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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行政執行實務作業研習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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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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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彰化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

行政

行政

執行實務作業研習

執行實務作業研習

製作單位:

製作單位:

法制處/

法制處/

消保及

消保及

執行科

執行科

簡報製作/

簡報製作/

主講人:

主講人:

林怡玲

林怡玲

◎日

◎日

期:

期:

109/11/25

109/11/25

(2)

簡報大綱

一、移送執行應檢附書件(含範例)

二、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重行起算

(以行政執行為例)

三、行政罰鍰暨處分文書送達之實務範例

四、行政處分「顯然錯誤」之更正 VS 重新裁處

五、行政處分補正送達

六、移送執行 VS 配合執行及其他行政執行注意事項

七、行政執行案例分享

(3)

1、何謂行政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

行政執行,指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何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2條規定):

(1)

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

及短估金。

(2)

罰鍰

及怠金。

(3)

代履行費用。

(4)

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如:

緊急安置費

用、押標金、追繳差額地價

…等)

(4)

2、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行政程序法第21條規定: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

自然人

二、

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

代表人或管理人

者。

四、

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民法第6條規定:

人之

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

,係指

參與行政程序成為當事人之法定

資格

,如欠缺當事人能力,即不得成為行政程序當事人,不

得作成或接受行政程序行為,故

行政機關如對

無當事人能力

者為行政處分,

應屬無效

(5)

3、行政罰鍰裁處書是否為書面行政處分?

行政罰法第44條規定: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

裁處書

,並為

送達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三年

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鍰裁處書係書面行政處分

,以

合法送達為生效要件

,如

未經合法送達,自不生效力,亦無從起算

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

之執行期間。

裁處機關因未合法送達,而逾越

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之3年裁處

權期間

,自不得再行裁罰。

行政罰者,係對於

行為人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所為之裁罰性不

利處分,因其具有「

裁罰性

」,故行政罰可認係屬

專屬義務人本

之義務。

(6)

4、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處分相對人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身分證統一號碼

住居

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

法人

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

之團體,其

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及

管理人或代表人

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

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

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

受理機關。

(7)

5、裁處書(稿)-自然人範例

吳○○

A222222222 吳○○

(8)

6、裁處書(稿)-獨資商號範例

○○○即XX小吃部 A111111111

12345678 ○○○即XX小吃部

(9)

7、裁處書(稿)-法人範例

○○有限公司 王○○ 11223344 N211111111 王○○ ○○有限公司

(10)

8、何謂執行名義?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

;書面

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

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行政處分以「合法送達」為生效要件

,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之書面行政處分一經

合法送達後即取得執行名義

,並

繳納期間屆滿日

行政處分或裁定確定日

開始起算執行

時效,若義務人逾期未繳納,即可移送執行。

(11)

9、移送執行性質分類?

新案移送

(第1次移送)

執行憑證

再移送

一、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

二、依據「彰化縣政府辦理行政罰鍰處分移送行政

執行作業程序」規定

三、執行時效期間:自行政處分確定日或裁定確定

日起算5年內。【

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

一、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7條

規定

二、依據「彰化縣政府辦理行政罰鍰處分取得執行

(債權)憑證再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規定

三、執行時效期間:自行政處分確定日或裁定確定

日起算10年內。【

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法務

部101年6月22日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令

(12)

10、移送執行法令依據?(新案移送)

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

負有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

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

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

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13)

11、移送執行法令依據?(執行憑證再移送)

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

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

查報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

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

執行。

(14)

12、何謂執行時效?

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

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

(

註一)

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

不再執行

;其於

(

註二)

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

行。

但自

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

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稱

已開始執行

,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

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

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註一、

新案移送(第1次移送執行)

必須於執行時效屆滿前

5年內

完成,否

則就不可再移送執行。

註二、一旦於執行時效內移送執行,且經行政執行分署

分案執行

(已開

始執行),執行時效

將自5年延長至10年

,即使核發執行憑證亦不

中斷執行期間。

(15)

13、法務部101年6月22日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令

行政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期間乃法定

期 間, 並非 消滅 時效 ,本 部行 政執 行署 所屬 行政 執行 分署

(101 年1月1日改制前之行政執行處)

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

執行期間之效果

行政執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

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

起,5 年內已開始執行,

經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交由行

政機關收執者,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

;行政機關自處分、

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

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10 年內,得再移送執行。

(16)

14、行政罰鍰裁處書之裁處權時效與執行時效

流程圖

行政罰鍰裁處書 是否繳款?

結案

簽辦註銷

移送執行

是 否 是否合法送達? 是否逾3年裁 處權時效? 是 重新裁處送達 或補正送達 否 是 移送後 是否全額繳款? 執行無實益或 查無財產所得核發 執行憑證 是否逾10年執行時效 (執行憑證再移送)? 是 是 否 否 依 據 行 政 罰 法 第 27 條 規 定3年裁處權 時效 依據行政執行 法 第 7 條 規 定 之執行時效。 (新 案 移 送 必 須 於 5 年 內 移 送) 否 是否於5年內辦理 第1次移送執行? 否 是

(17)

15、義務人於裁處送達前 VS 裁處送達後死亡

之移送執行作業流程圖【以行政罰為例】

行政罰鍰裁處書

合法送達

義務人於裁處

合法送達前

死亡

義務人於裁處

合法送達後

死亡

是否繳款?

義務人存/歿?

結案

簽辦註銷

移送執行

歿

依 據 行 政 執行 法 第 15 條 規 定 逕 對 義 務 人 之 遺 產 強制執行

(18)

16、新案移送與執行憑證再移送之作業流程圖

新案移送執行

(第1次)

核發執行憑證(1)

、(2)、(3)、(4)…

是否全額繳款?

結案

簽辦註銷

執行憑證再移送

(

查有財產所得)

是否逾10年

執行時效?

