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 of Crisis Management. 2005 Vol. 2 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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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M050300345PBS超高層大樓之火災防救對策
夏冠群、林奕傑
摘要 超高層建築物使用型態以多元化為導向,具備特 有的「集中風險」。由於人員、財物和活動集中, 一旦發生重大火災,所造成之損失、影響層面既 深且廣。 本文希能藉由檢討國內過去所發生之火災案例與 歸納目前各專家學者對於超高層建築物所作之研 究,來研擬超高層大樓火災之防救對策,以提供 超高層建築物行政管理及工作人員了解超高層建 築物火災之特性,知悉超高層建築物火災防護及 搶救之重要性;並以「新漢來世界中心」為例, 將 ICS 理念融入指揮體系,進行搶救推演,協助 消防救災人員搶救超高層建築物火災時不致手忙 腳亂,才能有效迅速控制火勢,避免因救災不當 而導致更多的傷亡及財物損失。 關鍵字: 超高層建築物、火災、防救對策。 夏冠群:高雄科技應用大學 土木工程系副教授, (seattle@cc.kuas.edu.tw);林奕傑:高雄市政府消 防局副中隊長。© 2005 Crisis Management Society, Taiwan, R.O.C. Manuscript received 15, August, 2004; accepted 10, October, 2004 JCM050300345PBS
1 前言
近年來台灣地區由於經濟的快速起飛及生 活中多方面的需求,致使建築物由水平低層的 木構造、磚造傳統建築演變成 RC、SRC 甚至鋼 骨造的高層或超高層建築。例如高雄市東帝士 大樓 85 層及台北市國際金融中心大樓 101 層, 使用型態以多元化為導向,強調完全具備機能 性、經濟性和便利性。這個趨勢就是都市地區 土地高度經濟利用後的現象。 台北縣汐止市東方科學園區大樓於民國九 十年五月十二日凌晨四時發生火災,搶救時間 長達四十二小時,波及二百多家高科技公司, 財物損失達新台幣百餘億元以上,為國內消防 史上延燒最久的建築物火災案例。經相關單位 調查其火勢迅速擴大之原因,均指向防火區劃 設計不當,在火災發生時未發揮侷限火勢之功 能,終造成難以估計之損失。 嚴謹的火災防護措施並無法完全避免火災 的發生,因此在嚴謹之火災防護措施下,應搭 配何種滅火搶救措施,才能建構一套全方位的 超高層建築物火災管理規劃,進而降低超高層 建築物火災所造成之嚴重損害,此乃本文之動 機。2 超高層建築物之定義及火災特性
2.1 超高層建築物之定義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二十七條 規定所謂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 50 公尺或樓 層在 16 層以上之建築物。至於超高層建築物之 高度為何?層數多少?眾說紛紜,法規迄今仍 無確切之定義。茲將各派之觀點概述如下:[1] (1)民國七十九年中、日高層建築技術準則與 管理制度研討會中,建築規劃設計組認為 超高層建築物是指高度在 100 公尺以上之 建築物,消防防災組則認為超高層建築物 是指高度在 25 層以上或簷高 90 公尺以上 之建築物。 (2)羅醒亞氏將超高層建築物定義為高度在 100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3)許力仁氏、葉俊興氏均將超高層建築物界 定為 25 層以上或 90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4)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三十條規定:樓高 100 公尺以上建築物,68
Shiah et al., A Proposed Executing Framework of the Fire Risk Management Plan for the Tall BuildingJournal of Crisis Management 2005 Vol. 2 No. 1
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經調查高雄 市現有最高的雲梯車其高度為 70 公尺, 約可到達建築物 21 層樓高,當消防水庫 車中繼供水時,壓力可達 15kg/cm2,若扣 除水帶摩擦損失及高度重力損失,其出水 壓力可達 5kg/cm2 以上,放水高度應可達 建築物 30 層樓。 因此個人認為可將超高層建築物定義為高 度在 30 層以上或 100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