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合作與杜瓦傑法則:
連宋配、國親合的賽局分析
田弘華
*劉義周
** 世新大學經濟學系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助理教授 教授摘要
杜瓦傑法則(Duverger’s law)中最為人熟悉的重要內容之一, 即指出相對多數決選舉制度會傾向於產生兩黨體制。形成這種結果 的解釋中,理性選民的「心理性因素」是重要的一項。在單一當選 相對多數決的選舉中,理性選民為避免浪費選票會策略性地投給有 希望勝選的大黨候選人。我們可以換個角度,從政黨的考量出發。 對政黨而言,除非在選舉中有贏得過半票數的把握,否則為避免落 選而逐漸被淘汰,可以主動出擊,在選舉上和其他政黨合作,來確 保當選的可能性。比如在某些選區支持其他政黨,以換取在其它某 些選區的勝選;或者是聯合競選,以換取當選後共同執政的利益。 換言之,透過政治利弊得失的計算分析,政黨領導人可以在選前聯 盟合作,來獲取政黨與自身的最大利益。即使在選民無法進行策略 性投票的情況下,這樣的政黨合作會不會產生兩黨制?杜瓦傑所預 測的發展,在這種情形下會發生嗎?作者感謝年會論文評論人王業立教授與匿名審查委員的批評與建 議。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頁 3-37,2005 年 6 月出版。
4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本文研究目的即為建立一個賽局理論模型,分析政黨菁英之間 選前合作的問題,探討政黨合作聯合競選與杜瓦傑法則之間的關 係。在三個假定條件下,本文證明政黨會合作,共推一組候選人聯 合競選,使得杜瓦傑法則兩黨政治的預測成立。但當這三個假設不 能滿足時,杜瓦傑法則就不一定成立。 國民黨與親民黨為角逐二○○四年的總統而跨黨合作,共推連 戰、宋楚瑜為代表泛藍與陳水扁所領軍的泛綠對決。這是台灣選舉 史上政黨正式合作競選的首例。本文亦將從政黨合作的角度,利用 賽局理論的分析架構,就「連宋配、國親合」這個案例,分成「該 不該配」、「如何配」與「要不要合」三部分做進一步的解釋與討 論。 關鍵詞:杜瓦傑法則、政黨合作、賽局理論
壹、緒論
日本眾議院在二○○三年十一月九日進行改選。選舉最重 要結果之一,是日本兩黨政治局面的形成。小泉首相領軍的執 政聯盟仍然維持過半數的安全席次,在野的民主黨一舉增加了 七十席成為大黨;其它小黨的生存空間遽減,保守新黨、社民 黨、日本共產黨等,都因席次大幅減少,面臨泡沫化的危機(陳 世昌 2003)。日本自一九九六年第一次適用新選舉制度後,不 到十年的時間把多黨競爭的政局轉變為兩黨對壘的態勢。這樣 的結果,新選舉制度中單一選區制的採用,應該是主要因素之一 。 日 本 政 壇 這 樣 的 發 展 是 不 是 也 印 證 了 杜 瓦 傑 法 則 (Dverger’s law)中「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傾向兩黨制」的預 言?又,如過換到台灣,在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將從「複數選區 單記不可讓渡制」,變革成為「單一選區兩票制」,是不是我們 也會發展出兩黨體制?1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的選舉制度傾向產生兩黨體制,這是 杜瓦傑法則中最為人熟悉的重要內容之一(Duverger 1954, 219; Downs 1957, 48-50)。形成這種結果的解釋中,理性選民的「心 理因素」是重要的一項。在單一當選相對多數決的選舉中,如 果多黨參選,理性選民為了避免浪費選票,防止自己最不喜歡 的政黨候選人當選,會策略性地投給有希望勝選的大黨候選 人,使得選舉變成兩黨對決的情況(王業立 1998)。這是從選 民的心理來考量的理論。我們也可以從選舉中另一個要角,政 黨,的角度來思考。由於政黨憂心選舉落敗可能逐漸被淘汰(日 本小黨的例子即是),理性政黨之間可以策略性的合作,如在 某些選區支持其他政黨,以換取在其它某些選區的勝選;或者 是聯合競選,以換取當選後共同執政的利益。換言之,政黨必 須先贏得最多數選民的支持才有希望執政。在勝者全拿(winner takes all)的遊戲規則下,若個別政黨實力不足,無法在選舉中 獲得最高票支持,基於勝選的考量,理性的政黨領黨人有可能 先計算政治上的得失,在選舉之前彼此試圖結盟、共打選戰, 尋求政黨與其領黨人的最大利益(Riker 1982; Cox 1991; Fey
1997)。因此,Duverger(1954, 223-26)更進一步指出,「融化」
1
6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fusion)與「消滅」(elimination)是能形成兩黨體制的主因。 其中,政黨消滅是選民策略性投票所致,政黨融化則是政黨領 導人策略性計算的決策結果,也是本文分析的主題。 在理性選擇的政治文獻中,許多研究均將重點放在策略性 投票與杜瓦傑法則的關係上(Niou 2001)。也就是說,利用決 策理論(decision theory)或賽局理論(game theory),來分析 「 心 理 因 素 」 如 何 影 響 理 性 選 民 的 投 票 行 為 與 選 舉 結 果 (Downs 1957; Cain 1978; Riker 1982; Cox 1987; 1991; Palfrey 1989; Feddersen 1992; Myerson and Weber 1993; Fey 1997)。可 是,政黨也是選舉中主要的參與者,我們沒有理由不把政黨當 作分析的主角。所以,劉義周(2000)嘗試將理性政黨納入策 略性投票的分析當中,來瞭解政黨如何操弄棄保策略。田弘華 和劉義周(2003)則更進一步以一般化的賽局模型,分析政黨 在策略性投票中所扮演的角色,討論能使 Duverger 法則成立的 條件。 另外,Feddersen、Sened 與Wright(1990)亦從政黨決定 是否參選的角度,指出政黨在預期選民會進行策略性投票的情 況下,只會有兩位候選人參與競選,而符合杜瓦傑法則的結 論。不過,Cox(1997)指出該文的推論關鍵在競選成本,與 選民策略性投票並無必然的關係。在選民真誠性投票(sincerely voting)的情況下,Weber(1992)的模型更清楚地得到相同的 結論。在Osborne與Silvinski(1995)和Shversova(1995)分析 相對多數決、兩輪制投票與單記非讓渡投票選舉制度時,也得 到類似的推論。換言之,無論選民是否會策略性投票,在這四
