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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親似親的愛-安置機構保育員替代性親職經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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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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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碩士論文. 非親似親的愛:安置機構保育員替代性親 職經驗探究 Loving the Vulnerable Children:A Study on Substitute Parenting Experiences of Childcare Workers in Residential Settings. 指導教授:何慧敏博士 研 究 生:莊耘棻.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八 月.

(2) 謝誌 經歷無數次燈光明滅、腸枯思竭的煎熬時分,終於要迎接碩論寶寶的 誕生,回顧每個在我生命中帶來改變的關鍵點,腦海中不禁浮現許多面孔, 這才體會到 Paulo Coeho 所說: 「當你真心渴望某樣東西時,整個宇宙都會 聯合起來幫助你完成。」 最感謝的,是提點我論文方向的指導教授--何慧敏教授,老師花費許 多心思修整內容脈絡,也督促我用更嚴謹的態度去進行研究,每一次的文 稿往返都提高深度層次,讓我不斷挑戰跨越自己的極限;我也有幸邀請到 兩位口試委員--陳毓文教授和賴文鳳教授,妳們有默契地提出許多細膩的 建議,輕鬆討論之餘也不忘給予肯定和關心,讓我感受到做研究的樂趣; 在人發所授課的師長們辛苦了,也感謝社工所的潘淑滿教授和沈慶盈教授, 在貴所修課使我獲取許多寶貴資源,藉著你們對作業的回饋,增添我在研 究中的想法;此外,還要感謝 Amanda Robb 與 Cara Natawn 提供意見,不 但幫我找到合適的英文文獻,Amanda 在英文方面的協助,讓我有能力去 進展更完善的論文。 細想重頭,讓我重燃就讀研究所夢想的是鄭雅文和與她一起陪談的同 事,他們曾經協助我立定人生目標,也幫助我做好財務的因應;也感謝張 楊安幸師母教導我去印證 神讓我念研究所的帶領,我在工作中身心最為受 創之時,張牧師夫婦、利玉姐、佘老師、洪老師與胡牧師溫暖的關懷使我 的生活有了翻轉和亮光;也感謝燕妮老師和美清老師,有妳們提供的資料 與經驗,讓我更有信心去預備踏入研究所的領域。 謝謝一起攻讀人發所的同學們,無論是學習交流或是論文內容的修改, 都提供了許多寶貴的意見,特別是盈馨在兩階段口試的陪同,以及偶爾閒 聊聚餐,讓我有更好的心情來面對完成論文的難關。還有士林靈糧堂永新 小組的姊妹和仁親社區關懷協會的同仁,謝謝大家時常代禱和鼓勵,有妳 i.

(3) 們同在的時光真是無比美好。 特別感謝我的父母和親友,你們包容我這段期間的景況,支持我寫完 論文,日後我會用更多時間來陪伴你們生活;也謝謝塗哥和同工允許我暫 住兒家的宿舍,減輕我在經濟上的負擔,提供我安靜思考和生活的需求; 另外,在我苦惱尋找研究對象之時,幸好有冠勳老師的幫忙才得以順利進 行研究;最要感謝的,就是接受訪談的阿方姨、小桃媽和心心姐(另有協助 我演練訪談作業的恆英老師和麗貞老師),你們百忙之餘仍同意配合的善心, 以及耐心等候和認真的態度,給予我極大的幫助。 最後,要感念愛我的上帝,祢引領我走一條幽靜美好的研究之路,更 賜給我轉換環境的機會和各項需要,陪伴我完成這漫長艱鉅的文字工程。 謝謝祢的恩典,孩子謹以此研究獻上給您,以及每一位曾經與我共渡兒家 時光的同工和孩子。.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人發系碩士班. 莊耘棻. 謹誌.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ii.

(4) 摘要 本研究目的在於了解資深保育員在職場的經驗、轉折及心路歷程,並 探究不同保育員對於替代性親職的角色定位、體認與調適經歷。為瞭解保 育員內在心聲,研究者採用質性研究中的深入訪談法,以半結構式訪談進 行研究。三位保育員來自不同安置機構,其服務之年資達5年以上,最資深 者逾20年。本研究之研究結果如下: 一、 保育員以關懷弱勢兒童為使命 保育員雖然有福利方面之需求,但皆以照顧弱勢為己任。 二、 保育員的專業資源需求較高 心理輔導是實務所需的專業,專業要求帶來助益卻也產生部分困擾。 三、 保育員的角色游移於「媽媽」或「老師」之間 保育員視其角色為母職,但必要時調整其定位為「老師」。 四、 保育員與院童關係建立與維持不易 保育員與孩子的情感可能超越親情,然而互動關係不易建立與維持。 五、 院童情緒問題為主要壓力來源 對於情緒控制力不佳的孩子,保育員需要覺察力與敏銳度。 六、 公私領域之困擾 多數保育員認為私生活不應受工作干擾,工作與生活之間需要平衡。 七、 信仰與支持為動能 信仰、心理諮商與支持網絡為動力來源,協助保育員調適壓力。 本研究建議保育員進入職場前做好長期工作之預備,調適自我以培養 良好互動關係;安置機構也應提供親職知能與心理輔導的專業訓練,建立 輔導機制、支持團體、重視其心理與未來之發展,協助保育員能穩定工作, 並依年齡差別調整小家型態,讓三歲以下幼兒有類家庭式的照顧,而較年 幼兒童也有充足的關照,能在適齡適性的環境中成長。 關鍵字:保育員、替代性親職、安置機構 iii.

(5)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understand the experiences, career-related turning points, and mental states of senior childcare workers in residential settings as well as to investigate the different ways in which childcare workers regard their roles as substitute parents in terms of their status, emotional responses, and adaptation methods. In order to accurately represent the participants’ inner thoughts, the researcher used an in-depth interview based on qualitative research and conducted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 In addition, the three participants came from different residential settings, one of whom has served for more than five years, while the most senior has served for over twenty years. The following are the findings of this study: 1. They have a mission to care for vulnerable children. Although the participants are all in need of welfare assistance, however, they also consider it their responsibility to care for vulnerable children. 2. There is a high demand for professional resources.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is the most essential skill care workers need and while professional requirements provide some assistance in this area, however, they also bring about other difficulties. 3. They take on the roles of both "mother" and "teacher". The terms that the childcare workers use to self-identify are all related to motherhood, though some of them switch their titles to "teacher". 4. It is not easy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the relationships. The emotional bond between childcare workers and the children can surpass familial affection, however, such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s are not easy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5. The main sources of stress for the participants are the children’s emotional problems. When dealing with children who have difficulties controlling their emotions, childcare workers require great awareness and sensitivity. 6. It is difficult to maintain balance between the public and private spheres. Most of the childcare workers believe that work should not interfere with their private lives and so they must balance their work and home lives. iv.

(6) 7. Faith and support provide energy for the work. Faith, psychological, and support networks act as sources of energy for the childcare workers, and also help them adapt to their work pressures.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childcare workers should prepare themselves for long-term work before they enter the residential settings, and adjust themselves to cultivate positive interactions with the children. The residential institution should also provide professional training in parenting skills and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set up counseling and support groups, as well as pay attention to the workers’ development and mental health, in order to provide childcare workers with a stable work environment. Moreover, the children are placed in groups according to their ages, however, children under the age of three require more care. Therefore, groups with younger children should include more childcare workers so that children in all age ranges receive the best quality of care.. Key words: childcare worker, substitute parenting, residential institution. v.

(7) 目 次 謝誌……………………………………………………………..i 摘要…………………………………………………………....iii ABSTRACT…………………………………………………...iv 表次. …………………………………………………………..ix 圖次…………………………………………………………….x 附錄…………………………………………………………….x. vi.

(8)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6 第三節 名詞釋義…………………………………………………6. 第二章 文獻探討……………………………………………8 第一節 安置機構保育員之工作…………………………………8 第二節 替代性親職……………………………………………...20. 第三章 研究方法..………………………………………….41 第一節 質性研究取向…………………………………………...41 第二節 研究對象………………………………………………...43 第三節 研究工具………………………………………………...46 第四節 研究流程………………………………………………...49 第五節 資料分析與檢核………………………………………...52 第六節 研究倫理………………………………………………...56.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58. 第一節 安置機構保育員工作經歷……………………………...58 第二節 替代性親職角色探究…………………………………...69 第三節 替代性親職互動關係…………………………………...79. vii.

