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者協助目睹家庭暴力兒童經驗之研究─以家庭暴力防治法2015年修法後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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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摘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 2015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將目睹暴力兒童納入家 暴法的保護對象之一。家暴法修法至今不過三年多之久,當前中央政府正積極地 投入資源建置目睹暴力兒童的服務網絡;對此,研究者著眼於目睹暴力兒童服務 未來的發展,認為有其必要彙整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至今的目睹暴力服務之實 務現況,希望藉本研究呈現 2015 年修法至今目睹暴力兒童社工之服務經驗,並 據以提出相關建議。 本研究以提供目睹暴力兒童服務的社工為研究對象,採用深度訪談法做為蒐 集資料之方式,且是立意取樣,透過滾雪球方式邀請研究對象,總共邀請 7 位服 務目睹暴力兒童的社工參與本研究。本研究結論如下: 一、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社工服務目睹暴力兒童的主要年齡層下降,其年齡 層由學齡期下降至以學齡前期目睹暴力兒童為主。 二、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目睹暴力兒童服務之處遇定位有所轉變 (一)目睹暴力兒童服務之主體性提升 (二)目睹暴力兒童服務獨立於成保體系 (三)目睹暴力兒童服務與兒少保護之分工越趨明確 (四)目睹暴力兒童服務在一站式方案的服務整合 三、目睹暴力兒童社工與教育單位合作之轉變 (一)教育與社政單位對於目睹暴力兒童之輔導歸屬認知不同調 (二)學校輔導資源不均對於目睹暴力兒少服務有別 (三)轉知教育單位後難以瞭解學校輔導成效. 關鍵字:家庭暴力防治法、目睹暴力兒童、社會工作. I.
(3) Abstract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was amended on February 4, 2015, officially adding 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to those protected by the act. The amendment has only been in effect for a bit over three years and the government is currently working hard to put more resources into constructing the service network for 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The researcher focuses on the future of services for 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She finds it necessary to summarize the circumstances of direct practice in this area since the amendment to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in 2015, hoping to present the service experiences through this study and to offer related advice. By using purposive and snowball sampling, the researcher invites seven social workers that work with 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to join the study. She collects data by using depth interviews. The research findings are as follows: I.. Since the amendment to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in 2015, the main age group of 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helped by social workers has become younger. The average age group went from school age to pre-school age. II. The changes in intervention for 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since the 2015 amendment to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i. The subjectivity of services for 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has risen. ii.. Services for 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became independent from the adult services system. iii. The division of labor between services for 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and youth protection became clearer. iv. One-stop programs integrated services for 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III. Changes to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social workers for 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and educational units: i. Educational units and social welfare units have different views on the counseling responsibility for 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ii. iii.. Not all school counseling resources offer different services for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It is difficult to follow up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school counseling after reporting to educational units.. Keyword: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children witnes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social work II.
(4) 致謝辭 堅持到最後,可以完成這份碩士學位論文,真的要感謝很多人在過程中的 協助!首先必須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游美貴老師,從我去年 2017 年 10 月下定決 心要完成這本論文,直到 2018 年 2 月 10 日考論文計劃書口試,這段不算太長 的時間中,感謝美貴老師不厭其煩地反覆地看並協助我修改內容,當我在撰寫 論文的過程當中,有時也會遇到自我懷疑、迷失方向的時候,但是真的很感謝 美貴老師總是在我覺得已經快寫不下去的時候,給我很明確的方向以及鼓勵, 讓我能夠在這段時間當中持續朝向終點邁進! 感謝我的父母親,在大學畢業之後,仍支持著我上研究所,因為你們成為 我最強大的後盾,所以讓我能夠無後顧之憂地順利完成這份碩士論文,我愛您 們!感謝師大研究所碩四夥伴如君、祥娟、珮均、晏如、家蒔、絜茹,還有碩 三學妹淨淯、裴芸、于芳、庭葦,從 2017 年 10 月開始入駐 SW505 研究室,原 本我以為我可以獨立完成這份論文,然而後來越來越多夥伴一起到研究室一同 奮鬥,成為研究室的守護神,每天日也寫、夜也寫,最後在 6 月 30 日學位論文 口試前,甚至每天在研究室挑燈夜戰到凌晨三、四點,現在回首那段每天到研 究室打卡報到的時光,雖然有一些苦澀,但是感謝因為有妳們,讓我能夠在最 煎熬、最焦慮的時候能夠支撐過來!感謝參與本研究的 7 位優秀的目睹暴力兒 童社工,因為有你們無私的分享過去在目睹暴力兒童服務上的實務經驗,所以 這份研究才得以順利地完成,你們絕對是這研究論文最大的幕後功臣! 在我的生命歷程當中,最要感謝的是成為我人生導師的鄭明析老師,當我 對自己的人生目標產生徬徨、無助時,是您引導我的想法並且幫助我找到最適 合我的人生道路,真的獻上最大的愛與感謝!最後,給正在閱讀這本碩士論文 的您,期待透過論文的閱讀,邀請您共同關注這群目睹暴力兒童,也期許在目 睹暴力兒童領域工作的每一位社工,都能繼續為這群孩子奮鬥! 姚冠吟 2018.08.26 III.
(5)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12 第三節 名詞釋義................................................................................................ 1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14 第一節 目睹暴力兒童定義與理論詮釋觀點.................................................... 14 第二節 家庭暴力對於目睹暴力兒童之影響.................................................... 23 第三節 目睹暴力兒童服務與社會工作............................................................ 37. 第三章 研究設計 .................................................................................................... 56 第一節 研究方法的選取.................................................................................... 56 第二節 研究對象................................................................................................ 59 第三節 資料蒐集與分析.................................................................................... 61 第四節 資料蒐集的嚴謹度................................................................................ 65 第五節 研究者角色............................................................................................ 68 第六節 研究倫理................................................................................................ 69.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 71 第一節 社工服務目睹暴力兒童的處遇經驗.................................................... 71 第二節 目睹暴力兒童社工與家長工作的經驗.............................................. 106 第三節 目睹暴力兒童社工與各系統的合作經驗.......................................... 123. IV.
(6) 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 166 第一節 研究結論.............................................................................................. 166 第二節 建議...................................................................................................... 172 第三節 研究限制及對未來研究之建議.......................................................... 174 第四節 研究者反思.......................................................................................... 175. 參考文獻.......................................................................................................................... 176 附件一 訪談邀請函 .................................................................................................... 186 附件二 訪談大綱 ........................................................................................................ 187 附件三 訪談同意書 .................................................................................................... 188. V.
(7) 圖表目錄 表 1 轉介/提供目睹暴力服務人次 .......................................................................... 3 表 2 通報及評估目睹暴力兒少案件情形(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6 月間) ....... 4 表 3 國內目睹暴力兒童之相關文獻整理 .................................................................. 9 表 4 家庭暴力對於各年齡層目睹暴力兒童/少年之影響 .................................... 34 圖一 家防中心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流程圖 ........................... 39 表 5 2018 年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單位受理目睹暴力兒童評估機制 ............ 49 表 6 2018 年各直轄市、縣(市)社政單位辦理目睹暴力兒童服務方案現況 .... 53 表 7 研究受訪者基本資料 ........................................................................................ 60 表 8 主題分析法分析步驟 ........................................................................................ 63 表 9 受訪者所屬機構之個案來源整理表 ................................................................ 80. VI.
(8)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主要在於闡釋研究之動機與研究目的,藉此提出研究問題,並針對本研 究之重要名詞加以界定。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為研究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 的與研究問題,第三節為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彰化縣逆倫血案,涉嫌弒父的大學生何男坦承,5、6 歲起目睹父親 何父對母親家暴,陰影揮之不去,事發當晚見父親從外面喝完酒後回家倒 頭就睡,認為是「好機會」 ,先是喝了 2 瓶啤酒壯膽,拿起預購的廚師刀, 冷血地朝醉倒床上的父親頸、胸猛刺。(中國時報 2013/09/24)』 『孝子悲歌!高雄 23 歲曾男二十年來目睹父親對母親家暴,並常磨刀 恐嚇要殺母親,案發前晚父親又磨刀威脅要扭斷母親脖子,曾男深覺全家 人長期活在父親家暴陰影下,無法再忍受,遂於清晨持殺魚刀刺殺熟睡父 親,造成父親當場身亡。孝子弒父後報警自首,他說: 「明知這樣做不對, 但爸爸若真傷害媽媽怎麼辦?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媽媽!」訊後被依殺人罪 移送,聲押獲准。(蘋果日報 2014/11/04)』 『臺灣屏東高樹鄉發生兒子弒父倫常慘劇。27 歲長子陳男自幼目睹父 親長期對母親家暴,也常被父親辱罵,案發當晚父親喝酒後辱罵妻子,兩 個兒子在旁勸阻,陳男不滿父親長期辱罵及暴打母親,和父親口角後互毆, 陳男拿起菸灰缸及剪刀反擊父親,造成父親頸部被刺,大量失血,送醫不 治…警方表示,陳家十多年前曾有家暴的報案紀錄,但近年來都沒有,也 未申請保護令。雖然同情陳男處境,訊後仍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罪嫌移送 法辦。(中時電子報 2016/07/25)』. 1.
