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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審判實務中的「法律多元關係」--- 以民事與家事案件為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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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 成 果 報 告

□期中進度報告

台灣審判實務中的「法律多元關係」

——以民事與家事案件為例(第 3 年)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7-2410-H-004-174-MY3

執行期間: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

執行機構及系所: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王曉丹

計畫參與人員:唐曉倩、吳培菁、江可捷、勤定芳、黃國媛、

林委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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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目錄

壹、報告內容

一、前言(本成果報告第 1 頁-第 2 頁)

二、研究目的(本成果報告第 2 頁)

三、文獻探討(本成果報告第 2 頁-第 8 頁)

(ㄧ)台灣的法律與社會研究

(二)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

(三)傳統與現代的法文化變遷

四、研究方法:法院實務的田野調查(本成果報告第 8 頁

-第 12 頁)

五、結果與討論(本成果報告第 12 頁-第 19 頁)

(ㄧ)法律論證的去脈絡化

(二)從概念到實踐,從專家到常民

(三)糾紛與規則細緻化的法律行動

(四)法律的文化解釋

貳、參考文獻(即已發表文章)

(本成果報告第

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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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報告內容

一、 前言

台灣基礎法學的學者,近年來開始著重「行動中法律(law in action)」的探 討。王泰升教授提出「法律史裡法社會的延續」的主張,陳惠馨教授論述「法制 史中法律的文化解釋」,顏厥安教授發展「法理學的實踐描述與規範存有」,都是 一種對台灣當代法律與社會多元面向的觀察研究成果。本計劃將提出有別於法律 史、法制史以及法理學的視角,此視角可暫時稱為法律的社會文化分析。 英語世界針對非西方國家法律與社會的分析,常以「法律多元主義」(legal pluralism)的概念來論述。「法律多元主義」的當代意義為某一個法社會領域之 內,不同規範秩序之間彼此的交互關係。本計劃希望研究台灣審判實務中的「法 律多元主義」之面貌。 本計劃進行法庭現場觀察,預計透過民事、家事案件審判或調解的參與式、 非參與式的現場觀察,從法律行動者內在的觀點(the inside view),以及法律敘 事(legal narration)的面向,提出「法律修辭」(legal rhetoric)與「法律推論」 (legal reasoning)的概念,說明「法律多元關係」(legal pluralist relations)的真 實面貌,並論及法律領域內權力關係(階級、性別、種族、自我與群體)的運作。

第一年進行初步田野調查,並著重文獻的探討以及理論框架的提出。文獻探 討將以法律修辭以及價值取向法哲學為基礎,並以法律多元主義(legal pluralism) 為中心,深掘法律文化分析的理論發展脈絡,如何從異文化的比較分析,發展為 當代社會內多元法文化的分析,最後將著重於社會學式的分析脈絡,提出法律乃 一個社會現實的符號系統(legal symbolization of reality)之理論框架,而這一個 地圖式的符號乃「權力」關係運作之後的結果。 第二年重點在於進一步的田野調查及其分析。將以民事案件以及家事案件為 例,探討這些案例類型審判實務中所呈現的多元法律關係。觀察的焦點將放在審 判者與被審判者之間的對待關係以及敘事過程,包括審判程序、組織、參與者等 的行為以及言談,並佐以其他書類資料。以下為主要的問題意識:於實際的面向, 審判者如何主導程序的進行?在法庭上當事人說了什麼?沒說什麼?背後的因 素又是什麼?於理論的面向,在法律現場(審理審判庭以及調解庭)有何法律多 元的現象?國家法律如何透過法律修辭以及法律推論被解釋適用?社會其他多 元法意識如何滲透入國家法的運作過程?國家法的運作如何排除其他多元法意 識?彼此之間的關係為何? 第三年運用第二年所完成的實證性資料,結合第一年的文獻探討,提出本土 的法律社會文化分析。主要的問題焦點在於釐清審判者敘事優越於被審判者敘事 的樣貌,此二者的「多元法律關係」(此時可能指不同審判者或不同被審判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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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審判者/被審判者、傳統法系統/現代法系統、或者其他)其實具有「權力」 關係的運作痕跡。

二、 研究目的

本計畫的目的為運用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發展本土法律與社會研究的方法 論。首先,本計畫分析「規範」與「事實」之間的來回過程,發現法學上帶著「規 範」發現「事實」的實務操作,往往並非單一而簡單的過程,從「生活事實」到 「法律事實」不只是一個簡化的過程,也是一個重新詮釋或建構的過程。因此「法 律事實」的建構也可能具有「多元」的可能,這些「多元」的可能中間可能蘊含 著法律適用上的危機。 第二個主要的理論性發展為從「糾紛」的觀點出發,看見人民將糾紛帶入法 院此一從「問題」到「案件」的事件發展歷程。在民事調解的法庭現場,從法社 會學的角度可以明顯觀察到「法律多元」的社會現象,除了「國家法/移植法」 之外,也存在著「地方法/固有法」的作用,而人民在法庭上的陳述與堅持,正 是在揭露社會生活的不公平,也是上述二者之間的衝突與調適,亦是台灣法律現 代性的重要特徵之一。 第三個方法論上的目的在於發展「法意識與法文化」的觀點。除了爬梳西方 文獻、理論及其運用可能性之外,也回顧與展望台灣本土研究的發展路徑。最終 的目的在於思考台灣法律繼受的歷史背景之下,法律如何與社會融合,其過程必 然是一個法意識轉變或者法文化變遷的過程。 第四個計畫目標就是要在此轉變過程發展適合於台灣的法治模型,在此模型 的定位之下,得以理解現實社會與法庭上人民的掙扎與抗爭之意義,也得以在文 化的脈絡之下提供有用的學術想法。

