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題名:
台灣遺產稅存廢與否及節稅規劃
作者:王巧芸、丘孟平、林韋汝、張純芳、曾郁茹、廖宜軒、 廖紫嵐、鄭倚侖、鄭鈺樺 系級:財稅三甲 學號:D9420531、D9451074、D9451354、D9629833、D9451061、D9631591 D9451177、D9687356、D9420561 開課老師:黃瓊如 課程名稱:租稅各論 開課系所:財稅系 開課學年:96 學年度第二學期中文摘要 在今日國際資金流動迅速的時代,為留住資金,同時也符合租稅的公 平正義原則,各國政府都朝向廢除或大幅調降遺產稅努力,不斷釋出租稅 優勢誘因,例如稅制的降低,吸引投資者把資金從高稅率國家移往低稅率 國家,目前全世界已有三分之二國家不課遺產稅,仍然開徵遺產稅的國家 已不到五十個。面對這波潮流,台灣若不調降遺產稅稅率,競爭力勢必遠 遠落後。我國遺產稅率採累進稅,想拉近貧富差距,但因富人藉由租稅規 劃把錢放置海外,台灣可課到真正遺產稅只剩中產階級,造成貧富差距拉 大的反效果。台灣短期應採用降低稅率、減少級距、調高免稅額,減緩遺 產稅對中低財富家庭的負擔,長期應將遺產、贈與兩稅合一,走向廣稅基、 低稅率,以及改善繳納制度上的缺失及罰則。在遺產稅中,平時做好租稅 規劃是決定未來被課稅的多寡,即是節稅的第一步。 關鍵字:遺產稅、節稅規劃、Inheritance tax
目 次 壹、前 言...4 貳、遺產稅歷史背景及沿革...5 一、歷史背景、歷史沿革...5 二、優缺點...7 參、本國與外國遺產稅之存廢分析...10 一、新加坡、香港(已廢除)...10 二、台灣 (存在)... 11 三、各國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比較...12 四、討論與分析...15 肆、實例分析...17 一、富人有無節稅規劃...17 二、債留子孫...21 伍、部分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23 一、調降稅率結構...23 二、整合免稅額度並提高遺產稅免稅額...23 三、改進繳納制度...23 四、配合相關規定之修正...24 五、處罰合理化...24 六、彌補地方財源...24 陸、結論...25 柒、參考文獻...26
壹、前 言
我國採總遺產稅制,就財產所有人死亡後,國家對其遺產移轉於他人 時,依法所課徵之租稅,目前台遺產稅率範圍(2%~50%),生前是否做好節 稅規劃,會影響應繳納遺產稅金額多寡,遺產稅具有平均社會財富、增加 政府稅收等功能。 近年來各國紛紛降低稅率,甚至免課遺產稅,目前我國遺產稅最高稅率 50%,為世界第二高,相較各國而言,實在難以吸引投資者「錢」進台灣。 遺產稅佔總稅收的比重約 2%,用稅收不大的遺產稅,肩負改善所得分 配不均的重責大任,發揮作用微乎其微。台灣該降低稅率或廢除遺產稅, 值得深思。貳、遺產稅歷史背景及沿革
一、歷史背景、歷史沿革 時間 內容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六日 總統令公布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五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五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九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 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四 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 條及第五十六條;並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三十 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 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及 第五十七條條文暨第四章第二節節名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總統令刪除第五十三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總統令增訂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四 十一條之一;並修正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 一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總 統令修正公布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 