(9) 第四節 替代性親職壓力與調適………………………………...92. 第五章. 結論、建議與省思………………………………..105. 第一節 結論…………………………………………………….105 第二節 建議…………………………………………………….108 第三節 省思…………………………………………………….111. 參考文獻…………………………………………………………...114. viii.

(10) 表 次 表1. 安置及教養機構兒少需求表……………………………….10. 表2. 父母與老師角色本質的差異……………………………….24. 表3. 正向互動策略表…………………………………………….35. 表4. 研究對象基本資料………………………………………….45. 表5. 訪談時間表………………………………………………….50. 表6. 檢核時間表………………………………………………….54. 表7. 受訪者檢核建議…………………………………………….55. 表8. 受訪者工作概況表………………………………………….67. 表9. 受訪者工作經歷表………………………………………….68. 表 10. 受訪者專業與角色說明表………………………………….77. 表 11. 受訪者角色差異…………………………………………….77. 表 12. 受訪者互動關係與經驗…………………………………….91. 表 13. 受訪者壓力與適應…………………………………………104. ix.

(11) 圖 次 圖1. 親職壓力理論模式(簡式版)…………………………….36. 圖2. 訪談流程圖………………………………………………….51. 圖3. 主題分析流程圖…………………………………………….52. 附 錄 附件一. 訪談同意書………………………………………………124. 附件二. 受訪者基本資料表………………………………………126. 附件三. 訪談筆記…………………………………………………127. 附件四. 訪談確認表………………………………………………128. x.

(12)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之內容在闡述研究的緣起與目的,共分三節陳述,第一節為研究 動機;第二節說明研究目的與問題;第三節為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壹、個人工作經驗的體悟 回想這些年在兒童之家的工作時光,轉眼已累積了七年半的資歷,每 當處在想放棄的困境時,內心時常會出現提醒自己「多走一里路」的聲音, 鼓勵我要因著認識 神而產生「超越」的生命態度,不忘要帶著「愛」的眼 光,像主耶穌一樣去愛那不可愛的人。其實,在職場上我們所面對的主管、 同事、孩子以及自己本身,都有可愛的一面,也有不可愛的那一面,因著 個人的特質、體悟與包容程度的不同,工作的經歷也有所差異。例如,有 的人完成階段工作後帶著收穫離開工作崗位,也有的在關係磨合、遇到挫 折的階段,便選擇轉換跑道以求生路,又或者選擇向現實低頭,默默咬牙 苦撐,等待改變或是忍耐不變。 另謀他職或留任不動並非是關乎對錯的對立選項,而是個人對於結果 的選擇有其意願,其中的緣由包含著無數種可能。在安置機構工作的老師 們或多或少有其特殊的生命故事,以我為例,在兒童之家服務期間的經歷 其實並非連續,而是歷經離職又回任的曲折過程,不論是前期或是後段的 工作經驗,都有著截然不同的難度與挑戰。我所經歷的工作前期,因著職 務分工不均及與同工搭配困難,產生職能適應的問題,而在後階段帶領孩 子的過程裡,從種種挫敗中發覺孩子的心理問題過於深沈複雜,需要高度 專業的知能來補強。 誠如我的機構同仁所言: 「與同事相處的職能以及帶孩子的知能同等 1.

(13) 重要,職能是基礎,職能困難會影響知能的表現,同工關係不佳,帶孩子 的品質就連帶變差!」因此個人的人際技巧與專業知識必須並重發展,特 別是這份與院童關係如同親子般密切的替代性親職工作,保育員必須不斷 付出愛心與耐心,不單對孩子,也需要有與同工彼此相愛,互相擔當的默 契和智慧。 除了做到職能與知能並俱,研究者也認知到能支持兒少工作者長期工 作的動力是「愛」 。在非親非故的師生之間,愛使工作有眼前的果效,也能 使未見的影響更為長久深遠。研究者在安置機構服務多年,對於教養工作 所承受的勞累頗能感同身受,體會團隊同工及輔導院童實屬不易,持續付 出的背後有賴強大的內在動力做為支撐。故本研究擬以三位資深保育員為 研究對象,盼能透過深入訪談聽見其蘊積多年的內在聲音,凸顯這份工作 的特殊性。 貳、保育員工作動機 保育員的育兒過程被視為是「情感勞動」(emotional labor)的一種類型, 除了考量自身利益,也包含對院童的真誠關注(錢霖亮,2013)。Vashchenko、 Easterbrooks 與 Miller.( 2010)調查發現在安置機構工作的普遍原因包括福 利、排班方便、道德感和對孩子的感情。因此可知,保育員對自身的勞務 或許單純以工作來看待,也可能帶入了自身情感與孩子建立關係。 從相關研究可得知工作動機之重要性。Moses(2000)表示照顧院童的動 機能夠有效預測保育員在工作上的表現、成就與服務期間,也很有可能間 接對孩子產生影響。Brannen、Mooney 與 Statham (2009)說明,當不同經歷、 性格和價值觀的保育員來從事這份工作,而其過往經歷可能聚焦在「關注 改變弱勢兒童與青少年的生活」之上,此想法可使人區辨誰適合也有能力 從事這份工作。Smith(2008)認為不同性別、年齡的工作者帶著不同的動機 與經驗來做服務,以中高齡婦女為例,在兒女成長離家後,為了收入的需. 2.

(14) 求來尋求工作,她們有育兒經驗也能積累照顧技能。錢霖亮(2013)則發現 中國福利院的保育員多是有育兒經驗的本地農村成年女性,工作的穩定性 和良好的福利待遇是吸引她們入職的重要原因,因為員工另外配有機構給 的福利房,可以和丈夫同住,既省去房租又能過家庭生活,還可以一直做 到退休為止,並享有國家給職工的醫療和養老保險。林蕙平(2016)也表示 許多安置機構照顧者若非未婚女性,便是二度就業且兒女成年的已婚婦女, 年輕已婚男女及育兒者極為稀少,他們有「對人有興趣」的特質,帶著助 人、與兒少工作和宗教的熱誠踏入工作,部分工作者的從業動機為彌補童 年經驗的缺憾,欲滿足內心的渴求。從上述研究可知,安置機構的照顧者 重視內在情感與價值觀,也有維持「工作與生活平衡」之需求。Brannen、 Statham、Mooney 與 Brockmann(2007)認為保育員有責任和權力使工作與生 活得到平衡,工作條件的改善有助於工作團隊的穩定運作。因此,理想的 兒少工作者宜有兼顧工作與生活的管理能力,他們與孩子有深厚的情感連 結,必須保護孩子的安全,也有職責提供良好的教育。 總言之,保育員扮演著孩子生活中心的重要角色,對於改善院童的生 命與未來應存有使命感,因此引發研究者的興趣,欲瞭解受訪者為何從事 這份安置機構的工作,對照顧院童有何理解與信念,以及其個人的經驗和 背景是否有助於其穩定投入工作。 參、保育員的多重身分與教養困境 保育員是一種兼具家長、老師、兄姐與朋友等多重角色的職業,像父 母一樣不分日夜地操心,但也像教師需要休假、輪班上陣,有時如兄姐般 可依靠,也有時和朋友一樣能相互分享談心,在這個亦師亦親亦友的多重 身分裡,保育員與孩子關係的緊密可想而知。林妙容與蔡毅樺(2014)將保 育員的工作性質定位為機構裡孩童的替代親職角色,指明其面臨的挑戰多 元而複雜,突顯了保育員有不斷增能及適時提供支持之需要。然而,由於. 3.