個中性參選模型(neutral entry model)中,政黨候選人比較「獨 立參選」與「不選」的利弊得失決定是否參選。然而本文則是 從政黨在選前合作、共打選戰的新角度,亦即政黨選擇「合作 與否」而非「參選與否」的策略,來分析杜瓦傑法則的適用性, 這在正式模型(formal model)的文獻上還不多見。2 事實上, 若干政黨採「合作」策略,或是某一或若干政黨採「不選」策 略,均會使政黨候選人的數目降低,而合乎杜瓦傑法則的預 期,二者有異曲同工之妙。另外,即使在Cox(1997)所描述 當政黨考慮長期目標,與缺乏明確棄保對象時,本文的推論會 比上述四個中立性模型的限制少。亦即政黨為了能夠執政,雖 然現在單獨競選無法勝選,仍舊可以選擇聯合競選的方式參 選;而聯合參選可以看成是政黨替選民做了一個策略性的選 擇。 因此,本文的第一個目的是在不考慮選民策略性投票的前 提下,建立一個賽局理論的模型,探討理性政黨如何建立政黨 合作的基礎,共同推舉一組候選人參選贏得選舉的勝利。這樣 的合作會使得杜瓦傑法則的兩黨政治可以成立。因此,我們假 定有三個政黨可能推出候選人,參與最高票當選的相對多數決 選舉。由於三位可能候選人無法或得過半數的支持,在本文的 三個假定下,理性的政黨為了最大化期望報酬、提高當選的機 率,會選擇聯合競選的策略。其次,政黨依合作程度可以分為 兩種:一種是政黨聯盟,政黨維持各自的主體性,彼此之間針
2 高永光(2001a; 2001b)曾用賽局理論的概念與文獻,解釋泛藍陣營在選 前合作的可能性,並對陳水扁總統是否該組聯合政府的問題進行探討。
8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對議題、選舉或執政需要而合作;另一種是政黨合併,兩個政 黨合成一個政黨而「重組」政黨體制。3 當政黨的目標是要贏 得選舉,最大化期望報酬時,政黨會採取聯盟還是合併的方式 進行合作呢?一般而言,由於「合併」涉及政黨體制的變動, 合併的交易成本高於聯盟的交易成本。同時,以最低成本的方 式完成目標才能符合效率的概念。在勝選報酬固定下,合作方 式的選擇端看政黨的目標,是為了一次大選合作的短期考量, 還是為了在多次選舉贏得勝利而進行合作的長期思考。本文的 第二個目的,因此是以賽局理論的模型,討論政黨選舉合作的 可能方式。 政黨若在選前就決定合作共打選戰,一旦勝選在選後通常 也會繼續合作。事實上,真正兩黨政治的成形,還是要看選後 的合作。在其他國家的民主發展經驗中,大多數政黨之間的合 作,都是在選舉結束後才開始。亦即為了穩定政局,在選後聯 盟共組聯合政府,讓政策得以順利推動(McLean 1996)。通常, 內閣制的國家,政黨會聯盟取得國會過半數的席次,以取得組 閣權。總統制的國家,也會透過聯盟取得國會多數地位,以主 導制衡行政當局的力量。在一九六○年代,學術界主要是利用 合作賽局(cooperative game),分析政黨大小與意識型態對組 成聯合政府的影響。重要的理論包括最小勝利聯盟(minimum winning coalition)、規 模原 則 (size principle)與中間政黨
3 政黨重組分為兩種,一種是由上而下,政黨領導人決定整合,選民被迫重 新選擇、改變政黨認同。一種是由下而上,選民認同因為社會變遷、政策路 線或世代差異等原因而改變,導致政黨的社會基礎結構改變而產生政黨重 組。
(median party)等理論。在一九八○年代,主要是利用談判理 論(bargaining),分析制度在聯盟組成過程中的角色,以及決 策過程權力(procedural power)對結果的影響。晚近主要的研 究則是利用投票的空間理論(spatial voting model),分析組成 聯 合 政 府 之 後 , 制 度 結 構 對 決 策 過 程 的 影 響 ( Lanny and Randolph 2001)。由於聯合政府的分析,主要是為了執政而非 選舉獲勝的目的,不但涉及政府憲政體制的問題,也和國會有 關。同時,在文獻上對聯合政府這部分的討論亦相當豐富,本 文並不意圖納入有關憲政制度選擇與比較的部分。4 就台灣實際政治來看,自從二○○○年總統大選連戰與宋 楚瑜雙雙失利之後,國民黨與親民黨支持者要求泛藍在二○○ 四年總統選舉中整合的呼聲不斷。5 事實上根據各項民意調查 的顯示,連、宋搭檔競選二○○四年的總統,非常可能會擊敗 欲連任的總統陳水扁。雖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總統大選 結果揭曉,連宋仍以兩萬多票敗北。6 不過,在二○○三年二 月十四日,國、親兩黨發表「國親政黨聯盟備忘錄」,正式推 出連戰與宋楚瑜搭配參選之時,當天的媒體民意調查結果顯示 「連宋配」所獲得的支持度明顯領先陳水扁。7 在二○○四年
4 研究聯合政府的理論主要可以分為兩大傳統:以Riker為首的賽局理論分析 與Lijphart為代表的跨國性比較研究。詳見Laver與Schofield 1990。 5 更精確地說,在二○○○年總統選舉前,國民黨內已經存在「連宋配」、「宋 連配」的倡議。 6 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布,陳呂的得票數為 6,471,970 票,得票率百分之 50.11%;連戰與宋楚瑜的得票數為 6,442,452 票,得票率百分之 49.89%。陳 呂僅領先連宋 29,518 票,險勝 0.22%。 7 聯合報系 2003 年 2 月 15 日的民意調查顯示:連宋配的支持率為 40%,而 陳呂配為 31%。TVBS2003 年 2 月 14 日的民意調查顯示:連宋配的支持率
10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三月二十日投票前(精確地說,在此十日之前),大部分公開 報導的媒體民調,雖然偶有兩陣營間的消長,大致上仍呈現連 宋配小幅領先的態勢。在這樣的政治氣候環境下,國民黨與親 民黨共同推出「連宋配」,可以說是個為了打贏共同的競爭對 手,選前進行聯盟合作的實例。我們將利用上述賽局模型的推 論結果,進一步對「連宋配、國親合」的案例做分析。 就「連宋配、國親合」這個案例,我們將分成「該不該配」、 「如何配」與「要不要合」三個部分來討論。首先是「該不該 配」部分,在「合則兩利,分則兩害」的情況下,為了最大化 政黨與候選人的期望報酬,依照本文的分析結果,可以推論連 宋應該配,一起搭檔合作選總統。同時,我們利用文獻上「性 別戰爭」(battle of sex)賽局的特色,即使政黨知道應該合作, 但無法保證一定能合作成功,來進一步分析「如何配」的問題。 也就是說,兩個政黨聯合參選時,如何形成共識(focal point), 順利協調出誰正誰副,或者到底由誰代表參選,才能確定有唯 一純粹納許均衡(pure strategy Nash equilibrium)的存在。因 此,本文依據 Farrell(1987)的兩階段放話(cheap talk)模型, 在完全信息(complete information)下,第一階段,兩個政黨 彼此放話,協調如何搭配競選。第二個階段,根據協商的結果, 政黨自行決定是否遵守協商協議共同競選。我們可以發現政黨 之間透過放話協商,就能提高聯合競選成局的可能性。最後, 就「要不要合」的部分,在國、親兩黨合作的目的是為了這次
為 48%,陳呂配為 36%。選用這些數字的主要原因是:這些是公開傳播的資 訊為一般大眾所認知,政黨領導人會考慮這一點。
總統大選的情況下,從效率的觀點推知,兩黨會採取「聯盟」 而非「合併」的方式進行。 以下我們將先就政黨選前合作的部分,透過賽局模型討論 「杜瓦傑法則」是否成立。然後就「連宋配、國親合」的案例, 就是否合作該成局,如何順利配成,以及合作型態的議題做進 一步探討。最後才提出全文的結論。
貮、基本模型:連宋配不配?