(9) 一、沉默的受害者 臺灣這五年來發生多起兒子殺父逆倫的悲劇,這些駭人的新聞事件皆是與長 期目睹及隱忍家庭暴力有關,長期目睹家庭暴力的子女長大後,忍無可忍而親手 殺害父親的人倫悲劇,怵目驚心的弒父畫面,引起社會大眾一片譁然。 目睹家庭暴力的子女們因為長期目睹家人以暴力的方式處理衝突,無形當中 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也將這種互動方式內化成自己行為的一部分,因此當孩子逐 漸長大,有些孩子就會選擇出手阻擋施暴者,與施暴者對抗,而釀成人倫悲劇。 不知道是多麼深的怨恨讓過去長期以來目睹的孩子喪失理智,竟然要讓施暴者以 死亡來作為代價?沒有人知道當孩子親眼看見爸爸毆打媽媽的瞬間,孩子想的是 什麼?孩子又能承受什麼?事實上,孩子內心的恐懼或許遠遠超出他/她所能承 擔的程度,面對孩子,大人們能用什麼言語向他/她解釋所發生的一切?然而, 無論事情的起因為何,孩子終究是無辜的,誰來幫孩子鼓起生活的勇氣?誰又來 抹平孩子內心的陰影和創傷? 過去很多人認為孩子沒有被虐待,只是看見暴力,小孩睡一覺起來就會忘記; 認為父母們吵架打架又沒有打小孩,有什麼關係呢?但是對於家庭中的兒童而言, 雖然他/她們身上並沒有明顯的傷痕,但是在「內心」的傷口卻是確實存在的, 兒童常常在父母家庭暴力下容易成為沉默的、被遺忘的的受害者,再加上目睹家 庭暴力的兒童1可能因為缺乏認知能力而無法使用適當的因應模式來處理其目睹 暴力的經驗,因此常會以退縮或抑制行為來隱藏自己的受創經驗(洪意晴,2007) 。 事實上,他/她們親眼目睹家人施暴,家庭暴力的畫面往往因此深深烙印於兒童 的心底,造成在成長過程中難以磨滅的心理創傷,也在未來埋下一個不知道何時 會爆發的未爆彈。 家庭暴力一直以來都是個沉重的議題,在暴力家庭中,不僅受暴的婦女需要 協助,長期目睹暴力下成長的兒童也同樣需要被協助。因此,試想若是在童年目. 1.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以下統一簡稱為「目睹暴力兒童」。 2.
(10) 睹家庭暴力的那當下,有人願意傾聽孩子內心的恐懼與害怕,給予接納、關懷和 支持並適時協助,是否就有機會幫助孩子緩解暴力的傷害及影響?是否也可以讓 人倫悲劇聳動的標題有轉圜的空間?. 二、目睹家庭暴力的嚴重性 究竟有多少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兒童?在臺灣,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數據 顯示,2016 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共計 11 萬 7,550 件,2016 年突破臺灣歷年來家 庭暴力案數的新高峰;其中在 2016 年被通報之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事件 為 6 萬 4,978 件,佔該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的 55%(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7) , 遠超過其他家庭暴力案件類型,2016 年通報之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事件數 據在近五年數據當中更創新高。 隨著臺灣家庭暴力事件逐年遽增,在家內的兒童直接暴露於父母婚姻暴力, 目睹暴力兒童也隨著家暴案量而與日俱增。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 2015 年轉介/ 提供目睹暴力服務人次為 8,606 人,2016 年則攀升至 1 萬 3,543 人(表 1)。 表 1 轉介/提供目睹暴力服務人次. 服務人次. 2015. 2016. 8,606. 1 萬 3,54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7) 。統計資訊:婚姻暴力事件通報類型統計。 取自:https://dep.mohw.gov.tw/DOS/lp-2981-113.html. 在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6 月間,全國家暴通報案件計 10 萬 2,306 件,通 報人認有目睹暴力件數計 1 萬 9,812 件,佔通報案件 19.4%,另外再經防治中心 評估確實有目睹家暴之情事者有 1 萬 1,405 件,佔通報有目睹暴力兒少件數的 57.6%(表 2) 。2現代婦女基金會表示目前臺灣每年成年家庭暴力案件約有 2.2 萬. 2. 現代婦女基金會(2017 年 6 月 28 日) 。超過 2 萬名兒少目睹家暴,現代婦女基金會啟動一站 式服務【新聞群組】。取自:http://npost.tw/archives/35305 3.
(11) 名目睹暴力兒童少年,亦即每件親密暴力案件平均有 1.5 名兒童或少年直接目擊、 聽聞或感受到家中正有暴力案件發生。 表 2 通報及評估目睹暴力兒少案件情形(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6 月間) A.家暴通報案件數. B.通報人認有目睹暴力 兒少之件數. C.防治中心評估確認有 目睹暴力兒少件數. 1 萬 2,306. 1 萬 9,812. 1 萬 1,405. B/A=19.4%. C/B=57.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7) 。統計資訊: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統計。 取自:https://dep.mohw.gov.tw/DOS/cp-2981-14053-113.html. 承上述之統計數據,目睹暴力兒童的議題已不容忽視,藉由上述的數據統計 當中可以發現,顯見兒童目睹家庭暴力之數據增長及其嚴重性;另一方面,值得 省思的是,當家庭暴力發生之時,兒童幾乎無可避免地會直接暴露於成人親密關 係暴力之下,因此研究者可合理推測其因著家庭親密關係暴力而受害的兒童,絕 不僅只於統計數據上之數字,隱藏在通報數字下的黑數也可能遠超於官方統計之 數據。過去以來目睹暴力兒童在外觀上並無明顯的外傷,容易被忽略,因此若只 看外觀並無法完全辨識目睹暴力兒童。研究者試想,第一線受理家暴案件時,是 否能透過更專業之晤談評估,確切評估案家是否有目睹暴力兒童之情事,並瞭解 兒童因目睹暴力所受之創傷及影響程度?透過提升社工人員對目睹暴力兒童之 評估工作,也希望能夠讓這群隱藏在家庭暴力之下被遺忘的受害者可以得到適切 的服務。.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納入目睹暴力兒童服務 臺灣在 1998 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 ,是亞洲第一個以「家庭暴力」為規 範對象所設立的專法,打破過去「法不入家門」之家庭暴力的迷思,更喚醒臺灣 沉睡已久的婦幼議題,家庭暴力之問題也逐漸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及法律的保障。 4.
(12) 臺灣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保護並 協助所有因家暴而受害的家庭成員,家暴法的立法精神即在於防治家庭暴力之行 為,促進家庭和諧並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但其關切的焦點仍以家庭暴力下的受暴 婦女為主;雖然家庭暴力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受暴婦女,但是家庭中的成員皆會受 到暴力的波及,尤其是家中最弱勢的兒童。有鑑於此,2003 年兒童福利法及少年 福利法合併修法之際,立法院正式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 (即「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根據該法第 43 條「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 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 首度在法律層次被關注(彭淑華,2011);然而在有限的人力、經費和資源分配 下,這群隱形受傷的目睹暴力兒童,仍然成為容易被忽視的服務對象(沈慶鴻, 2001)。 由於家暴案件節節高升以及逆倫弒父之新聞屢見不鮮,社會大眾及政府更加 關注並檢視當時的家暴法對於受暴的婦女、對於過去隱藏在家暴案之下的目睹暴 力兒童是否能提供即時且完善的保護?此外,隨著越來越多國內外研究證實家庭 暴力與目睹暴力兒童有顯著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婦幼團體之實務工作者也開始 關注目睹暴力兒童之議題,並針對尚未入法的目睹暴力兒童及相關議題積極倡權 奔走。臺灣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推動即將進入第二個十年之際,在民間單位與公 部門的共同努力推動下,立法院於 2015 年 1 月 23 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 法」修正案,正式將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成為家暴法的保護對象(全國法規資 料庫,2015)。此次修法也將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的 適用範圍,使得這群家庭暴力下沉默的受害者─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可以正式納 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傘下。. 3.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經總統於 201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 。 5.