(15) 不同屬性的兒少如法院轉介、遭性侵、受虐、遺棄或失依者在同一處所接 受照顧及管教,使得工作人員對於服務的提供有相當的困難(葉坤祥,2013)。 因此,相對於一般家庭的父母面對少數子女,安置機構保育員輪班時皆需 獨自面對多位來自高風險家庭的小孩,所受挑戰不斷,而因著時間、環境 與體力的受限,保育員經常無法滿足所有孩子的個別需求,也難以處理層 出不窮的行為問題。 安置機構保育員與一般幼兒園的教保員不同,其身分是「有情感勞動 的保育員媽媽,具有將工作和私人生活交織在一起且相互影響的特徵」 (錢 霖亮,2013,頁152)。此外,由於受照顧者年齡尚小,較不能獨立自處, 需要與保育員建立安全互信的關係,如同涂妙如與黃迺毓(2011) 在研究中 所表示 「幼兒可以同時或相繼地與父母以外的他人形成依戀關係」 (頁182)。 也就是說,安置機構保育員要能夠把工作當成自己的家庭一樣去經營,並 且儘可能地與院童培養出如同家人一般親密的互動關係。 然而,安置機構的兒童顯出對人不信任的特質,外在雖然表現與人互 動的熱情,但是內心深處卻感到焦慮與不安,孩子與保育員之間相處困難, 使保育員失去原有的信心與耐心,若保育員對於院童所表現的抗拒與逃避 給予負面的回應,傾向以兒童似乎不需要自己的態度,生氣地對待孩子, 則將陷入惡性循環的後果,影響形成新關係的品質(詹弼如,2011)。保育 員面對不易建立安全感與帶有依附創傷的孩子,經常要處理令人棘手的言 行問題,因此其特殊的教養經驗值得研究者深入了解。本研究欲探討保育 員如何定位替代親職角色,也關切保育員在教養經驗中對於關係掙扎的心 路歷程。 肆、保育員的調適與支持 葉坤祥(2013)將兒少工作者的壓力情境及倦怠感受的來源歸納為五個 因素:體力及精力嚴重超支、與孩子的衝突不斷、與工作夥伴的摩擦或不. 4.

(16) 信任、工作辛苦不被看到以及沒有成就感。若情感未獲得支持,衝突未妥 善處理,勞務中愛恨交織與矛盾的情緒將使保育員的愛心與耐心日漸消耗, 與案主關係漸趨緊張,最後因心灰意冷而士氣低落,選擇離開職場,是以 安置機構人員流動率時常居高不下。因此當安置機構的兒少問題愈顯複雜, 保育員無從發揮其能力,對工作產生無力感與挫敗感,可能使其身心產生 適應不良的狀況。Qualls (1997)以宗教角度觀看照顧孤兒所遭遇的痛苦經 驗,發現受訪者經歷各種情緒和身體反應、不斷質疑、與神溝通、尋找應 對的方法與現實定位…等,遭受的痛苦涉及到自己與孩子的關係,從複雜 體悟中創建自我深度學習的環境,並對於人性給予重新定位與回應。由此 可知,在安置機構的照顧經歷可能是沈重的自我修復過程,而保育員如何 調適亦有待關切。 除了保育員自身壓力的調適,外在的社會支持也是本研究欲探究的重 點。胡碧雲(2005)提及安置機構人力調配的問題,照顧者24小時輪班以及 日夜在機構的頻繁互動,並且其多重角色中的界線平衡與維持不易,意外 事件與隨時的行為問題再三發生,在沒有足夠專業輔導與支持之下,往往 中途離職或累積壓力與情緒,保育員可能涉入過深失去中立客觀的反省能 力,或因慣於用固定方式處理事件、個案經常性的行為問題及排斥新的方 式,使安置機構逐漸形成僵化的封閉系統。簡言之,保育員的工作處境頗 為艱難,單靠自身能力無法處理層出不窮的狀況,因此團隊的互補、協調 與管理便顯得極為重要,故本研究亦欲探究資深保育員如何尋求其支持系 統?是否有機會增進其專業知能?是否在工作上獲得足夠的專業支持? 綜上所述,本研究欲了解資深保育員從事安置機構工作的動機與過程, 並探究其實踐替代性親職角色時產生何種壓力,也關注其處理壓力的調適經 驗,期待能明瞭其經歷與服務過程中有何感受、轉折及支持,促使資深保育 員能夠持續工作而不退縮。. 5.

(17)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承前所述,本研究的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如下: 一、研究目的 (一) 了解資深保育員在職場的經驗、轉折及心路歷程。 (二) 探究資深保育員對替代性親職的角色定位、體認與調適經歷。 二、研究問題 (一) 安置機構保育員進入此職場的背景、過程與初衷為何? 有何職務歷 程的轉變? 經歷哪些成長? (二) 身為安置機構保育員如何看待自身角色? (三) 資深保育員如何與孩童建立關係? 經歷何種關係的掙扎? (四) 安置機構保育員在替代親職經驗中有何困境與壓力? 如何尋求支 持? 期待機構提供哪些協助?.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保育員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衛生福利部, 2014),保育員為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及輔導之人員。凡自 專科以上學校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兒童及少年福利、社 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性別相關學院、系、 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取得各類教師教育學程、及前述科系所之輔系 或學分學程、保育人員專業訓練等三種結業證書之一者;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畢業,擔任助理保育人員三年以上者;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 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具備以上條 件之一的公民皆為合法保育人員。一般而言,安置機構照顧者包括保育員 6.

(18) 與生活輔導員,保育員照顧十二歲以下的兒童,生活輔導員則負責十二歲 以上之少年。本研究之保育員係指任職於長期安置機構之保育員。. 貳、替代性親職 機構照顧屬於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一群沒有血緣關係的兒童居住在 一起,生活在較封閉,具控制性的環境,機構提供設備與相形淡化的親子 關係,有較多親職角色的選擇。實務運作中的直接照顧者如保育員、生活 輔導員和社工員為安置機構核心人物,與孩子形影不離,宛如替代父母般 肩負其教養及照顧責任(葉坤祥,2013)。 保育員在安置機構中的角色多元,是生活照顧者、教導者、行政者及 溝通協調者(涂妙如、黃迺毓,2011)。儘管機構保育員的替代性親職不如 真實母職一般單純而緊密,仍然會對部分孩子產生依戀、對犯錯孩子嚴厲, 以及產生工作的物質利益和情感生活的矛盾心理等種種情緒,甚至產生「保 育員母親」(institute nanny motherhood)的身分認同(錢霖亮,2013)。雖然並 非所有保育員都如此覺察,實務上仍有工作者覺知自己為替代的母親,並 且對扮演母親角色有複雜感受(Vashchenko et al., 2010)。參考上述學者看法, 故本研究將替代性親職定義為安置機構保育員的主要工作,是有給薪的情 緒勞務,保育員為孩子的主要照顧與教養者,具有多重角色之特質,能與 兒童建立雙向的互動關係,並成為影響孩子的重要他人。. 7.

(1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為探究安置機構保育員從事替代性親職工作之經驗,本章將分 兩節,首節先瞭解保育員之工作樣貌,第二節探討替代性親職的意涵、保 育員之多元角色、保育員與院童的互動關係以及替代性親職的壓力。. 第一節 安置機構保育員之工作 本節針對安置機構、收容對象和住宿安排之概況,保育員的資格和訓 練、職務範圍、工作時間與福利及其工作困境等等,整理資料詳述如後。 壹、安置機構概況 一、機構安置現況 寄養家庭、收出養與機構安置為兒童保護安置的替代性服務,當家庭 功能不佳並且改善困難時,當從其中選擇最佳利益環境,使安置兒少得到 最好的照顧。從衛生福利部(2017a)保護安置處理情形來看,2016 年所服務 10,341 人次的案量,有 86%仍住在家中、5%接受親屬寄養或家庭寄養、 2%為其他安置,而機構安置則佔 7%,可知兒童保護工作之處遇以仍留原 生家庭為維護兒童利益的主要方向。當家庭功能無法維繫與重整時,依法 定安置順序,首先考量的是親屬家庭或寄養服務。然而台灣的寄養家庭供 不應求,而收出養服務既關乎到法律之權利義務等問題,也有兒保個案原 生家庭的複雜性,使收出養無法順利推展(張玲如、邱琬瑜,2012)。因此 安置機構必須發揮替代功能,讓無法回歸原生家庭的兒童有安身立命的成 長環境,簡言之,育幼院、兒童之家、教養院或少年家園等機構為保護安 置的最終考量,是兒少保護服務的最後一道防線。 依衛生福利部(2017b)統計處資料顯示,至 2016 年底為止,台灣兒少 安置教養機構共有 121 間(包含短期的緊急安置機構與中長期安置機構), 其中公立機構有 9 間、公辦民營 17 間,其餘 95 間皆為私人機構(宗教性質、 8.