三、文獻探討

(ㄧ)台灣的法律與社會研究

戴炎輝於1979 所出版的《清代台灣的鄉治》一書,可以說是首部以台灣法 律與台灣社會為主軸的法學研究,他運用社會科學中的田野調查、實證經驗研 究、文獻檔案研究等方法,進行與法律相關的歷史經驗事實研究。戴炎輝經過上 述方法的交叉研究,發掘法律文件所透露出的社會生活當中具有法律意義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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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制度或規範。仔細探究其法律與社會的研究視角,多半著重在此些社會單 位以及社會活動的法律意義,較少觸及法律運作過程所受到的多元社會影響之分 析,當然也很少對當時法律運作的社會效果做出評價。然而,戴炎輝的研究乃是 對於「過去」法社會現象的描述與解釋,其研究成果涉及社會「階級」、「族群」、 「區域」、「國家」等的分析,全書的內容包括清治時期台灣習慣、官府角色與民 間秩序之間的關係,堪稱為法律與社會研究最早、也很難超越的巨著。 王泰升以及其學生的研究已然注意到台灣法律與社會「多元」且「多源」的 特性,並且注意到台灣社會中人們斷裂或連續的法律經驗,並由此追尋法律文明 的動態過往。王泰升提出「法事實」的研究概念,其從規範變遷的法律史角度, 論述台灣法的形式上斷裂,卻實質上得以自主、連續其法規範的社會文化現象。 這些研究從1990 年代開始不但開啟以台灣為主體的法律史研究,也創造了以歷 史分期為核心的法律與社會研究視角。研究的視角也因為研究成果的累積,逐漸 從「描述」走向「詮釋」的方向。 陳惠馨在這一波法律與社會研究選擇的是不同的視角。她認為法學的研究必 須從「歷史」當中挖掘「現在」的意義,她嘗試從法律的文化解釋切入,比較中 國法制史甚或德國法制史的發展歷程,進而理解台灣當代法律繼受以及法治社會 的深層內涵。換句話說,她認為台灣當代的法律多元,必然會牽涉到中國傳統法 制的內涵以及其仍存在於台灣法制實踐的痕跡。此外,陳惠馨的研究也觸及當代 台灣法律與社會的互動關係,其選擇以「法律敘事」作為分析的單位,從而挖掘 中國傳統法制以何種方式「存在」或「變形」於台灣當代法制之中,而這方面的 研究還有待許多理論以及實證性的研究填補建構。 施慧玲以及高玉泉脫離上述法律史或法制史的分析角度,開啟另外一種法律 與社會研究的可能。他們的研究提出「法律的政治經濟分析」以及「法律的社會 效果」等法律與社會議題,並且以兒童人權、國際人權、法律與發展或者法律全 球化的視角,開拓法律與社會研究的可能性。這些研究隱約可以看出其來回於法 律與社會概念以及社會理想實踐的努力成果。 其他法學界中法律與社會研究包括訴訟實務統計資料的分析研究(例如陳聰 富的論文)、國家制定法與民間習慣的歷史社會學分析(例如林端的論文)、特定 法領域法律與社會的脈絡分析(例如郭明政、張志銘的論文)、立法政策的敘事 分析(例如李佳玟的論文、王曉丹的論文、官曉薇的論文)、法官審判實務的量 化以及質化研究(例如劉宏恩、王曉丹的論文)、司法統計以及實證資料的量化 分析(例如黃國昌的論文)、法院審判田野調查的法律文化分析(例如王曉丹的 論文)、法人類學的研究(例如容邵武、郭書琴、Jeffrey Martin 的論文)、文學創 作的言說分析(例如黃丞儀的論文)等等。一些相關概念的本土意涵也逐漸成形, 包括法意識、法與權力、法文化等,不過在理論概念以及方法論的層次上還有待 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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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台灣學界法律與社會研究的累積,本研究嘗試提出一個傳承於以往 而有其特有性的研究視角。首先,不同於法制史或法律史的研究,法律與社會研 究可以純粹是針對當代法律與社會的研究,但是同時也可以從法律史以及法制史 的研究當中汲取法律與社會關連性的養分(包括法律繼受的歷史、法律發展的多 源與多元性、法律發展變形的方式等等)。其次,法律與社會研究必然要涉及當 代國家社會裡「法治」的議題,因此社會團體的法律主張以及法律與社會連結的 努力,經常可以是觀察以及研究法律的重要田野場域,事實上,許多法律與社會 研究的學者都會與社會團體或政府機關有所聯繫,以豐富法律與社會研究的經驗 與研究想像力。此外,法律與社會的研究必然要在西方法律與社會的文獻當中尋 找養分,借用某些概念分析台灣的實證性資料並且加上本土的豐富資料。例如, 「糾紛」的法社會學解釋、法律的「性別」「權力」「種族」議題、或者法律與「社 會運動」間的關連性等等。最後,法律與社會研究必須積極與法釋義學對話,從 中建立對話的語言與平台,在彼此對話當中找到法律實踐的社會意涵,並且能夠 有能力共同轉變法律繼受的法律規定以及法學研究的現實困境。

(二)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

1.西方文獻、理論及其運用可能性 法意識研究在英語世界已經有將近五十年的歷史。首先是1960 年代以及

1970 年代關於法律態度的研究(law as attitude),主要乃從法治的需方切入(access

to law),研究人們對法律的看法(the perception of law),也就是KOL(knowledge

and opinion of law)的研究(Auber; Dahrendorf; Mayhew)。例如,Carlin、Howard

& Messinger(1967)主張民眾欠缺法律能力(legal competence),因而欠缺權利 認知並且無法產生意願去運用這些權利。

糾紛過程(disputing process)的研究使得法意識研究產生轉向,讓研究者注 意到法律態度會有過程階段性的不同。這主要受到經典法人類學關於第三世界社

會的研究,包括Llewyllen & Hoebel(1940s)、Gluckman (1950s & 1960s)、Abel

(1973)、Galanter(1974)、Jacob(1969)、Nader(1960s & 1970s)。此種研究

影響了美國學術社群的興趣,1970 年代以及 1980 年代產生使用此種方法研究美

國社會的轉向,將研究興趣從行為轉向意義(from behaviour to meaning),其中

最經典的便是Miller 以及 Sarat(1981)所創建的糾紛金字塔(disputing pyramid)

理論模型。

與此同時,當研究者開始從整體的角度把握糾紛過程,便開始注意法文化的

議題(Friedman 1989; Macaulay 1987),再加上新馬克思主義社會學家(Alan Hunt

1985; Douglas Hay 1975; Stuart Hall 1978),形成著名的批判法學派(critical legal study)的研究,著重於法律意識形態的分析(ideological analysis of law),論述 法律與霸權(law and hegemony)的關聯性。此種研究受到 Foucault 解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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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之理論的影響,將法文化當成是由許多歷史文化遺跡所刻劃出、藉由知識形 式所建構的多元傳統(Merry, 1988)。此種理論脈絡運用在後殖民社會,研究焦 點在於社會關係、社會實踐以及論述,從中理出法文化與霸權的關係(Comaraff 1992),同時被運用在美國的批判法學種族理論(Matsuda 1987; Crenshaw 1988; Williams 1991)以及批判法學性別理論(Bartlett & Kennedy 1991)上面。

研究法文化的議題,有ㄧ些研究者帶有強烈的實踐性關懷,也就是另外一個 理論脈絡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理論的發展。例如,Scheingold(1974) 關注美國法律意識形態的社會實踐,並且評估以權利論述促進社會變遷的正面與 負面意義。McCann(1994)研究女性薪資平等的議題,從人們的論述以及對事 務的理解出發,發現人們法意識受到社會動員集體行為的影響,並同時也受限於 法律社會動員的意義架構。 結合上述對法律態度的研究、著重糾紛過程法意識的轉變、法意識形態與霸 權的關係、法律社會動員的討論,本文所採取的是近來受到歐陸理論影響而在美 國學界具有影響力的研究取徑,也就是將法律當成一種文化實踐(law as a cultural practice)。法意識不是指個人的意識傾向,或者是理念想法,法意識乃一種社會 實踐的類型,反映並且形成社會結構。法意識指的是在社會關係之中人們對法律 的理解以及法律的社會意義,而這些通常已經具有模式化(patterned)、穩定性 (stabilized)以及客觀化(objectified)的特徵。