(13) 過去在目睹暴力兒童尚未被納入家暴法保護對象之前,目睹暴力兒童在婦女 保護4與兒童保護5二分法的處遇之下,目睹暴力兒童的處遇散佈在婦保、兒少保 或是家庭服務相關的機構當中,缺乏整合性,也缺乏主責機構能針對目睹暴力兒 童的需求進行完整的處遇計畫(任彥蓉,2009;陳怡如,2003)。此外,過去在 目睹暴力兒童的處遇上面臨的困境之一便是「目睹暴力兒童的處遇缺乏明確的政 策確認」 ,由於婦保與兒少保機構對於目睹暴力兒童的處遇各持不同立場 ,因此 在提供目睹暴力兒童服務方面並無法有效地分工合作(洪素珍,2003)。在兒少 保機構中,目睹暴力兒童經常是因婚暴併兒少保的方式,轉入兒少保系統;在婦 保機構中,經常是在受暴婦女主動帶其子女前來的狀況之下,社工人員才可能接 觸到目睹暴力兒童,過去婦女保護社工的工作任務以維護受暴婦女之人身安全為 主要目標,並提供相關保護扶助措施。 然而,如今目睹暴力兒童入家暴法後,過去僅關注家暴被害人議題之成人保 護(以下簡稱成保)社工,對於目睹暴力兒童,成保社工是否能夠加強辨識、評 估目睹兒童,並提出相關之處遇方法?臺灣對於目睹暴力兒童之處遇服務已走向 多元化,包含個案管理、團體、社區宣導以及教育訓練等服務方式,各機構也隨 之發展出各自的處遇方式(楊雅華、郁佳霖,2012)。因此,目睹暴力兒童正式 入家暴法後,如何善用評估的方法並規劃適宜的目睹暴力兒童之處遇服務是相當 重要的,各主管機關、社政、教育單位及民間單位是否能統整目睹暴力兒童的服 務網絡,建立合作共識?這些都成為成保社工在目睹暴力兒童入家暴法後工作上 所面臨的新挑戰。 事實上 2015 年家暴案修正案當中所提及對目睹暴力兒童保護措施和輔導資 源,其實很多民間單位早就已經在做了,如今只是透過法令來再加以明文規定(網 氏/罔市女性電子報,2015)。回顧臺灣目睹暴力兒童之服務發展歷史,的確在. 4 5. 婦女保護,以下簡稱婦保。 兒童保護,以下簡稱兒保。 6.
(14) 2015 年家暴法正式修法前,許多的民間機構即視目睹暴力兒童為服務對象,甚 至有少數機構已發展出提供目睹暴力兒童服務的專責單位,例如:天主教善牧基 金會小羊之家-目睹暴力兒童服務中心6。因此,研究者不禁去思考,對於第一線 之實務工作者而言,此次修法對於社工人員而言在目睹家庭暴力領域有何種實質 的效果與改變?此外,研究者也想要更深入瞭解此次修法後是否能實質回應過去 以來目睹暴力兒童在臺灣家庭暴力服務網絡運作之困境?. 四、我在實習時的看見與啟發 從大學開始踏進社會工作領域學習,除了學習社會工作相關理論與技巧,更 希望可以透過實習的機會尋找自己感興趣的服務領域。直至進入研究所就讀,有 機會接觸到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之議題,因緣際會之下,也進入善牧小羊之家期 中實習,更多瞭解目睹暴力兒童的相關議題。進入到小羊之家實習後,一邊學習 目睹暴力兒童的相關理論基礎及社工提供處遇的方式,一邊也透過實習督導的分 享更加瞭解了目睹暴力兒童的實務狀況與困境。 在機構除了陪伴目睹暴力兒童,也參加小羊之家針對學齡前目睹暴力兒童所 辦理的遊戲治療團體(共六次),也觀察兒童在遊戲團體中與其他成員的互動及 反應,並在團體後與心理師(leader)、社工(co-leader)一起針對每位目睹暴力 兒童方才在團體中的反應,根據他/她們各自目睹暴力的程度與家庭狀況一一做 分析且討論。在這個過程當中,我發現這些學齡前目睹暴力兒童,由於生理、心 理等均在發展的階段,也不懂表達自己的感受,所以即便因著目睹家庭暴力而得 到無法想像的心理衝擊,若只觀看外表,根本無法發現在兒童外在表現之下所潛 藏的恐懼與害怕,沒有人知道當他/她親眼看見爸爸毆打媽媽的瞬間,他/她想 的是什麼?事實上,兒童他/她們內心的恐懼或許遠遠超出他/她所能承擔的程 度,面對孩子,大人們能用什麼言語向他/她解釋所發生的一切?然而,無論事. 6. 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小羊之家-目睹暴力兒童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為「善牧小羊之家」 。 7.
(15) 情的起因為何,兒童終究是無辜的,誰可以幫助這些兒童鼓起生活的勇氣?誰又 可以來抹平這些兒童內心的陰影和創傷? 在實習經驗中,因為實際接觸目睹暴力兒童,也讓我對於目睹暴力兒童議題 越感興趣;當我更深入的探討目睹暴力兒童這個主題時,發現家庭暴力對於目睹 暴力兒童的影響很大,這群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在家庭暴力環境之下即使並沒 有受到直接的傷害,然而並非僅有肉眼可以看見的皮肉傷才是真的痛苦,潛藏在 內在的壓力與鬱悶,更是造成目睹暴力兒童不可抹滅的傷痕。因此,對於這群目 睹暴力兒童而言,其處遇服務介入十分重要,若目睹暴力兒童在成長的時機無法 得到適當的處遇及輔導,不僅受傷的情緒及心理無法得到宣洩,在他/她們內心 當中可能會認同暴力行為,抑或複製暴力模式成為日後的施暴者;甚至更極端的 例子如同前述的逆倫弒父的新聞一般,等到目睹暴力兒童長大後便以以暴制暴的 悲劇方式收場。 研究者檢閱國內目睹暴力兒童相關文獻(請參考表 3),首先發現臺灣針對 目睹暴力兒童之相關研究其數量及內容遠不及成人保護工作之研究;再者,可以 發現目前國內目睹暴力兒童之研究多仍停留在 2015 年家暴法修法以前,2015 年 目睹暴力兒童正式納入家暴法後,目睹暴力兒童的處遇現況及社工人員在修法前 後工作處遇上的差別等,尚未有人進行研究探討,因此研究者認為針對 2015 年 家暴法修法後的目睹暴力兒童服務現況,以及修法後目睹暴力兒童社工提供處遇 工作的經驗是有待進一步探索的研究方向。. 8.
(16) 表 3 國內目睹暴力兒童之相關文獻整理 主題分類. 年份. 作者. 兒童目睹 家暴之經 驗與因應. 2005. 沈瓊桃. 期刊 兒童知覺的雙重家庭暴力經驗與其適應行為之相關研究. 2005. 童伊迪 沈瓊桃. 期刊 婚姻暴力目睹兒童之因應探討. 2006. 姜琴音. 期刊 目睹父母婚姻暴力之成年子女心理經驗初探. 2007. 翁毓秀. 期刊 婚姻暴力中隱性的女性受害者──目睹女童. 2009. 陳玟璇. 論文 婚暴目睹兒童家庭轉換經驗初探. 目睹暴力 兒童與. 2010. 沈瓊桃. 期刊 暴力的童年、堅韌的青年:目睹婚暴暨受虐青年復原力之 探討. 復原力. 2012. 邱怡萍. 論文 兒童時期目睹婚姻暴力成年子女復原歷程之探究. 2013. 謝敏珍. 論文 目睹親密關係暴力偏差行為少年之優勢探討. 2013. 李孟君. 論文 目睹親密關係暴力兒童復原力與內外化行為相關性研究. 2016. 杜瑛秋. 期刊 以提升保護因子之目睹家暴兒童服務. 1999. 曾慶玲 周麗端. 期刊 父母婚姻暴力對兒童問題行為影響研究. 2005. 孫國丁. 期刊 目睹家暴兒童之治療計劃及心得. 2005. 陳思儒. 期刊 婚暴對目睹兒童之潛在影響. 2005. 蘇益志. 期刊 家庭暴力對目睹兒童身心發展影響之探討. 2008. 江琪彬. 期刊 由依附理論觀點探討婚姻暴力對目睹兒童的影響. 2008. 卓佳敏. 論文 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對成年子女在婚姻衝突上之影響研究. 2009. 譚子文 董旭英. 期刊 目睹婚姻暴力和台灣都會區國中生受虐程度關聯性之研究. 2012. 潘國仁. 期刊 婚姻暴力問題對目睹兒童受創之影響研究. 家長與 目睹暴力 兒童. 2006. 洪素珍. 期刊 母親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需求之理解:焦點團體與紮根理 論之應用. 2007. 莊靜宜. 期刊 目睹兒童與受暴母親之親子關係研究. 學校對目 睹暴力兒 童之服務. 2009. 解佩芳. 論文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特質辨識與處置 之研究. 2009. 楊倩蓉 連廷嘉. 期刊 學校諮商應用於目睹婚暴兒之危機介入. 2011. 張景茹 郎亞琴. 期刊 家暴目睹兒防治課程對國小高年級學童家暴知識與態度之 影響. 2007. 郭靜晃. 期刊 另類受虐兒童─目睹暴力兒童之處遇. 2009. 任彥蓉. 論文 提供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服務社工之處遇經驗. 家暴對目 睹暴力兒 童之影響. 社工對 目睹暴力. 論文/期刊名稱. 9.