(20) 私人創辦),分屬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所管轄,床 位總數共 5,094 床,實際收容人數為 3,319 人,其機構數量與收容人數與近 年相比有些微減少之趨勢,未來兒少安置數量亦可能受少子化影響而明顯 降低。此外,黃詩喬(2010)表示育幼機構實際收容量較預計收容量少,其 原因與安置機構朝小型化與社區化發展有關,而家外安置的評估傾向以親 屬寄養與一般寄養為優先,也會造成預計量與實際收容量上的差異。曾麗 吟(2009)說明安置機構的角色定位為從服務弱勢幼童擴及到與原生家庭的 轉銜輔導、親職教育和資源的整合。由此可知,以返回原生家庭為目標的 服務型態之下,安置機構不再是單純收容教養的社福單位,而是提供諮商 輔導與行為矯正的治療環境,為接受政府評鑑之專業服務。 由於安置服務傾向以家庭為優先,因此影響兒少安置之年齡。翁毓秀 (2011)說明,年紀較小的兒童較容易進入寄養家庭或接受收出養服務,而 年齡較大的兒童較能自理,在機構內的生活也適於提升其自我照顧能力, 因此少年多安置於機構的場域之中,根據其資料顯示,同時收容兒童及少 年的機構佔多數,從幼兒收容到少年的機構只有一家,並且少年安置機構 的保育人員數量明顯少於兒童安置機構。另外,受限於寄養家庭辦法的規 定,寄養兒童每兩年就會轉換環境,因著安置理由仍然存續,以及種種原 因無法在其他家庭繼續寄養,寄養兒童帶著不穩定的依附經驗,在不得已 的情況下來到機構。翁毓秀(2011)表示,超過 8 成的寄養兒童,其年齡少 於 12 歲,其轉換環境的經驗值得研究。由此可知,12 歲以上的弱勢兒少 通常會進入機構,而且安置教養機構已漸漸脫離過去扶幼及長的育幼院型 態,成為具有健康照顧、教育、犯罪司法及社會福利等屬性的收容環境。 二、安置對象 依衛福部 (2015)「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及第 56 條 所認定,當兒少從事違法工作、偏差行為、非立即安置而有危險之虞者、. 9.

(21) 家庭突遭變故、父母符合無力照顧之情事,經介入而無效果則必須接受保 護安置服務。兒少安置機構的安置對象從單純化到多樣化,除了收容孤兒、 殘障或無力照顧的不幸兒童,其他特殊情境如單親、中低收入戶、受刑人 子女與兒虐個案皆在安置的範圍之內(王順民,2005)。翁毓秀(2011)說明早 年多半是家遭變故或因貧困無法照顧的個案,近年來保護安置個案已超過 一般安置個案,遭遇疏忽和虐待為主要安置原因,其人數為家庭經濟弱勢 者的 2.5 倍以上,另外,父母入獄的比例高過於死亡、離家與失蹤的百分 比,父母重病及障礙等無奈因素較少,故安置之主因與父母不負責任的行 為較為相關。上述對象問題屬性不同,個別需求也有差異,依據陳玫伶(2006) 所列不同安置類別,其主要需求如表 1: 表 1 安置及教養機構兒少需求表 安置對象 家庭變故、家 庭無力照顧、 失依 偏差行為、攻 擊、犯罪行為 輟學逃家. 需求內容 生活照顧、安全保護、醫療照顧、危機調適、寄養或安置服務、 生活教育、就學服務(學業輔導)、心理諮商、家庭介入處遇、家庭 治療、家庭重建、就業輔導、公共救助、休閒服務 行為矯治、就學服務(學業輔導、在校生活再適應)、家庭諮商、親 職教育、法律服務、生涯規劃 生活照顧、安全保護、醫療照顧、就學安排、學業輔導、心理諮 商服務、家庭諮商、親職教育、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生涯規劃 藥物濫用 安全保護、醫療照顧、勒戒服務、就學安排、學業輔導、心理諮 商服務、家庭諮商、親職教育、生涯規劃 資料來源:陳玫伶(2006:324-335). 三、住宿規劃 安置機構均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衛生福利部, 2013),機構之室內外空間、寢室和盥洗設備均有面積規定,寢室最高人數 和應置人數之比例也有限制,並且為能使兒童與少年達到促進身心健全發 展之目標,需營造具有家庭氣氛之生活空間,並視安置對象之年齡、性別、 需求及安置理由等,採分樓層或分區域方式規劃安置環境與教養方式。以 下擇三間公立或私立機構,舉例說明安置規劃的方式: 10.

(22) 1. 衛生福利部南區兒童之家:其考量年齡、性別及人數均衡的因素,將 家童分至 11 小家安置教養,每家約 13~14 名兒童,當幼兒升國小或 兒童升國中,或因個別因素而適時調整家別。 2. 忠義育幼院:設立懷幼家園以安置 0-6 歲之弱勢兒童,因孩子不同年 齡的安置需求,細分為 0-3 歲及 3-6 歲之區域照護。另外,國小 6-14 歲之男女孩童安置於歡心家園,以性別做為生活的分區照顧,另有心 棧家園收容 12~18 歲之少年。 3. 伯大尼育幼院:家園的孩子依性別、年齡分住小家,每小家約有 4~6 位孩子,由一位主責教保老師及一位代理教保老師負責照顧,國小生 就讀半天課回院時,則有一位安親班老師協助照顧。 雖然實務上有混齡照顧的小家形式,一般而言,安置機構為分齡照顧 為居多。在家庭式機構教養的照顧模式下,兒童生活在有利於情感與社會 性適應的生長空間,但不同型態的小家結構、成員安排與照顧者的管理可 能影響安置兒童的生活作息與生活品質,因此,如何為兒童安排最適合其 特質的環境,需要相關工作者給予專業之評估。. 貳、保育員之職務樣貌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所界定之保育人員,與適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之教保人員有所不同,而本研究所尋訪之保育員亦含括於安置機構提供教 育及保育的「托育人員」 。以下茲就保育員之專業要求、職責、工作時間與 福利,說明內容如後: 一、 資格與訓練. 「育幼院」與「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原本有各自的法源依據,應屬於 不同的福利機構,但是育幼機構中有許多個案自兒童時期便繼續安置至長 大離院為止,故少年安置機構包含育幼院兼少年保護機構的類型(彭淑華, 11.

(23) 2004)。自民國 92 年 5 月起「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整併之後, 將其通稱為「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而專業人員的遴聘資格規定亦隨 之變更。彭淑華(2004)指出兒童福利領域的專業人員於民國 84 年 7 月 5 日 即有內政部函頒「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 ,然而少年福利領域的專業 人員資格卻未予明文規定,直到民國 93 年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 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公布後始明列詳盡之資格條件。 根據衛生福利部(2014)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 訓練辦法」,符合第 6 條及第 7 條所應具備的資格,即為合法的保育(助理 保育)人員,凡自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兒童及少年福利、社 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性別相關專業領域之 學歷背景,具有各類教師教育學程或保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明, 或通過社會行政及社會工作等公務人員考試者,均得至兒童及少年安置與 教養機構服務。若非上述資格而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機構照顧工作經驗者, 亦為合法之助理保育人員(民國 101 年 5 月 30 日增列)。除上述條款規定以 外,另依第 27 條地處偏遠且收容特殊個案,於遴用專業人員困難時亦得放 寬限制。由上述說明可知,保育人員之資格條件為因應實務需要而有其彈 性之規範。 總而言之,政府設立之兒少福利機構經由考試進用人員,民間團體或 私人設立的福利機構則為公開遴選,林勝義(2012)說明所任用的兒童福利 人員應具備健康的身心、豐富的學識經驗、服務奉獻的熱誠、有適度的同 情心、有利團隊運作的道德情操,以及常學習懂應變的能力。有意願至兒 少福利機構服務者,若未符合相關科系,依民國 93 起所實施「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新辦法,規定此類人員必須接受托 育、早期療育教保、保育、生活輔導、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及主管人員之 專業訓練課程,其核心課程需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政策、法. 12.

