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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危險年代:白色恐怖情境下的新聞工作者群像(1949-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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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新聞傳播學院

活在危險年代:白色恐怖情境下的

新聞工作者群像(

1949 ~ 1975)

*

陳百齡

**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副教授

摘要

臺灣在1949 年以後歷經一場為期數十年的嚴酷政治鎮壓活動,在這場風暴 中,不少新聞工作者因為各種原因涉入各種政治案件因而蒙塵。作者以1949 至 1975 年間涉及政治案件的新聞工作者為對象,試圖描繪這群新聞工作者的集體 相貌。作者以滾雪球的方法找到108 項個案,並針對每一項個案進行內容編碼和 統計分析。結果發現,當時執政者以迂迴手法打壓新聞工作者,涉案者不僅來自 民營新聞媒體,也來自執政者親信所掌控的黨政軍媒體新聞。多年間不斷重複的 政治案件,促成新聞媒體的寒蟬效應,也因此「白色恐怖」成為此一世代新聞工 作者的共同烙印。 關鍵詞:新聞工作者、威權統治、世代、歷史書寫 DOI: 10.6123/JCRP.2016.014 * 本文為文化部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委託調查研究計畫「50 年代新聞自由與人權保障調查研究案」 (計畫編號:104-10322)部分成果,本文初稿曾發表於 2015 年「世新大學傳媒與臺灣現代性」 國際研討會。作者感謝受難新聞工作者家屬和友人接受訪談並提供文物,計畫共同主持人楊秀菁 博士之鼎力協助,研討會評論人林麗雲教授、蘇瑞鏘教授,以及兩位匿名期刊評審人提供審查意 見和建議,謹此特申謝忱。 ** Email: [email protected] 投稿日期:2015 年 7 月 3 日 接受日期:201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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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前《臺灣時報》總編輯俞國基曾經在訪問中,提及一則軼事,有關於解嚴前 新聞工作者: 一天晚上,幾個報社同事在家裡打麻將,因為聽到搓牌的聲音, 好幾個警察敲門盤問。其實沒有發生什麼事,但一位同事竟然嚇得當 場暈倒。這是當時普遍的心理,害怕警總來抓人,那樣恐懼的感覺, 強烈到讓人足以休克。(俞國基,2000:152) 警察夜半登門盤查,新聞同業卻驚嚇當場暈倒。俞國基引述的這段陳年往 事,道出戒嚴前新聞工作者內心深處隱藏的恐懼感。當年新聞工作者如此反應, 或許並非偶然,而是當時媒體人因應情境的制約反應。敏感一點的讀者或許會問 當年新聞界到底曾經發生什麼事,讓新聞工作者心頭普遍蒙上陰影?到底是些什 麼人受難?被控以何種罪名?受到什麼樣的對待?先前研究囿於歷史因素而尚未 提出這群人的整體形貌。本研究試圖從故紙堆中找出這群新聞工作者,並描繪其 群像。

貳、新聞工作者的歷史書寫

新聞工作者的紀錄,是新聞史論述的一個重要研究領域。新聞工作者的天職 在為公眾報導當代大小事。李金銓(2013:403)曾說,新聞工作者和其身處的 時代,可謂「交光互影」,要深入瞭解新聞工作者如何報導、如何工作,就不能 不考察其當時周遭的時空情境。若轉用社會學語彙來說,就是:「行動者如何和 其社會結構互動」。社會學家Mills (1959: 7) 在《社會學的想像》指出,所謂行 動者和社會結構的關係,可從以下面向加以分析:社會結構有何種特徵?整體和 部分的變與不變為何?這個社會在歷史長河具有何種地位或意涵?行動者如何在 這個社會結構之下活動?他們如何互動?誰被壓制?誰被解放? 傳統的新聞史研究,常反映「成王敗寇」的思考。在新聞人物史論述中,多 聚焦「成功的」新聞工作者個人,或從人物生平出發,或著墨個人新聞工作軌跡, 或評述新聞人物成就的事業及其社會影響。例如,馬之驌(1986)筆下的新聞界 三老兵,陳述馬星野、曾虛白和成舍我三位報人。徐鑄成(2009)所撰的報人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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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鸞先生傳記,都可歸屬於成功新聞人物的論述類型。把目光放在新聞行業裡出 類拔萃的關鍵人物(big shot)身上,例如聲譽卓著的記者,或出類拔萃的新聞媒 體經營者。為成功新聞人物立傳立說,以為後學楷模固然必要。但如果從前述社 會學者的觀點來看,新聞工作者的成功,是新聞工作者和時代相遇的結果,亦即 「時代創造英雄」,人生勝利組的成功,固然是個人努力不懈的結果,但也不能 不考量時代如何成就個人功業。反過來說,時代固然造就成功者,也不免造就挫 敗者,當特定歷史時空造就的社會結構,也可能斲傷或戕害新聞工作者,使他們 蒙塵於歷史之中。歷史總是聚焦於成功者,而極少關注挫敗者。 在臺灣承繼特定的歷史情境,在二次戰後的臺灣新聞界,造就一批歷史的挫 敗者,值得史家關注。 1949 年國民政府撤退來臺,在冷戰二元對立的體系下,選擇和美國為首的 西方國家聯手,當局以反共政策為名,將國家安全無限上綱,動用國家的組織性 暴力,將知識分子和異議人士當作假想敵,進行無情鎮壓(林書揚,1992;藍博 洲,1993),根據國防部 2005 年清查,臺灣在戒嚴前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總計 為16,132 件1。許多民眾因涉入各種政治案件,而被逮捕、拘禁,依〈動員戡亂 時期懲治叛亂條例〉(以下簡稱〈懲治叛亂條例〉)和〈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 條例〉(以下簡稱〈檢肅匪諜條例〉)等特別法起訴和審判,最後遭到判刑、甚 至處決的命運;其中被處死者約5,000 人,被判刑入獄者超過 15,000 人。在解嚴 之後,其中許多案件才被判定為「不當審判」。因此可說,臺灣在1949 年以後 的四分之一世紀當中,國家機器的暴力曾經嚴重地侵犯人權,然而這些的冤、假、 錯案一直到現在,都還沒有完全釐清。 當時在臺灣的許多新聞工作者,因為各種原因而涉入各種政治案件。他們當 中,有人因為懷抱理想加入地下組織活動,有人則因他人言行所牽連,甚或因工作、 地位或財產而遭饞言陷害,因此被情治單位逮捕、拘禁、被軍法起訴、審判。無論 對於新聞組織或個人,涉入政治案件帶來個人的苦難和生涯挫敗,多數人蒙塵之後 抑鬱含恨以終。政治案件中,不僅涉案當事人受到衝擊,有時至親好友也同被波及。 這類話題在事件發生當下觸及政治禁忌,即便在解嚴之後,人心仍未能解禁。然而, 1 根據國防部 2005 年 7 月 31 日提出之「清查戒嚴時期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專案之初步報告,國 防部清查所屬軍法司及新店監獄、各軍(總)司令部名冊,經彙整篩檢,並剔除因初審、覆判及 執行等因素之重複案件後,發現1945 年至 1995 年間,涉案當事人共計 16,132 人(邱榮舉、謝 欣如,2006:68-71)。但倘若計算 1949 年(宣布戒嚴之年)至 1987 年(宣布解嚴之年),則 人數為15,912 人。此外,吳乃德(2006:11)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審判暨匪諜案件賠償基金會」 申請案件數量統計,指出1949 年至 1986 年間共有 6,022 人涉及政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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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所遭遇的種種事跡,卻是臺灣民主進程中不容抹滅的歷史見證。正如身歷其境 的新聞界前輩戴獨行指出,「這群奠定民主基礎付出過代價、獻出過時間和生命的 人們的政治受難事實,留下永恆的紀錄……」(戴獨行,1998:35)。 近年來,隨著各種報人回憶錄或傳記陸續出版、官府檔案解密,以及學術研 究的探問,當年報人們在白色恐怖下的共同經驗,才逐漸通過書寫而公諸於世。 例如,作家王鼎鈞的回憶錄第四部曲《文學江湖》。以作者大事年表做為結尾。 此一年表分為上下兩欄,上欄記載作者個人行誼,下欄則是同一時期國家和社會 的重要記事。細讀之下將可發現,下欄記事中的條目紀錄裡,幾乎每隔數行,便 可到記者、作家或文人遭逮捕和判刑的紀錄。王鼎鈞大事年表和其回憶錄中的書 寫,重現執政者鎮壓文人和知識分子的紀錄,反映當年新聞工作者無以遁形的巨 靈陰影之下,人人自危,不知何時禍患將臨頭。可謂「生活在危險年代」(living dangerously)2。然而,許多先前文獻的書寫都聚焦個別案例,「見樹而不見林」。 本研究主要目的,即試圖進行文獻耙梳,並透過整體分析,試圖建立較為結構化、 整體的知識,以彌補歷史書寫在此一領域之不足。