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三條之二、第五條之 一、第五條之二、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 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 一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九條條文 (行政院核定自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04241 號令修正公 布第28 條條文我國遺產稅倡議甚早,但遲至民國二十七年十月六日方由國民政府正 式公布「遺產稅暫行條例」,並明令於民國二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全民是辦 施行。至民國三十五年四月十六日由國民政府公布經立法院通過之「遺產 稅法」,至此,遺產稅始成為永久稅制,其後復於國民三十九年、四十一 年二度修正。 為遺產稅僅對人死亡時所遺留財產課稅,則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正與親屬 或虛構財產買賣,皆為規避遺產稅之合法行為,實有為稅負公平。且世界 各國稅制中,凡課遺產稅者,多有輔以贈與稅之課徵,以杜逃漏。基此, 行政院乃就施行中之「遺產稅法」增訂課徵贈與稅,合併兩稅成為「遺產 及贈與稅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於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 此及現行法。嗣後分別於民國六十二年、七十年、八十二年、八十四年及 八十七年、九十年及九十三年六月七次修正,目前共有五十九條文。 項 目 調整前 (84.1.15~94.12.31 適用) 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 (95.1.1 以後) 免 稅 額 700 萬 779 萬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 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72 萬 80 萬 不 計 入 遺 產 總 額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 工具 40 萬 45 萬 配偶扣除額 400 萬 445 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 除額 40 萬 45 萬 父母扣除額 100 萬 111 萬 殘障特別扣除額 500 萬 557 萬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 兄弟姊妹、祖父母 扣除額 40 萬 45 萬 扣 除 額 喪葬費扣除額 100 萬 111 萬 稅率 遺產淨額 累進差額 遺產淨額 累進差額 遺 產 稅 課 稅 級 距 2% 60 萬元以下 – 67 萬元以下 –
項 目 調整前 (84.1.15~94.12.31 適用) 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 (95.1.1 以後) 4% 60 萬元~150 萬元 1.2 67 萬元~167 萬元 1.34 7% 150 萬元~300 萬元 5.7 167 萬元~334 萬元 6.35 11% 300 萬元~450 萬元 17.7 334 萬元~501 萬元 19.71 15% 450 萬元~600 萬元 35.7 501 萬元~668 萬元 39.75 20% 600 萬元~1000 萬元 65.7 668 萬元~1113 萬元 73.15 26% 1000 萬元~1500 萬元 125.7 1113 萬元~1670 萬元 139.93 33% 1500 萬元~4000 萬元 230.7 1670 萬元~4453 萬元 256.83 41% 4000 萬元~10000 萬元 550.7 4453 萬元~11132 萬元 613.07 金 額 及 稅 率 50% 10000 萬以上 1450.7 11132 萬以上 1614.95 免 稅 額 100 萬 111 萬 稅率 贈與淨額 累進差額 贈與淨額 累進差額 4% 60 萬元以下 - 67 萬元以下 - 6% 60 萬元~170 萬元 1.2 67 萬元~189 萬元 1.34 9% 170 萬元~280 萬元 6.3 189 萬元~312 萬元 7.01 12% 280 萬元~390 萬元 14.7 312 萬元~434 萬元 16.37 16% 390 萬元~500 萬元 30.3 434 萬元~557 萬元 33.73 21% 500 萬元~720 萬元 55.3 557 萬元~802 萬元 61.58 27% 720 萬元~1400 萬元 98.5 802 萬元~1558 萬元 109.70 34% 1400 萬元~2900 萬元 196.5 1558 萬元~3228 萬元 218.76 42% 2900 萬元~4500 萬元 428.5 3228 萬元~5009 萬元 477.00 贈 與 稅 課 稅 級 距 金 額 及 稅 率 50% 4500 萬以上 788.5 5009 萬以上 877.72 註:累進差額金額單位萬 元 註: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 11.32% 二、優缺點
