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一、修法前後社工服務對象年齡層有所轉變
本研究發現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前,目睹暴力兒童社工基本上對於所有年齡 層的兒童皆會提供目睹暴力的相關服務,而其主要的服務年齡層則以學齡期目睹 暴力兒童為主,其次則是學齡前期兒童。修法後,因著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的輔 導回到學校單位接受學校老師、專輔老師之輔導;目睹暴力兒童社工主要服務的 兒童年齡層,也因著該政策之走向,而逐漸往下延伸,從原本的學齡期轉移至以 學齡前期目睹暴力兒童為主。
此外,根據目睹暴力兒童社工的經驗,近年來除了發現其主要服務的年齡層 從學齡期轉移至學齡前期之外,更發現在學齡前期的年齡區間中,社工服務的目 睹暴力兒童的年齡最小已經逐漸下降至幼兒期的目睹暴力兒童。所以,為因應整 體服務年齡層下降的服務趨勢,目睹暴力兒童社工需要更多與學齡前期兒童工作 的相關訓練;此外,針對幼兒期的目睹暴力兒童之服務需求,也需要研發與該年 齡層相符的目睹暴力之服務內容。
二、家暴法修法後服務處遇定位有所改變
在 2015 年目睹暴力兒童被納入家暴法之前,目睹暴力兒童早在 2003 年就被 納入兒少權益法(原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上,雖然該法在法條上首度提及目睹暴 力兒童,然僅規定其主管機關應提出目睹暴力兒童相關家庭處遇計畫,且其父母、
監護人等應予配合;相較於成保與兒少保,目睹暴力兒童並無明確的法源基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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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其受服務之必要性,因此在成保與兒少保二分的處遇之下,目睹暴力兒童經常 必須合併其他形式的暴力樣態,才能進入保護系統。對於目睹暴力兒童之處遇服 務缺乏共識,所以導致目睹暴力兒童不論在成保、兒少保服務處遇當中成為皆隱 性且次級的服務對象;再加上社工人力及經費有限的情況下,目睹暴力兒童在服 務網絡當中並無主體性,即使接受服務,仍是以兒少保為主體、以受暴婦女為主 體的服務下接受服務,因此目睹暴力兒童服務自然地容易被其他的服務資源所排 擠,而不得不落入服務網絡邊陲化的窘況。
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於 2015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範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對經評估有需要的目睹暴力兒童,提供或轉介身心治療、諮商、社會 與心理評估及處置,並增列目睹暴力兒童為保護令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三款之 適用對象;研究發現家暴法修法後服務處遇定位有所改變:
(一)目睹暴力服務獨立於成保體系
根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辦 理原則」,家防中心於受理家暴案件通報時,應評估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 暴力之情事,並協助連結相關目睹暴力兒童輔導資源,以減緩兒童因目睹家庭暴 力所受的傷害。本研究發現,當成保社工服務受暴婦女的過程中,發現有目睹暴 力兒童,即須協助兒童連結相關目睹暴力兒童的輔導資源,若是目睹暴力兒童在 學,則必須知會學校單位、或是再決定是否要轉社福單位等。因此,在 2015 年 目睹暴力兒童被納入家暴法之保護對象後,因著家暴法明定各主管機關對於目睹 暴力兒童之權責事項,目睹暴力服務不再依附於成保脈絡下的服務,其處遇定位 也變得更加明確。
(二)目睹暴力兒童服務主體性提升
早期在成保體系之下,即使目睹暴力兒童接受成保提供的相關服務,成保社 工仍是以受暴婦女為主體,而附帶服務目睹暴力兒童。本研究發現早期鑒於目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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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兒童服務尚處於萌芽之階段,其服務多依附於成保之下而缺乏該服務之主體 性,因此早期成保對於目睹暴力兒童之處遇也處於被動之狀態。2015 年目睹暴 力兒童入家暴法後,目睹暴力兒童服務單位之個案來源的統計,來自成保單位之 轉介約佔各單位個案來源一半以上,對此研究者發現,目睹暴力服務已不再只是 依附在成保體系之下的服務,成保社工若在服務受暴婦女過程中,發現目睹暴力 兒童,即可將目睹暴力兒童轉介至目睹暴力兒童服務單位,藉此讓兒童能夠接受 以目睹暴力兒童為主體的服務內容。
(三)兒少保與目睹暴力服務分工轉變
2015 年目睹暴力兒童入家暴法後,兒少保與目睹暴力兒童服務有較明確的 服務分工,相較於兒少保社工在第一線擔任保護兒童的人身安全,目睹暴力服務 屬於較後端之服務;亦即當兒少保轉介兒童至目睹暴力服務時,必須確認兒童人 身安全無虞之後,且兒少保已結案的狀況,再由目睹暴力兒童社工負責處理兒童 在目睹家庭暴力的相關議題。
2015 年目睹暴力兒童被納入家暴法後,隨著目睹暴力服務之主體性提升,