在方法論的層次上會以The Common Place of Law: 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Ewick and Silbey, Chicago 1998)的理論為基礎。惟使用這個理論的同時, 必須要注意到其所談的是美國公民日常生活中合法性的社會實踐,其所創建的三

個法意識文化基模(cultural schema)-法律之前(before the law)、運用法律(with

the law)、反抗法律(against the law)不一定適用於華人文化圈(應該說一定不

適用)。運用這個理論應該僅就其所發展的方法論的部分,也就是這個理論將法 律當成是一種文化實踐(cultural practice),是一個意義建構的過程。社會建構乃 由文化基模(cultural schema)以及資源(resource)組成,研究法意識的文化基 模與資源,其目的乃是要探問社會結構的來源以及得以傳遞的基礎,並且從中找 到改變的可能路徑與關鍵。 這本書的論述主軸乃在批判西方社會二元對立結構(duality),而霸權 (hegemony)主要乃藉由此二元對立結構而得以維持以及延續。以西方社會的 發展來說,國家的產生乃是為了對抗宗教的力量而來,而當國家取得主導地位, 只得發展出社會(the social),作為制衡國家的力量。在不斷的二元對立當中, 西方社會不斷地進展,但是最終發現其中「二元對立」的結構始終沒有任何突破, 甚至成為維繫霸權的重要基礎,而此種二元對立的基礎結構也就成為主宰整個社 會的意識型態。 反觀兩岸四地文化的發展,如果沒有西方社會的二元對立結構,也沒有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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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立結構爭議下對於真理(truth)的堅持,到底是甚麼因素使得霸權結構得以維 持?甚麼因素使得人們看不見規範(社會實踐)的不公平?甚麼因素使得人在制 度中的處境無法被談論和改變? 2.台灣研究的回顧 台灣關於法意識的研究,主要以政大法律系成員為主,從1980 年代開始已 經有二十多年的發展歷史。 蘇永欽於1985 以及 1997 年分別進行了大規模的問卷調查法治認知與法律態 度的研究,抽樣方法以多段分層系統抽樣法,將台灣地區人口區分為八層,1997 年的研究問卷中加入有關政治認知、政治參與及民主價值觀等問題,嘗試將法治 意識與民主發展放在一起,思考其中可能的關聯性。KOL 的調查發現台灣人民 對法律、法律職業與司法程序的認知程度都相當低,對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的信 任也不高,十年間雖經司法當局的努力改革,並無顯著改善。 陳惠馨於2000-2004 年進行了四年的法律人法意識之建構的研究,透過問卷 調查、深度訪談以及焦點訪談的方式,實際了解法學教育的教學內容以及方法(包 括十ㄧ個法律科目),以及對於學生的意義與影響(除了十二所大學法律系在學 生之外,包括畢業十年的律師司法官、行政機關人員、企業法務、以及其他工作)。 從這些研究資料,研究者發現存在於台灣法學界法律人意識中的許多矛盾、質 疑、不滿與掙扎,也因此能夠進一步分析此種法意識結構上存在以及得以維繫下 去的原因。 王曉丹於2006-2007 年以非參與觀察的方式旁聽保護令法庭審理過程,針對 30 個個案法庭現場的對話,從法庭上法官、聲請人、相對人、以及證人的話語, 分析保護令申請人透過糾紛的法律運作過程,因為法律語言介入的重新詮釋,從 中理解聲請人於法律實踐中之法意識以及此種法意識是否有所轉變。進ㄧ步而 言,此研究從受暴婦女理解自身處境法意識的轉變中,評估家庭暴力防治法改變 社會現實的能量,開展法律與社會變遷的議題。

(三)傳統與現代的法文化變遷

關於法治社會與中國法律文化的議題,費孝通於《鄉土中國》中有精闢的論 述。他認為中國鄉土社會的基層結構是一種「差序格局」,是一個「根據私人聯 繫所構成的網絡」。在這樣的格局之下,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訂新的法律 條文和建置現代法院,重要的還是要看人民怎麼樣去運用這些條文和制度。而為 了要讓法治社會得以進展,在社會結構以及思想觀念上得先有一番改變才有可 能。否則,恐怕法治社會的優點未顯現之前,破壞社會原有禮治的弊端就已經先 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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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對「差序格局」有進一步的論述。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曾 歸納「法律儒家化」這一術語,以解釋中國傳統國家法律和社會禮俗之間的衝突 融合。他強調古代中國長期存在著法律,這套法律異常厲害,具有不同於西方的 法律特點,也就是「以禮入法」或者「法禮合一」。從法律社會學的取徑來說, 瞿同祖致力於論述這一套儒家化的法律表面上為明刑弼教,骨子裡則為以禮入 法,從中取得法律的同一性,成為有差序格局的法。 這一套「以禮入法」且有「差序格局」的法律碰到西方法律時,必然會在既 有的基礎之上進行轉化。黃源盛提出法律繼受之下法律文化轉化的分析架構,他 認為法律文化的轉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規範、法律思想以及法律意識。在具體 的層面上,他提出以下四個面向:「由天人感通到人本實證」、「以刑為主到六法 體例」、「由家族、倫理本位到個人、權利本位」以及「由父母官型訴訟到競技型 訴訟」來說明法律文化從傳統到現代的蛻 變。 除了分析架構之外,學界對於法律文化轉化之法社會面向亦有所發展。黃宗 智指出,當前的大問題主要在於引進的理論和原則都不容易付諸實踐。從西方引 進以維護權利為主導思想的法律原則,很容易被吸納到中國現存的官僚制度中。 權利的維護很容易變質成為權力關係的運作,以及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擺平」。 而對朱曉陽而言,所謂的「本土資源論」與「現代司法理論」之間的對立是虛假 和想像的。因為,觀照司法實踐中的「情理」原則、在地經驗以及在地信念,其 實並不存在現代法制與本土經驗之間的緊張關係。 因此,關鍵點不在於理念上西方移植與本土繼承之間的擺盪,而在於實際的 運作。亦即,在追求現代理念的實踐中,傳統與現代如何能夠長時間並存、拉鋸 以及相互滲透。法律文化的變形與轉化不在於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而在於二者

