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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動物福利之法律上定位

第二節 動物福利作為重要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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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公共利益,可以對人類之研究、言論自由等作有限制?以下將就此議題為 探討。

第二節 動物福利作為重要公益

在論述動物保護是否為重要公益之前,必須先理解的是「公益」這個抽象的 概念中,到底包含哪些元素,再進而分析動物保護有什麼樣的價值、我國社會大 眾又是如何看待動物保護,最後才能進一步討論動物保護是否為我國的重要公 益。

第一項 公益內涵之簡述

在擬定法律政策、國家目標,甚至制定憲政秩序時,公益(öffentliche Interessen)往往會作為其核心之目標。亦即將某一特定的公益目的作為追求的價 值,在考量應如何分配國家資源以及是否限制人民權利時,作為政策、國家目標 之合憲基礎。然而何謂公益,卻始終難以界定。

廣泛而言,公益此一概念可理解為公共利益、亦可理解為民眾福祉,在定義 上則可認應為「人類社會所共同追求的目標,亦是國家社會存在之目的」。惟這 樣的概念相當抽象,尤其在現今多元的社會之中,個人之職業、宗教信仰、經濟 能力、受教育程度等之不同,民眾對利益多有不同的詮釋以及想法。相當難以確 定多數人「共通」的目標、利益以及價值觀究竟為何,更難以說明國家社會是為 何所存在。公益的內容,難以認定,更幾乎是不可能以簡單的隻字片語便清楚說 明──然而這卻亦正是公益之特徵60

即有學者指出,公益之特質便在於公益的「不確定性」,而此不確定性又可 分為二種面向,分別為「受益對象的不確定」,以及「利益內容之不確定」。前者 係指公益的受益對象為公共,而非特定私人61;後者則係指利益內容以及公益背

60 李建良,論公益概念具體化在立法及法律適用上之原則,憲政時代,第 12 卷第 3 期,頁 72

(1987 年)。

61 對於公益受益對象之不確定性因非本文所欲著重探討之部分,故在此處僅以簡單論述,深入

之探討詳見:陳新民,公共利益的概念,收於:陳新民編,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

頁 136-141(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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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的價值恆以判斷當下之社會「客觀事實」而定,故隨著國家社會情勢之發展,

隨著當時人民的價值觀,公益之內容亦會隨之浮動,無法一概而論公益的樣貌必 然為何62

考量多元社會之中,公益相當高的多元性,一般學者認為為了協調大眾對於 利益的追求,應以憲法作為解釋公益的依據,並以之作為公益具體化的憑藉。然 而必須注意,公益絕非屬於先驗而存在者,毋寧屬於不同的利益衝突後而權衡出 的結果,為後天之成果,更非不容隨著時代、社會成員之組成以及需求、大多數 人之利益不同而有所變遷63。申言之,憲法固然可以協助判斷、解釋公益的內涵,

然而這並非代表憲法的公益價值為絕對而不容改變的,公益並非因為存於憲法而 成為公益,而是公益在逐漸被凝聚後,被憲法所確認。

而如何決定當下社會的價值,亦即當社會成員各持不同的價值時,何人所認 可之價值、利益為公益,則有賴於多數意見決之。在不同的法領域中,對於公益 之理解亦將不同64。在現有之憲政秩序中,一般而言較不具爭議者,除了國家任 務、對於基本權之維護、法治國家原則等足以被認為乃係公益之具體展現,若是 經由正當法律程序,由民意所形塑出之公共政策,亦應足以認為程序的正當而得 有公益之內涵,即「由程序形成公益」65

在知道公益的內涵具有如何的特色後,下一個必須回答的問題是「動物保護」

以及「動物福利的追求」這樣的價值是否已為社會多數所承認,並且具有足夠重 要性而不可被恣意棄?雖我國現已立有動物保護法,足認立法者已可認其應屬於

「公益」,然而是否已具有憲法保障之品質,則顯然尚未被完全確定。

本文以下將分別從動物本身之觀點以及人類的立場觀點出發,探討動物保護 所存在的利益以及背後所蘊含之價值,並且簡述現今已有對於動物保護之修憲倡 議。試證明動物保護以及動物福利的保障已為社會大眾所共同承認之價值,除了

62 陳新民(註 61),頁 134-136。

63 李建良(註 60),頁 72-74。

64 李建良(註 60),頁 81-82。

65 陳新民(註 61),頁 15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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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涵具有公益之性質外,亦屬於由多數人所共同認可之國家政策目標,而非僅 屬於少數人之利益,而應該足以入憲,由憲法明文肯認而保障之重大的公共利 益。

第二項 動物保護之價值

第一款 從動物之觀點出發

動物保護以及動物福利的保障對於受保護的動物所帶來的影響無疑是正面 的。若人類願意積極對動物予以保護,並且依照動物福利之內涵進行立法以及確 實實施,動物在積極面上,至少得以享有最基本的自由;在消極面上,動物更將 不再遭受恣意而欠缺足夠理由的傷害,或者純粹惡意的虐待,對於基本生活之權 益亦將有所照顧。

而「動物享有福利」這件事情,本身即是重要的。對此論點有兩個道德基礎 可為支撐,一為彼得辛格所提出之動物解放論,另一則為納斯邦(Martha C.