以【

最後取得之

執行憑證

】簽辦

註銷

依據行政執行 法 第 7 條 規 定 之執行時效。 (新 案 移 送 必 須 於 5 年 內 移 送)

(19)

17、註銷會計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新修正規定

彰化縣各機關學校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

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

-【

彰化縣註銷應收歲入保留款債權憑證審核表

第3點第4款規定(

註銷債權憑證

):

各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或逾「行政執行

法」規定之執行時效

,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檢同有關證件,

報經主管機關(單位)簽奉縣長核可後函轉審計室核定,並通知財政

處及主計處後,

據以辦理註銷

第3點第3款規定(

註銷應收歲入保留款

):

各機關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時,應檢同有關證件

,以逐案或彙案方

式,報經主管機關(單位)簽奉縣長核可後函轉審計室核定,並通知

財政處及主計處後,

據以註銷帳列相關科目

,同時在會計報告上應

以附註方式表達,債權憑證不論金額多寡,每案概以一元計列。

(20)

18、移送執行取得執行憑證及註銷範例流程圖

行政罰鍰裁處書 (罰60,000元) 執行憑證(1) 待執行金額60,000元 移送 執行 執行憑證(2) 待執行金額40,000執行憑證(3) 待執行金額30,00010年執行時效屆滿 取得執(2)後,執 (1)即失效。 取得執(3)後,執 (2)即失效。 全未清償 部分清償 20,000元 部分清償 10,000以執行憑證(3) 簽辦註銷 簽辦註銷帳列相關科目 (裁處年度之歲入保留款) 前已簽辦註銷帳列相關 科目者(歲入保留款) ,部分清償金額列入收繳 當年度之歲入。 自始未簽辦註銷帳列相關 科目者(歲入保留款), 待執行金額30,000,併同 執行憑證張數簽辦註銷。 依據「彰化縣各機關學校 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 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 業規定」第3點第4款規定 依據「彰化縣各機關學校 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 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 業規定」第3點第3款規定

(21)

19、移送執行應檢附書件?(新案移送)

(1)

移送書

(必須為

正本

用印) -【函稿:

附件8

附件9

】、【

附件10

】、【

附件11

】、【

附件12

(2)

裁處書

(或一般處分書)

(3)

裁處書

(或一般處分書)

之送達證書

附件5-1

】【

附件6

附件7

(4)

催繳函

(無者免附)+

催繳函之送達證書

(無者免附)

(5)

義務人

戶籍資料

(6)

義務人

財產所得資料

(7)

郵資462元(

面額為43元10張、8元4張

(8)

繳款書或劃撥單

(9)

EXCEL

移送執行電子檔(

email

各行政執行分署

附件20

(10)

其他(視需要檢附)

更正函、更正函之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證

書、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判決書、營利事業相關資料等。

查詢路徑及下載:

查詢路徑及下載:

本府法制處網站/業務專區/行政執行業務專區/行政執行表格

(22)

20、移送執行應檢附書件?(執行憑證再移送)

(1)

移送書

(必須為

正本

用印)-【函稿:

附件14

附件15

】、【

附件16

】、【

附件17

】、【

附件18

(2)

執行憑證

(3)

催繳函

(無者免附)

(4)

義務人

戶籍資料

(5)

義務人

財產所得資料

(6)

郵資462元

(

面額為43元10張、8元4張

)

(7)

繳款書或劃撥單

(8)

EXCEL

移送執行電子檔

(

email

各行政執行分署

)

-【

附件21

查詢路徑及下載:

查詢路徑及下載:

本府法制處網站/業務專區/行政執行業務專區/行政執行表格

(23)

21、移送執行應檢附書件?

(行政罰-義務人於裁處送達後死亡)

(1)

移送書

(必須為正本用印) -【

附件13

】、【

附件19

(2)

裁處書

(3)

裁處書之送達證書

(4)

催繳函

(無者免附)+

催繳函之送達證書

(無者免附)

(5)

義務人

除戶證明、法定繼承人戶籍資料

民法第1138條

(6)

義務人

遺產資料、遺產稅籍資料

向稅捐機關查報

(7)

向法院查報

有無拋棄繼承

之回函(

若全部拋棄繼承,需向法院聲請選

任遺產管理人

(8)

郵資462元(

面額為43元10張、8元4張

(9)

繳款書或劃撥單

(10)

EXCEL移送執行電子檔

(11)

其他(視需要檢附)

:更正函、更正函之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證

書、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判決書…等。

查詢路徑及下載:

查詢路徑及下載:

本府法制處網站/業務專區/行政執行業務專區/行政執行表格

(24)

22、紙本移送書最易混淆欄位說明

(1)「

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地址及郵遞區號

」欄:

住所

戶籍地

居所

通訊地

(2)「

移送法條

」欄:

新案移送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

執行憑證再移送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

第27條規定

(3)「

行政處分或裁定確定日

」欄:(

逢假日順延

)

=處分文書

送達次日起算

第30天

(逾救濟期間)

=訴願決定書

送達次日起

2個月

=行政訴訟判決書

送達次日起

20天

=最終判決日

執行憑證再移送案件以

執行憑證背面

之「

限繳(確定)日期

」或

行政處分或裁定確定日

」欄所載日期填寫

(25)

23、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中斷、重行起算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前段規定: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

行政機關

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 :

消滅時效因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而中斷,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

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 :

時效中斷者,

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者,於類推上開民法規定時,該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可中斷,

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其時效

(26)

24、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重行起算分

析圖表(以行政執行為例)

行 政 處 分 確 定 日 開 始 執 行 行 為 或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消 滅 時 效 中 斷 ) 5年(新案、執行憑證再移送) 5年(執行憑證再移送)

執行期間10年

新 案 移 送 之 5 年 執 行 時 效 臨 界 點 1 0 年 執 行 期 間 屆 滿 日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消 滅 時 效 重 行 起 算 5 年 )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罹 於 時 效 而 消 滅 ( 無 民 法 第 1 2 9 條1 項 所 列 中 斷 事 由 ) 5年(公法上請求權消滅 時效重行起算) 1、可函文追繳 2、義務人主動繳納,可 收取(非不當得利)。 3、不可移送行政執行

(27)

