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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福利標章之法制建構──以化粧品之動物實驗為中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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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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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動物福利標章之法制建構 政 治. 大. 立 ──以化粧品之動物實驗為中心. ‧ 國. 學 ‧. The Construction for the Animal Welfare Certification.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詹鎮榮博士 研究生:張立瑾撰.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

(2) 謝辭 感謝在這段日子之中,指導我的師長、支持與陪伴我的家人以及朋友們。 本文寫給家中的大力、波奇以及六六,祝福你們和所有的動物朋友們安好。.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n U. v.

(3) 摘要 動物保護的議題在近年來逐漸為人民以及立法者所關注。除了禁止流浪動物 安樂死、將展演動物納入動物保護法的保障範圍外,考量到對於非人類生活所必 需的化粧品進行動物實驗,除了在科學驗證上並無其必要性外,亦對於動物福利 有保護不足的問題,我國於 2016 年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進行修法,於第 23 條 之二直接禁止於我國境內對化粧品的成分及成品進行動物實驗, 惟縱使如此,就我國現行的消費市場觀察,立法禁止於我國進行化粧品動物 實驗,仍有無法顧及之情況。例如:化粧品得於外國進行動物實驗後再銷售至我. 政 治 大. 國,抑或者是我國的化粧品仍可能為了配合他國之法律,而於銷售至他國時進行. 立. 動物實驗。化粧品的動物實驗依照現行之立法,難以完全禁絕。. ‧ 國. 學. 同時,由於一般市面上的化粧品均不會特別標示產品之成分、成分是否曾經. sit. y. Nat. 的商品。. ‧. 過動物實驗,許多在乎動物實驗議題的消費者往往亦難以選擇到合乎其消費理念. al. er. io. 本文即係為了解決在現行狀況下,消費者無法取得正確的消費資訊並作出知. v. n. 情選擇的困境,以達成追求動物福利作為目的,試建構以動物福利為標示內容的 動物福利標章。. Ch. engchi. i n U. 關鍵字:動物福利、消費者知情權、證明標章、動物實驗、實驗動物、化粧品。. iii.

(4) 動物福利標章之法制建構 ──以化粧品之動物實驗為中心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 3 第三節 研究範圍........................................................................................ 6 第四節 章節安排........................................................................................ 7 第二章 動物福利概述與我國現行相關法制.................................................. 10 第一節 動物保護之道德基礎.................................................................. 10 第一項 動物並無任何地位................................... 11 第二項 間接義務說......................................... 11. 立. 動物解放觀與動物福利說............................. 12 動物權利觀與動物權利說............................. 14 法制政策中所應選擇之道德基礎....................... 15 動物福利的概念與原則.............................................................. 18 動物福利之概念..................................... 18 動物福利之立法原則................................. 20 實驗動物動物福利的核心原則.........................21. ‧. ‧ 國. 學.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第二節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政 治 大.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三節 動物福利與資訊提供之法制...................................................... 23 第一項 我國的動物保護立法................................. 23 第二項 資訊提供之立法..................................... 26 第一款 一般資訊提供.............................................................. 26 第二款 動物福利之資訊提供.................................................. 28 第三項 現行法制之不足..................................... 31 第三章 動物福利之法律上定位...................................................................... 34 第一節 動物福利於國際法及外國法之發展.......................................... 34 第一項 世界動物權宣言..................................... 34 第二項 歐洲聯盟動物福利法制及政策簡介..................... 36. Ch. engchi. i n U. v. 第一款 歐盟之動物保護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37 第二款 動物保護及動物福利議定書(Protocol on the Protection and Welfare of Animals) .................................................. 37 第三款 歐盟動物福利之政策趨勢.......................................... 40 第三項 德國動物福利法制之建設............................. 41 iv.

(5) 第一款. 德國基本法第 20a 條 .................................................. 41. 第一目 條文內容.............................................................. 41 第二目 動物保護入憲之背景以及動機.......................... 42 第三目 動物保護作為國家目標所生之影響.................. 43 第四目 動物保護入憲之意義.......................................... 45 第二款 德國物權法.................................................................. 45 第四項 其他國家之相關法制................................. 46 第五項 小結............................................... 48 第二節 動物福利作為重要公益.............................................................. 49 第一項 公益內涵之簡述..................................... 49 第二項 動物保護之價值..................................... 51 第一款 從動物之觀點出發...................................................... 51 第二款 從人類觀點出發.......................................................... 52 第三項 我國立法趨勢....................................... 54 第四項 動物福利於我國法制之定位........................... 5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三節 小結.............................................................................................. 57 第四章 消費者資訊權之內涵及落實.............................................................. 59 第一節 消費者權利之發展以及簡介...................................................... 59 第一項 消費者權利之提出................................... 59 第二項 歐盟法上消費者權利之發展........................... 63 第一款 歐盟消費者保護之前階段.......................................... 64 第二款 於歐盟條約中之消費者權益......................................66.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二節 消費者資訊權.............................................................................. 68 第一項 消費者資訊權之內涵................................. 68 第一款 消費者資訊權之發展.................................................. 69 第二款 消費者之知情選擇權.................................................. 70 第一目 知情選擇之概念.................................................. 70 第二目 知情選擇相關之法院判決.................................. 72 第三款 所得請求之資訊範圍.................................................. 74 第二項 消費者資訊權之憲法基礎............................. 75 第一款 知的權利之保障目的.................................................. 75 第二款 知的權利的憲法功能.................................................. 80. Ch. engchi. i n U. v. 第一目 知的權利之防禦權功能...................................... 80 第二目 知的權利之給付權功能...................................... 81 第三目 知的權利之基本權客觀功能.............................. 85 第三款 消費者資訊權之憲法基礎.......................................... 87 第三項 消費者資訊權之落實................................. 92 第三節 商品強制要求標示之概念與實例.............................................. 96 v.

(6) 第一項. 我國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現況......................... 96. 第二項 歐盟法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現況....................... 97 第三項 其他............................................... 99 第四節 證明標章之概念與實例............................................................ 101 第一項 證明標章之概念與其特色............................ 101 第二項 環保標章制度...................................... 106 第五節 小結............................................................................................ 109 第五章 落實動物福利之產品標示實例........................................................ 113 第一節 消費者之消費傾向及對消費政策之影響................................ 113 第一項 美國消費者之消費傾向.............................. 114 第二項 歐盟消費者之消費傾向.............................. 116 第三項 第二節 第一項 第二項. 我國之消費者消費傾向.............................. 120 外國法上針對動物福利之標示實例........................................ 121 美國之動物保護相關法令............................ 122. 政 治 大 美國雞蛋之相關標示................................ 122 立聯合蛋商證明標章....................................................123 第一款 ‧. ‧ 國. 學. 第二款 國家有機證明標章.................................................... 124 第三款 人道處理證明標章.................................................... 125 第四款 美國人道證明標章.................................................... 126 第五款 動物福利證明標章(Animal Welfare Approved) . 127 第三節 標示之檢討................................................................................ 128 第一項 標章制度之困境.................................... 129.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二項 標章之信用性...................................... 130 第三項 標章之明確性...................................... 131 第四節 小結............................................................................................ 133 第六章 我國化粧品動物實驗標章制度之建構............................................ 136 第一節 化粧品以及化粧品動物實驗之特殊性.................................... 136 第一項 化粧品之性質...................................... 136 第二項 化粧品動物實驗之必要性............................ 139 第一款 現有之化粧品動物實驗類型.................................... 139 第二款 化粧品動物實驗之替代方案.................................... 141 第三項 禁止化粧品動物實驗之立法例........................ 144. Ch. engchi. i n U. v. 第一款 我國............................................................................ 144 第一目 2014 年修法草案之提出................................... 144 第二目 2016 年修正條文及立法理由........................... 145 第二款 歐盟............................................................................ 147 第一目 歐盟對實驗動物之保護規範............................ 147 第二目 現行化粧品規範第 18 條.................................. 149 vi.

