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動物福利概述與我國現行相關法制
第一節 動物保護之道德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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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動物福利概述與我國現行相關法制
本章節所欲論述的是在建構動物福利相關制度時,必須先理解的基礎。第一 個必須先探討的,便是為什麼需要保護動物。從過往到現今,動物的地位不斷轉 變,在這個轉變的過程中,是否應該保護動物、應該保護動物到什麼程度,也不 斷地改變。在立法上,又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態度,是否應承認動物已享有權利,
或者僅是人類必須盡力維持動物生活於良適的環境?為必須先釐清的問題。
在確定應採取的態度後,重點將移轉至從動物解放觀衍伸出的「動物福利說」, 具體內涵、判斷標準究竟為何?在立法時又有什麼原則?而因為本文聚焦的重點 為實驗動物的動物福利,故亦會針對實驗動物特有的動物福利原則,即 3Rs 原則 為介紹。
在釐清動物保護的基礎內涵、動物福利所欲追求的目標以及實驗動物應享有 的動物福利之後,本文擬整理我國現行的動物保護法制。除了介紹動物保護的專 法,亦會介紹雖非以動物保護為立法目的,然而涉及動物保護的法律。另外,因 本文關注的重點包含消費者資訊權的保障,故在此也會介紹與消費者資訊權相關 的法律,以及特別以「動物保護」為資訊內容的法律以及制度。最後再檢討現行 的法律有何不足或者缺漏之處。
故本文在此章節中,首先將論述的是動物保護的道德基礎,並從不同的哲學 思想中衍伸出的動物保護觀,探討究竟在立法上應採取何種觀點較為適當;其次 則是介紹動物福利的基礎概念以及立法上的原則;最後回歸法制面,介紹我國現 有的法律以及不足之處。
第一節 動物保護之道德基礎
在論述動物保護的重要前,必須先探究的是動物保護的道德基礎;若欲確認 我國立法中應該如何保護動物,應積極地賦予動物權利(Animal Right),抑或者 僅應對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進行保障,則必須追溯這兩個選項背後的道 德觀,亦即就動物權利觀以及動物福利觀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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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文以下將簡述長久以來人類對動物保護在道德觀點上的討論,並以湯姆 雷根(Tom Regan)為首的動物權利觀以及以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為主要提 倡者的動物福利觀進行較為深入的探討,再為釐清究竟我國立法上應採取何種觀 點較為合宜。
另外,雖於東方哲學觀點對於動物的保護亦有所探討,礙於我國現行動物保 護相關的法令多繼受於西方,且後續章節所論述的比較法,亦多以西方哲學思想 作為基礎,故本文並不擬另行論述東方哲學對動物保護的思想,合先敘明。
第一項 動物並無任何地位
此種觀點的提出者之一包含法國著名哲學家笛卡爾(René Descartes)。受到 當代科學的影響,笛卡爾認為所有由物質所構成的事物都僅是機械,而人之所以 有所不同,是因為人享有「靈魂」;擁有靈魂的人享有意識,故與單純的機械有 所不同。相對而言,動物不具有靈魂,故不享有意識,動物無法感受到疼痛、情 緒,縱使他們在面臨刀割火燒時會有所反應,但那不過是一種自然、機械式的回 應1。
故在該時代,秉持著此觀點的人們對於動物的任何反應毫不在意,並頻繁地 進行活體動物實驗2。動物與無生命之物,在此觀點下實無太大的不同。
第二項 間接義務說
秉持著此種思想者為德國的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對康德而言,一 個道德主體(Moral Agent),必須是一個具有理性的存在,道德主體的存在本身 即是其存在的目的,而不得作為他人的手段3。人類因為具有理性,屬於道德主 體,但動物因為缺乏理性,自非得作為道德主體,亦非不得作為他人實現自己目 的的手段。
1 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永祥譯,動物解放,頁 344-345(2011 年); TOM REGAN,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3 (3rd ed. 2004).
2 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永祥譯(註 1),頁 345-347。
3 REGAN, supra note 1, at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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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觀點下,人類對於動物並不抱有「直接義務」,然而不排除人類應對於 動物負有「間接義務」,亦即人類仍不得對動物為不人道的行為4。間接義務的存 在,則源自於人類如何對待動物,將影響人類日後如何對待他人的考量。
康德在此提出一個假設:若人類對於動物的行為可以類比為人類對於他人的 行為,並且得衍生出相同的原則,我們對於動物即應該負有義務,因為我們將會 發展出相同對人的義務。舉例而言,若有一隻狗長久忠心地陪伴在主人旁,將之 類比為人類的服務,這隻狗便應該值得回報,當這隻狗臨老而無法再為牠的主人 服務,他的主人仍有義務飼養牠終老。然而若主人將他年老的狗射殺,他縱使並 非違反對狗的義務,他的行為仍然是不人道的,且將侵害主人本身的人性,未盡 他對於其他人類應展現的義務。申言之,對動物殘忍的人,終有一天會殘忍的對 待他人,相反的,對動物仁慈的人則將培養出對待他人的仁慈5。
故在康德的觀點下,縱使人類有義務善待動物,這個義務也是由於人類對他 人的義務所衍伸而來的間接義務。善待動物這件事情本身並不具有特別的意義,
康德真正關注的其實是藉由善待動物這個行為所得到的結果,督促人類以人道的 方式對待他人。
第三項 動物解放觀與動物福利說
動物解放觀係由彼得辛格為主要提出者,其以邊沁(Jeremy Bentham)的效 益主義(Utilitarianism)作為基礎。效益主義的基礎想法是於判斷是否應為某一 特定行為以及判斷該行為是否合於道德時,必須衡量這個行為將會導致的結果是 利或者弊。而判斷利弊的關鍵則在於該行為造成的快樂以及痛苦多寡,若造成的 快樂多於痛苦,該行為便合於道德,反之,則悖於道德6。
4 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永祥譯(註 1),頁 350;REGAN, supra note 1, at 177-178.
