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目睹暴力兒童服務與社會工作
一、介入目睹暴力兒童之服務
根據上述文獻探討當中,可以發現家庭暴力確實對於目睹暴力兒童在行為、
情緒、生理發展及人際發展等方面產生嚴重的影響,因此有其必要性需要針對這 群目睹暴力兒童提供適當的因應措施與輔導處遇,以協助目睹暴力兒童處理因家 庭暴力所產生的各種適應問題。
1993 年,目睹暴力兒童的問題浮現,台北市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在提供 受暴婦女服務時,發現隨同受暴婦女離家的未成年子女也產生創傷經驗,因而接 觸到目睹暴力兒童;1996 年,目睹暴力兒童的問題,也在公部門兒少保護聯繫會 報當中引發激辯,針對「目睹暴力兒童是否該定義為兒童保護?」與「目睹暴力 兒童的評估與服務工作由誰來做?」有所爭議;1998 年,婚暴併兒少保的問題,
在兒少保護聯繫會報當中再起爭論,二十四小時保護中心針對婚暴併兒少保案,
出現婦保與兒少保機構分工的問題;2000 年,政府關注家暴併兒少保之議題,由 中央政府邀請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縣三個地區之家暴防治人員,針對婚暴併兒 少保之案件議題進行討論(洪素珍,2003)。
由上述可見,當時臺灣家庭暴力防治體系大致可區分為婦保體系與兒少保 體系,早期對於目睹暴力兒童的服務非常缺乏,除非目睹暴力兒童併同被虐(即 婚暴併兒少保),而進入兒少保體系,否則大多數早期目睹暴力兒童之服務皆附 屬於婦保體系之下(杜瑛秋、張玉芳,2010)。在婦保機構中,經常是在受暴婦 女主動帶其子女前來的狀況之下,社工人員才可能接觸到目睹暴力兒童;或是在 以受暴婦女為主的保護工作,在有足夠資源的前提下,才會擴及對目睹暴力兒童 提供服務,目睹暴力兒童可以說是婦保機構當中的「隱形案主」(陳怡如,2001)。 此外,在兒少保機構中,目睹暴力兒童經常是因婚暴併兒少保的方式轉入兒少保 系統,在兒少保有限的資源環境下,目睹暴力兒童需要同時本身也遭受虐待,才 可能進入兒童少年保護的服務方案,否則對於只是單純目睹家庭暴力的目睹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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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而言,可能因為界定之困難而無法接受兒少保服務,因此目睹暴力兒童也成 為兒少保體系當中的「次級案主」(杜瑛秋、張玉芳,2010)。目睹暴力兒童在早 期不論是在婦保機構或兒少保機構,皆被視為是隱形且次級的服務對象,這也導 致在當時臺灣家庭暴力防治體系之下目睹暴力兒童處遇工作的邊緣化。
隨著臺灣家庭暴力防治體系之發展,目睹暴力兒童之議題也受到政府及非營 利組織之關注,因此不論民間或社政單位皆針對目睹暴力兒童提供處遇服務;然 而,其處遇工作仍散佈在各類型的機構當中,包括:家防中心、婦保機構、兒少 保機構與諮商機構,鮮少有固定的處遇方案以目睹暴力兒童為主體提供服務(洪 素珍,2003)。目睹暴力兒童的工作在近十年從社政單位之處遇服務,漸漸擴展 至預防工作,也從公部門的服務走向與私部門(基金會)的分工與合作,並試圖 結合原有婦保與兒少保之資源,以擴展目睹暴力兒童的服務(楊雅華、郁佳霖,
2012)。
經過十餘年的執行,也經過民間團體的倡導和政府推動之下,家庭暴力防治 法於 2015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正式將目睹暴力兒童納為家暴法的保護對象,
並範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經評估有需要的目睹暴力兒童,提供或轉 介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此外,根據「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請參考圖一),家防中 心於受理家暴案件通報時,應評估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並協 助連結相關目睹暴力兒童輔導資源,以減緩兒童因目睹家庭暴力所受的傷害。目 睹暴力兒童正式入家暴法後,各機構針對目睹暴力兒童所提供的處遇服務也因著 不同機構之服務宗旨、性質與服務方式而有所差異,因此也產生多樣化的服務種 類(陳映潔,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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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工作提供目睹暴力兒童服務處遇
(一)服務處遇內涵
目睹暴力兒童的服務處遇計劃可能會因著機構宗旨、機構性質與服務方式之 不同而有所差異,但目睹暴力兒童服務處遇之核心目標皆以「兒童最佳利益」為 出發點,協助目睹暴力兒童創傷復原,並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與提供安全的環境
(任彥蓉,2009)。
根據 Groves & Gewirtz (2006)提出的目睹暴力兒童之服務計畫目標,可以 發現目睹暴力兒童的處遇目標具有「階段性」與「優先順序」,可以分為以下三 項:1.辨識處於危機中的兒童:促進社區及校園中對於目睹暴力兒童之認識與瞭 解;並增進第一線之社工人員辨識目睹暴力兒童遭受家庭暴力危機之評估能力。
2.增強兒童與家庭之安全與保護:目睹暴力兒童之基本處遇目標即是以安全為主,