(7) 第三目 第四項 第二節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第三節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修法理由以及理念............................................ 152. 第四目 歐盟化粧品規範之相關判決............................ 153 修法後之困境...................................... 155 外國現有之標示實例................................................................ 157 善待動物組織標章.................................. 157 Leaping Bunny 標章 ................................ 158 其他.............................................. 160 對我國動物福利標章之建議.................................................... 161 標章之性質........................................ 161 證明標章之目的.................................... 163 標章之內容建構建議................................ 164. 第一款 標章之多元性以及明確性........................................ 164 第二款 標章公信力之維護.................................................... 168 第三款 對業者之輔導以及對大眾之教育............................ 169 第四款 資訊平台之建設........................................................ 170 第四節 小結............................................................................................ 171 第七章 結論.................................................................................................... 173 參考文獻.................................................................................................................... 17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 i n U. v.

(8)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動機. 早於 19 世紀末期,英國即制定了動物保護法,開啟了人類法制上對於動物 的關懷1;在 1978 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更發表了「動物權利的世界宣言」, 進一步地對於動物福利問題進行闡述2;我國則在 1993 年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著 手於研定動物保護法,並於 1998 年立法通過,開始施行,顯見我國對於動物保 護的問題亦有所重視3。 惟我國動物保護法迄今雖已施行十餘年,自生活以及新聞中,不時依舊可以. 政 治 大. 發現對於動物福利的保障仍存有相當大進步的空間;行政機關對於動物保護法的. 立. 相關法規命令遲未制定,亦造成許多動物福利措施在運作上的困難。在動物福利. ‧ 國. 學. 保護的努力上,我國的法制顯仍有許多可以繼續探討的面向,以期能更加落實對 於動物的保護。. ‧. 對人民做出相當大貢獻的動物,依我國動物保護法略可分為:經濟動物,為. y. Nat. sit. 人類付出勞力、血肉、產出;同伴動物,為人類帶來心靈慰藉,在忙碌的生活中. n. al. er. io. 獲得可以喘息的空間;展演動物,供展演以及騎乘的動物,為人類帶來娛樂;以. i n U. v. 及為人類日常生活所用之物──從單純為面容修飾的化粧品、保養品,至與生命. Ch. engchi. 健康息息相關的藥品、食品──付出生命、健康,甚至必須忍受無限痛苦的實驗 動物幾種。 相較於已經逐漸為社會大眾以及立法者所關懷的經濟動物、同伴動物,為人 類福祉所犧牲的實驗動物,其所生長的環境以及實驗的過程等,卻長期被隱瞞在 商品光鮮亮麗的外觀、良好貿易商機的數值之下。人民長久以來對於實驗動物所 遭受的待遇無感,究竟我們給予實驗動物的生活待遇是否殘破不堪?對其所做的 1. 吳宗憲,英國動物健康與福利策略方案對我國動物保護的啟示,台灣動物之聲,49 期,頁 30 (2009 年) 。 2 ESDAW European Society of Dog and Animal Welfare,http://www.esdaw.eu/unesco.html (最後瀏覽 日:2017 年 10 月 26 日) 。 3 關懷生命協會,http://www.lca.org.tw/law/article/1073(最後瀏覽日:2017 年 10 月 26 日) 。 1.

(9) 實驗是否殘忍得難以直視?所換取的「科學利益」是否必要?實驗動物應享有的 福祉又何在?這些都是在人類舒適而便利的生活之外,必須並且值得被關切的議 題。 雖然在我國現行的動物保護法之中,已有針對實驗動物 3Rs 原則的提出4, 然而實際上,動物保護法是否真的已經能夠發揮其功用,仍不無疑慮;除了以立 法規制我國生產者在商品的研發過程必須餞行的過程、遵守的原則以外,在法律 尚難以控制的範圍之中,人民是否有機會以其力量,積極改善實驗動物的福利? 國家在此過程之中,應該提供如何的協助?深值得探究。. 政 治 大 漸受到立法者以及動物保護團體所重視的「化粧品進行動物實驗」作為關注的主 立. 本文欲研究的議題,即是以實驗動物的福利作為探討的對象,並以近年來逐. 要議題。. ‧ 國. 學. 化粧品在性質上有其特殊性,因為化粧品並非屬於人民生活中,若缺乏即會. ‧. 無法維持生命或者健康之物,但若未研發得當,使用後亦會對人民之健康產生危. y. Nat. 害。且化粧品雖非日常生活「必需」之物,但為了裝飾外觀、追求美麗,化粧品. er. io. sit. 仍屬於我國許多人民日常所「必備」之商品。其固然不具備與食品、藥品一般和 人民的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特性,但對於許多消費者而言,卻與食品以及藥品同. n. al. 樣不可或缺。. Ch. engchi. i n U. v. 惟許多的消費者所不知道的是,為了成全消費者的美麗,許多無辜的實驗動 物必須付出生命或者是健康──因化粧品多需要接觸人類的肌膚,甚至是較為脆 弱的臉部肌膚,為避免發生過敏反應或者過度刺激皮膚,除了所能發揮的功能與 效果外,化粧品的安全性一向為研發過程中所相當重視者。而確認其安全性的手 段,即是以動物實驗為之。 然而,絕大多數動物實驗的過程對實驗動物而言,均是極為痛苦並且不人道 的,例如:德萊茲測試(Draize Eye Test) 、半數致死量實驗(Lethal Dose 50)等 均屬之。近年來,隨著科技的進步,亦有相當多得取代動物實驗的替代手段被研 4. 例如:動物保護法第 15 條以及第 17 條之規範,詳後述。 2.

(10) 發,動物實驗的必要性已開始遭到質疑。另外,更有科學研究指出,由於動物的 生理構造與人體不同,動物實驗的結果與商品施用於人體上所會產生的結果,亦 有可能相當不同。 除此之外,許多化粧品以及其原料均未進行動物實驗,仍並未造成消費者的 健康危害;而有些商品縱使已經過不斷的動物實驗,仍會造成消費者身體的不 適。 在這樣的情況下,值得深思的是,化粧品畢竟並非與人民的生命以及健康所 息息相關。在動物保護的公益以及人民健康保障此二目的相衡之下,為了人民的. 政 治 大. 「美麗」而進行無絕對必要的動物實驗,顯然並非無疑,而有思考是否已經失衡 的必要。. 立. 事實上,在化粧品進行動物實驗的議題上,除有消費者已逐漸意識到這個問. ‧ 國. 學. 題,願意選購動物友善的商品,以抵制購買或者支持購買的方式改變動物實驗的. y. Nat. 品之動物實驗。. ‧. 現況外,我國立法者亦已逐步做出了改變而有相關的修法,禁止於我國進行化粧. er. io. sit. 即便如此,市面上仍有許多化粧品產品的原料或者成品曾經進行過動物實 驗——由於無法辨別商品到底是否對動物友善、或者是否曾經進行動物實驗,許. al. n. v i n 多願意藉由消費選擇的方式改善動物福利的消費者依然無法購買到真正動物友 Ch engchi U 善的商品。. 本文所欲探討的問題即以此為起點:到底還有什麼方式可以改善實驗動物的 福利?在消極地等待進一步的立法之外,又有什麼是每一個在乎動物福利的人可 以做的?究竟應該借助何種方式,解決現今化粧品進行動物實驗的困境?. 第二節. 研究問題. 我國於 2016 年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進行修法,於第 23 條之二直接禁止於 我國對於化粧品的成分以及成品進行動物實驗,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立法模 式。應係考量對於非人類生活的必需品進行動物實驗,除了在科學驗證上並無其. 3.

