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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 万水书苑-出版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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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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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学习指导】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关基本概念,如法 与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仲裁和经济法律诉讼等知识点,为学 习和运用后面各章节内容奠定基础。. 第一节. 法的基本理论. 【学习目标和技能要求】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应该对法律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本节中要求学生主要了解法与法 律的概念、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的解释、法律关系等相关基本知识。 【本节引例】 2007 年 3 月,杨某驾驶出租车在国家博物馆北门前的人行道上临时停车送客,随后被交 警拦下,交警称杨某违章停车,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了 200 元罚款的决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法临时停车的处罚,交警应口头警告,而不是直接处罚 200 元。那么,对于此案应适用哪个规定呢? 一、法的概念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 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生产工具十分简陋,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为 了生存,不得不共同获得生活资料。这种集体劳动的结果,必然形成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在 分配方面是平均分配,共同消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那时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和 阶级的划分,因此,也就不存在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法,但却存在与当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 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即氏族组织和习惯。 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三次社会大分工以后,使当时以氏族制度为主 要形式的社会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氏族内部原来的血缘关系弱化或瓦解,氏族内部逐渐划分 为富人和穷人,社会中出现了奴隶和奴隶主两个根本对立的阶级。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新 的制度代替氏族制度,而且需要新的社会习惯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于是便产生了国家,统治 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不仅要借助国家这个暴力机器,还需要有一种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 益的行为规则,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作为其实现统治的工具,这就是法。 由此可见,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统治阶级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 二、法的特征 凡是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或不可以做什么的规则都称为社会规范,我们所熟知的社会规.

(2) 经济法. 范有道德规范、乡规民约、宗教教义等。但法属于特殊的社会规范,我们将法与这些规范相比, 可以看出法有以下特点: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国家制定的法,通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是指 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的新的规则。统治阶级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习惯或规则,通过 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法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就 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分,它们的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是不同的。法的国家 意志性这一特征还表明法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权威性指法代表国家主权即最高权力 的意志。普遍性和统一性则指法在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并相互一致和协调。其他规范因不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所以不具有普遍性。 (2)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实现其调整功能。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和其他社 会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相比,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是有很大区别的。法律 上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和具体,而像宗教教义、道德规范等,内容比较原则、笼统,一般仅 规定义务而无权利。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社会规范都会有一定的力量保证其实 施。规范的制定者不同,适用的范围不同,其保证实施的力度也不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 由于法的制定者是国家,适用范围最广,保证实施的强制力最高。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即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以不同形式的追究和制裁,保证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当然,国 家强制力是一种必要的保证、威慑的力量,在守法的情况下是无须借助而且人们也感受不到国 家强制力的。 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通过法的渊源的认识,帮助我们识别在各种复杂的社会规范 中,哪些社会规范属于法的范畴。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其他 如习惯、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通过法律被赋予法律约束力的规范,都不是法。我国法的渊源 主要是: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宪法是规定国家的基本原则、基本 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国家和社会最重要、最基本问题的法律。它是国家所有法律 的依据,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规定的内容或原则相抵触。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也要经过最高权 力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而进行。 (二)法律 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 或决定,具有规范性内容的,也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按照宪法赋予国务院的权力,国务院为了行使其最高行政职权所发布的带有规范性内 2.

(3) 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容的决定或命令也属于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次于法律,一般表现为命令、决定、规定、条 例等形式。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适合 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法规,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规章,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五)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我国加入或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内的组 织和个人也具有约束力,因此也是法的渊源。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从广义上讲是指法的约束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 也就是说法适用的范围有多大和对什么人、什么时间有约束力的问题。一般可以分为: (一)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 全部意义上的领域,包括领土及内水、领海、领空及其领土范围以外的使领馆,停泊在境外的 船舶和飞行器。 (二)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指一国的法律对什么人生效的问题。我国现在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基 础,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和中国法人在中国境内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原则上也要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以外,都要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宪法》 第 3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 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三)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法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3.

(4) 经济法. 2.法终止效力的时间 (1)新法公布实施生效后,原有的相同内容的法自行失去效力; (2)新法中明文宣布原有的相同内容的法自新法生效之日起终止效力; (3)国家颁布决定、命令等专门的法律文件,宣布某法失效(废除或修改其中某些条款 使旧条款失效); (4)在法律规范中明文规定该法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时,该法即自行终止效力; (5)某些法律因其历史任务已完成,其所依据的特定条件已消失或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不复存在而自然失效。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指法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如果有 约束力,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没有,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来说,法仅仅适用于将来, 没有溯及力,被称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五、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是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的理解 和说明。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按照效力可分为:①立法解释即立法机关所做出的解释,包 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条文需要进一 步明确或补充规定所作的解释。其效力在法律解释体系中居于最高法律地位。②司法解释指由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③行政解释是指由最高行 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就其他法律的具体使用问题或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所作出的解释。 ④其他解 释:包括几个国家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 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差异,对法律的理解可能偏离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所发布的法律的文 字含义,所以,法律解释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 要求:①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②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 抵触高位阶的法律。③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在此是指合乎情理、公理、道理。坚持合理性原则,①就要 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③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 ④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第三,法制统一原则。法律解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范 围内进行。具体内容就是:①要将需要解释的法律规则、概念术语、技术性规定等方面的法律 条款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中理解和把握,使解释活动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将对 个别法律部门有关规定的解释,纳入更高级的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全面掌握。②在法律解 释过程中,要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 第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 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 4.