(24) 規」 、 「兒童、少年身心發展」 、 「多元文化與親職教育」與「專業工作倫理」 等專業知識,其他課程由主管機關自行舉辦,或委託相關學校以及辦理兒 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辦理,各單位所提供的課程內容有所差異,然而 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均可給予證書,成為合格的專業人員。此外,進 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專業人員需接受 6 小時職前訓練(簡介機構環境、 服務內容、經營管理制度、相關法令與見習),以及每年 18 小時之在職訓 練,協助工作人員建立較佳之專業素質。 二、 工作任務.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衛生福利部,2013)第 18 條規 定安置機構應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應給予生活照顧、 心理及行為輔導、就學及課業輔導、衛生保健、衛教指導及性別教育、休 閒活動輔導、就業輔導、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自立生活能力養成及分離 準備、追蹤輔導與其他必要之服務。上述為安置機構概括性之服務範疇, 針對保育人員之職責,彭淑華(2003)於民國 91 年進行育幼機構的初次評鑑, 認為其工作應包括生活紀錄、注意兒童身心發展需求、合宜教養方式、協 助兒童生活自理能力之建立、財務運用、引導兒童生活適應與社會人際關 係之發展、幫助兒童合宜行為模式之建立、才藝專長養成與訓練、規劃兒 童與原生家庭或親屬之聯繫相處、接受有關教保理念與兒童發展相關訓練 或督導、定期與學校或老師保持聯繫、與其它專業人員之協調合作等,以 下茲就其內容,綜合法規與文獻整理如下(彭淑華,2003;黃慧玲,2014): 1. 生活照顧:提供全日及課後之照顧,關注身心發展並提供合理教養, 做好觀察記錄。 2. 心理及行為輔導:對心理創傷及有偏差行為問題之兒童,就其表現 申請心理治療或諮商,協同社工與諮商師施予導正。. 13.

(25) 3. 就學及課業輔導:依照兒童之年齡與心智發展給予適齡教育或特殊 教育,並與師長保持聯繫,配合出席IEP個案會議,協助兒童適應學 校學習,對於有學習障礙的兒童則加強其個別課業輔導。 4. 衛生保健:身心靈的健康照護和均衡飲食營養之提供。 5. 衛教指導及性別教育:指導兒童衛生常識和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並教導合宜性別觀念、兩性關係與自我保護之健康界線。 6. 休閒活動輔導:為兒童規劃多元性活動,包含休閒性活動、成長教 育性、藝術人文活動。 7. 自立生活能力養成及分離準備:培養兒童生活自理能力、理財方法 與社會適應能力。 8. 其他必要之服務:依照個別需求,提供特殊照顧與服務。 9. 與案家聯繫:協助院童與親屬關係重建,了解其需求、行為與表現。 10. 接受訓練與督導:吸收相關理念與知能,接收專業之督導。 11. 與其他工作者協調與合作:相關人員如社工、主管與共同照顧者, 與其商議有效處遇,給予一致性的輔導。 為因應工作輪班之需要,一般安置機構保育員職務的分工配置有「主 責老師」與「代理老師」 。以研究者之前所處機構為例,由三位老師帶兩個 小家,兩位老師各為某家主責老師,固定帶自己的小家,而另一位老師則 為主責老師休假期間之代理。主責老師負責上述工作內容之主要部分及管 理零用金,代理老師配合機動支援,非主要陪伴者。 吳惠文與許雅惠(2015)說明現行多數安置機構的職務分工,由社工員 主責個案管理,對安置對象進、出院所進行評估、安置期間對個案提供個 別處遇計畫、團體方案以及各種情境處遇策略,例如:個案與團體工作處 遇、醫療與保健資源建構、教育課程安排、職業技能訓練以及相關社會資 源連結等,而保育員及生輔員則負責兒少的日常生活輔導與照顧、危機處. 14.

(26) 理、文康休閒活動的陪同和配合社工處遇計畫。簡單來說,保育員除了照 管院生吃飯、睡覺、洗漱、衛生、功課、安全、健康維護,還需佈置環境、 督促清潔與打掃,以及指導家內與家外的人際互動技巧等,不同於社工員, 他們必須排班輪值留守,隨時等候處理預期或非預期的任務或危機。 三、 工作型態與時間. 機構對於人力的配置及排班方式與工作時間有極大的關聯,而安置對 象的年齡亦影響保育員之配置與工作時間。關於保育員照顧之師生比,依 衛生福利部 (201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條所定,未滿兩 歲兒童之照顧比例為1:3、兩歲至六歲為1:4,六歲以上兒童及少年則是1:6。 原則上院童的年齡越小越需花時間付出精力,尚未達就學年齡的幼兒需要 24小時的照料,保育員的排班或有三班制的輪班形式,也可能採兩班制(日 班、夜班),以新北市某機構為例,日班從早上8點至下午5點,晚班由下午 5點到凌晨12點,以及隔日孩童上課前的早上6點到8點,夜間應於值夜室休 息;安置機構若無日班需求,上班時間以夜班為主,則保育員在學齡兒童 上學期間可以休息,但機構可能會安排白天所需人力負責留守,以處理緊 急事件或照顧因故留院的院童,等四點院童回院便開始上班。此外,每週 例假日與寒暑假時,院童全天在家,保育人員則必須24小時上班(08:00至 翌日08:00或09:00至翌日09:00),機構可視人力狀況安排輪休或改以日夜班 輪值。另外,主責老師與代理老師的帶班方式不同,若保育員每月休假10 天,主責老師上班20天都帶同一家孩子,而代理老師則是10天帶一家,另 10天代理另一家,或者每天換不同的小家,換句話說,主責老師每週有4 天至6天可與孩子建立關係,而代理老師若未固定代理兩個小家,則與孩子 相處的時間將隨班表的異動而有增減,較難建立穩定的互動關係。 簡言之,安置機構的保育員如同父母及安親班老師,需要與孩子建立 穩定關係,他們負責照應育幼院童放學後的日常作息、課業輔導及健康管. 15.

(27) 理,其日夜顛倒的工作形式,明顯與其他一般教育人員有差別,往往是有 資格的求職者考量再三的重要因素。 四、 工作福利. 相關安置機構給予的薪資約27,000至35,000元不等,除了提供勞保、健 保與團體保險,並提撥員工退休金,年終獎金及生日與年節禮金,也可能 補助員工身體健康檢查、進修職訓活動以及給予年度旅遊津貼,也有機構 提供免費食宿、值夜津貼、結婚禮金、生育禮金、喪葬慰問金、全勤獎金、 傷病住院補助與急難救助慰問金等,各機構視其財務狀況而有不同待遇。 雖然社福機構人員工作性質特殊,與雇主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 但機構對於加班費與國定假日出勤工資之給付義務並不可免除。由於2016 年起勞基法40工時的變革生效,月薪最低標準隨之調升,根據台北市勞動 局(2017)之說明,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勞工亦適用其第24條規定,可得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之加給,加班費依標準規定給付,使相關工作者 每月至少增加5,778元之加班費(達240小時上限時)。因此勞基法新制上路之 後,若相關機構能確實遵守,對照顧者的薪資福利應有所增益。 錢霖亮(2013)詳盡說明中國福利院的職員收入,其中提到「高福利分 配」的特徵,雖然薪資收入不高,但是各項福利(如免費住宿、水電費、醫 療與在職進修補助)有助於節省許多基本開支。台灣安置機構亦是如此,薪 資雖未盡如人意,但因花費較少,所以能滿足存款或其他用度的需求。此 外,從事這份不因淡季或業績考量而裁員的工作,機構照顧職位如同「鐵 飯碗」一般,具有吸引員工的要素,然而安置機構工作仍然長期面臨人才 短缺及流動率高的情況,其中原因值得深究。. 參、保育員工作困境 保育員的工作型態與一般幼托機構教保員有所不同,研究者將其工作 16.