參、白色恐怖下的政治案件

二次戰後的臺灣,曾經歷過一段嚴酷的政治鎮壓運動,通稱為「白色恐怖」 時期3。但人們對於白色恐怖時期的起迄時間,則有不同說法。最狹義的定義, 是指1950 年 6 月 25 日韓戰爆發後,在其後 5 年期間,執政者在臺灣所進行的持 續性、廣泛而殘酷的政治撲殺運動(侯坤宏,2007;藍博洲,1993:21)。但也 有學者認為,從大陸敗退到臺灣的國民黨政府在1949 年 5 月 1 日發動全臺戒嚴, 至1987 年 7 月宣布解嚴為止,這段期間對於反對分子所進行的暴力壓制行動, 均逾越法律、摧殘人權之舉,因此戒嚴時期即等同於白色恐怖時期(吳乃德, 2006:11)。最後,也有學者認為,從 1949 年戒嚴至 1992 年立法院廢止刑法 100 條、言論不再叛亂構成要件,此一期間屬白色恐怖時期(張炎憲,2014)。

2 The Years of Living Dangerously 是一部 1982 年澳洲電影,描述 1965 年一名澳洲記者在印尼報 導軍事政變的經歷。“living dangerously” 來自義大利文 “vivere pericoloso”,意指「危險之事」, 例如人們身置災區,終日處於危殆情境。片中“living dangerously” 為雙關語,表面上指涉印尼軍 事強人出兵鎮壓民眾的藉口,實際上則暗喻新聞工作者在威權政治下採訪報導的困境。 3 「白色恐怖」典故最早源自法國第三共和時期臨時政府鎮壓巴黎公社的歷史事件,由當時保守派 勢力發動鎮壓革命勢力的行動,被稱為「白色恐怖」。此一詞彙沿用迄今,泛指「擁有政權的統 治者,運用國家機器的直接暴力手段,針對反對現有體制的革命或革新勢力,所進行的超越制度 的摧毀行為」(藍博洲,1993:17)。此一詞彙不僅指陳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打壓異議分子的行 為,亦有人用於描述陳為國民政府在大陸針對共黨的撲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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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稱「政治案件」,係指戒嚴時期依照〈懲治叛亂條例〉和〈檢肅匪諜 條例〉而逮捕、拘禁、起訴、審判和量刑的案件(蘇瑞鏘,2010)。近年來,許 多學者致力於揭露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的真相,並累積相當學術成果。 在先前研究當中,有些學者從法律和政策角度進行分析,例如,裘佩恩 (1995)剖析政治案件的法律類型的演變,以及不同時期法律角色的演變。劉熙 明(1999)則探討兩蔣父子不當介入政治審判的角色。蔡墩銘(2004)則聚焦探 討白色恐怖時期等「惡法」的立法和審判問題。江如蓉、翁大鈞(2006)以死亡 個案為例,探討戒嚴時期國家的權力濫用行為。蘇慶軒(2008)則探討 1950 年 代政治案件和國家建置的關係。蘇瑞鏘(2010)則利用大量案件分析政治案件處 置各個重要環節。上述這些法律政策分析,大致體現了在臺灣威權政治體制下, 戒嚴法律體制做為強人控制工具的本質。 此外,邱榮舉、謝欣如(2006)根據國防部清查案卡資料,對於政治案件的 時序分布,提供較清晰的樣貌。張炎憲(2011)則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 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提供的個案,進行量化分析,展現農、工、學身分當事 人涉及政治案件的樣貌,這些量化統計提供較為整體的樣貌。 相對於法律政策分析,有些學者則聚焦於個別案件或群體的研究。有些學者 係以組織/事件為單位進行探討,例如,林正慧(2009)、梁正杰(2008)、王 漢威(2011)等人針對中共臺省工委會案進行研究;曾培強(2009)探討臺灣民 主自治聯盟案等。也有學者從族群角度進行個案研究。例如,藍博洲(2003)、 邱榮裕(2006)、陳建傑(2011)針對客家族群的政治案件進行研究;汪明輝 (2006)針對鄒族事件討論;楊翠(2006)針對女性叛亂犯在白色政治事件中的 角色;以及陳君愷、蘇瑞鏘(2006)關於威權時代校園政治事件的探討等,均屬 針對某一族群的特定個案研究。 上述學術作品,說明政治案件做為國家暴力和強人政治工具的本質,以及案 件處置的類型,有相當深刻的描述,對於理解本研究的時代背景和法制本質,有 相當助益。然而,從上述這些先前研究中也可發現,白色恐怖時期,知識分子(特 別是持有異議的知識分子)是當時國家機器壓迫的主要對象,過去已知遭處置個 案中,不乏教師、醫師等專業人士。當時的新聞工作者在媒體工作,正是國家機 器監控和鎮壓的主要對象,而這些人的遭遇,也不免影響許多後進者的行為。雖 然解嚴後20 餘年來,有經有不少已知個案陸續受到揭露,但更多個案仍然深埋 歷史塵埃之中。無論從人權駛或新聞史的角度,有必要進行較為全面的、系統性 的調查研究,探索這段期間哪些新聞工作者、因為什麼緣由、受到什麼遭遇。以 為後世之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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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尋找涉案的新聞工作者