(5) 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 务的当事人。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都会存在属于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 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在我国,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各种机构和社会组织、国家等。 【相关链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 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 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 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①10 周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 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 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 12 条 和第 13 条中分别规定了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 容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权利主体根据法 律规定或约定有要求相对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义务主体有满足权利 主体该项请求的义务。 (三)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权利和义务的内 容多种多样,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也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物、人 身、精神产品、行为等类型。 七、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 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①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 5.

(6) 经济法. 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②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 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③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④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 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类型 (1)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即违反 合同的责任和因侵权而产生的责任。 (2)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无财产性,民事责任可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 任,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 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3)民事责任主体为多人时,根据承担民事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 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民事 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 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就是各责任人都有义务代负其他责任人应负 担的责任份额,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亦即在连带责任人内部还是有份 额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时方能适用。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 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做、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 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的标准和规则。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 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公平原则。 (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的某种应受责备 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式。假如事件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 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就不该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 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 偿。如某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责 任等。 (2)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 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 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 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6.

(7) 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对行政相对 人来讲一般表现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处罚。此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者实 施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确定的否定性法 律后果。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 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主刑独立适用,附 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对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 用驱逐出境。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 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四)不同责任之间的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能互相代替,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然应承担行 政责任,反之也一样。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 任。即如果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违法行为人无力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应先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必须给予刑事 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刑事处罚时,在罚金和刑 期方面应当折抵。这一规定的目的,一是要确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即行政处罚与刑 事处罚要分离,而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要相联系,不能因行政处罚而免除民事责任;二是要解 决当前行政处罚中“以罚代刑”的问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所针对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对 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 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事处罚。我国法律制度中,刑事案件是统一由公、检、法三个司法机关管辖的,行政机关在 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如果认为该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移送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 【引例解析】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99 条第 2 项的规定,对其 作出了 200 元罚款的决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3 条明确规定,对 违法临时停车的处罚,交警应口头警告,而不是直接处罚 200 元。 本案中北京交警的处罚依据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 地方法规,而此地方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是法律。地方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根据《立法法》,地方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 7.

(8) 经济法.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当地方法规的内容与法律冲突时应适用法律。因此,北京交警的处罚 决定应该撤消。 【思考与练习】 1.请说出法与道德、社团章程等其他社会规范有何不同。 2.如何理解法的渊源? 3.请分析法的解释为什么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4.请分析下列案例中是何种法律关系,并指出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 (1)张某向邻居卢某借款 4 万元;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将甲公司的一项科技成果转让给乙公司; (3)小于大学毕业后被某公司录用并与该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4)李某夫妇在市区开办了一家小吃店,但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受到了工商、税务、 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罚。. 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 【学习目标和技能要求】 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律基本知识,树立经济法律意识,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判断和解 决经济活动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本节引例】 2008 年 9 月 3 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 24 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汇源公司。同 年 11 月,商务部对收购汇源案立案后,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查。审查认定,这 项收购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 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收购行为限制果汁饮料 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此外,收购行为还挤压了国内中 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此后,商务部还与可口 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但可口可乐公司的 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收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因此商务部依法作出了禁止此项收 购的决定。反垄断法自 2008 年 8 月 1 日实施以来,商务部共收到 40 起包括合并、收购在内的 经营者集中申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是第一个未获通过的案例。问题: (1)本案例所适用的 法律属于何种门类的法律?(2)通过本案说一说经济法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是人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活动的总和。由经济活动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 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不同的社会生产力状况决定着 不同形式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构成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甚至是整个社会秩序,与该社会的 正常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各个不同时期的统治者,都将经济的调整作为首要任务。 作为国家实现公共管理及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工具的法,对经济进行法律调整的作用不可 忽视。通过法的规范,明确各类社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8.

(9) 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的活动称为经济法律调整。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协调、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 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相关链接】当今中国正处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阶段,国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日 益加强。2007 年 10 月 15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 “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 取得重大进展。要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节能环保 水平、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 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因此,经 济法对建立和完善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最早形成于 20 世纪初的德国,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调整经济关系占 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与其他法律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第一,宏观调控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在这种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综 合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等手段,发挥价格、税收、利率、汇率等杠杆作用,引导和促进经济 结构调整,保证经济稳定增长。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行为中法律要调整一系列的关系。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中产生的这一特定经济关系,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 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优化资源配置,并且健全宏观调控制度,使经济管理 法制达到较高水平。 第二,组织管理关系。 国家为了协调经济运行,对于企业组织涉及影响整体社会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进行必要 的规范。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定资格条件、设立的法律程序、主体资本 制度、内部治理结构等问题上必须进行统一协调。国家要对于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 内部的设置及其职权,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等,要进行一些必要的干预。经济法对企业组织 管理关系进行调整有助于从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主体,形成我国企 业运行统一的企业经营机制、企业激励机制、企业约束机制和企业监督机制的系统,推进企业 的机制完善,真正做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市场规制关系。 为了维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发挥市场功能的正面效应,克服市场竞争的负面效应, 国家必须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规制。以便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市场功能。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原则是为实现法的任务而服务的。经济法是保障国家经济秩序协调发展的根本法, 因此,经济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有:. 9.