長時間的分工並存以及相互影響。正如美國人類學家Sally Falk Moore 提出「半

自主的社會領域」(semi-autonomous social field)所強調的法律與社會規範間相

互可轉變性,在這個意義上,法律自身成為社會生活領域的一部分。如此,法律 (實定法)就不會與社會規範處於對立的關係,反而是觀察二者如何相互影響、 相互變動,並在這個基礎上進行法社會學的分析。 從中國法律的古代和現代歷史實踐中挖掘其現代性,正是探討二者融合與分 工原則和方案的一個初步嘗試。因此,實際的操作不可能邏輯一貫或者僅受到單 一理論或意識型態的指導,而是相對複雜甚至矛盾的。而單一的理論或意識型態 無法拯救此種拉距,實用主義對於形式主義的批判也非萬靈藥;重點在於制度以 及文化上允許各種群體利益的公開競爭、相互作用和妥協,以確保法律有能力反 應日益複雜的社會現實和不同群體的利益變遷。 梁治平呼籲發展更合理的法律觀,以便建立將衝突減到最低的多元法律格 局。他研究鄉土社會中的法律和秩序,主張正式法與鄉民所擁有的規範性知識並 不具備何者優越的問題。而由於正式法的實用主義特質修正了正式法的嚴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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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緩和了它與民間秩序的緊張關係。他亦提出此種政治考量的權宜之計並非 長遠的良策。梁治平認為,重要的是去了解農民的生活世界,努力理解和尊重他 們的自主選擇。並且,要著重於「揭示出在強烈的國家的、現代的和理性的取向 下被長期遮蔽的一些東西,並在此基礎之上,重新看待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 間,以及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他認為積極面向上,必須在法律與秩序的脫 節、斷裂與不和諧現狀中,發展一種具建設意義的、把衝突減至最低的多元法律 格局。而要達到這樣的目標,「需要的將不只是高超的法律實踐技藝,而是一種 新的、更合理的法律觀和秩序觀」。 然而問題是,梁治平所言「衝突最低」的「多元法律格局」就是我們要的法 律與社會關係嗎?我們在這個新的法律觀之下,還是要處理所謂公平以及正義的 議題。台灣社會正處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之中,正是在這一個過程中,顯現出法律 與民間共識(the commons)、國家權力與社會自主、傳統與現代的矛盾與轉化。 本文以為,我們所要發展的法律觀,還是要立基於現有法運作格局當中不公平與 不正義之處,以法意識與法治社會的轉型研究為基礎,發展法律文化變形與轉化 的理論模型,以便在過去、現在與外來之間拉起理論性的理解。

