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移送執行取得執行憑證及註銷範例流程圖
行政罰鍰裁處書
(
罰60,000元)
執行憑證(1)
待執行金額
60,000元
移送
執行
執行憑證(2)
待執行金額
40,000元
執行憑證(3)
待執行金額
30,000元
10年執行時效屆滿
取得執(2)後,執
(1)即失效。
取得執(3)後,執
(2)即失效。
全未清償
部分清償
20,000元
部分清償
10,000元
以執行憑證(3)
簽辦註銷
簽辦註銷帳列相關科目
(裁處年度之歲入保留款)
前已簽辦註銷帳列相關
科目者(歲入保留款)
,部分清償金額列入收繳
當年度之歲入。
自始未簽辦註銷帳列相關
科目者(歲入保留款),
待執行金額30,000,併同
執行憑證張數簽辦註銷。
依據「彰化縣各機關學校
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
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
業規定」第3點第4款規定
依據「彰化縣各機關學校
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
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
業規定」第3點第3款規定
24、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重行起算分
析圖表(以行政執行為例)
行
政
處
分
確
定
日
開
始
執
行
行
為
或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消
滅
時
效
中
斷
)
5年(新案、執行憑證再移送) 5年
(執行憑證再移送)
執行期間10年
新
案
移
送
之
5 年
執
行
時
效
臨
界
點
1
0 年
執
行
期
間
屆
滿
日
(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消
滅
時
效
重
行
起
算
5 年
)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罹
於
時
效
而
消
滅
(
無
民
法
第
1
2
9 條
第
1 項
所
列
中
斷
事
由
)
5年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
時效重行起算)
1、可函文追繳
2、義務人主動繳納,可
收取(非不當得利)。
3、不可移送行政執行
25、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一)
【問(三)】
1、執行憑證再移送至遲於114年8月22日前
2、執行憑證再移送至遲於119年8月22日前
【問(二)】
1、第1次移送執行至遲於114年8月22日前
2、第1次移送執行至遲於119年8月22日前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一、義務人於109年4月10日經行政機關查獲
違規屬實,行政機關至遲應於○年○月
○日之前完成裁處送達?
1、109年12月31日 2、114年04月09日
3、112年04月09日 4、110年04月09日
二、義務人於109年9月11日經行政機關查獲
違規屬實,行政機關於109年9月18日開
立裁處書送達(同居人簽收),因義務人
逾限未繳款,行政機關續辦理移送執行
作業,方得知義務人已於109年9月13日
死亡,本件裁處書後續應作何處置?
1、本件裁處書已完成合法送達,逾限未繳
款,應於5年內辦理移送執行。
2、義務人於裁處送達前死亡,無當事人能
力,可向其繼承人開立裁處書。
3、義務人於裁處送達前死亡,無當事人能
力,本件裁處書為無效之行政處分,應
簽辦註銷。
三、行政機關於109年7月24日向義務人裁處
送達,義務人逾限仍未繳納罰鍰,亦未
提起行政救濟,問:
(一)本件裁處書之行政處分確定日?
(二)行政機關至遲應於○年○月○日之前辦
理第1次移送執行?
(三)第1次移送執行後,行政執行分署以執行
無實益核發執行憑證結案,爾後再查得
義務人之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行政機
關至遲應於○年○月○日前辦理執行憑
【問(一)】
1、行政處分確定日為109年8月23日
2、行政處分確定日為109年7月24日
26、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二)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四、裁處書於107年5月9日裁處送達
(行政處分確定日為107年6月8
日),107年6月19日辦理第1次移
送執行後,行政執行分署於108年
11月7日以執行無實益核發執行憑
證,本件裁處書可以逕行簽辦應
收歲入保留款註銷嗎?
1、可以,依據「彰化縣各機關學校註銷應收款
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
定」第3點第3款規定,取得債權憑證後即可簽
辦註銷帳列相關科目(應收歲入保留款)。
2、不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本件執行
時效於117年6月7日方屆滿,尚未屆滿前不得
簽辦歲入保留款註銷事宜。
五、承上,本案於10年執行時效尚未
屆滿前擬簽辦註銷帳列相關科目
(歲入保留款),可否一併註銷
執行憑證?已取得之執行憑證應
作何處置?