(11) 必要性外,亦對於動物福利有保護不足的問題。自 2019 年起,於我國的化粧品 市場上,所販售的商品原則上將均不曾於我國境內進行任何的動物實驗。 縱使如此,就我國現行的消費市場觀之,儘管立法已禁止於我國境內進行化 粧品動物實驗,仍有無法顧及的情況。例如:化粧品仍得於外國進行動物實驗後 再銷售至我國,或者是我國的化粧品仍可能為了配合他國的法律,於銷售至他國 時仍進行動物實驗。又考量我國市面上的化粧品多半為外國進口而來,在化粧品 衛生管理條例第 23 條之二正式施行後,所能改變的範疇應仍相當有限,消費者 購買的化粧品均仍可能曾於外國進行動物實驗。. 政 治 大 利改善效果有限外,同時受有影響者尚有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消費者應有權 立. 在市面上依舊充斥著曾經為動物實驗商品的情狀下,除了對於實驗動物的福. 得知其購買的商品重要資訊,並在確實知悉該資訊後再進行消費選擇。. ‧ 國. 學. 在現況之下,對於動物實驗議題有所關注並認為有其重要性所在的消費者,. ‧. 若未仔細查證、又或者縱使查證了,其所獲得的資料未盡正確,在市面上即易購. y. Nat. 買到曾經為動物實驗的商品。. er. io. sit. 在消費者未能取得足夠重要資訊的情況下,對消費者許多重要權益,例如: 財產權將有影響,甚至可能影響消費者的人格權發展以及宗教自由等權益;相反. al. n. v i n 的,若能使消費者取得正確的資訊,除了能保障消費者的種種權益外,更有可能 Ch engchi U. 得藉由消費者之手、藉由經濟獲益的影響,促使廠商改變其生產模式以及銷售政 策,進而達成促進動物福利的目標。此即為本文認為在現行狀況之下,或許能改 善動物福利的方式。 詳言之,與其消極地等待生產者自發決定放棄「堅持產品必須進行動物實驗 地區的經濟利益」 ,更為積極或者可能發揮正面效果的方式,應為藉由消費者選 擇購買或者選擇不購買的方式,影響廠商的經濟獲益,吸引廠商改變生產以及研 發的方式。亦即藉由鼓勵消費者購買對動物福利友善商品的方式,逐步改變廠商 的生產方式。 在立法已為相當的努力,嚴格限制於我國境內為化粧品動物實驗之後,對於 4.

(12) 仍存有的問題,相較於更為嚴格地直接限制「任何於我國銷售的產品均不得於任 何地區進行動物實驗」 ,此可能對於化粧品市場造成過大衝擊而難以期待的方式, 本文認為若從其他方式以及面向著手,或能期許達成更大的功效。 惟這樣的解決之道,在實行上無法避免將會遇到的問題即在於消費者是否真 的有辦法於市面上取得足夠的資訊,協助其作出正確的消費選擇並且進而改變廠 商的生產方式。若消費者處於對於商品的資訊一無所知的情況,不論消費者再有 心欲改變現行的市場現況、消費者對於動物福利有多高的重視,均難以對現況做 出任何改變,更有可能因為無意中購買、使用了這些曾為動物實驗的商品,難以. 政 治 大. 實踐其所欲堅持的理念。克服消費資訊不對稱的難題,即是此一方式落實的前 提。. 立. 故本文所欲研究的問題,即係結合此二者與化粧品動物實驗相關的議題,亦. ‧ 國. 學. 即結合「動物福利」以及「消費者資訊權」,從此為出發點,試建構一能同時保. ‧. 障消費者資訊權,並能實踐動物福利的目標的制度。. y. Nat. 在建構此一制度之前,必須先釐清的則是此制度所涉及的法理基礎。若是以. er. io. sit. 動物福利的追求作為主要的目的,動物福利於我國的法制、憲法中究竟具有何種 意涵?若以消費者資訊權作為其手段的法理基礎,則消費者的資訊權內涵又為何,. n. al. Ch. 是否已具有憲法上的法理基礎?. engchi. i n U. v. 在將基礎奠定後,必須探討者是在落實消費者資訊權的幾種手段中,何種方 式較佳?參酌外國法現有的制度,除了由立法強制商品上須標示特定資訊,以政 府強迫廠商資訊公開的方式為之外,另一可行的制度即為由廠商得自願決定是否 加入的「證明標章」制度。二種方式各有其優缺點,惟在此議題上,應如何決定 較佳? 若採取標章制度的話,於我國建構以「化粧品動物實驗」為主題的相關標章 時,從外國施行的相關例子中,有什麼是我國欲採取此一制度時須注意的事項, 標章制度又應具備何種要素方能發揮功效? 綜合言之,除了以立法或者修法的方式外,本文所欲探討的問題為還能以什 5.

(13) 麼方式保障動物福利。並考量到化粧品非必需品的特殊性質,以化粧品產品作為 探討的主要對象,試建構一合理的制度,探討其手段以及目標的法理基礎,試從 外國法的經驗,學習我國於建構此一制度時,有何須注意之處,進而改善實驗動 物的福利。. 第三節. 研究範圍. 針對動物福利,於我國現多有學者專注於此議題之上,過去幾年中亦有數本 碩博士論文以此為主題5。從較早期就「動物福利以及動物權」的爭議,以及動 物權是否應入憲的討論,至專注於各類別不同動物,例如以流浪動物、農場動物. 政 治 大 而在此之中,亦不乏以「實驗動物」做為其探討主題者。 立. 的動物福利為討論主題者,亦有專門就特殊議題,例如動物虐待作為論文主題者,. ‧ 國. 學. 本文同樣以實驗動物的動物福利為探討的重點,仍會對相關的動物福利原則, 例如 3Rs 原則作有基本的介紹,然其僅是相關法制在建設時的基礎,而非本文所. ‧. 欲著重之處。. sit. y. Nat. 本文所討論者並非在於如何直接以立法規範實驗動物的飼育過程或者欲針. al. er. io. 對動物實驗的流程作有規範,而是欲藉由其他的手段,亦即係以消費者知情選擇. v. n. 權的落實以及商品標示制度的實現,作為改善實驗動物動物福利的方式。. Ch. engchi. i n U. 而本文雖然以標章制度的運作作為論文的重點,然而重點亦非放於商標法關 於證明商標的討論,相關論述的主要係介紹此一制度如何運作,以及與其他的資 訊揭露方式比較,並無意特別證明商標的其他法律議題為深入分析。. 5. 例如:歐如慧,動物保護之法制與實踐-以寵物與流浪動物之保護為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許惠菁,動物保護入憲模式之探討-從「權利觀點」出發,國立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 ;黃士哲,動物保護法制之比較研究-兼論動物虐待 防治問題-,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 ;陳怡如,從動物保護觀點看動 物實驗管制規範-以英美最新立法趨勢為例,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陳玉玲,飼主棄養犬隻法律責任之研究,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1 年); 謝幸芳,動物試驗法制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科技法律碩士班碩士學位論文(2013 年); 林佑立,農場動物福利之實然與應然-以我國法制之檢討分析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3 年) ;郭曉綾,我國動物保護法規範之探討-以抑制流浪動物為中心,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14 年) ;林郡怡,比較歐美對實驗動物保護之 倫理規範,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5 年) 。 6.

(14) 申言之,本文所欲討論的重點,實為在落實消費者資訊權以及促進動物福利 的過程中,欲建構標章制度所需要的基礎以及可能面臨的難關。亦即係以整個標 章制度的建構所需的相關要素作為討論之核心,探討此一標章所欲達成的目標究 竟為何,所欲藉由的手段,又涉及人民的何種基本權實現,在推行的過程,所應 注意的要素為何,以此為論文的討論內容。 且考量到篇幅以及主題之聚焦,本文所擬討論的重點亦將著重於標章於創設 後,應如何使資訊順利地自驗證單位傳達至消費者處,亦即解決資訊不對等的問 題,而國家應提供何種誘因、廠商是否真會自願加入標章驗證之行列,則不在本. 政 治 大 另外,因本文所欲設定的討論主題為實驗動物,並且考量藥物、食品與化粧 立. 文討論之列。. 品的不同,化粧品有其特殊性質,故標章所涉及的內容亦限縮於化粧品的動物實. ‧ 國. 學. 驗,則其他類別的實驗動物實驗標章,亦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內。. 章節安排. ‧. 第四節. sit. y. Nat. 本文在整體架構上,主要係以標章制度相關要素的介紹為章節的分配,除了. al. er. io. 第二章係以介紹我國現有的法制以及動物福利政策基礎的概念外;第三章以及第. v. n. 四章將分別論述本文所欲建設的標章制度所欲達成的目標,動物福利的促進,以. Ch. engchi. i n U. 及標章制度背後涉及人民的權益,消費者資訊權;第五章則將介紹標章制度在推 行時所必須具備的要件;第六章,則專門針對化粧品是否為動物實驗此一證明標 章的建設為討論。以下分別詳述各章的內容。 在第二章中,本文欲先簡述動物福利的概念,以及我國現行商品資訊標示的 情況。 首先、長久以來對於動物保護的概念,均有動物權以及動物福利之爭,究竟 在法制上應採取何種態度,必須先探明;在確立應採取動物福利的態度後,動物 福利的內涵以及在實驗動物的部分應如何落實,亦須釐清;亦將介紹於現行的法 制之下,已對於實驗動物以及商品資訊的提供有何制度,又尚有什麼問題必須改. 7.