(17) 兒童之處. 2010. 遇經驗. 杜瑛秋. 期刊 以案主最佳利益看目睹暴力兒童的社工員角色與功能. 張玉芳 2013. 江建仁 馬宗潔. 期刊 與目睹家內兇殺案兒童工作經驗探討. 2014. 陳貞吟. 論文 社會工作者在服務目睹暴力兒童歷程中有效服務經驗的探 索性研究. 社工服務 目睹暴力 兒童之處 遇模式. 2010. 陳映潔. 論文 目睹兒童之社會工作處遇模式. 2011. 彭美玉. 論文 婚姻暴力目睹兒童社工處遇模式之探討-以新竹區在地經 驗研究. 團體工作. 2003. 莊美娥. 期刊 家庭暴力目睹兒童團體輔導-談高雄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經驗及成效發現. 遊戲/ 藝術治療. 2012. 楊雅華 郁佳霖. 期刊 初探目睹暴力兒童團體工作. 2004. 洪意晴. 論文 目睹父母婚暴兒童在遊戲治療中之遊戲主題的改變歷程. 2007. 蔡毅樺. 論文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手足遊戲治療主題及互動行為之探究. 2009. 洪素珍 李麗君. 期刊 從目睹婚姻暴力青少年兒童觀點看戲劇治療的經驗. 2012. 藍琦. 2013. 王純琪. 2014. 林妙容. 期刊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遊戲治療歷程. 2014. 謝政廷 林妙容 許智傑. 期刊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團體遊戲治療歷程之探究. 2015. 王純琪. 論文 親子遊戲治療對婚暴目睹兒童及其受暴母親處遇成效之分 析研究. 論文 目睹家暴兒童參與表達性藝術活動團體輔導成效之研究 親子遊戲治療對婚暴目睹兒童及其受暴母親親子互動行為 處遇成效之分析研究.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10.
(18) 目睹暴力兒童入家暴法後,研究者認為目睹暴力兒童之議題不該僅止於一個 法律觀念上的躍進,去承認目睹暴力兒童議題的存在;研究者更欲去探究在入法 後,家暴法修正案當中增加與保護目睹暴力兒童之相關內容,究竟在目睹暴力兒 童的服務輸送上,在各縣市之政策或是實務上有何種改變?以及修法後,社工在 提供協助目睹暴力兒童之處遇經驗方面是否有其轉變? 綜合前述,本研究針對 2015 年家暴法修正案,因著法律明確將目睹暴力兒 童納入保護範圍,在目睹暴力兒童服務方面,希望以社工員角度,整合社工員對 於目睹暴力兒童之處遇經驗,相信對於目睹暴力兒童之服務推展是有相當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除此之外,研究者也期盼在修法後,透過在目睹暴力兒童領域之社 工經驗的統整,可以提升國人對於目睹暴力兒童議題的重視,亦提升目睹暴力兒 童服務之效能與服務品質。. 11.
(19)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研究者以提供目睹暴力兒童服務的社工為研究對象,針對 2015 年家暴法修 法後,將目睹暴力兒童納入家暴法的保護對象之一,欲瞭解探討社工員在提供服 務過程中協助目睹暴力兒童之處遇經驗。期待透過本研究之研究結果,以瞭解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在目睹家庭暴力領域實務方面,社工在提供協助目睹暴力 兒童在處遇經驗上之轉變,希望促進服務目睹暴力兒童處遇工作之發展,並對於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所帶來的影響和改變有更全面的認識與瞭解。綜合上述, 本研究目的可歸納如下: 一、瞭解臺灣在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目睹暴力兒童服務輸送實施的情形。 二、瞭解在 2015 年目睹暴力兒童入法後,社工員認為在目睹暴力兒童服務上實 務的轉變。 三、探討在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社工與其他服務網絡合作的經驗。 四、期待研究結果,針對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目睹暴力兒童服務輸送的現況, 提出政策面與實務執行面之建議。. 針對上述本研究所欲探討的研究目的延伸,本研究欲討論的研究問題如下: 一、臺灣在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正式將目睹暴力兒童納入家暴法,目睹暴力 兒童服務輸送實施的情形為何? 二、在 2015 年目睹暴力兒童納入家暴法後,對於社工而言,修法後在提供目睹 暴力兒童服務改變的為何?社工實際協助目睹暴力兒童的處遇經驗為何? 三、社工員認為 2015 年將目睹暴力兒童納入家暴法後,社工目前所服務的機構, 與教育、社政單位合作執行之狀況?執行的困境為何?面對其困境社工認為 可以如何改善? 四、社工員對於現行目睹暴力兒童服務在政策面、制度面和服務輸送等面向的發 展建議為何? 12.
(20)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家庭暴力 根據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家庭暴力乃指家庭成員間實 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其家庭成員 包含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 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以及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某 方對於另一方施以身體虐待、情緒虐待、心理虐待與性虐待等其他侵犯身體或精 神上之虐待型態。本研究廣泛的稱為家庭暴力,但本研究主要聚焦於親密伴侶暴 力(婚姻暴力或同居暴力)。. 二、目睹家庭暴力兒童(簡稱「目睹暴力兒童」) 目睹暴力兒童入法後,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新增「目睹家庭暴力」 之定義,並正式定義為「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本研究將主要聚焦在目睹親密關係暴力而未直接受到身體暴力攻擊的未滿 12 歲之學齡兒童。因此,本研究所指的目睹暴力兒童為: 「家中未滿十二歲之兒 童,在家庭中直接看到或聽到雙親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以身體上、心理或精神上的 傷害,其暴力行為包括口語上的言語威脅、恐嚇、辱罵,以及肢體上的攻擊行為 毆打另一方的身體;或是兒童雖無直接看到或聽到,但是透過觀察看到暴力的結 果(例如:在隔天看到母親瘀青的部位)」。. 13.
(2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目睹暴力兒童定義與理論詮釋觀點 一、目睹暴力兒童之定義 臺灣於 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後,打破過去「法不入家門」之家庭暴 力的迷思,強調防治家庭暴力行為與保護被害人權益的重要性,家庭暴力之問題 也逐漸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社會也更加關注到暴露於家庭暴力環境之下,可能 受害的目睹暴力兒童;然而,當時臺灣對於目睹暴力兒童之定義與種類缺乏一致 性的共識(洪素珍,2003;童伊迪、沈瓊桃,2005)。因此,也間接限制並阻礙 社會大眾對於目睹暴力兒童的瞭解(Holden, 2003)。 經過數年的執行,為使得法規更完備,經過民間團體的倡導和政府推動之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 2015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範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對經評估有需要的目睹暴力兒童,提供或轉介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 估及處置,並增列目睹暴力兒童為保護令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三款之適用對象。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新增「目睹家庭暴力」之定義,並正式定義為 「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目睹暴力兒童入家暴法後,臺灣針對目睹暴力 兒童之定義雖有一致性的法定意涵,然而針對目睹暴力兒童的詳細遭遇的分類, 似乎仍需要更進一步的探究。 研究者立基於臺灣最新修法之家暴法對於目睹暴力兒童之定義,為了能更加 釐清目睹暴力兒童的種類、範圍與型態,因此參考沈慶鴻(2001)引用 Roseberg & Giberson 對於目睹暴力兒童之定義,將目睹暴力兒童,分為廣義定義(目睹暴 力且身體遭受暴力攻擊的兒童),以及狹義定義(目睹暴力但身體未遭受暴力攻 擊的兒童)兩種定義分類。本研究參考相關文獻,整理有關目睹暴力兒童的定義, 論述如下:. 14.
(22) (一)廣義定義 Holden(1998)針對「暴露於家庭暴力中的兒童」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整理早期英文文獻,早期多以「受暴婦女的孩子」 (children of battered women) 、 「婚姻暴力的目睹暴力兒童」(child who witnessed marital violence)或「婚姻暴 力的兒童觀察者」(children who observed marital violence)之用詞稱之(引自劉 菀玲,2008)。然而,兒童暴露於家庭暴力之下,所包含的類型往往不僅止於當 下目睹家庭暴力,也包括在事後關注、聽到或看到施暴結果的兒童,甚至是身體 遭受暴力攻擊等等;因此近來之研究多以「暴露於家庭暴力中的兒童」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之稱謂為主(Holden, 2003) 。在廣義「目睹家庭暴力兒童」 之定義方面,有些研究者為了可以更全面探究目睹暴力兒童,故從兒童暴露於家 庭暴力經驗之角度來了解「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 根據研究顯示,暴露於家庭暴力環境的兒童可能被定義為在身體上遭受到暴 力攻擊的兒童,也可能包含更多不同形式的暴力,像是聲音上或是情緒上的暴力 (Edleson, Ellerton, Seagren, Kirchberg, Schmidt, & Ambrose, 2007) 。此外,暴露在 家庭暴力之環境之下,兒童目睹父母之間的暴力與兒童虐待兩者時常會共同發生 (Herrenkohl, Sousa, Tajima, Herrenkohl, & Moylan, 2008);這些兒童除了目睹家 庭暴力之外,兒童本身也容易成為被虐待和疏忽的對象(沈慶鴻,2001) 。因此, 有些學者在探討目睹暴力兒童時會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之定義為,除了單純 目睹暴力(身體無遭受暴力攻擊)的兒童,也廣義地包含目睹暴力且同時身體也 遭受暴力攻擊的兒童(任彥蓉,2009;姜琴音,2005;陳卉瑩,2003;彭美玉, 2011;劉菀玲,2008)。 (二)狹義定義 相較於上述廣義之定義,有些學者認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僅指單純目睹 或經驗到家庭暴力,而未直接遭受暴力攻擊的兒童。根據國外學者 Jaffe, Wolfe, & Wilson (1990)的定義: 「兒童長期目睹雙親(指現在或過去曾經具有婚姻關 15.
