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中師範學院環境教育研究所
碩 士 論 文
彰化縣溪州與台中市文山垃圾焚化廠
環保抗爭因素及溝通方式之比較研究
指導教授:林 明 瑞 博士
研 究 生:呂 春 香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八 月
謝誌
終於要畢業了,心中忍不住的感恩與喜悅,想到終於要脫離這每天半夜爬 起來寫論文的日子,想到自己遇到瓶頸、極度挫折低潮的時候…我還是忍不住 想說,好在我撐住了。撐得住是靠許多人的幫忙,才能讓我有信心及勇氣繼續 努力奮鬥。如今,我終於完成了我這十多年來的心願,取得了學位,但我想, 這本論文不單單只是文憑的證明,更是我生命中永恆的紀錄與歲月的痕跡。 論文能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我最最最敬愛的林明瑞老師,從指導老師的決 定、論文題目的選擇、問卷與訪談大綱設計到論文內容的指導,若非老師的認 真、用心與督促,說真的,我不會這麼快畢業的啦。也很感謝所上劉俊昌老師、 劉惠元老師、素華老師及吳忠宏老師對課程的要求,沒有你們,就不會有現在 整天盯著學生做好資源回收、整天帶學生玩環保遊戲的我。 口試期間,感謝張子超老師、李永展老師、梁明煌老師對我這沒大沒小的 初生之犢的接納與包容,以及對我的用心指導與建議,使得我的論文更具價值 及完整性。研究進行期間,感謝林先生、賴技正、李議員、陳議員、蔡村長、 陳里長、謝教授、張工程師等人對我的幫助,讓我對這兩個個案能更深入了解; 也很感謝台中市南屯區、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及彰化縣溪州鄉、埤頭鄉與竹塘 鄉戶政事務所的協助,也要感謝文山、春安、春社、協和、水尾、田頭、中和 國小、文山里長特助、水尾村長、監督委員會秘書…等人的幫忙,當然也要感 謝我的好同學――炳輝的幫忙,沒有你以及你對地方的熟悉,我的問卷及訪談 不會這麼順利的。 另外,我要感謝品詩在日常行政的幫忙協助,也要感謝我的同學:惠雯、 朝堂、東漢、有誌、俊凱、權鑫、家宏…有了你們,我才有了奮力不懈的動力 與學習目標,也感謝其他同學陪我走過這四個暑假,我永遠不會忘記大家在課 堂上修課的點點滴滴――一起到梅峰、勝興火車站、造訪楓樹社區、特生中心、 一起認識校園植物、一起討論與發表…,感謝你們讓我充滿快樂的回憶。 最後要感謝的是我的母親、公公、婆婆的支持,也要感謝我的老公和兒子 對我的愛,千言萬語,無限感激,盡在不言中,總而言之,老公辛苦你了!奇 奇,我終於可以好好陪你讀書、陪你玩了。 春香僅誌於中師 2004 年 8 月摘 要
垃 圾 焚 化 爐 設 置 是 我 國 目 前 垃 圾 處 理 的 主 流,同 時 也 為 政 府 當 局 當 前 環 保 施 政 的 重 點 目 標 之 一 , 但 焚 化 廠 為 鄰 避 設 施 , 焚 化 爐 附 近 居 民 抗 爭 不 斷 , 政 府 在 焚 化 政 策 推 動 上 遭 遇 到 極 大 的 困 難 , 本 研 究 擬 探 討 並 比 較 溪 州 及 文 山 垃 圾 焚 化 廠 興 建 過 程 中 民 眾 對 焚 化 爐 興 建 之 認 知 、 態 度 , 政 府 及 民 眾 間 之 溝 通 問 題 之 差 異 情 形 、 認 知 差 距 及 抗 爭 /不 抗 爭 原 因 , 並 藉 以 找 出 鄰 避 設 施 興 建 過 程 之 最 適 當 溝 通 參 與 模 式 。 本 研 究 採 用 深 度 訪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法 來 進 行 研 究 , 深 入 訪 談 部 分 先 找 出 重 要 抗 爭 利 害 關 係 人 , 邀 請 他 們 接 受 深 入 訪 談 , 其 中 包 括 政 府 官 員 、 民 意 代 表 、 在 地 村 里 長 、 興 建 期 間 顧 問 公 司 代 表 及 抗 爭 領 袖 等 共 八 人 ; 問 卷 調 查 方 面 則 以 「 村 里 」 為 單 位 來 進 行 叢 集 系 統 隨 機 抽 樣 , 共 發 放 樣 本 數 為 1200 份 , 實 際 回 收 份 數 共 581 份 , 回 收 率 為 48%, Cronbach α 為 .721。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發 現,溪 州 案 居 民 較 文 山 案 更 支 持 焚 化 廠 抗 爭 行 為 , 也 更 常 參 與 抗 爭 行 動 。 比 較 兩 案 鄰 避 因 素 之 差 異 結 果 得 知 : 相 較 於 文 山 案 而 言 , 溪 州 案 受 訪 者 對 垃 圾 問 題 了 解 程 度 相 對 較 低 、 較 希 望 焚 化 廠 距 離 住 家 越 遠 越 好 、 認 為 選 址 過 程 較 不 公 平 、 對 焚 化 廠 需 求 度 較 低 、 焚 化 廠 對 健 康 、 衛 生 及 安 全 之 危 害 認 知 及 風 險 認 知 也 普 遍 較 文 山 案 為 高、認 為 溝 通 成 效 更 不 佳 及 對 事 後 監 督 管 理 之 需 求 度 也 相 對 低 。 本 研 究 使 用 迴 歸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 溪 州 案 當 中 主 要 是 以 「 設 廠 過 程 民 主 程 度 」 及 「 抗 爭 行 為 支 持 度 」 等 兩 個 變 項 會 影 響 到 「 民 眾 抗 爭 行 動 的 參 與 度 」。 對 文 山 案 而 言 , 則 以 「 設 廠 需 求 度 」 及 「 對 抗 爭 行 為 支 持 度 」 等 變 項 對 「 民 眾 參 與 抗 爭 行 動 」 會 造 成 影 響。在 影 響 民 眾 對「 抗 爭 行 為 支 持 度 」之 因 素 方 面,溪 州 案 則 以「 設 廠 過 程 民 主 程 度 」 之 影 響 最 大 ; 文 山 案 則 以 「 公 民 責 任 心 」 及 「 安 全 風 險 感 」 的 影 響 程 度 最 大 。 至 於 在 影 響 「 民 眾 對 焚 化 廠 興 建 支 持 度 」 的 因 素 方 面 , 溪 州 案 是 以 「 對 焚 化 廠 需 求 度 」、「 公 民 責 任 心 」 及 「 選 址 公 平 性 」 之 影 響 最 大 ; 文 山 案 則 以 「 公 民 責 任 心 」 之 影 響 最 大 。本 研 究 針 對 如 何 提 升 設 廠 過 程 民 主 程 度 、 選 址 公 平 性 等 議 題 , 提 出 一 個 溝 通 參 與 模 式 , 同 時 也 針 對 抗 爭 / 不 抗 爭 因 素 如 設 廠 需 求 度 、 公 民 責 任 心 及 安 全 風 險 感 等 , 提 出 解 決 之 道 : (一 )在 興 建 過 程 中 宜 加 強 媒 體 文 宣 、 環 境 教 育 以 及 在 地 政 策 宣 傳 以 強 化 溝 通 效 果 。 (二 )定 期 舉 辦 民 眾 意 願 調 查 。 (三 )舉 辦 說 明 會 不 可 流 於 形 式 , 在 環 評 過 程 中 就 應 舉 辦 公 聽 會 , 以 提 高 民 眾 參 與 度 , 加 強 與 當 地 居 民 之 溝 通 , 讓 民 眾 有 充 分 表 達 意 見 的 機 會 。 (四 ) 興 建 焚 化 廠 期 間 , 邀 集 地 方 人 士 及 民 間 團 體 進 行 討 論,並 邀 集 當 地 村 里 居 民 到 國 內 外 焚 化 廠 進 行 參 觀 , 了 解 焚 化 廠 或 其 他 鄰 避 設 施 興 建 可 行 之 處 , 藉 此 以 獲 得 興 建 焚 化 廠 之 共 識。(五 ) 擬 定 完 整 可 行 的 回 饋 計 畫。(六 ) 政 府 應 與 地 方 人 士 溝 通 成 立 監 督 小 組 , 一 方 面 監 督 焚 化 爐 的「 操 作 營 運 」 及 「 污 染 防 治 」; 另 一 方 面 凝 聚 社 區 成 需 求 及 共 識 。 (七 ) 透 過 地 方 民 間 組 織 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村 里 民 大 會 或 其 他 村 里 鄰 組 織 等 及 地 方 民 代 之 影 響 力 , 來 發 展 更 為 適 當 的 溝 通 管 道 與 溝 通 方 式 。 關 鍵 字 : 垃 圾 焚 化 廠 、 鄰 避 設 施 、 鄰 避 現 象 、 抗 爭 成 因 、 溝 通 參 與 模 式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st Factors
and the Ways of Commun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the Two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s of Shiji and Wingsam
Abstract
Incineration is a mainstream of solid waste treatment and a key policy of environmenttal protection of our country at present . But incineration plant as a
NIMBY(not in my backyard) facility, local residents resist constantly, our government administrators encounter the great difficulties in constructing Incineration plant. By compa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wo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s of Shijo and Wingsam, the cognition and attitude of the local residents, the difference of
communication and cogni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dministrator and local residents, and the reasons of protest or not and so on would be explored to find out the applicable communicative and participative model of NIMBY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Both depth interviewing and questionnairing were applied in the study. For the interviewing , the important stake-holders including governmental officials, councilors, heads of villages and districts, representatives of advisor company at that time, and the leader of the prtesting act,etc, up to eight people, were first invited to attain the depth interviewing. For the questionnairing, objectives were randomly sampled out from the villages looked as an individual cluster, 581 effective samples returned. The recovery rate was 48%. Cronbach α was 0.721.