25、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一)

【問(三)】 1、執行憑證再移送至遲於114年8月22日前 2、執行憑證再移送至遲於119年8月22日前 【問(二)】 1、第1次移送執行至遲於114年8月22日前 2、第1次移送執行至遲於119年8月22日前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一、義務人於109年4月10日經行政機關查獲 違規屬實,行政機關至遲應於○年○月 ○日之前完成裁處送達? 1、109年12月31日 2、114年04月09日 3、112年04月09日 4、110年04月09日 二、義務人於109年9月11日經行政機關查獲 違規屬實,行政機關於109年9月18日開 立裁處書送達(同居人簽收),因義務人 逾限未繳款,行政機關續辦理移送執行 作業,方得知義務人已於109年9月13日 死亡,本件裁處書後續應作何處置? 1、本件裁處書已完成合法送達,逾限未繳 款,應於5年內辦理移送執行。 2、義務人於裁處送達前死亡,無當事人能 力,可向其繼承人開立裁處書。 3、義務人於裁處送達前死亡,無當事人能 力,本件裁處書為無效之行政處分,應 簽辦註銷。 三、行政機關於109年7月24日向義務人裁處 送達,義務人逾限仍未繳納罰鍰,亦未 提起行政救濟,問: (一)本件裁處書之行政處分確定日? (二)行政機關至遲應於○年○月○日之前辦 理第1次移送執行? (三)第1次移送執行後,行政執行分署以執行 無實益核發執行憑證結案,爾後再查得 義務人之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行政機 關至遲應於○年○月○日前辦理執行憑 【問(一)】 1、行政處分確定日為109年8月23日 2、行政處分確定日為109年7月24日

(28)

26、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二)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四、裁處書於107年5月9日裁處送達 (行政處分確定日為107年6月8 日),107年6月19日辦理第1次移 送執行後,行政執行分署於108年 11月7日以執行無實益核發執行憑 證,本件裁處書可以逕行簽辦應 收歲入保留款註銷嗎? 1、可以,依據「彰化縣各機關學校註銷應收款 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 定」第3點第3款規定,取得債權憑證後即可簽 辦註銷帳列相關科目(應收歲入保留款)。 2、不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本件執行 時效於117年6月7日方屆滿,尚未屆滿前不得 簽辦歲入保留款註銷事宜。 五、承上,本案於10年執行時效尚未 屆滿前擬簽辦註銷帳列相關科目 (歲入保留款),可否一併註銷 執行憑證?已取得之執行憑證應 作何處置? 1、可以,依據「彰化縣各機關學校註銷應收款 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 定」第3點第3款規定,取得債權憑證後即可簽 辦註銷帳列相關科目(應收歲入保留款),故 執行憑證亦可一併註銷。 2、不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本件執行 時效於117年6月7日方屆滿,尚未屆滿前如發 現義務人有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所得,應辦理 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作業,不得逕行簽辦執行 憑證註銷事宜。

(29)

27、行政程序之送達證書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76條規定:

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

送達證書

,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

一、

交送達之

機關

二、

應受送達人

三、應

送達文書之名稱

四、

送達

處所、日期及時間

五、送達

方法

除電子傳達方式之送達外,送達證書

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

;如

拒絕或不能簽名或蓋章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行政罰鍰裁處書暨處分案件,因證明之必要,行政機關得製作送達

證書,並依對象如:

自然人、法人、團體

等,依

行政程序法第76條

第1項各款規定

,於送達證書上載明。

(30)

28、行政罰鍰暨處分文書之送達範例(一)

O 同居人簽收(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且有辨別 事理能力 ) 自然人 補充送達 3 X 鄰居 自然人 補充送達 4 X 向合法營業地送達,蓋回非受處分人之店 章或公司章。 商號/法人 直接送達 6 O 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向法定代理人為送 達。 自然人 直接送達 9 編 號 送達方式 受處分人資格 送達地或簽收者 合法 送達 1 直接送達 自然人/商號/法人 本人/負責人/代表人簽收 O 2 補充送達 自然人 同居人簽收 O 5 補充送達 商號/法人 受雇人簽收+店章(或公司章) O 7 補充送達 自然人/商號/法人 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戳章 O 8 直接送達 自然人 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向該名未 成年人送達。 X 10 寄存送達 自然人 戶籍地(住所) O 11 寄存送達 自然人 通訊地(居所) X 12 寄存送達 自然人 通訊地(居所)執行時一併檢附。)(經向郵局查明已取件,移送 O 經受處分人以書面主動提供之通訊地(移

(31)

29、行政罰鍰暨處分文書之送達範例(二)

編 號 送達方式 受處分人資格 送達地或簽收者 合法 送達 14 寄存送達 商號/法人 負責人/代表人之住居所(編號10-13) 送達原則請參考 O 15 寄存送達 商號/法人 合法登記之營業地執行時須附證明文件。)(正常營業中可,移送 O 16 寄存送達 商號/法人 合法登記之營業地(若有停業、歇業之情 形,法理面仍需先向營業地送達,實務面 改向負責人/代表人之住居所送達,其送 達原則請參考編號10-13。) O 17 囑託送達(向監所送達) 自然人 受處分人在【行政程序法第89條】監所,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O 18 囑託送達(境外送達) 自然人 得之囑託外交部(必須先查明義務人境外地址,方能囑代為轉交當地駐外辦事處為 託送達。) O 19 親自送達 自然人/商號/法人 同編號1~9之簽收方式 O 20 公示送達 自然人/商號/法人 應符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准為公示送達之要件

(32)