也因而更加確立了兒少保與目睹暴力兒童之合作方式;基本上若是兒少保要轉介 目睹暴力服務,目睹暴力兒童社工基本上會先與兒少保社工確認兒童的安全議題 是否已經解決,會評估其安全議題後再決定是否接案;若是兒童還有潛在的危機 或安全疑慮,目睹暴力兒童社工仍會傾向以兒少保的處遇為主;等到兒少保社工 處理完兒童保護之議題後,再由目睹暴力兒童社工服務之。
(四)目睹暴力兒童服務在一站式服務方案下的服務整合
2015 年家暴法將目睹暴力兒童納入保護對象後,已有許多機構將目睹暴力 兒童的服務納入一站式多元服務項目;相較於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前,目睹暴力 兒童服務多以機構為單位提供目睹暴力服務,而其過程中可能因著跨機構、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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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服務合作,造成在服務輸送體系上無法提供連續性的服務,造成服務輸送斷 裂等情形,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目睹暴力兒童服務開始被納入一站式服務方 案,在一站式服務網絡之下,得以多元服務輸送方式回應目睹暴力兒童的服務需 求,此外在目睹暴力兒童服務在各項服務的橫向連結上,也能夠更順暢地進行服 務網絡間的合作,以提升目睹暴力兒童的服務效能。
(五)服務處與仍有需要精進之處
1.欠缺對目睹暴力兒童的評估指標
在 2015 年目睹暴力兒童被納入家暴法後,家防中心受理家暴案件之通報,
理應評估是否有兒童目睹家庭暴力,並協助連結相關目睹暴力服務資源;然而,
研究者研究發現,在家防中心受理通報端的評估層面,成保社工礙於案件負荷量 大,因此多數透過電話與被害人聯繫,故成保社工對目睹暴力兒童的評估資訊多 半來自與被害人會談所得;對此,因著成保社工評估目睹暴力兒童之資訊與實際 狀況恐有落差,也導致目睹暴力兒童社工在接獲成保之轉介後,需要花更多時間 與被害人家長連繫、建立關係並確認其服務意願,造成其服務輸送之阻礙。
2.各家防中心轉案標準不一
對於家防中心成保社工而言,由於至今缺乏一致性的轉介評估指標,因此可 能因著家防中心案量之限制,故在學的目睹暴力兒童若已轉知教育單位,則多不 再轉介至目睹暴力兒童服務方案;對此,因著社政單位轉案標準不一,也導致社 政單位在轉介目睹暴力兒童服務上有所落差。
三、目睹暴力兒童社工與教育單位合作轉變
2015 年目睹暴力兒童被納入家暴法後,在社政與教育分流輔導之政策下,
可以發現政策期待學齡期的目睹暴力兒童之輔導以教育單位為主,而社福單位為 輔,至於學齡前期與學前教育的兒童則以社福單位的輔導資源為主;對此,目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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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兒童社工對於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之輔導要回歸教育單位,以及學校的三級 輔導資源是否能夠真正接住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的輔導需求等,仍存有許多疑慮 與擔心:
(一)教育與社政單位對於目睹暴力兒童之輔導歸屬認知不同調
2015 年目睹暴力兒童被納入家暴法,承認兒童目睹家庭暴力是一種暴力型 態,也規定主管機關應提供目睹暴力兒童相關的輔導措施;然而,即使目睹暴力 兒童已被納入家暴法,甚至 2015 年後衛生福利部訂定的「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原則」,已規定教育單位必須配合 協助(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之輔導;但是在服務目睹暴力兒童的實務現場,目 睹暴力兒童社工仍然發現,因著衛福部與教育部對於(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之 輔導歸屬沒有共識的情況之下,目睹暴力兒童社工與教育單位網絡合作之間仍須 要花更多力氣與時間與學校老師溝通並磨合;此外,在教育與社政單位對於目睹 暴力兒童之輔導歸屬認知不同調的狀況下,目睹暴力兒童社工也會更加擔心學齡 期目睹暴力兒童是否因此因著服務網絡之間的阻礙而被遺落。
(二)學校輔導資源不均對於目睹暴力兒少服務有別
社政與教育輔導分流之立基點,起初乃是期待透過網絡間合作,能夠照顧到 所有年齡層的目睹暴力兒童,其社政與教育輔導分流的立基點固然是美意;但是 對於地處偏鄉的學校而言,社政與教育輔導分流後,因著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的 輔導要回歸學校輔導資源,首當其衝的問題便在於學校輔導資源是否能夠撐起輔
社政與教育輔導分流之立基點,起初乃是期待透過網絡間合作,能夠照顧到 所有年齡層的目睹暴力兒童,其社政與教育輔導分流的立基點固然是美意;但是 對於地處偏鄉的學校而言,社政與教育輔導分流後,因著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的 輔導要回歸學校輔導資源,首當其衝的問題便在於學校輔導資源是否能夠撐起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