(15) 善。 在第三章,由於本文所欲推行的制度是以動物福利作為其政策的目標,本章 節即欲探討動物福利在我國的法制上究竟應具有何種地位?是尚非屬於公益,或 者已可認為具有重大公益,甚至可入憲的地位,或者是雖非能入憲,然亦非國家 權力行使時得忽視者?以此確立相關立法以及制度建構上的正當性。 本文在此除了我國的法律外,亦欲就外國法上對於動物福利的討論為介紹。 從對動物保護最高的世界動物權宣言、動物福利政策相當完善的歐盟至影響我國 法許多的德國法,從這些立法之中試證明動物福利不只在我國,在全球都已為一. 政 治 大 況之下,應可承認動物福利屬於重要公益的一環。 立. 重要的議題。並從公益的角度出發,試探討公益的內涵為何,而在我國現行的狀. 除了動物福利外,由於本文所擬解決的問題涉及消費者資訊權的落實,故本. ‧ 國. 學. 文第四章即欲以此作為論述的中心。從消費者權利的發展開始,探討消費者資訊. ‧. 權在法理基礎上涉及何種人民重要基本權以及所應具備的內涵,又有何種方式確. y. Nat. 保消費者的資訊權實現。. er. io. sit. 在此本文擬比較二種實現消費者資訊權的方式,亦即分別舉強制商品標示以 及證明標章為例。介紹此二種方式運作的基礎何在,以及現有使用此二種方式保. al. n. v i n 障消費者資訊權的例子,並分析本文究竟應採取哪一種方式以建構在化粧品議題 Ch engchi U 上的動物實驗福利相關制度較為妥適。. 本論文的第五章將會著重於與動物福利相關的標章制度應如何運行。惟因在 世界各國中,以標章作為推動實驗動物福利者尚屬少見,故本文在討論應如何建 構標章制度,標章制度應注意何些要件方能順利運作、發揮其功能的部分,將主 要援引美國關於經濟動物動物福利標章的案例。在此部分,除探討標章的要素外, 亦會就世界各國及我國的現況消費市場的情況做一論述,參酌相關的研究報告, 試證明動物福利標章確實會改變消費者的消費模式,並可能對於動物福利有長遠 的改善。 第六章則將聚焦於本文的論述重點,亦即對於化粧品動物實驗的動物福利標 8.

(16) 章建構。在此章節,本文欲論述化粧品動物實驗的種種特性以及現有的立法,則 於化粧品產品上標示是否為動物實驗有其特殊以及必要性所在,並擬介紹國外現 有、少數與化粧品動物實驗有關的標章,再回歸我國法,介紹政府應倡導何種的 標章建構,並參酌他種動物福利標章運行的狀態,其應注意的特性以及對於廠商 基本權益可能造成的影響等,試建構一可行的標章。.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9. i n U. v.

(17) 第二章. 動物福利概述與我國現行相關法制. 本章節所欲論述的是在建構動物福利相關制度時,必須先理解的基礎。第一 個必須先探討的,便是為什麼需要保護動物。從過往到現今,動物的地位不斷轉 變,在這個轉變的過程中,是否應該保護動物、應該保護動物到什麼程度,也不 斷地改變。在立法上,又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態度,是否應承認動物已享有權利, 或者僅是人類必須盡力維持動物生活於良適的環境?為必須先釐清的問題。 在確定應採取的態度後,重點將移轉至從動物解放觀衍伸出的「動物福利說」, 具體內涵、判斷標準究竟為何?在立法時又有什麼原則?而因為本文聚焦的重點. 政 治 大. 為實驗動物的動物福利,故亦會針對實驗動物特有的動物福利原則,即 3Rs 原則. 立. 為介紹。. ‧ 國. 學. 在釐清動物保護的基礎內涵、動物福利所欲追求的目標以及實驗動物應享有 的動物福利之後,本文擬整理我國現行的動物保護法制。除了介紹動物保護的專. ‧. 法,亦會介紹雖非以動物保護為立法目的,然而涉及動物保護的法律。另外,因. sit. y. Nat. 本文關注的重點包含消費者資訊權的保障,故在此也會介紹與消費者資訊權相關. al. er. io. 的法律,以及特別以「動物保護」為資訊內容的法律以及制度。最後再檢討現行. n. 的法律有何不足或者缺漏之處。. Ch. engchi. i n U. v. 故本文在此章節中,首先將論述的是動物保護的道德基礎,並從不同的哲學 思想中衍伸出的動物保護觀,探討究竟在立法上應採取何種觀點較為適當;其次 則是介紹動物福利的基礎概念以及立法上的原則;最後回歸法制面,介紹我國現 有的法律以及不足之處。. 第一節. 動物保護之道德基礎. 在論述動物保護的重要前,必須先探究的是動物保護的道德基礎;若欲確認 我國立法中應該如何保護動物,應積極地賦予動物權利(Animal Right) ,抑或者 僅應對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進行保障,則必須追溯這兩個選項背後的道 德觀,亦即就動物權利觀以及動物福利觀進行討論。 10.

(18) 故本文以下將簡述長久以來人類對動物保護在道德觀點上的討論,並以湯姆 雷根(Tom Regan)為首的動物權利觀以及以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為主要提 倡者的動物福利觀進行較為深入的探討,再為釐清究竟我國立法上應採取何種觀 點較為合宜。 另外,雖於東方哲學觀點對於動物的保護亦有所探討,礙於我國現行動物保 護相關的法令多繼受於西方,且後續章節所論述的比較法,亦多以西方哲學思想 作為基礎,故本文並不擬另行論述東方哲學對動物保護的思想,合先敘明。. 第一項 動物並無任何地位. 政 治 大 當代科學的影響,笛卡爾認為所有由物質所構成的事物都僅是機械,而人之所以 立. 此種觀點的提出者之一包含法國著名哲學家笛卡爾(René Descartes) 。受到. ‧ 國. 學. 有所不同,是因為人享有「靈魂」;擁有靈魂的人享有意識,故與單純的機械有 所不同。相對而言,動物不具有靈魂,故不享有意識,動物無法感受到疼痛、情. ‧. 緒,縱使他們在面臨刀割火燒時會有所反應,但那不過是一種自然、機械式的回. sit. y. Nat. 應1。. al. er. io. 故在該時代,秉持著此觀點的人們對於動物的任何反應毫不在意,並頻繁地. v. n. 進行活體動物實驗2。動物與無生命之物,在此觀點下實無太大的不同。. 第二項 間接義務說. Ch. engchi. i n U. 秉持著此種思想者為德國的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 。對康德而言,一 個道德主體(Moral Agent),必須是一個具有理性的存在,道德主體的存在本身 即是其存在的目的,而不得作為他人的手段3。人類因為具有理性,屬於道德主 體,但動物因為缺乏理性,自非得作為道德主體,亦非不得作為他人實現自己目 的的手段。. 1. 2 3. 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永祥譯,動物解放,頁 344-345(2011 年); TOM REGAN,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3 (3rd ed. 2004). 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永祥譯(註 1),頁 345-347。 REGAN, supra note 1, at 175. 11.