Nussbaum)所提出能力進路觀點66

在彼得辛格之主張下,進行效益判斷時必須考量的是所有具有感知能力的痛 苦以及快樂。動物享有福利這件事情將會減少痛苦而增加快樂,以效益主義之觀 點來看,動物若是快樂,即具有道德上判斷的重要性67

納斯邦的能力進路則從「尊嚴」的概念出發。相較於康德以及羅爾斯(Rawls)

在建構道德以及正義、社會契約論時,以「理性能力」作為基本要件,在納邦斯 的觀點下,生命本質即具有應受到尊重的價值。納斯邦並延續了亞里斯多德

(Aristotle)以及馬克思(Marx)的想法,強調「一生命個體,若具有某種與生 俱來的能力,且足以表現某些重要的功能時,那麼,這些個體的能力就應當受到 尊重與發展。68

66 對於納邦斯所提出的能力進路,礙於篇幅、學識以及本論文之重點並非探討此政治哲學上議

題,在此僅作簡短概述,詳細討論見:王萱茹,正義、社會契約論與動物──從修正「能力進 路」(capabilities approach)觀點談起,應用倫理評論,第 55 期,頁 51-64(2013 年);錢永祥,

動物的生命:《動物解放》40 週年的反思,收於:思想編委會編著,動物與社會,頁 201-221。

67 詳見本文第二章。

68 王萱茹(註 66),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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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相較於彼得辛格之觀點僅強調痛苦以及快樂,納斯邦從更加全面的方式看 待生命。納斯邦對生命的理解為「各種運作與活動所構成的生活過程」,並非單 一時間點的某一個遭遇,而是一連串肉體、心理、社會互動之運作以及狀態。而 這些運作需要由「運作的條件與能力」來支持,若這樣的條件以及能力被剝奪,

生命即受到了傷害69

在積極肯認生命的存在以及感受痛苦、心靈的能力本身即是一種利益之觀點 下70,縱使不考量人類是否可以藉由保護動物獲取利益,亦不可恣意侵害動物既 存的利益。換言之,對動物、對一個具有感知能力、能夠表現特定重要功能的生 命抱有尊重這件事情,使之得享有生命尊嚴之生活,本身即已屬於一種重要之利 益。

實際上,歐盟法在動物保護議題以及紐西蘭在修憲時均強調,「動物作為生 靈,本於其所享有與人類相同之感知能力,動物即應有獨立之價值」。本文認為 或許即是從此觀點出發,正面肯認動物負有尊嚴之生活即是應該被重視的利益。

第二款 從人類觀點出發

動物保護對於人類而言亦應屬一重大公益。以德國為例,在 2002 年德國正 式將動物保護納入憲法之前,德國學者對於動物保護之憲法位階之基礎即作有討 論,除完全否認動物保護具有憲法位階的想法以外,肯定動物保護具有憲法位階 之想法可略分為七種,亦即立法權限規定說、道德法說、人性尊嚴說、人類圖象 說、間接憲法位階說、以動物保護作為基本權的內在界線以及比例原則說71。其 中又以人性尊嚴說、人類圖象說、間接憲法位階說在內容上較似以人類的觀點出 發討論動物保護對於人類的利益,值得注意,本文以下簡述之。

人性尊嚴說由國家對於人性尊嚴的保護義務出發,認為任何對於動物的虐待 或者違反道德行為,均會導致人性尊嚴的減損。國家以及憲法負有義務阻止此情 形發生,因此必須促進人民對於動物的保護。亦即為了保護人民之人性尊嚴,應

69 錢永祥(註 66),頁 218。

70 王萱茹(註 68),頁 62。

71 李建良(註 55),頁 23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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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人民對動物傷害72

人類圖象說則認為在憲法所揭示的人類圖象(Menschenbild)中,人類應該 是負責的,此責任包含對於宇宙萬物的責任,唯有在人類負擔起責任後方得享有 權利。將動物保護納入憲法即是為了敦促人類對動物負擔起責任,以符合人類應 有的圖象73

間接憲法位階說則立論於對於動物之保護,仍然是為了人類的利益存在。亦 即藉由保護與人類相似之物(Menschenähnliches),以達到與保護人類相似之功 用,故自應以憲法保障74

綜觀上述三說,其核心出發點均為人類的利益,僅從人的不同面向出發,各 有其道理。惟本文認為,人性尊嚴說以及人類圖象說,在論理上仍有不少疑慮。

例如:「人性尊嚴」是否真如人性尊嚴說理論所述,必須是保護動物而不得傷害 動物,一旦傷害動物,人性尊嚴即遭到破壞?「人類圖象」是否必然係以負責以 及自由為基礎?憲法又是否真的有辦法替其人民決定人性尊嚴內涵?本文認為,

每個人對於「人」的解讀均有所不同,是否能一概而論暫且不談,現今亦尚無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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