在模型的基本設定上,首先,假設有 三個政黨, 在相對多數決的選舉制度下要推薦候選人參選。其次,政黨在 選前會依據民意調查、政黨版圖與認同情況等因素,先行評估 其候選人可能的得票數與當選的機率。假設三位政黨候選人均 無法獲得過半數的支持,而三位政黨參選人的當選機率C
B
A
,
,
iπ
均為 正值,且π
A+
π
B+
π
C=
1
。其中,當選機率π
i為共同知識(common knowledge),且
π
A>
Max
{
π
B,
π
C}
。因此,A 政黨 候選人當選可能性高於 B、C 兩政黨候選人,而呈現一大兩小 的局面。此時,B、C 兩政黨考慮是否聯合競選以提高當選機 率,A 政黨為了避免因為他黨間的合作而落選,也可能會選擇 和其中某一政黨合作。當政黨 與i
j
聯合競選,其勝選機率以 ijπ
表示,而另一政黨 的勝選機率為kπ
kk= 1
−
π
ij。最後,政 黨無論是獨立參選還是聯合競選,競選勝利或失敗的報酬是固 定不變的。換言之,若政黨i
獨立競選時,其勝選報酬為常數 ,而敗選報酬為 0。如果政黨i
與 Wj
政黨聯合競選,一旦落 選則政黨i
的敗選報酬仍為 0,若是贏得勝利則政黨i
的勝選報12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酬
w
ij為正值,且兩政黨i
與j
的勝選報酬總和仍為固定常數, 即w
ij+
w
ji=
W
,w
ij>
0
,
w
ji>
0
。 換言之,為了最大化期望報酬,三個政黨可能會自行推選 候選人獨立參選,也可以和其他政黨合作共同推選候選人參 選,而產生四種可能的競選情況:(1) 三政黨獨立參 選,(2) 、C
B
A
,
,
A
B
兩政黨合作與C政黨競選,(3) 、 兩政 黨合作與A
CB
政黨競選,(4)B
、C兩政黨合作與 政黨競選。 藉由勝選機率與勝選報酬,我們可以在各種不同競選情況下, 計算 三個政黨的期望報酬如下表:A
C
B
A
,
,
表一:四種可能競選情況下的政黨期望報酬A
政黨B
政黨 C政黨 (1)φ
π
AWπ
BWπ
CW
(2) UABπ
ABwABπ
ABwBAπ
CCW
(3)U
ACπ
ACw
ACπ
BBWπ
ACw
CA (4)U
BCπ
AAWπ
BCw
BCπ
BCw
CB 說明:φ
=A B C, , 三政黨獨立參選;UAB= A 、 B 兩政黨合作與 政黨競 選; C AC U = A 、 C 兩政黨合作與 B 政黨競選;UBC=B 、C 兩政黨 合作與 A 政黨競選。 此時, 三個政黨依照期望報酬的大小,會對上述 四種不同競選情況產生不同的偏好順序。我們可以把這四種競 選可能情況,看成是四個不同的競選方案,政黨依據自己的偏 好決定要選擇哪一個方案。如果其中一個方案獲得至少二個政 黨的支持,那麼就會是政黨最後所面對的選局。C
B
A
,
,
另外,在下面我們將就政黨獨立參選與聯合競選選機率的 部分,透過假定做進一步的探討分析。 假定 1:
π
k>
π
kk,
k
=
A
,
B
,
C
。 在相對多數決的選舉制度下,若三位候選人均無法獲的過 半數的支持,政黨會願意合作聯合競選。此時,任一政黨 當 選的可能性會因為另外兩政黨的合作而降低。也就是說,在所 有政黨均獨立參選時,政黨 的勝選機率為 k kπ
k,而在另外兩政 黨 合 作 聯 合 競 選 時 , 政 黨 k 的 勝 選 機 率 為π
kk , 則C
B
A
k
kk k>
π
,
=
,
,
π
。以 政黨為例, 三政黨獨立競 選時,自己勝選的機率是A
A
,
B
,
C
Aπ
。若是B
、 兩政黨聯合競選、 自己獨立參選時,勝選的機率是 C BC AAπ
π
=1
−
。在這二種競選 可能情況下,A
政黨的勝選機率呈現π
A>
π
AA=
1
−
π
BC的排 列。同理,對B
政黨而言,比較三黨獨立參選與 、C兩政黨 合作參選時,自己的勝選機率A
AC BB Bπ
π
π
>
=
1
−
。C政黨比較 三黨獨立參選與A
、B
兩政黨合作參選時,自己的勝選機率同 時滿足π
C>
π
CC=
1
−
π
AB的假定。 另外,利用假定 1 的特性,計算政黨的期望報酬,可推得 政黨k的期望報酬會因為另外兩政黨的合作而降低。也就是 說,所有政黨均獨立參選時,政黨 的期望報酬為kπ
kW
,在另 兩個政黨合作聯合參選時,政黨k的期望報酬為π
kkW
,則C
B
A
k
W
W
kk k>
π
,
=
,
,
π
。對 政黨而言,自己的期望報酬, 在三政黨獨立參選時,會比A
B
、 兩政黨合作與自己競選時 高,亦即 C W W AA Aπ
π
> 。同理,對B
政黨而言,比較所有政黨 獨立參選與A
、C兩政黨合作與自己競選的情況,期望報酬呈14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現
π
BW >π
BBW 的 現 象 。 對 C 政 黨 而 言 , 期 望 報 酬W
W
CC Cπ
π
>
,三政黨獨立參選高於另兩政黨合作與自己競選 的情況。換言之,與三政黨獨立參選相較,由於當選的可能性 與期望報酬降低,所以 三政黨均比較不喜歡其他政黨 聯合競選,而自己被迫獨立參選的情況。C
B
A
,
,
又,三黨各自獨立參選時,由另兩政黨 與i
j
的勝選機率, 可以計算出另一政黨k的勝選機率是π
k=1
−
π
i−
π
j。因為 ij kk j i kπ
π
π
π
π
=
1
−
−
>
=
1
−
,所以π
ij>
π
i+
π
j,
i
,
j
=
A
,
B
,
C
。 一般而言,聯合競選可以提高當選的可能性,政黨合作勝選的 機率會比獨立競選時高,即π
ij>
π
i且π
ij>
π
j,
i
,
j
=
A
,
B
,
C
。 在此,假定 1 等於進一步的主張,聯合競選會大幅提高勝選機 率,且比原來各自獨立競選的勝選機率總和高。此時,計算 、i
j
兩 政 黨 的 期 望 報 酬 , 我 們 可 以 推 得C
B
A
j
i
W
W
W
i j ij>
π
+
π
,
,
=
,
,
π
,亦即聯合競選使得合作政黨 的期望報酬總和增加,而且比原來各自獨立競選時的期望報酬 總和大。 假定 2:π
ijw
ij>
π
iW
且π
ijw
ji>
π
jW
,i
,
j
=
A
,
B
,
C
。 由 於 所 有 政 黨 均 獨 立 參 選 時 ,π
A>
Max
{
π
B,
π
C}
, 三政黨呈現一大兩小的態勢,所以C
B
A
,
,
B
、 兩政黨考慮 聯 合 競 選 以 提 高 勝 選 的 可 能 性 。 如 果 CW
w
BC B BCπ
π
>
且W
w
CB C BCπ
π
>