1.我國目前採行的總遺產稅優缺點分析如下:
優點:
(1)稅收豐富 (2)稽徵簡便(3)抑制財富過度集中之功能
缺點:
未能考量(1)繼承人數之多寡 (2)與死亡人之親疏關係 →異其稅率,有違公平原則。2.整體之遺產稅優缺點分析如下:
優點:
(1)稅負無法轉嫁: 遺產稅係對繼承之財產課徵,納稅後無法轉嫁。具直接稅性質 (2)節制私人資本: 私人資產過於集中,易造成社會問題。課徵遺產稅,可達節制私人資 本,緩和世襲財產巨額累積之程度。 (3)平均社會財富: 遺產稅採累進稅率課徵,可發揮平均社會財富之縮小貧富差距之功能。 (4)符合量能原則: 對遺產課稅,依遺產金額之多寡而異其稅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5)具有社教意義: 課徵遺產稅,可使人心生警惕,應自力更生,減少依賴心理,避免不 勞而獲,富有社會教育意義。缺點:
(1)降低儲蓄投資:為促進經濟發展,必須獎勵儲蓄,以加速資本形成。財產如因課徵遺 產稅而減少,將降低儲蓄意願,影響資本累積,妨礙經濟發展,不適於經 濟落後國家。 (2)影響工作意願: 生前努力工作,追求財富,一方面希望拓展事業,另一方面得以扶助 後代,對其遺產課稅,勢將影響工作意願。 (3)稅源不易掌握: 動產不易掌握,被繼承人生前採行各種方法逃漏稅,雖有贈與稅以為 防杜,但效果不大,而使稅負有失公平。 (4)稅及稅本: 遺產稅的稅率高且租稅負擔重,係對過去業已形成的資本或累積的財 整課稅,違反「課稅不得侵蝕財產本身或稅本所在」原則。
參、本國與外國遺產稅之存廢分析
一、新加坡、香港(已廢除)新加坡:
新加坡則不但起徵點高(大部分人不用繳遺產稅),還有自住房屋價值在七 百八十二萬美元(約合新台幣兩億六千一百萬元)以內者可扣除,不必申報遺產 稅;房屋以外財產亦有約新台幣兩千萬元扣除額。另外,新加坡即使對少數需繳 遺產稅的人,稅率也只有五%及最高一○%兩種低稅率。 新加坡財政部長尚達曼今天(2008 年 2 月 15 日)在國會報告新年度財政 預算案時,宣佈取消遺產稅,以吸引亞洲各地富裕人士把資產放在新加坡, 從而發展新加坡的財富管理業務。 新加坡近年來著眼於亞洲經濟崛起,富裕人士數目增加,將有眾多的財富 管理商機,因此加大吸引國際銀行到新加坡設立財富管理的據點,招攬包 括來自台灣等各國的金融專才到新加坡,並返回台灣等地招攬財富管理業 務等,希望成為亞洲富人的避稅天堂。 新加坡政府再度免除遺產稅,展現它有意成為亞洲財富管理中心,甚至全 球財富管理中心的企圖。 尚達曼指出,遺產稅的宗旨是要重新平衡每一代的機會,防止財富集中於 愈來愈少數的人手中;但是,財富今天是透過更多的途徑和更多企業家來 創造的,同時也是以全球性的基礎來管理。 他強調,新加坡即日起取消遺產稅,這將鼓勵亞洲各地富裕人士把資產放 在新加坡,從而發展新加坡的財富管理業務;若能吸引富裕人士來新加坡 投資,無論是新加坡人或外國的富裕人士,都將讓新加坡的經濟和社會受 惠。香港:
香港取消遺產稅的效應,2006 年首季本地基金管理業務,管理的資產 總值大幅升六成,遠高於主要競爭對手新加坡的兩成增長。這足以證明, 撤銷遺產稅於推動香港成為亞洲主要資產管理中心是大大有利。 多個黨派議員誤以為這樣做是「劫貧濟富」,會令庫房白白損失一筆 遺產稅收入。但自由黨則從宏觀角度看,認為撤銷遺產稅不但可以吸引本 地投資者,把資金從海外調回香港,更可吸引海外資金投資香港資產,這 將大大有利於本港發展資產管理的業務,有助鞏固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 的地位。 近七成繳納香港遺產稅的人士,都屬擁有二千萬元或以下資產之中產 人士,那些有能力把資產移到海外的富裕階層早已作了資產調動,早已不 用擔憂要繳交遺產稅。如今撤銷了遺產稅後,中產人士也就可安心的把資 產留在香港,不用再為處理他們的遺產而傷透腦筋,或是無奈的向政府繳 納遺產稅。我們若能繼續吸引更多資金來港投資,充分發揮我們的資產管 理服務,便可保持我們金融服務業的競爭優勢,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從而 惠及整體社會。 二、台灣 (存在) 台灣這兩年再次出現資金外移潮,原因:(1)租稅制度面:主要是最低 稅負制的實施,以及政府遲遲不願順應世界潮流降低遺產稅率,在制度實 施的衝擊下,以及金融人員的強力宣傳,急忙將資產大舉遷移至其他稅率 較低的地區,如香港、新加坡。 (2)台灣投資環境不佳:受到租稅優惠的 高科技產業,在最低稅負制的衝擊下,不斷出走,造成台灣競爭力的不斷 流失。台灣投資環境欠佳,土地勞工成本高,立法與政策緩不濟急,投資 機會少,報酬率偏低,即使是銀行存款利率也較大多數國家低。再加上最 低稅負制與遺產稅的重稅壓力下;富人要做好財務規劃,在理財專家的建 議下自然會尋找資金的最佳「出」處,因此錢進香港、新加坡或其他國家, 透過各種投資管道,購買海外基金、股票、債券、外匯存款等,以達到保 值與增值目的,自無可厚非。 遺產稅瑕疵之處:
