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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學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改革芻議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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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學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改革芻議

張德銳 輔仁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授

一、前言

不適任教師處理是國內家長團體 非常在意的教育問題,也是國內中小 學教育實務界非常困擾的問題。依筆 者的實務接觸經驗,教育行政人員一 遇到不適任教師上媒體的報導,常被 迫要立即做危機處理:校長和教務行 政人員們也常報怨不適任教師處理十 分棘手,讓他們心力皆疲;老師們則 表達因傳播媒體不時對不適任教師做 大篇幅的報導,讓他們感受到教師地 位不復以往受尊重,且有一種「殺雞 警猴」的無形的壓力。可見不適任教 師處理確是一個家長、行政人員以及 教師皆非常關心的議題,值得吾人深 入研究和討論。 為了改善中小學教學不適任教師 處理,讓這個問題有更好的解決,本 文擬先對國內中小學教學不適任教師 處理的現行中央法令規定--教育部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不適任教師應注 意事項」,加以評論,然後對其機制上 的缺失,提出一些改革建議,最後再 做一個結語。

二、「處理高級中等以下不適任

教師應注意事項」之評論

依據《教師法》 (1985.8.9 訂定, 2013.7.10 修正) 第十四條規定,教師 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一) 受有期徒刑 一年以 上判決確 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 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 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 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 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 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 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 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 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 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 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 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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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 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 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 大。 由以上條文規定可見不適任教師 的 定 義相 當廣 泛, 例如 有性 侵 霸凌 者,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者,有精神 病尚未痊癒者,但其中最為家長團體 所關心,最具爭議性,也是最常上大 眾傳播媒體的不適任教師類別,應屬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 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即為本 文所謂之「教學不適任教師」。 在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不 適任教師應注意事項》(2003.5.3 訂定) 中,又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三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 工作」情事,提出下列認定參考基準: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 或早退者。(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 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 理傷害者。(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 實者。(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 學生學習權益者。(六)親師溝通不 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七) 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八)於 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 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 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 具體事實者。(九)在外補習、不當兼 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者。(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 測驗卷,獲致利益者。(十一)重病或 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 者。(十二)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 者。 至 於 教 學 不 適 任 教 師 的 處 理 流 程,依據《處理高級中等以下不適任 教師應注意事項》,可分為下列三個期 程: (一) 察覺期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現或 接獲投訴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 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 大情事,得分別視個案情形組成調查 小組,並主動進行查證。查證結果學 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 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經查證屬實者 即進入輔導期。 (二) 輔導期 教師具有嚴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如果經學校書面通知後仍未 有效檢討改進,學校認為有輔導之必 要者,依下列原則輔導之: 1. 學校應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召 集 , 成 員 含 相 關 處 室 主 任 ( 組 長)、學校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 家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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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2. 學校應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 任輔導員進行輔導,必要時得尋 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 專家之協助。 3. 處理小組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 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並作成紀 錄。 4. 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 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 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六個月為 限。 (三) 評議期 1. 前述輔導期程屆滿時,輔導結果 並無改進成效者,即應提教評會 審議。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 聘或不續聘決議之後,應自決議 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教師經輔 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錄、教評 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具體事實 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並 同 時 以 書 面 附 理 由 通 知 當 事 人。 2. 前述輔導期程屆滿時,如果符合 教師法第十五條後段規定「現職 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 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 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 作者」,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通過,可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3. 綜觀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 不 適 任 教 師 應 注 意 事 項 」 之 規 定,可見教育部有心將教學不適 任教師做較明確的定義,也對整 個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流程做了不 但合乎法理,而且也大致合乎學 理的規定,有其值得肯定的地方。 4. 唯上述規定仍有諸多值得商確的 地方 (1)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 參 考 基 準 還 是 不 夠 具 體 明 確,例如何謂「教學行為失 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者」?又何謂「班級經營欠 佳,情節嚴重者」? (2) 教學不力的察覺幾乎仰賴外 界的投訴,特別是學生家長的 投訴,學校缺乏形成性的教學 評鑑機制來預防不適任教學 的產生,亦乏總結性評鑑機制 的落實,來依據評鑑結果主動 覺察與處理教學不適任教師。 (3) 在輔導期,學校應安排一至二 位資深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 輔導之規定,立意甚佳,但輔 導人員之組成係屬個別成員 方式,缺乏團隊輔導之機制, 且輔導人員是否曾接受過教 學輔導的專業培訓亦是一個 令人隠憂的問題。 (4) 教學輔導人員的角色任務與 輔導程序的規定不足,以致教 學輔導人員難以把握其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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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際與實施程序。 (5) 輔導期程過短,二個月內恐難 以展現輔導成效。 (6) 為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學校 應 成 立 處 理 小 組 之 用 意 甚 佳,但多仰賴校內人士所組 成,上級教育行政機關並無參 與協助處理之機制,會讓學校 深感孤立無援。 (7) 處理小組成員在評鑑實施程 序上的規定不足,以致小組成 員難以把握其評鑑功能。 (8) 在評議期,除有予以資遣或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選 項,可考慮增加「繼續輔導」 之選項。最後,為利學校於「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不適任教 師時,在法律層面上更站得住 腳,宜對相關的「正當程序」 (due process)做更具體的規 定與提醒。