1、可以,依據「彰化縣各機關學校註銷應收款
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
定」第3點第3款規定,取得債權憑證後即可簽
辦註銷帳列相關科目(應收歲入保留款),故
執行憑證亦可一併註銷。
2、不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本件執行
時效於117年6月7日方屆滿,尚未屆滿前如發
現義務人有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所得,應辦理
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作業,不得逕行簽辦執行
憑證註銷事宜。
28、行政罰鍰暨處分文書之送達範例(一)
O
同居人簽收(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且有辨別
事理能力 )
自然人
補充送達
3
X
鄰居
自然人
補充送達
4
X
向合法營業地送達,蓋回非受處分人之店
章或公司章。
商號/法人
直接送達
6
O
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向法定代理人為送
達。
自然人
直接送達
9
編
號 送達方式 受處分人資格 送達地或簽收者
合法
送達
1 直接送達 自然人/商號/法人 本人/負責人/代表人簽收 O
2 補充送達 自然人 同居人簽收 O
5 補充送達 商號/法人 受雇人簽收+店章(或公司章) O
7 補充送達 自然人/商號/法人 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戳章 O
8 直接送達 自然人 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向該名未
成年人送達。 X
10 寄存送達 自然人 戶籍地(住所) O
11 寄存送達 自然人 通訊地(居所) X
12 寄存送達 自然人 通訊地(居所)
執行時一併檢附。)(經向郵局查明已取件,移送 O
經受處分人以書面主動提供之通訊地(移
29、行政罰鍰暨處分文書之送達範例(二)
編
號 送達方式 受處分人資格 送達地或簽收者
合法
送達
14 寄存送達 商號/法人 負責人/代表人之住居所(
編號10-13) 送達原則請參考 O
15 寄存送達 商號/法人 合法登記之營業地
執行時須附證明文件。)(正常營業中可,移送 O
16 寄存送達 商號/法人
合法登記之營業地(若有停業、歇業之情
形,法理面仍需先向營業地送達,實務面
改向負責人/代表人之住居所送達,其送
達原則請參考編號10-13。)
O
17 囑託送達(向
監所送達) 自然人 受處分人在
【行政程序法第89條】監所,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O
18 囑託送達(境
外送達) 自然人 得之囑託外交部(必須先查明義務人境外地址,方能囑代為轉交當地駐外辦事處為
託送達。) O
19 親自送達 自然人/商號/法人 同編號1~9之簽收方式 O
20 公示送達 自然人/商號/法人 應符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准為公示送達
之要件 O
30、送達證書常見錯誤範例
編
號 受處分人資格 錯誤態樣
1 自然人/商號/法人 簽收人蓋章字樣模糊,難以辨識。
2 自然人/商號/法人 收件人、處分文書之發文日期字號被掛號函件貼紙遮住
3 自然人/商號 向自然人或商號負責人之通訊地(非由義務人主動提報)送達而
為「寄存送達」
4 自然人/商號/法人 收件人名稱、處分文書之發文日期字號誤繕
5 法人 收件人僅列公司、機關或團體名稱,漏列代表人姓名。【行政
程序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參照】
6 商號 收件人僅列商號名稱,漏列負責人姓名。
7 商號/法人 簽收時僅蓋店章或公司章,無受雇人簽章。
8 自然人/商號/法人 簽收時僅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戳章,無管理員簽章。
9 自然人/商號/法人 補正送達程序時,僅列重新送達公文之發文日期字號,漏列(執
行名義)原處分文書之發文日期字號。【附件5-2 】
10 自然人/商號/法人 送達證書單獨編一公文文號(送達證書=雙掛號回執,應載明寄
送之內容物,即信封內公文之文號)
31、公示送達作業流程圖-以境外送達為例
行政罰鍰裁處書 義務人是否
已出境?
否
是
是否已查得
境外地址?
否
囑託外交部轉駐外
辦事處辦理境外送達
公示送達期滿
並逾繳納期限
移送執行
否
依行政程序法第78
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辦理公示送達
(20天)
逾期未繳納罰鍰
移送執行
是
合法送達
是否合法送達?
函復無此地址
1、函復寄送遺失
2、不能依行政程序法
第86條規定辦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
第1項第3款規定
辦理公示送達
(60天)
是
32、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三)
1、戶籍地寄存送達,已屬合法送達。
2、義務人未簽收,本案未合法送達,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78條規定逕行辦理公示送達。
三、行政機關因義務人違反行政法規定
開立裁處書,向義務人之戶籍地為
送達(查無其他應送達處所),義務
人未簽收而寄存於郵局,本案已屬
合法送達嗎?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一、行政機關因義務人違反行政法規定
開立裁處書,並以義務人之戶籍地
為送達(查無其他應送達處所),
惟查送達時該戶籍地已被遷至戶政
事務所,送達證書並經戶政事務所
蓋收文章,本案已屬合法送達嗎?