(19) 在此觀點下,人類對於動物並不抱有「直接義務」,然而不排除人類應對於 動物負有「間接義務」 ,亦即人類仍不得對動物為不人道的行為4。間接義務的存 在,則源自於人類如何對待動物,將影響人類日後如何對待他人的考量。 康德在此提出一個假設:若人類對於動物的行為可以類比為人類對於他人的 行為,並且得衍生出相同的原則,我們對於動物即應該負有義務,因為我們將會 發展出相同對人的義務。舉例而言,若有一隻狗長久忠心地陪伴在主人旁,將之 類比為人類的服務,這隻狗便應該值得回報,當這隻狗臨老而無法再為牠的主人 服務,他的主人仍有義務飼養牠終老。然而若主人將他年老的狗射殺,他縱使並. 政 治 大 他對於其他人類應展現的義務。申言之,對動物殘忍的人,終有一天會殘忍的對 立 非違反對狗的義務,他的行為仍然是不人道的,且將侵害主人本身的人性,未盡. 待他人,相反的,對動物仁慈的人則將培養出對待他人的仁慈5。. ‧ 國. 學. 故在康德的觀點下,縱使人類有義務善待動物,這個義務也是由於人類對他. ‧. 人的義務所衍伸而來的間接義務。善待動物這件事情本身並不具有特別的意義,. y er. io. sit. 方式對待他人。. Nat. 康德真正關注的其實是藉由善待動物這個行為所得到的結果,督促人類以人道的. 第三項 動物解放觀與動物福利說 a. n. iv l C n hengchi U 動物解放觀係由彼得辛格為主要提出者,其以邊沁(Jeremy Bentham)的效. 益主義(Utilitarianism)作為基礎。效益主義的基礎想法是於判斷是否應為某一 特定行為以及判斷該行為是否合於道德時,必須衡量這個行為將會導致的結果是 利或者弊。而判斷利弊的關鍵則在於該行為造成的快樂以及痛苦多寡,若造成的 快樂多於痛苦,該行為便合於道德,反之,則悖於道德6。. 4 5. 6. 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永祥譯(註 1),頁 350;REGAN, supra note 1, at 177-178. Marc Bekoff 編,錢永祥、彭淮棟、陳真等人譯,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小百科,頁 213(2002 年) ; Louis P.Pojman 編,張忠宏等譯,為動物說話:動物權利的爭議,頁 23-25(1997 年) ;REGAN, supra note 1, at 177-178. Marc Bekoff 編,錢永祥、彭淮棟、陳真等人譯(註 5),頁 344-345。 12.

(20) 此利弊的考量範圍應有多大,邊沁以感知能力(Sentience)作為標準:若一 個個體能夠感受得到快樂以及痛苦,該個體即應被納入道德考量的範圍,不得在 利益考量時忽略他的存在,而應該在為道德衡量的時候,思考該行為帶來的快樂 是否大於造成的痛苦。對邊沁而言,動物是否應該被納入道德考量,重點並非是 動物到底有無能力思考,而是動物是否能夠感受到疼痛、快樂或者幸福7。 故在彼得辛格的著作《動物解放》 (Animal Liberation)中,彼得辛格用了相 當的篇幅並援引了各種科學的資料駁斥了笛卡爾的主張。他證立了縱使動物無法 言語、身體構造與人類也有所不同,動物確實仍可以感受疼痛,亦會因為害怕而. 政 治 大 動物確實是具有感知能力,便應該被納入道德的衡量中。在道德的判斷中,須將 立. 感到痛苦8。而這在效益主義下是重要的,因為縱使動物不具有自我意識,只要. 動物視為與人類平等的個體。. ‧ 國. 學. 然而,雖然彼得辛格對於物種歧視(Speciesism)提出批評,反對僅由於物. ‧. 種的不同,便對該物種有所歧視的看法9,卻仍未完全主張應全面禁止所有對於. y. Nat. 動物的利用。因為在效益主義的判斷標準之下,只要一個行為造成的痛苦少於帶. 大於這份痛苦,該行為就是合於道德的。. al. er. io. sit. 來的快樂,縱使這個行為對於動物可能帶來莫大的痛苦,若它對人類帶來的快樂. n. v i n 故相較於下述的動物權利觀 「無立即而急切用途的動物實驗」, C, h彼得辛格反對 engchi U. 但他並不反對所有的動物實驗10;他不支持食用於惡劣的生長環境中,例如現代. 工廠化農場,所生產的雞蛋,但他不反對食用於自由農場中產出的雞蛋11。彼得 辛格最為重視的是在行為過程中,到底對動物帶來的痛苦是否小於對人類帶來的 快樂、是否合於效益主義的道德考量。. 7. Marc Bekoff 編,錢永祥、彭淮棟、陳真等人譯(註 5),頁 345;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 永祥譯(註 1) ,頁 45-47。 8 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永祥譯(註 1),頁 51-59。 9 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永祥譯(註 1),頁 45。 10 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永祥譯(註 1),頁 101。 11 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永祥譯(註 1),頁 306-307。 13.

(21) 這樣的思想帶出了「動物福利」12(Animal Welfare)的概念。動物福利的概 念中,並不主張動物享有完全的權利,人類亦並非完全不能利用動物,但是人類 對動物的使用必須「人道」,並禁止「不必要的殘忍」13。 而在動物福利的基礎上,尚存有具有不同理念、標準的動物福利,包含:常 識性的動物福利,乃較為概括、一般人關心的標準;人道動物福利,為反對虐待 動物,但仍然肯認利用動物的作法,在標準的設立上較前者更為嚴謹;動物解放 論的動物福利,即彼得辛格所提倡,必須嚴格地將痛苦減到最低的標準等。亦有 提出新福祉論(New Welfarism)者,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動物權利」的追求. 政 治 大 福利的逐步落實,終有一天達到動物權利的成果 。 立. 為長久的目標,而動物福利的落實則為在達成目標中必經的過程。亦即藉由動物 14. ‧ 國. 學. 第四項 動物權利觀與動物權利說. 動物權利觀的提倡者為湯姆雷根。湯姆雷根在其論著《打破牢籠》(Empty. ‧. Cages)中,從人權的角度出發,論述人之所以擁有人權,是因為人類是「生命. sit. y. Nat. 主體」,不因天分、種族、性別等有不同,享有道德上的平等性 15。而在動物身. al. er. io. 上,至少從哺乳類以及鳥類的身上,可以發現作為生命主體所具備的種種特徵,. v. n. 例如與人類相同的意識、相同的語言、相同的行為以及相似的身體等,故自然應. Ch. engchi. i n U. 被視為生命主體。在此推論下,作為生命主體的動物應該享有權利,而這份權利 包含被尊重對待的權利16。 對湯姆雷根而言,被尊重的權利在內涵上即包含了人類不得再為了自己的利 益而利用動物,例如不得為了滿足口腹之欲而飼養牠們,不得為了追求學術、進 行研究而對其進行實驗等。比彼得辛格更進一步的是,在湯姆雷根的觀點下,縱. 12. 13. 14 15 16. 在具體法制以及實務運作上,動物福利應如何具體呈現,又有何標準,本文將留待於後續章 節進行論述。 Marc Bekoff 編,錢永祥、彭淮棟、陳真等人譯(註 5) ,頁 47;李茂生,動物權的概念與我國 動物保護法的文化意義,月旦法學雜誌,94 期,頁 165(2003 年) 。 Marc Bekoff 編,錢永祥、彭淮棟、陳真等人譯(註 5),頁 47-48。 Tom Regan 著,林云也、陳若華譯,打破牢籠,頁 67-70(2016 年) 。 Tom Regan 著,林云也、陳若華譯(註 15) ,頁 71-84。 14.

(22) 使有良好的飼育環境、有良好的實驗、屠殺過程,人類仍完全不得使用動物。申 言之,單純地善待動物是不夠的,動物權利真正追求的是「讓牢籠消失,而非將 牢籠變大」17。 在動物權利的論述下,若欲真正落實動物權利,無論藉由任何方式、為了任 何的利益,縱使會危及人類的生命、健康或會為人類帶來再大的好處,只要是對 動物權利造成侵害者,都是不被允許的18。 而當湯姆雷根在面對反對動物權利者提出, 「除非動物可以擁有每一種權利, 否則他們一種權利也不該有」,並認為動物由於先天上的限制,不可能享有投票. 政 治 大 權利,才能擁有某一種權利」,縱使動物可能無法享有全部的權利,仍不應該僅 立. 權或者宗教自由等權利的批評時,他亦明確地表示如同「人不需要先擁有每一種. 因如此,就駁斥其享有一定權利的可能。故批評者的論點是無效的,亦無法被支. ‧ 國. 學. 持19。. ‧. 由此可見,在湯姆雷根眼裡的動物權利,並不是完全等同於人類所享有的所. io. er. 並不需要絕對地賦予動物學術自由、宗教自由等權利。. sit. y. Nat. 有權利,而是容有選擇的。動物在享有生存的權利、自由生活權利的同時,人類. 相較於彼得辛格以動物具有感知能力作為必須於道德判斷時將動物納入考. al. n. v i n 量的基礎,並衍伸出動物福利的重要性 , C h ,湯姆雷根則是從生命的本質為其出發點 engchi U 認為具有一定程度生命現象、與人類與一定相似程度的生物即應享有權利。. 第五項 法制政策中所應選擇之道德基礎 隨著時代的演進,人類對於動物的理解自然不停留在笛卡爾的時代,認為動 物全無感知能力,如同無生命之物得為人類盡情地使用。 而在承認對動物應存有關懷之心的幾種思想中,動物福利觀以及動物權利觀 可謂是最大宗的二者。前者認為動物享有與人類相同的感知能力,則縱使人類基 17 18 19. Tom Regan 著,林云也、陳若華譯(註 15) ,頁 9-10。 Marc Bekoff 編,錢永祥、彭淮棟、陳真等人譯(註 5),頁 45。 其以兒童的投票權作為例子,縱使兒童尚未達到法定年齡而無法投票,我們亦不會反對兒童 享有被尊重的權利。Tom Regan 著,林云也、陳若華譯(註 15) ,頁 87-88。 15.

