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老年經濟生活保障制度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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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灣所建構的老年安全體系,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與老農津貼可算 是第零層的保障;在第一層的強制性社會保險,則以職業分類辦理, 分別有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第二層的職業退休金, 則是勞工退休金制度及軍公教公職人員退撫制度。 第二層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勞工退休金新舊制、私立學校教職員工 (職業退休金) 退撫制度 第一層 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農民健康保險、 (社會保險) 軍人保險 第零層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敬老津貼(老 (社會救助) 年基礎保證年金) 三、老年退休生活保障之生活津貼 (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為保障中低收入老人之基本生活水準,政府自 1994 年度起核發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對於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 用 1.5 倍、家中 65 歲以上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每人每月發給 6 千元、 1.5 至 2.5 倍以下者發給 3 千元;目前領取人數約為 12.6 萬餘人。 (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由於農健康保險並無老年給付之項目,為了照顧農民老年生活, 於 1995 年 5 月立法發放老農福利津貼,只要參加農保 6 個月,年滿 65 歲,且未領取政府發放的生活補助或津貼,每個月即可請領老農 津貼 3 千元。以後逐次調高金額,至 2007 年 7 月增加至每月核發 6 千元,2008 年後限制已領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再加入農保者不得請領, 目前領取老農津貼人數約 70 萬餘人,對農民老年生活助益良多。 (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缺乏自主性經濟收入的老年人口越來 越多,政府在考量財政負擔,並避免福利資源重複配置下,於 2002 年開辦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只要年滿 65 歲,在國內居留時間每年不 少於 183 天,並且財產無超過一定額度及領取其他退休金或入獄服 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每人每月發給 3 千元。 惟此項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自民國 97 年 10 月 1 日國民年金開辦 後,已併入國民年金,已在領取敬老津貼的老人,改按國民年金法 的規定按月發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目前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人 數約為 85 萬餘人。 (四)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在開辦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的同時,亦開辦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 活津貼,立法之時,顧及原住民在社會上為相對弱勢族群,並且原 住民的平均壽命比國人少將近 10 歲,因此降低核發標準,只要年滿 55 歲未滿 65 歲之原住民,財產無超過一定額度及領取其他退休金或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每人每月可領取 3 千元之津貼;而 在國民年金開辦後,此項津貼也隨同整合,改依國民年金法繼續領 取原住民給付;目前受到此項津貼照顧的原住民老人約為 2 萬 5 千 餘人。 四、老年生活保障之社會保險給付.
(3) 現行之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均屬綜合性保險, 除老年給付外,尚包含死亡、失能等給付項目。下列介紹僅觸及養老 給付範疇: (一)公教人員保險之養老給付 公教人員保險現行的保險費率為 7.15%,由政府負擔 65%、公 務人員自行負擔 65%;公教保險被保險人,不論是依法退休、資遣, 或者是繳付保險費滿 15 年並年滿 55 歲而離職退保,均可領取養老 給付,目前為一次給付方式,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 1.2 個月, 最高以保險年資 30 年,給付 36 個月為限,依退休當月保險俸給為 標準計算給付,目前公教保險被保險人數約 60 萬人。 (二)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階層是台灣最大的一個社會階層與群體,勞工階層的老年 生活第一層保障,表現在「勞工保險條例」所提供的老年給付上。 勞工工作參加勞保,由政府、雇主及勞工共同繳納保險費,目前勞 保現行的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 6.5%,一般受僱勞工由雇主負擔 70 %、政府負擔 10%、勞工自行負擔 20%的保險費,其他如職業工會 會員、漁民等被保險人,所負擔的比例則依其類別各有不同,而目 前的投保人數為 9,200,357 人。 被保險人在不同單位加保的勞保年資可合併計算,當被保險人 符合老年給付條件時,勞保局依其申請時之保險年資及退休前三年 平均月投保薪資核算其老年給付金額,年資每滿 1 年,按平均月投 保薪資發給 1 個月,超過 15 年部份,每滿一年發給 2 個月,最高以 45 個月為限,採一次給付方式發給,只要是符合請領資格的人皆可 領取,不會因為勞工換工作而有所影響。 高齡化社會中,一次給付之老年給付無法真正照顧勞工老年生 活需要,因此,在 2009 年起,開辦了勞保年金給付。在開辦前曾有 勞保年資之被保險人,可選擇領取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而新加入 勞保體系之被保險人則強制適用年金制。 勞工年滿 60 歲,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退職後就可領取勞保 年金,給付標準為每投保一年,給予平均薪資之 1.55%,平均薪資 則為投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投保薪資之平均。另符合條件,得提前 5 年請領老年年金,每提前 1 年,減給 4%;如延後領取老年年金,每 延後 1 年,加給 4%,最高加給 20%。 勞保年金開辦一年半,已有 10 萬餘人領取老年年金,每件領取 金額為每月 1 萬 3 千餘元。 (三)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雖然台灣有勞工保險、公教保險、及農保等以在職勞動者為納 保對象的社會保險,但仍有許多無法納入社會保險之國民,而這之 中有許多是處於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無工作者或是職業轉換中之 待業者,國民年金即是針對此部份之不足,應運而生的社會保險制 度。 在 2008 年 10 月 1 日開辦國民年金後,只要年滿 25 歲、未滿 65 歲且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期間,政府主動納 保。國民年金目前月投保金額 17,280 元,保險費率為 6.5%,一般 被保險人負擔 60%,政府補助 40%,但是如果是低收入戶、所得未 達一定標準或者是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等社會的弱勢族群,保險費.