(1)台灣雖無股票交易所得稅,卻是用證交稅替代。即使台灣股票相對 於所有國家表現低迷,但去年政府證交稅收入也收了九百億元,高達遺產 稅收入的四倍。有課徵資本利得稅的國家,像美國,資本有損失的時候, 都是可以扣抵所得稅。這幾年台灣散戶都賠錢,但是大家不但沒有資本損 失扣抵,甚至還繳了非常多的證交稅。財政部以課徵遺產稅來彌補生前沒 對這些人課資本利得稅;甚至殃及無辜,連一輩子沒碰過股票的人,或在 股票市場上賠慘了的人,都還要陪著繳交遺產稅,邏輯上完全說不通。 三、各國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比較 目前台灣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為50%,從下列兩圖表,可看出台灣與 各國之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的差距及各國所課徵遺產稅之課徵範圍: 稅 務 管 轄 地 區 遺 產 稅 類 別 徵 稅 權 的 基 準 稅 率 台 灣 遺 產 稅 及 贈 與 稅 (1)世界各地的資 產,台灣籍死者/ 贈 與人在去世 / 贈與資產前兩年內 經常以台 灣 為 其 居 籍 (2)境 內 資 產 遺 產 稅:2%~50% 贈 與 稅:4% ~50% 香 港 遺 產 稅 境 內 資 產 5% ~15% 日 本 繼 承 稅 及 贈與 稅 (1)世界各地的資 產,收受人以日 本 為其居 籍 (2)境 內 資 產 10% ~50%(P) 韓 國 繼 承 稅 及 贈與 稅 (1)世界各地的資 產,死者或受贈 人 為韓國 居 民 (2)境 內 資 產 10% ~50%(P) 新 加 坡 遺 產 稅 (1)境內不動產及 世界各地的動產, 死 者以 新 加 坡 為 其 居 籍 5% ~10%(P) 美 國 遺 產 稅 及 贈與 稅 (1)世界各地的資 最 高48%
產,死者或贈與 人 為美國 公 民 或 居 民 (2)境 內 資 產 英 國 繼 承 稅 (1)世 界 各 地 的 資 產 ( 死 者 以 英 國 為 其 居 籍 ) (2)境 內 資 產 40% 盧 森 堡 就 去 世 時 所 轉 移 的 資 產 繳 納 繼 承 稅 或 死 亡 稅 , 以 及 就 生 者 之 間 的 贈 與 繳 納 登 記 稅 (1)境內不動產及 世界各 地 的 動 產 (死 者 為 盧 森 堡 居 民 ) (2)境 內 不 動 產 5 % ~48% 瑞 士 繼 承 及 贈 與稅(由 州徵收 ) (1) 境內不動產及 世界各 地 的 動 產 ( 死 者 或 贈 與 人 為 本 土 居 民 ) (2)境 內 不 動 產 0% ~50 %左右
資料來源:
http://www.fstb.gov.hk/chinese/sfst/article01.html遺產稅率最高邊際稅率之國際比較
70
50
48
45
40
40
30
30
28.5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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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2.2 15 15 7 6 0 0 0 0 0 0 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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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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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台灣 美國 韓國 英國 法國 瑞典 德國 比利時 荷蘭 義大利 智利 24國平均 香港 丹麥 新加坡 波蘭 巴西 墨西哥 印尼 印度 中國 加拿大 保加利亞 阿根廷國家
稅率%
資料來源:Arthur Anderson(1999),Survey of 24 Industriliz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sponsored by the American Council for Capital Formation,modified in 2004 註1:2007年美國遺產稅最高稅率已降為45%,2010年調降至0﹪;
四、討論與分析
