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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動物福利概述與我國現行相關法制

第二節 動物福利的概念與原則

(humane[ly])的方式關懷以及對待動物26,而又可分為動物在生理以及心理層 面的滿足兩種面向。換言之,動物福利所在乎的是動物所處的狀態,生理及心理 上的需求被持續滿足,而不利因素則受控制或者被排除。若需具體化這個情況,

必須與其他的概念,例如需求、自由、控制、可預測性、焦慮以及壓力等連結,

所涉及的因素則可能包含疾病、社交聯繫、居住狀態、實驗程序等27

故有學者將動物福利的討論區分為三大面向:自然生活(natural living)、感 覺(feeling)以及機能(functioning)。自然生活面向主要關注動物所生活的環境, 少一到二個面向。例如:英國政府於 1965 年時所設立的布蘭貝爾委員會(Brambell

26 Mariann Sullivan, The Animal Welfare Act – What’s that ?, 79 N.Y.St.B.J. 17, 17 (2007);James F.

Gesualdi, Improv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nimal Welfare Act, 79 N.Y.St.B.J. 20, 20 (2007).

27 Annamaria Passantino, Companion Animals: An Examination of Their Legal Classification in Italy and the Impact on Their Welfare, 4 ANIMAL L. 59, 77-78 (2008).

28 D.Fraster & D.M.Weary & E.A.Pajor & B.N.Milligan, A Scientific Conception of Animal Welfare that Reflects Ethical Concerns, Vol.6, No.3 ANIMAL WELFARE 187, 190-191 (1997).

Committee)所提出「農場動物之五大自由」29,即同時關注了上開三個對於動 物福利的關懷面向。此五大自由以及其內涵分別為30

30 英國農場動物福利委員會(Farm Animal Welfware Council)網站:

http://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20121007104210/http://www.defra.gov.uk/fawc/ (最後瀏 覽日期:2017 年 1 月 24 日)

31 ⅠFreedom From Hunger And Thirst - by ready access to fresh water and a diet to maintain full health and vigor. Ⅱ Freedom From Discomfort - by providing an appropriate environment including shelter and a comfortable resting area. Ⅲ Freedom From Pain, Injury or Disease - by prevention or rapid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Ⅳ Freedom to Express Normal Behavior - by providing sufficient space, proper facilities and company of the animal's own kind. Ⅴ Freedom from Fear and Distress - by ensuring conditions and treatment which avoid mental suffering.

32 徐濟泰,動物福祉基本概念,收於:李淵百編,動物福祉 ANIMAL WELFARE,頁 43(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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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所有動物均能通用者33,故無論為同伴動物、實驗動物的對待上,均應注意此 標準,以照護動物生理及心理上的健康。

第二項 動物福利之立法原則

從動物福利觀點所衍生而來的動物法核心原則,包含了動物福利原則以及福 利差別原則。

動物福利原則為人類在對待動物時,行為的限制以及最低界線。亦即雖然人 類可基於利於己身的目的而利用動物,仍然應該建立起「動物最低福利標準」。 在積極面上必須提供動物一定的生活品質和保護,在消極面上則是在利用動物時,

不可使之遭受不必要的痛苦34

而福利差別原則是在承認動物福利原則的前提下,考量因為動物的種類、用 途以及與人類關係的不同,無法一概而論地以相同的福利標準對待所有的動物,

而應容有合理的差別待遇,視動物的特徵以及需求給予不同的對待35

這兩個原則在我國動物保護法的立法上均有所展現。例如:動物保護法第 6 條即規範,「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以及同法第 15 條第一項「使 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 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這兩個條文即是動物福 利原則在消極面的展現,命人民不得使動物產生不必要的痛苦或者為傷害的行 為。

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二項規範了飼主對於其管領的動物應有的行為。除了須 確保動物的基礎生存需求,包含提供飲水、物資等,亦規範在發生危難時,飼主 負有將動物移置安全處,給予逃生機會的義務等。為不得消極傷害動物之外,須 對動物為進一步積極保護,屬於動物福利原則中積極面的展現。

33 秦咸靜,動物實驗倫理新挑戰,台灣動物之聲,51 期,頁 5-6(2010 年);廖震元,有蹄類實 驗動物,收於:蔡清恩等人編,實驗動物技術人員管理教材(第一級),頁 250(2005 年)。

34 吳光平,動物法之構成─動物法導論─,玄奘法律學報,第 11 期,頁 242-243(2009 年)。

35 吳光平(註 34),頁 24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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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不同類別動物的對待方式,我國動物相關的法律制度上,除動物保護 法於第三章、第四章,分別就實驗動物以及寵物為不同的對待標準外,並有畜牧 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其他的法律規範,分別就經濟動物以及野生動物的對待標 準為規範的內容。即是考量到不同類別動物的需求以及與人類的關係不同,方以 不同的法律進行規範,為福利差別原則的展現。