(23) 係的父母)一方對另一方施予虐待,包括直接看到威脅、毆打或沒有直接看到, 但聽到毆打或威脅行為,或者僅看到暴力最後的結果,例如:第二天看到受害的 母親的傷痕。」 (引自陳怡如,2001) 。此外,Holden(2003)依據兒童暴露於家 庭暴力之程度與狀況不同(包含單純目睹暴力而身體未直接遭受暴力攻擊,以及 目睹暴力且身體遭受暴力攻擊的兒童),將暴露於家庭暴力之下的兒童區分為十 個種類。研究者參考 Holden(2003)所區分的十種類型,針對單純目睹或經驗到 家庭暴力,而身體未直接遭受暴力攻擊的目睹暴力兒童,整理其中七種(狹義) 目睹暴力種類如下: 1.參與(participates) :指兒童自願或被強迫加入父母之間的戰局,例如:與加害 人一同嘲笑母親、被迫選邊站。 2.親眼目睹(eyewitness):兒童直接看到暴力攻擊行為。 3.親耳聽見(overhears) :兒童沒有看到,但聽到吼叫、哭喊、威脅或摔破物品等 聲音。 4.觀察到暴力的後果(observes the initial effects):指兒童雖沒有直接目睹暴力當 下的進行,但是兒童看到一些暴力後的結果,例如:看到瘀傷、警車、救護車 救援的過程等。 5.經驗到暴力的後果(experiences the aftermath):指兒童得面對父親/母親的生 活改變,例如:經歷母親憂鬱、父母教養態度的改變、與父母分離等經驗。 6.聽說(hears about it):聽父母親其中一方、手足或親友訴說家暴事件。 7.不知情(ostensibly unaware) :暴力發生時,兒童不在家或已熟睡,故不知道有 暴力的發生。. 目睹暴力兒童之狹義定義,以單純目睹父母家庭暴力之經驗為主,而兒童自 身並無直接遭受肢體上的暴力攻擊。目睹暴力兒童複雜之建構概念及獨特之經歷, 根據兒童目睹家庭暴力的經驗也可能為多重類型之組合,並非單純看到父母暴力 16.
(24) 衝突與結果而已(蔡毅樺,2007)。 綜合前述,根據國內外學者針對目睹暴力兒童所做的廣義與狹義之定義,研 究者認為由於每個目睹暴力兒童涉入家庭暴力的程度不同,受到家庭暴力的影響 也有所不同,因此不論是廣義抑或是狹義之定義,皆需社會工作者敏銳觀察每個 目睹暴力兒童在家暴當中所經歷的無形或有形的傷害;然而,本研究為了讓目睹 暴力兒童與受虐兒童有所區隔,針對目睹暴力兒童的定義,將採用狹義之定義, 限於單純目睹家庭暴力,而兒童本身並無直接遭受肢體上的暴力攻擊。 根據上述國外文獻對於目睹暴力兒童的分類作為依據,也參考國內學者洪素 珍(2003)對於目睹暴力兒童所做的定義,故本研究所指稱之目睹暴力兒童為: 「家中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在家庭中直接看到或聽到雙親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以身. 體上、心理或精神上的傷害,其暴力行為包括口語上的言語威脅、恐嚇、辱罵, 以及肢體上的攻擊行為毆打另一方的身體;或是兒童雖無直接看到或聽到,但是 透過觀察看到暴力的結果(例如:在隔天看到母親瘀青的部位)」 ;以上目睹家庭 暴力事件過程或經歷暴力事件結果之兒童,皆為本研究所指之「目睹家庭暴力的 兒童」。. 二、目睹暴力兒童的理論詮釋 家庭暴力不只對暴力的受害者造成傷害,更影響了家庭的其他成員,對於目 睹暴力的兒童而言,儘管兒童可能只是目睹家庭暴力,但是面對家人之間的暴力 傷害,也帶給他/她們許多複雜的情緒(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2003)。 隨著目睹暴力兒童對於家庭暴力的反應,及兒童涉入家庭暴力之程度各有不同, 目睹暴力兒童個別狀況有極大的個別差異,所以很難用單一的理論或論述來瞭解 目睹暴力兒童的多樣面貌,因此研究者整理普遍被討論及使用的社會學習理論、 創傷理論、依附理論與家庭系統理論,以下將以理論觀點來探討目睹家庭暴力對 於兒童的影響,以做為研究者瞭解兒童目睹家庭暴力經驗之基礎。 17.
(25) (一) 社會學習理論 家庭是兒童社會化的主要場所,也是影響兒童行為發展與信念形成的重要場 所,在兒童時期,兒童與父母的關係也成為往後兒童建立人際關係的基礎(謝秀 芬,2011)。Bandura 在 1977 年提出觀察學習(observational learning)的概念, 強調示範作用的影響力,兒童會藉由觀察他人的行為而學習如何行為(引自翁毓 秀,2004)。 目睹暴力兒童生活在家庭暴力的環境之下,長期目睹父母的家庭暴力,社會 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強調,兒童會從觀察可見的攻擊型角色典型中 學習暴力行為(周詩寧譯,2004),父母的家庭暴力行為成為兒童人際互動行為 示範,因此兒童透過觀察父母的衝突行為而學習並複製其暴力的行為(Hines & Saudino, 2002)。暴露在家庭暴力環境之下,兒童容易學習以暴力來解決所面對 的挫折與衝突,若是兒童透過在家中反覆觀察暴力行為,兒童在愛的關係中會將 暴力視為理所當然,並且將家庭暴力視為在家庭中合理抒發壓力、憤怒的管道或 合理控制他人之行為(Kalmuss, 1984)。 社會學習理論過去被用來主要解釋家庭暴力的代間傳遞(Hines & Saudino, 2002);根據社會學習理論,認為兒童目睹原生家庭中的暴力經驗是兒童成長過 程中暴力行為形成的重要因素(翁毓秀,2007),目睹家庭暴力的子女透過行為 模仿(modeling)及觀察歷程,暴力行為也會經由上一代傳遞至下一代,因此社 會學習理論強調家庭暴力行為乃是透過代間傳遞的結果(Juan, Washington, & Kurlychek, 2017)。 所以,身處在家庭暴力下的兒童會比起一般家庭的兒童,由於在其觀察歷程 中學習到暴力的錯誤認知,認為攻擊行為是解決問題或挫折的方式,因此容易有 暴力行為模仿的機會;此外,也因為他/她們在家中無法學習以利社會行為7. 7. 利社會行為(prosocial) :廣義言之,利社會行為泛指對社會有積極影響力的行為;狹義言之, 利社會行為是一種能夠增進他人利益的行為,例如:合作、助人、奉獻、利他行為等均屬利社 會行為(楊惠婷,2004)。 18.
(26) (prosocial)的方法去解決家庭的問題與衝突,所以他/她們也沒有有效的方式 去解決他/她們在生活當中所遇到的問題(Hines & Saudino, 2002) 。因此,當兒 童反覆地暴露於家庭暴力的環境之下,他/她們就會強化其暴力行為,並且在生 活中會逐漸將暴力行為合理化,並容易以暴力的方式解決他/她們所面對的問題 與衝突。. (二) 創傷理論 當人面對或經歷威脅自身生命安全的重大創傷事件後,會出現「創傷後壓力 症候群」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 PTSD) ,因為暴露在極端的壓力下 而產生超乎一般的創傷心理反應(Alisic, Boeije, Jongmans, & Kleber, 2011) 。在家 庭暴力事件當中,出現 PTSD 反應的個人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也有可能是 整個家庭暴力事件的目睹者─目睹暴力兒童(沈慶鴻,2001) 。兒童目睹父母家庭 暴力,雖然並不是家庭暴力直接的受害者,但是因為目睹暴力兒童持續、反覆地 經驗暴力,不僅帶給兒童心靈的創傷,兒童在家暴環境之下容易感到極端的恐懼、 焦慮,因此比起其他的壓力來源,更容易導致兒童表現出 PTSD 的症狀(洪素珍, 2003)。 兒童目睹家庭暴力的 PTSD 反應,主要包括部分暴力情境不自覺地浮現腦海 (如被迫經常回憶起暴力當下的情景、或做噩夢)、過度心理警覺的後遺症(如 無法入睡、注意力不集中、容易不安、暴躁及誇張之驚嚇反應)、壓抑逃避的行 為模式(如分離焦慮、隔離情緒及情緒壓抑)及避免回想起暴力事件與過程等 PTSD 的相關反應(Becker-Blease & Freyd, 2005)。 創傷理論(trauma theory)近二十多年來在家庭暴力研究方面,提供重要的 概念基礎;隨著創傷理論之發展,創傷理論越來越可以涵括家庭暴力之下的各種 不同形式的受害(Alisic, Boeije, Jongmans, & Kleber, 2011) ,此外創傷理論也關注 兒童在目睹家庭暴力後的情緒及心理反應;相較於社會學習理論,創傷理論將目 19.