※ 贊成廢除遺產稅: 從「公平正義」角度看,遺產稅是對個人雙重課稅。因為所得稅已經 針對每個個人每年累積的財富課稅,而遺產稅則又針對每個個人終身累積 的財富課稅,造成重付課稅,而對於那些任意花費無儲蓄的人,因無遺產 反而不需課稅,因此遺產稅被各國政府清楚認知是對個人及家庭儲蓄的「不 當懲罰」。 ※ 反對廢除遺產稅: 台灣人許多財富不是辛苦得來的,而是從股票的資本利得而來的。但 是我們必須想到,並非所有人都會玩股票,不可一概既全的認定財富是由 股票炒作而得。 在今日國際資金流動迅速的時代,為留住資金,同時也符合租稅的公 平正義原則,各國政府都朝向廢除或大幅調降遺產稅努力,台灣遺產稅面 對此潮流,主要改革方向如下:
1.
短期改革方向:
(1)把最高邊際稅率由原來的 50%調至 40%,與個人綜所稅率一致 (2)將遺產稅稅率級距縮減,由原來的十個級距簡化成五級,級距與個 人綜合所得稅相同,最低級距由 67 萬元,提高至 500 萬元,調整後可 減輕小額繼承案件的遺產稅負擔 (3)遺產稅免稅額由目前 779 萬元,提高為 1000 萬元,允許終生累計於生 前贈與子女,併同贈與稅每年 111 萬元免稅額使用,在父母生前任一 時點均可配合贈與稅免稅額一起使用,有利父母為子女規劃購置房地產 成家立業。整體而言:最低級距金額由現行67 萬元,遺產與贈與稅各課徵二%及 四%稅率,大幅提高為五百萬元,且均為六%。遺產稅課稅每一級距淨額 訂為贈與稅二倍,以死後移轉與生前移轉累進幅度一致,最低級距金額大 幅調高五百萬元後,對中低財富稅負負擔大為減輕,一般家庭受惠最多。
2. 長期改革方向:
(1)將配合九八年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屆滿,及個人海外所得稅納入最低稅 負後,二項條件成熟後,民國九十九年將遺產、贈與稅合而為一。 (2)九九年實施終生財富移轉稅制,最高邊際稅率再進一步降至二○%,趨 向廣稅基,低稅賦,成稅制簡化國家,營所稅也會配合大幅改革。 (3)改進繳納制度,放寬分期繳納規定,從十二期增加至十八期,由現行二 年延長為三年,以疏解納稅義務人的繳納壓力。 (4)在罰則方面,過去對漏報遺、贈稅只處罰一倍至二倍的應納稅額,未來 將把現行固定罰則倍數,改訂為最高二倍上限規定,讓稽徵機關裁處罰鍰 時,可衡酌調整,以符合比例原則。 整體而言:降低最高邊際稅率與縮減級距的同時,須擴大稅基,及恢 復正卷及期貨交易所得稅開徵 ,與其他免稅之取消。兩大重要意義:(1) 可以確保不因稅制改革而影響政府稅收吻合稅制改革之稅收中立原則(2) 避免因稅制而造成財富與所得分配更加之惡化。肆、實例分析
一、富人有無節稅規劃(一)實例:蔡萬霖 vs 溫世仁
英業達前董事長溫世仁的遺產稅逾四十億元,成為全國遺產稅第一大 戶;台灣首富蔡萬霖的遺產稅卻可能只有數億元。 去年底因腦溢血突然去世的溫世仁,家屬申報其海內外遺產,估計其 遺產稅逾四十億元,占政府每年遺產稅收總額五分之一,財長林全特別向 溫世仁家屬致敬。 台灣首富蔡萬霖,依富比世雜誌估計其財產總額逾一千五百億元,若 無避稅規畫,遺產稅高達七百多億元;不過,很早以前蔡家就開始進行租 稅規畫,多數遺產已經移轉,因此只要繳納數億元遺產稅。 企業富豪進行避稅規畫本是人之常情,任誰都捨不得把辛苦打拚得來 的財產,一半捐給政府。溫世仁如果不是突然去世,說不定也會進行避稅 規畫。避稅規畫不盡然是把財產留給子女眷屬,也可以移作慈善救濟的工 作,因為依照自己意願分配財產,比捐給政府可能更來得有意義和有效率。 霖園蔡家成功進行租稅規畫並非特例。據財政部統計,平均一百件遺 產申報案件中,不到五件課徵遺產稅,比率實在很低。 雖然遺產稅課徵具有社會財富重分配的效果,近年億萬富豪不斷抱怨 遺產稅率太高,要求降低甚至取消遺產稅。但這樣的主張政府不敢輕易採 納,因為社會大眾未必會認同。 平心而論,現行遺產稅最高稅率達五○%,確有調降空間。如果多數 遺產課不到稅,再高的稅率也沒有太大意義。然而,未來遺產稅率一旦調 降,政府必須嚴格執法,嚴懲漏報者,否則稅收將兩頭落空。 工商時報:2004.10.03(二)計算
例如: 王君平時勤儉,至 50 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 6 筆公告現值 共計80,000,000 元、房屋 3 棟現值合計為 2000 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 20 萬股、銀行存款1000 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 2 男 2 女,皆乖巧 上進,一天(95 年 2 月 3 日)享用晚餐後,王君看著太太及兒女覺得很滿足 只是不經意生起一個疑惑:若百年以後,如何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 的生活,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解析: 1.