第三項 實驗動物動物福利的核心原則

除了所有動物共同的五項自由標準,對實驗動物的動物福利而言,相當重要 的則為 3Rs 原則的落實。

3Rs 原則最初為英國的動物學家羅素(W.M.S. Russell)以及微生物學家伯奇

(R.L. Burch),在 1959 年時於他們的著作《人道實驗技術原則》(The Principles of Humane Experimental Technique)中所提出。此書中論述了在科學的發展以及 人道對待動物之間,一向存在著難以調解的衝突。然而事實上,人道地對待動物 並非是科學發展的障礙,反而應該是科學發展成功的先決問題36

相較於全然放棄進行動物實驗,羅素與伯奇認為應以本身即合乎動物福利的 方式來作為解決之道,而這個方式即是落實 3Rs 原則。藉由 3Rs 原則的實踐,

去除動物實驗中不人道的部分,在此前提之下,繼續發展、研究科學37

落實 3Rs 原則的關鍵,則分別是取代 (Replacement)、減量 (Reduction)

與精緻化 (Refinement)38。其內容分述如下39

一、取代:應盡量以其他方式取代動物實驗的進行。例如若得以影片、電腦 模擬等實驗方式得到與活體實驗相同的結果,即應以此種實驗方式取代活體動物 實驗的進行40

36 Darian M. Ibrahim, Reduce, Refine, Replace: The Failure of the Three R's and the Future of Animal Experimentation, 2006 U.CHI.LEGAL F. 195,197 (2006).

37 Darian M. Ibrahim, Id.

38 秦咸靜(註 33),頁 6。

39 現在亦有論者提出 4R 之原則,在既有之取代、減量以及精緻化之外,增加「負責」(Responsibility)

之原則。認為進行動物實驗之時,實驗者必須抱持同理心,考量若將這個實驗施作於人類之上,

將會對人類造成多少苦痛。實驗者除了須對實驗動物負責外,亦必須對社會所報有之期待負起 責任。參見:秦咸靜(註 33),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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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又可再細分為相對取代以及絕對取代。前者指「避免使用任何會造成動 物受苦的實驗方式,或使用較低等的實驗動物進行實驗」;後者則指「避免使用 任何需要運用活體動物的實驗方式,可以運用電腦運算、細胞培養等方式來進行 實驗。41

二、減量:應減少實驗動物的數目以及減少動物實驗的進行。例如以實驗方 式的改變,控制實驗上的數據,減少實驗上的變異數,提高動物的一致性、標準 化的動物族群等方式,減少動物實驗42

三、精緻化:相較於取代以及減量著重減少動物實驗的進行以及實驗動物的 利用,從「量」著手,精緻化著重於應盡量提升在動物實驗的品質。除了在實驗 進行中必須減少動物的疼痛,例如使用麻醉劑以及安樂死的方式外,亦包含實驗 進行外,對於實驗動物的管理改善,例如給予實驗動物良好的飼育環境等43

3Rs 原則在實務的運作上,被諸多的動物保護團體所提倡以及支持。例如:

美國人道主義協會(Humane Society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國愛護動物協會(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以及美國反對活體解剖 協會(the American Anti-Vivisection Society)等均對之予以支持44

許多國家在立法的設計上亦會直接將 3Rs 原則納入思考。例如美國的動物福 利法(The Animal Welfare Act),該法最初的制定是為了防範寵物被竊取並被作 為實驗動物販售。然而在 1985 年時,國會因逐漸重視實驗動物的福利,開始將 3Rs 原則的概念亦納入了法條中,並要求各實驗機構應建立制度,以確實落實 3Rs 原則。例如:要求各實驗機構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s),以監督各實驗是否合乎 3Rs 原則的要求45

40 蔡清恩,實驗動物倫理,收於:費昌勇編,動物倫理與公共政策,頁 137(2005 年)。

41 秦咸靜(註 33),頁 6。

42 蔡清恩(註 40),頁 138;梁鍾鼎,實驗動物法規的推動、回顧與展望,中華實驗動物學會會 訊,28 期,頁 9(2015 年)。

43 蔡清恩(註 40),頁 138;秦咸靜(註 33),頁 6;梁鍾鼎(註 42),頁 9。

44 Darian M. Ibrahim, supra note 36 at 201.

45 Darian M. Ibrahim, supra note 36, at 204-207;葉俊榮,美國動物實驗的管制立法及其憲法爭議,

美國月刊,5 卷 2 期,頁 120(199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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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動物保護法在實驗動物福利的立法上亦受 3Rs 原則影響許多,針對此 部分,本文將於下一節細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