(23) 於自身的利益而欲利用動物,仍應盡力減少其苦痛;後者則將動物視為與人類相 同的生靈,人類必須絕對尊重動物,無論出於人類的何種利益,動物均不得作為 人類的手段而存在,其本身即應是自身的目的20。 從此觀之,同樣為了動物保護而發展出的兩種思想,其內涵上仍然存有根本 上的不同,在建立法制基礎時,自亦可能形塑出動物在法律地位上相當大的不同。 故在法律上應該以何種思想為基礎,實有予以釐清的必要,本文以下則將對此作 一比較以及討論。 如採動物權利觀,其正面地肯認動物本身的存在即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意義。. 政 治 大 或尊貴,自無權利更無權力去剝奪動物的權利。動物應居於「權利主體」的地位, 立. 除了動物本身應享有一定的權利之外,與動物處於相同地位的人類並不特別高尚. 可積極地享有權利,並防免一切的侵害。. ‧ 國. 學. 如採動物福利觀,其雖肯認若動物具有感知能力,即應被納入道德的考量,. ‧. 然而人類可否對動物為剝奪侵略的行為,仍必須視效益主義最後衡量出的結果而. y. Nat. 定。亦即在動物福利觀的觀點下,並不排除人類可剝奪動物利益的可能,僅是在. er. io. sit. 手段上強調必須減少動物所承受的苦痛,並且盡量給予其生存得享有的福利。實 際上,在此觀點下動物仍無法積極主張所欲獲得的待遇,僅是人類負有保護、善. n. al. Ch. 待動物以減低其痛苦的義務。. engchi. i n U. v. 採動物權利觀,並主張動物得作為權利主體的學者即認為,權利主體的概念 並非一成不變,例如過去並未享有任何權利的女性以及奴隸,隨著法制的進步均 轉變成了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則應不得排除動物為權利主體的可能;並有學者提 出,應以「感知能力」作為擁有權利的基礎,若動物擁有情緒上的感受並能感受 痛苦,即應享有權利;更有學者主張,在動物保護的議題上,若僅空言動物保障, 卻不賦與動物實質的權利,再多的承諾均是空話21。. 20 21. Marc Bekoff 編,錢永祥、彭淮棟、陳真等人譯(註 5),頁 45-46。 提出上開見解者包含德國學者 Erbel Günter、Schlitt Michael 以及 v. Lersner Heinrich Freiherr 等 人,參見:吳瑾瑜,由「物」之法律概念論寵物之損害賠償,中原財經法學,第 15 期,頁 193-194 (2005 年) 。 16.

(24) 惟縱然如此,本文仍認為以現今我國的法律秩序,似仍不適宜亦無法給予動 物權利,無法在法律的利益衡量上將動物以及人類等同視之,原因如下: 就實際運作的情形觀之,動物所欲表達的「意念」以及所需要的對待方式, 主要多必須倚靠人類為其作詮釋,縱使承認動物擁有權利,最終形塑出的動物權 利亦僅是符合人類利益,而無法絕對切合動物的利益。申言之,人類對於動物權 利的詮釋以及解讀,極有可能仍以人類為出發點,動物僅能享有形式上、名義上 的權利,而無法享有真實的利益,並且與人類位於真正平等的地位。且動物的利 益在與人類的利益發生衝突時,由於是由人類作為裁判者,動物權利多半仍必須. 政 治 大. 退縮。則在人類的解釋後所得出的動物權利內涵,在實際運作上將與動物福祉的 22. 主張並無二致 。. 立. 又若承認動物具有權利,肯認動物享有生命權、自由權等權利,卻仍允許醫. ‧ 國. 學. 療上的動物實驗以及經濟動物的使用以及食用行為,在概念上實相當矛盾。惟不. ‧. 論觀察我國亦或者是世界各國的情況,均無禁止人民食用動物或者杜絕一切藥物、. y. Nat. 科學的動物實驗,或者反其道而行,將人類降至與動物同樣等級,輕易地允許人. er. io. sit. 體實驗的立法,亦難以想見其存在。若真為如此立法,難認社會不致癱瘓亦或者 將引起人民相當的反彈。故實際上,現今世界各國的動物保護法所採取的基礎均. al. n. v i n 為動物福利觀,而未見直接承認動物享有權利的立法 。 Ch engchi U 23. 故本文認為,出於現實運作上的考量,現行立法上,較為妥適的方式實應仍. 是進行動物福祉措施的落實。亦即不以「動物權」作為現今法律制定的基礎之一, 而係以「動物福利」作為基礎,雖不賦予動物權利,然人類於立法時必須將動物 福利列入考量24。而本文之後所談論的法律制度建構,亦以此想法作為基礎25。. 22 23 24. 25. 吳瑾瑜(註 21),頁 196。 李茂生(註 13),頁 166。 實際上,現今世界各國以及我國在動物保護之立法制度上,亦多係採取此想法作為基礎,詳 見本文第三章。 至於動物於法律上之地位,是否仍必須維持為單純的權利客體,因並非本文主要欲探討之內 容,故在此並不作額外論述,僅在此提供學者之不同主張:有學者主張,動物法律上之地位不 應完全藉由動物權以及動物福利二種觀點進行劃分,亦即應存有處於權利主體以及權利客體之 間的第三種法律地位,即「受到法律特別保護之地位說」 ,則在部分規範上得享有高於單純權 17.

(25) 第二節. 動物福利的概念與原則. 本節中,將介紹動物福利的基礎概念與現行被多數學者所肯認的動物福利標 準以及相關的立法原則,並特別就實驗動物的部分作較細緻的介紹。. 第一項 動物福利之概念 以動物解放觀為基礎而衍伸出的動物福利,最主要的意涵為:以人道 (humane[ly])的方式關懷以及對待動物26,而又可分為動物在生理以及心理層 面的滿足兩種面向。換言之,動物福利所在乎的是動物所處的狀態,生理及心理 上的需求被持續滿足,而不利因素則受控制或者被排除。若需具體化這個情況,. 政 治 大. 必須與其他的概念,例如需求、自由、控制、可預測性、焦慮以及壓力等連結,. 立. 所涉及的因素則可能包含疾病、社交聯繫、居住狀態、實驗程序等27。. ‧ 國. 學. 故有學者將動物福利的討論區分為三大面向:自然生活(natural living) 、感 覺(feeling)以及機能(functioning) 。自然生活面向主要關注動物所生活的環境,. ‧. 除了外界條件,例如陽光以及通風等應該被滿足外,動物亦應得在適當的環境中. y. Nat. sit. 依其天性生活;感覺面向則著重於動物的情緒、體驗等,強調動物應免於痛苦、. n. al. er. io. 恐懼以及其他負面狀態,可生活在正面的狀態,而動物所感受到的舒適、滿足以. i n U. v. 及壓力,則會影響到動物福利的程度;機能面向則強調動物的健康以及生理系統. Ch. engchi. 上的正常運作,包含營養、居住條件的適宜與否等28。. 大多數的學者以及組織在提出動物福利標準時,均會涵蓋上開三個面向中至 少一到二個面向。例如:英國政府於 1965 年時所設立的布蘭貝爾委員會(Brambell. 26. 27. 28. 利客體之保障,例如在運送時,其應享有特殊之保護而不同於無生命之物,亦可能在特定情況 下對抗人類之基本權利主張。參見:林明鏘,論動物保護法制之基本問題,收於:臺灣動物法, 頁 7-11(2016 年) ;另亦有學者認為,對於現今動物保護法律規範之解讀,應將理解為人類本 身權利範圍之限制,即包含不得對動物為不人道之行為(包含殺害、虐待等) ,而藉由秩序法 則可積極創設人類保護動物以及提供動物良善生活環境之義務。參見:陳正根,從動物權與秩 。 序法探討畜犬管理規範,興大法學,第 5 期,頁 48(2009 年) Mariann Sullivan, The Animal Welfare Act – What’s that ?, 79 N.Y.St.B.J. 17, 17 (2007);James F. Gesualdi, Improv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nimal Welfare Act, 79 N.Y.St.B.J. 20, 20 (2007). Annamaria Passantino, Companion Animals: An Examination of Their Legal Classification in Italy and the Impact on Their Welfare, 4 ANIMAL L. 59, 77-78 (2008). D.Fraster & D.M.Weary & E.A.Pajor & B.N.Milligan, A Scientific Conception of Animal Welfare that Reflects Ethical Concerns, Vol.6, No.3 ANIMAL WELFARE 187, 190-191 (1997). 18.