如王君未做任何規劃,假設王君於隔天 95 年 2 月 4 日)突然意外死亡遺 有如上述之遺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 80 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 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126,000,000 元 (80,000,000+20,000,000+10,000,000+80×200,000=126,000,000 元) (2)免稅額:7,790,000 元 (3)扣除額:7,360,000 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450,000 元 直系血親卑親 屬扣除額:1,800,000 元 喪葬費:1,110,000 元 (4)應納遺產稅額:39,317,800 元((126,000,000-7,790,000-7,360,000)×41% -6,130,700=39,317,800 元) 2.若王君當天就想通了,於隔天(95 年 2 月 4 日)贈與太太土地三筆計 4000 萬元、房屋三棟2000 萬元、上市公司股票 10 萬股(收盤價每股 80 元)、銀 行存款800 萬元,王君若於 97 年 12 月 12 日仙逝,王君財產沒有增加,除 贈與太太之財產外,其財產亦未減少,遺產剩下土地3 筆計 4000 萬元、房 屋0 棟、上市公司股票 10 萬股(死亡日收盤價亦為每股 80 元)、銀行存款 200 萬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贈與稅及遺產稅計算如下: (1)95 年 2 月 4 日贈與稅計算如下: a、不計入贈與總額:76,000,000 元b.贈與總額:0 元 c.應納贈與稅額:0 元 (2) 97 年王君逝世,其繼承人需繳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a. 遺產總額:50,000,000 元 (40,000,000+0+80×100,000+2,000,000=50,000,000 元) b、免稅額:7,790,000 元 c、扣除額:7,360,000 元 d、應納遺產稅額:8,932,200 元((50,000,000-7,790,000-7,360,000)×33﹪ -2,568,300=8,932,200 元) (三)分析與討論 此例題利用夫妻贈與節稅,可看出有由無規劃之差別,當然也要考慮王太 太身體是否安康,若身體欠安可能提早過世,則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 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在作租稅規畫時宜多方考量,若王太太身體安康, 則可以擁有更多時間做好完善的節稅規劃。 (四)節稅規劃方法 1.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 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 負。 申報遺產稅時配偶有扣除額 445 萬元,每一繼承人有 45 萬元的扣除 額,如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將無法享受其扣除額。 基於節稅立場,依規定,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繼承多寡,都 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所以繼承人應儘量避免拋棄繼承,而 用遺產分割協議繼承。 2.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優惠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3.農業用地之優惠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落農業生產者,扣
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使用不滿五年者,應 追繳應納稅款。 4.死亡前九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再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 總額課稅;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 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5.善用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以繼承方式移轉財產 遺產稅目前之免稅額為779 萬元,配偶的扣除額為 445 萬元,每位繼 承人有45 萬元的扣除額,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 之年數,每年加扣45 萬,及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 111 萬元。 6.