The results are shown as follows: the local residents of Shijo more supported and participated the protest against incineration plant construction than those of Wingsham did. As comparing the difference factors of NIMBY of two cases, the results were shown as follows: Local residents of Shijo recognized the questions of solid waste less, more hoped the incineration plant situated farther from their home, more thought that selecting site was less fair, less demanded the incinerators, had more risk cognition of health,sanitation and security, less thought that communication was effective and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was needed to incineration plant than those of Wingsam did.
The results of stepwise-regressional analysis were shown: “The participation of protest act” of local residents of Shijo was more influenced by the two variables including “the democratization for constructing process” and “ supporting of protest act ” . “The participation of protest act” of local residents of Wingsham was more
influenced by the two variables including “the indicators of constructing demand” and “ supporting of protest act ”.As to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local residents about supporting for protest act, “the democratization for incinerators-construction ”of Shijo case would influence most, and “civil duty” and “ the sense of security risk” of
Wingsham case would influence most. As to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local residents about supporting for constructing incinerators, “the need for incinerator-construction”, “civil duty” and “fairness of selecting sites” of Shijo case would influence most, and “civil duty” of Wingsham case would influence most .
In order to know how to improve the democracy and fairness of selecting sites process, a applicable communicative and participative model that was also the
solutions to the protest or not factors such as “the need for incinerator construction ”, “civil duty” and “the sense of security risk ”:(1)Strengthen the media advertisement ,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nd local policy propagating to improve the communicative effect. (2)Run the poll of public opinion regularly to investigate the wills of
residents.(3)Hold the flexible meeting of illustration in the envirnmental impact assess(EIA) process, in order to imrove the participation of local residents and
strengthen the communication with local residents who have chances to fully express their opinions. (4)During the selecting and constructing process, invite the local personalities and non-govermental organizations to discuss, and also invite the local residents to visit the incineration plants at home and abroad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feasible ways of building incineration plant or other NIMBY facilities. (5) Draw up the intact and feasible feedback plan. (6)Communicate with local residents to organize a supervision committee, to supervis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and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of the incineration plant on one hand, and to concentrate the consensus and demands of community on the other hand. (7)By way of the local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such as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the people's conference in the village or other villages’ organization and councillors to influence and develop more proper communicative channels and ways of communication.
Key word:Incinerator,NIMBY, Environmetal protest, communicative and participative
目
錄
摘 要 …..…………..………..………..………..……….…. .I Abstract …..…………..………..……....………..………..……….……. .IV 目 錄 …..…………..………..……....………..………..………...……..…Ⅴ 表目錄 …………..………..………….……..………..………..………Ⅵ 圖目錄 …………..………..………..………..………..……….……Ⅷ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 2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 3 第四節 名詞界定...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9 第一節 歷年來環保抗爭之回顧 ... 9 第二節 鄰避現象... 16 第三節 環保抗爭之相關理論與研究 ... 28 第四節 焚化廠抗爭之過程分析 ... 42 第五節 研究區概述... 46 第六節 個案比較之研究法 ... 48 第三章 研究方法....…..……..……..………..………..………..………..………..….. 50 第一節 研究架構... 50 第二節 研究流程... 51 第三節 問卷調查法... 52 第四節 深入訪談... 64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67 第一節 深入訪談結果 ... 67 第二節 問卷樣本基本資料分析 ... 103 第三節 兩案居民對焚化廠興建及抗爭行為之態度的差異 ... 107 第四節 兩案居民背景變項對焚化廠興建與對抗爭態度之差異 ... 119 第五節 兩案居民在鄰避因素上之差異 ... 126 第六節 兩案鄰避因素對焚化廠興建支持度及對抗爭行動之迴歸分析 ... 162 第七節 綜合討論... 171 第八節 有效消弭焚化廠興建之抗爭問題的溝通參與模式 ... 179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83 第一節 結論……….183 第二節 建議... 190 參考文獻 ……….192 附錄一:專家審查問卷... 199附錄二:預試問卷... 208