1、送達證書已蓋章收文,本案已合法送達。
2、義務人戶籍已暫遷戶政事務所,非可得收受
文書送達之處所,不應以該戶籍地址為送達
處所。且本案其他應送達處所皆不明,行政
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2項之
規定,依申請或依職權辦理公示送達。
二、行政機關因義務人違反行政法規定
開立裁處書,並以義務人之戶籍地
為送達,送達證書由妻子(同居人)
於109年5月23日簽收,惟查義務人
於109年5月6日入監服刑(彰化監獄
),本案已屬合法送達嗎?
1、送達證書由同居人簽收,該案已合法送達。
2、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9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
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本案義
務人於裁處送達前(109年5月6日)已入監服
刑,應依上開規定向彰化監獄囑託送達。
33、
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四)
1、本案寄送之營業地址未登記,不符行政程
序法第74條有關寄存送達之規定,應依同
法第72條第2項但書規定,改向○○商號負
責人之戶籍地為送達。
2、本案已由義務人親至郵局蓋章取件,已屬
合法送達。
五、行政機關因義務人(○○商號)違反行
政法規定開立裁處書,向義務人之營
業地為送達,惟查該營業地未辦理商
業登記且寄存於郵局(寄存送達),經
向寄存之郵局查調,○○商號之負責
人已至該郵局蓋章取件,本案已屬合
法送達嗎?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四、行政機關因義務人(○○商號)違反行
政法規定開立裁處書,向義務人之營
業地為送達,惟查該營業地未辦理商
業登記且寄存於郵局(寄存送達),本
案已屬合法送達嗎?
1、本案寄送之營業地址未登記,不符行政程
序法第74條有關寄存送達之規定,應依同
法第72條第2項但書規定,改向○○商號負
責人之戶籍地為送達。
2、本案已符行政程序法第74條有關寄存送達
之規定,已屬合法送達。
六、行政機關因義務人(○○商號)違反行
政法規定開立裁處書,向義務人之營
業地為送達,該營業地未辦理商業登
記,惟查送達證書已蓋○○商號店章
及受雇人簽章,本案已屬合法送達嗎
?
1、本案寄送之營業地址未登記,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72條第2項但書規定,改向○○商號
負責人之戶籍地為送達。
2、本案已蓋義務人○○商號店章及受雇人簽
章,已屬合法送達。
34、
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五)
【問(三)】
1、自公示送達文書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之日起(刊
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60日生
效。
2、自公示送達文書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之日起(刊
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生
效。
【問(二)】
1、義務人之境外地址無可查考,無法辦理境外送達,本件
裁處書已屬無效行政處分,應簽辦註銷。
2、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之規定
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行政機關得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依申請或
依職權辦理公示送達。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七、行政機關因義務人(外
籍勞工)違反行政法規
定開立裁處書,並於109
年2月12日向義務人遣返
出境前之A收容所為送
達,送達證書並由該收
容所蓋收文章寄回,惟
查義務人於109年1月24
日已被遣返出境,問:
(一)本案已屬合法送達嗎?
如否,已知義務人之境
外地址,本件裁處書後
續應作何種送達?
(二)如未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86條規定辦理境外送
達,後續應作何處置?
(三)辦理境外公示送達,其
生效日如何計算?
參考函釋:
法務部103年8月18日法律決
字第 10300152740號函
【問(一)】
1、送達證書已蓋章收文,本案已合法送達。
2、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
,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
其他機構、團體為之。」義務人於送達前已遣返出境,
不應以A收容所作為送達處所,行政機關應依上開規定
辦理境外送達(囑託外交部代為轉交當地駐外辦事處)。
37、行政處分更正送達 VS 重新裁處送達範例(一)
編
號 受處分人資格 誤繕部分
更正函
+送達
重新
裁處
送達
1 自然人/商號/法人 義務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字號誤繕,其餘正確。 O
2 自然人/商號/法人 義務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誤繕,其餘正確。 O
3 自然人/商號/法人 義務人或代表人之出生年月日誤繕,其餘正確。 O
4 商號/法人 統一編號誤繕,其餘正確。 O
5 自然人/商號/法人
義務人或代表人之關鍵基本資料(如:身分證字
號、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等欄位),有2
個(含以上)誤繕,其餘正確。
X O
6 自然人/商號/法人 發文日期誤繕,其餘正確。 O
7 自然人/商號/法人 發 文 字 號 誤 繕 、 漏 列 或 多 列 (1~2 碼 ), 其 餘 正
確。(情節輕微) O
46、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六)
1、延緩執行期間於109年9月30日屆滿,再
同意延緩執行期間可至109年12月31日,
次數無上限。
2、延緩執行期間於109年9月30日屆滿,再
同意延緩執行期間可至109年12月31日,
次數以1次為限。
三、承上題,案件因訴願不停止執行,義務
人為避免訴願決定前,因強制執行而遭
受財產權益受到不可回復之損害,向行
政執行分署聲請延緩執行,並自109年7
月1日起算延緩執行期間,該期間可延
緩至○年○月○日?義務人於第1次延緩
期間屆滿前再聲請延緩執行,最長可延
緩至○年○月○日?次數有無限制?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一、行政罰鍰暨處分案件於109年5月18日移
送執行後,發現義務人於108年5月13日
已全額繳清罰鍰,行政機關後續該如何
處理?