30、送達證書常見錯誤範例

編 號 受處分人資格 錯誤態樣 1 自然人/商號/法人 簽收人蓋章字樣模糊,難以辨識。 2 自然人/商號/法人 收件人、處分文書之發文日期字號被掛號函件貼紙遮住 3 自然人/商號 向自然人或商號負責人之通訊地(非由義務人主動提報)送達而 為「寄存送達」 4 自然人/商號/法人 收件人名稱、處分文書之發文日期字號誤繕 5 法人 收件人僅列公司、機關或團體名稱,漏列代表人姓名。【行政 程序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參照】 6 商號 收件人僅列商號名稱,漏列負責人姓名。 7 商號/法人 簽收時僅蓋店章或公司章,無受雇人簽章。 8 自然人/商號/法人 簽收時僅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戳章,無管理員簽章。 9 自然人/商號/法人 補正送達程序時,僅列重新送達公文之發文日期字號,漏列(執 行名義)原處分文書之發文日期字號。【附件5-2 】 10 自然人/商號/法人 送達證書單獨編一公文文號(送達證書=雙掛號回執,應載明寄 送之內容物,即信封內公文之文號)

(33)

31、公示送達作業流程圖-以境外送達為例

行政罰鍰裁處書 義務人是否 已出境? 否 是 是否已查得 境外地址? 否 囑託外交部轉駐外 辦事處辦理境外送達 公示送達期滿 並逾繳納期限 移送執行 否 依行政程序法第78 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辦理公示送達(20天) 逾期未繳納罰鍰 移送執行 是 合法送達 是否合法送達? 函復無此地址 1、函復寄送遺失 2、不能依行政程序法 第86條規定辦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 第1項第3款規定 辦理公示送達(60天)

(34)

32、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三)

1、戶籍地寄存送達,已屬合法送達。 2、義務人未簽收,本案未合法送達,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78條規定逕行辦理公示送達。 三、行政機關因義務人違反行政法規定 開立裁處書,向義務人之戶籍地為 送達(查無其他應送達處所),義務 人未簽收而寄存於郵局,本案已屬 合法送達嗎?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一、行政機關因義務人違反行政法規定 開立裁處書,並以義務人之戶籍地 為送達(查無其他應送達處所), 惟查送達時該戶籍地已被遷至戶政 事務所,送達證書並經戶政事務所 蓋收文章,本案已屬合法送達嗎? 1、送達證書已蓋章收文,本案已合法送達。 2、義務人戶籍已暫遷戶政事務所,非可得收受 文書送達之處所,不應以該戶籍地址為送達 處所。且本案其他應送達處所皆不明,行政 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2項之 規定,依申請或依職權辦理公示送達。 二、行政機關因義務人違反行政法規定 開立裁處書,並以義務人之戶籍地 為送達,送達證書由妻子(同居人) 於109年5月23日簽收,惟查義務人 於109年5月6日入監服刑(彰化監獄 ),本案已屬合法送達嗎? 1、送達證書由同居人簽收,該案已合法送達。 2、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9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 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本案義 務人於裁處送達前(109年5月6日)已入監服 刑,應依上開規定向彰化監獄囑託送達。

(35)

33、

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四)

1、本案寄送之營業地址未登記,不符行政程 序法第74條有關寄存送達之規定,應依同 法第72條第2項但書規定,改向○○商號負 責人之戶籍地為送達。 2、本案已由義務人親至郵局蓋章取件,已屬 合法送達。 五、行政機關因義務人(○○商號)違反行 政法規定開立裁處書,向義務人之營 業地為送達,惟查該營業地未辦理商 業登記且寄存於郵局(寄存送達),經 向寄存之郵局查調,○○商號之負責 人已至該郵局蓋章取件,本案已屬合 法送達嗎?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四、行政機關因義務人(○○商號)違反行 政法規定開立裁處書,向義務人之營 業地為送達,惟查該營業地未辦理商 業登記且寄存於郵局(寄存送達),本 案已屬合法送達嗎? 1、本案寄送之營業地址未登記,不符行政程 序法第74條有關寄存送達之規定,應依同 法第72條第2項但書規定,改向○○商號負 責人之戶籍地為送達。 2、本案已符行政程序法第74條有關寄存送達 之規定,已屬合法送達。 六、行政機關因義務人(○○商號)違反行 政法規定開立裁處書,向義務人之營 業地為送達,該營業地未辦理商業登 記,惟查送達證書已蓋○○商號店章 及受雇人簽章,本案已屬合法送達嗎 ? 1、本案寄送之營業地址未登記,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72條第2項但書規定,改向○○商號 負責人之戶籍地為送達。 2、本案已蓋義務人○○商號店章及受雇人簽 章,已屬合法送達。

(36)

34、

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五)

【問(三)】 1、自公示送達文書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之日起(刊 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60日生 效。 2、自公示送達文書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之日起(刊 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生 效。 【問(二)】 1、義務人之境外地址無可查考,無法辦理境外送達,本件 裁處書已屬無效行政處分,應簽辦註銷。 2、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之規定 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行政機關得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依申請或 依職權辦理公示送達。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七、行政機關因義務人(外 籍勞工)違反行政法規 定開立裁處書,並於109 年2月12日向義務人遣返 出境前之A收容所為送 達,送達證書並由該收 容所蓋收文章寄回,惟 查義務人於109年1月24 日已被遣返出境,問: (一)本案已屬合法送達嗎? 如否,已知義務人之境 外地址,本件裁處書後 續應作何種送達? (二)如未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86條規定辦理境外送 達,後續應作何處置? (三)辦理境外公示送達,其 生效日如何計算? 參考函釋: 法務部103年8月18日法律決 字第 10300152740號函 【問(一)】 1、送達證書已蓋章收文,本案已合法送達。 2、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 ,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 其他機構、團體為之。」義務人於送達前已遣返出境, 不應以A收容所作為送達處所,行政機關應依上開規定 辦理境外送達(囑託外交部代為轉交當地駐外辦事處)。

(37)

35、行政處分「顯然錯誤」之更正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

行政處分如有

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

者,處分機

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

作更正書

,以

書面通知

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裁處書應記載事項存有錯誤,必須該錯誤乃

顯然之錯誤

更正後亦不影響原處分之效力

,始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01

條第2項規定

製作更正書

更正。

(38)

36、行政處分「顯然錯誤」更正之作業流程圖

行政罰鍰裁處書

已合法

送達

裁處書有無「

顯然

錯誤

」需更正之情形?

