第二章 法院之裁判制度與分別意見書之發展背景 . 15
一、 祕密評議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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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難以推諉卸責;其二、審判程序較富有彈性,案件可較快終結;
其三、可降低司法成本,節省國庫經費。而合議制的優點則為:其一、
法官們可各抒己見,群策群力,提高裁判之品質,以達訴訟客觀周延 之目的;其二、法官們可相互監督,避免個別法官恣意偏頗、徇私舞 弊、破壞法紀。然而要注意的是,獨任制中,或許因為法官能力之差 異,有可能會發生延滯訴訟的情況,而合議制中,若未能真正落實評 議制度,也可能會有個別法官推諉責任之弊端產生20。
實務上,我國則視訴訟類型及法院審級,而有不同之規定21,於 一審法院時,以獨任制為原則,合議制為例外;於上訴審,則採行合 議制。兩種制度,相輔相成,維繫著司法的運作。
貳、 祕密評議原則
一、 祕密評議之目的
合議制下,法官們為形成決議,以對外宣判,故必須踐行評議制 度。所謂評議,係指合議庭法官討論所有與裁判相關之要素,交換意 見與論點,並相互提出質疑,直到不再有新的陳述或闡明,並為最後 投票做成裁判的「整個過程」。至於評議的方式,以言詞或是書面,
皆無不可。是以,吳從周教授認為:「評議的目的,是在『對外』形 成一個合議庭法官的『一致性判決』,透過合議庭的判決『對外一致
20 史慶璞,同上註,頁 318;呂丁旺,同上註,頁 53-54;姜世明,同上註,頁 151-152。
21 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第 二項:「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第三項:「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 人合議行之。」,及刑事訴訟法第二八四條之一:「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 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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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不得將公務機密對外洩漏。系爭目的是在建立人民對公行政之信 賴、順利執行公務、及保障人民之資訊自主權和隱私權27。在德國法 制中,保密之時間不限於現職之公務員,縱使於終止公務員關係後,
仍終身具有保守因為職業上機會而知悉秘密之義務;就保密之內容,
係指對於應守秘密之事實不予公開,於職務上往來時對該事實之不予 散布;最後,須為保密之事物,在公務員未得到其職務上長官的許可 之前,不得在法院上或法院外為陳述或說明28,這也就是說,一般公 務員保密義務之對象,並不包括對其職務上之長官。
事實上,公務員對於因其職務而知悉他人事務時,均應保密,此 義務乃係植基於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國家為人民處理事務時對 人民負有忠誠義務,而公務員作為國家之手足,則負有義務在該內部 關係中履行國家對人民所負的忠誠義務29。換言之,公務員之所以負 有忠誠義務,是因為人民與國家間的信賴關係。現代國家具有多種且 多樣的行政任務,人民之所以能安心的生活在社會上,具有人性尊嚴 的踐行自我理念,均係取決於這些任務適當地、有效地、精確地被履 行,而一個守法、對義務忠誠、發自內心服務國家且維護憲政秩序的 公務員,便係被安排來執行這些任務。準此,假使公務員對國家不負 有忠誠義務,則人民將不再信賴國家的任務,淪落至此,人民與國家 的信賴關係定將崩毀30。所以,公務員之忠誠義務,乃是維繫人民與 國家主權間的重要鎖鍊。
法官屬於公務員之範疇,因執行職務而從事評議及表決之行為,
27 林明鏘,公務機密與行政資訊公開,載:公務員法研究(一),2000 年 3 月,頁 69-71。
28 林明鏘,德國公務員之法律地位,載:公務員法研究(一),2000 年 3 月,頁 484。
29 鄧巧羚,同註 24。
30 林明鏘,關於「公務員之忠誠義務」之裁定,載:公務員法研究(一),2000 年 3 月,頁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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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如同其他公務員一般,負有保密之義務。有疑問的是,為何法官需 要在公務員之保密原則以外,更創設秘密評議原則?
對此,有學者認為,法官之秘密評議原則,係公務員保密義務之 功能所遠遠不及的。申言之,秘密評議原則存在的必要性,並不是只 要公務員本身盡到保密義務就已足夠,因為只有決定者自己守口如瓶 還是不夠確保決定的中立客觀與公平,雖然秘密評議原則可以保護當 事人、其他第三人與公眾,但這裡存在一個有限度的保護,亦即,法 官「對於其上級」之保密義務,將會產生漏洞。是以,為確保法官參 與決定時,不受到任何國家、上級長官、當事人、其他第三人與公眾 之影響,故有必要在公務員之一般保密義務外,更創設祕密評議原則 的必要性31。
(二) 樹立司法權威性
其次,評議方式採取秘密的方式,可避免因為評議過程中的不同 意見被公開而減損司法權威,是以,秘密評議的方式可維持法院的尊 嚴與判決的威信。基於合議庭是屬於一個整體,因此對外僅有法院,
而無個別法官之決定,是以,為彰顯合議庭的整體性格,不論評議的 過程是如何的驚天動地,都必須秘密為之,不讓合議庭成員以外的人 知悉,並讓合議庭作為一個單一之主體,只有「法院」,而無「法官」
之裁判32。並且,Günter Spendel 教授認為,根據心理學的經驗,如果 與判決有直接關聯之人,並不知悉有不同意見的存在,通常較能接受 判決之結果33。爰此,透過一個不公開、秘密的評議程序,應可以有