(26) Committee)所提出「農場動物之五大自由」29,即同時關注了上開三個對於動 物福利的關懷面向。此五大自由以及其內涵分別為30: 一、免於飢渴的自由──動物應可獲得足夠的飲水以及足以維持健康以及能 量的飲食。 二、免於不適的自由──應提供動物適當的環境生活,包含居住以及休息處 所。 三、免於疼痛、受傷與疾病的自由──可藉由預防、即時診斷以及治療達成 使目標。. 政 治 大. 四、能夠表現自然行為的自由──應提供動物足夠的空間、適當的設施以及 其他同種動物的陪伴。. 立. 五、免於恐懼與痛苦的自由──應確保動物的狀態以及對動物的待遇,使動. ‧ 國. 學. 物免於心理恐懼的折磨。31. ‧. 而此五項自由標準,預期達到的結果為「不要讓動物有負面的情緒狀況」。. y. Nat. 亦即藉由保障動物「正常生物功能維持、自然行為表現、正向心裡感覺」這三個. er. io. sit. 要素,使動物得維持於正面的狀態32。. 農場動物之五大自由,雖最初是針對農場動物所制定,然而因為各類別動物. al. n. v i n 之間仍有一定的共通之處,現行許多國家、團體在制定動物福利基本標準時,亦 Ch engchi U 會參考此標準。更有論者認為,此五項自由標準本即不應限制於農場動物,而應. 29. 30. 31. 32. 徐濟泰,動物福祉五項自由,收於:李淵百編,動物福祉 ANIMAL WELFARE,頁 46(2015 年) 。 英國農場動物福利委員會(Farm Animal Welfware Council)網站: http://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20121007104210/http://www.defra.gov.uk/fawc/ (最後瀏 覽日期:2017 年 1 月 24 日) ⅠFreedom From Hunger And Thirst - by ready access to fresh water and a diet to maintain full health and vigor. Ⅱ Freedom From Discomfort - by providing an appropriate environment including shelter and a comfortable resting area. Ⅲ Freedom From Pain, Injury or Disease - by prevention or rapid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Ⅳ Freedom to Express Normal Behavior - by providing sufficient space, proper facilities and company of the animal's own kind. Ⅴ Freedom from Fear and Distress - by ensuring conditions and treatment which avoid mental suffering. 徐濟泰,動物福祉基本概念,收於:李淵百編,動物福祉 ANIMAL WELFARE,頁 43(2015 年) 。 19.

(27) 為所有動物均能通用者33,故無論為同伴動物、實驗動物的對待上,均應注意此 標準,以照護動物生理及心理上的健康。. 第二項 動物福利之立法原則 從動物福利觀點所衍生而來的動物法核心原則,包含了動物福利原則以及福 利差別原則。 動物福利原則為人類在對待動物時,行為的限制以及最低界線。亦即雖然人 類可基於利於己身的目的而利用動物,仍然應該建立起「動物最低福利標準」。 在積極面上必須提供動物一定的生活品質和保護,在消極面上則是在利用動物時,. 政 治 大 而福利差別原則是在承認動物福利原則的前提下,考量因為動物的種類、用 立. 不可使之遭受不必要的痛苦34。. ‧ 國. 學. 途以及與人類關係的不同,無法一概而論地以相同的福利標準對待所有的動物, 而應容有合理的差別待遇,視動物的特徵以及需求給予不同的對待35。. ‧. 這兩個原則在我國動物保護法的立法上均有所展現。例如:動物保護法第 6. sit. y. Nat. 條即規範,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以及同法第 15 條第一項「使. al. er. io. 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 v. n. 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這兩個條文即是動物福. Ch. engchi. i n U. 利原則在消極面的展現,命人民不得使動物產生不必要的痛苦或者為傷害的行 為。 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二項規範了飼主對於其管領的動物應有的行為。除了須 確保動物的基礎生存需求,包含提供飲水、物資等,亦規範在發生危難時,飼主 負有將動物移置安全處,給予逃生機會的義務等。為不得消極傷害動物之外,須 對動物為進一步積極保護,屬於動物福利原則中積極面的展現。. 33. 34 35. 秦咸靜,動物實驗倫理新挑戰,台灣動物之聲,51 期,頁 5-6(2010 年) ;廖震元,有蹄類實 驗動物,收於:蔡清恩等人編,實驗動物技術人員管理教材(第一級) ,頁 250(2005 年) 。 吳光平,動物法之構成─動物法導論─,玄奘法律學報,第 11 期,頁 242-243(2009 年) 。 吳光平(註 34),頁 243-246。 20.

(28) 而對於不同類別動物的對待方式,我國動物相關的法律制度上,除動物保護 法於第三章、第四章,分別就實驗動物以及寵物為不同的對待標準外,並有畜牧 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其他的法律規範,分別就經濟動物以及野生動物的對待標 準為規範的內容。即是考量到不同類別動物的需求以及與人類的關係不同,方以 不同的法律進行規範,為福利差別原則的展現。. 第三項 實驗動物動物福利的核心原則 除了所有動物共同的五項自由標準,對實驗動物的動物福利而言,相當重要 的則為 3Rs 原則的落實。. 政 治 大 (R.L. Burch) ,在 1959 年時於他們的著作《人道實驗技術原則》 (The Principles 立. 3Rs 原則最初為英國的動物學家羅素(W.M.S. Russell)以及微生物學家伯奇. ‧ 國. 學. of Humane Experimental Technique)中所提出。此書中論述了在科學的發展以及 人道對待動物之間,一向存在著難以調解的衝突。然而事實上,人道地對待動物. ‧. 並非是科學發展的障礙,反而應該是科學發展成功的先決問題36。. sit. y. Nat. 相較於全然放棄進行動物實驗,羅素與伯奇認為應以本身即合乎動物福利的. al. er. io. 方式來作為解決之道,而這個方式即是落實 3Rs 原則。藉由 3Rs 原則的實踐,. v. n. 去除動物實驗中不人道的部分,在此前提之下,繼續發展、研究科學37。. Ch. engchi. i n U. 落實 3Rs 原則的關鍵,則分別是取代 (Replacement)、減量 (Reduction) 與精緻化 (Refinement)38。其內容分述如下39: 一、取代:應盡量以其他方式取代動物實驗的進行。例如若得以影片、電腦 模擬等實驗方式得到與活體實驗相同的結果,即應以此種實驗方式取代活體動物 實驗的進行40。 36. 37 38 39. Darian M. Ibrahim, Reduce, Refine, Replace: The Failure of the Three R's and the Future of Animal Experimentation, 2006 U. CHI. LEGAL F. 195,197 (2006). Darian M. Ibrahim, Id. 秦咸靜(註 33),頁 6。 現在亦有論者提出 4R 之原則,在既有之取代、減量以及精緻化之外,增加「負責」 (Responsibility) 之原則。認為進行動物實驗之時,實驗者必須抱持同理心,考量若將這個實驗施作於人類之上, 將會對人類造成多少苦痛。實驗者除了須對實驗動物負責外,亦必須對社會所報有之期待負起 責任。參見:秦咸靜(註 33) ,頁 6-7。 21.