附錄三:正式問卷... 215
附錄四:深入訪談大綱... 222
表目錄
表 2-1 環保抗爭之發生地點 ... 10 表 2-2 環保抗爭之發生地點 ... 10 表 2-3 環保抗爭之產業類別 ... 11 表 2-4 環保抗爭之企業類別 ... 11 表 2-5 設廠或非設廠所產生之環保抗爭件數... 12 表 2-6 環保抗爭之訴求內容... 12 表 2-7 環保抗爭之受害型態... 13 表 2-8 環保抗爭之受害型態... 13 表 2-9 抗爭者組織化程度... 13 表 2-10 依抗爭手段來分類... 14 表 2-11 鄰避現象各類名稱整理表 ... 16 表 2-12 國內外有關鄰避設施支持或抗爭之因素整理表 ... 19 表 2-13 不同設場方式的正反面意見... 23 表 2-14 1995 到1996 年間與EIA 有關之環境抗爭事件的六個類型 ... 24 表 2-15 史耐德與殷格南對政策工具之分類... 30 表 2-16 民眾參與政府政策的方式 ... 32 表 2-17 社會資本論與本研究相對應之概念 ... 38 表 2-18 台灣地區焚化廠興建類型 ... 42 表 2-19 台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 ... 43 表 2-20 溪州與文山焚化廠之抗爭過程與時程表 ... 45 表 2-21 彰化縣溪州焚化廠服務區各鄉鎮人口數及垃圾量 ... 47 表 2-22 溪州焚化廠區範圍村里戶數及人口統計表 ... 47 表 2-23 文山焚化廠區範圍村里戶數及人口統計表 ... 48 表 3-1 抽樣人數 ... 53 表 3-2 第二次預試有效樣本回收狀況表 ... 54 表 3-3 正式問卷調查樣本回收份數 ... 55 表 3-4 專家內容效度諮詢名單 ... 58 表 3-5 專家問卷意見之摘要表 ... 58 表 3-6 本研究之問卷概念、問項與測量尺度 ... 58 表 3-7 項目分析綜合判斷:考慮刪除指標累積數 ... 60 表 3-8 內部一致性信度 ... 62 表 3-9 本研究之訪談對象表 ... 64 表 4-1 深入訪談結果之比較 ... 97 表 4-2 受測居民基本資料 ... 106 表 4-3 居民對焚化廠之態度 ... 109 表 4-4 「贊成或反對興建焚化廠之因素」之複選題調查結果 ... 111 表 4-5 民眾若反對興建所採取之表達方式 ... 117 表 4-6 兩案居民「背景變項」及「焚化廠興建態度」、「對抗爭態度」之變異數分析120表 4-7 兩案受測者背景變項對焚化廠興建態度及抗爭態度之影響... 126 表 4-8 兩案居民對焚化廠之了解程度 ... 128 表 4-9 居住地點及焚化廠了解程度等變項之影響力 ... 130 表 4-10 兩案居民訊息來源之差異 ... 131 表 4-11 「從何管道得知焚化爐相關知識」及「焚化廠興建贊成度」之複選題交叉表.. 133 表 4-12 「焚化廠態度影響來源」及「焚化廠興建贊成度」之卡方檢定 ... 134 表 4-13 兩案居民對距離遠近之看法 ... 136 表 4-14 距離遠近等變項之影響力 ... 137 表 4-15 兩案受訪者對焚化廠規劃、興建到完工操作階段之信心度 ... 139 表 4-16 「焚化廠在本地興建贊成度」及「從焚化廠規劃、興建到完工操作階段,對 何者較有信心」之交叉表... 140 表 4-17 兩案受測者對焚化廠選址公平性及選址原因之差異性檢定 ... 141 表 4-18 兩案選址因素對公平性之影響 ... 142 表 4-19 兩案對回饋了解及滿意程度之差異性檢定 ... 145 表 4-20 兩案回饋項目對回饋滿意度及了解程度之影響 ... 146 表 4-21 兩案受測者之公民責任感之差異性檢定... 147 表 4-22 兩案抗爭行動之影響來源之複選題調查分析 ... 148 表 4-23 兩案受測者對焚化廠設施需求度 ... 150 表 4-24 兩案受測者之設施風險及危害認知感受 ... 152 表 4-25 焚化廠對附近環境之影響 ... 154 表 4-26 兩案「焚化廠影響環境項目」與興建態度、抗爭態度的迴歸分析 ... 156 表 4-27 兩案設廠民主程度與溝通 ... 158 表 4-28 溝通成效、溝通代表對設廠民主程度之影響 ... 159 表 4-29 兩案受測者在設廠過程中之溝通相關問題之複選題調查分析 ... 161 表 4-30 兩案在事後監管需求度上之差異 ... 162 表 4-31 文獻探討、訪談結果及問卷調查結果之綜合分析比較 ... 174
圖目錄
圖2-1 歷年環保抗爭件數趨勢圖………..09 圖2-2 鄰避現象概念圖………..…17 圖3-1 研究架構圖………..…50 圖3-2 研究流程圖………..…52 圖3-3 問卷架構圖………..…56 圖4-1 影響溪州案各影響因素之因果模型圖………..…166 圖4-2 影響文山案各影響因素之因果模型圖………..…168 圖4-3 焚化廠興建過程之溝通參與模式………..…185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近 年 來,由 於 台 灣 地 區 之 經 濟 成 長,快 速 竄 升,國 民 所 得 大 幅 提 高,相 對 地,由 於 消 費 量 之 增 加,所 產 生 的 垃 圾 量 亦 以 驚 人 的 速 度 成 長;根 據 統 計 目 前 國 內 家 庭 一 般 廢 棄 物,年 產 量 約 九 百 萬 噸,事 業 廢 棄 物 年 產 量 約 一 千 三 百 萬 噸 , 以 往 國 內 垃 圾 處 理 大 都 以 掩 埋 方 式 處 理,造 成 環 境 污 染 及 垃 圾 處 理 場 (廠 )的 負 荷 極 大,其 次 掩 埋 場 地 點 有 惡 臭、污 水 等 問 題 產 生,造 成 民 眾 的 反 對 與 抗 爭,再 加 上 台 灣 坐 落 多 雨 潮 濕 之 亞 熱 帶 氣 候,位 處 多 地 震 之 西 太 平 洋 島 弧,地 質 與 地 理 條 件 合 適 之 垃 圾 掩 埋 場 址 極 為 缺 乏。反 觀 絕 大 部 分 會 產 生 惡 臭 及 有 害 的 物 質 均 可 在 焚 化 爐 內 高 溫 的 環 境 分 解,且 其 廢 氣 中 的 有 害 物 質 與 飛 灰 都 可 以 多 重 的 污 染 防 治 設 施 處 理 至 符 合 法 規 要 求,一 般 民 眾 對 焚 化 爐 的 接 受 程 度 往 往 較 掩 埋 場 為 高。再 者,張 宏 德、施 雲 鵬、郭 顯 榮 (1993) 及 環 保 署 (1996)評 估,雖 然 焚 化 廠 的 建 造 成 本 較 掩 埋 場 為 高,但 所 需 的 土 地 面 積 較 少,焚 化 廠 的 解 決 方 式 是 較 掩 埋 場 更 為 經 濟 可 行。因 此 都 會 區 的 垃 圾 焚 化 爐,成 為 我 國 目 前 垃 圾 處 理 的 主 流,同 時 也 為 政 府 當 局 當 前 施 政 重 點 目 標。依 此,環 保 署 預 計 在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前 興 建 完 成 二 十 一 座 垃 圾 焚 化 廠,使 垃 圾 焚 化 處 理 率 可 達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另 以 BOT 或 BOO 方 式 鼓 勵 民 間 興 建 垃 圾 焚 化 廠 , 預 計 至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底,台 灣 地 區 垃 圾 焚 化 處 理 率 應 達 到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以 有 效 處 理 垃 圾 , 改 善 環 境 衛 生 (環 保 署 , 2002)。 不 過,當 前 垃 圾 焚 化 廠 之 興 建 計 畫 過 程 裡 卻 有 諸 多 困 難,主 要 是 來 自 民 眾 對 焚 化 廠 廢 氣 排 放、飛 灰 及 戴 奧 辛 的 疑 慮,加 上 避 鄰 設 施 的 心 理 因 素,致 使 垃 圾 焚 化 廠 興 建 計 畫 的 進 度 嚴 重 落 後。而 民 眾 以 反 公 害 為 訴 求 的 抗 爭 運 動,已 被 視 為 當 前 我 國 環 境 管 制 政 策 上 難 以 突 破 的 瓶 頸。因 此 深 入 了 解 居 民 之 觀 點 將 有 助 於 了 解 相 關 之 溝 通 問 題 與 化 解 衝 突 抗 爭。是 故 探 討 政 府 及 居 民 之 間 的 溝 通 認 知 差 距 將 有 助 於 解 決 當 下 焚 化 廠 或 類 似 鄰 避 設 施 之 興 建 問 題 。再 者,由 於 焚 化 廠 抗 爭 之 源 頭 可 說 是 來 自 於 焚 化 廠 本 身 的「 鄰 避 」 特 質 (丘 昌 泰 , 2001; 黃 德 秀 , 2001; 李 永 展 、 何 紀 芳 , 1999), 因 此 當 政 府 與 業 者 在 面 臨 民 眾 抗 爭 行 動 之 敵 對 衝 突 時,及 民 眾 對 抗 爭 行 動 的 訴 求 與 問 題 的 解 決 上,除 了 應 該 追 溯 其 被 視 為 厭 惡 性 或 不 受 歡 迎 的 原 因 外,也 該 了 解 民 眾 及 政 府 在 政 策 決 策、安 全 與 風 險 問 題、地 方 回 饋…等 各 類 問 題 上 之 看 法 及 態 度,以 尋 找 出 最 適 溝 通 模 式,以 有 效 化 解 抗 爭,降 低 衝 突 的 層 次,進 而 達 到 和 解 與 雙 贏。由 於 過 去 的 研 究 中 較 少 去 比 較 不 同 焚 化 廠 間 之 抗 爭 成 因 及 其 過 程,因 此,本 研 究 透 過 文 獻 及 網 路 搜 尋 系 統 了 解 到,在 中 部 焚 化 廠 當 中,以 溪 州 焚 化 廠 的 抗 爭 最 為 持 久、激 烈,相 對 的,文 山 焚 化 廠 的 設 置 過 程 中 則 較 少 出 現 抗 爭 問 題,兩 相 對 照 之 下,實 有 必 要 探 討 其 間 差 異,以 作 為 將 來 興 建 類 似 設 施 之 參 考。是 故 本 研 究 希 望 藉 由 文 山 與 溪 州 焚 化 廠 兩 個 案 之 比 較 , 探 討 兩 案 設 置 過 程 中,為 何 會 有 兩 極 化 表 現 ? 換 言 之,文 山 焚 化 廠 為 何 受 到 當 地 居 民 接 納,並 開 始 正 式 運 轉,而 溪 州 焚 化 廠 為 何 仍 處 於 衝 突 與 堅 決 反 對 聲 浪 之 中,遲 遲 無 法 獲 得 解 決,此 兩 案 截 然 不 同 的 結 果 其 原 因 究 竟 何 在 ? 將 是 本 研 究 所 感 到 好 奇 而 欲 進 行 探 討 之 主 要 原 因。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研 究 問 題
