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我國化粧品動物實驗標章制度之建構
第三節 對我國動物福利標章之建議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綜合外國現行已有的標章設計,以及前述章節對於標章的檢討,本文以下即 將就此標章所應具備的內容以及可能所面臨的法律衝突為一分析,試擬為日後立 法的參考。
第三節 對我國動物福利標章之建議
對於以動物福利為主題的消費者資訊權以及知情選擇權的滿足,得以標章制 度為手段實現。針對前開所述,化粧品是否曾為動物實驗的議題,我國應可創制 一個專門針對化粧品商品,以「是否曾為動物實驗」的議題為管制內容的標章,
藉此確保人民消費者資訊權的實現以及逐步改善實驗動物於化粧品產品上的處 境。本文以下即就相關的管制手段以及相關的法制建立為一建議。
第一項 標章之性質
此證明標章的性質,應屬於商標法第 80 條所規範的證明標章49。證明標章 的主要功能在於確認產品的生產過程、品質與未取得證明的產品有所不同。而依 學者的見解,證明標章具有高度公益性質,相較於他種類的商標主要強調商品生 產者的辨識度,並用於區辨不同的廠商,證明標章更重視商品的品質,目的為使 消費者得藉由此商標,知悉並且確認該商品或者服務擁有一定的品質,與他產品 有所不同50。申言之,證明標章主要的目的並非為使消費者辨識商品間品牌上的 不同,而是為了確認商品究竟是否具有特定內容、品質、價值等。證明標章所強 調的是證明標章、商品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51。
本文所欲建設的標章,在性質上因並非強調由特定生產者所生產的商品、亦 非用於證明特定團體之間會員所生產的產品,並不強調生產者的身分為誰,而係 用於協助消費者取得正確資訊,亦即是否曾為動物實驗,為以驗證商品特定生產 過程以及原料為目的的標章,重視產品的特殊性質,故應屬於此種標章。
49 商標法第 80 條: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
、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第一項)
50 許曉芬,商標使用與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收於:黃銘傑編,「商標使用」規範之 現在與未來,頁 384(2015 年)。
51 許曉芬(註 50),頁 393。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且從實際面向觀之,若要求民間團體從無到有地創設並且運作整套標章制度,
從整套制度的設計、接受廠商的驗證申請、進行查核、再至日後監督化粧品業者 是否持續符合無動物實驗的標準,均須相當大的付出,對於民間團體實亦可能產 生過度的負擔。若在人力以及財力均不足的情況之下,強行推動標章制度,亦可 能會有監督不利的情況。
故本文認為,就現實的考量而言,此標章的整體設計而言,似仍應由政府予 以推動,較為可行。惟民間團體仍得予以專業知識以及經驗的協助,以及於日後 在具體的運作,例如以驗證機構的身分與政府合作、架設資訊平台、隨機抽查等 事項予以協助,以共同推動並且建構此一標章。
第二項 證明標章之目的
證明標章制度的運作,目的之一即在於藉由資訊適度的透明公開,提供消費 者足夠的資訊,使其得以進行知情選擇。而提供消費者足夠的資訊,即涉及了消 費者資訊權的落實。
除了消費者資訊權的保障外,此證明標章制度的另一目的則係藉由消費者的 選擇,促使業者改變生產模式,減少無必要且不人道的動物實驗,亦即是維護動 物福的。
就消費者資訊權的保障而言,化粧品的原料以及成品是否曾經過動物實驗,
對消費者而言應屬於重要且影響消費抉擇的資訊。
從資訊本身的內容觀之,「是否曾經對化粧品或者其成分進行動物實驗」雖 非直接影響化粧品的使用、效能以及價錢,然而在本質上,卻是涉及到消費者在 信念上的抉擇。
如同許多消費者在進行消費時,會基於健康、宗教或者尊重自然的考量,刻 意避開使用動物成分,選擇全素食的產品。固然有消費者不在乎化粧品的研發過 程如何進行,但亦有消費者卻對此議題相當堅持以及在乎,會基於宗教或者保護 動物的想法,拒絕使用曾經為動物實驗的產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且承前所述,化粧品是否須經動物實驗的議題亦長久以來均有爭論,每個人 對此的看法不同,應保障消費者拒絕使用曾為動物實驗產品的權利,更應保障消 費者取得資訊的權利。
從實際上的民意調查以及政府立法的情況觀之,亦確實有許多的消費者對此 議題有高度的重視。由民間動物保護團體所進行的調查中,於一千餘名消費者中 有約百分之七十的消費者反對於化粧品動物實驗55;由代表民意的立法委員推行 修法的行為觀察,也可以發現縱使並非所有人民都願意購買無動物實驗的化粧品 產品,此議題在我國顯已被人民所重視。