(27) 睹父母家庭暴力視為兒童的創傷經驗(天主教善牧基金會,2003),創傷理論以 不同的觀點詮釋目睹家庭暴力對於目睹暴力兒童的影響,也使我們對於家庭暴力 所導致的創傷可以有一個更廣泛且更深入的瞭解。. (三) 依附理論 依附理論(attachment theory)最早由 John Bowlby 提出,主要關注於兒童情 緒發展,主張兒童一出生就會依賴身邊的重要他人(通常是母親),藉此保護自 己並免於受到外在威脅,發展出一套自我和外在互動的方式,用來探索外在的世 界,並在成長過程中學習如何參與社會關係(as cited in Juan, Washington, & Kurlychek, 2017) 。根據 Bowlby 的依附理論,依附不只是影響兒童與母親的互動 關係,兒童與重要他人的互動關係也會影響到兒童日後的人格、與他人互動關係 形態及與他人的情緒連結(引自洪素珍,2003)。 受到 Bowlby 依附理論的影響,Ainsworth(1978)發展「陌生情境」實驗研 究,即觀察 12 個月至 18 個月的兒童面對分離壓力,主要照顧者離開而陌生人靠 近,並觀察兒童的行為反應,提出三種人際關係的依附風格類型:安全依附型 (secure attachment)、焦慮抗拒型(anxiety resistant attachment style)及迴避型 (anxious-avoidant)(引自江琪彬,2007)。 若是兒童在家庭暴力的環境之下成長,兒童長期處在暴力家庭的混亂情境, 暴力阻斷兒童從父母身上得到足夠的依靠與安全感,兒童會形成所謂的創傷性連 結(trauma bonds) (Beverly, 1994) 。由於目睹暴力兒童缺乏建立安全依附關係的 機會,因此兒童可能變得退縮、孤立、不願探索學習新事物,此外也影響兒童成 長後與他人建立人際關係的能力及行為(Brandon, Pitts, Denton, Stringer, & Evans, 2009)。透過依附理論的觀點,也提醒我們除了關心兒童目睹家庭暴力所造成的 心理創傷之外,也必須關注目睹暴力兒童在暴力情境下的情緒發展議題,以及重 視兒童目睹家庭暴力的經驗之影響力(天主教善牧基金會,2003)。 20.
(28) (四) 家庭系統理論 家庭系統理論(family systems theory)運用一般系統理論的基本概念,來解 釋家庭系統的運作(崔詠欣、黃庭偉、王依婷,2012)。將家庭視為一個互動、 相互依賴的整體系統,家庭除了是由丈夫、妻子、子女各個家庭成員所構成外, 也是由夫妻系統(婚姻次系統)、親子系統(親職次系統)與手足系統(手足次 系統)等次系統組合而成,各次系統彼此之間相互依賴、相互連結,家庭功能也 透過各個次系統間彼此相互影響及彼此作用而達成(謝秀芬,2011)。家庭系統 理論在解釋家庭現象時,經常以個人與家庭成員間的互動來討論家庭動態、組織 及過程(洪素珍,2003)。 在暴力家庭中,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破壞了原本家庭系統的正常運作,婚姻 次系統之失功能也牽扯整個家庭系統的平衡(莊靜宜,2007)。而且當家庭暴力 發生時,家中的兒童即被視為家庭中內在平衡的機制或承受壓力以恢復家庭的穩 定性(翁毓秀,2007)。因此,目睹暴力兒童往往會因自願或被動地被捲入父母 之間的糾紛之間,而呈現混亂的家庭系統。 Kerr & Bowen(1988)針對兒童如何捲入父母的問題,將兒童介入父母之間 婚姻衝突分為三種情況:1、跨世代聯盟(cross-generational coalition) :在父母婚 姻衝突的關係中,父母其中一方將目睹暴力兒童視為慰藉者的角色,或是父母雙 方競爭爭奪目睹暴力兒童的同盟關係;2、代罪羔羊(scapegoating) :目睹暴力兒 童被責難為父母婚姻暴力的原因,認為目睹暴力兒童的問題是導致家庭問題的來 源;3、親職化(parentification) :由於父母一方處在長期壓力及沮喪的狀況,因 此兒童擔負家庭之事務,扮演失功能父母的角色(引自洪素珍,2003)。家庭系 統理論重視家庭暴力發生及持續的過程,並且仔細說明並分析兒童如何主動或被 動地參與父母之間的家庭暴力(翁毓秀,2007)。 相較於前述三種理論,家庭系統理論更重視目睹暴力兒童所處的家庭暴力情 境中,各次系統之間的互動以及其對於目睹暴力兒童的影響(天主教善牧基金會, 21.
(29) 2003)。家庭系統理論讓我們以更廣闊的視角,並以家庭各次系統間互動的角度 來解釋家庭暴力對於目睹暴力兒童的影響,而不再只侷限於目睹暴力之單一的經 驗帶給目睹暴力兒童的影響。. 三、小結 透過前述四個理論詮釋,幫助研究者從不同觀點瞭解家庭暴力對於目睹暴力 兒童在各層面之影響。研究者依據四個不同的理論觀點詮釋家庭暴力對於目睹暴 力兒童的影響,再將四個理論分別分為:1.個人觀點:創傷理論、依附理論;2. 社會學觀點:社會學習理論、家庭系統理論。透過個人觀點(創傷理論、依附理 論),可以幫助社工人員從目睹暴力兒童的個人經驗,去探討兒童在目睹暴力當 下的內在情緒及創傷;透過社會學觀點(社會學習理論、家庭系統理論),也幫 助社工人員超越當下目睹暴力兒童個人的限制,針對更大的系統進行相關處遇工 作。因此,研究者認為為因應目睹暴力兒童多樣貌的目睹暴力經驗,社工員可依 據目睹暴力兒童之個別狀況,彈性地運用上述之四個理論,以多元且更全面的觀 點詮釋家庭暴力對目睹暴力兒童的影響。. 22.
(30) 第二節 家庭暴力對於目睹暴力兒童之影響 過去目睹暴力兒童在家庭暴力下成為「沉默的」 、 「被遺忘的」和「非故意的」 的受害者(黃珮儀,2005);然而,近年來家庭暴力對於目睹暴力兒童所帶來的 影響逐漸被社會大眾所關注,目睹暴力兒童雖不是暴力的引發者或直接受傷害者, 但是目睹父母間的暴力攻擊行為,對於兒童而言確實是一件具有高度壓力的事, 而此壓力也是造成許多兒童心理-社會問題的危險因素(沈慶鴻,1997)。 目睹家庭暴力確實對兒童產生莫大的影響,不論是在兒童之外顯行為或內在 情緒上皆可能出現不適應的狀況,研究者整理國內外學者針對家庭暴力對於目睹 暴力兒童之影響研究,發現家庭暴力對目睹暴力兒童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根據 Fantuzzo & Lindquist(1989)早期文獻探討研究發現,家庭暴力對於兒童的影響 可以分成五大影響層面,包括外在行為問題、情緒問題、社會功能、智力或學業 問題與身體障礙(引自曾慶玲,1998) ;Barnett, Miller-Perrin, & Perrin(1997)整 理家庭暴力對於暴露於家庭暴力的兒童的影響之研究,並將家暴對目睹暴力兒童 的影響分為三大方面:內向性行為和情緒問題、學校問題與社會能力、外向性行 為問題(引自沈慶鴻,2001)。從以上早期學者探討家庭暴力對於目睹暴力兒童 的影響中,可以發現早期學者大多偏重針對目睹家庭暴力對於兒童的內向性行為、 外在性行為、學校問題與社會能力等方面做探討;相對地,較少研究針對不同年 齡層之兒童發展階段,探討目睹家庭暴力對於個別年齡層兒童的影響。 根據 Margolin(2005)研究表示,若單研究目睹家庭暴力對於兒童的影響, 並無法完全適用於各年齡層,不同年齡層的兒童會因著不同發展階段之任務,與 家庭暴力產生相互作用而有所不同;此外,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影響,也常會因兒 童身心發展階段之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創傷反應(沈慶鴻,2001;莊美娥,2003) 。 綜觀上述,研究者也觀察現今在目睹暴力兒童工作實務上,社工或相關心理 輔導人員也多以區分不同年齡層之方式與目睹暴力兒童工作;因此,研究者認為 若無區分兒童之各年齡層,而單以「兒童」作為對象去探討其內在情緒、外在行 23.