四、研究方法:法院實務的田野調查

本計畫於第一年及第二年進行法院審判實務的田野調查。第一年的研究方法 為選定某一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進行土地案件、家事案件以及損害賠償案件「調 解」過程的田野觀察。資料觀察與分析的重點在於分析法與社會的交錯與落差, 尤其著重於審判實務中法律概念以及法律論理如何與民間糾紛以及民間生活世 界交錯。第二年計畫的研究方法擴大田野調查的範圍,鎖定在「訴訟」,並發展 了一些法學實證研究方法,包括「法庭觀察」、「判決檢索量化與質化分析」、「個 案研究」、「卷宗分析」等。資料的分析著重於法意識與法文化的「法律多元」現 象,並從中發展台灣法律與社會研究方法論。第三年總結前面二年的田野調查成 果,發展台灣民事與家事審判的觀察視角,而於法律與社會研究的領域中,開拓 本土法社會學研究的研究方法、觀點與方法論。 本計劃第一年從2008 年 7 月開始執行。2008 年 7 月到 2008 年 10 月從事第 一階段的田野調查工作,地點選取兩個地方法院民事庭的開庭現場,進行非參與 式的觀察。案件的選取有兩個來源,一個是針對社會爭議案件,研究者嘗試與當 事人聯繫,除了旁聽案件審理過程之外,亦蒐集卷證資料並且訪談當事人與律 師。案件選取的第二個來源是隨機地旁聽不同案件類型公開法庭的審理過程,這 期間總共旁聽了包括買賣契約爭議、一屋二賣、拆屋還地、不當得利、醫療糾紛 損害賠償、遺產糾紛、離婚訴訟、收養請求等不同案件類型。2008 年 11 月到 2009 年2 月從事第二階段的田野調查工作,主要選取某個地方法院簡易庭(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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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K 線簡易法庭)的調解作為非參與式觀察的現場,研究者每次進行一個上午 的旁聽,並同時對審判長、承辦書記官、以及調解委員進行訪談,並將旁聽以及 訪談結果作成逐字稿。所旁聽到的案件主要為拆屋還地的土地案件、妨害名譽的 損害賠償案件、請求給付貨款或租金的契約案件等。 第一年從事田野調查的地方是K 縣簡易法庭,其管轄的區域包括六個鎮以 及四個鄉,幅員相當廣大,多數的地區為非都會區。這些地區的經濟活動多半以 農業與工業為主,商業為輔。就這些地區繁榮度而言,很難有一個客觀的描述。 只能說該縣有一個鄉有高鐵經過,十個鄉鎮中,有二個鄉一個鎮沒有臺鐵經過。 因此,管轄區域也包括相對偏遠的地方。根據該股書記官的陳述,民事糾紛只要 不是銀行票款或清償借款(即便是非簡易案件亦同,因為調解沒有管轄的問題), 書記官會先做電話聯繫,看能不能請當事人出席調解庭。如果當事人願意來,就 由庭長擇定期日,繼而發開庭通知。調解期日前三天,會有一個二線、外聘的小 姐再做一次電話確認。而該簡易庭一個禮拜大約二十件左右的案件。 K 縣簡易法庭的調解委員分為兩組,每組大約為十人左右。成員主要來自於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也就是傳統上的地方仕紳,再加上少數附近大學法律 系的老師。這些傳統仕紳的調解委員,多半有各種不同的地方職務經驗,包括公 會會長或理監事、縣議員、扶輪社社長、里長、退休校長、鄉民代表、地方協會 理監事、退休國中教師等。學歷除了法律系大學教師之外,從小學到大專都有。 一般來說,學歷並不重要。根據訪查過程的認識,委員調解的方式大致有兩種, 一種是以法律條文為主,此種調解委員比較會提供事件的法律分析給當事人;另 外一種則不談法條,主要是跟當事人「搏感情」,以人情義理為主。不論是哪一 種調解委員,都是以調解成功為目標。前者以法律說理,後者以傳統倫理關係說 理。有趣的是,後者的調解成功率往往高於前者。換句話說,以人情義理為主的 論述,比較可能說服當事人做出退讓。 第二年本計畫將研究助理納入研究團隊,一方面充實田野調查,同時也訓練 研究助理的研究能力。團隊共計五人,每位研究助理皆從事法庭田野觀察、卷宗 閱讀以及判決檢索,並操作上述資料的初步分析,至於進一步的當事人訪談及律 師訪談則由研究主持人帶領一位助理進行,由助理全程錄音並且逐字謄寫。 案件類型區分為五大類,每類由ㄧ位助理負責,主題分別為:國家賠償案件、 勞資糾紛案件、家事案件、性騷擾案件以及醫療案件等。每一個案例類型在這一 年的研究過程皆鎖定一個典範案件(leading case),在此一個案當中發展相關的 研究主題以及法律多元的各種面向。 進行的方式乃每月定期召開國科會計畫月報會議,於該會議每位助理負責報 告國科會該月所為的資料蒐集和田野分析報告(以簡報方式(PowerPoint)呈現並 口頭報告),包括「法庭觀察」、「判決檢索量化與質化分析」、「個案研究」、「卷 宗分析」等。月會後書面分析報告歸檔,並進一步確認下個月研究進度,藉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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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團隊的方式進行此計畫,從中搜集多元的案件類型,以求建立更全面性及客觀 的本土法律社會實證觀察。 每月月會的討論,主要目標在於發展台灣法學實證研究的研究方法以及分析 角度。於共同討論的過程中,本計畫逐步發展觀察法庭實務運作的觀點,尤其如 何從文化的角度,探討實務運作與社會生活之間的落差。更進一步,在不同案件 類型的分別報告與交叉討論當中,我們可以看見當事人及法官所面臨的共同困 境,因而得以在描繪當事人法意識的過程中,探討現代與傳統的交錯。 就五大案件類型為主,希以觀察如下法律實務運作現狀: 1. 國家賠償案件:法官以及主張權利者的規範困境。 2. 勞資糾紛案件:法律與社會關係民主化。 3. 家事案件:法律自我與文化糾葛。 4. 性騷擾案件:社會個人關係轉化變遷的過程。 5. 醫療案件:專業法庭案件實務運作的困境。 檢附國科會每月月報會議紀錄: 時間 開會議程 目標 2009 年 8 月 1. 確定每人大約要觀察的案例類型 2. 該案例類型初步的判決檢索 3. 口頭報告初次法庭觀察的結果 藉由觀察法庭現場多元法 律關係,從中嘗試論述社會脈 絡下的社會關係,及多元西方 法律理論和多元社會文化既有 規範間彼此互動的過程和衝 突。 2009 年 9 月 1.說明今年國科會計劃的進度及預 計完成成果。 2.每個人各自報告自己的田野調查 成果和分析角度。 3.綜合討論。 嘗試於各自負責案件類型(家 事案件、勞工案件、國家賠償 案件、醫療案件及侵權案件)及 社會文化關係下找尋「典範案 例(leading case)」,並對案件當 事人進行訪談和嘗試取得當事 人同意授權卷宗相關資料為研 究。 2009 年 10 月 1.從本次個人需為繳交的數個田野 報告中,選出一則完整的法庭對話逐 字稿(若有訪談相關紀錄,需一併為 準備),以此則法庭對話逐字稿跟團 隊分享。 綜合八月和九月各助理進行的 法庭觀察成果,以簡報方式 (PowerPoint)開始進行初步分 析,就法庭觀察現場的逐字稿 (當事人間對話或是法官和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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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討論進行法庭觀察所面臨問題。 3.重新評估蒐集案件類型及預計蒐 集案件樣本數。 4.法庭觀察其他地點的可能性(目前 集中法庭觀察地點於台北地方法院 及士林地方法院等地),若需要一些 較富鄉土色彩或文化的案件類型,或 許可至其他地區做觀察。例如: 板橋 地院或是桃園地院。 事人間的對話),嘗試為當事人 兩造及法官的法意識分析。 2009 年 11 月 1. 報告各自案件類型的田野調查狀 況,並於會議中報告一個田野調查案 件。 2. 就自己的案件類型,提出認為可 以做的判決搜尋方法及分析方法。 3. 討論及調整田野調查的每月繳交 件數和取決方式。 綜合說明案件類型於該領域相 關案件為法庭上法意識分析的 方式及可能性。 2009 年 12 月 1.用大綱模式進行判決整理(以 Word 檔)。 2.判決檢索 data 的分析,可以為呈 現方式。 進行案件類型判決檢索,開始 進行質化搭配量化分析評估, 嘗試就所提出的問題意識找尋 可能的解釋及研究發展方向。 2010 年 1-2 月 繼續做判決檢索,以簡報方式為呈現 量化和質化資料,提出相關問題意識 和觀察分析。 就案件類型為定位及發展相關 社會文化觀察分析之概念,嘗 試就判決檢索分析和典型案件 作結合。 2010 年 3 月 1. 報告研究過程和研究發現 (Coding)。 2. 說明研究判決資料量化和質化分 析的可能性。 3. 討論四月份國科會計畫嘗試將量 化和質化分析結果文字化的呈現方 式 製作Code Book 並以 SPSS 軟 體進行量化分析,挑選變項進 行交叉分析,為相關性的數據 分析。 2010 年 4 月 1. 口頭報告初步就質化及量化資料 為結合分析的成果。 2. 提出目前初步已完成的文字撰 寫。 3. 法律文化分析的可能性。 就各自案件類型的問題意識, 結合前兩個月質化和量化成果 進行文字描述,交代搜索步驟 和初步分析多元法律關係的可 能性。 2010 年 卷宗與資料整理分析報告。 從典範案件的相關卷宗資料為 閱讀,從中體察當事人的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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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識及其事件背後的文化脈絡, 進一步嘗試結合學術理論和法 庭實務運作。 2010 年 6-7 月 綜合報告法庭觀察、判決檢索量化質 化分析、典範案例研究、卷宗閱讀的 資料蒐集以及初步分析 從各案例類型的報告中,發展 進一步撰寫學術論文的步驟。