一 、 研 究 目 的 本 文 以 彰 化 縣 溪 州 鄉 與 台 中 市 文 山 里 垃 圾 焚 化 廠 興 建 過 程 為 例,探 討 地 方 政 府 在 興 建 過 程 中 的 立 場 與 溝 通 問 題、民 眾 在 整 個 事 件 之 抗 爭 訴 求 重 點 與 對 焚 化 爐 興 建 之 認 知 與 態 度,以 期 了 解 兩 案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眾 間 之 溝 通 問 題 、 認 知 差 距 及 抗 爭/不 抗 爭 原 因 , 並 藉 以 找 出 最 佳 之 溝 通 參 與 模 式,來 提 升 民 眾 對 焚 化 爐 的 支 持 度,並 進 而 減 輕 抗 爭 所 可 能 之 傷 害 , 營 造 政 府 與 民 眾 雙 贏 之 局 面 。 本 研 究 擬 使 用 個 案 比 較 研 究 方 法,來 探 討 地 方 政 府、業 者 與 居 民 在 焚 化 廠 興 建 過 程 中 協 商 與 溝 通 的 歷 程,故 擬 使 用 問 卷 調 查 法 來 探 討 兩 案 居 民 對 焚 化 廠 設 置 之 看 法 及 支 持 (反 對 )興 建 之 因 素 為 何,並 配 合相 關 人 物( 包 括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機 關、民 代、當 地 村 里 長 與 民 眾 )訪 談 , 來 了 解 抗 爭 衝 突 始 末,並 分 析 政 府 及 民 眾 之 認 知 差 距 與 其 對 溝 通 歷 程 之 影 響 等,以 俾 作 為 未 來 政 府 在 興 建 垃 圾 焚 化 廠 時 與 民 眾 說 明 溝 通 之 參 考 。 據 此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目 的 有 下 幾 點 : (一 ) 探 討 兩 案 居 民 對 焚 化 廠 (鄰 避 設 施 )興 建 之 態 度 及 其 差 異 情 形 。 (二 ) 探 討 導 致 兩 案 居 民 對 焚 化 廠 設 置 參 與 抗 爭 行 動 或 支 持 抗 爭 行 為 之 主 要 鄰 避 因 素 及 其 差 異 情 形 。 (三 ) 探 討 兩 案 居 民 社 經 背 景 因 素 對 焚 化 廠 態 度 之 影 響 。 (四 ) 了 解 兩 案 居 民 及 政 府 主 管 單 位 兩 者 間 之 認 知 差 距 及 其 溝 通 相 關 問 題 之 差 異 。 由 以 上 四 點 之 討 論 , 以 便 探 討 未 來 類 似 環 保 抗 爭 的 最 佳 溝 通 模 式 , 作 為 未 來 興 建 焚 化 廠 時 的 參 考 。 二 、 研 究 問 題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問 題 有 以 下 : ( 一 ) 兩 案 居 民 對 焚 化 廠 ( 鄰 避 設 施 ) 興 建 之 態 度 及 其 差 異 情 形 為 何 ? (二 ) 兩 案 居 民 對 焚 化 廠 (鄰 避 設 施 )設 置 採 取 支 持 態 度 或 採 取 抗 爭 態 度 的 主 要 鄰 避 因 素 及 其 差 異 為 何 ? (三 ) 兩 案 居 民 社 經 背 景 因 素 對 焚 化 廠 態 度 之 影 響 為 何 ? (四 ) 針 對 抗 爭 事 件 , 二 案 居 民 及 政 府 主 管 單 位 之 間 的 認 知 差 距 及 其 溝 通 相 關 問 題 為 何 ?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研 究 限 制
一 、 研 究 範 圍由 於 焚 化 廠 抗 爭 地 區 會 隨 距 離 遠 近 而 有 差 異,一 般 來 說 焚 化 廠 所 在 地 抗 爭 最 為 劇 烈,隨 著 距 離 增 長,抗 爭 強 度 也 漸 減 (侯 錦 雄,1997), 且 通 常 抗 爭 地 區 會 與「 興 建 垃 圾 焚 化 廠 回 饋 措 施 」所 界 定 之 補 助 回 饋 對 象 相 合,故 本 研 究 即 以 彰 化 縣 溪 州 鄉 及 台 中 市 文 山 垃 圾 焚 化 廠 兩 個 廠 為 中 心,配 合 實 際 抗 爭 地 區 與「 興 建 垃 圾 焚 化 廠 回 饋 措 施 」相 關 規 定 , 來 界 定 研 究 範 圍 , 分 述 如 下 : (一 )彰 化 溪 州 焚 化 廠 在 彰 化 縣 溪 州 焚 化 廠 方 面 , 如 依 「 興 建 垃 圾 焚 化 廠 回 饋 措 施 」 相 關 規 定,僅 以 廠 區 1.5 公 里 週 界 範 圍 內 為 補 助 回 饋 對 象,符 合 此 範 圍 內 屬 當 地 或 鄰 近 地 區 為 溪 州 鄉 水 尾 村、竹 塘 鄉 田 頭 村 與 埤 頭 鄉 中 和 、 竹 圍 、 庄 內 等 五 村 , 為 直 接 受 影 響 (受 害 )區 。 其 他 非 本 範 圍 內 之 地 區 則 非 屬 當 地 或 鄰 近 民 眾,亦 即 非 直 接 受 影 響 (受 害 )區 尤 其 隔 濁 水 溪 對 岸 之 雲 林 縣 西 螺 鎮、二 崙 鄉 等 鄉 鎮 更 無 法 劃 定,故 本 研 究 範 圍 如 下 表 , 並 不 包 括 西 螺 鎮 與 二 崙 鄉 。 (二 )台 中 市 文 山 區 垃 圾 焚 化 廠 在 台 中 市 文 山 焚 化 廠 方 面,根 據 台 中 市 垃 圾 焚 化 處 理 場 工 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台 中 市 政 府 , 1987)指 出 , 在 興 建 台 中 市 焚 化 廠 前 , 曾 針 對 焚 化 廠 主 要 影 響 的 三 個 里 : 文 山 里 、 春 社 里 、 春 安 里 進 行 調 查,發 現 三 里 對 於 焚 化 廠 設 置 地 點 意 見 有 很 大 的 差 異,廠 址 所 在 地 也 就 是 距 離 最 近 的 文 山 里 居 民 多 表 反 對,距 離 居 中 的 春 社 里 意 見 分 歧,而 距 離 最 遠 的 春 安 里 則 意 見 較 為 一 致 多 表 贊 成 興 建。本 研 究 除 針 對 台 中 市 文 山 區 焚 化 廠 影 響 範 圍 內 之 文 山 里、春 社 里、春 安 里 進 行 研 究 外 , 同 時 也 將 寶 山 里 、 協 和 里 及 新 生 里 納 入 , 此 三 里 均 於 後 期 納 入 回 饋 影 響 範 圍 之 內 , 寶 山 里 原 本 屬 文 山 里 , 於 民 國 91 年 正 式 與 文 山 里 分 離 ; 新 生 里 則 於 89 年 納 入 回 饋 範 圍 , 其 主 要 原 因 為 新 生 里 主 要 位 於 五 權 西 路,是 垃 圾 車 進 場 必 經 之 重 要 道 路;協
和 里 則 於 民 國 86 年 納 入 回 饋 影 響 範 圍 , 其 主 要 原 因 是 因 當 初 界 定 回 饋 區 是 以 中 心 點 為 主 之 半 徑 1.5 公 里 內 , 後 來 則 擴 及 廠 區 週 界 範 圍 之 半 徑 1.5 公 里 內 , 故 回 饋 範 圍 擴 及 這 三 里 , 增 為 六 里 。 綜 合 言 之,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範 圍 包 括 溪 州 及 文 山 兩 焚 化 廠 抗 爭 發 生 區 及 鄰 近 區,研 究 對 象 均 包 括 當 地 民 眾、政 府 代 表、有 關 專 家、民 意 代 表 、 抗 爭 領 袖 等 。 二 、 研 究 限 制 (一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與 比 較 台 中 市 文 山 里 與 彰 化 溪 州 鄉 焚 化 廠 抗 爭 產 生 的 原 因 與 事 件 處 理 的 經 過,屬 個 案 比 較 研 究,但 垃 圾 焚 化 廠 做 為 鄰 避 設 施 之 一 種,而 各 類 鄰 避 設 施 可 能 產 生 的 問 題 與 抗 爭 訴 求 雖 不 盡 相 同,但 仍 能 作 為 其 他 焚 化 廠 興 建 時 之 參 考 依 據 。 (二 )由 於 溪 州 及 文 山 焚 化 廠 兩 廠 之 興 建 時 間 , 均 適 逢 環 保 署 推 展 「 台 灣 地 區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 焚 化 ) 廠 興 建 工 程 計 畫 」, 其 進 行 方 式 乃 屬 於 命 令 式 設 廠 方 式,因 此 本 研 究 結 果 較 難 推 展 到 後 期 以 市 場 式 設 廠 方 式 進 行 之 焚 化 廠 興 建 。 (三 )受 限 於 研 究 經 費 與 時 間,本 研 究 問 卷 發 放 並 非 親 自 或 透 過 專 業 訪 員 進 行 , 因 此 在 問 卷 填 答 效 度 上 較 難 控 管 。
第 四 節 名 詞 界 定