(31) 為與社會能力等,其文獻探討結果恐怕難以推論至各發展階段的目睹暴力兒童; 故本研究希望依據兒童發展理論,將目睹暴力兒童區分為不同發展階段,以求細 膩探討兒童在不同發展階段受到目睹家庭暴力的影響;並試圖以較完整的「目睹 家庭暴力」及「各年齡層的兒童」的架構,探究目睹家庭暴力對不同發展階段兒 童的影響。. 一、幼年期兒童(三歲前) 根據依附理論,英國心理治療家 John Bowly 觀察人類生命最初始的情感關 係之形成與發展,幼小的生命會基於求生存的生物本能,而極力尋求靠近、接觸, 並依附成熟的個體,以獲得保護及安全(引自江琪彬,2008) 。對於身處於暴力、 混亂的家庭暴力環境之下的嬰幼兒,在其依附情感連結關係形成的時期,暴力容 易阻斷嬰幼兒從父母身上得到足夠的依靠與安全感,失去親密情感連結會因此感 到痛苦,其情緒傷害及創傷經驗對於嬰幼兒的發展影響非常巨大,甚至影響嬰幼 兒未來的人格發展(Graham-Bermann & Levendosky, 2011)。 (一)內向性行為和情緒問題 根據 Ainsworth(1978) 「陌生情境」實驗研究,觀察 12 個月至 18 個月的兒 童如何面對分離壓力(主要照顧者離開而陌生人靠近);在觀察兒童的行為反應 後,提出三種依附之三種主要的模式:安全依附(secure attachment)、逃避依附 (anxious avoidant) 以及焦慮依附(anxious resistant attachment) ;Mani & Solomon (1986)又增加第四種依附模式-失序/混亂型依附(disoriented/ disorganized) (引自范幸玲、陳慈宇,2015)。 1.安全依附(secure attachment):主要照顧者對於兒童的需求,能夠正確地且及 時地關注,並以可靠、穩定之方式回應兒童的需求,而兒童也能夠藉由父母的 回應產生安全感,因而發展出安全之依附關係(呂萱,2014)。 2.逃避依附(avoidant attachment) :若是主要照顧者以忽視、打發、拒絕等反應回 24.
(32) 應兒童的需求時,兒童會因此感到不安,而發展出逃避型的依附型態(呂萱, 2014) ;之後當兒童有需求時,由於兒童對於主要照顧者之回應沒有信心,甚至 擔心會遭到拒絕,故逃避型依附的兒童會發展出假象的獨立自主,以因應主要 照顧者缺乏回應之狀態(范幸玲、陳慈宇,2015)。 3.焦慮/矛盾依附(anxious/ ambivalent attachment) :主要照顧者反覆無常地或 時而回應時而無回應兒童之需求,兒童不確定當兒童有需求時主要照顧者是否 會回應(Graham-Bermann & Levendosky, 2011) ,因此兒童會表現出矛盾和混雜 之情緒,或展現出煩惱與焦慮,兒童也容易會有分離焦慮,而不放心去探索周 遭環境(呂萱,2014)。 4.失序/混亂型依附(disoriented/ disorganized attachment) :此類型之依附型態 時常發生在受虐兒童、長期目睹暴力兒童身上;由於父母常使用兒童無法預期 的方式對待兒童,故兒童面對時常令他/她驚嚇或害怕的照顧者時,兒童無法 有一致性的反應,會依據環境的回應來表現反抗或迴避(Graham-Bermann & Levendosky, 2011);因此,失序/混亂型依附之兒童經常表現出不知所措,或 是完全愣著的樣子(范幸玲、陳慈宇,2015)。 從兒童發展理論中依附關係之觀點,關注家庭暴力環境之下嬰幼兒之內在情 緒問題可以發現,在嬰幼兒時期,兒童與主要照顧者的依附關係之發展,成為兒 童未來社會與情緒發展的重要基礎(Graham-Bermann & Levendosky, 2011)。 若主要照顧者能夠滿足兒童心理需求,兒童與主要照顧者之間的依附關係便 是強而有力又健康的(洪素珍,2003);然而,若兒童長期處在目睹施虐的情境 下成長,兒童不但無法從父母身上尋求適當之安慰與情緒支持,再加上該時期目 睹暴力兒童缺乏足夠的認知表達能力,無法因應目睹家庭暴力所帶來的複雜情緒, 因此嬰幼兒時期的兒童便透過上述內向性行為,強烈地表達其目睹家庭暴力之衝 擊(洪意晴、鍾惠慈,2010),形成所謂的「創傷性連結」(truma bonds)(江琪 彬,2007),與主要照顧者之間形成焦慮/矛盾依附,或失序/混亂型依附。 25.
(33) (二)外向性行為問題 在嬰幼兒階段之兒童受限於語言表達能力不足,因此即使兒童長期經歷目睹 家庭暴力之下承受許多痛苦及壓力,嬰幼兒時期的兒童卻無法以言語完整表達出 其情緒及創傷(沈慶鴻,2001;莊美娥,2003)。較小的目睹暴力兒童,在面對 父母衝突時可能會出現無預警的尖叫、顫抖、口吃、尿床、健康狀況失調、語言 認知動作能力較低及發展上的退化之行為等不適應行為產生(洪素珍,2003), 嚴重者甚至會出現身心症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任彥蓉,2009;吳貞吟,2014) 。 (三)生理發展方面 在家庭暴力環境中,對於生活在暴力威脅下的母親而言,可能無法立即處理 嬰兒的照顧需求;此外,嬰幼兒時期的目睹暴力兒童對於母親的依附關係可能會 受到干擾,而致使嬰幼兒時期的目睹暴力兒童可能會產生一些身心反應,包含: 睡眠困難、飲食障礙、哭啼不休以及腦部或神經受傷(陳映潔,2011)。 根據 Rice & Groves(2005)針對暴露於家庭暴力之下的兒童,所進行的腦部 發展研究發現,兒童因為在家庭暴力環境之下而產生自身被否定的早期經驗,以 及在暴力環境之下兒童必須要專注於如何在家庭暴力之情境下生存,而導致兒童 原本應該按照其發展階段發展的大腦功能,無法做更好的成長與發揮(引自吳貞 吟,2014),這些經驗都將對於目睹暴力兒童之腦部發育造成了長久且深遠之負 面影響。. 二、學齡前期兒童(三至未滿六歲) 在兒童發展的階段當中,相較於其他時期的階段,目睹家庭暴力對於學齡前 期兒童而言是格外令他/她們感到衝擊的經驗。在兒童學齡前期,由於尚未進入 學校的團體生活,因此兒童幾乎全部的生活重心及時間都與父母在一起;每天與 父母朝夕相處之下,一旦目睹家庭暴力發生,學齡前期兒童不但無法透過學校的 同儕或是外在的環境資源尋求協助,在家中他/她們也無法讓自己從家暴的環境 26.
(34) 與經驗當中脫離出來;因此,學齡前期目睹暴力兒童只能待在家庭暴力的現場, 選擇忍耐或是在家中找地方躲起來(Graham-Bermann & Levendosky, 2011)。 此外,對於學齡前期目睹暴力兒童而言,兒童對於父母的依附關係仍非常強; 因此,若是兒童長期暴露於家庭暴力當中,可能會使得他/她們過度依賴母親, 出現相當強烈的依附現象,而無法單獨進行活動和發展社交技巧(沈慶鴻,2001) , 因此對於這群學齡前期的目睹暴力兒童而言,可能會出現較多行為上的問題和逃 避的狀況(Levendosky, Huth-Bocks, Semel, & Shapiro, 2002)。 (一)內向性行為和情緒問題 內向性行為問題,意指情緒困擾或非社會行為(白瓊芳等人,2001) ,例如: 憂鬱、焦慮與退縮(潘國仁,2012)。更進一步來說,目睹暴力兒童之情緒反應 會藉由環境壓力源(environmental stressors)而展現出來,這些反應可能包含激 烈的情緒爆發,或者是兒童無力去核對暴力當下自身的情緒反應(GrahamBermann & Levendosky, 2011)。 學齡前期目睹暴力兒童持續且反覆地經驗家庭暴力,時常經歷極端的恐懼, 也會因為擔心家中其他成員的安全而感到焦慮。若是父母其中一方受害,兒童可 能會認為是自己做錯事,而引起父母親之間發生暴力;兒童不僅責怪自己引起暴 力,更責備自己沒有能力去阻止暴力的發生,過程中也會對於自己無法改變暴力 情境而覺得沮喪、自責(陳怡如,2001;彭美玉,2011) 。此外,學齡前期目睹暴 力兒童也會依附父母以尋求保護與支持;因此當家暴發生時,兒童會將其家庭生 活視為有壓力並且孤獨的,甚至認為自己是不值得被尊重也不值得被安慰的 (Graham-Bermann & Levendosky, 2011)。 學齡前期兒童對於目睹家庭暴力之內在反應,也會抑制兒童正常的發展任務, 兒童可能面臨發展任務的困難,包含情緒調節(emotion regulation)與利社會技 巧(prosocial skill)之發展(Graham-Bermann & Levendosky, 2011) ;其中學齡前 期目睹暴力兒童之情緒調節問題,可能包含激烈的分離焦慮以及攻擊性增加等問 27.