(29) 其中又可再細分為相對取代以及絕對取代。前者指「避免使用任何會造成動 物受苦的實驗方式,或使用較低等的實驗動物進行實驗」;後者則指「避免使用 任何需要運用活體動物的實驗方式,可以運用電腦運算、細胞培養等方式來進行 實驗。41」 二、減量:應減少實驗動物的數目以及減少動物實驗的進行。例如以實驗方 式的改變,控制實驗上的數據,減少實驗上的變異數,提高動物的一致性、標準 化的動物族群等方式,減少動物實驗42。 三、精緻化:相較於取代以及減量著重減少動物實驗的進行以及實驗動物的. 政 治 大 進行中必須減少動物的疼痛,例如使用麻醉劑以及安樂死的方式外,亦包含實驗 立. 利用,從「量」著手,精緻化著重於應盡量提升在動物實驗的品質。除了在實驗. 進行外,對於實驗動物的管理改善,例如給予實驗動物良好的飼育環境等43。. ‧ 國. 學. 3Rs 原則在實務的運作上,被諸多的動物保護團體所提倡以及支持。例如:. ‧. 美國人道主義協會(Humane Society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愛護動物協會(the. y. Nat. American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以及美國反對活體解剖. er. io. sit. 協會(the American Anti-Vivisection Society)等均對之予以支持44。 許多國家在立法的設計上亦會直接將 3Rs 原則納入思考。例如美國的動物福. al. n. v i n 利法(The Animal Welfare Act) C,該法最初的制定是為了防範寵物被竊取並被作 hengchi U. 為實驗動物販售。然而在 1985 年時,國會因逐漸重視實驗動物的福利,開始將 3Rs 原則的概念亦納入了法條中,並要求各實驗機構應建立制度,以確實落實 3Rs 原則。例如:要求各實驗機構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s),以監督各實驗是否合乎 3Rs 原則的要求45。. 40 41 42. 43 44 45. 蔡清恩,實驗動物倫理,收於:費昌勇編,動物倫理與公共政策,頁 137(2005 年) 。 秦咸靜(註 33),頁 6。 蔡清恩(註 40) ,頁 138;梁鍾鼎,實驗動物法規的推動、回顧與展望,中華實驗動物學會會 訊,28 期,頁 9(2015 年) 。 蔡清恩(註 40),頁 138;秦咸靜(註 33) ,頁 6;梁鍾鼎(註 42),頁 9。 Darian M. Ibrahim, supra note 36 at 201. Darian M. Ibrahim, supra note 36, at 204-207;葉俊榮,美國動物實驗的管制立法及其憲法爭議, 美國月刊,5 卷 2 期,頁 120(1990 年) 。 22.

(30) 我國的動物保護法在實驗動物福利的立法上亦受 3Rs 原則影響許多,針對此 部分,本文將於下一節細述。. 第三節. 動物福利與資訊提供之法制. 本文以下將分別就我國針對動物保護的立法,以及針對資訊提供的立法,為 論述。. 第一項 我國的動物保護立法 我國目前與動物保護相關的法律,在中央法律層級中,包含同時規範了寵物、 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展演動物等的動物保護法、以經濟動物為主的畜牧法、以. 政 治 大. 野生動物為主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亦有與動物健康相關的獸醫法、與經濟動物的. 立. 飲食相關的飼料管理法等。. ‧ 國. 學. 而在命令的層級,包含了依動物保護法訂定,規範寵物應辦理登記以及植入 晶片的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範各地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的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 ‧. 理規則等。. y. Nat. sit. 在地方法的層級中,包含各自治團體自行訂定的法律規範,例如臺北市動物. n. al. er. io. 保護自治條例、臺北市動物認領、認養作業要點等。依各地的情況不同而在相同 的事項上作有不同的規範46。. Ch. engchi. i n U. v. 非以動物管理或者動物保護為規範的主要事項,然亦與動物有關的法律,則 例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即對公寓住戶飼養動物的行為進行規範47;於社會秩 序維護法中亦規範了畜養危險動物、縱容動物以及虐待動物等行為的罰則48。 在諸多法律規範之中,與動物實驗以及實驗動物相關的法律,主要規定於動 46. 47. 48. 例如同樣為寵物應植入晶片之規範,新北市犬貓管理辦法第 5 條便僅明文規範犬隻必須強迫 植入晶片,而對於貓以及其他類型之寵物,則並未有此規範,而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中雖 並未規範何種寵物必須植入晶片,卻於動保管字第 10432772000 號函中卻明確指示家貓亦為必 須植入晶片之對象,而非僅限於犬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 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四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0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 罰鍰: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 築物或其他場所者。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9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 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23.

(31) 物保護法第三章「動物之科學應用」中,即動物保護法第 15 條至第 18 條。 第 15 條49以及第 17 條50主要規範了進行動物實驗時必須謹守的原則。例如 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若仍需進行動物實驗,必須以最少數目為之;進行實 驗時應盡量減低動物的痛苦,而若實驗的進行對於動物的生存品質已產生影響者, 亦應以最少痛苦的方式宰殺等規範。 而這些規範實際上即是 3Rs 原則的展現。實驗方式的選擇上應避免使用活體 動物,為「取代」原則。若不得已須進行動物實驗,必須減少實驗動物的數目, 為「減量」原則。實驗的進行必須顧慮是否對動物產生不必要的痛苦,為「精緻. 政 治 大. 化」原則。顯見我國動物保護法雖並未具體將 3Rs 明文列於法條之中,實際上已 將其精神落實於法條中。. 立. 另外依據第 15 條第二項,對於實驗動物的管理方式,亦應由農委會進行制. ‧ 國. 學. 定,以規範實驗動物的來源、飼養環境等。雖非直接改變動物實驗的進行,但亦. ‧. 同樣展現對於實驗動物的關懷,在概念上應同屬於精緻化原則的展現。. y. Nat. 除了落實 3Rs 原則的規範外,動物保護法第 16 條51亦規定進行動物科學應. er. io. sit. 用之機構52,必須設置內部的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督導對於實 驗動物的應用,政府亦應該成立外部的監督機制。至於相關細則則規定於行政院. al. n. v i n 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所制定的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 Ch engchi U 理辦法。. 在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中,即規範了實驗動物 49. 50. 51. 52. 動物保護法第 15 條: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 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第一項) 中央主管機 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第二項) 動物保護法第 17 條: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 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第一項) 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始得再進 行科學應用。(第二項) 動物保護法第 16 條: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第一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 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 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人。 (第二項)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組成、任務及 管理之辦法,由中央管機關定之。(第三項) 屬於本法所稱「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者則規範於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24.

(32) 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組成成員的資格,例如:委員會的組成須由相關人員三 人至十五人組成,且必須包含獸醫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 格的專業人員。 除此之外,欲進行動物實驗的科學機構在進行動物實驗前,必須先由實驗動 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對實驗所需使用的動物種類、數量以及實驗方式等資 料進行審核,評估判斷欲進行的動物實驗是否合於動物保護法第 15 條的規範。 唯有在通過審核之後,科學機構才能進行動物實驗。且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 會或小組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項目包含軟體查核,即機構政策與職. 政 治 大 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等。查核報告並須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 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以及硬體查核,即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 動物保護法第 18 條53則以學校課程中的動物實驗為規制內容。高中以下的. ‧ 國. 學. 課程,若欲進行動物實驗,必須受課綱的限制,不得恣意為之;大學以上的課程. ‧. 則不屬規範的限制對象,惟仍須符合第 16 條的規範。應屬於在考量學生的年齡、. y. sit. io. er. 度54。. Nat. 學識等情況以及本於尊重大學學術自由的理念,衡平學術自由以及動物福利的制. 我國雖尚無針對實驗動物所制定的專法,然而在動物保護法以外,於各種在. al. n. v i n 研發過程需進行科學檢驗物品的相關專法中,亦有對動物實驗進行規範的條文。 Ch engchi U 例如: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於 2016 年 10 月修法時增訂了第 23 條之二,. 即明文禁止化粧品業者於國內進行動物實驗,僅在符合例外的情況並取得主管機 關允許方得為之。依修法理由的文字判讀,應為立法者在考量動物實驗的不人道, 以及參酌歐盟、世界各國的立法後,仿造歐盟指令所作出的規定55。 相對而言,藥品的上市登記以及管理過程中,動物實驗則無可避免。研發中 的藥品必須在經過動物實驗確認具備一定的安全性後,方能向主管機關申請進行. 53. 54 55. 動物保護法第 18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程綱要以外,足以 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 林明鏘,臺灣動物法的總體檢,收於:臺灣動物法,頁 72(2016 年) 。 就此修法,詳述於本文第六章。 2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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