(4) 則享有更高的政府補助甚或是全額補助。等到滿 65 歲時,被保險人 即可依照月投保金額乘上每年 1.3%的標準,每月領取老年年金給付, 讓未能納入社會保險網絡的國民,也能獲得老年經濟生活的基本保 障。 在開辦初期,由於投保年資很短,為保障國民至少可領取每月 3 千元以上,另可擇優以 3 千元再加上投保薪資乘以每年 0.65%之標 準計算之給付方式,國民年金開辦不到兩年,已有約 15 萬人領取老 年年金給付。 五、老年生活保障之職業退休金 (一)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台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創立於民國 32 年,原本屬於由各 級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 ,惟考量政經情勢及政府財政後, 歷經多年改革,自 1995 年起,將退撫制度改為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 同撥繳費用建立退撫基金的「共同提撥制」 ,退撫基金之撥繳,依法 按其本俸加 1 倍之 8%至 12%之費率計算,現行為法定最高提撥費 率 12%;每月應繳退撫基金費用總額中,政府撥繳 65%,個人自繳 35%。 公務人員符合退休規定且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可選擇支領一次 退休金、月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 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 1 倍為基數,每任職 1 年給與 1.5 個基數,最 高 35 年給與 53 個基數;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 1 倍為基數,每任職 1 年,照基數 2%給與,最高 35 年,給與 70%為 限。每半年發放 1 次,分別為 1 月 16 日及 7 月 16 日發放。 (二)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是除了勞保的老年給付之外,台灣勞工在老年經 濟保障模式第二層中的職業退休金保障。勞工退休時,雇主依法應 給與勞工之退休金,又分為新舊制,舊制是依據「勞動基準法」 ,由 雇主依每月申報之薪資總額提撥 2%~15%之金額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 戶當中,做為勞工退休準備金,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同一事業單 位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或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 25 年), 雇主再由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 然而實際上,台灣多屬中小企業,平均經營壽命不長、勞工經 常轉換工作跑道、企業拖欠準備金等問題屢見不鮮,對大部分勞工 而言,難以符合勞基法的退休標準;甚至有些雇主以不當手段資遣、 解雇中高齡勞工,衍生許多勞資爭議。為改善舊制退休金制度的弊 端,制定了勞工退休金條例,並於 2005 年 7 月 1 日施行。新制勞退 制度中,勞工會有一個屬於個人的專戶,雇主每月幫勞工提繳至少 6 %月薪的退休金存至此專屬帳戶中,勞工退休金的累積勞工可以帶 著走,不會因為轉換工作或因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領不到,解決 了長期以來看的到、領不到的舊制退休金問題,讓勞工的老年生活 更有保障。 在勞退新制開辦時,勞工可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也可以改選 新制而保留舊制年資,但勞退新制實施後再受僱者(包含離職後再 受僱者)均應適用新制。至目前,勞退提繳生效中的人數增加至 491 萬餘人,比新制開辦時的 316 萬人,成長超過了五成。 六、台灣老年退休生活保障制度之檢討.
(5) 在國民年金開辦後,台灣老年退休生活保障制度,基本上已建構 完成,每個人在老年退休時,均可得到若干經濟生活的保障,茲再進 一步對目前架構,提出檢討之處: 1、在第一層的強制性社會保險部分,除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仍 屬一次給付外,勞保年金及國民年金均已提供年金給付,較能因應老 年壽命的不斷延長;目前公保已積極研擬養老給付年金化,未來第一 層社會保險多已達年金化目標。 2、第一層強制性社會保險均採確定給付制,雖然勞保及國保均有設 計費率階梯性調整機制,惟現行費率提撥不足,存有潛藏債務問題, 加以人口老化及少子化影響,勞保長期以來採低費率政策,將造成後 代子孫沉重負擔,財務困境亟待及早因應。 3、農保未隨國保開辦而落日,除虧損持續擴大外,老農津貼發放亦 將隨人口老化及稅收財源之不確定性,造成政府長期財務負擔。 4、由於各保險主管機關不同,故不同職業別保險存在相當的差異, 如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每年 1.55%、國民年金為 1.3%,造成不當選 擇流動現象,私校教職員退出公保改投勞保議題,也造成公保年金化 規劃之困難。 5、在第二層職業年金方面,公教退撫雖採提撥制,但以確定給付發 給,產生嚴重財務隱憂;勞工退休金採確定提撥制,較少財務問題, 但通膨及不確定性的投資報酬率,雖有兩年定期保證收益,惟微利時 代造成實際所得替代率偏低,以及未來如採年金方式發給仍有諸多問 題未能解決。 6、年金開辦初期因受遞延效果及費率調整機制影響,財務流量略見 改善,惟隨國人平均餘命增加,年金給付成本實際高於一次給付,應 持續向民眾宣導,強調權利義務相對之公平概念;且費率調整應予落 實,不應受政治因素干擾。 7、應持續宣導世界銀行所推廣的多層次老年經濟保障模式,除鼓勵 勞工退休金個人提撥外,須讓國人瞭解,不應僅僅依賴政府所提供的 最基本年金保障,更應提前作好個人退休生活規劃,才能建構更有尊 嚴、更為安全的老年經濟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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