為 使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之 名 詞 意 義 明 確 , 茲 將 重 要 名 詞 加 以 界 定 如 下 : 一 、 垃 圾 焚 化 廠 (Incineration Plant) 焚 化 處 理 是 指 將 垃 圾 高 溫 燃 燒,使 其 大 部 分 轉 變 為 安 定 氣 體 及 少量 安 定 物 之 垃 圾 處 理 方 法,而 垃 圾 焚 化 廠 是 指 將 垃 圾 焚 化 處 理 所 需 之 整 體 設 施,包 括 計 量 設 備、貯 存 進 料 設 備、燃 燒 設 備、廢 氣 處 理 設 備 、 廢 熱 利 用 設 備 、 灰 渣 排 出 設 備 及 廢 水 處 理 設 備… 等 之 處 理 廠 ( 環 保 署 , 1985)。
二 、 鄰 避 (not in my backyard, NIMBY) 現 象
是 指 當 地 居 民 對 於 高 風 險 、 高 危 害 性 設 施 的 抗 爭 現 象 , 例 如 監 獄 、 垃 圾 場 、 焚 化 廠 及 核 能 發 電 廠 等 。 而「 鄰 避 現 象 」並 非 台 灣 所 獨 有,各 民 主 國 家,都 因 為 環 保 意 識 的 提 昇,或 者 利 害 關 係 的 權 衡 而 不 斷 地 發 生 。 三 、 鄰 避 設 施 是 指 會 產 生 負 外 部 效 果 以 致 令 人 感 到 厭 惡 的 設 施,再 國 外 一 般 稱 之 為 「 地 方 上 排 斥 的 土 地 使 用 」 (Locally-Unwanted-Land-Use , LULU ), 或 「 不 要 在 我 家 後 院 」 (Not-In-My-Back-Yard,NIMBY)的 設 施 。 (李 永 展 , 1996) 四 、 溝 通 吳 定 (1996)指 出 , 所 謂「 溝 通 」乃 是 共 同 、 共 通 的 意 思 , 它 是 人 與 人 之 間 相 互 交 互 意 見,進 而 改 變 他 人 行 為 的 先 決 條 件,更 是 謀 求 良 好 人 際 關 係、有 效 管 理 的 工 具。張 潤 書 (1989)則 視 溝 通 為「 兩 人 以 上 相 互 間 經 由 交 換 資 訊、觀 點、意 見 或 情 感,以 獲 得 共 同 的 了 解、信 任 與 行 動 的 過 程 」。 故 本 研 究 認 為 , 溝 通 不 但 是 一 個 動 態 過 程 , 更 是 一 種 技 術 與 方 法,在 此 一 過 程 當 中,雙 方 基 於 誠 信 原 則,獲 得 共 同 的 認 識 與 信 任 , 使 觀 念 思 想 產 生 共 識 , 進 而 採 取 一 致 的 行 動 。 五 、 回 饋 與 補 償 歷 年 來 環 保 抗 爭 活 動 裡,污 染 者 常 以 提 供 回 饋 基 金 或 補 償 金 做 為
結 束 紛 爭 的 方 法 , 故 有 必 要 針 對 此 兩 個 名 詞 做 一 界 定 : (一 )補 償 面 對 「 鄰 避 現 象 」, 補 償 是 最 早 使 用 來 解 決 設 場 問 題 的 方 式 , 也 是 其 中 最 普 遍 的 一 種。在 本 研 究 中 是 指 污 染 者 因 為 造 成 當 地 民 眾 的 損 失 而 加 以 補 償,與 回 饋 的 差 別 在 於 補 償 是 指「 受 損 補 償 」 (黃 德 秀,2001)。補 償 金 則 是 針 對 個 人 發 放,使 用 方 式 則 較 不 受 限 制 , 因 此 民 眾 認 為「 補 償 金 」的 方 式 較「 回 饋 金 」好 , 但 直 接 對 於 個 人 補 償 , 容 易 被 社 會 大 眾 指 責 有 出 賣 環 境 權 之 嫌 (葉 俊 榮 , 1992; 黃 德 秀 , 2002)。 (二 )回 饋 本 研 究 中 所 指 回 饋 是 指 外 部 成 本 內 部 化,因 受 到 利 益 而 回 報 的 意 思,故 與 回 饋 的 差 別 在 於 回 饋 是 指「 受 益 回 饋 」( 賴 宗 裕,1998; 黃 德 秀 , 2001)。 如 按 「 區 域 性 垃 圾 焚 化 廠 營 運 階 段 提 供 回 饋 金 要 點 」(環 保 署 , 1999)中 之 規 定 , 回 饋 金 的 應 用 項 目 如 有 關 環 境 衛 生 或 美 化 環 境 事 項、有 關 提 升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或 教 育 文 化 水 準 事 項、有 關 醫 療 保 健 事 項、有 關 環 境 監 測 鑑 定 事 項、有 關 公 共 設 施 之 興 設 及 管 理 維 護 事 項 等 都 是 針 對 社 區 整 體 , 使 用 限 制 較 多 。 六 、 認 知 及 態 度 (一 )認 知 Neisser(1967)認 為 認 知 本 身 是 一 個 體 外 在 受 外 在 某 事 物 所 傳 達 之 訊 息 刺 激 後,再 經 過 處 理 此 一 訊 息 的 內 在 連 續 過 程,所 得 到 對 此 一 事 物 的 認 識 與 看 法。鍾 聖 校 (1990)認 為 認 知 可 分 為 廣 義 與 狹 義 的 定 義 兩 種:狹 義 的 認 知 將 之 解 釋 為 認 識 或 知 道;而 廣 義 的 認 知 是 指 有 形 式 的 認 識 作 用,包 括 感 覺、知 覺、注 意、記 憶、推 論、想 像 、 預 期 、 計 劃 、 決 定 、 問 題 解 決 及 思 想 的 溝 通 等 。 (二 )態 度 在 1964 年 的 社 會 心 理 學 辭 典 中 , 引 用 阿 爾 波 (Allport,1935)的
詮 釋,視 態 度 為「 個 人 透 過 生 活 經 驗,對 一 件 事 物 或 情 況 所 產 生 的 心 理 準 備 , 以 及 行 動 傾 向 。 」簡 而 言 之 , 一 項 態 度 是 關 於 某 個 人 、 某 一 事 物,或 環 境 的 其 他 某 一 層 面 的 一 個 評 價 性 的 反 應,即 個 人 喜 歡 或 不 喜 歡 的 判 斷 。 張 華 葆(1986)指 出 態 度 包 含 三 種 向 度 , 即 個 人 的 認 知 經 驗 ( 信 念 )、 情 感 經 驗 ( 情 緒 )、 以 及 行 為 意 向 ( 選 擇 和 行 動 )。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由 於 焚 化 廠 抗 爭 其 源 頭 可 說 是 來 自 於 焚 化 廠 本 身 的「 鄰 避 」特 質 (not in my back-yard)。 不 要 在 我 家 後 院 設 置 的 想 法 使 焚 化 廠 遭 受 民 眾 排 斥 或 抗 爭,是 故,本 研 究 在 探 討 與 比 較 文 山 焚 化 廠 及 溪 州 焚 化 廠 兩 個 個 案 , 試 圖 了 解 其 設 置 過 程 中 居 民 對 焚 化 廠 的 態 度 、 支 持 /不 支 持 設 置 的 原 因、抗 爭 訴 求,以 及 政 府 及 民 眾 兩 者 間 之 認 知 差 距 是 如 何 影 響 到 溝 通 協 商 的 歷 程 與 最 後 的 結 果 等 。 本 章 在 第 一 節 的 部 分,試 圖 從 官 方 對 環 保 抗 爭 之 統 計 資 料 ― 公 害 糾 紛 白 書 (環 保 署,1993;環 保 署,2000)出 發,首 先 對 台 灣 的 環 保 抗 爭 進 行 總 體 檢,並 試 圖 了 解 環 保 抗 爭 的 歷 史 脈 絡 與 分 類;接 下 來 在 第 二 節 的 部 分 則 針 對 鄰 避 設 施 進 行 定 義 與 釐 清,以 便 了 解 影 響 鄰 避 設 施 支 持 或 抗 爭 的 成 因,並 進 一 步 探 討 相 關 研 究 中 哪 些 因 素 將 影 響 到 民 眾 對 鄰 避 設 施 (焚 化 廠 )的 態 度 與 行 動,在 第 三 節 的 部 分,則 針 對 具 有 鄰 避 設 施 產 生 抗 爭 問 題 的 一 些 理 論 性 的 解 釋,以 便 對 後 續 所 蒐 集 到 的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與 比 較 其 內 容。第 四 節 則 直 接 切 入 焚 化 廠 的 抗 爭 過 程 並 進 行 概 括 的 回 顧,最 後,則 將 焦 點 縮 小 切 入 本 研 究 範 圍 所 關 注 的 研 究 區 概 述 ; 第 六 節 則 針 對 個 案 研 究 的 方 法 論 進 行 討 論 。第 一 節 歷 年 來 環 保 抗 爭 之 回 顧
從 現 有 文 獻 的 記 載 來 分 析,台 灣 環 保 抗 爭 運 動 的 發 展,應 始 於 民 國 70 年 , 且 一 直 維 持 至 今 。 根 據 張 茂 桂 (1989)的 統 計 , 光 從 民 國 71 年 到 76 年 之 間,自 力 救 濟 事 件 一 共 就 發 生 了 1516 件,且 在 手 段 運 用 方 面 也 有 越 來 越 激 烈 的 趨 勢 , 如 高 雄 後 勁 居 民 反 對 中 油 公 司 興 建 五 輕、高 雄 林 園 與 大 社 居 民 對 石 化 工 業 區 的 抗 爭 行 動 (吳 宜 蓁、林 瑜 芬, 1994)等 ; 而 從 民 國 77 年 到 90 年 間 , 環 保 抗 爭 事 件 也 共 發 生 了 364 件。這 些 打 著 環 境 污 染、保 護 家 園 環 境 與 生 命 的 反 公 害 行 動,其 抗 爭 的 對 象 大 多 是 地 方 上 不 想 要 或 不 受 歡 迎 的 土 地 利 用 模 式 (Locally unwanted/Undesired land uses , LULU)或 鄰 避 設 施 , 諸 如 核 電 廠 、核 廢 料 貯 存 場 、 焚 化 爐 、 掩 埋 場 、 監 獄 、 工 業 區 、 火 力 發 電 廠…等 , 議 題 範 圍 係 以 地 方 性 的 環 境 污 染 議 題 為 主,參 加 環 保 抗 爭 運 動 的 人 士 則 以 小 範 圍 的 鄉 村 居 民 為 主,而 其 抗 爭 方 式 有「 暴 力 」型 的 圍 堵 與 示 威 遊 行 方 式,也 有「 和 平 」型 的 抗 爭 手 段 如 陳 情 與 民 間 調 處 等,其 轉 折 的 機 制 與 問 題 之 所 在 可 從 學 者 對 環 保 抗 爭 的 分 類 (環 保 署 , 2000; 丘 昌 泰,2001)得 到 一 些 蛛 絲 馬 跡。