1、不予理會,由行政執行分署繼續執行。
2、義務人已清償,製全部銷案通知書或檢
附收據影本送行政執行分署銷案。
3、案件於移送執行前已全額繳清,應函文
通知行政執行分署終止執行並撤回原
案。
二、行政罰鍰暨處分案件於109年6月20日移
送執行後,義務人表示該案於109年6月
5日已提起訴願,主張行政機關應撤回
該案之執行,行政機關該如何處理?
1、案件已提起訴願,考量義務人權益,應
函文通知行政執行分署終止執行並撤回
原案。
2、依據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
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
起訴願而停止,故該案應繼續執行。
47、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七)
1、該案執行期間已屆滿,不得再移送執行,行
政機關已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可以擱著不予
處置。
2、該案執行期間已屆滿,不得再移送執行,應
依「彰化縣各機關學校註銷應收款項、存貨
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或相
關會計、審計規定辦理註銷事宜。
六、移送案件經10年執行期間屆滿,行
政執行分署函文行政機關該案「執
行期間已屆滿,不得再執行」(或核
發執行憑證),後續行政機關應作何
處置?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四、行政機關於執行期間內辦理移送執
行(含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期間
於109年10月1日屆滿後(10年),義
務人仍主動繳款,可以收取嗎?
1、不可以,再收取係不當得利,因10年執行期
間已屆滿。
2、若無民法第129條第1項所列中斷事由,可收
取至114年9月30日(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自109年10月1日重行起算)。
五、行政罰鍰暨處分案件於108年4月15
日移送執行後,行政執行分署於109
年3月9日函文行政機關於文到1個月
內查報義務人其他可供執行之財
產,惟查移送執行時已檢附義務人
財產所得資料,行政機關應配合再
行查報嗎?
1、案件於移送執行時已檢附義務人財產所得資
料,無需配合再行查報。
2、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
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
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
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
故行政機關應配合再行查報義務人其他可供
執行之財產資料。
48、其他行政執行-常見問題/錯誤態樣(一)
處分對象寫法錯誤,如:公司案件應個別載
明「公司」及「代表人」基本資料,實際
開 立 裁 處 書 時 , 於 受 處 分 人 欄 位 書 寫
「○○公司代表人○○○」,並僅載明代
表人基本資料,而無公司統一編號及營業
地址等。
2
編
號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 正確作法
1
處分對象錯誤,如:公司案件應以「公司」
為處分主體,卻以「公司之代表人」為處
分主體。
(1)公司案件於裁處時,受處分人為「公
司」,代表人資料為必填項目。
(2)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1款後段
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如係法
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應記載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
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3 裁處書之違反法條,誤以科處罰鍰之法條
作為法規依據。
應以實際違反法條為主
4
裁處書載明可劃撥繳款或匯款,未載明義
務人劃撥/匯款時應另行支付手續費等字
樣。
如為劃撥繳款或匯款,應載明「義務人應
另行支付手續費」等字樣,作為後續追繳
手續費之依據。
5
義務人劃撥繳款或匯款後衍生300元以下手
續費問題,如:劃撥時20元手續費由郵局收
走,實際入庫金額不足20元,以致案件無
法結案。
對於財稅行政執行事件之本金、滯納金、
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待執
行金額合計300 元以下而續行執行確有困
難者,原則同意不予執行。(法務部103年
11月10日法律第 10303512290號參照)
49、其他行政執行-常見問題/錯誤態樣(二)
裁處書(稿)轉為正本時,請先至公文整合系
統取公文文號,再填入裁處書發文字號欄,
接著印製裁處書正本N份及送達證書。
裁處書(稿)呈判時未取公文文號,奉核
後轉為正本用印時,於發文字號欄未補
正公文文號,以致衍生後續送達問題。
7
是,案件已繫屬行政執行分署,則由該分署
負責強制執行,義務人之繳款情形必須即時
以收據影本或銷案通知書通報。
已移送執行案件,若義務人已全部/部分
清償,應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嗎?