運用債務節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包括私人借貸,及尚未繳納的綜合所 得稅、地價稅、房屋稅等,具有確實證明者均准予扣除,遺產稅也可以降 低。 7.歸化外籍,避開境外財產之遺產稅負擔 遺產稅採屬人主義,課稅範圍及於境內外全部財產。惟被繼承人如果 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只須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課徵遺產 稅。 所以,被繼承人可以採取歸化為其他國家國籍或僑居國外方式,即可 避開境外財產之遺產稅負擔。 8.利用藝術品節稅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只要繼承人向稽徵機關聲 明登記,就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 9.扣抵稅額及利息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所贈與的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已 納之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 加計利息後(利息: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從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10.利用人壽保險節稅 (3000萬)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 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因繼 承人獲得的保險理賠金額不必課稅,且可以之繳納遺產稅,減輕了繼承人 的負擔。 11.生前規劃贈與配偶財產 納稅義務人如果利用稅法規定,在「生前」將全部財產贈與給配偶, 則不僅不用繳贈與稅,財產也提前移轉到配偶名下,納稅義務人逝世後就 無遺產可分配,也無遺產稅的問題,但須注意一點,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贈 與財產給配偶,若在贈與後二年內過世,則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這
些贈與財產仍須併入遺產,課一次遺產稅。 配偶若本身亦有龐大之財產,且身體欠安,有可能較早過世,贈與給 配偶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租稅規劃 時宜多方考量。 12.利用投資公司規避贈與稅 透過成立投資公司持有不動產,以公司持有不動產避稅的主要原理, 在於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利用這個辦法的大前題是,受益對象需有能力購 入或持有投資公司股份。 二、債留子孫
1.實例
台中一位十二歲的劉姓同學,二歲就被收養,但一直到了十歲,養父 母才知道、他身上揹負了生母所留下的155 萬元債務,養父母幫他提出「債 權不存在」訴訟,成了全國第一件、銀行免除背債兒債務的案例。 一張張法院的通知函和訴訟文件,劉小弟的養父母,十年前接到155 萬多 的銀行催債單,根本不知如何處理。 劉小弟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從過世生母繼承155 萬多的債務,十年下來利 息加上違約金,足足多出 84 萬多,不忍心孩子一輩子就這樣毀了,陳先生 為劉小弟提出 「債權不存在」訴訟,光是訴訟費就花了一萬多。 奇摩財經 2008.3.27
2.現行法規
父債子「不必還」~立院修法擴大繼承保證債務適用對象 立法院會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 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因此,「父債子還」不合理現象可望獲得解決。該 草案將繼承保證債務的適用對象擴大至涵蓋成年繼承人,可以就所得遺產 償還債務,超過部分則不必償還,並且溯及既往。
草 案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4 日前開始,繼承人 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承履行債 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22 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此草案通過後,即可清除過去發生的不公不義債務、全面解決「父債子還」 現象。 奇摩財經 2008.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