以 下 根 據 公 害 糾 紛 白 書 (環 保 署 , 1993;環 保 署,2000)的 統 計,從 民 國 77 年 迄 今,台 灣 的 環 保 抗 爭 可 以 從 以 下 幾 個 角 度 來 進 行 總 體 性 的 觀 察 與 分 類 : 一 、 依 抗 爭 時 間 來 分 類 以 抗 爭 發 生 時 間 (如 圖 2-1)而 論,台 灣 環 保 抗 爭 大 約 可 以 分 為 兩 個 波 段,民 國 七 十 七 到 八 十 年 為 環 保 抗 爭 的 高 峰 時 期,這 四 個 年 度 的 抗 爭 件 數 高 達 總 件 數 的 73.89%, 幾 乎 可 說 台 灣 環 保 抗 爭 運 動 都 集 中 在 這 個 時 期,其 中,又 以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是 顛 峰 時 期,所 發 生 的 重 大 環 保 抗 爭 事 件 達 120 件,其 原 因 與 當 時 宣 佈 解 嚴、開 始 邁 向 民 主 社 會 有 密 切 關 係,這 一 階 段 的 抗 爭 訴 求 是 以 民 眾 爭 取 財 產 權 免 於 受 到 污 染 損 害 的 現 實 反 應 為 主 (環 保 署 , 2000)。 圖 2-1 歷年環保抗爭件數趨勢圖 從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以 後 則 有 逐 年 下 滑 的 趨 勢 (圖 2-1),這 和 公 害 糾 紛 法 的 確 立 時 間 有 不 謀 而 合 之 處,然 而 整 體 環 保 抗 爭 件 數 的 下 降 並 不 表 示 焚 化 廠 抗 爭 的 問 題 已 經 獲 得 徹 底 的 解 決 (丘 昌 泰 , 2001), 相 反 120 45 62 42 24 22 12 11 9 6 11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年 件 數
的 , 自 民 國 80 年 起 由 於 一 系 列 焚 化 政 策 之 擬 定 , 使 得 81 年 到 87 年 間 有 關 垃 圾 處 理 方 面 之 抗 爭 件 數 比 例 增 加 至 35%。 二 、 依 抗 爭 所 在 地 來 分 類 以 環 保 抗 爭 案 件 發 生 地 點 而 言,發 生 次 數 最 為 頻 繁 的 前 四 名 包 括 高 雄 縣 、 台 北 縣 、 桃 園 縣 及 高 雄 市 , 共 佔 了 51.09%, 而 台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則 各 佔 5.49%及 2.75%, 。 表 2-1 環保抗爭之發生地點(行政院環保署,1993;行政院環保署,2000) 縣市 件數 佔總件數百分比 排名 高雄縣 71 19.51% 1 台北縣 48 13.19% 2 桃園縣 40 10.99% 3 高雄市 30 8.24% 4 台中縣 20 5.49% 6 彰化縣 10 2.75% 11 其他 145 39.84% 合計 364 100.00% 三 、 依 污 染 類 別 來 分 類 以 環 保 抗 爭 中 所 對 抗 的 污 染 類 別 當 中,其 中 以 水 污 染 所 佔 的 比 例 最 高 , 佔 總 件 數 之 27.75%, 空 氣 污 染 為 其 次 , 佔 總 件 數 之 24.73%, 廢 棄 物 污 染 也 佔 總 件 數 之 10.44%。 (表 2-2) 表 2-2 環保抗爭之污染類別(行政院環保署,1993;行政院環保署,2000) 污染類別 件數 佔總件數之百分比 水污染 101 27.75% 空氣污染 90 24.73% 廢棄物污染 38 10.44% 全部件數 364 100.00% 四 、 依 抗 爭 產 業 來 分 類 就 環 保 抗 爭 中 之 產 業 類 別 而 言,垃 圾 處 理 所 佔 比 例 最 高,佔 總 件 數 之 21.43%, 包 括 垃 圾 焚 化 廠 與 掩 埋 場 的 興 建 ; 其 次 是 石 化 業 與 化 工 業 , 此 三 項 產 業 佔 全 部 抗 爭 產 業 的 57.14%(如 表 2-3)。
表 2-3 環保抗爭之產業類別(行政院環保署,1993;行政院環保署,2000) 抗爭產業類別 件數 佔總件數之百分比 垃圾處理 78 21.43% 石化業 68 18.68% 化工業 62 17.03% 電力工業 31 8.52% 其他 125 34.34% 總數 364 100.00% 五 、 依 抗 爭 之 企 業 類 別 來 分 類 就 環 保 抗 爭 之 企 業 類 別 來 看,以 民 營 企 業 被 抗 爭 之 件 數 與 比 例 是 最 高 的,其 次 才 是 公 營 事 業 與 政 府 機 關,如 果 我 們 將 公 營 事 業 與 政 府 機 關 視 為「 公 部 門 」,則「 公 部 門 」所 佔 比 例 約 三 成 八 左 右 (如 表 2-4)。 表 2-4 環保抗爭之企業類別(行政院環保署,1993;行政院環保署,2000) 企業型態 件數 佔總件數百分比 民營企業 128 35.16% 公營事業 98 26.92% 政府機關 43 11.81% 其 他 95 26.10% 總件數 364 100.00% 六 、 依 設 廠 抗 爭 比 例 來 分 類 環 保 抗 爭 之 原 因 當 中,基 於 設 廠、擴 廠 或 遷 廠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亦 佔 相 當 之 抗 爭 比 例,根 據 公 害 糾 紛 處 理 白 書 (環 保 署,2000)的 調 查,設 廠 糾 紛 所 佔 比 例 高 達 20%(表 2-5), 此 類 糾 紛 的 產 生 主 要 是 發 生 在 那 些 被 民 眾 認 定 為 具 有 潛 在 污 染 性 、 高 危 險 性 或 令 人 厭 惡 的 工 廠 或 產 業 , 此 類 不 受 當 地 歡 迎 的 設 施 引 發 當 地 居 民 之 「 鄰 避 情 節 」, 並 進 而 使 當 地 居 民 採 取 環 保 抗 爭 之 行 動 。 因 此,工 廠 設 廠 位 置 相 當 重 要,設 廠 過 程 中 必 須 充 分 與 民 眾 做 好 溝 通 工 作,方 可 避 免 無 謂 的 困 擾。丘 昌 泰 (2001)研 究 指 出 設 廠 必 須 考 慮 之 因 素 甚 多 , 如 氣 象 、 水 文 、 空 氣 品 質 、 綠 帶 等 自 然 環 境 因 素 , 土
地 利 用、經 濟 活 動、人 口 密 度 等 社 經 因 素,甚 至 社 區 反 應、文 化 資 源 等 人 文 因 素,皆 應 考 慮 在 內,唯 有 從 不 同 角 度 進 行 考 量,才 能 消 除 民 眾 對 於 鄰 避 設 施 的 疑 懼 。 表 2-5 設廠或非設廠所產生之環保抗爭件數(行政院環保署,1993;行政院環保署,2000) 抗爭結構 件數 佔總件數之百分比 設廠糾紛 72 19.78% 非設廠糾紛 262 71.98% 其他 30 8.24% 合計 364 100.00% 七 、 依 訴 求 內 容 來 分 類 以 環 保 抗 爭 的 訴 求 內 容 來 看,幾 乎 已 超 過 三 成 民 眾 是 要 求 賠 償 或 補 償,這 些 民 眾 採 取 抗 爭 的 目 的 均 與 要 求 回 饋 有 關,共 計 112 件;其 次 是 改 善 污 染 , 共 計 92 件 , 佔 總 件 數 之 25.82%; 再 其 次 是 反 對 設 廠 佔 15.11%; 要 求 遷 廠 者 也 佔 9.89%(表 2-6)。 表 2-6 環保抗爭之訴求內容(行政院環保署,1993;行政院環保署,2000) 訴求內容 件數 佔總件數百分比 賠(補)償 112 30.77% 改善污染 94 25.82% 反對設廠 55 15.11% 要求遷廠 36 9.89% 其他 67 18.41% 合計 364 100.00% 八 、 依 受 害 型 態 來 分 類 從 受 害 型 態 來 看,其 抗 爭 目 的 是 在 於 獲 得 補 償 或 賠 償 其 經 濟 損 失 者 比 例 最 高,佔 26.92%;其 次 是 為「 人 體 健 康 」而 抗 爭 者 佔 26.10%; 再 其 次 為 「 生 態 失 衡 」 佔 7.97%(表 2-7)。 九 、 依 抗 爭 者 身 分 來 分 類 以 抗 爭 者 身 分 而 言 , 多 數 是 以 「 居 民 」 身 分 表 達 抗 議 行 動 , 佔 84.89%, 而 環 保 團 體 與 地 方 政 府 擔 任 抗 議 者 角 色 者 則 佔 少 數 (如 表 2-8),至 於 這 些 抗 議 者 是 否 有 組 織 ? 組 織 化 程 度 的 高 低 足 以 影 響 環 保
抗 爭 解 決 之 難 易,丘 昌 泰 (2001)的 研 究 發 現,台 灣 環 保 抗 爭 中 至 少 有 四 分 之 一 的 抗 議 行 動 是 組 織 化 的 , 值 得 環 保 抗 爭 處 理 單 位 省 思 (表 2-9)。 表 2-7 環保抗爭之受害型態(行政院環保署,1993;行政院環保署,2000) 受害型態 件數 佔總件數之百分比 經濟損失 98 26.92% 人體健康 95 26.10% 生態失衡 29 7.97% 其他 142 39.01% 合計 364 100.00% 表 2-8 環 保 抗 爭 者 身 分 (行政院環 保 署,1993;行政院環 保 署,2000) 抗爭者身分 件數 佔總件數比例 居民 309 84.89% 環保團體 17 4.67% 地方政府 15 4.12% 其他 23 6.32% 合計 364 100.00% 表 2-9 抗爭者組織化程度(行政院環保署,1993;行政院環保署,2000) 組織化 件數 佔總件數比例 有 92 25.27% 無 234 64.29% 不明 38 10.44% 合計 364 100.00% 十 、 依 抗 爭 手 段 來 分 類 以 民 眾 面 對 公 害 糾 紛 時 所 採 取 的 手 段 而 言,「 陳 情 」佔 33%,「 圍 堵 」 佔 35.4%, 此 兩 種 手 段 是 最 經 常 被 使 用 者 。 而 較 溫 和 的 抗 爭 手 段 如 「 陳 情 」 及 「 民 間 調 處 」 兩 者 其 所 佔 比 例 合 計 57.7%, 而 較 激 烈 的 抗 爭 手 段 如 「 圍 堵 」 和 「 示 威 遊 行 」 此 二 者 所 佔 比 例 合 計 為 42.3%, 值 得 令 人 注 意 (如 表 2-10)。 根 據 環 保 署 (2003)的 分 析,公 害 污 染 所 造 成 的 紛 爭 與 反 彈,往 往 導 因 於 土 地 使 用 關 係 的 衝 突,包 括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不 當、客 觀 污 染 事 實