,則在聯合競選的期望報酬大於獨立參選的期 望報酬的條件下,使得B
、C兩政黨聯合競選的意願高於各自 獨立參選的意願。此時,為了避免因為其他政黨合作而落選, 政黨也會考慮與A
B
、C兩政黨聯合競選。在此,A
、B
兩政黨合作參選時,
π
ABwAB >π
AW 且π
ABwAB >π
BW ; 、C 兩政黨合作參選時,A
W
w
AC A ACπ
π
>
且π
ACw
AC>
π
CW
。 換言之,假定 1 告訴我們,由於政黨合作能將餅擴大,所 以對政黨產生聯合競選的誘因。假定 2 則進一步告訴我們,若 個別政黨均能比獨立參選時,分配到更大的餅時,那麼政黨會 支持聯合競選。 假定 3:政黨聯合競選的交易成本均為零。8 一般而言,政黨合作聯合競選,無論是採取哪一種方式進 行,都存在有交易成本。由於政黨立場不同,政黨合作又涉及 利益和權力的分配,雙方必須進行許多談判和協商。因此,交 易成本將視政黨意識型態、政黨領導人的意願、以及歷史因素 等因素決定,而有高低大小不同的差異。由於交易成本的大小 計算不易,假定 3 將交易成本視為 0,當成是對政黨合作可能 性分析的比較基準。換言之,在此 A、B
兩政黨合作聯合競選 的交易成本tAB =tBA=0。同理,t
AC=
t
CA=
0
,t
BC=
t
CB=
0
。 在前述的三個假定之下,在此,我們利用Dhillon and Lockwood(2004)所提出在相對多數決的選舉制度下,可以利 用反覆刪除劣勢策略的方法求解,9 提出以下的命題:8 交易成本可以看成是政黨為成功建立合作關係的制度成本,包括蒐集資 訊、協商談判、擬定協商內容、監督管理和組織結構變化等成本。 9 在此,劣勢策略是指不管對手採取何種策略,此種策略的報酬小於其他策 略所得的報酬。通常,劣勢策略依照報酬大小的比較是否包含等號,而分成 強、弱兩種。
16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命題一:在相對多數的選舉制度下,若假定 1、2、3 均滿足, 則杜瓦傑法則一定成立。 證明:
∵
π
k>
π
kk,
k
=
A
,
B
,
C
∴
π
kW
>
π
kkW
,
k
=
A
,
B
,
C
,即 政黨 都會刪除政黨 與ki
j
聯合競選而自己獨立參選的劣勢策 略方案U
ij。∵
π
ijw
ij>
π
iW
且π
ijw
ji>
π
jW
,i
,
j
=
A
,
B
,
C
∴ i
、j
政 黨均會刪除各自獨立參選的劣勢策略方案φ
。此時, 三 個政黨僅各剩二個合作方案可以選擇,因此有三個純粹略的納 許均衡,即 或 或 方案。##C
B
A, ,
AB UU
ACU
BC 由於政黨同意彼此合作需要經過一連串的協商、談判才能 成功,即使雙方願意聯合競選,在選舉過程中,執行與監督工 作也都需要投入一定的心力,所以交易成本一定是有的。通 常,不同政黨之間的合作,彼此政治立場的差距的大小,各黨 內部的派系或其它次級團體間的矛盾問題,以及政黨領導者態 度的不同等因素,均會影響實際交易成本的大小。如果i
、j
兩 政黨合作聯合競選,假設其交易成本大小分別為 與t
時,我 們可以得到命題二的結果。 ijt
ji 命題二:在假定 1 的條件下,若π
ijw
ij−
t
ij>
π
iW
,
i
,
j
=
A
,
B
,
C
, 則杜瓦傑法則成立。若π
ijw
ij−
t
ij<
π
iW
,
i
,
j
=
A
,
B
,
C
,則杜瓦 傑法則不成立。 證明:若π
ijw
ij−
t
ij>
π
iW
,則π
ijw
ij−
t
ij與π
ijw
ij為單調轉換 函數,兩賽局有相同的均衡解,即UAB或U
AC 或U
BC 。若C
B
A
j
i
W
t
w
ij ij i ij−
<
π
,
,
=
,
,
π
,則刪去劣勢策略,賽局有唯一純粹納許均衡解,即
φ
。## 在命題一的推導過程中,我們知道兩政黨願意合作,主要 是因為政黨聯合競選能大幅提高勝選的期望報酬。當存在交易 成本時,只要政黨聯合競選的期望報酬為正,且仍大於政黨獨 立競選的期望報酬,則政黨仍願意合作聯合競選。在交易成本 為零與不為零的兩種情況,各種競選可能方案的報酬呈現正的單調轉換(positive monotonic transformation)關係,10
亦即政 黨聯合競選期望報酬大小的排列順序不因交易成本而改變,因 此兩個賽局有相同的均衡。最後競選的可能情況為: 、
A
B
兩 政黨或A、C兩政黨或B
、C兩政黨聯合競選,不會有三個政 黨獨立競選的狀況發生。若是政黨聯合競選的交易成本過高, 使得其中任一政黨的期望報酬為負,則兩政黨就不可能合作。 換言之,當政黨合作的交易成本過大,即使聯合競選勝選的誘 因很高,也不會有實現的可能。 最後,我們可以拿命題一與命題二的結果來分析「連宋 配、國親合」的問題。在二千年總統大選時,「連宋配」或「宋 連配」就已經是一個熱門的討論話題。當時由於看不出連宋扁 三方,有哪一個人可以穩得過半選票的可能性,所以任合兩方 合作競選,都是穩贏的局面。所謂「三角形的兩邊和,一定大 於第三邊」,指的就是這種狀況。可是宋楚瑜和陳水扁兩個陣 營,因為統獨基本立場的差異,聯合競選協商共同政見的交易 成本極高,所以不可能合作;連戰和陳水扁之間的合作也是類10 若 ( )R X 與U X( )為正單調轉換函數,則R X( )= +a bU X a( ), ≥0,b>0。
18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似的情況。除了政治立場的差異之外,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國 民黨一直是執政黨,而民進黨向來扮演反對黨的角色,所以兩 政黨在選舉中不大可能公開合作。至於宋楚瑜和連戰的合作, 各方的解讀均認為總統李登輝反對是一個關鍵性的原因。假定 此說屬實,在國民黨領導人李登輝的極力反對之下,合作的交 易成本過高,聯合競選的可能性並不存在。11 因此,三位候選 人各自獨立競選,兩黨對決的局面不見,杜瓦傑法則不成立。 其實,當時「連、宋」未能配成,純粹從勝選利益分配的 角度,就可以推知合作的可能性不高。通常政黨決定合作聯合 競選,必須在選戰開始之前的一段時間就決定。興票案發生之 前,各項民意調查的結果均顯示,宋楚瑜是一路領先的。換言 之,任何聯合競選的可能性並不存在。在勝選機率幾乎可以確 定為 1 的情況下,其實即使沒有李登輝的反對,或者甚至於李 登輝是極力促成,「連宋配」仍然不可能成功。由理論上推知, 在聯合競選不能大幅提高期望報酬的情況下,宋楚瑜不會願意 聯合競選,讓他黨或其他人來分享勝利的果實。在興票案發生 後,即使宋楚瑜願意合作聯合競選,但在兩政黨都已經宣佈獨 立競選的情況下,大幅降低成功協商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也有許多人認為「連宋配」無法成局,是因為 兩人相互計算私利,形成「囚犯困境」的現象,導致雙方無法 合作。所以,在二千年總統大選結束後,雖然支持者要求泛藍