是否已繳款?

結案

更正函

送達

更正函

+

更正函

送達證書

移送執行

原 裁處書「

顯然

錯 誤

」之內容,

請勿更動

備齊移送執行相關

書表(含

更正函+更正

函送達證書

)

(39)

37、行政處分更正送達 VS 重新裁處送達範例(一)

編 號 受處分人資格 誤繕部分 更正函 +送達 重新 裁處 送達 1 自然人/商號/法人 義務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字號誤繕,其餘正確。 O 2 自然人/商號/法人 義務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誤繕,其餘正確。 O 3 自然人/商號/法人 義務人或代表人之出生年月日誤繕,其餘正確。 O 4 商號/法人 統一編號誤繕,其餘正確。 O 5 自然人/商號/法人 義務人或代表人之關鍵基本資料(如:身分證字 號、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等欄位),有2 個(含以上)誤繕,其餘正確。 X O 6 自然人/商號/法人 發文日期誤繕,其餘正確。 O 7 自然人/商號/法人 發 文 字 號 誤 繕 、 漏 列 或 多 列 (1~2 碼 ), 其 餘 正 確。(情節輕微) O

(40)

38、行政處分更正送達 VS 重新裁處送達範例(二)

受處分人資格

誤繕部分

更正

函+送

重新

裁處

送達

8

自然人/商號/法人

發文字號全部漏列

,其餘正確。

9

自然人/商號/法人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全部漏列

,其餘正確。

10

自然人/商號/法人

法規依據(引用法條)

誤繕,其餘正確。

11

自然人/商號/法人

罰鍰金額

誤繕,其餘正確。

12

自然人/商號/法人

陳述內容有

錯字

不影響

整段內容之原意。

(41)

39、行政處分更正函-常見問題/錯誤態樣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

正確作法

1

更正函僅以

平信寄送

,而

未附上送達證書

更正函

+

更正函之送達證書

2

更正函之送達證書上僅載明裁處書之發文日期字

號,而

漏列更正函之發文日期字號

更正函

文日期字號

僅需列出更正函發

3

已製作更正函

送達,仍將

原裁處書誤繕部分修改

為正確

,並重新用印。

已製作更正函送達,

原裁

處書無需修正

任何內容,

更無需重新用印。

4

已製作更正函送達,

僅檢附更正函。

移送執行時未一併檢附

,或

移送執行時需

正函

+

更正函送達證書

一併檢附

5

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

原處分撤銷(如:

法條

引用錯誤,以致罰鍰金額錯列

),而

試圖以更正

函更正

之,而

未另為適法之處分

重新裁處送達

(42)

40、行政處分補正送達之作業流程圖

行政罰鍰裁處書

未合法

送達

是否為通訊地寄存送達

且無書面證明?

至檔案科調卷,重新

製作

同一發文日期字

之裁處書。

裁處書正本

是否已取回?

洽郵局提供

取件證明

是否已有人

取件?

重新補正送達

合法送達

(43)

41、行政處分補正送達-常見問題/錯誤態樣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

正確作法

1

補正送達時

未依行政程序法之送達規定

行政程序法

第67~91條

參照

2

重新裁處送達

(另

創新發文字號及裁處書

序號

),以致同一違規事實裁處2次。

1、至

檔案科

調卷

2、重新製作

同一發文日期、字號

之裁處書

3、製

公文函敘明

補正送達之理由

4、

補正送達

(

送達證書

併列「原

裁處書文號」

「公文函」之

文號

)

3

以現有各單位裁處書

≠義務人,受文者=各機關或單位)

副本寄送

(即受文者

4

以受文者為義務人之裁處書

影本寄送

5

已逾3年

裁處權時效

,仍辦理補正送達。

應簽辦註銷

6

未逾3年

為前任首長之名稱

裁處權時效

,仍辦理補正送達。

,惟裁處書監印

署名

應重新裁處送達

(44)

42、移送執行 VS 配合執行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一)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

正確作法

1

新案移送與執行憑證再移送

不齊全

應檢附資料

請至

行政執行Q&A

本處業務專區/行政執行業務專區/

查詢應檢附資料

2

新案移送與執行憑證再移送案件,以

一文號、同一移送執行EXCEL檔移送

新案移送與執行憑證再移送

必須分開移

3

多件

裁處書併成

1件

移送案件

辦理移送

執行

1件

裁處書

對應

1件

移送案件

,請勿併案

移送。

4

裁處書之送達證書已遺失,而以

催繳函

及其送達證書視為執行名義

,辦理移送

執行。

催繳函及其送達證書

非執行名義

,若裁

處書之送達證書已遺失,應視個案辦理

補正送達

或於

3年裁處權時效內

重新裁處

並完成合法送達

5

裁處書合法送達後,

已逾5年執行時效

仍辦理移送執行。

新案移送

必須於

5年內

辦理,逾期不可執

行,應簽辦註銷。

6

裁處書合法送達後,於

時效即將屆滿前

方才移送執行

移送執行

應預留合理作業時間

,且移送

行政執行分署後,尚需完成「分案」方

才啟動「已開始執行」程序,以

分案時

間點

視為是否逾5年執行時效

(45)

43、移送執行 VS 配合執行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二)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

正確作法

7

法人

人之財產所得,而

移送案件(如:公司),查報代表

未查公司之財產

所得

本案

以公司為「執行主體」

,應

查報公司之

財產所得資料

,代表人財產所得不予執行。

8

移送執行前

分期繳款),移送執行時

義務人

已部分清償

未扣除已繳

(如:

款部分

義務人於移送執行前

已清償部分必須扣除

(

附繳款收據影本佐證

)

9

移送執行前義務人

處分撤銷

,仍被移送執行。

已全部清償或原

移送執行前應確認

分撤銷之情形

是否已清償完畢或有原處

10

案件

重覆移送

執行

移送執行前應確認該案

是否「已移送執行」

11

同一

該2張執行憑證又

裁處書前後取得

各自辦理執行憑證

2張

執行憑證

再移送

2張執行憑證,取得執(2)後執(1)即失效,應

以執(2)

作為執行憑證再移送之

執行名義

12

同一義務人多件裁處案件

函文

夾帶多件移送書

移送執行

,以

同一

時,

需檢附幾份郵資?