(28) 困境分述如下: 一、長時工作的負荷與影響 保育員輪班照顧兒童,上班時可能獨自面對多位院童偏差問題的挑戰, 工作時間非全天班即夜間班,若排班休假沒有做好協調,將面臨難以休假 喘息的窘境,胡碧雲(2005)指出第一線人員普遍工作時數太長,平均每週 工作時數 60-70 小時,有時又必須支援同事休假之加班,造成工作者上班 時間過長。雖然各安置機構的休假配給與規定並不相同,但排班的搭配確 實會成為保育員的壓力來源。 長期上晚班或全天輪班的工作型態,對直接照顧者而言形成作息和私 生活的困擾。胡碧雲(2005)提及工作者持續投入許多精力、時間來應對壓 力並解決問題,週而復始地經歷「應對—耗損」的循環,難免產生倦怠的 現象,並且面臨公私生活不分的干擾。曾麗吟(2009)表示育幼機構 24 小時 輪班的工作環境及長時工作負荷量大,影響個人及家庭作息,造成員工流 動率高,連帶使機構為訓練人員付出不少代價,且院童所需依附情感經常 被中斷使其適應困難,機構照顧品質因而受到影響。黃詩喬(2010)從觀察 與訪談中發現,機構內的規範及照顧者的輪替變動確實對院童發展互動關 係形成不利影響,但礙於安置機構教養型態的模式,使照顧者處於有心無 力的處境。兒童安置機構往往會因照顧人員離職,發生院童疏於被照顧之 情事,或因接手者經驗不足、銜接不當而降低服務品質,進而造成對院童 的傷害與機構的困擾(羅志全,2009)。因此,直接照顧者面臨體力、情緒 及私生活調配的挑戰,影響層面擴及院童情感和機構的服務品質。 二、經驗與專業度不足 實務上任用人員的狀況因機構而異,葉坤祥(2013)表示政府主管機關 對安置機構人員的專業要求相當嚴謹,但因徵才困難,替補的求職者可能 不適任,為避免職缺造成其他工作者的壓力增加,大部分安置機構都退而. 17.

(29) 求其次,先以「適當、有意願」的人為優先,至於專業條件就看他是否願 意上課取得相關資格。因此機構的直接照顧者並非都具備相關專業條件, 各機構主管或依其主觀考量的認定而選用所需人才,再依規定提供在職訓 練。然而,詹弼如(2011)關注安置機構對保育員的在職訓練,認為較缺乏 針對親子關係以及教導如何運用父職與母職角色的功能,因此保育員只能 用班級經營的方式管理一群孩子。若安置機構傾向強調「危機處理」或「行 為輔導」的議題,對於替代性親職較為輕忽,或許會導致與親職密切相關 的依戀概念未受適當關注,因而在師生關係的經營上較缺乏穩定感。 詹弼如(2011)表示國內育幼院的照顧者多半沒有育兒經驗,常面臨不 懂得如何帶小孩的批評。保育員缺乏經驗,若不具備相關學位的專業,更 容易遭到質疑。對於品格、人際互動、學業指導與未來性向的探究,保育 員自身若無相關見解的預備,將缺乏帶領兒童思考的能力。 三、個人調適與管理支持不足之困擾 關於引發職業倦怠的原因,胡碧雲(2005)說明包括工作環境的慢性壓 力與工作表現的壓力,以及缺乏成就感的困擾(例如升遷有限因此阻礙專業 發展)、待遇問題、較少認同與支持、決策和規則制定的參與程度不足、付 出成效不易評估等等,而來自於個人不切實際的期待(過度理想或完美主義 者)和不易自我肯定的特質,再加上專業條件與訓練的不足,種種來自於工 作的要求與無法被滿足的成就感受,將導致保育員調適上的壓力與期待的 失落。 服務輸送過程中,每一位工作人員皆為安置兒少的重要他人,照顧者 所承擔的責任與壓力若缺乏團隊的支持,服務將無法持久(葉坤祥,2013)。 當照顧者面臨高漲的情緒和內部衝突,卻只能得到極少的管理支持,將導 致工作的困難(Vashchenko、Easterbrooks & Miller, 2010)。吳惠文與許雅惠 (2015)研究中發現,社工員與保育員或生輔員之互動,經常出現許多常態. 18.

(30) 性的矛盾與衝突,致使其工作士氣低落,服務品質受到影響。當雙方因工 作性質迴異、勞動條件落差、專業地位和權利不平等,合作便有困難,而 多數機構主管未能從文化、關係、溝通等面向去處理衝突,反而強調績效 而未對照顧專業適度認可,保育員或生輔員便容易產生挫折與被壓迫感。 綜合上述保育員可能面臨的困境,兒少工作者如何從疲乏中重新得力, 其因應方式為何,引發研究者更進一步的關注。. 19.

(31) 第二節 替代性親職 本節首先說明替代性親職的意涵,再探討保育員從事替代性親職的角 色本質差異,接著深入理解保育員與院童所建立的互動關係,最後探究替 代性親職工作之壓力與調適。 壹、替代性親職意涵 一、概念界定 「親職」一詞,一般而言,意指父母親的職責,即父母生養子女的天 職,包含父職(fatherhood)和母職(motherhood)兩種角色。在國外,親職的定 義有 parenthood 與 parenting 之區分,根據朗文當代高級辭典(2004)之解釋, parenthood 是父母的身分 (the state of being a parent),而 parenting 為養育或 照顧孩子的技能和活動(the skill or activity of looking after children as a parent)。換句話說,parendhood 指為人父母者,而 parenting 為教養的工作。 由於育兒的工作並非僅由父母來擔當,親職(parenting)的定義變得較為廣泛, 林家興(2007)說明親職就是家長教養、照顧及協助子女長大成人之意,並 定義「親職是一個養育與教育孩子從小長大到成人的過程,通常由孩子的 親生父母來執行,若親生父母不在,才會由親屬、養父母或社會機構來執 行親職工作」(頁 7)。 何謂非由父母執行的親職?國內學者認為,托兒所和安親班為具備「替 代親職」功能的場所(周新富,2006;劉瑞美,2006;謝友文,1980)。許 多就業婦女無法全時間照顧年幼的子女,必須交由托育機構協助看管,在 長時間的陪伴之下,教保員和安親班老師和兒童建立起頗為緊密的互動關 係,形同部分替代的父母,協助家長照料孩子的學校與日常事務。此外, 也有些孩子並非由父母撫養,而是透過安置的方式由成人負責照顧,此種 代行親職的教養亦被學者歸類為替代性親職(substitute parenting) (Garland, 20.

(32) 1987;林妙容、蔡毅樺,2014;錢霖亮,2013)。 綜合上述,可知替代親職為在兒童托育服務和兒少安置機構等場域的 工作,具有部分替代或完全替代父母角色的功能。本研究所指之替代性親 職為安置機構保育員的主要工作,是有給薪的情緒勞務,保育員為孩子的 主要照顧與教養者,具有多重角色特質,能與兒童建立雙向的互動關係, 並成為影響孩子的重要他人。由於保育員必須提供兒童日夜間的照顧,其 與孩子的互動關係與職責較為特殊,故本文將分別說明如後。. 二、職務特殊性 安置機構保育員負責規劃和監督兒童的日常活動,陪伴院童從事休閒 娛樂以及較為輕鬆的家務,提供替代性親職之教養,並用其豐富的專業來 協助孩子處理危機,讓機構內面臨情緒、行為和精神挑戰的兒童獲得良好 的照顧。保育員除了像父母一樣要顧及孩子在身心理方面的需求、提供行 為模範和給予真誠的陪伴與關愛,其親職經驗與一般父母明顯不同,研究 者依所見列舉如下: 1. 小家具備有限的家庭功能:不同於夫妻家庭,保育員無需為小家傳 宗接代,不負責生育功能;保育員沒有賺取孩子教育與生活費用的 經濟壓力,但有管理家庭資源及運用財務的功能。 2. 保育員身兼父職與母職:保育員上班時獨自面對 4 人以上的幼年群 體,同時扮演父親與母親之角色,院童從保育員身上習得的性別角 色可能較為單一,也較不易自然習得適宜的異性相處方式。 3. 保育員對孩子的責任是短期的:隨著院童轉換居住環境,保育員的 教養義務也隨之解除,轉由院方追蹤輔導。 4. 家庭成員的變動:保育員及生輔員需隨時接受機構安排收容新的個 案,因此要有能力適應不同年齡、背景與性格特質的孩子。. 21.