11 理論上,即使李登輝因為身為國民黨領導人,經過理性的計算而極力支持 「連宋配」,使得政黨合作的交易成本為零,我們仍可由宋楚瑜的期望報酬, 推知「連宋不配」的結果。因此,李登輝先生的反對與否不是真正的關鍵。
整合的呼聲不斷,當事人也沒有否認合作的可能性,還是有許 多人認為二○○四年總統大選,依然會是三分天下的局面。然 而「連宋配」的成局,就變成是兩黨終於克服困難,突破「囚 犯困境」個體理性的障礙,共同追求整體的利益(鄭益浚 2003)。不過,我們必須指出「連宋配」並不適用「囚犯困境」 賽局。因為「囚犯困境」賽局必須滿足特定的報酬結構特性, 在不合作報酬會高於合作報酬的情況下,提供參賽者悖離合作 策略組合的誘因。12 在二○○四年的總統大選,如果連戰、宋 楚瑜不合作,幾乎是毫無勝算,選擇不合作策略的報酬小於合 作策略的報酬,不合乎「囚犯困境」賽局的特性。在下一節, 我們將針對這個問題做進一步的分析討論。 在二○○○年總統選後,連戰、與宋楚瑜雙雙敗選,而且 陳水扁享有執政優勢的情況下,一般均認為連戰或宋楚瑜在二 ○○四年各自單獨競選,勝算不大。如果我們就圖一中顯示的 台灣民眾對政黨認同的分佈來看,二○○○年總統選舉前,國 民黨一直是獨大的局面,通常有三成以上的民眾認同國民黨。 但二○○○年總統選舉後由於國民黨的分裂,民進黨反而變成 三黨中的最大黨,國民黨與親民黨有相當時間實力在伯仲之 間,各在百分之十五到二十之間。13 而且在國親正式宣佈合作 之前,幾乎所有的民意調查結果均顯示,「連宋配」所獲得的 選民支持度高,聯合競選贏過陳水扁的機會甚大。所以,在聯
12 在「認罪減罰」的法律制度中,「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設計,囚犯理 性自利的選擇是不合作招供的策略。詳見Rasmusen 1989。 13 二○○三年上半年國民黨受認同的百分比有追上民進黨之勢,但這已在國 親兩黨確定合作之後,且國民黨也無實力過半,因此並不影響本文的分析。
20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合參選會贏得選舉勝利、分別競選就會失去執政機會的情況 下,雙方政黨合作彼此搭檔,共同參加二○○四年的總統大 選,是純粹策略的納許均衡。「連宋配」因此是個理性的必然 選擇。 圖一:台灣民眾政黨偏好分佈(1992~2004) 台灣民眾政黨偏好分佈(1992~2004) 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92.06 93.06 94.06 95.06 96.06 97.06 98.06 99.06 00.06 01.06 02.06 03.06 04.06 年度 百 分 比 國民黨 民進黨 新黨 建國黨 親民黨 台聯黨 中立無反應
參、模型的延伸:國親合的形成
政黨合作的關係有很多可能性,不只是「聯盟合作」一種 而已,也可以選擇「合併合作」的方式進行。對於政黨不同的 合作型態,到底該如何選擇呢?通常,「聯盟」並不涉及政黨 體制的變動,原有政黨依然存在、本身沒有太大改變,只是針 對特定事項進行合作,例如聯合選舉、共組政府。「合併」則 是兩政黨組織的重新組合,兩個政黨合而為一。當合併發生 時,通常是大黨將小黨合併,原有小黨不復存在、原有大黨本 身發生變化。14 因此,就政黨合作的關係而言,一次政黨「合 併」的交易成本比一次政黨「聯盟」的交易成本高得多。換言 之 , 假 設 兩 政 黨i
、j
而 合 併 的 交 易 成 本 為 , 則 。 ijs
C
B
A
j
i
t
s
ij>
ij,,
=
,
,
命題三:若s
ij>
t
ij,i
,
j
=
A
,
B
,
C
,則就單一選舉而言,政黨合 作會採用「聯盟」方式進行。但就多次選舉而言,選舉次數 越多,政黨合作越可能採用「合併」而非「聯盟」的方式。 n 證明:因為s
ij>
t
ij,i
,
j
=
A
,
B
,
C
,所以π
ijw
ij−
s
ij<
π
ijw
ij−
t
ij, 「合併」為劣勢策略。若是多次選舉( 次),在每次勝選報 酬不變下,n越大, n ij ij ij ij ij ijw
s
n
w
nt
n
π
−
<
π
−
越可能,「聯盟」 變為劣勢策略。## 對政黨i
、j
而言,如果聯合競選勝利,則勝選報酬分別 為w
ij與w
ji,且w
ij+
w
ji=
W
。若政黨合作的交易成本不為 0,14 兩黨合併有兩種可能:大黨將小黨吞併;或共同成立一個新政黨、原有政 黨均告消滅。
22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在合併的交易成本較聯盟高的情況下,選擇「合併」的期望報 酬永遠比「聯盟」小,所以「合併」為劣勢策略,政黨合作會 採用「聯盟」方式進行。另外,由於「合併」是政黨組織型態 的完全改變,若是以「合併」的方式進行政黨合作,不管選舉 次數為何,交易成本 是不會改變的。如果政黨採用「聯盟」 方式合作競選,一次聯合競選就存在一次交易成本 。即使 ,只要選舉次數 夠多,聯盟合作的總交 易成本就會超過合併合作,即 ij
s
ijt
C
B
A
j
i
t
s
ij>
ij,,
=
,
,
nC
B
A
j
i
nt
s
ij<
ij,,
=
,
,
。此時, 如果每次選舉的勝選報酬均相同,那麼政黨採用「合併」或「聯 盟」的報酬為n
π
ijw
ij−
s
ij與n
π
ijw
ij−
nt
ij。只要 夠大,使得n ij ij ij ij ij ijw
s
n
w
nt
n
π
−
>
π
−