此標示亦應得有效促進動物福利。承本文於第五章所述,實際上商品是否符 合動物福利的標準,對於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在化粧品動物實 驗的議題上,亦有消費者會選擇購買無動物實驗的產品。
實際上,除了已有公司在此趨勢下有意改變其生產政策以及方針,更有公司 係以「無動物實驗」作為其主要商品賣點,以此吸引消費者購買。由此可見,產 品有無經過動物實驗,除了足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更可能對化粧品業者的政策 產生影響。
綜合言之,若此標章的施行得當,對於關注此議題的消費者將得正確地依其 意願選擇無進行動物實驗的商品,不致再為不實的資訊所誤導。動物福利的保障 較為不足的生產者在此趨勢下,將無法獲取如過往一般的商業利益,即有可能促 使其的生產策略改變,並對實驗動物福利的現況作有改善。
第三項 標章之內容建構建議
第一款 標章之多元性以及明確性
觀察美國在農場動物福利標章的例子,可發現標章的內容設計對標章的目的 是否能達成,有一定的影響。故在無動物實驗的動物福利標章的建構上,自亦必
55 社團法人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 (TSPCA),
http://www.spca.org.tw/press-release-2766535519212702294121697.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5 月 2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須特別注意標章的內容,是否已具有足夠的多元性以及明確性,供消費者辨明資 訊,方能發揮證明標章的最大效用。
標章的多元性所強調者為標章在設計上應符合欲驗證事項實際上的情況,設 計出相對應的不同類型的標章,讓消費者可以從多樣的商品類型中,精準選擇其 所欲購買的產品,而非僅係選擇一概括化的「動物福利商品」;亦可促使業者往 更好層級的動物福利標章改進其生產狀態,而不會因已取得動物福利證明標章即 怠惰於再提升動物福利。
標章的明確性亦為標章得以順利運作的重要要件。除了須使消費者得正確理 解標章所象徵的意涵外,亦應使消費者不致與其他標章的內容混淆,使消費者可 以做出合宜的消費選擇。
此二要素雖有所不同,然而在化粧品動物標章的議題上,實有其密不可分的 關係,故本文在此併為一談。
承前所述,自我國於 2016 年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的修正後,在我國境 內已不得再進行化粧品動物實驗。於 2019 年以後,市面上任何化粧品的開發過 程,均不得曾於國內對化粧品的原料或者成品進行動物實驗,應屬於我國化粧品 產品的基本標準,自不待言。
惟實際上,縱使於 2019 年以後,化粧品市場上所可能出現的產品亦不可能 均無動物實驗。因現行的規範內容僅能限制化粧品的原料以及成品不在我國進行 實驗,而無法涵蓋各種曾於國外進行動物實驗的原料以及商品進口。在此種情況 下,市面上仍可能充斥著曾為動物實驗的產品。
在此狀況下,若標章制度並未針對各種可能的情況予以不同標準的核發,而 採以過於寬鬆的標準發給「無動物實驗」的證明標章,可能失去其驗證的效果,
甚至降至與現行法規相同的標準,則無實益;又若採取過於嚴格的標準,亦可能 僅有相當少數的廠商能夠參與,除了難以達到吸引消費者關注的目的外,亦將已 為一定程度動物福利的推動,然而因為過度嚴格條件,而無法取得標章的廠商排 除於門外。截然的二分法,將不利消費者鑑別對動物福利做出不同努力的廠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亦難發揮標章制度原所預期的最大效用。
用字的部分,單純「無動物實驗」五字,實無法精準涵蓋化粧品的研發以及 生產過程進行動物實驗的各種樣態,而可能使消費者產生誤會56。例如:「無動 物實驗」的意涵,其背後可能代表「成品及原料均無進行動物實驗」、「成品未進 行動物實驗然而原料曾進行動物實驗」、「從未曾進行動物實驗」、「自特定時日起 不再進行動物實驗」、「僅於本地(國)未進行動物實驗」、「於全球均無進行動物實 驗」、「原則不進行動物實驗,然若法規要求仍會於他國進行動物實驗」等若干種 意涵。若有廠商藉此機會,故意以較為模糊的文字表示其無動物實驗,即無法確 實地落實動物福利此一公益的追求。
衡諸上開問題,本文認為在標章的整體設計、立法建構上即必須注意二事:
其一為立法者應設計多元的標準搭配不同的標章等級,因應不同的情況,使廠商 得依據本身的情況申請同一證明標章系統中不同的驗證項目;其二為立法者對於
其一為立法者應設計多元的標準搭配不同的標章等級,因應不同的情況,使廠商 得依據本身的情況申請同一證明標章系統中不同的驗證項目;其二為立法者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