五、結果與討論

(ㄧ)法律論證的去脈絡化

台灣的法學教育在過去繼受大陸法系制度以來,在法的形式體系方面成效較 為顯著,但是在法之實質理念的體認卻有待加強。實質理念的體認不能僅僅在抽 象的層次談正義、平等,而是必須在個案法律適用的過程談實質理念如何與法律 活動結合,如此法律實質理念才得以在社會環境的土壤下發芽生根。我國陸續移 植西方司法及訴訟制度,因此法學界要面對如何使繼受法在我國社會生根,以及 要注意繼受法與我國固有法文化之間如何調和的問題。換句話說,法律繼受國並 非只是被動吸收,而要培養主動分析且解決問題的能力。 首先,法學知識本身的法條體系、分類、術語等,經常被以相當律條化 (doctrinalize)的方式呈現。法學長期以來自成體系,在教學與研究上重視演 繹及詮釋方法,偏向法律人「法之適用」能力,不僅事實認定與涵攝過程傾向靜 態、實體的概念,適用法律結果也預設「唯一正確答案」。而法律教學的困境, 存在於如果僅有體系式理論概念的介紹,欠缺社會生活事實被「認定」以及「涵 攝」至法規範面向的討論。這將會使得學生對於法律適用過程的複雜度欠缺認 知,並且以為法律的適用可以完全脫離裁判者的價值判斷。因此,對於事實認定 與涵攝過程我們應該有一些較為「動態」的認識,此時可學習英美法中區辨 (distinguish)以及類比(analogy)能力的訓練,並且讓學生隨時可以進行理 性的辯論,加強將法律規範與社會脈絡不斷辯論的「法之形成」能力,以促進法 律的形塑與演化。 其次,如果法學教育欠缺法律在社會中功能面向的探討,法學教育將會造成 學生對法律理解的狹隘性,使得學生忽略人民使用司法資源之前所受到社會脈絡 眾多規範(例如家庭壓力、人際衝突、黑道勢力、經濟能力、使用法律能力、傳 統權威等)的影響。甚至,欠缺社會脈絡層次的討論,將使學生忽略法律乃一具 有強制力的權力機構,因而看不見權力底層人物的社會處境。如果造成學生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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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結構與人類處境無知,將使學生將來從事實務工作時無視於被害人在法律之前 的處境。如此,學生不僅無法察覺法律體系之抽象論述與客觀規則對被害人造成 的影響,更加無法將法律實踐與社會正義產生連結。 最後,法律服務是相當複雜而多樣化的溝通過程,法律知識的本質無法脫離 人與人之間互動、溝通、理解、交流、合作的意義。如果法律教學欠缺與具體社 會事件與情境的連結,所訓練出來的法律人不只無法以口語化的方式與人溝通法 律基本理念,更加欠缺運用法學知識,達到尊重他人、實踐人權理想的能力。因 此,法學教育的內涵應該要包括培養學生由社會領域反省法律制度的能力。更有 甚者,法學教育要讓學生有能力找出一個法規範無法落實的原因,並且有能力透 過更多細緻規範或規則的制定(例如成立新的組織、施行某種措施等),使得法 規範的目的得以在不斷互動、溝通、理解、交流、合作中落實。

(二)從概念到實踐,從專家到常民

法律背後的核心在於自由與平等。此種核心理念透過法律制度與法律規範的 操作,使得人們在其中的生活得以取得某種自主性或者主體性的地位。我們繼受 西方法律之後,許多法學概念(例如無罪推定、程序正義、多元尊重、自主性等) 在生活中還是陌生的,甚至宣稱性大於實質性的意義。換句話說,我們使用權利 的語言,卻往往忽略這些概念背後的價值內涵,以及此價值內涵與社會生活之聯 結性。更重要的是,知識發展與社會發展之間的強烈關聯性,也有可能在宣稱與 實質的分裂之下逐漸喪失。法學知識必須避免此種宣稱與實質的分裂,努力發展 回應社會的學術。 在討論上述法律繼受的議題時,最常被問及的是:我們是否有繼受西方法律 背後的核心精神,並且落實在日常生活中?要回答這個問題,必然要進入人們的 法意識結構中,探究人們是如何認識與評價自我與他人?在規範面前(包括合法 化論述的建構),思維與行動是否能夠維持人格的獨立與完整,因而取得某種主 體性的地位? 法意識乃我們對待社會關係,關於應然面的各種態度、思維與行動。法社會 學的研究在這方面必須先建立觀察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的視角,觀察該特定法規或 議題。除了實定法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可能具有法效力或實效性的社會規範?例 如習俗、傳統、慣例、禮節、儀式等等。接下來的分析可以著重在具體事件中, 後設性地判斷當事者所面臨的文化中的困境。此時,「文化」並非是與實定法相 對立、作為實定法不貼近民意或者人們欠缺知能的概念,而是必須在「文化」中 界定法的意義,並且聚焦於法的變遷。 具體而言,在許多社會關係與社會行動的場域,我們經常面對突襲以及不知 應該如何應對的困境。此時,這兩難的困境使我們擺盪於傳統與現代之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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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符合他人眼光不忮不求重要,還是要在社會位置(或職位)上彰顯權利的「公」 之面向重要?每一個選擇都象徵著法意識,也代表了一個主體建構的過程。更重 要的是,做了選擇之後,必然會經歷一個合理化自己行為的過程。說服自我這是 一個不得不然的結果,說服自我這一切根本無力改變。於是,人有可能就此變得 非常被動消極。為了避免爭端只好不斷說故事,在故事中讓自己減輕責任,但同 時也成為一個被動無力的人。在這個意義上,法意識的行動同時也是一個法文化 的建構,法意識與法文化乃一體兩面,有時候指向同一個意義。 西方的規範有其發展的歷史,逐步與社會對話,因而確立許多原則的重要 性。但是這些原則被我們的社會繼受之後,在日常生活中會產生許多法意識上的 重新詮釋。既有的法文化會有所轉型或變形。假定要以法律促成社會正義,人們 的權利意識成為重要。研究者應該要評估相關議題中,人們權利意識的多元性, 並說明此種多元性背後的政治經濟社會架構。更重要的是,我們要展開分析此種 多元性選擇與台灣社會發展的關聯性。例如:相關發展是否與民主社會的發展相 關聯?包括資訊透明性、程序公開性、互相尊重、論證可檢驗性等等。我們也要 致力於說明相關議題中,法意識有哪些不同的多元類型,並分析在多元類型之間 所面臨的主要困境,因而得以論述改變的可能路徑以及關鍵。 台灣的法意識與法文化發展,甚至是法治模式的找尋,過去一直是一個實踐 先於理論的狀況。換句話說,社會中各個行動者的法律相關聲明、言語、思維與 行動早已具有能量。研究者只需將研究對象從「概念」轉移到「實踐」,從「專 家」轉移到「常民」,於常民的行動中,自可發覺本土概念與理論的土壤。