本研究所關注的新聞工作者涉入政治案件的研究,探討焦點在於新聞工作的 特定職業角色。往昔威權統治時期,新聞史研究者總是刻意避開這個領域(如呂 東熹,2010)。但近年來,隨著研究環境和史料解禁,這個領域開始出現較多論 述。例如,王天濱(2005:171-202)以專章介紹戒嚴時期政府對新聞自由的箝制, 曾以「新聞與傳播界的文字獄」為題,介紹若干個案。又例如,呂東熹(2010: 95-129)探討政經勢力下臺灣報業的發展,並在「黨國體制影響下的臺灣報業」 闢出一節描述涉及政治事件新聞工作者的遭遇。上述論述主要關切新聞制度和傳 播產業的發展。新聞工作者遭到當局鎮壓、並非論述焦點,而是制度/產業相關 案例。黃順星(2013)研究 1980 年前後進入新聞媒體的政治記者,其論述以世 代觀點做為新聞工作者研究的基調,文中也多處闡釋戒嚴和報禁的影響,然而前 一世代為何?如何延續到後戒嚴時代?其中出現斷裂。這個斷裂需要更多研究史 料加以補強。 本研究所指「新聞工作者」可以界定為「服務於新聞組織、蒐集或編輯新聞 訊息,或從事媒體經營者」。儘管如此,相關概念判準,還是相當複雜。以下依 序討論。 首先,新聞工作者服務於新聞組織。新聞組織可以理解為出版或傳布新聞的 機構,1950 年代新聞組織以平面媒體為大宗,包括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和廣播 電臺,例如《新生報》、《中華日報》、中國廣播公司等。但比較困難的是政府 為特定目的成立的外圍組織;例如,由調查局成立的《大道通訊社》,或者由政 黨或異議團體的機關報如《臺灣青年》。這些組織是否也可以歸類為新聞媒體? 其次,是「新聞工作者」的定義:最狹義的新聞工作者,泛指任職於新聞 組織,並專責新聞採訪或編輯的人員。包括記者、編輯,以及管理採編人員的編 輯和採訪主任等均屬之。更廣泛一點的定義,則涵蓋所有和編採人員協力產製新 聞、或者和採編人員一同為新聞內容負責的人員。例如,撰寫社論的主筆、核對 文稿的校對、存取檔案的資料員,以及排版印刷工人等。倘若更廣泛一點的定義, 則包括負責媒體經營業務或行政管理的從業人員。在早期,新聞媒體分工未如今 日精密,新聞組織從業人員必須兼做新聞報導和營運兩方面的工作,例如地方分 社主任;有的則專責於新聞機構的經營和管理工作。最後,關於新聞工作者最廣 泛的定義,則涵蓋非現職人員,也就是曾在媒體任職,但在案發時已不在新聞組 織任職者。這是因為有些當事人雖已離開新聞工作,或轉任其他工作,但涉案原 因和先前任職新聞組織有關,因此必須計入。例如,1950 年涉及俄諜案的李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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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是《中央通訊社》記者,但被捕時是省政府英文秘書,以及1953 年因「資匪」 被誣下獄的《公論報》前總經理陳其昌4,以及曾任《人民導報》的夏邦俊,被 捕時擔任教育廳督學5。往往現職新聞工作者,其上被捕/遭指控原因未必和新 聞組織或新聞工作有關,反過來說,已經離職的前新聞,其案情反而和新聞組織 或工作有關,因此到底應否按照現職身分認定,也值得商榷。 第三,一般所指「政治案件」,主要類型包括:「以非法方法顛政府而著手 實施」、「參與匪黨或非法組織」、「包庇或資助匪徒」,以及「知其為匪徒而 不報」。但從初步過濾的案件當中發現,由於當時官方寧嚴勿縱的態度,許多當 事人即便未涉案,但最終仍以其他罪名繫獄,例如,「偽造文書」、「侮衊元首」 等。關於政治案件之範疇,究竟應該採取較嚴格的、官方的定義?亦或是較為廣 泛的定義?也值得商榷。 最後,如何界定本研究所謂「涉案的新聞工作者」。在戒嚴時期,新聞工作 者遭約談並拘禁,似乎是常見之事。被指控上述罪嫌並定罪,固屬「涉案」。但 仍有灰色地帶。例如當事人在遭拘禁期間,因不明原因死亡或自殺,例如1969 年《新生報》副總編輯單建周和記者沈源嫜,因死亡而未遭定罪,是否屬於「涉 案」?被情治單位拘禁後釋回,雖然未定罪但長時間繫獄,例如1950 年任職《新 生報》南版的張繼高,只因故舊李朋贈以皮帶而遭拘禁長達8 個月,雖然最後無 罪釋回,但已造成終生傷害,是否納入涉案範疇?究應以官方有無定罪為度?或 者應以當事人所受衝擊大小為度?

伍、資料蒐集和分析

本文的目的在尋找和勾勒1949 年代時期的新聞工作者圖像。從以上幾種類 型的文獻資料的分析,可知先前文獻對於本主題著墨有限,資料分散不同目的的 出處,令人難以一窺全貌。因此本文擬藉由透過社會科學方法,蒐集基本資料, 試圖描繪出1949 至 1975 年之間涉入政治案件的新聞工作者們的樣貌。 4 陳其昌,1904 年生於臺北汐止。在日求學期間參與中國學生之救國反日活動遭遣返。1929 年追 隨蔣渭水領導的臺灣民眾黨,出任該黨主幹(秘書長)兼組織部長。光復後返臺,1947 年和李萬 居共同創辦《公論報》擔任總經理。1953 年因資助《公論報》離職同事黃培奕,被指控「資匪」 罪名,判處無期徒刑。 5 夏邦俊(1904 ~ 1986)被捕時為省教育廳督學,因先前 1947 年曾在《人民導報》和任職編輯, 1950 年國防保密局破獲鹿窟案後追查呂赫若社會關係,循線逮捕夏邦俊,並誣以「為匪宣傳」罪 名。事因和結果之間存在相當時間落差,例如林西陸(1898 ~ 1967)、蔡鐵城(1923 ~ 1953) 均屬二二八縱放,至1950 年代再秋後算帳,這類例子並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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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研究資料蒐集期間設定在1949 年至 1975 年之間。根據「不當審判 基金會」賠償案件的統計數字,白色恐怖90% 以上案件發生在 1970 年代前(吳 乃德,2006:13),同時 1949 年蔣介石來臺至逝世的 25 年間,可視為一個完整 的時間區段,本研究將資料蒐集期間設定在1949 年至 1975 年間。 為了避免資料疏漏,採用最寬鬆的定義,亦即包括第一至第四層的所有定 義。因此本文所指涉的「新聞工作者」範疇,涵蓋了:一、新聞編採人員;二、 產製協力人員;三、新聞組織營運管理人員:以及四、當事人曾任職新聞組織、 但案情和新聞組織相關。資料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涉及政治案件,係發生於 1949 年至 1975 年間;二、文獻指明當事人符合上述的廣義新聞工作者,則納入 檔案。

一、資料蒐集

根據蘇瑞鏘(2010:28)的分類,政治案件史料來源可區分為三大類,亦即: 檔案資料、機關編印資料,以及回憶資料。 (一)政府檔案 指政府機構處理政治事件,在時效消失後留下之正式或非正式紀錄。例如, 檔案管理局所典藏的國防部各種政治案件處置檔案,以及國史館所藏總統府批示 檔案,以及戒嚴時期匪諜及不當審判補償基金會的審請案件檔案,均屬之。官方 檔案是政治案件的一手資料,因而具有史料價值,但由於官方檔案但往往也反映 當時和受處置者對立的立場。特別是涉及政治案件時,當局為達成其目的,而炮 製涉案事實,因此單純倚靠官方檔案,反而無法一窺全貌。 (二)機關出版或編印資料 若干政府機關承辦政治案件業務,也曾編輯或出版相關資料彙編,例如李敖 編(1991)原國家安全局編印《歷年辦理匪案彙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73 ~ 1977)編輯之《要案紀實(第 1 ~ 5 輯)》等,均屬之。這類資料主要做為 辦案人員之參考,近年來陸續流出。此外,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8a, 1998b, 1998c, 1998d, 1998e)所出版之《臺灣地區戒嚴時期五○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 (一 ~ 五)》以及補償基金會委請學者進行專題研究之專題報告,亦為機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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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憶資料 回憶資料,涉案當事人或家屬回憶往事所建構的史料。包括回憶錄和口述歷 史。新聞工作者個人回憶錄、傳記或憶往文章。許多新聞工作者在退休之後撰寫 回憶錄,在書中記載政治案件的片段。除了前述王鼎鈞(2009)之外,龔德柏〈蔣 介石黑獄親歷記〉(1969);戴獨行《白色角落》(1998);薛心鎔《編輯臺上》 (2003);王景弘《慣看秋月春風》(2009);以及何榮幸等人合著的《黑夜中 尋找星星》(2008)等著作,都是從新聞工作者第一人稱出發,回顧新聞工作生 涯中,自己或同儕遭逢政治案件的經驗。 此外,晚近由官方或民間機構所做的口述訪談,是由採訪者引導受訪者(受 難者本人或其家屬)以錄音或錄影方式,紀錄訪談對話過程,做成文字或影像紀 錄(林德政,2015:4)。所提供的口述資料或文物,由當事人生命史出發的深 度口述採訪,可以「帶來更多樣性、差異性的詮釋可能性」(曹欽榮,2008: 179);不僅可以和現存檔案內容互相印證或補充,也可能透過比對解決若干衝 突(蘇瑞鏘,2015)。例如,中央研究院臺史所針對受難者女性家屬的口述歷史, 以及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出版的系列口述訪談。但也由於主要來自當事人自身或同 儕的陳述,缺點在於記載有限,往往僅有人名和案情概要,內容相當零碎,許多 案件來自個人聽聞,也缺乏來源引證。