8
不必,案件非繫屬行政執行分署,由各機關
( 單 位 )自 行辦 理 內 部 會計帳核銷作業即
可。
未移送執行或已取得執行憑證之案件,
若義務人已全部/部分清償,應通知行
政執行分署嗎?
9
(1)辦理解繳入庫或分期繳款相關事宜。
(2)向行政執行分署通報義務人已全額清償或
向本機關(單位)辦理分期繳款,請該分
署發撤銷執行命令。
案 件 移 送 執 行 後 ,義 務 人 主 動向 機 關
(單位)全額繳款或以書面提出分期繳
款,同時又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命
令,該如何處理?
10
編
號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 正確作法
6
移送執行後,義務人劃撥繳款或匯款衍
生300元以下手續費問題,可請行政執行
分署向義務人追討嗎?
若案件仍繫屬行政執行分署,可洽該股書記
官轉知義務人繳納,或逕向義務人追繳。
50、其他行政執行-常見問題/錯誤態樣(三)
編
號 常見問題/錯誤態樣 正確作法
11
案件移送執行後,義務人向行政執
行分署或機關(單位)辦理分期繳款
並核准,卻未按期繳款,該如何處
理?
即刻通報行政執行分署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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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書未記載行政救濟之教示內容 (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政
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表明其為行政處分
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
受理機關。
(2)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
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
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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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分期繳款之
期數過長,已將屆行政執行法第7條
規定之5年執行時間。
義務人有專案簽請縣長核定延長分期繳納期數之
必要者,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之執行期間
,並應酌留廢止分期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所需時
間。【彰化縣政府受理分期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實施要點第4點第2項、
第8點規定參照】
51、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八)
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
未告知救濟期間,義務人如不服行政處分,至
遲自裁處書送達後1年內(110年9月8日)提起行
政救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2、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為之。」故義務人應於109年10月9日前提起
行政救濟。
三、行政機關因義務人違反行政法規
定,於109年9月9日完成裁處送
達,之後發現未記載行政救濟之
教示內容,義務人不服行政處
分,至遲可於○年○月○日內提
起行政救濟?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一、行政機關因義務人違反行政法規
定,於109年3月15日完成裁處送
達,義務人表示經濟狀況有困
難,無法一次繳納,而提出分70
期繳納罰鍰之申請,行政機關該
如何處理?
1、考量義務人經濟狀況有困難,義務人只要有繳
款意願,行政機關宜受理本案之分期。
2、本案分70期繳納罰鍰,已逾行政執行法第7條
規定之5年執行期間,歉難核准。行政機關應
與義務人協調將分期期數減至5年以下,並應
酌留廢止分期後採取強制執行所需作業時間。
二、行政機關因義務人違反行政法規
定,於109年7月22日辦理裁處送
達,之後發現裁處書上所載義務
人身分證字號誤繕1碼,且送達回
執係由鄰居簽收,以致送達不合
法,行政機關該如何處理?
1、裁處書僅義務人身分證字號誤繕1碼,行政機
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製作更正函+
更正函送達證書予義務人。
2、本案送達不合法,行政機關應於3年裁處權時
效內重新製作裁處書(原誤繕部分應予更正),
並重行踐行送達程序。
52、行政執行實務篇-問題探討(九)
答
案 題目 選項(請單選)
四、義務人違反行政法規定經行政機
關裁處送達在案,因不服行政處
分而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程序
審查未限期補正為由,決定本件
訴願不受理(程序審查不受理),
惟訴願決定書之訴願理由指明裁
處對象錯誤,行政機關於收到本
件訴願決定書後,若義務人逾期
未繳納罰鍰,可以移送執行嗎?
1、可以,因訴願不受理,義務人如未逾期未繳納
罰鍰,行政機關應辦理移送執行作業。
2、不可以,本件雖訴願決定不受理,惟訴願決定
理由已指明裁處對象錯誤,依訴願法第95條前
段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465號判
決意旨,行政機關應受訴願決定意旨拘束,於
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之3年裁處權時效內重新
裁處送達,不宜將裁處對象錯誤之原裁處書移
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