31 Vgl. Oliver Markus Peltzer, a. a. O. (Fn. 24), S. 24.
32 陳淑芳,同註 15,頁 113;林孟皇,判決不同意見書可否公開?,司法改革雜誌,87 期,2011 年 12 月,頁 50。
33 Vgl. Spendel, Das richterliche Beratungsgeheimnis und seine Grenzen im Strafprozess, ZStrW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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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樹立司法權威性。
然亦有學者認為,以樹立司法威信作為秘密評議原則之目的,並 不精確,而應該認為,法安定性的維護,才是秘密評議原則之目的。
所謂秘密評議之目的,係使與判決有直接關聯之人,並不知悉有不同 意見的存在,然並非意味著欲以此掩蓋不同意見,而僅係代表法院就 判決之結果和理由,並非取決於不同意見而已,而絕非拒絕討論不同 意見34。
(三) 確保審判獨立性
其三,所謂秘密評議原則,其目的在使法官於評議時,不用顧及 其在評議過程中所發表的意見為外人所知,免除其可能來自於國家、
媒體、或公眾的壓力與不利的影響35。換言之,為了保障法官在評議 過程可以公正地表達其意見,而且保障他在評議過程中所為的短暫性、
片段性的意見陳述不被公開,以維護審判獨立,秘密評議原則的貫徹,
係有其必要性36。
有學者從秘密投票的角度切入,認為秘密評議如同秘密投票一樣,
可以確保決定者的心證不被干擾而受影響37。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 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及同條第二項:「選舉人圈 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所謂秘密投票原則,旨在擔保選舉
(1953), S. 407.轉引自,鄧巧羚,同註 24,頁 10。
34 Fürst & Mühl & Arndt, Richtergesetz Kommentar, 1992, §43 Rn. 9.轉引自,鄧巧羚,同上註。
35 陳淑芳,同註 15,頁 109;林孟皇,同註 32,頁 50;劉玉中,法官得否於判決書中附記不 同意見書?月旦法學教室,128 期,2013 年 6 月,頁 39-40。
36 吳從周,同註 22,頁 32。
37 李建良,「憲法解釋中之協同與不同意見」學術研討會發言紀錄,憲政時代,25 卷 1 期,1999 年 7 月,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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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之實現,防止外力不當操控,以確實表達投票之人之真正意向38。 藉由秘密投票原則,可確保選舉人不被外界因素所干擾,且秘密投票 原則不得事先放棄,故舉凡公開亮票或是以技術性的亮票手段,皆屬 違法。是以,不論是人民的投票或是法官的評議,藉由秘密的方式進 行,都可以有效確保行為的獨立行使,不受干涉。
惟法官對於審判之票決與一般選舉之秘密投票,可否等同視之,
是有疑問的。法官不但必須為他們的票決簽名負責,而且必須是依其 對於法律之見解來進行審判票決,亦及,法官必須對於法律與人民負 責;反之,人民的選舉投票行為,不需要記名、不需要理由、且不需 要對全民負責39。是以,這兩者並不能相提並論。
並且,以秘密評議來確保審判獨立這個理由,並非沒有學者反對。
法官的獨立性可區分為外在的獨立性與內在的獨立性。內在的獨立性 是說法官為裁判時只受法與法律的拘束,而不受外在的影響;外在的 獨立性又可區分為事務上與人事上的獨立性,所謂事務上的獨立性係 指法官行使審判權時不受到任何人、團體、或政黨指示的獨立性,而 所謂人事上的獨立性是指法官於任職期間,非經法官本人同意,原則 上不得將其解職或調職40。就過去法官外在獨立性無法獲得確保的年 代,或許秘密評議原則確實有保障法官獨立之作用,但在今日法官之 外在獨立性已能完全確保的情況下,法官的內在獨立性是否能夠獲得 確保,與其說是制度的問題,還不如說是法官個人的問題。每一位行 使公權力之公務員皆應預見其將面臨外界的褒貶、批評或壓力。因此
38 李惠宗,憲法要義,六版,2012 年 9 月,頁 345;許育典,憲法,六版,2013 年 2 月,頁 316。
39 王金壽,魏宏儒,同註 17,頁 27。
40 姜世明,同註 19,頁 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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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確保審判獨立這個理由而去掩蓋法官就具體案件所表示之意見,應 屬防範過當41。換言之,就現今制度而言,法官的獨立性是否能夠確 保,重點並不是在於秘密評議制度,而係在法官個人的良心、人格操 守與法學素養42。
若認為秘密評議原則可確保法官獨立性,則會產生另一個被人抨 擊的弱點:為何獨任制法官沒有必要借助於秘密評議原則來確保其獨
若認為秘密評議原則可確保法官獨立性,則會產生另一個被人抨 擊的弱點:為何獨任制法官沒有必要借助於秘密評議原則來確保其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