二、檔案數位化和資料分析

(一)匯集名單 本研究採用滾雪球的方式蒐集資料,先從回憶資料開始,選擇資料量較豐富 的著作(例如,王鼎鈞,2009;戴獨行,1998 等)做為起點。抄錄當事人姓名、 身分及涉案資料等,再以此為基礎,比對其他回憶資料名單,並同時進行勘誤, 經過交互比對之後,建立初步名單。其次,使用初步名單比對機關出版或編印資 料(例如,國家安全局《歷年辦理匪案彙編》、調查局《要案紀實》、臺灣省文 獻委員會《臺灣地區戒嚴時期五○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等),以補強資料內 容。最後,再針對個案,引用官方檔案進行核對和資料補充。總計獲得涉案新聞 工作者共108 名(參見附錄一)。 (二)建立當事人檔案 建立個人檔案。研究人員以上述徵集而來的名單為基礎,透過人權館籌備處 協助,向檔案管理局申請檔案複本,並檢索各種紙本文獻和網路資料庫,回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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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資料彙編、以及學術論文等建立當事人檔案(profiles),部分個案也進行家 屬口述訪談。資料經過辨識和分類,以及文獻之間的交叉比對之後,方得確認個 別檔案內容6。所有檔案內容均以表列格式儲存於電腦試算表軟體Excel,經過濾 短期監禁者之後,共計108 項個案。 (三)內容編碼和統計 原始檔案以文字為主,內容經過查證確認之後,再依照研究需要、建立欄位。 每一筆資料有18 個欄位,包括:生/卒年代、籍貫、學經歷、任職媒體類型、 部門、職級、罪名類型、刑罰境遇等。最後,編碼員根據編碼表,為108 項個案 內容,逐筆進行內容編碼。編碼結果再以統計軟體SPSS 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 以下說明結果。

陸、涉案新聞工作者群像

首先觀察出生年代,本研究個案(N = 108),出生年分分布在 1891 年和 1932 年之間,中位數為 1920 年,眾數則為 1922 年。若以 10 年為單位計算,則 可發現1921 ~ 1930 年間出生 48 人(44.4%)最多。1911 ~ 1920 年間出生 39 人 (36.1%)次之,第三則為 1901 ~ 1910 年間出生者,占 13.0%。 其次,觀察案發時間,本研究個案的案發時間分布於1949 年至 1973 年之間。 平均每年4.3 件,中位數為 1953 年,眾數為 1950 年(26 人)。個案數量的時序 分布,如圖1 所示。 上述資料顯示,國府撤退至臺灣的最初五年(1949 ~ 1953)有 63 件個案, 占總案件數58.3%,平均每年 12.6 件。相對而言,其後的 21 年(1954 ~ 1975)間, 共有45 件個案,占總數 41.7%,平均每年 2.05 件。但此後每年都陸續有規模超 過一人以上的案件發生,1957 年、1966 年和 1970 年人數尤多,因此可說這類案 件發生頻率是持續且未間斷。上述個案數量分布趨勢,顯示新聞工作者涉及政治 案件數量最初五年(1949 ~ 1954)比例遠高於其後的十數年,此一數量分布,和 先前根據「不當審判基金會」賠償案件的研究結果大致相符(邱榮舉、謝欣如, 2006)。 6 例如,吳思漢何時離開《新生報》?說法不一。最後依照藍博洲引述老臺共黨人王萬得的說法, 吳思漢二二八事件期間係在上海,在離臺之前還開過一家書店。由此推斷,吳思漢在《新生報》 時間約在1945 年 10 月至 1947 年初之前。參見藍博洲(2010)所出版的《尋找祖國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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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出生地區分,當事人來自大陸地區者79 人(73.1%),出生於臺灣地 區者26 人(24.1%)。此外有 3 人(2.7%)出生於東南亞國家。張炎憲(2011) 援用「補償基金會」資料庫中的農、工、學相關檔案,逐案清查職業類別與案情, 整理身分資料,最後進行量化分析。該文題旨和本研究相似,因此和本研究資料 互相參照。以百分比進行比較的結果如表1。 根 據 張 炎 憲(2011) 統 計, 出 生 於 臺 灣 的 農 民 受 難 者 占 92.8%, 工 人 86.8%,校園師生占 48.2%,都以臺灣出生者為多。但本研究則發現,新聞工作 者高達73.1% 出生成長於大陸;相對而言,新聞工作者則僅占 24.1%。這個現象 可能和二二八事件後臺灣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替換有關。1947 年二二八事件發生, 臺籍媒體主管也遭鎮壓,許多民營報刊關門,黨政軍機構接管或改組新聞機構, 臺籍新聞工作者則選擇退出媒體。當1949 年國共鬥爭局勢逆轉,許多大陸報人 也避秦來臺,迅速彌補媒體工作缺口,因此1950 年代初期媒體中大陸來臺者比 圖1:涉案新聞工作者事發年代分布圖(N = 108)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新聞工作者 農 工 學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臺灣出生 26 24.1 783 92.8 745 86.8 547 48.2 大陸出生 79 73.1 61 7.2 113 13.2 589 51.8 海外地區 3 2.8 N/A N/A N/A N/A N/A N/A

表1:涉案新聞工作者和農、工、學身分政治受難者的出生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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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很高。其次,個案中也包括海外僑報的新聞工作者。特別是鄰近的菲律賓,國 府和當地執政者聯手引渡僑報報人回臺囚禁判刑7,這個現象說明,當時執政者 對新聞媒體的監控鎮壓,不僅止於本地媒體,也擴及海外華人報紙。 再從案件發生時個案年紀觀察,除3 則生年不詳個案之外,其餘 105 則個案 中年齡最大為63 歲,最小為 19 歲。平均年齡為 38 歲(中位數為 35 歲,眾數為 29 歲)。若以 10 年為組區分,則 21 ~ 30 歲組有 35 人(34%)比例最高;其次 是31 ~ 40 歲組 29 人(27.4%);第三則是 41 ~ 50 歲組,21 人(20.5%)。從涉 案新聞工作者年籍資料可推知,這群人大約出生於1911 年前後的 20 年間,大陸 來臺者曾經歷二次大戰、國共內戰,在臺出生者則歷經過二二八等歷史事件。年 籍分布相當均,顯示新聞工作者涉案不因資深或資淺而有差異。 第三、針對個案學歷分析,所有個案(N = 108)扣除缺漏資料 8 筆之後, 獲得105 筆資料。其中 58 人(55.2%)研究所、大學、學院或專科畢業/肄業, 曾就讀或畢業自中學、師範、職校或軍校者為32 人(30.5%)。以上兩項數字合 計,可知涉案者就讀高中或專科人數達90 人(85.7%),顯示個案多為當時社會 中的知識分子或文人。 當事人任職的媒體,以報社比例最高,108 人當中有 92 人(85.2%)任職報社; 其次是雜誌9 人(8.4%);電臺 4 人(3.7%);以及通訊社 3 人(2.8%)。由於 當時報紙是最主要的新聞媒體,因此報社也成為主要的涉案者的來源見表2、3。 表3 涉案人數的排序可以看出,出身民營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涉案者 58 人 (53.7%),出身黨政軍營經營的媒體者,則為 50 人(46.3%),就單一媒體而 言,當時為省政府所轄的《臺灣新生報》個案數最多,涉案者達20 人(18.5%)。 民營媒體則以《公論報》和《自立晚報》涉案人數較多。值得注意的是,儘管 7 例如 1950 年代被捕的前馬尼拉《商報》記者林華新、馬飄萍,1967 年被捕的同一報紙經營者于 長城、于長庚兄弟等人,以及1967 年被捕的非洲模里西斯《中央日報》總編輯徐瑛,均是境外 報人。 媒體類型 數量 % 報社 92 85.2 雜誌 9 8.3 電臺 4 3.7 通訊社 3 2.8 表2:當事人服務媒體類型(N = 108)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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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導報》和《和平日報》等報刊在1947 年二二八事件期間已遭查封,但其 成員在其後20 年間仍遭到情治單位追捕、查緝和問罪,一直持續到 1970 年代初 期8。 在二二八事件中遭到鎮壓的新聞工作者多為媒體領導階層,白色恐怖時期的個 案是否也是如此?為了瞭解這個問題,我們將個案依照部門區分為編採(如記者、 編輯、校對等)和營運(如會計、行政人員)兩類;並根據位階高低,區分為主管 (總編輯、社長、主筆、採訪主任等)和基層兩類層級。在所有個案(N = 108)當 中,任職採編部門個案有94 人(87%),任職營運部門有 14 人(13%)。另一方面, 基層員工為81 人(75%),而主管則為 27 人(25%)。上述資料顯示,將近九成 個案屬於編採人員,而基層員工和主管涉案比例約為三比一。如表4 所示。 因此,我們或許可以說,白色恐怖和二二八事件中涉案的新聞工作者,有些 不同。二二八事件中遭到殺害和關押者,以媒體領導階層為主。但是到了白色恐 怖時期,鎮壓和監控對象已經不只是媒體領導階層,基本上已經擴散至所有編採 和營運部門的每一個基層員工9。 8 涉案當事人所服務媒體名列如下,當事人姓名依照被捕年分排列,括號內數字係指被捕年分;加 註星號者,係遭剝奪生命權。曾任職《人民導報》者:楊毅(1950)*、呂赫若(1950)*、黃榮 燦(1951)*、夏邦俊(1954)、白克(1962)*、吳在忍(1970)。曾任職《和平日報》者: 楊逵(1949)、陳正坤(1949)、蔡鐵城(1950)*、林荊南(1950)、林西陸(1951)、李建 章(1951)*、劉占顯(1952)。曾任職《中外日報》者:陳石安(1966)。 9 作家王鼎鈞(2009)自傳第四部《文學江湖》以諷刺口吻所下的標題「匪諜就在你身旁」,正提 供了這個歷史場景的絕佳註解。 經營者 數量 % 政府 28 25.9 政黨 10 9.3 軍方 12 11.1 民間 58 53.7 表3:當事人服務媒體經營者(N = 108)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部門 層級 合計 主管 基層 採編 17 77 94 營運 10 4 14 合計 27 81 108 表4:當事人職位層級分析(N = 108)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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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涉案新聞工作者的境遇