因此,當社工人員發現兒童有安全上的疑慮時,社工人員必須優先致力於保護目 睹暴力兒童的安全,增強兒童及受暴母親的保護功能,也可以藉由連結資源以擴 充目睹暴力兒童之支持系統。3.提供治療性之處遇:當目睹暴力兒童與受暴母親 之人身安全無虞之後,即可進行下一階段之處遇目標─提供目睹暴力兒童治療性 的服務,以處理目睹暴力兒童在情緒或行為上的問題。
當目睹暴力兒童社工訂定處遇目標後,處遇原則能夠指引社工明確的處遇方 向,以更有效的方式協助目睹暴力兒童及其家庭(任彥蓉,2009)。根據 Groves
& Gewirtz(2006)研究認為目睹暴力兒童的介入原則,包含生態系統架構的運 用、促進母親之親職功能、培養兒童之復原力以及訓練工作者專業知能的四大原 則,這些原則皆可被視為社工評量問題或提供處遇之依據。另外,研究者也參考 2010 年加拿大薩克其萬省(Saskatchewan)針對暴露於家庭暴力兒童所做的方案 指引手冊8,整理目睹暴力兒童社工之處遇原則,可分述為以下八項:
8 Government of Saskatchewan Ministry of Justice (2010). A Guide for Children Exposed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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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保兒童的安全(ensure the safety of children):
(1)透過確認兒童的感受來安慰他/她,避免使用調查或審問之口氣。
(2)發現疑似兒童虐待,轉介通報兒童保護機構。
(3)與兒童一起制定與其年齡相應的「安全計劃」(safety plan)。
2.尊重案主權利(respect client rights):
(1)確保維護兒童之權利。
(2)確保兒童了解保密、隱私及其限制。
(3)遵守審查保密性,其意義和限制包含兒童及其家長/監護人。
3.提高服務可及性(make services accessible)
4.以兒童為中心(be child centered)
(1)確保兒童了解自己的權利。
(2)與家人/監護人一起工作,瞭解家長/監護人的需求,並做適當的轉介。
(3)創造一個友好的,適合兒童的環境,讓兒童能夠參與其中學習和獲得支持。
5.邀請合適之人員執行方案(hire appropriate persons to deliver program):
(1)遵守「以兒童為中心」的處遇方法
(2)瞭解家暴如何影響兒童,瞭解兒童發展階段,並且識別兒童的創傷症狀。
6.協調服務之提供(coordinate service provision):
(1)以兒童最佳利益,酌情與相關提供服務之機構協調,以滿足兒童的需求。
(2)與社區內的其他服務提供者建立牢固的工作關係,並保持對社區內部資源 的認識,讓社工在協助轉介,及尋找可能支持兒童及其家庭的服務時,可以順利 解決目睹暴力兒童所遇到的相關議題。
(3)與家人一起工作,並支持他/她們與其他相關服務提供者合作。
7.發展服務(develop services)
(1)良好的服務質量取決於服務的持續發展
Violence Programs in Saskatchewan. Retrieved from http://www.publications.gov.sk.ca/details.cfm?p=84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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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社區,與其他相關服務提供者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透過網絡合作,也 可以藉由合作機會互相支持並彼此學習。
8.瞭解家庭暴力及其對兒童的影響(gain knowledge of violence and its impact on children):社工必須瞭解家暴對於目睹暴力兒童在身體、心理或是人際社交等方 面所產生的影響,並協助兒童減輕目睹家庭暴力之創傷症狀,重整其創傷經驗。
在處遇策略方面,非施虐者家長(通常是受虐母親)的積極參與,是目睹暴 力兒童處遇過程當中的必要元素,其處遇也應致力於降低危機、增加目睹暴力兒 童的韌性,並符合目睹暴力兒童及其家庭所處的文化及社區脈絡(杜瑛秋、張玉 芳,2010)。另外,在目睹暴力兒童的處遇模式方面,根據洪素珍(2003)在「家 庭暴力目睹兒童處遇模式之探討研究─以兒童需求為導向」研究當中建議目睹暴 力兒童社工應以「三級預防9」的概念與「生態理論10」的概念進行目睹暴力兒童 處遇工作;而目前目睹暴力兒童社工對於目睹暴力兒童主要介入的方式,也以三 級預防為主,三級預防之目的即是協助目睹暴力兒童及其家庭處理因家庭暴力而 產生的傷害,並且試圖恢復個人及其家庭的社會、心理功能(杜瑛秋,2016)。
(二)服務處遇之方式
目睹暴力兒童暴露於家庭暴力之下而產生的身體,心理,神經發育和行為之 影響已得到充分證實,然而並非所有暴露於家庭暴力的目睹暴力兒童都會產生創 傷或產生行為問題,因此如何幫助他/她們去處理這些目睹暴力之經驗是相當重 要的(Chamberlain, 2014)。為因應家庭暴力對於目睹暴力兒童在各層面所帶來的 影響,對於服務目睹暴力兒童的社工而言,目睹暴力兒童除了需要人身安全、經
9 初級預防:目的在於增進個人及社區整體的能力並減少其限制,提供個人、家庭及社區足夠
9 初級預防:目的在於增進個人及社區整體的能力並減少其限制,提供個人、家庭及社區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