三、不適任教師處理的改進建議

(一) 建立教學專業標準 欲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 參考基準更加具體明確,且在中小學 實務界有明確的共識,最好還是從源 頭做起,建立起國家級的教學專業標 準,以作為中小學師資職前培育、導 入輔導、在職專業發展、以及評鑑教 師專業表現等之依據。 (二) 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預防勝於治療。」為減少不適 任教學的產生,加強推動形成性教學 評鑑應是一個有效的手段。國內中小 學現行推動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便 係以評鑑為手段,專業發展為目的之 形成性評鑑,此一評鑑不宜作為教師 成績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 師進階(分級)制度之參據,讓教師 可以安心進行教學省思、專業對話與 專業發展,有效提升實施品質,進而 減少不適任教學的產生。 (三) 落實年度教師成績考核 我國素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並進行年度考 績考核,然考核素未落實,除了請假 超過規定日數,幾乎人人獲得甲等的 晉級加薪獎勵,已失去了綜核名實, 讓教學表現優良者受到激勵,讓教學 表現差者無所遁形之功能。是故今後 中小學如何公開考核程序並建立標準 作業流程,以及健全考核組織,落實 平時考核,責成考核委員摒除人情困 擾,依法確實執行考核辦法,亦是教 師成績考核要努力的地方。 (四) 建立輔導小組或輔導團隊,對教 學不適任教師進行輔導 如 前 所 述 , 教 育 部 規 定 在 輔 導 期,學校應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 任輔導員進行輔導之規定,其立意甚 佳,但輔導人員之組成係屬個別成員 方式,缺乏團隊輔導之機制。在這一 點,Holan 和 Hoover(2008)建議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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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一個支援團隊(support team),團隊 中最少要有一位行政人員以及二位教 師(宜受過同儕教練的培訓)。校長應 指定團隊中的一位教師,另一位教師 則可由不適任教學教師加以推薦。這 種以團隊的方式來指導不適任教師改 善教學不但較有效,也可以減輕承擔 輔導重責大任的心理壓力。 (五) 明訂輔導人員的角色任務與輔導 程序 不適任教師處理的最主要目的, 是要改善、解決教學問題,讓不適任 教師早日回歸正軌,以達到治療矯正 的功能。是故不適任教師輔導小組是 扮演輔導、協助、支持的白臉角色, 而不對不適任教師做評鑑或判斷的工 作。Holan 和 Hoover(2008)指出, 為了使教學問題獲得解決和改善,首 先必須責成輔導小組或輔導團隊為教 學不適任教師擬訂密集協助計畫,計 畫中宜有明確的目標、達成目標的策 略、專業發展活動、以及各項活動的 支援人員及時間架構等要素。其次, 宜確實執行行動計畫,並依行動計畫 的結果,隨時加以修正。協助計畫中 的 專 業成 長活 動可 以是 教 學資源 分 享、參加研討會、共同備課、教學示 範、以及教學觀察與回饋等多樣的方 式。唯教學輔導教師對不適任教師所 進行的教學觀察與回饋資料,除非不 適任教師選擇納入其檔案中,否則不 宜做為評鑑材料,亦即由教學輔導教 師所作的教學觀察與回饋,係純為協 助改善教學之用。 (六) 延長輔導期限或允許繼續輔導的 可能性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同 理, 不 適任教 學的產生是 日積月 累 的,而要改變一個成年人的行為又是 那麼的困難。考諸教育部所規定的輔 導期程失之過短,二個月內恐難以展 現輔 導 成效, 是故可以考 慮美國 制 度, 輔 導期程 可維持以二 個月為 原 則,但可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最長 以一年為限,且輔導如略有成效,但 仍有繼續輔導的必要,可由教評會審 議「繼續輔導」半年,然後再對不適 任教學教師的教學表現作最後一次的 評議。當然,學校在考量輔導期程時, 必須對學生受教權益亦作充分考量, 讓學生的受教權及教師的工作權可以 獲得適當的平衡。 (七) 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支援學校處 理小組 對於不適任教師的處理,目前教 育部規定:「學校應成立處理小組,由 校長召集,成員含相關處室主任(組 長)、學校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 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 社會公正人士。」由於全然無教育行 政機關的介入支援,建議成員中可再 加入一位對處理不適任教師有經驗教 育行政人員,以協助處理小組如何進 行對不適任教師的評鑑,以及如何有 效遵守不適任教師處理的正當程序。 (八) 強化處理小組的評鑑程序與功能 為了有效評議不適任教學教師的 表現是否獲得改善,是否可以回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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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正 軌, 處理 小組 必須 依據 評 鑑標 準,由二位以上小組成員,經常性地 對不適任教師的教學表現搜集教學觀 察與教學檔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教 學表現數據,以做為教評會審議的依 據。基於輔導與評鑑分離的原則,吾 人建議輔導小組與處理小組的成員不 能為同一人,另外輔導的過程記錄固 可做為學校已善盡協助職責的證明, 但輔導的實質內容不宜作為評鑑的內 涵。 (九) 確保不適任教師處理的程序正義 「程序不對,實質不論。」有鑑 於以往學校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時,特 別是長聘教師,在教師申訴或法律訴 訟 時 常 因未 遵守 正當 程序 而遭 到敗 訴,建議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不適 任教師應注意事項」中,考慮下列表 格內容,並參酌國情,加入有關一個 確保不適任教師處理的程序正義之附 表。 表 1 保護長聘教師正當程序權利的建議程序 應提供所有教師下述權利 1. 瞭解用於所有教師的評鑑過程,包 括標準、過程、觀察表及程序。 2. 必須治療矯正的關切事項與缺失 的陳述,以及需改進的期限。 3. 為了幫助教師改進已提供的協助 證明。 4. 用來做出表現不滿意的判斷,導致 解聘程序的其他證明。 5. 判斷表現不滿意的評鑑結果及理 由的書面通知。 6. 對 教 師 對 評 鑑 結 果 及 理 由 的 回 應,必須以一種有意義的方式,知 會被聽到。 7. 公聽會可由律師代表出席,並有權 利交互審查證詞,以及有機會提供 證據。 8. 公聽會後依據證據與法規作出的 決定,以及決定理由的聲明。 9. 公聽會的書面記錄。

資料來源:Holan & Hoover, 2008, p. 252。

四、結語

教學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是中小學 必然要加以面對的問題,吾人期待能 經由形成性教學評鑑,預防問題的發 生。如果中小學不幸遇到了教學不適 任的問題,還是必須經由正當程序, 盡心盡力給予教學不適任教師密集的 輔導。吾人期望不適任教學的問題, 經由輔導, 可以有效舒緩、解決了 不適任教學的問題。但凡事總有不能 達到預期的情況發生,對於這樣的情 況,祗有以戒慎恐懼的心態,斷然地 加以審議和處置,俾在尊重教師工作 權的同時,務使學生的受教權能獲得 適度的保障。 參考文獻  教師法 (1985.8.9訂定,2013.7.10 修正)。 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不適任教師應 注意事項(2003.5.30訂定)。

 Nolan, J. F., & Hoover, L. A. (2008). Teacher supervision & evalu-

ation: Theory into practice (2nd ed.). Hoboken, NJ: John Wiley & Sons.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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