在敘述過個案的集體樣貌之後,接著分析當事人的境遇。以下擬針對當事人 問罪類型,以及遭處置程度,進行資料分析。

一、問罪類型

本研究所稱「罪名」,是指當事人被認定涉及政治案件,當局所起訴和判決 所呈現的罪名,未必是當事人真正觸犯的事實。本研究所指政治案件,是指適用 法條為〈懲治叛亂條例〉和〈檢肅匪諜條例〉而遭處置的新聞工作者,但也有些 新聞工作者係被控以其他罪名。當同一個案以兩個以上罪名入罪時,則選擇較重 罪名。經過編碼之後進行統計,茲如表5 所列。 表5 顯示,所有個案(N = 108)當中,最常見的問罪名目是「參加叛亂組 織」,亦即〈懲治叛亂條例〉第5 條所稱「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依此罪 名處置者共計34 人(31.5%)。根據這些個案書類內容,可知當時對於所謂「叛 亂組織」認定非常寬鬆10。所謂「叛亂組織」,並不限於中國共產黨(或共青團), 而是擴張解釋至所有抗日組織或左派團體,甚至於國共合作時期合法的組織或團 體11。其次,所引述證據則來自於個案或證人口供(自白書)或訊問筆錄,其中 不乏嚴刑逼供下產物。當時兩岸沒有任何往來,情治單位自行認定指控內容,也 缺乏交互查證程序12。因此,「參加叛亂組織」往往成為羅織入罪工具。 本研究發現,上述「參加叛亂組織」罪名,經常被安插在大陸來臺的新聞工 作者身上。本研究資料顯示,遭此罪名處置者34 人當中,出生臺灣者僅 5 人, 其餘28 人來自大陸,占 82.4%。從這些個案判決書發現,所謂「叛亂組織」範 圍極為廣泛,這些由官方片面認定的「叛亂組織」,其實多為1949 年之前的抗 10 例如,1951 年被捕的中廣播音員王玫,被指控在 1941 年抗戰期間「參加華中軍區農抗服務團 活動」,該組織被認定為「叛亂組織」;1958 年被捕的《新生報》董事會秘書徐瀚波,罪證是 1937 年在南平「參加民族解放先鋒隊」等。這類團體均為抗戰時期的抗日團體,至多是左派組織, 但並非真正的共產黨組織。 11 例如,1956 年被捕的《徵信新聞報》編輯周西,因 1946 年間在南京期間曾經參加民社黨革新派 而遭認定「參加匪黨組織」;1962 年被捕的《南光雜誌》主編林斌被指控 1947 年在香港停留期間, 曾經「參加國民黨革命委員會」,都是以當事人在來臺前參加當時合法的組織或團體為由,而控 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名。 12 例如,1962 年被捕並判刑的《東京新聞》駐臺特派員王沿津被誣指曾「面見周恩來」,以及 1970 年被捕並判處死刑的《臺灣新生報》副總編輯童常被誣指「奉命來臺發展組織」,均無直接 證據。前者係以證人口供,後者則以自白書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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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期間的組織13。即便當事人來臺已無任何組織活動,但只要當事人未曾自首, 則官方認定參與叛亂組織行為「視為繼續中」14。 新聞工作者另一個經常遭入罪的類型是「非法顛覆」、「意圖破壞國體、竊 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共計33 件個案 (30.6%)。經比較罪名和刑度可知,「非法顛覆」問罪刑度非常重,33 件個案 中判處死刑達24 件(72.7%),亦即超過七成判處死刑。綜合個案,個案判決書 所指「非法顛覆」涉案情節大致可歸納為三類:一類是涉及以新聞工作者身分蒐 集情報、或傳遞情資等15。第二類則是吸收黨員、擔任幹部或發展組織等16。第三 類則是滲透新聞組織、影響民心士氣。特別是第三類案例,大都和當事人參加讀 書會、或傳閱所謂「反動報刊」,或指導文藝活動有關17。但即便這類情節涉及 13 例如,《大華晚報》董事長李荊蓀被控 1935 年在閩「參加匪黨組織」,但組織為何始終語焉不詳, 且無直接證據,僅以同案被告俞棘以及一封書信為證。1953 年被捕的《新生報南版》編輯王泛洋, 遭指控的罪證是就讀武漢大學期間曾參加「學運團體」,但書類完全未說明「學運團體」為何? 該團體究竟和「匪黨組織」有何關連?即將當事人交付感訓。 14 關於叛亂行為存續之認定,1956 年 11 月 26 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68 號解釋文略為:「凡曾參 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 15 例如,1950 年被捕的《掃蕩報》記者鄒曙,因被控為洪國式蒐集軍政消息而被處死刑;1951 年《國 語日報》校對馬學樅因涉及蘇藝林案,被控為在逃被告于非擔任交通(聯絡員)而遭判處死刑。 1953 年《中華日報》駐員林記者林茂雄被指控「參加臺灣革命同盟」,並且「刺探沿海軍事部署」, 遭判死刑。 16 例如,1950 年涉及「臺北市工作委員會案」的前《新生報》編譯吳思漢,因指控在臺北市「發展 工人、街頭分部」而遭判處死刑。1950 年涉及洪麟兒案的《掃蕩報》霧峰分社業務員林庚盛,被 指控「發展組織」、「擔任幹部」而判處死刑。1951 年涉及林秋祥案的基隆《民鐘日報》桃園分 社業務員洪振盛,因被指被指控「擔任組織幹部」並「吸收黨員」而判處死刑。 17 例如,1951 年,前《人民導報》編輯黃榮燦在 1951 年被捕,遭指控「指導合唱團、推動木刻藝術, 從事反動宣傳」判處死刑;1953 年被捕的《中華日報》南版編輯江流和溫幹群同遭處判死刑,罪 證為「參加讀書會、討論社會問題、傳閱反動書刊」;1958 年被捕的基隆《民眾日報》記者林振 霆,罪證為「在滬參與叛亂組織,來臺煽動群眾擾亂治安」,遭判無期徒刑,坐牢32 年;1967 罪名 個案數 % 備註 參加叛亂組織 34 31.5 〈懲治叛亂條例〉第5 條 非法顛覆 33 30.6 〈懲治叛亂條例〉第2 條 為匪宣傳 11 10.2 〈懲治叛亂條例〉第6 條、第 7 條 知匪不報 8 7.4 〈檢肅匪諜條例〉第9 條 包庇匪徒 1 0.9 〈懲治叛亂條例〉第4 條 其他罪名 3 2.8 〈刑法〉洩漏軍機罪、偽造文書罪等 缺書類檔案 18 16.7 缺乏起訴書、判決書或裁定書檔案 表5:當事人遭問罪名目(N = 108)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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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口語、文字或集會結社等無關暴力行為,但可能遭到放大,而被解釋成所謂 「叛亂行為」,一旦遭認定為「非法顛覆政府」而遭入罪,則判處重刑。 第三類是「為匪宣傳」,亦即〈懲治叛亂條例〉第6 條「散布謠言或傳播不 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搖動人心者」或第7 條「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 利於叛徒之宣傳者」。依本條處置共計11 人(10.2%)。這類罪名即俗稱的「文 字獄」。但根據本研究個案,新聞工作者因上述罪名入罪的比例,反而不如前 「非法顛覆」和「參加叛亂組織」。這個問罪名目也可區分為兩類:一類是針對 政經時事評論,則被指為共黨同路人,或為匪張目18。另一類則是報導或評論涉 及軍政大員,特別是蔣介石本人19。有時則因和友邦美國政府政策不同調,亦遭 入罪20。 第四類是「包庇叛徒」,亦即〈懲治叛亂條例〉第4 條第 7 款所指「為叛徒 征募財物或供給金錢資產者」或同條第7 款「包庇或藏匿叛徒者」。例如,1951 年被捕的前《公論報》總經理陳其昌,被控「資助前《公論報》同事黃培奕」遭 判無期徒刑。第五類罪名是「知情不報」,亦即「知情不報」,意指當事人「明 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而入罪21。 此外,個案中有18 項個案(16.7%)缺乏起訴書或判決書等書類檔案22,但 根據回憶錄和傳記等二手資料記載,這些個案的際遇最後區分三類:(一)個案 因無罪而釋放,雖未遭判刑,卻被長期關押23。(二)個案在偵訊期間死亡或此 後下落不明24。(三)個案則以「自新」名義釋放、之後由情治單位繼續「管考」、 年被捕的模里西斯《中央日報》總編輯徐瑛罪證是「偽裝反共、滲透僑報,動搖華僑反共信心」, 遭判15 年徒刑。 18 例如,1949 年楊逵因撰寫〈和平宣言〉而遭判 12 年有期徒刑,同案《新生報》臺中分社主任鍾 平山,亦因閱讀和提供意見而遭判刑10 年徒刑。 19 1949 年被捕的《自由論壇》總編輯方菁,因撰文評論軍政大員「挑撥人民政府感情」而入罪; 1953 年因撰寫國慶花絮被捕的《自立晚報》記者田士林,因「侮辱總統,散布猥褻文字」而交付 感化三年。 20 例如,1970 年,馬尼拉《商報》總編輯于長城、于長庚兄弟,因「鼓吹反動菲華同化政策,和美 國唱反調」而遭菲律賓政府以軍機遞送回臺,二人同遭軍事法庭裁定交付感化。 21 例如 1950 年被捕的《美聯社》記者莊漢江,因和被控為蘇聯間諜的前《中央社》記者李朋住同 一寓所,李被捕時代其告知友人,而遭交付感化;1957 年被捕之《公論報》主筆倪師壇,因「知 其中學同窗徐瀚波為匪」而不報,被判六年徒刑。 22 本研究查詢的主要資料來源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的檔案,蒐集過程中發現,許多案 件僅有國防部軍法局和軍備局檔案,亦即僅有覆判和執行資料部分資料,但缺乏起訴和初判資料。 23 例如《新生報》南版記者張繼高被關押八個月,以及《徵信新聞》編輯吳博全均遭關押超過二年。 24 例如前《中華時報》記者鮑世傑、前《和平日報》記者劉占顯,以及《新生報》記者沈嫄璋、副 總編輯單建周,以及《公論報》記者許明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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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25。此外,若干個案遭交付感訓,但當經查詢檔案管理機構,卻未見書 類檔案26。 雖然問罪類型並不反映當事人是否真實罪責,而僅能反映當局認定的罪責。 但是,問罪類型之間的比例關係仍值得注意。照理說,新聞工作主要提供社會公 眾訊息,新聞工作者最可能因報導而問罪,因此先前文獻(王天濱,2005;呂東 熹,2010)以「文字獄」形容此一期間新聞工作者的遭遇,然而本研究發現卻非 如此。照理說,「為匪宣傳」條文構成要件直接涉及新聞報導和評論內容,所以 如果是新聞工作最容易涉及的類型,理當是「為匪宣傳」。但本研究發現,「為 匪宣傳」僅占10.2%,其比例遠低於「參加叛亂組織」(31.5%)和「非法顛覆」 (30.6%)。顯然其中有曲折。為何本研究資料和上述想像有出入?本文稍後在 綜合分析部分再深入討論。