(33) 5. 與同工搭配的不易:保育員沒有與誰共事的選擇權,與輪休的同工 或許較無親密的連結,可能只有工作上的交流互動。 6. 組織管理的教養模式:小家是團體化的管理,需配合社工、主管的 處遇、評鑑與督導的介入。 從以上的內容可以了解,安置機構保育員要能夠在有限的條件中與兒 童建立關係。Heath(2006)認為擔任親職者有職責養育、保護、疼愛孩子, 還要能引導教育、設計環境並活出精神典範。因此,安置機構的保育員肩 負的責任重大,他們如同具備教養專業的家長,必須扮演多重角色,在照 顧孩子的勞務當中滿足自己與他人的各種需要,故以下先探討保育員的多 重角色。 貳、保育員的多重角色 一、角色概念與知覺 許多學者利用角色的概念研究人類行為的各種樣態。林清江(1986)說 明角色意指在不同時空環境之下,個人在人生過程中居於不同的地位,實 行不同的職責。角色(role)與地位(position)有所區別,角色是一種地位的動 態結構,而地位代表著個人的權利義務,當個人參與社會制度的整個程序, 就構成了角色,角色就是將身分化為社會行動(Linton, 1945;林清江,1986; 郭為藩,1971)。換言之,角色可以說是某特定身分的人所實踐的社會行為, 當個人扮演了某個角色,意味著他將某些權利義務表現在實際生活中,就 是行使一種角色。 角色知覺是個體經由內省、判斷、統整、選擇與組織等歷程後,建構 出的認知或應表現的行為(吳和堂、鍾明翰,2011)。亦即個人對某一特定 角色的知覺,從社會的角度去考量對該角色的期望,及別人對於此一角色 應有的行為表現與特質(魏美惠、謝濰潞,2015)。而保育員對角色的認知. 22.

(34) 決定了與幼兒的互動方式,進而影響依戀的品質(涂妙如、黃迺毓,2011), 因此保育員如何覺察其角色,是本研究欲探討的重要問題之一。. 二、保育員的角色 Merton(1957)以角色組(role-set)取代角色的概念,係指一些人「因著某 一特定社會身分而有多種角色關係的互補」(引自郭為藩,1971)。當一個 人扮演一個角色或同時扮演許多不同角色,角色內部或角色之間會發生矛 盾、對立,因而產生角色衝突(張育婷,2011)。由於保育員在安置機構中 的角色多元,是生活照顧者、教導者、行政者及溝通協調者(涂妙如、黃迺 毓,2011),也同時身兼老師、家長、兄姐、朋友等多種角色,對於維持各 種角色間平衡與清楚的界線,實為一大考驗(胡碧雲,2005)。 葉坤祥(2013)表示安置機構工作者身上背負多重角色,是生活層面的 照顧者,也是規範的執行者,在案主情緒不穩時還必須擔負心理導師的角 色,其中的關係存在多樣的衝突與矛盾,不僅兒童無法適應其角色的多樣 化,連工作者也無法順利轉換、拿捏與調適,造成相互適應的困難。在保 育員實踐角色的過程中,由於職務必須要有的各種角色面向,以及保育員 之間所存在的合作或對立的關係,在錯綜複雜的角色交織之下,常使教養 互動成為棘手的難題,例如保育員可能同時扮演黑臉與白臉的角色;主責 老師與代理老師之間或有不和諧的相處,也會面臨社工和主管的壓力,如 若合作不良可能面臨目標不同、未有管理共識、作法不一致及權力控制等 諸多問題,造成孩子鑽漏洞及責任歸屬之爭議,形成職務滿意度下降與人 力流失的狀況。何筱玉(2005)認為保育員面對其角色在理想上的自我期待、 來自院方與院童的期待,以及自身對生涯規劃的期望,因此其行為調適及 溝通的過程值得關注。. 23.

(35) 三、親職角色與教師角色 親職的角色本身即具有相當的複雜性,魏秀珍(2013)認為家長的角色 常常與其他各類角色交錯運作,因為時間與精力都是固定的,所以扮演親 職角色需要調整個人作息與生活方式,其所面臨的任務與工作挑戰有七種: 為孩子的養育者與照顧者,是建立安全依附的關鍵;是需要親密關係的成 人,孩子可能是阻力也是助力;仍是獨立的自我,面臨不同角色認同的拉 鋸;身為工作者,面對工作與家庭間的兩難;作為消費者,有為生活品質 與需求奮鬥的經濟壓力;是社會成員之一,必須挪出參與多種社會活動的 時間;擔任教育者,對孩子的社會化與學習態度有重要影響。王順民(2005) 認為育幼機構進行安置時,應當考量照顧者在「血緣父母」以及「專業父 母」這兩種角色中適切的功能定位。所以要討論保育員如何恰如其分地發 揮替代性親職的角色和作用,應當先對其角色本質有所認識。Katz(2002) 表示對於身兼老師與家長雙重身分的人,其所提的七個層面可以瞭解父母 與老師角色與功能之差別,藉此澄清疑慮,減輕角色混淆的痛苦,以下為 Katz(2002)所列父母與老師角色之差異(表 2),本研究試圖以 Katz 之觀點探 討保育員在扮演替代性親職與教師角色之間的差異。 表2. 父母與老師角色本質的差異 角色本質. 父母. 老師. 1.功能範圍. 全面,無限度. 特定,有限度. 2.關愛程度. 強. 弱. 3.依附關係. 適度依附. 適度距離. 4.行為動機. 適度自發性. 適度目的性. 5.理性表現. 適度非理性. 診斷性或理性分析. 偏愛性(particularistic). 普及性(universalistic). 個人. 團體. 6.偏心或公平 7.責任範圍. 資料來源:引自 Katz,L.G. (2002:186). 24.

(36) 1. 功能範圍:學者認為子女生活的每一部分都是屬於家長的權責,是他們 份內之事,養兒育女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也沒有下班時間,屬於較無限 度且緊密的連結,因此除了支持與愛,也有憤怒與管教。安置機構保育 員為輪休制度,對於院童的責任義務範圍有其限度,孩子的事是公事而 非私事,因此在公私領域上也有區別,但實務上有保育員會挪出下班時 間照顧孩子,主責老師的涉入可能相對較多,當保育員將工作視為親職, 較容易產生私領域的互動。 2. 關愛程度:此層面也稱為「情感的投入」,該品質使母親有別於教師。 Katz(2002)說明情感密切的人不適合肩負教導的角色,因為通常會增加 雙方的焦慮與壓力,造成彼此情緒負擔。因此關係與孩子較為密切的安 置機構保育員對於孩子在學業或專業技能的教導要拿捏穩當,避免無法 達成目標的焦慮和緊張,孩子的情緒受到感染,甚或發生抗拒行為。因 此若關係惡化,應停止扮演「教導者」的角色,尋求校方輔導或機構資 源,由他者輔導,而自身回到給予孩子溫情、瞭解與支持的親職角色。 3. 依附關係:Katz 強調依附是「成人和兒童間相互的雙向關係,任何一方 的行為與情感反應都可以引發另一方正向或負面的強烈感受與反應」 (頁 188~189)。其相反詞為「疏離」 ,親子之間要保有適度的依附,而師 生之間要能維持適度的「疏離式關懷」(detached concern),可以避免情 感衰竭、增加評量客觀性、保護兒童家庭隱私及防止老師偏心。就保育 員而言,其角色本身就是替代父母,與院童也必須維持適度親密的互動, 如此方能有助於其成長與發展。 4. 行為動機:父母採取「自發性」的行為,而老師在態度上有「目的性」, 此為親職或教職主要的區分重點。父母的行為每天都有變化,提供子女 觀看這些自發行為變化的機會,協助他從中形成假設、測試與驗證等邏 輯推理能力,來瞭解生活經驗之意義。而力求目的性的方式不太適合以. 25.