成立,那麼政黨就會改採「合併」 方式進行合作。即使每次勝選報酬大小並不固定,只要勝選報 酬不因政黨合作方式的差異而有所不同,聯盟合作的總交易成 本會越來越高,政黨一樣是會改採「合併」方式進行合作。 通常,如果政黨之間的合作是為了短期的利益,或者是特 定事件的利益,會選擇交易成本較低的「聯盟」方式進行。如 果是為了長期的利益,或者是許多不同事件的總和利益,雖然 政黨「合併」的交易成本較高,仍不失為是一勞永逸的辦法。 純粹就政黨在選舉中的合作而言,選舉制度具有關鍵性的影 響。在二○○四年之前,由於台灣各級民意代表與縣市長所採 用的選舉制度不同,政黨不容易存在長期共同的利益,而僅願 意在每次的選舉中合作。例如,二○○二年台北、高雄兩市市 長與市議員選舉。雖然在市長選舉部分,親民黨沒有推出候選 人與國民黨競爭;但在市議員選舉部分,國民黨與親民黨就呈 現「兄弟登山,各自努力」的情況。換言之,在台灣的複數選舉制度之下,政黨之間如果純粹是為了選舉而合作,那麼政黨 合作的型式就一定是以「聯盟」的方式進行。這樣的聯盟,只 有在共提一人或一組人競選一個職位的情況下才可能形成。事 實上,在台灣複數選區制度下,還有黨內民意代表提名人競爭 相同的票源區的複雜問題存在。只要這個選舉制度沒有改變, 不要說合併,聯盟的困難度都很高。不過,當立委選舉改採「單 一選區」制度之後,在一次民意代表選舉為數眾多選區的情況 下,符合前段所討論「n 夠大」的條件。此時,兩個政黨合併 的交易成本會低於聯盟合作的型態,政黨合併的意願提高;加 上杜瓦傑所說的選民「心理因素」的促動,兩黨體制是有可能 像日本一樣,很快成形。 政黨考量的因素通常不只包括選舉,所以必須嚴肅考慮以 「合併」或「聯盟」進行政黨合作的成本。以政治事物的多元 性質而言,視個別情況進行聯盟的成本,通常是比較低的。例 如,在立法的過程中,意識型態不同的政黨,也有可能因為某 些特定的共同利益而合作。吳宜蓁(2001, 129)在檢視了立法 院第三屆各會期的法案折衝過程後,提出初期觀察的結論:政 黨會就各法案與選民基礎或議題立場接近的政黨合作;在較為 複雜的法案中,各政黨甚至可能會就不同條文的性質,分別選 擇立法聯合的對象。 至於二○○四年的總統大選,國民黨與親民黨聯盟合作, 共同推舉連戰、宋楚瑜搭配競選,是台灣總統選舉史上不同政 黨合作的首例。依據命題三的結論,我們可以推論此次「連宋 配」純粹是為了一次總統大選而進行的政黨合作,在其他事項
24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也還沒有考慮要進行長期的合作,所以「國親合」的「合」是 「聯盟合作」的方式,不會出現高成本的「合併」。
肆、連宋配:如何配?
我們由本文命題一推論:若聯合競選能大幅提高當選機 率,則理性政黨會進行合作,共推候選人參與選舉。不過,兩 個政黨聯合競選,倒底是由哪一政黨的候選人代表出馬角逐總 統職位,對勝選利益分配有關鍵性的影響。因此,即使我們知 道兩黨應該合作,但合作是否成功仍有賴政黨成功協商,才能 順利推派聯合競選代表。因此,本節要進一步處理「如何配」 的問題。 以「連宋配」為例,若是從選人的角度、以民意支持度高 低來看,宋楚瑜應該代表國親兩黨角逐二○○四年的總統選 舉;若是從選黨的角度、以政黨地盤和財力大小來看,連戰則 會是兩政黨合作聯合競選的候選人。就政黨合作而言,無論是 「連正宋副」還是「宋正連副」,二者均是可能的方案,均能 提高政黨的期望效用。不過,由於制度上總統較副總統地位 高,可分配到的權力與利益較大,雙方都會想代表泛藍出馬競 選總統,而非以副總統身份搭配競選。15 這種情況就如同著名 的「性別戰爭」(battle of sex)賽局,會有多重納許均衡(multiple Nash equilibrium)的困擾。1615 在我國憲法中,副總統除了備繼任、代理外,並沒有法定的權力。 16 男女約會需要雙方一起參與,但是彼此的興趣有差異,到底是以男方還是 女方為主呢?此種賽局有兩個純粹策略的納許均衡,男女雙方一同參與男方
換言之,雖然明知「合則兩利,分則兩害」,政黨應該聯 盟合作。但是,在與賽者同時決策的賽局(simultaneous move game)中,如果彼此之間沒有共識、不存在認知焦點(focal point),那麼即使自己願意屈居副手,也不能保證會出現其中 一個純粹策略納許均衡。此時,為了最大化報酬,政黨候選人 會以隨機方式決定「參選」或「不選」兩行動,導致下面四種 策略組合:(「參選」,「不選」)、(「參選」,「參選」)(「不選」, 「參選」)(「不選」,「不選」),都是賽局的可能結果(possible outcomes)。也就是說,即使知道「連、宋」該配,彼此也願 意配,在「誰正誰副」不確定的情況下,「連宋配」還不見得 能成局。唯有雙方透過溝通協調,取得共識決定倒底「誰正誰 副」,才有希望出現唯一的純粹策略納許均衡。所以,下面我 們先指出這種兩難的情況,然後依據Farrell(1987)的放話 (cheap talk)模式,讓兩政黨有機會溝通,以提高出現唯一純 粹納許均衡策略組合的可能性。17 在相對多數決的選舉制度中,政黨願意合作聯合競選,共 同推舉一位候選人出馬角逐。此時,到底是由
B
政黨或是C政 黨代表競選呢?通常,代表角逐的政黨所獲得的利益會比較或女方喜歡的活動;以及一個混合策略納許均衡,男女雙方以某一機率決定 要參與哪一個活動。 17 Farrell(1987)的文章是利用放話模型,分析廠商是否選擇進入市場的問 題。由於放話能形成認知焦點,出現唯一純粹策略均衡,是賽局理論中的經 典之作。不過,在真實的世界中,廠商是否真的是透過放話來進行協商溝通, 還有待探索。本文的分析亦存在類似的問題,但「放話」作為彼此試探合作 可能性的過程,仍然合乎政治常情。又,本文審查人之一認為「放話」似乎 過份簡化了政黨協商的複雜過程。作者認為作為「資訊交換」的一個過程, 「放話」一詞相當傳神,若有其他更適切的用語,作者願受指教。
26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大。如果是
B
政黨候選人代表參選,假設勝選機率為π
BC,則 兩政黨所獲得的報酬分別為w
B=
π
BCG
1與w
C=
π
BCG
2,且 , 2 1 G G > G1+G2 =W;如果是 政黨候選人代表參選,假設 勝選機率為 C CBπ
,則兩政黨所獲得的報酬分別為w
B=
π
CBH
2與 1H
w
C=
π
CB ,且H1 >H2,H1+H2 =W。如果兩政黨候選人 均不想讓步而雙雙出馬競選時,那麼勝選機率π
B=
π
C=
0
, 期望報酬w
B=
w
C=
0
;如果兩政黨候選人均讓步而要對方出 馬競選時,最後無人參選的敗選報酬為 0。另外,雖然B
政黨 與C政黨都希望自己是聯合競選的參選代表;但是如果自己不 是 參 選 代 表 時 , 會 希 望 對 手 能 夠 參 選 而 非 不 選 。 因 此 , 。兩政黨合作所可能產生的四種代表推舉情況 見表二。 0 , 0 2 2 > H > G 表二:聯合競選代表參選報酬矩陣參選
不選
參選
0,0
π
BCG
1,
π
BCG
2不選
π
CBH
2,
π
CBH
10,0
在這個賽局中,當B