二、遭處置的類型

所謂處置程度,是指涉案新聞工作者受到國家機器規制刑罰的程度。在此一 時期,當事人一旦遭到逮捕起訴和審判,多難逃國家機器的處罰。本研究依照處 置程度區分為:死刑、長期徒刑(5 年以上)、短期徒刑(5 年含以下)、交付感訓、 自新、長期關押,以及其他等7 種類型27。如表6 所示。 觀察表6 可知,108 則個案當中,刑罰類型最多為長期徒刑(31.5%),死 刑次之(24.1%),接著是交付感訓(16.7%)和短期徒刑(13.0%)。當事人涉 案在未受起訴審判之前死亡者,列為其他(5.6%)28。但如果將死刑人數和死因 不明都視為生命權的剝奪,人數將增至29.7%,亦即受處置者中有三成遭剝奪生 命權。 比對張炎憲(2011:48-58)針對農工和校園涉案者的統計結果,農民涉案 者判處死刑比例為14.1%;工人為 13.8%;學校師生則為 10.8%。相對而言,新 25 例如前《公論報》職員黃培奕、《聯合報》記者楊蔚、《臺灣新生報》記者徐雪影,以及《民族晚報》 記者周君平。 26 例如,《自立晚報》記者田士林、編輯姚含煙、《臺灣新生報》編輯阮貴堯、前《人民導報》編 輯吳在忍,以及前《和平日報》記者林荊南等。 27 本研究所稱「長期關押」,係指新聞工作者因涉政治案件而遭當局羈押超過四個月者。雖然憲法 有明文規定,人民不得受軍事審判,羈押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月,延押不得超過二月。但白色恐 怖時人民遭不法羈押情形相當普遍,政治犯被捕超過四月者比比皆是(蘇瑞鏘,2010:170)。 28 例如,1966 年《新生報》記者沈嫄璋係偵訊期間遭刑求致死、1969 年《新生報》副總編輯單建 周係受偵訊後跳樓自殺;又如1950 年前《人民導報》編輯呂赫若係逃亡期間遭蛇吻死亡;或如 許明柱、鮑世傑死因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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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工作者判處死刑的比例是24.1%。受處置的新聞工作者每 4 人中就有 1 人被判 處死刑,其比例遠高於農、工和校園族群。如表7 所示。 從先前分析可知,本研究涉案新聞工作者,多為學歷較高的知識分子,傳統 上文人手不能縛雞、亦無法提槍打仗、遑論作亂造反。況且其中有許多當事人係 隨國民黨政府來臺避秦者。然而新聞工作者一旦涉案,判死機會卻遠高於農、工、 學身分當事人。此一現象,或許和「叛亂」法律概念有關,在1992 年廢除舊《刑 法》100 條之前,叛亂刑責不以「暴力」為構成要件,特別是在 1950 年代,言 論或集會活動,往往被擴張解釋為「叛亂活動」,新聞工作者在這些活動中若為 「首謀」,則罪責往往加重。

