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社工服務目睹暴力兒童的處遇經驗
本節根據社工服務目睹暴力兒童的處遇經驗,整理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社 工提供目睹暴力兒童的服務模式,以及社工與目睹暴力兒童工作的處遇內容(包 含個案來源、處遇目標、評估方法、服務方式與結案評估),探討社工在 2015 年 家暴法修法後,服務目睹暴力兒童的處遇經驗之轉變。
壹、提供目睹暴力兒童服務模式 一、 在庇護所服務模式
在家庭暴力衝突後,對於剛脫離家暴環境的受暴婦女與兒童而言,庇護所 可以緊急提供受暴婦女與兒童暫時居住的住所,提供心理的支持並且協助其聯繫 相關的網絡資源(游美貴,2008);然而,由於受暴婦女甫脫離受暴環境,其自 身尚處於需要獲得情緒慰藉的狀況當中,因此無法立即關注到目睹暴力兒童的需 求,更無法提供目睹暴力兒童即時的情緒陪伴與支持(楊雅華、郁佳霖,2012), 所以社工在庇護所提供的目睹暴力兒童服務也因此應運而生。
「我(目睹暴力兒童社工)覺得目睹服務其實在脈絡下也是這個樣子,
早期臺灣目睹的發展也是因為需求而誕生,這些需求就是從幾個接服務 的單位,例如像善牧或勵馨,他們在庇護安置、服務婦女的過程裡面,
發現孩子有問題,這些孩子是需要被人服務的。」(SWA)
「庇護所的服務比較特別的是,因為有些庇護所的婦女是極短期,可能 只有三天,但是即使短短的三天,婦女可能就是處在受暴後的狀態,那 孩子怎麼辦?孩子又換到一個很陌生、很新的環境,那媽媽沒有辦法給 孩子安全依附感的話,那孩子的狀況會變得非常的焦慮。」(SWG)
在庇護所庇護安置的過程中,早期仍由庇護所婦保社工負責目睹暴力兒童 的服務,然而其處遇重點多半仍落在受暴婦女個人議題,而目睹暴力兒童的服務 則附屬於受暴婦女的處遇工作,婦保社工僅能針對目睹暴力兒童在庇護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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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徵和情緒反應,提供目睹暴力兒童立即的相關性服務,例如:心理諮商服務、
團體工作、出庭的準備等。
「一開始我們都覺得目睹兒少是附屬於婦保的孩子,就是婦女的孩子。
所以就回到當初為什麼機構要有這個服務?在庇護所的時候,媽媽都帶 著孩子進來,可是媽媽有她的議題,然後婦保社工也會專注在媽媽的議 題。雖然有看見孩子(目睹暴力兒童)的狀況,可是心有餘可是力不足,
好像變成只能順便服務那個孩子,並沒有把那個孩子當成一個主體性在 做服務,因為大部分很多時間是必須 care 在婦女或主要照顧者身上。」
(SWF)
「當時大家都不是很清楚要做什麼的時候,通常就是社工帶帶團體,重 點還是在被害人的服務、安置的服務上面,例如孩子跟媽媽接受庇護安 置,孩子發生了一些狀況,社工主要處理這個孩子在那當下表現的一些 身心狀況,社工可能就轉介心理諮商,所以可以看見比較典型的目睹的 服務的內容,通常就是訪談諮商服務、團體服務、出庭的準備諸如此類。」
(SWA)
二、 社區性服務模式
有別於上述的庇護所服務模式,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之時,除非暴力狀況並 未立即危及婦女或兒童之人身安全,多數的受暴婦女與目睹暴力兒童並不會選擇 離家或是被安置,而是會繼續生活在受暴環境當中。因此,針對目睹暴力兒童所 提供的服務顯然須從庇護所的服務模式,將服務拉回至社區當中,在社區型機構 中提供社區性的目睹暴力兒童服務模式。
「在我們(目睹暴力兒童社工)實務經驗也發現,這些婦女並不是每個 婦女都會離家,她們並不是每個都會被安置、每個都會離家,更甚的是 在我們的服務狀況裡,大部分的婦女就會選擇留在家庭裡面。可是當婦 女留在家庭裡面,孩子(目睹暴力兒童)也都會留在家庭裡面,所以社 工勢必就要去處理這個家庭的動力關係,跟家庭動力關係對於這個孩子 產生的影響。」(SWA)
有鑑於早期在庇護所,透過婦保社工服務目睹暴力兒童的經驗累積與觀察 中,看到目睹暴力兒童的服務需求,評估目睹暴力兒童有被單獨服務的需要,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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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以兒童為主體」的方式,在社區當中建立專屬於目睹暴力兒童的服務空間,
提供目睹暴力兒童的相關服務。
「過去我們機構從庇護家園的觀察,評估孩子(目睹暴力兒童)有被單 獨服務的需要,所以我們才從庇護所拉出來,在社區裡成立一個單位,
那當時他們(目睹暴力兒童)的處境是雖然孩子有被協助,可是議題都 還是與家長相關,與家庭的暴力相關,那孩子的身心靈的創傷是比較沒 有被照顧到的,所以我們機構就一直以孩子為主體去協助他們。」(SWE)