(35) 題;此外,學齡前期目睹暴力兒童也可能會有認知情緒的問題,例如他/她們可 能會缺乏同理心,或是在社交方面比較不懂得察言觀色(Margolin, 2005)。 (二)外向性行為問題 外向性行為問題,意指違規犯過之行為或反社會行為(陳怡紋,2016),例 如:攻擊或非行行為(潘國仁,2012)。目睹暴力兒童長時間身處在暴力威脅與 權力控制的家庭暴力情境下,由於兒童經驗多重型態的家庭暴力之刺激,因此兒 童容易學習其父母之暴力行為(吳貞吟,2014)。 在暴力情境耳濡目染之下,目睹暴力兒童逐漸對暴力行為產生麻痺,因此也 對兒童的行為也產生加乘的效果,使得目睹暴力兒童比起一般家庭的兒童,更可 能模仿父母的攻擊或暴力之行為(Hines & Saudino, 2002) 。因此,家庭暴力對於 學齡前期目睹暴力兒童的負面影響,包括行為攻擊性增加、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簡稱 ADHD)與反社會行為等(Margolin & Gordis, 2000) ;此外,長期暴露在家庭暴力環境下也改變兒童調節情緒的能力, 使得學齡前期目睹暴力兒童在外顯行為上也變得容易緊張並容易具有攻擊性行 為(Graham-Bermann & Levendosky, 2011)。 (三)生理發展方面 對於學齡前期目睹暴力兒童而言,開始會經歷憂鬱、焦慮、害怕及罪惡感複 雜交錯等情緒,也因為兒童長期暴露在家暴壓力之下,所以他/她們的身體反應 系統也因著不穩定的情緒壓力負載,而導致他/她們身體容易虛弱、生病 (Graham-Bermann & Levendosky, 2011)。此外,根據研究指出學齡前期目睹暴 力兒童在三歲後與心理創傷有關的記憶,也可能會影響學齡前期目睹暴力兒童左 腦的發展,使得學齡前期目睹暴力兒童的發展會停留在三歲左右的階段(沈慶鴻, 2001)。 總結來說,目睹暴力兒童早期的創傷經驗,不僅會讓兒童產生內向性行為與 外向性行為,此外也會直接影響兒童自身生理上壓力反應系統之發展;然而,反 28.
(36) 之,對於學齡前期目睹暴力兒童來說,儘管處於暴力情境之下,若是學齡前期目 睹暴力兒童在童年能夠建立並擁有正向關係,也可以幫助學齡前目睹暴力兒童提 高他/她們對壓力的適應狀況(DeBellis, 2005)。. 三、學齡期兒童(六歲至十二歲) 由於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已經發展且具備一定程度的語言發展及認知能力 (Smith, 2017);研究者為了可以更完全地瞭解學齡期兒童的目睹家庭暴力之經 驗,因此將會聚焦以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的角度,探討他/她們所看到的家庭暴 力之經驗,以瞭解家庭暴力對於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之影響。 (一)內向性行為和情緒問題 在 DeBoard-Lucas & Grych(2011)研究中,為了瞭解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 對於家庭暴力的看法,邀請 34 位七至十二歲的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進行研究, 其研究結果發現將近四分之一的兒童表示他/她們無法回想當下目睹家庭暴力 之經驗。此外,在 George, Almqvist, & Broberg(2011)研究中,也為了調查學齡 期目睹暴力兒童如何經驗家庭暴力,針對八至十二歲的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進行 研究,而該研究如同前述 DeBoard-Lucas & Grych(2011)之研究發現,學齡期目 睹暴力兒童不會主動地提及目睹家庭暴力之經驗,他/她們甚至不願意提到任何 有關於家庭暴力的經驗。 綜合前述兩個研究結果可以發現,對於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而言,若想要與 他/她們談論目睹家庭暴力的回憶,或與他/她們論及家庭暴力之相關議題,這 些皆會觸發他/她們對於目睹家庭暴力之感受而使其感到痛苦、悲傷,因此會令 他/她們想要逃避(Smith, 2017)。Georgsson, Almqvist, & Broberg(2011)認為 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之所以不願意提及目睹家庭暴力之經驗,可能是因為他/她 們並沒有足夠的家庭情緒支持,致使他/她們選擇獨自承受目睹家庭暴力的痛苦 及回憶;因此,Georgsson, Almqvist, & Broberg(2011)建議在學齡期目睹暴力兒 29.
(37) 童之處遇工作方面,社會工作者必須幫助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更多表達,並協助 他/她們抒發自身對於目睹家庭暴力所壓抑的情緒。 (二)外向性行為問題 根據 DeBoard-Lucas & Grych(2011)的研究發現,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比 起關心自身的情緒及安危,更會關心受暴母親是否感受到幸福,隨著兒童年紀增 長(10 歲以上) ,目睹暴力兒童也會更加感知母親在家庭暴力中是否有潛在的危 險;該研究結果中有 41%之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認為他/她們有責任去停止家 庭暴力,所以有些兒童選擇直接介入家庭暴力當中(例如:試著直接打斷父母的 爭吵、或直接透過肢體阻擋暴力發生);另外有些兒童則選擇間接介入家庭暴力 (例如:向他人尋求協助、或打 110、113)。 雖然有時兒童介入父母衝突,看似能夠成功減少父母之間的暴力衝突,例如 兒童可能會使用尖叫、哭鬧之方式,轉移父母的注意力,來阻止家庭暴力的發生; 然而,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所使用的介入父母衝突之方法及策略,並非是以適當 之途徑去解決衝突;在未來兒童可能也以過去介入父母衝突的方法,如法炮製其 行為策略去解決所面臨的問題與衝突(Jouriles, Rosenfield, McDonald, & Mueller, 2014)。 (三)生理健康方面 許多研究顯示暴露在家庭暴力下的目睹暴力兒童在身體健康方面,也會受到 影響;目睹暴力兒童相較於一般家庭的兒童,容易產生生理健康方面之問題,例 如:注意力不易集中、容易疲憊想睡、頭痛、胃潰瘍等狀況(蘇益志,2005); 根據 Olofsson, Lindqcist, Gadin, Braback, & Danielsson(2011)研究發現目睹暴力 兒童患有過敏與氣喘的風險增加,這些健康上的影響可能與兒童所經歷的目睹家 庭暴力經驗有關。 Lamers-Winkelman, De Schipper, & Oosterman(2012)調查六至十二歲之目 睹暴力兒童,其研究發現許多目睹暴力兒童有飲食的問題、睡眠問題、容易頭痛 30.
(38) 並且有高比例的自殘或是談及自殺意念等問題;其中飲食、睡眠以及容易頭痛等 問題都大大地影響著目睹暴力兒童的身體及心理的健康,以此可見目睹家庭暴力 對兒童在身體健康上的影響程度,並不亞於兒童虐待所帶來的衝擊。 (四)人際適應與社會能力 目睹暴力兒童長時間身處於暴力威脅的家庭暴力情境下,暴力行為不僅對兒 童個體之內在情緒以及外在行為表現上產生影響;有時為躲避施暴者的尋找,目 睹暴力兒童可能因著安全問題而必須離家、轉學或脫離原有的社會支持系統,故 目睹暴力兒童時常經歷與家人、朋友分開與搬遷之狀況(沈慶鴻,2001),因此 也間接造成目睹暴力兒童在人際適應上的困難(蘇益志,2005)。 在學校或社交場合的人際關係方面,當目睹暴力兒童再年長一點,他/她們 也將面臨是否要將家中暴力之狀況向外人求助的矛盾,而兒童也可能同時會認知 到家庭暴力對於家庭而言是一個秘密,且是羞愧的(洪素珍,2003)。對此,目 睹暴力兒童為了保守家庭暴力的秘密,因而難以與同學談及家裡所發生之事(陳 映潔,2011);此外,目睹暴力兒童也可能因為他/她們的情緒狀態,例如:缺 乏安全感,致使他/她們無法與同儕建立穩定的關係,而讓目睹暴力兒童在人際 關係方面,與同儕疏離而被孤立,也可能因為要保守家中的秘密與自卑,而不願 與他人建立更親密的關係(洪素珍,2003;陳怡如,2001)。. 四、青少年期(十三歲至十八歲) 根據研究顯示在青少年期階段,家庭暴力對於目睹暴力兒童所帶來的行為 影響是最為顯著的(Smith, 2017);因此為了可以完全地瞭解家庭暴力對於兒童 在青少年期的發展影響,研究者也參考國外研究結果,針對目睹暴力兒童在青少 年期之內向性行為、外向性行為與人際關係等方面進行文獻探討。 (一) 內向性行為和情緒問題 從先前的文獻探討當中可以發現,家庭暴力對兒童的情緒影響,包括: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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