捌、綜合討論

「獵巫」(witch hunt)一詞語出中世紀歐洲,原指搜捕女巫與巫師,或施 行巫術的證據而將被指控者帶上宗教審判法庭,接下來數個世紀,人們一旦被控 為與魔鬼往來的異端者,往往經酷刑折磨後被活活燒死。數以萬計的受害者因此 喪命。美國在1950 年代,由威斯康辛州參議員麥卡錫主導的國會,透過聽證會 刑罰類型 數量 % 備註 長期徒刑 34 31.5 5 年以上徒刑(含無期徒刑) 死刑 26 24.1 槍決 交付感訓 18 16.7 3 年為期(得延長) 短期徒刑 14 13.0 徒刑1 至 5 年之間 長期關押 7 6.5 6 個月至 2 年不等 自新 3 2.7 雖未受刑但遭當局管考運用/驅遣 其他 6 5.6 自殺/刑求致死/死因不明/死於監禁 表6:個案遭處置的程度(N = 108)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新聞工作者 農民 工人 校園師生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死刑 26 24.1 119 14.1 118 13.8 123 10.8 徒刑 45 42.1 533 63.1 569 66.3 555 48.9 交付感化 18 16.8 81 9.6 127 14.8 276 24.3 其他 17 15.9 111 13.2 44 5.1 182 16.0 表7:涉案新聞工作者和農、工、學身分政治受難者的受刑類別比較 資料來源:部分資料來源為張炎憲(2011: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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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各種媒體渲染,大規模迫害被疑為左傾的文人和知識分子。白色恐怖時期下的 臺灣,有超過四分之一世紀的時間籠罩在獵巫情境下,而新聞界正是其中最慘重 的災區之一。 本研究初步涉案新聞工作者群像。將先前資料加以統整,我們試圖討論以下 問題:涉及新聞工作者,到底真是匪諜?還是用以掩飾當道的遮羞布?黨政軍營 媒體的從業人員們,到底是幫兇?還是受害者?匪諜事件如何成為世代烙印?

一、涉案新聞工作者群像

本研究針對1949 年至 1975 年間涉及政治案件的新聞工作者進行調查研究。 本研究共蒐集108 則個案,針對這些個案進行統計分析,試圖勾勒這群新聞工作 者的樣貌,以及境遇的分布。 本研究統計顯示,這群新聞工作者大多出生於1921 ~ 1930 年間。涉案者平 均年齡為38 歲,但以人數論,21 ~ 30 歲組占約三分之一。學歷在中學以上者占 85.7%,大學以上學歷者則為 55.2%。以出生地區分,臺籍占 24%,有 73% 來自 中國大陸。這群新聞工作者85 % 任職報社,其他 15% 分布在雜誌、電臺和通訊 社。他們當中87% 是採編部門成員,13% 為營運人員。超過七成個案為基層員工, 主管僅占三成。涉案人當中53.7% 來自民營新聞媒體,46.3% 屬政、黨、軍經營 的新聞媒體。 以年代區分,近六成個案出現在1949 ~ 1953 年間,亦即宣布戒嚴及實施〈懲 治叛亂條例制〉的最初五年。新聞工作者最常遭到問罪的類型是「參加叛亂組 織」,34 人(31.5%)因此而入罪。與此相當的是「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 33 人(30.6%)。至於以言論入罪的「為匪宣傳」或污衊元首類型,則有 11 人 (10.2%)。「知匪不報」8 人(7.4%)。 至於涉案後的境遇,當事人遭判處死刑者26 人(24.1%),其比例遠高於其 他受難族群。遭剝奪自由權者73 人(67.6%),其中最多的是刑期 10 ~ 15 年的 徒刑。1950 年代初期、當事人多因「非法顛覆政府著手實施」罪名,但在 1960 年代以後,則「參加叛亂組織」為多。經比較先前研究,則可發現新聞工作者來 自大陸比例較其他族群為高,遭判死刑人數比例,也高於其他身分當事人。

二、未竟的資料之旅

本研究總共蒐集了108 項個案,並針對個案進行資料蒐集和分析。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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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研究所列舉的資料,屬於不完全統計。包括:(一)線索不足:本文以滾雪 球方式進行第一輪資料蒐集,但初始資料僅提供少許線索,不足以進行檢索29。 (二)檔案缺漏:根據監察院報告,關於戒嚴時期政治案件檔案,並未完全釋出, 因此名單仍難以周全30。研究人員訪談部分當事人家屬時,也發現先前未曾揭露 的當事人姓名。例如,起訴前死亡的當事人無檔案可查(如單建周等),或交付 管訓處分的裁定書,往往難以尋獲檔案資料31。加以官方檔案中未必記載當事人 職業身分,除非詳閱案卷,否則無法辨識。例如,《新生報》編輯阮貴堯便是在 受難者家屬口述訪談中獲得線索而尋得32。(三)機構障礙:檔案法雖要求檔案 應送典藏機構,但有許多檔案缺位,同時典藏機構人處理程序繁冗,過程往往曠 日廢時33。其次,近年來民眾資料保護意識高漲,典藏資料機構因避免涉訟,往 往以個資保護為由,拒絕提供資料或限制資料呈現(例如,塗抹當事人姓名), 致使學者無法取得資料。再以「不當賠償基金會」資料為例,該批資料足可做為 檔案和口述資料的比對,但也因為法卻迄未開放學術研究用途34。本研究雖然尋 獲108 則個案,但可能仍不完整,因為上述各種原因,許多個案尚未見天日,未 來還需要進行長期資料蒐尋和累積。 29 例如,傳聞 1950 年《中央日報》編輯和排版工人曾經因為手民之誤繫獄,但因缺乏姓名身分等 線索無法查詢確切資料,也無法查證;又如1964 年李萬居曾揭露《公論報》若干編輯記者涉案 遭處置,但也因時空錯置,無法證實。 30 張炎憲(2014)指出,目前解密公開的政治案件檔案來源,主要來自國防部軍務局、軍法局所藏 各案判決書,及部分由後備司令部(前警備總司令部)所藏之書類(如自白書、筆錄等),以及 少量國安局所藏個案破獲報告書。但由於昔日政治案件在偵辦時,多為由上而下構成專案。但今 日檔案局資料處理,卻匯整自各機關,同一案資料有時分散至不同機關,有時則因結案先後有別, 而遭分割為數案。檔案處理上的分歧,造成研究者蒐集資料的困難。 31 根據國防部 2005 年清查資料,戒嚴時期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中,有判決書者 2,891 件(7,974 人); 無判決書僅有案卡者,7,655 件(人);無判決書籍案卡僅有公文者 503 件(人)(邱榮舉、謝欣如, 2006:69)。依此數字推估,僅有半數當事人可以找到判決書。 32 參見:童小南(《新生報》副總編輯童常家屬)訪問記錄,《1950 年代新聞自由與人權保障調查 研究報告:新聞工作者涉及白色恐怖案件之調查研究》(陳百齡、楊秀菁,2015)。 33 所有檔案數位化建檔之後,均需經過機構內委員會審批核可程序。例如研究人員申請新聞工作者 涉及政治案件的檔案,等待期間通常超過三個月,若干冷僻機構申請案,則需要更長時間,例 如臺灣省政府移轉的《新生報》檔案,承辦人告知需二至三年的工作時間(陳百齡、楊秀菁, 2015)。 34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於 1998 年 5 月 28 日立法通過,同年 6 月 17 日 總統公布實施。基金會於2005 年開始運作,接受政治受難者申請賠償,此一過程蒐集並產生許 多文件,但該機構運作期間,卻以個資保護為由設定諸多限制。2014 年基金會結束後,將資料轉 移給文化部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但迄本文完成日為止,該批資料仍未開放查詢。致學者無法進行 交叉比對。目前典藏資料機構種種限制資料之舉,不但讓史家認為研究長存缺憾,學者也批評轉 型正義成為「未竟之業」(吳乃德,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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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匪諜」:剷除異己的迂迴手法