同一義務人多件裁處案件

」以

同一函文

送執行時,僅需

檢附1份郵資

(46)

44、移送執行 VS 配合執行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三)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

正確作法

13

執行憑證再移送

案件如

查無財產

所得

資料,需要再移送執行嗎?

依據「彰化縣政府辦理行政罰鍰處分取得執行

(債權)憑證再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第3點

第2項規定,如

查無義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免再移送

,本府各單位可視實際業務需要考量

是否再移送。

14

執行憑證再移送時

應檢附執行憑

證正本嗎

?原裁處書、送達證書

及 行 政 執 行 委 任 書 需 要 再 檢 附

嗎?

執行憑證再移送時之

執行名義即為「執行憑

證」

,檢附

正本或影本皆可

,原裁處書及送達

證書不必檢附,行政執行委任書在實務作業上

亦可免附。

15

裁處案件於

可以移送執行嗎?

訴願或行政訴訟

中,

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之裁處案件

不停止執行

(

訴願

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參照),

可以移

送執行

16

移送執行後

如何配合執行

依行政執行分署來文配合辦理

核銷、查封、鑑價、拍賣、現場導往執行

查報補正、入庫

等。

17

移送時已檢附義務人財產所得,

移送後應配合

行政執行署來文囑

移送機關

參照),其餘同上。

應配合查報

(

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

(47)

45、移送執行 VS 配合執行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四)

行政罰係行政機關

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

,基

於行政罰鍰義務與民事債務間,有顯著之區

別,在法評價上有不容忽視之差異性及公益之

理由,

攸關國家財政、經濟、社會秩序及公權

力之落實

,故義務人

不得類推民法第321條規

定指定清償順序

。(

法務部104年06月23日法律

字第10403507010號函

參照)

義務人因違反行政罰規定,經行政

機 關 於 數 年 間 開 立 N 件 裁 處 書 送

達,義務人

可否類推民法第321條

規定,指定清償順序

20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

正確作法

18

裁處送達前

死亡,可以移送執行嗎

義務人於裁處書送達前已死亡,

能力,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無法移送執行

無當事人行為

,應

逕行簽辦註銷事宜。(

民法第6條、行政程序

法第21條、第110條

參照)

19

裁處送達後

死亡,可以移送執行嗎

合法送達

於合法送達後,義務人始死亡,因該

為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倘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

已合法送達,自仍發生效力,可以移送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參照)

(48)

46、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六)

1、延緩執行期間於109年9月30日屆滿,再 同意延緩執行期間可至109年12月31日, 次數無上限。 2、延緩執行期間於109年9月30日屆滿,再 同意延緩執行期間可至109年12月31日, 次數以1次為限。 三、承上題,案件因訴願不停止執行,義務 人為避免訴願決定前,因強制執行而遭 受財產權益受到不可回復之損害,向行 政執行分署聲請延緩執行,並自109年7 月1日起算延緩執行期間,該期間可延 緩至○年○月○日?義務人於第1次延緩 期間屆滿前再聲請延緩執行,最長可延 緩至○年○月○日?次數有無限制?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一、行政罰鍰暨處分案件於109年5月18日移 送執行後,發現義務人於108年5月13日 已全額繳清罰鍰,行政機關後續該如何 處理? 1、不予理會,由行政執行分署繼續執行。 2、義務人已清償,製全部銷案通知書或檢 附收據影本送行政執行分署銷案。 3、案件於移送執行前已全額繳清,應函文 通知行政執行分署終止執行並撤回原 案。 二、行政罰鍰暨處分案件於109年6月20日移 送執行後,義務人表示該案於109年6月 5日已提起訴願,主張行政機關應撤回 該案之執行,行政機關該如何處理? 1、案件已提起訴願,考量義務人權益,應 函文通知行政執行分署終止執行並撤回 原案。 2、依據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 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 起訴願而停止,故該案應繼續執行。

(49)

47、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七)

1、該案執行期間已屆滿,不得再移送執行,行 政機關已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可以擱著不予 處置。 2、該案執行期間已屆滿,不得再移送執行,應 依「彰化縣各機關學校註銷應收款項、存貨 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或相 關會計、審計規定辦理註銷事宜。 六、移送案件經10年執行期間屆滿,行 政執行分署函文行政機關該案「執 行期間已屆滿,不得再執行」(或核 發執行憑證),後續行政機關應作何 處置?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四、行政機關於執行期間內辦理移送執 行(含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期間 於109年10月1日屆滿後(10年),義 務人仍主動繳款,可以收取嗎? 1、不可以,再收取係不當得利,因10年執行期 間已屆滿。 2、若無民法第129條第1項所列中斷事由,可收 取至114年9月30日(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自109年10月1日重行起算)。 五、行政罰鍰暨處分案件於108年4月15 日移送執行後,行政執行分署於109 年3月9日函文行政機關於文到1個月 內查報義務人其他可供執行之財 產,惟查移送執行時已檢附義務人 財產所得資料,行政機關應配合再 行查報嗎? 1、案件於移送執行時已檢附義務人財產所得資 料,無需配合再行查報。 2、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 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 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 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 故行政機關應配合再行查報義務人其他可供 執行之財產資料。

(50)

48、其他行政執行-常見問題/錯誤態樣(一)