(37) 情感為主的關係,情感的牽絆使照顧者無法絕對理性的處理兒童的行為 問題與反應,過度理性反讓人感覺漠不關心或缺乏愛心。由於安置機構 保育員應屬引發「自發性」層次,若過度有目的的強調兒童要在範圍內 集中心力,發揮最大學習效果,很可能使院童產生挫敗感與無力感,降 低他對學業的接受度。因此,保育員可適度降低平日對院童的學習要求, 當他達到應有的基本能力之後,再引導孩子自我摸索。 5. 理性表現:「適度的非理性」是一種用「心」來做事的「自我涉入」 (ego-involvement)。 「為孩子瘋狂」的態度可使兒童正常發展,就如研究 者的資深同事鼓勵後進「要真正有心,像我會把這工作當一個家來經 營!」即是替代親職的標準心態。與此相對的「適度理性」,是經過謹 慎思考,再以對幼兒發展、學習及教學法的理解,理智規劃教學活動。 安置機構保育員應當對院童持有「適度的非理性」態度,但對其問題行 為仍要有專業上的判斷與處遇,以減少問題的再發生頻率,避免影響其 他兒童。 6. 偏愛或公平:子女在父母眼中都是最特別的,期望自己的孩子出類拔萃, 自然會有偏愛的心,但老師對於兒童則應該力求公平,將自己的才華與 智識一視同仁地平均傳授給每位學生,並能將自己的專業知能用在不特 別喜愛的兒童身上,才是真正的專業。研究者認為安置機構保育員亦當 竭力做到公平,然而受過去經驗影響,難免會有偏愛情結,保育員可以 不引人注目的方式來滿足孩子的個別需求。 7. 責任範圍:Gestwicki(2008)認為教職和親職間有一差異,即家長必須承 擔的責任是分散且無限的,而老師的責任明確且有限。Katz 則表示父母 有權保護子女在文化與種族上的獨特性,可以要求老師做適度考量與安 排,而專業教師要能在個別需求與團體紀律中求得平衡。由於安置機構 保育員所照顧的孩子為 4~6 人的小團體,藉由要求院童服從團體紀律的. 26.

(38) 過程,可讓他們學習到行為規範、合理的成就期望與控制情緒,特別是 他過去生活經驗極可能缺乏的正常作息、飲食與健康的習慣。 Katz 所陳述父母與老師角色本質差異的概念,使人更清楚如何在不同 的角色立足點上拿捏與孩子的關係,因此研究者歸納保育員所扮演的替代 性親職的角色,可能具備兩者的特質:如同教師一樣屬於「特定有限度」 的功能範圍,需對「團體」負責任;如同父母一般具有較強的關愛程度、 能提供適度的依附、採取「適度自發性」的教導、對孩子產生偏愛;此外, 保育員還須兼具父母與教師角色的「適度非理性」與「診斷性分析」 。本研 究基於前述觀點,欲探究資深保育員如何看待自身角色及其在實務工作上 的運用。. 參、保育員與兒童的互動關係 本文整理相關研究,將安置照顧者與孩子的關係、自身家庭教養經驗、 保育員與孩子間的互動以及影響其關係的因素,分別說明如後: 一、新關係的再造 國內外文獻中,提及兒少安置機構工作者與院童之間的關係如同「類 家人」 (family-like)(Kendrick, 2013;McIntosh et al., 2011;Punch & McIntosh, 2014;余姍瑾,2011;林蕙平,2016;許令旻,2010;黃詩喬,2010)。這 種似家人但非家人的特殊關係,使得安置機構保育員的角色無法真正取代 原生家庭的父母,但因其身負親職之任務,保育員往往成為孩子情感依附 的對象。因此安置機構有義務協助保育員調整其與兒童的情感互動,使院 童在最佳品質的關係中成長,並適時地知所取捨,協助兒童進入另一階段 的轉換。 安置機構兒童與照顧者間的關係常被視為是依附關係的延伸,例如黃 詩喬(2010)以依附理論為視框來理解安置兒童對於家人關係的意象,並檢 27.

(39) 視其在安置機構中依附關係的發展;詹弼如(2011)則從依戀理論之基礎來 架構安置機構兒童建立安全堡壘的輔導策略;林蕙平(2016)亦探討中長期 兒少安置機構中,照顧者與孩子發展依附關係及依附重建的歷程。其他研 究(余姍瑾,2011;涂妙如、黃迺毓,2011;許令旻,2010;張高賓,2011) 也以依戀或依附之觀點,強調安置兒童在機構中重建依附之重要。 何為依附關係? Hughes (2011)為兒童依附關係修復心理治療(Dyadic Developmental Psychotherapy, DDP)的創始者,他提及依附理論創始人 John Bowlby 和 Mary Ainsworth 所列的依附關係六項要素,包括:1.持久不斷的 2.針對特殊對象 3.以情感為重點 4.與對方維持接觸為導向 5.面對非自願地 與重要他人分離時會有悲痛情緒 6.孩子欲找尋安全及安撫。由於帶有安全 依附特徵的關係,有利於孩子生理的發展、情緒調整、自信、復原力、社 交能力、同理心、象徵遊戲、問題解決、智力發展、溝通與語言能力、自 我統整和自我價值感,所以 Hughes 特別強調以依附為焦點的教養,並認 為此經驗是提供孩子價值感、被愛和付出愛的核心。依附關係修復的治療 法適用於親生父母、收養或寄養父母,以及安置機構的照顧者,能幫助自 傷傷人的孩子恢復對他人的信任,重建與成人之間的關係橋樑(Hughes, 2011;林蕙平,2016)。 然而,安置保育員與機構院童之間,是否屬於依附關係? 林蕙平(2016) 表示,重建依附關係並非是將房子打掉、清空再重蓋的概念,而是在滿目 瘡痍的廢墟旁邊開闢一個全新的家園。此種心理機制的重組若能在孩子成 年後繼續維持,可視其關係為依附。不過,有礙於育幼安置體系的轉型, 機構不再是單純收容孤兒的育幼院,因著結構與屬性的變化,年幼的孩子 多走向寄養或收養家庭,較難進入安置機構,而年齡較大又不容易教養的 保護性兒少多數生活在機構中,保育員與孩子短則數週,長則一兩年的陪 伴關係,如同過客一樣短暫,難以與其培養良好又長久的依附關係。. 28.

(40) 綜合上述,研究者認為兒少安置機構照顧者在陪伴關係中擔負修復依 附關係或提供教養的職責。對於年齡較小的兒童,保育員最好能與其建立 雙向、主動的良好關係,給予信任感與安全感;面對不易信任他人的兒少, 則以專業知能與輔導技巧予以適當的引導,善盡助人之義務。Katz(2002) 表示安全感是心理上與別人有依附關係,自己有所歸屬的感覺,必須建立 在被愛者「感受到」被需要及自己很特別的基礎上,並且相信不管自己做 與不做都有人關心、在乎時才會產生有此感受,其所指的依附包含成人對 孩子的依戀與正負面的情緒感受。Hughes(2011)則認為照顧者跟孩子是有 情感連結,但不是依附於孩子,照顧者不是向孩子要安全感與支持,而是 跟自己的配偶、父母及朋友求取。雖然兩位學者的看法有所不同,對於照 顧者與孩子間雙向互惠的溝通方式卻是一致。Hughes 說明孩子從照顧者給 予的反應發展出對自我的感受,當照顧者對他有興趣、喜歡他也關愛他, 孩子就會經驗到自己是有趣、可愛和被愛的,如此一來,教養孩子的活動 變得更自發、自然和有效,以致於當成人有需要導正孩子時,不需要講太 多道理和處罰,也無需直接意圖就能讓影響發生。 如同卓雅苹(2005)所言,安置機構工作者與兒少之間的關係為助人關 係及專業關係,是決定安置輔導處遇能否具備成效的重要關鍵,此種助人 關係為雙方態度與內心感受的交互反應過程,欲達成有效協助的目的,而 發展出有別於朋友、親子或師生的關係。莊文芳(2012)引進「社會教導」 的權益服務模式,強調與兒少的關係是平等的,助人者可以轉化與案主的 關係,以對話和尊重幫助兒少找到自己的答案,而非單向接收引導者所提 供的價值與觀點。 總合前述觀點,兒少工作者與院童之間應逐步建立一種新的關係。安 置機構保育員既非長久依附的父母,也不同於重視教學的老師,應當以另 一種角度來看待自身角色,在正確的關係中思索自己對工作的期許。. 2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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