「我們希望可以就是打造一個空間,讓孩子來到這裡的時候,可以得到 信任跟歸屬感,然後在那個空間裡可以安心的跟社工互動或社工提供他 們服務;家長來的話,也可以安心的讓孩子在那空間裡面,或是家長來 會談的時候,孩子也可以在那空間裡面接受我們的陪伴與支持。」(SWF)
三、 社區目睹暴力兒童社工進入庇護所服務模式
在目睹暴力兒童進入家暴法後,目睹暴力兒童的服務需求也越被看重。然 而,進入到庇護所的受暴婦女,近九成都會帶著未成年的子女進入庇護所;而這 群跟著受暴婦女從家暴環境脫離出來的未成年子女,正是急需目睹暴力相關服務 的服務對象;因此,原本在庇護所由成保社工協助服務的目睹暴力兒童,也轉由 目睹暴力兒童社工進入庇護所駐點提供目睹暴力兒童相關服務。
「機構主要的案量除了來自縣府外,一半的比重是來自於庇護所。因為 我們機構有做庇護所,庇護所進來會帶子女的比例蠻高的,90%會帶子 女,因此目睹兒少很明顯在那裡,所以總會就蠻堅持,不管她進來的長 或短,創傷程度怎麼樣,(社區)目睹兒少社工一定要進到庇護所去服 務,那就是在庇護家園的一個服務,因此蠻特別的就是,一開始其實(社 區)目睹社工是駐點在庇護所內。」(SWG)
(一)在緊急和短期庇護時的服務
若是緊急或是短期安置,受暴婦女在剛脫離家暴的威脅後,可能仍處於急 需獲得情緒慰藉的狀況當中,因此無法立即關注目睹暴力兒童的需求;然而,目 睹暴力兒童如同受暴婦女一般,在剛脫離暴力環境後,再進入到一個陌生的庇護 所環境,此時受暴婦女又無法及時給予適時的情緒支持和安全依附的話,目睹暴 力兒童的心理狀況會變得不安、焦慮。因此,在緊急或短期安置期間,目睹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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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社工的處遇重點則會放在處理兒童剛脫離暴力環境的狀態,並以抒發目睹暴 力兒童的情緒為處遇目標提供服務,協助目睹暴力兒童透過輔助的媒介工具,將 目睹暴力後的恐懼與情緒釋放,藉此解除目睹暴力兒童的心理壓力。
「那時候蠻堅持(社區)目睹社工要進到庇護所,而且是短期的,一開 始協助他(目睹暴力兒童)抒發那個從目睹暴力的那個環境出來以後的 情緒;一開始會用蠻多繪畫,讓他(目睹暴力兒童)先把那個恐懼跟情 緒給發洩出來,即使他只有短期住三天,但是我們都覺得第一次的服務 就是至少會讓他(目睹暴力兒童)比較不會在那個恐懼跟陰影裡面,這 是極短期的部分。」(SWG)
(二)中長期庇護時的服務
針對中長期安置的受暴婦女與目睹暴力兒童,駐點於庇護所的目睹暴力兒 童社工評量婦女與兒童的狀況,並考量其目睹暴力服務的延續性,再決定是否將 服務延伸至婦女與兒童離開庇護所之後,透過社區性服務模式繼續提供目睹暴力 兒童服務。
「我們(社區目睹暴力兒童社工)進去庇護所的時候,如果他是住長期 的,接下來就會評估要不要開案,可能有些住三個月就走了,那我們(社 區目睹暴力兒童社工)也不會因為就是他離開庇護所就結案,服務就會 延伸到社區提供服務,就是社區的這條線。」(SWG)
對於長期安置的受暴婦女與目睹暴力兒童,由於長期居住在庇護所,透過 社區的目睹暴力兒童社工與庇護所的生輔員合作,一方面可以瞭解受暴婦女與目 睹暴力兒童之間的互動狀況;另一方面透過生輔員與受暴婦女談論到親職教養議 題,在庇護所的生輔員也可以帶著受暴婦女示範如何與目睹暴力兒童互動,因此 社區的目睹暴力兒童社工與庇護所社工、生輔員之間的合作就會變得相當重要。
「我們(社區目睹暴力兒童社工)也有遇過長期的,住六個月以上,其 實婦女住越長,我們覺得在庇護所是一個很好工作的環境,因為在庇護 所會有生輔員的服務與協助,這個時候我們(社區目睹暴力兒童社工)
跟生輔員、跟庇護所社工合作就會變得非常緊密,而且我們會非常需要 他們,最重要的是資訊提供,再者可能到後期,主要照顧者的狀態比較 好了,開始會需要跟家長談一些親職教養的部分」(S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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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社工與目睹暴力兒童的處遇工作 一、個案來源
(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防中心)
在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根據家暴法第八條,家防中心所應辦理之事項其 中包含「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
在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根據家暴法第八條,家防中心所應辦理之事項其 中包含「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