5 Marc Bekoff 編,錢永祥、彭淮棟、陳真等人譯,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小百科,頁 213(2002 年); Louis P.Pojman 編,張忠宏等譯,為動物說話:動物權利的爭議,頁 23-25(1997 年);REGAN, supra note 1, at 177-178.
6 Marc Bekoff 編,錢永祥、彭淮棟、陳真等人譯(註 5),頁 34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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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利弊的考量範圍應有多大,邊沁以感知能力(Sentience)作為標準:若一 個個體能夠感受得到快樂以及痛苦,該個體即應被納入道德考量的範圍,不得在 利益考量時忽略他的存在,而應該在為道德衡量的時候,思考該行為帶來的快樂 是否大於造成的痛苦。對邊沁而言,動物是否應該被納入道德考量,重點並非是 動物到底有無能力思考,而是動物是否能夠感受到疼痛、快樂或者幸福7。
故在彼得辛格的著作《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中,彼得辛格用了相 當的篇幅並援引了各種科學的資料駁斥了笛卡爾的主張。他證立了縱使動物無法 言語、身體構造與人類也有所不同,動物確實仍可以感受疼痛,亦會因為害怕而 感到痛苦8。而這在效益主義下是重要的,因為縱使動物不具有自我意識,只要 動物確實是具有感知能力,便應該被納入道德的衡量中。在道德的判斷中,須將 動物視為與人類平等的個體。
然而,雖然彼得辛格對於物種歧視(Speciesism)提出批評,反對僅由於物 種的不同,便對該物種有所歧視的看法9,卻仍未完全主張應全面禁止所有對於 動物的利用。因為在效益主義的判斷標準之下,只要一個行為造成的痛苦少於帶 來的快樂,縱使這個行為對於動物可能帶來莫大的痛苦,若它對人類帶來的快樂 大於這份痛苦,該行為就是合於道德的。
故相較於下述的動物權利觀,彼得辛格反對「無立即而急切用途的動物實驗」, 但他並不反對所有的動物實驗10;他不支持食用於惡劣的生長環境中,例如現代 工廠化農場,所生產的雞蛋,但他不反對食用於自由農場中產出的雞蛋11。彼得 辛格最為重視的是在行為過程中,到底對動物帶來的痛苦是否小於對人類帶來的 快樂、是否合於效益主義的道德考量。
7 Marc Bekoff 編,錢永祥、彭淮棟、陳真等人譯(註 5),頁 345;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 永祥譯(註 1),頁 45-47。
8 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永祥譯(註 1),頁 51-59。
9 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永祥譯(註 1),頁 45。
10 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永祥譯(註 1),頁 101。
11 Peter Singer 著,孟祥森、錢永祥譯(註 1),頁 306-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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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思想帶出了「動物福利」12(Animal Welfare)的概念。動物福利的概 念中,並不主張動物享有完全的權利,人類亦並非完全不能利用動物,但是人類 對動物的使用必須「人道」,並禁止「不必要的殘忍」13。
而在動物福利的基礎上,尚存有具有不同理念、標準的動物福利,包含:常 識性的動物福利,乃較為概括、一般人關心的標準;人道動物福利,為反對虐待 動物,但仍然肯認利用動物的作法,在標準的設立上較前者更為嚴謹;動物解放 論的動物福利,即彼得辛格所提倡,必須嚴格地將痛苦減到最低的標準等。亦有 提出新福祉論(New Welfarism)者,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動物權利」的追求 為長久的目標,而動物福利的落實則為在達成目標中必經的過程。亦即藉由動物 福利的逐步落實,終有一天達到動物權利的成果14。
第四項 動物權利觀與動物權利說
動物權利觀的提倡者為湯姆雷根。湯姆雷根在其論著《打破牢籠》(Empty Cages)中,從人權的角度出發,論述人之所以擁有人權,是因為人類是「生命 主體」,不因天分、種族、性別等有不同,享有道德上的平等性15。而在動物身 上,至少從哺乳類以及鳥類的身上,可以發現作為生命主體所具備的種種特徵,
例如與人類相同的意識、相同的語言、相同的行為以及相似的身體等,故自然應 被視為生命主體。在此推論下,作為生命主體的動物應該享有權利,而這份權利
例如與人類相同的意識、相同的語言、相同的行為以及相似的身體等,故自然應 被視為生命主體。在此推論下,作為生命主體的動物應該享有權利,而這份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