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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方法的選取

一、質性研究的特質

若想對某一社會現象充滿理解的過程,必須要根據研究場域及研究特性選取 適當的研究方法(趙碧華、朱美珍,2002)。「量化研究」與「質性研究」是研究 方法上的兩大派典,就量化研究而言,量化研究的理論來自於對事實資料的歸納 的過程,從知識的形成經過假設性的演繹及驗證,其目的在於建立一種超越個人 主觀經驗、信念且無價值判斷的客觀知識(傅從喜等人譯,2009);相較於量化 研究,質性研究其基本假設乃是基於人文現象無法解剖成各個獨立的單位,再組 合成原貌,其社會問題也並非獨立的問題,而是與社會、人群有關聯的整體問題

(劉勝驥,2007)。因此,質性研究的科學取向主張社會現象是不斷變動的,也 會因不同時空、文化與社會背景而有不同的意義(潘淑滿,2003),而質性研究 者則在自然情境中,透過與受訪者的密切互動過程,採用一種或多種的資料收集 方式,並使用歸納法分析其研究資料而形成理論,也從整體的觀點去建構社會現 象的圖像,並對其現象進行解釋性的深度理解(陳向明,2002)。

由上述針對質性研究的方法定義描述,可知質性研究不僅兼顧對社會脈絡的 整體性理解,也強調研究者與受訪者互動所共同描述出的意識及價值觀點(高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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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2008)。因此,研究者整理多位學者的觀點,將質性研究的特性歸納以下五 點(趙碧華、朱美珍,2000;陳向明,2002;潘淑滿,2003):

1.質性研究重視脈絡性(Contextual)社會脈絡,強調知識嵌入情境之中,研究者 在歷史與社會脈絡下對於脈絡化意義的掌握,對於瞭解其相關議題尤其重要,

此外也關注社會現象的整體性(Holistic)與關聯性。

2.個人經驗觀點的捕捉:強調個別研究的價值,重視研究參與者個別經驗的特殊 性,因此質性研究者透過訪談與觀察,期望更貼近個體的經驗世界;在訪談中 受訪者再現他/她們的生命經驗,也表露他/她們的情感。

3.研究者即是工具:研究者不需借用太多外來的研究工具,因為研究者本身就是 最好的工具。

4.重視研究過程:強調研究過程中所發現、闡述的社會現象與行為的關係,而不 強調研究結果是否能夠驗證理論。

5.以歸納的方式蒐集資料進行分析:蒐集豐富、多元的資料,透過逐步分析的步 驟,將所蒐集的資料化繁為簡,找出其核心的概念。

二、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的原因

臺灣目睹暴力兒童之服務自 1990 年代開始發展,近年來政府部門與民間社 福服務組織逐漸關注目睹暴力兒童的議題;自 2015 年家暴法正式將目睹暴力兒 童納入家暴法保護令的適用範圍,這對於臺灣目睹暴力兒童之服務而言是一極具 意義的重要里程碑,然而若觀察臺灣各縣市在提供目睹暴力兒童處遇服務上,可 以發現直至今日目睹暴力兒童入法近三年的時間,臺灣針對目睹暴力兒童的社會 工作處遇模式仍呈現零散且片段的資訊。

因此,本研究主要研究目的在於針對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欲瞭解探討社 工員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協助目睹暴力兒童之處遇經驗,與修法後目睹暴力兒童之 服務輸送實施的情形;期待透過本研究之研究結果以瞭解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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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睹家庭暴力領域實務方面,社工在提供協助目睹暴力兒童在處遇經驗上之轉 變,並對於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所帶來的影響和改變有更全面的認識與瞭解。

綜合前述,質性研究方法旨在能深入探索研究對象的個人主體經驗;研究者 欲深入探討 2015 年家暴法修法後在目睹家庭暴力領域實務方面,社工提供協助 目睹暴力兒童之處遇經驗;然而,由於每個社工人員其背景、經歷與思考,可能 會因為來自不同的機構背景而大相逕庭,希望藉由質性研究的研究過程探討這其 中細微的經驗轉折與改變;此外,研究者也希望可以同時關注每一位受訪者個人 獨特的見解,並使受訪者有彈性的空間說出他/她們對於議題的主觀感受(潘淑 滿,2003)。因此研究者選擇以質性的方式進行資料的整理與分析,希望能貼近 研究對象(社工)之經驗脈絡,從研究對象的角度瞭解其對於上述經驗的詮釋,

以及該經驗對研究對象所產生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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