近現代歷史上的獵巫,從許多案件的檔案內容看來,當事人並非確實參加中 共或其外圍組織,而是行為或言論觸怒當道,但為何仍以匪諜案件處置? 當時中共誓言解放臺灣,單憑國府的軍政力量並不足以自保,許多原本的友 邦也見風轉舵,轉而承認北京。就連國民黨的長期支持者美國,也採取觀望態度。 在外交支持不確定狀態下,國民黨必須積極爭取友邦(特別是美國)的支持,當 時國民黨的國際宣傳綱領重點在「……爭取友邦更多的同情與援助,促進有利於 我反攻形勢之完成。……」為達成此一目的,國民黨以「自由中國」自居、做出 「民主櫥窗」,包括起用親美軍人和技術官僚(如孫立人、吳國楨等)、允許自 由派人士如雷震出版《自由中國》。這些作為無非是為了拉攏以美國為首的西方 國家而必須的作態。 但另一方面,國民黨在1949 年國共內戰失敗後撤退來臺。當局仍將大陸失 敗歸咎於黨派對立當時對於新聞媒體的認知,仍然承襲列寧式的宣傳概念,將宣 傳視為影響社會公眾的手段,而將新聞機構視為執行宣傳的機構,「消極上發揮 政治降溫功能,為國府排除或抒解自下而上的政治參與的壓力,積極上更為其統 治提供種種合理化的解釋」(李金銓,1992;83-84)。在此情況下「新聞場域 和政治場域之間,呈現高度重疊」(黃順星,2013)。執政者意圖保持宣傳隊伍 的「潔淨」,以避免遭受敵對意識形態污染,這也就是所謂「整風」(劉海龍, 2013:145)。 因此執政者面臨矛盾。一方面對內必須透過整肅、以維持宣傳隊伍的純淨, 但對外,又必須保持「自由中國」的民主形象。這種內在矛盾必須尋求一個出路。 其結果就是把確認過的、或甚至可疑的新聞工作者,塑造成為中共組織成員或其 同路人。 國民黨在1949 年頒布〈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正好用來對 付這些不同聲調的新聞工作者。由於舊刑法不以暴力為構成要件,因此只要找到 言論或集會,甚至閱讀的證據,便可以「非法顛覆」和「參加叛亂組織」將當事 人問罪。特別是由大陸來臺的新聞工作者,加以當時情治單位「球員兼裁判」, 往往單方面即可認定證據效力,當事人則百口莫辯。由此而造成當時許多冤、假、 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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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黨政軍媒體工作者:幫兇或受害人?

本研究統計發現,高達46.3% 的涉案新聞工作者隸屬於政、黨、軍經營的 新聞媒體,其中省政府轄下的《新生報》涉案新聞工作者涉案人更高達22 人。 這些人是幫兇?還是受害者?其歷史角色值得討論。 先前傳播文獻分析臺灣在威權體制下的媒體控制,多援引「意識形態的國 家機器」概念(李金銓,1992:83;Althusser, 1971),指出國家統治除了使用 強制機制(如監獄和軍隊)和公權力之外,也掌握文化與符號的權力,包括學校 和媒體,以不斷複製和灌輸國家願景和分類體系,以穩定其統治正當性(林麗 雲,2006:77)。此外,也有學者也用「保護主—侍從的關係」(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來形容執政者和黨政軍營媒體之間的關係:執政者選擇親信者擔任 媒體傳聲筒職務,以政治經濟利益為籌碼,要求新聞媒體經營者回報以忠誠(林 麗雲,2000:91)。依循這個脈絡,黨政軍營新聞媒體的從業人員,一方面為執 政者複製和穩固意識形態,另一方面則在執政者的保護下享受政權特權。倘若黨 政軍營媒體的新聞工作者是受到保護的一群,為何還有近半涉案新聞工作者來自 黨政軍營的新聞媒體? 1950 至 60 年代《新生報》、《國語日報》、《中華日報》等新聞媒體,雖 然侍從媒體由統治者的親信掌控,執政者所賦予的信任以及提供的政經利益,或 許只限於親信本人或少數人,但對於其組織內一般新聞工作者而言,他們因政治 案件所受的監控和壓迫和其他媒體的新聞工作者並無二致。當員工一旦涉案遭到 逮捕、起訴或處刑,並不因其公營媒體背景而受到優待,有時懲處反而更重。本 研究若干個案如《新生報》副總編輯童常、《大華晚報》董事長李荊蓀等,都是 例證。這些新聞工作者儘管為新聞組織賣命,倘若一旦立場和當政者有出入、或 遭到懷疑,便立遭拋除,有如讓人用後丟棄的「立可拋」(disposable)物件。 民主化「轉型正義」過程通常要求釐清歷史責任歸屬(吳乃德,2011),此 處衍生出兩個問題:(一)黨政軍營的新聞媒體機構是否屬於「加害者」角色? (二)黨政軍營媒體的新聞工作者是國家體制的「加害者」,同時也是「受害者」 時,應如何看待?亦即,當白色恐怖體時期國家機器內的加害者,成為體制下的 犧牲品,是否因其過去加害行為,即不處理其受害事實?針對第一個問題,白色 恐怖時期的加害行為有不同層次,直接暴力行為(如情治和軍警察機構不當逮捕 和鎮壓)和間接的暴力行為(如新聞報導和教育)加害程度是否應予區分?直接 受惠於黨國侍從體制的媒體主管和其屬下,其責任歸屬應否區分?針對第二個問 題,倘若「轉型正義」來自人權保障之普世價值預設,只要是受害者,是否即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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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其加害者之責任予以追究?本文認為,黨國體制下的新聞媒體機構,其加害 行為應非直接暴力行為;涉及政治案件的黨政軍營媒體從業人員,亦應一同認定 為體制下的受害者。

五、從集體創傷經驗到世代烙印

根據上述資料總結,白色恐怖時期新聞工作者涉及政治案件大致有3 個特 徵。第一個特徵是新聞工作者涉案是重複發生、幾乎不間斷。幾乎每年都有個案 發生,且每隔3 ~ 4 年就會出現一次涉案人數較多的重大事件。其二,罪證任由 當局認定,難辨真假匪諜。新聞工作者涉案結果具高度不確定性。其三,涉案者 遭重刑伺候,死刑和長期徒刑比例都相當高。 這個時期的新聞工作者,生活在一個充滿危險的年代之中。他們持續不斷 地被圈子內發生的「匪諜案件」提醒,自己隨時可能涉案而遭到逮捕拘禁,一旦 遭逮捕,也不是自認清白即可脫身,剝奪生命和長期自由的風險始終環繞。許多 人即使自身被捕、拘禁,但透過親友同儕經驗,以及傳媒建構的「社會劇碼」不 斷提醒之下,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案件,成為這個世代新聞工作的共同創傷經驗 (黃順星,2015)。本文開始之初,編輯因警察夜半敲門而引起的過度驚嚇反應, 其來有自。 同一時代的人們,共同身歷特定歷史事件,因此形成歷史上顯而易見的群體 (Bloch, 1953 /周婉窈譯,1989)。歷史學者 Mannheim(1993)分析「世代」 概念時,區分3 個層次:首先,世代面臨共同的悲劇或災難事件,這些歷史事件 將原本分散的個體、透過共同經驗的參與,而將分散的個人統整為一個具有自我 意識的年齡階層。其次,人們雖身處同一歷史年代,卻以不同方式利用他們的經 驗,而構成不同的群體,最後,由於世代是一種共同的經驗,這種經驗透過中介 與再現,讓共同體成員產生一種集體命運的感受,因此使得人們獲致某種程度的 一致性,有如同一世代人們心中的一塊烙印。 如上所述,白色恐怖時期涉案新聞工作者的遭遇,不僅變成這個族群的共同 記憶,更是一種烙印的創傷,也因此形成若干後遺症,影響後來新聞工作的形貌。 例如,蕭阿勤(2007)所指出的「沈默與消極」特性;例如,新聞工作者透過 「隱蔽腳本」(hiddden transcript)(Scott, 1990: 20-21;轉引自蕭阿勤,2007: 155);又例如,使用隱喻、模糊、雙關語、「打擦邊球」等策略,藉以「紀實 避禍」(陳順孝,2003);或「人人心中有個小警總」(羅彥傑、劉嘉薇、葉長 城,2010),新聞工作者將統治者監控內化、隨時隨地進行自我檢查;或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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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者對社會整體的極端不信任,凡事皆以「陰謀論」的預設對待(例如,周原, 2011;黃孟婷,2013)。上述這些新聞工作者的症狀,或許有可能源自於白色恐 怖時期的共同記憶和創傷經驗。 總之,新聞工作者是一個相連的群體,今日的新聞工作者承襲自當年的世 代。欲瞭解今天的新聞工作者,必須對於先前世代的新聞工作者有所瞭解。然而 在撰寫本文之後,我們發現,對於這個時期的理解還非常有限。雖然我們跨出了 第一步,但是這個知識場域當有更多可以探索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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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

表 1:涉案新聞工作者和農、工、學身分政治受難者的出生地比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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