政黨選擇「參選」時,C政黨的最 佳反應是「不選」;當C政黨選擇「不選」時,B
政黨的最佳 反應是「參選」。因此,(「參選」,「不選」)是純粹策略納許均 衡。同理,(「不選」,「參選」)也是一個純粹策略納許均衡。 另外,這個賽局還有一個混合策略納許均衡(mixed strategy Nash equilibrium) ,B
、C兩政黨以某一機率分配決定參不 參選。假設B
政黨選擇「參選」與「不選」的機率為qB和1−qB,則 對 C 政 黨 而 言 , 選 擇 「 參 選 」 的 期 望 報 酬 為 ;選擇「不選」的期 望報酬為 2。若是 政黨無 差異於選擇「參選」與「不選」策略,即 ,則 1 1
(
1
)
)
1
(
0
q
q
H
q
H
w
CE=
B+
−
π
=
−
π
2(
1
q
)
0
q
G
G
q
w
CN=
Bπ
BC+
−
B=
Bπ
N C E Cw
w
=
CB B CB B BC CB
政黨 「參選」的機率為 2 1 1G
H
H
q
BC CB CB Bπ
π
π
+
=
。同理,假設C政黨 選擇「參選」與「不選」的機率分別為q
C與1
−
q
C,則對於B
政黨而言,選擇「參選」的期望報酬為 , 選擇「不選」的期望報酬為 。若是 1)
1
(
q
G
w
E=
−
Cπ
BCH
q
w
BN=
Cπ
B 2 CBB
政黨無差 異於選擇「參選」與「不選」策略,即 ,則 政黨的 「參選」機率為 N E Bw
w
=
B C 2 1 1H
G
G
q
CB BC BC Cπ
π
π
+
=
。因此,B
政黨與C政 黨將分別以(qB,1−qB)與(
q
C,
1
−
q
C)
的機率決定參不參選。 在這三組納許均衡中,雖然兩組純粹策略納許均衡的報 酬,高於非納許均衡的報酬。可是,由於存在多個納許均衡, 並不知道哪一個納許均衡的策略組合會是最後的結果。換言 之,依據杜瓦傑法則的預測,在相對多數最高票當選的選舉制 度會傾向於產生兩黨體制,就是指上述二個純粹策略納許均 衡。但是,要能使政黨合作真正成局、兩黨政治成立,還有一 個關鍵:雙方是否能透過協商形成共識,讓其中一個純粹策略 納許均衡成立。在本文中我們將利用放話模式,來提高政黨合 作成功、杜瓦傑法則成立的機率。 假設在完全信息下的兩階段賽局模型中,第一階段,兩個 政黨彼此放話宣告自己是否參選。如果其中一個政黨宣布選擇 「參選」,而另一個政黨宣布選擇「不參選」,那麼在第二階段,28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雙方均會照著這樣宣稱的策略組合執行。如果兩個政黨均宣稱 要採用相同的策略,即二者均表態「參選」或者「不選」,那 麼在第二階段,雙方會如同沒有進行放話一樣,依照原來的混 合策略納許均衡來決定「參選」與「不選」。第二個階段,根 據協商的結果,政黨自行決定是否遵守協商協議共同競選,還 是重新做決策決定是否參選。一般而言,放話的成本很低,沒 有任何的約束力,且不可驗證。若是放話協商的結果能讓雙方 遵守,將純粹是因為自利的因素。 圖二:聯合競選賽局的開展式
c
參選 3 參選 不選 (2 , 1) 參選 (1,1) 不選c
(2 , 1) 不選 在放話階段,假設
B
政黨以機率 和 宣稱『參選』 與『不選』策略時。若是 政黨宣稱「參選」,當 1 Bq
1
−
q
1B CB
政黨宣稱 「不選」時,可以確定獲得的報酬π
CBH
1;當B
政黨也宣稱「參選」時,則獲得的報酬和沒有協商之前一樣為 ;所以期望 報酬為 1。若是 政黨宣稱「不選」, 當 E C
w
1 1 1)
1
(
q
H
w
q
w
CE=
B CE+
−
Bπ
CB CB
政黨宣稱「參選」時,獲得π
BCG
2的報酬;當B
政黨宣稱 「不選」時,可以獲得的報酬仍為 ,所以期望報酬為 。其中,若不存在與存在放話協 商, 政黨的期望報酬分別為和 。在C政黨無差異於選擇 「參選」策略與「不選」策略的情況下, , 。因此, N Cw
N C B BC B N Cq
G
q
w
w
1=
1π
2+
(
1
−
1)
Cw
1c 0 C N C E Cw
w
w
=
=
1 1 1 C N C E Cw
w
w
=
=
B
政黨宣告「參選」策略的機率為 0 2 1 0 1 1 2 C BC CB C CB B w G H w H q − + − =π
π
π
;宣告「不選」策略的機率為 0 2 1 0 2 12
1
C BC CB C BC Bw
G
H
w
G
q
−
+
−
=
−
π
π
π
。同理,假設C政黨以機率 1 Cq
和 1 宣稱「參選」與「不選」的策略,則1
−
q
CB
政黨無差異於 選擇「參選」與「不選」策略時,而選擇「參選」的報酬為 ,「 不 選 」 的 報 酬 為 。我們可以推得存在與不存在放話 協商, 1 1 1 1)
1
(
q
G
w
q
w
BE=
C BE+
−
Cπ
BC N B C CB C N Bq
H
q
w
w
1=
1π
2+
(
1
−
1)
B
政黨的期望報酬滿足下列條件: , 。因此, 政黨宣稱「參選」策略的機率為 0 B N B E Bw
=
w
=
w
1 1 1 B N B E Bw
w
w
=
=
C 0 1 2 0 1 1 2 B BC CB B BC C w G H w G q − + − = π π π ,「不選」策略的機率為 0 1 2 0 2 1 2 1 B BC CB B CB C w G H w H q − + − = − π π π 。 命題四:在「合則兩利,分則兩害」的情況下,政黨透過放話 協商,能提高政黨合作聯合競選成功的可能性。30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證明:因為 ,所以 。同理, , 。 另外,政黨合作聯合競選失敗的機率,為兩政黨均參選與均不 選 機 率 乘 積 之 和 , 透 過 放 話 協 商 , ,政黨無法成功協調推出聯合競選代表的可能性降低。
0
0>
Cw
q
B<
q
1Bw
B0>
0
q
C<
q
1C)]
1
)(
1
(
)
[(
)]
1
)(
1
(
)
)][(
1
)(
1
(
)
[(
q
1Bq
C1+
−
q
1B−
q
1Cq
Bq
C+
−
q
B−
q
C<
q
Bq
C+
−
q
B−
q
C 當我們比較政黨在第一階段宣稱「參選」的機率,和政黨 在 第 二 階 段 實 際 選 擇 「 參 選 」 機 率 的 大 小 時 , 可 以 發 現 , 。如果政黨在第一階段沒有先行放話協商, 那 麼 兩 政 黨 無 法 成 功 合 作 、 推 出 聯 合 競 選 代 表 的 機 率 為 1 B Bq
q
<
q