(三)糾紛與規則細緻化的法律行動

為了「深度描繪」臺灣民事調解的法社會意涵,必須先深掘糾紛的社會文化 脈絡,也就是要回到社會生活關係中,進入糾紛之所以產生以及糾紛解決過程的 社會情境。本文主張:糾紛的發展歷程,在臺灣往往處於一個「規範想像多元」 的世界裡,因為規則有無以及內容不清楚,或者不清楚對方在何種規範情境中, 使得互動過程產生糾紛。而欲解決糾紛,也往往必須從上述的模糊、多元情境當 中去尋求。要完成這方面的論述建構,有以下幾點概念性的前提需要先釐清。 首先,法社會學和法人類學研究中所界定的「法」,往往是較為廣義的「社 會中的法」。它並不侷限於法典中的法,而是泛指一切規範而言。我們要觀察的, 是上述一切規範彼此之間的互動關係。亦即,社會中的法如何與國家實定法一起 作用?二者關係是和諧、衝突,或者有其他的關聯方式?舉例而言,王泰升教授 認為:在近百年來的臺灣法律史發展進程中,國家法律與民間習慣之間的關係, 已經由「國家法律被邊緣化」的現象,逐漸轉化為「民間的習慣和情理的觀念, 僅能在國家法律所容許的範圍內,發揮其規範效力」。這似乎將二者關聯的方式 做出排他的分析,並未著重於彼此互相滲透影響的過程分析。若要分析二者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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滲透的影響模式,「法律多元主義(legal pluralsim)」理論脈絡提供了許多想 像的空間,並可以幫助我們理解。 其次,當原有威權體制解體之後,秩序該如何重建?「規範」往往扮演著重 要的角色。然而,此時正值新舊交替之際,許多社會關係和社會事務的進行,所 依靠的不只是成文法。舊有的規範,必然會變形成為一種規範的核心,繼續影響 社會生活。關於人們如何理解法、法應該如何被運用,以及法應該達成何種效果 等議題,臺灣社會往往不具有一致性,甚至沒有引起深刻的討論。而這也就常常 構成糾紛以及糾紛解決背後的社會脈絡。例如:生病的人需求金錢、醫療、照顧、 情感支持等,這在西方國家會有一定的規則(可能不成文),來界定該由誰承擔。 這些規則指導人們的行為,因而足以產生某種穩定的秩序。但是臺灣社會可能一 方面假定家人要支持,但是「要支持到甚麼程度」卻不清楚,而且充滿道德性。 另一方面,又受到個人主義影響,自主與個人空間的需求產生矛盾性。這中間很 容易產生誤解和衝突。 第三,處於社會關係中的人們,彼此之間的關係往往不是「一元」的,而是 「多元」的。例如,兩個人之間,可能之前是高中同學的關係(在我們的教育體 制之下當時可能具有競爭關係)。之後,可能同樣成為業務員(如果分屬不同公 司可能分別對其公司有忠誠義務)。兩個人也許在十多年的交往過程中,經歷許 多事件(互相幫助、怨懟或忌妒),而在結婚之後也有不同脈絡下的比較關係等。 在這些關係中,人與人、人與社會、甚至社會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往往是多重的。 第四,上述多元規範會產生兩個基本的困境。一方面,在社會交往當中,人 們往往不清楚對方在何種規範想像的情境。但是,在具體的情境中,又必須要做 出一些選擇。人們必須選擇(有意識或無意識)依據某種規範想像裡的規則,做 出規範想像裡應有的行為。我們永遠不知道自己的選擇是不是最好的選擇,我們 也不知道對方是不是在跟自己同樣的規範想像情境當中。所以,做完選擇之後往 往會有一種焦慮。我們每個人都被困在這種焦慮當中;另一方面,就算二人處於 同一個規範想像當中,也往往因為規範內容的不清楚,導致吃虧與佔便宜之間欠 缺公平性,有人得利有人吃虧。而大家往往也不會把這些講清楚,反而隱藏住因 此而產生的情緒。 綜上所述,在一個後繼受與後威權的情境裡,存在於我們社會的規範系統是 多元的。我們對某一規範系統的想像可能不相同,對於自己可供選擇的規範系統 也有不同的認知。在規範想像多元的世界中,我們每一個人都陷在某種困境裡, 欠缺清楚而確定的規範以茲遵循,也沒有成熟的公共領域說出自己的不利益和不 滿。那麼,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如果真的要以「法」治國,讓「法」能夠具備 實效性,最終,我們還是要回到規則細緻化的問題。也就是要回到法的社會實效

性(efficacy),以及法操作的社會影響(social impact)的層次上,在每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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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必須理解權利主張的社會情境脈絡。很多爭執,是處於弱勢的當事人, 向控制他們的權威體系提出挑戰。而另一些則是具有優勢地位的一方,要努力保 持已有的優勢。「上法院」為當事者提供了一種象徵性的權力(symbolic power), 這樣既可以挑戰那些脆弱的等級制度,又可以保護自己不穩定的地位。同時,求 助於法律,實際上也利用了法律的權威。它可以與家庭和鄰里中的權威相抗衡, 並在抗衡中釐清這些問題。 簡言之,所謂「規範想像多元及其細緻化」理論,指的就是臺灣社會「規範 內容不清楚」以及「規範有無不清楚」的困境。而這個困境,常常成為糾紛產生 的原因。在調解過程中,往往就是要去處理這些不確定的因素,藉由對談使之確 定。在這個脈絡之下,當人民在法院調解的場合主張權利,同時也是一種對西方 抽象權利的本土詮釋,也就是法律取得生命的過程。因此,我們可以將人民在法 律上的主張稱為「法律實踐」,並以此「法律實踐」作為分析的基本單位。本文 以為:「法律實踐」是一個嘗試突破「規範內容不清楚」以及「規範有無不清楚」 困境的努力,也是一個嘗試讓「規則」細緻化、以及建立更公平規範秩序的努力。 透過調解委員、法官,以及雙方的話語,我們可以看見地方性的社會規範。 例如在社區建設和買賣上面,有鑑於現實買賣行為有不少混淆的、不清、不公平 的規範在其中,「規劃社區」成為一個重要的概念。在這個「脈絡化」的規範想 像當中,所有人著重的,無疑不是規範該如何解釋的問題,而是規範的實效性如 何達成,甚至是規範的社會效果的問題。尤其是實效性、社會效果,與地方性的 生活、社會關係、人際往來之間關聯性的問題。人們在調解庭上所呈現的,無疑 是對生活的強調、對生命的尊重、以及對信念的堅持。這些強調、尊重以及堅持, 無疑的,是在臺灣法律繼受之後,法律得以取得其生命的重要環節,也是臺灣法 律文化逐漸將抽象文字轉化為具象生活主張的重要行動。