的 存 在、主 觀 污 染 受 害 意 識 的 產 生、瞬 發 性 污 染 物 之 排 放 以 及 長 期 性 污 染 的 求 償 等 , 以 下 分 述 如 下 : 表 2-10 依抗爭手段來分類(行政院環保署,1993;行政院環保署,2000) 抗爭手段 件數 佔總件數比例 陳情 120 33.0% 民間調處 90 24.7% 圍堵 129 35.4% 示威遊行 25 6.9% (一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不 當 檢 討 歷 年 來 發 生 之 案 例 發 現,土 地 使 用 問 題,概 可 分 為 兩 類 , 其 一 為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計 畫 錯 誤 或 不 當,導 致 糾 紛 發 生 難 以 避 免,其 二 為 在 長 期 污 染 後,廠 方 或 民 眾 要 求 變 更 土 地 使 用 地 目,因 此 在 編 訂 各 種 用 地,實 施 管 制 與 分 區 使 用 土 地 之 落 實,有 賴 各 相 關 機 關 間 之 協 調 配 合 。 (二 )客 觀 污 染 事 實 的 存 在 公 害 糾 紛 事 件 的 起 源 常 有 明 確 可 辨 識 的 污 染 事 實,包 括 噪 音 、 廢 氣、廢 水、垃 圾 等 污 染 源,這 些 客 觀 污 染 事 實 的 存 在,透 過 視 覺 、 聽 覺 及 嗅 覺 等 感 官 反 應 成 為 民 眾 感 受 到 的 受 害 事 實 。 (三 )主 觀 污 染 受 害 意 識 的 產 生 此 種 受 害 意 識,有 些 是 因 為 親 身 經 驗,例 如 在 許 多 垃 圾 污 染 的 糾 紛 中,常 因 垃 圾 場 所 發 出 的 惡 臭 即 成 群 的 蒼 蠅,使 當 地 居 民 難 以 忍 受 , 日 積 月 累 下 , 居 民 乃 產 生 「 污 染 受 害 意 識 」, 故 一 旦 有 新 廠 建 立 , 則 堅 決 反 對 到 底 。 (四 )瞬 發 性 污 染 物 之 排 放 有 些 案 例 顯 示,儘 管 大 型 工 廠 之 污 染 防 治 設 備 完 善,但 若 偶 發 因 維 修 保 養 不 當 所 導 致 之 瞬 發 性 污 染 排 放,造 成 工 安 意 外 事 件,如 擴 散 至 廠 區 外 , 引 起 居 民 抗 爭 。 (五 )長 期 性 污 染 之 求 償
因 長 期 性、累 積 性 之 破 壞 生 產 環 境 所 致 之 損 害,較 難 覓 得 可 歸 責 之 公 害 源 求 償,再 污 染 查 證 方 面 亦 頗 困 難,例 如 台 南 二 仁 溪 綠 牡 蠣 事 件 等,此 一 情 形,易 造 成 民 眾 誤 認 為 公 權 力 不 彰,而 導 致 抗 爭 事 件 之 發 生 。 丘 昌 泰 (1998)的 研 究 亦 指 出,民 眾 對 於 此 類 設 施 之 設 置 易 造 成 抗 爭 事 件 , 其 成 因 幾 乎 多 來 自 於 鄰 避 (not-in-my-backyard, NIMBY)情 節 的 糾 葛 , 而 造 成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與 執 行 上 相 當 難 以 突 破 的 瓶 頸 。 葉 名 森 (2001)在 其 研 究 環 境 正 義 與 焚 化 廠 選 址 的 研 究 當 中 也 指 出,會 激 發 民 眾 不 滿 設 施 設 立,形 成 環 境 不 正 義 問 題 開 始 以 及 環 保 抗 爭 行 動 之 產 生,應 與 具 備 鄰 避 效 果 之 設 施 有 關,而 鄰 避 設 施 之 所 以 會 令 人 嫌 惡 的 原 因 及 其 影 響 , 將 於 下 一 節 進 行 討 論 與 釐 清 。 由 上 所 述,我 們 了 解 到 歷 年 來 所 發 生 的 環 保 抗 爭,並 不 因 公 害 糾 紛 法 及 環 評 法 的 實 施 而 消 弭 , 相 反 的 , 無 論 是 在 以 工 商 為 主 的 都 會 區,或 是 以 農 業 為 主 的 縣 市,人 們 的 抗 爭 對 象 絕 大 部 分 還 是 針 對 鄰 避 設 施 而 來 , 故 本 研 究 有 必 要 針 對 鄰 避 設 施 及 其 成 因 進 行 探 討 。
第 二 節 鄰 避 現 象
「 鄰 避 現 象 」 是 指 當 地 民 眾 對 於 高 風 險 、 危 害 性 設 施 的 抗 爭 現 象 , 如 監 獄 、 垃 圾 掩 埋 場 、 焚 化 廠 、 SARS 專 屬 醫 院 、 核 電 廠 等 。 以 國 內 的 例 子 而 言,從 民 國 76 年 至 87 年 垃 圾 掩 埋 場 及 焚 化 廠 抗 爭 事 件 就 有 78 件 , 而 其 他 針 對 中 油 、 台 電 及 其 他 污 染 性 工 業 設 施 等 之 設 場 糾 紛 更 是 不 勝 凡 舉 (環 保 署 , 1994; 環 保 署 2000), 這 些 因 不 受 到 民 眾 支 持 的 設 施 設 置 而 導 致 抗 爭 的 現 象 隨 處 可 見。因 此 在 討 論 文 山 及 溪 州 個 案 之 前,有 必 要 先 針 對 鄰 避 現 象 的 定 義 和 影 響 鄰 避 設 施 設 置 成 功 與 否 的 因 素 進 行 討 論 , 以 下 分 別 述 之 : 一 、「 鄰 避 現 象 」 的 定 義 「 鄰 避 」往 往 被 視 為 是 個 人 或 社 區 反 對 某 種 設 施 或 土 地 使 用 如 核電 廠 、 核 廢 料 貯 存 場 、 焚 化 爐 、 掩 埋 場 、 監 獄…等 ,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態 度,而 此 類 設 施 就 被 稱 之 為 鄰 避 設 施。鄰 避 設 施 之 所 以 常 遭 到 反 對 的 原 因 無 非 是 其 產 生 的 利 益 是 由 社 會 全 體 所 共 享,但 所 產 生 的 外 部 成 本 卻 全 部 由 當 地 民 眾 所 承 受,換 言 之,無 非 是 因 為 這 類 型 設 施 犧 牲 了 當 地 居 民 的 權 利 與 福 祉 而 成 就 大 眾 福 利 的 做 法,而 被 居 民 視 為 不 公 平 與 不 正 義 (李 永 展 , 2000; 葉 名 森 , 2001) , 在 這 種 居 民 未 必 蒙 其 利 , 卻 必 先 蒙 受 其 害 的 情 況 下,當 地 強 烈 反 對 及 排 擠 此 種 設 施 的 行 為 是 可 以 預 見 的 (葉 名 森 , 2001; 李 永 展 、 何 紀 芳 1999; 李 永 展 , 1998; 黃 仲 毅 , 1998; 李 永 展 、 翁 久 惠 , 1995 )。 由 於 其 可 能 對 人 們 的 生 活 環 境、生 命 財 產、居 民 健 康、地 方 發 展 造 成 威 脅 或 有 一 定 的 風 險,以 致 於 居 民 希 望「 不 要 在 我 家 後 院 」設 置, 進 而 產 生 自 力 救 濟 或 抗 爭 行 動 (黃 德 秀 , 2001; 葉 名 森 , 2001; 李 永 展 , 2000; 李 永 展 、 何 紀 芳 1999; 李 永 展 , 1998; 黃 仲 毅 , 1998; 李 永 展 、 翁 久 惠 , 1995)。 鄰 避 (NIMBY)的 概 念 是 由 O’Hare(1977)首 次 提 出 , 隨 後 即 引 發 熱 烈 討 論 , 並 產 生 LULU(locally unwanted land uses) 、 BIYBYTIM (better in your backyard than in mine)、BANANA(build absolutely nothing at all near anybody)、 NIMTOF(not in my term of office) 等 名 詞,其 所 代 表 之 現 象,均 指 對 具 有 不 受 歡 迎 特 質 的 計 劃 與 設 施 興 建 時 , 將 面 臨 當 地 民 眾 抗 爭 的 現 象 , 這 些 設 施 統 稱 為 鄰 避 設 施 (見 表 2-11)。
表 2-11 鄰避現象各類名稱整理表(Lesbirel,1998)
英文簡寫 英文內容 中文內容
NIMBY Not in my backyard 莫在我家後院 LULU Locally unwanted/Undesired land
uses 地方上不想要或不受歡迎的土地利用模式
BIYBYTIM Better in your backyard than in
mine 在別人家的後院勝於在我家後院
BANANA Build absolutely nothing at all
near anybody 別建任何建築在任何人附近 NIMTOF Not in my term of office 莫在我任期
O’Hare(1977)指 出 , 鄰 避 的 概 念 最 早 是 由 設 置 問 題 (siting problem)而 來 , 在 1970 年 代 初 期 由 於 當 時 焚 化 爐 、 核 電 廠 及 監 獄 等 設 施 面 臨 設 廠 的 難 題 , 廠 址 一 公 佈 便 引 起 民 眾 抗 爭 與 反 彈 , 以 致 難 以 建 廠 , O’Hare(1977)表 示 這 些 設 施 永 遠 沒 有 適 合 的 廠 址 , 即 使 這 些 設 施 都 是 大 家 所 需 要 的 , 也 因 此 這 在 設 場 抗 爭 的 過 程 裡 , 最 後 即 變 成 為 零 和 賽 局 (zero-sum game),我 們 將 於 第 三 節 裡 進 行 討 論 。 鄰 避 現 象 的 構 成 可 分 為 鄰 避 設 施 、 整 體 社 會 和 地 方 民 眾 三 部 份 (見 圖 2-2), 由 於 受 惠 者 為 整 體 社 會 , 因 此 鄰 避 設 施 如 焚 化 廠 的 興 建 其 所 帶 來 的 效 用 是 遠 大 於 地 方 民 眾 所 承 受 的 成 本 , 故 有 興 建 的 必 要 性,如 何 調 節 民 眾 的 感 受,使 其 被 犧 牲 或 不 公 義 的 感 受 能 降 至 最 低 將 是 解 決 鄰 避 設 施 的 關 鍵 (李 永 展 , 1996 )。 根 據 李 永 展、翁 久 惠 (1995)的 研 究 指 出,鄰 避 設 施 具 有 以 下 幾 個 特 性 : (一 )鄰 避 設 施 所 產 生 的 效 益 為 全 體 社 會 所 共 享,但 負 外 部 效 果 卻 由 設 施 附 近 的 居 民 來 承 擔 。 (二 )居 民 對 鄰 避 設 施 之 認 知 與 接 受 程 度,受 到 居 住 地 點 與 此 類 設 施 距 離 遠 近 的 影 響,一 般 而 言,距 離 愈 近,住 戶 接 受 的 程 度 就 越 低 , 反 之 , 則 越 高 。 (三 )對 具 有 污 染 性 鄰 避 設 施 如 能 妥 善 管 理 , 發 生 意 外 的 機 率 相 當 低 , 但 若 不 幸 發 生 事 故 , 則 後 果 非 常 嚴 重 。 (四 )鄰 避 設 施 之 興 建,不 但 涉 及 專 業 科 技 知 識,而 且 關 係 社 會 大 眾 的 福 祉。專 業 科 技 知 識 牽 涉 學 理 與 專 門 知 識;然 而 公 共 決 策 卻 其他地區之居民 當地居民 鄰避設施 圖2-2 鄰避現象概念圖