處分對象寫法錯誤,如:公司案件應個別載 明「公司」及「代表人」基本資料,實際 開 立 裁 處 書 時 , 於 受 處 分 人 欄 位 書 寫 「○○公司代表人○○○」,並僅載明代 表人基本資料,而無公司統一編號及營業 地址等。 2 編 號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 正確作法 1 處分對象錯誤,如:公司案件應以「公司」 為處分主體,卻以「公司之代表人」為處 分主體。 (1)公司案件於裁處時,受處分人為「公 司」,代表人資料為必填項目。 (2)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1款後段 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如係法 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應記載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 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3 裁處書之違反法條,誤以科處罰鍰之法條 作為法規依據。 應以實際違反法條為主 4 裁處書載明可劃撥繳款或匯款,未載明義 務人劃撥/匯款時應另行支付手續費等字 樣。 如為劃撥繳款或匯款,應載明「義務人應 另行支付手續費」等字樣,作為後續追繳 手續費之依據。 5 義務人劃撥繳款或匯款後衍生300元以下手 續費問題,如:劃撥時20元手續費由郵局收 走,實際入庫金額不足20元,以致案件無 法結案。 對於財稅行政執行事件之本金、滯納金、 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待執 行金額合計300 元以下而續行執行確有困 難者,原則同意不予執行。(法務部103年 11月10日法律第 10303512290號參照)

(51)

49、其他行政執行-常見問題/錯誤態樣(二)

裁處書(稿)轉為正本時,請先至公文整合系 統取公文文號,再填入裁處書發文字號欄, 接著印製裁處書正本N份及送達證書。 裁處書(稿)呈判時未取公文文號,奉核 後轉為正本用印時,於發文字號欄未補 正公文文號,以致衍生後續送達問題。 7 是,案件已繫屬行政執行分署,則由該分署 負責強制執行,義務人之繳款情形必須即時 以收據影本或銷案通知書通報。 已移送執行案件,若義務人已全部/部分 清償,應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嗎? 8 不必,案件非繫屬行政執行分署,由各機關 ( 單 位 )自 行辦 理 內 部 會計帳核銷作業即 可。 未移送執行或已取得執行憑證之案件, 若義務人已全部/部分清償,應通知行 政執行分署嗎? 9 (1)辦理解繳入庫或分期繳款相關事宜。 (2)向行政執行分署通報義務人已全額清償或 向本機關(單位)辦理分期繳款,請該分 署發撤銷執行命令。 案 件 移 送 執 行 後 ,義 務 人 主 動向 機 關 (單位)全額繳款或以書面提出分期繳 款,同時又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命 令,該如何處理? 10 編 號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 正確作法 6 移送執行後,義務人劃撥繳款或匯款衍 生300元以下手續費問題,可請行政執行 分署向義務人追討嗎? 若案件仍繫屬行政執行分署,可洽該股書記 官轉知義務人繳納,或逕向義務人追繳。

(52)

50、其他行政執行-常見問題/錯誤態樣(三)

編 號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 正確作法 11 案件移送執行後,義務人向行政執 行分署或機關(單位)辦理分期繳款 並核准,卻未按期繳款,該如何處 理? 即刻通報行政執行分署繼續執行 12 裁處書未記載行政救濟之教示內容 (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政 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表明其為行政處分 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 受理機關。 (2)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 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 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13 義務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分期繳款之 期數過長,已將屆行政執行法第7條 規定之5年執行時間。 義務人有專案簽請縣長核定延長分期繳納期數之 必要者,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之執行期間 ,並應酌留廢止分期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所需時 間。【彰化縣政府受理分期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實施要點第4點第2項、 第8點規定參照】

(53)

51、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八)

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 未告知救濟期間,義務人如不服行政處分,至 遲自裁處書送達後1年內(110年9月8日)提起行 政救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2、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為之。」故義務人應於109年10月9日前提起 行政救濟。 三、行政機關因義務人違反行政法規 定,於109年9月9日完成裁處送 達,之後發現未記載行政救濟之 教示內容,義務人不服行政處 分,至遲可於○年○月○日內提 起行政救濟?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一、行政機關因義務人違反行政法規 定,於109年3月15日完成裁處送 達,義務人表示經濟狀況有困 難,無法一次繳納,而提出分70 期繳納罰鍰之申請,行政機關該 如何處理? 1、考量義務人經濟狀況有困難,義務人只要有繳 款意願,行政機關宜受理本案之分期。 2、本案分70期繳納罰鍰,已逾行政執行法第7條 規定之5年執行期間,歉難核准。行政機關應 與義務人協調將分期期數減至5年以下,並應 酌留廢止分期後採取強制執行所需作業時間。 二、行政機關因義務人違反行政法規 定,於109年7月22日辦理裁處送 達,之後發現裁處書上所載義務 人身分證字號誤繕1碼,且送達回 執係由鄰居簽收,以致送達不合 法,行政機關該如何處理? 1、裁處書僅義務人身分證字號誤繕1碼,行政機 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製作更正函+ 更正函送達證書予義務人。 2、本案送達不合法,行政機關應於3年裁處權時 效內重新製作裁處書(原誤繕部分應予更正), 並重行踐行送達程序。

(54)

52、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九)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四、義務人違反行政法規定經行政機 關裁處送達在案,因不服行政處 分而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程序 審查未限期補正為由,決定本件 訴願不受理(程序審查不受理), 惟訴願決定書之訴願理由指明裁 處對象錯誤,行政機關於收到本 件訴願決定書後,若義務人逾期 未繳納罰鍰,可以移送執行嗎? 1、可以,因訴願不受理,義務人如未逾期未繳納 罰鍰,行政機關應辦理移送執行作業。 2、不可以,本件雖訴願決定不受理,惟訴願決定 理由已指明裁處對象錯誤,依訴願法第95條前 段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465號判 決意旨,行政機關應受訴願決定意旨拘束,於 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之3年裁處權時效內重新 裁處送達,不宜將裁處對象錯誤之原裁處書移 送行政執行。

(55)

53、行政執行案例分享

義務人甲於109年9月9日經A縣政府查獲違反就業服務法

規定,並於109年9月15日開立行政罰鍰裁處書送達,甲

於訴願期間未提起行政救濟,且逾期未繳納罰鍰或辦理

分期繳納,A縣政府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移送執行作

業,惟甲事後表示上開裁處書係由其15歲未成年同居人

(兒子)簽收,主張該送達不合法而拒絕繳納罰鍰。

問:本件行政罰鍰裁處書之送達證書係由甲之15歲未成

年同居人(兒子)簽收,是否已合法送達?如是,

可否於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之執行期間內辦理移送

執行?