(10) 经济法. (一)促使经济秩序协调发展的原则 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就是协调政府、市场和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和谐、平衡关 系。这种和谐和平衡一方面要防止国家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还要赋予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拥 有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 (二)合理配置各种社会经济资源 社会经济资源如人力资源、自然资源、财力资源等是有限的,为了合理配置各种社会经 济资源,需要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宏观经济比例。否则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 和闲置。经济法在调整经济资源的过程中,要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人民的生活水平,兼顾眼 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控制其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地进行调整。 (三)保障社会总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指 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 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 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作为调整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经济法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有一个 平衡与和谐的经济环境,保障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最终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 发展。 四、经济法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以市场机制调节为基础的经济运行体制。在纯粹的市 场运作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 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的问题。这就表明, 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它在建立及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提供公共产品、保护经济和生态平 衡方面是无效的;市场在自身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增长与波动的矛盾。这些都需要国家通过 法律、政策以及其他调控手段来加以引导与协调。经济法的作用在于: (1)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监督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般不 再进入微观经济领域,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政府只是通过税收、价格、预算、利率等经 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对经济生活进行监测,在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 (2)规范市场主体。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各类主体做出规定,并对各种主体的内 部和外部权利义务关系做出一定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从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3)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规 则,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客观规律的要求。经济法将合理的市场规则合法化,使得市场能够 良性有效运行,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4)规范政府行为,创造公平、稳定、和谐的经济环境。经济法还对政府行为进行一定 的限制和约束,保证政府不滥用经济权力,对国民经济进行过度干预,从而有碍经济持续健康 发展。 (5)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 市场管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方面,以及在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 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目前,正在进一步加强这些方面的经济立法工作,以适应建立和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10.

(11) 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五、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所调整的具有相应经济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具体来 说是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 由经济法律法规确 认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在干预经济、调控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更多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与体现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商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 与任何法律关系一样,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没有主体的活动就不 可能产生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 是经济管理机关,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要担任行使经济管理和经济调控职能。但在某些特殊 情况下,国家可以法人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如国家发行债券。 (2)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是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有一定的组织机 构和财产,并能够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组织。其他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 会组织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它们在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也受到经济法律的调整,享 有相应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因此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自然人: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他们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同样享受一定的经济权利, 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于是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 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享有的为一定行为或者 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根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性质和地位的不同,所享有权利的内容也不同。 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个人的经济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而国家机关在调整经济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如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 许可权、审核权、监督权等。经济义务是指经济主体依照法律或者约定,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就企业而言,经济义务主要有: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其 他经济主体的义务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具体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 体表现为国家在干预和调节经济关系活动过程中的管理或调控行为。我们可以把这些行为分为: (1)基本经济行为,如转移财产支配关系的行为、完成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的行为、提 供劳务的行为。 (2)国家经济管理行为,如组织实施行为、决策行为、对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行为的调 处行为。 【引例解析】 (1)本案例是有关通过国家干预控制经济的事例,适用的法律是《反垄断法》,属于经 济法。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税收、价格、预算、利率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 11.

(12) 经济法. 宏观调控,同时对经济生活进行监测,在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各 类主体做出规定,并对各种主体的内部和外部权利义务关系做出一定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 范化,从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本案中, 可口可乐公司对汇源公司的收购涉及市场秩序,商务部依照《反垄断法》对收购行为进行规范, 正体现了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方式干预经济的作用。 【思考与练习】 1.运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论分析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如何理解经济法的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 3.案例分析: 2008 年前后,爆发了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迅 速从局部发展到全球,从发达国家传导到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从金融领域扩散到实体经济 领域,冲击力之强,影响程度之深,涉及范围之广,史所罕见。面对危机,西方各国政府或奋 力自救,或联手反击,时任美国总统布什明确表示,他要“放弃自由市场的原则,来挽救自由 市场的体系” 。 面对危害日益加重的金融危机,中国政府根据国际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和我国经济形势的 新发展,科学制定应对方略,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推出了以财政支出带动社会投资总额 4 万亿元的两年计划,规模相当于 2007 年中国 GDP 的 16%,主要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 民生工程、铁路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生态环保建设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还推 出了大规模的减税计划,一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 5000 亿元。与此同时,还大幅降息和 增加银行的流动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大规模增加政府支出,扩大内需;二是大范围实 施产业调整振兴计划;三是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等宏观经济政策,很快收到良好的效果。 那么政府能不能干预市场?政府应该怎样干预市场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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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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