C<
q
1C)]
1
)(
1
(
)
[(
q
Bq
C+
−
q
B−
q
C ,等於兩政黨均選擇「參選」與「不 選」策略的機率加總。如果政黨能在第一階段先行放話協商, 即使放話結果不具約束力,兩黨最後無法成功合作的機率變為 。 而 且 。換言之,在原本的賽局中加入放話階段後,會增加政黨合作 成功的機會。如果在第一階段,兩政黨能先同意由哪一政黨代 表參選的話,在第二階段只是付諸行動,實踐成功協商的一個 納許均衡結果。此時,政黨為了避免得到較低的報酬,宣告「不 選」的政黨會自願遵守放話協商結果,而不願意冒風險得到報 酬 0;宣告「參選」的政黨當然也會願意出馬競選、分配到最 高的報酬,而不願意違背此策略、無法獲得任何報酬。事實上, 如果政黨之間放話的次數增加,政黨之間協商成功而願意聯合 競選的機率會更大(Farrell 1987)。)]
1
)(
1
(
)
)][(
1
)(
1
(
)
[(
q
1Bq
C1+
−
q
B1−
q
C1q
Bq
C+
−
q
B−
q
C)]
1
)(
1
(
)
[(
)]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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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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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Bq
C1+
−
q
1B−
q
1Cq
Bq
C+
−
q
B−
q
C<
q
Bq
C+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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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綜合言之,為了贏得二○○四年總統大選的勝利,泛藍陣營中的國民黨與親民黨政黨合作,推舉連戰與宋楚瑜搭檔競選 正副總統。在「連宋配、國親合」的過程中,可以分成三個部 分來分析。首先是「連宋到底要不要配」,在國民黨與親民黨 聯合競選能大幅提高當選機率的情況下,由賽局理論的分析, 我們可以確定連宋要配,才能最大化理性政黨的利益。其次是 「連宋配:誰正誰副」的問題。連宋搭配競選只要能選上,無 論誰正誰副,都比不配選不上好。雖然透過放話協商不能保證 政黨合作一定成功,但可以降低不能合作的機率。事實上,「連 宋配」最後終於成局了,兩黨共同發表「國親聯盟政黨備忘 錄」,為台灣政治上異黨合作創下首例。最後,「國親合:聯盟 或合併」,在國民黨與親民黨合作關係的發展上,由於兩黨合 併的交易成本高於聯盟的交易成本,在僅為一次總統選舉而進 行的政黨合作,國親兩黨會採聯盟而非合併的方式進行。由於 立委選舉制度已改為「單一選區」,未來政黨可以在多次選舉 中或不同選區合作,因此台灣兩黨政治的可能性大幅增加。
伍、結論
本文首先探討在相對多數決的選舉制度下,政黨是否會合 作聯合競選,使得杜瓦傑法則兩黨政治的預測成立。依照本文 的三個假定條件下,政黨會願意共推一組候選人競選,而有利 於兩黨體制成形。但是,當政黨合作存在交易成本,由於意識 型態、黨內次團體結構、領導人的態度,以及歷史因素而導致 交易成本過高時,政黨就不會願意聯合競選。由於政黨「合併」 合作的交易成本遠高於「聯盟」合作的交易成本,除非是為了 在多次選舉上聯合競選,或在一次選舉中多個選區進行合作、32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或願意在其他項目上進行長期合作,否則政黨是不會考慮以 「合併」的形式合作,只會選擇以「聯盟」的方式,就單一選 舉的勝選進行合作。另外,利用放話協商能增加合作成功的機 會,但是杜瓦傑法則仍不一定成立。 其次,本文的理論模型提供了一個理性選擇分析架構,解 釋「連宋配、國親合」的問題。依照本文理論的分析結果,在 面對「合則兩利,分則兩害」的狀況下,國民黨與親民黨為角 逐二○○四年的總統大位,應該「理性地」跨黨合作。國親兩 黨確也共推連戰、宋楚瑜為正副總統候選人,與陳水扁所領軍 的泛綠形成藍綠兩大陣營的對決。同時,我們推論此種為總統 大選而形成的政黨合作關係,在立委選舉並非是採取相對多數 決的制度時,即使政黨聯盟贏得總統大選,也不容易進一步由 「聯盟」合作發展成「合併」合作的形式。我們也附帶說明, 在我國立委選舉制度引進單一選區比較多數當選制之後,只要 所佔席次百分比夠高,促成兩黨體制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後記
在模型的設定上,就兩黨聯合競選的分析部分,本文並未 直接分析選民在政黨合作競選中所扮演的策略性角色,亦即在 假設選民是進行真誠性投票。本文在送審過程中,有審查人因 此認為本文探討杜瓦傑法則的基礎不存在,因為杜瓦傑法則是 建立在「選民」的策略性行為上,不是「政黨」的策略性行為。 作者在文中已說明把政黨作為此賽局的參賽者,並非作者自 創。又,即便無此類似文獻,這樣的作法,在邏輯上似乎沒有「一定不可以」的道理。不過,我們同意未來的研究可以納入 選民策略性投票的行為。另外,在分析連戰、宋楚瑜兩位候選 人該如何配成的個案上,排除了黨內會有其他候選人參選的可 能性。最後,我們也假設政黨報酬的差異取決於「合併」與「聯 盟」交易成本的高低,並不考慮在二種不同合作模式下,聯合 執政所帶來利益的大小是有差異的情況。事實上,政黨合併與 聯盟報酬大小,會同時受利益和成本兩因素的影響。一般而 言,無論是因為利益較高或交易成本較小,當「合併」能帶給 政黨較高的報酬時,兩黨合併的可能性會增加。另外,憲政制 度亦是影響政黨政治運作的關鍵。在本文分析的基礎之上,日 後可以繼續利用各國所發生的實例,探討在不同的憲政與選舉 制度下,政黨合作與政黨政治之間的關係。 (收件:2004 年 3 月 1 日,修正:2004 年 5 月 30 日,再修正:2005 年 2 月 20 日,接受:2005 年 3 月 1 日)
34 《台灣政治學刊》‧第九卷第一期‧2005/6‧〈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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