案例一

(56)

54、行政執行案例(一)

解析-1

(一)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9條第1項規定:「

對於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

為送達者,應向其

法定代

理人

為之。」、本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無行政程序

行為能力

者,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

其緣由係鑑於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

,本即應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故本法乃

明定逕以其法定代

理人為應受送達人

。【

附件5-3

(57)

55、行政執行案例(一)

解析-2

(二)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為之。」、「於應送達處所

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

時,得

將文書付與

有辨別事理能力

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

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

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58)

56、行政執行案例(一)

解析-3

(三)另按

法務部92年7月10日法律字第0920026106號函

略以

:「……按本法(即行政程序法)第73條有關

補充送達

之要件

應具備

1、於應送達處所

不獲會晤

應受送達人;

2、

補充送達

之對象須為

應受送達之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

收郵件人員

3、為

有辨別事理能力

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

4、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須

非與

應受送達人在該

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人

符合上開要件

,不論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

是否將文書交付本人,

均自交付與同居人、受雇人或接

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時發生送達效力

……。

(59)

57、行政執行案例(一)

解析-4

(四)承上,其所謂「

同居人

」係指

與應受送達人居住一處共

同為生活者

;「

有辨別事理能力

」則係指

有普通常識而

非幼童或精神病人而言

,並以

郵政機關

送達人於送達時

,就

通常情形所得辨認者為限

,並

不以有行為能力人為

(法務部編印「行政機關文書送達問答手冊」第8頁至

第9頁參照)。

此際,該「

同居人

」既僅係

代為收受文書

,並

非當事人

或應受送達人

,故

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

,縱係

未成年人,如其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即足當之

。準此,

本法第69條第1項與第73條第1項之規範目的不同,並無

矛盾。

依本法第73條規定為送達者,

收受文書之人符合上開規

定並無同條第2項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

相反之情形者,即已發生送達效力

(60)

58、行政執行案例(一)

結論

本件因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經A縣政府於109年9月9日查獲

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並於109年9月15日開立行政罰鍰裁處書

送達,本裁處書雖由甲之15歲未成年同居人(兒子)簽收,惟

簽收者僅係代為收受文書,並非當事人或應受送達人,且經郵

政機關送達人辨認,該未成年人係具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人,即

足當之。

本案依本法第73條規定為送達

者,收受文書之人符合上開規

定並無同條第2項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

情形者,即已發生送達效力,倘甲逾限仍未繳納罰鍰,A縣政府

自得於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之執行期間內辦理移送執行作業

參考資料:

1.法務部92年7月10日法律字第0920026106號函

2.法務部101年03月05日法律決字第10100017370號書函

(61)

59、行政執行案例分享(案例二)

義務人甲因違反建築法規定,經A縣政府開立行政罰鍰裁

處書於109年1月15日合法送達,甲於訴願期間未提起行政

救濟且逾期未繳納罰鍰,A縣政府續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之

規定,於109年2月27日以甲為執行對象移送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所屬分署(下稱行政執行分署)辦理行政執行作業,

惟移送執行後,行政執行分署發現甲業於109年2月25日死

亡,續以甲於「移送執行前死亡,無執行當事人能力」為

由予以退件。

問:本案經行政執行分署退件,若尚未逾行政執行法第7

條規定之執行期間,且義務人遺有財產,是否應逕予

辦理註銷?

案例二

(62)

60、行政執行案例分享(案例二)

解析-1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

書面之行政處

送達

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

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

,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送達為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倘

行政處分於合法

送達後,其相對人始死亡者,因該行政處分已合法

送達,自仍發生效力

(63)

61、行政執行案例分享(案例二)

解析-2

(二)此際,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

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

之一切權利、義務。

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

本身者,不在此限

。」該行政處分對相對人所課處

之義務,除該義務專屬於處分相對人本身者外,應

由原處分相對人之繼承人繼受義務。而

行政罰

者,

係對於行為人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

不利處分,因其

具有「裁罰性」,故行政罰可認係

屬專屬義務人本身之義務

。(法務部96年05月09日

法律字第0960010498號函參照)

(64)

62、行政執行案例分享(案例二)

解析-3

(三)次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立案審查原則第1點第5款規

定,義務人在

執行名義送達後,移送執行前死亡者,無執

行當事人能力,行政執行分署得以退件處理。

惟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同法第15條規定:「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

行處(按:已改制為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第2條所稱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如下:…二、罰鍰及怠金…」故罰鍰為公法上金

錢給付義務之一種,

罰鍰之處分作成且經合法送達而具執

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15條規定,仍得對其遺產為執行。

(65)

63、行政執行案例分享(案例二)

解析-4

(四)綜上,行政執行分署於受理罰鍰案件之移送,遇有

義務人於移送執行前已死亡,依規定應予退案之情

形時,倘

案件已合法送達生效且尚未逾行政執行法

第7條規定之執行期間

應於退件之公函內加註

件如執行期間尚未屆滿,得以受處分人之繼承人為

義務人再移送,執行標的則以受處分人死亡時所遺

留之財產為限

」等字句,以資提醒移送機關,並維

護國家公法債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5年12月13

日行執綜字第10530009630號函參照)

(66)

64、行政執行案例分享(案例二)

結論

本件因甲違反建築法規定,經A縣政府開立行政罰鍰裁處書

於109年1月15日合法送達,甲於裁處合法送達後死亡(109

年2月25日歿)且遺有財產,倘案件尚未逾行政執行法第7條

規定之執行期間,A縣政府得以甲之繼承人為義務人再移送

實務作業係於移送書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區塊載明

「受處分人之繼承人」相關資料,

附件13

),並

以甲死

亡時所遺留之財產作為執行標的,據以辦理移送執行,而不

宜逕予辦理註銷事宜。

參考資料:

1、法務部96年05月09日法律字第0960010498號函

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5年12月13日行執綜字第105300096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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