(四)法律的文化解釋

社會變遷、國家轉型、全球化競爭的時代背景之下,社會各類糾紛數量激增, 種類也日趨複雜。舉凡勞資糾紛、管理糾紛、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專利商標糾 紛、行政糾紛、消費糾紛、醫療糾紛、刑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鄰居糾紛、朋 友糾紛、家庭糾紛等等,這些都困擾著我們的生活,也考驗著我們解決糾紛的智 慧。 法律,廣義說來,它不是教科書的法律爭議或大法官會議解釋,不一定要充 滿了繁複的程序和儀式,也不應該充斥著深奧的語言和論證。法律應該存在於日 常生活中,透過語言的溝通與說理,幫助我們決定如何安排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進一步的問題就是,法律是否能夠扮演好這種定爭止紛的社會角色?法律是否有 提供我們完善的語言或者機制,以協助建立避免或消止人與人間爭執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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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類型的社會糾紛如果要透過法律來解決,必然要考慮到糾紛所處的社 會文化脈絡。每一種糾紛都可能可以理解為法律進入某一種社會文化脈絡,例 如,法入校園解決校園體罰事件的爭議、法入家庭介入家庭暴力事件、法入勞資 關係以界定相關爭議、法律介入土地使用的爭議、以及法律介入人們日常交往的 語言互動關係等等。這些都必須將社會關係中既有的校園歷史文化、家庭歷史文 化、勞資歷史文化、土地使用歷史文化、以及人際交往歷史文化等等列入考量; 法社會學關於糾紛解決過程的研究是必要將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放在「一個意義之 網」之中解釋,從人內部視野的不同,理解不同的法律文化。這部份除了著重法 律意識/行為的研究之外,還要強調法律運作內部不同角色之間的互動關係,分 析法律議題是如何被定位與討論。 既然研究的焦點落在各個主體的行為、決策與互動關係,首先要注意到的便 是人們理解和利用法律的方式,也就是「法律意識」。有些對法律意識的研究是 透過對法律態度的調查而進行,但是這樣的研究假設每一個人對法律有一個系列 且穩定的解釋,甚至假設人們對法律的立場存在於可以意識到的明確領域,所以 人們對法律的態度可以通過設計的問題被導引出來。然而,事實上法律意識乃文 化的一部份,包含每種個案類型的情境,以及這種情境被理解的方式等,僅就問 卷式的態度調查,無法呈現出法律意識永遠處於動態且行動中的真實面貌。因 此,法律意識的研究必須避免人們對法律的態度是明確和穩定的假設,此種研究 必須將研究對象轉為在行動中所呈現的法律意識及其改變過程。 換句話說,糾紛解決過程的研究不應該研究人們「靜態」法律態度的傾向, 而應該研究在紛爭中主體針對個案「動態」的行為與主張。當人們到了法院之後 的主張和行為,透露了某種法律意識,而到了法院之後可能發現,發生在他們身 上的故事,在法院的眼中可能與他們的預期相矛盾時,人們可能會有創造和反抗 的可能,而這些過程都會影響到人們定義自己遭遇的方式,從而改變其法律意識。 除了法律意識之外,法社會學研究也深入法律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個人經驗」 層次的象徵性意義。簡言之,糾紛的過程是一個爭論的過程,爭論的內容是關於 對社會關係和社會事實的解釋,當事人雙方都努力地對事實進行描述和評價,第 三方(往往是法院)則會透過強制性的力量控制事實的意義與評價結果,在這個 意義上,法律代表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象徵性意義,我們可以將糾紛看成是一種 信息交換的過程,或者一種創造意義的互動過程。 回到理論概念的層次,糾紛這一語詞,將關注點從法律條文、法律制度,轉 移到了行為、糾紛的社會背景、以及糾紛解決的過程,不但要對過程進行描述, 還要對意義系統進行研究。我認為從事這方面的研究,可以從觀察以下幾點法社 會性現象開始: 1. 考察形成法律問題的過程,尤其著重歷史文化脈絡:為什麼會 有這類的糾紛產生,與何種歷史發展因素相關?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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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忍就算了,什麼狀況下又會走上法院(或其他機構),原因以及考量 的因素為何?這牽涉到原告何種歷史文化脈絡?相關事件對其的影響 可以被賦予什麼意義? 2. 問題的法律化過程:人們把問題送到法院(或其他機構)之前, 必須使之概念化,成為一個法律問題,也就是將自己的理解與法律範疇 聯繫起來。在這過程中是否以及如何得到警察、朋友或政府工作人員的 幫助,給予某種程度的建議,並形成藉由法律解決的某種意識。 3. 糾紛如何表達?人們在法院體系(或其他機構)紛爭的呈現, 是一種從社會關係語言到法律關係語言的過程。當事人談的不是法律關 係,而是某種社會關係,例如朋友關係、親戚關係、雇主/雇員關係、 老師/學生關係、陌生人關係等等;法律的語言會有類型化的傾向,例 如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者契約不履行等等。進一步而言,原告的主 張,常常關聯於其怎樣看待自己、如何評價周圍的社會環境、處理事務 與保護自己的能力、以及塑造自己良好形象的能力;而這些,在通過法 庭(或其他機構)語言的呈現之後,或多或少會有一些轉變,被法律語 言所影響。 4. 當事人主張如何被理解?例如,在社會關係中,人們談論的是 問題、麻煩、困難與鬥爭,但是法院(或其他機構)談的是案件,案件 與前者不同,案件會有開始、發展與結束,而問題往往沒有,問題往往 持續存在於社會關係之中,最終不是問題得到解決,而是當事人之間的 關係得到重新的建構。當問題被當成案件之後,糾紛就被簡化為以行為 為中心,而忽視了人們理解衝突的方式,尤其當中的文化脈絡意義。 5. 考察當事人權力關係的轉換:從當事人間的關係考察法院的介 入產生的影響,例如原告為弱勢的一方,希望主導較強的一方,或者處 於支配地位的人,對於反抗者挑戰其權威的反應,法律的運用是要求變 化與抵制變化的重要場域。而告上法院為原告提供了一個象徵性的權 力,挑戰脆弱的權力關係或者鞏固自己的地位。 6. 如何賦予法律與社會關係新的(符號)意義?法律事件的文化 解釋往往與歷史發展密切相關,例如台灣的殖民歷史導致不同時期不同 政體法制的轉變,造成特定制度(例如土地制度)的斷裂與延續,而人 民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行為因應,最後成為當代法律糾紛往往與其中國 家暴力或者不公平利益分配有關。 法律文化的研究不只研究法律在個人經驗層次的意義,必然會碰觸到各種不 同規範(尤其是傳統規範)對個人無所不在的控制。但是現代法律透過法律語言 以及法律論證,所呈現的法律敘事往往超出當事人可控制的範圍,與傳統規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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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起來,在法庭的語言中現代法律似乎永遠處於優勢的狀態。於是,法律的文化 解釋所涉及的象徵性意義往往是國家權力、社會權力、個人在化解糾紛中技術運 用與策略安排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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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參考文獻(即已發表文章)

本計畫已發表四篇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分別表列如下: 1.〈案例教學與批判性法學訓練——以大學校長遴選案為例〉,《月旦法學雜 誌》,168 期,頁 122-137,2009 年 05 月。(20,044 字) 2.〈初探台灣法律與社會研究——議題與觀點〉,《政大法學評論》,117 期, 頁63-108,2010 年 10 月。(30,246 字) 3.〈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以女兒平等繼承為例〉,《月旦法學雜 誌》,189 期,頁 69-88,2011 年 02 月。[修正後刊登於元照出版之專書《法文化 研究》,篇名為〈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從概念到實踐、從專家到常 民〉]。(19,698 字) 4.〈民事調解的歷史社會意義——以 K 縣法院親鄰土地案件為例〉,《月旦法 學雜誌》,192 期,頁 108-131,2011 年 05 月。[修正後刊登於元照出版之專書《法 文化研究》,篇名為〈規則細緻化的法律行動——試論法院民事調解的社會功 能〉]。(24,986 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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