涉 及 社 會 大 眾 的 價 值 判 斷。專 家 的 意 見 與 社 會 大 眾 的 價 值 判 斷 往 往 存 在 著 某 些 差 距,決 策 單 位 如 果 忽 視 這 些 觀 念 上 的 衝 突 , 則 難 免 產 生 民 眾 抗 爭 事 件 。 丘 昌 泰 (2001)指 出,台 灣 環 保 抗 爭 運 動 的 基 礎 在 於 鄰 避 情 節,而 此 種 鄰 避 效 應 使 得 公 共 建 設 興 建 計 畫 受 到 民 眾 的 挑 戰,也 造 成 了 民 眾 與 政 府 單 位 之 間 的 緊 張 關 係,他 同 時 指 出 台 灣 環 保 抗 爭 的 瓶 頸 在 於 環 保 回 饋 問 題、信 任 差 距 問 題 與 黑 道 白 道 介 入 等 三 項 問 題,如 要 解 決 台 灣 環 保 抗 爭 的 問 題,就 須 從 社 區 營 造 運 動 做 起,建 立 社 區 參 與 制 度 、 建 立「 迷 你 新 加 坡 社 區 」造 鎮 計 畫、加 強 政 策 行 銷 與 政 策 對 話 的 能 力、 以 及 制 定 知 的 權 利 法 案 等 四 項 策 略,方 有 可 能 終 結 鄰 避 現 象 所 帶 來 的 抗 爭 與 敵 對 。 二 、 影 響 居 民 支 持 鄰 避 設 施 設 置 之 因 素 由 於 鄰 避 設 施 之 設 置 易 遭 受 民 眾 抗 爭,而 設 法 解 決 問 題 之 設 廠 者 其 處 理 成 效 卻 不 彰。蕭 代 基 (1996)指 出,對 地 區 居 民 而 言,環 保 抗 爭 是 一 種 有 利 無 害 的 舉 動,若 因 抗 爭 成 功,領 導 者 不 但 可 累 積 個 人 政 治 或 經 濟 籌 碼,而 地 方 民 眾 亦 可 獲 得 補 償 或 較 低 的 污 染 影 響;反 之,一 旦 抗 爭 失 敗,只 是 與 現 況 相 同 而 已,因 此 居 民 當 然 會 針 對 鄰 避 設 施 發 動 抗 爭 。 而 Easterling(1992)則 認 為 鄰 避 現 象 是 反 對 者 純 粹 的 自 私 與 短 視 所 導 致,他 們 只 為 自 身 利 益 著 想,故 只 要 補 償 民 眾 的 損 失 後 , 民 眾 就 會 贊 成 設 施 之 設 置,但 事 實 證 明 並 非 如 此。Linnerooth (1999) 即 質 疑 此 現 象 並 非 純 粹 的 鄰 避 主 義 (nimbyism),應 深 究 現 象 背 後 所 隱 含 的 意 義 以 及 其 他 因 素 的 影 響 。 是 故 , 本 研 究 蒐 集 國 內 外 文 獻 中 有 關 影 響 鄰 避 設 施 支 持 /抗 爭 的 因 素 , 整 理 如 表 2-12 並 進 行 分 項 敘 述 : (一 )回 饋 與 補 償 : 「 回 饋 」(feedback)一 詞 廣 泛 運 用 在 各 法 令 規 範 當 中,如「 台 北 市 垃 圾 焚 化 廠 回 饋 地 方 實 施 辦 法 」、「 八 里 污 水 處 理 廠 敦 親 睦 鄰 回 饋 地 方 實 施 要 點 」、「 高 雄 市 廢 棄 物 處 理 廠 回 饋 辦 法 」、「 區 域 性 垃 圾
表 2-12 國內外有關鄰避設施支持或抗爭之因素整理表(本研究整理) 鄰避 因素 相關 研究 回 饋 與 補 償 風 險 認 知 設 場 選 址 方 式 信 任 度 公 平 性 公 民 責 任 心 設 施 本 身 需 求 度 社 會 壓 力 訊 息 流 通 個 人 因 素 其他 丘昌泰 (1996;1998;2001) ◎ ◎ ◎ ◎ ◎ ◎ ◎ ◎ 政治 李永展(1998) ◎ ◎ ◎ ◎ ◎ ◎ 李永展、何紀芳(1999) ◎ 民眾 參與 ◎ ◎ 李國雄、馮國豪(2001) ◎ ◎ 加強 溝通 對話 ◎ 洪鴻智(2000) ◎ 徐世榮(1995) ◎ 湯京平(1999) ◎ 黃德秀(2002) ◎ ◎ ◎ ◎ ◎ ◎ ◎ 收入 葉名森(2001) ◎ ◎ ◎ ◎ ◎ ◎ ◎ ◎ ◎ 葉俊榮(1992) ◎ ◎ ◎ ◎ 劉欽蓮(2002) ◎ ◎ ◎ 性別 距離 遠近 蕭代基(1996) ◎ ◎ ◎ ◎ ◎ ◎ 政治 蕭新煌(1999) ◎ ◎ ◎ ◎ ◎ 蘇瑞祥(1997) ◎ ◎ ◎ ◎ ◎ ◎ ◎ ◎ 政治 吳焜裕(2001) ◎ ◎ ◎ 被迫 承擔 ◎ 距離 遠近 Edelstein(1988) ◎ ◎ ◎ ◎ ◎
Frey & Oberholzer-Gee (1996;1997) ◎ ◎ ◎ ◎ Ibitayo & Pihawka(1999) ◎ Jenkins & Kunreuther(1999) ◎ ◎ ◎ ◎ ◎ Lesbirel(1998) ◎ ◎ ◎ Linnerooth-Bayer (1999) ◎ ◎ ◎ ◎ ◎ Morell(1984) ◎ ◎ ◎ ◎ ◎ O’hare(1983) ◎ ◎ ◎ ◎
焚 化 廠 營 運 階 段 提 供 回 饋 金 要 點 」、「 申 請 補 助 興 建 垃 圾 焚 化 廠 回 饋 設 施 經 費 作 業 規 定 」…等,但 在 各 法 令 中 並 無 明 確 對 回 饋 一 詞 作 定 義,然 歷 年 來 環 保 抗 爭 活 動 裡,污 染 者 常 以 提 供 回 饋 基 金 或 補 償 金 做 為 結 束 紛 爭 的 方 法,故 實 有 必 要 針 對「 回 饋 」與「 補 償 」做 定 義 , 以 釐 清 其 間 差 異 。 「 回 饋 」 首 次 出 現 於 環 境 糾 紛 上 , 是 在 民 國 79 年 2 月 「 中 油 後 勁 設 廠 糾 紛 」的 15 億 回 饋 基 金 (葉 俊 榮 , 1992; 環 保 署 , 1994; 徐 世 榮 , 1995; 黃 德 秀 , 2002; 丘 昌 泰 , 2001), 當 時 被 各 界 指 責 出 賣 「 環 境 權 」, 使 得 環 保 署 不 得 不 出 面 聲 稱 此 解 決 方 式 為 特 殊 案 例 。 然 而 , 在 此 之 前 亦 有 類 似 的 事 件 的 事 件 發 生 , 如 民 國 77 年 的 「 中 油 林 園 事 件 」,就 以 發 放 13 億「 補 償 金 」解 決,自 此 以 後,「 補 償 」 與 「 回 饋 」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就 越 形 模 糊 。 回 饋 的 初 始 定 義 是 「 以 某 種 行 動 或 物 品 返 回 對 方 」, 但 後 來 逐 漸 衍 生 為「 要 求 受 利 得 還 收 於 社 會 」(張 效 通,1999)。回 饋 是 表 示 外 部 成 本 內 部 化,因 受 到 利 益 而 回 報 的 意 思,換 言 之,回 饋 是 指 污 染 者 受 當 地 居 民 的 利 益 後,而 回 報 於 該 地 區 的 居 民。而 補 償 的 原 義 可 從 憲 法 第 十 五 條「 關 於 人 民 財 產 權 應 與 保 障 之 意 旨 下,國 家 所 行 使 土 地 徵 收 之 公 權 力,並 應 給 予 補 償 」及 民 法 第 816 條「 因 喪 失 權 利 而 受 損 害 者,得 依 關 於 不 當 得 利 之 規 定,請 求 賠 償 金 」,換 言 之 , 補 償 是 指 污 染 者 因 為 造 成 當 地 民 眾 的 損 失 而 加 以 補 償,兩 者 的 差 別 在 於 補 償 是 指 受 損 補 償 , 而 回 饋 是 指 受 益 回 饋 (黃 德 秀 , 2002)。 「 回 饋 金 」與「 補 償 金 」的 使 用 方 式 亦 有 不 同 的 規 定,例 如「 區 域 性 垃 圾 焚 化 廠 營 運 階 段 提 供 回 饋 金 要 點 」(環 保 署,1999)中 即 規 定 回 饋 金 的 應 用 是 針 對 社 區 整 體,使 用 之 用 途 上 有 諸 多 限 制;反 觀 補 償 金 則 是 針 對 個 人 發 放,使 用 方 式 則 較 不 受 限 制,因 此 民 眾 認 為 「 補 償 金 」的 方 式 較「 回 饋 金 」好 , 但 直 接 對 於 個 人 補 償 , 容 易 被 社 會 大 眾 指 責 有 出 賣 環 境 權 之 嫌 (葉 俊 榮 , 1992;黃 德 秀 , 2002)。 儘 管 如 此,補 償 與 回 饋 仍 是 最 為 有 效 的 解 決 抗 爭 問 題 的 方 式 ,
提 供 適 當 的 補 償 誘 因 策 略 (compensative incentives)能 提 高 居 民 的 接 受 度 , 降 低 抗 爭 的 機 會 與 增 加 設 置 的 成 功 機 率
(Kunreuther,Fitzgerald and Aarts,1993)。 蕭 代 基 (1997)指 出 , 回 饋 是 是 一 種 處 理 抗 爭 之 政 策 性 工 具,回 饋 措 施 是 開 發 者 提 供 受 鄰 避 設 施 負 面 影 響 的 社 區 一 些 利 益 共 享 的 措 施,以 抵 銷 他 們 的 負 面 影 響。李 國 雄、馮 國 豪 (2001)也 指 出,回 饋 制 度 之 法 制 化 與 合 理 的 補 償 辦 法 將 有 助 於 改 善 我 國 鄰 避 設 施 糾 紛 之 解 決。但 並 非 所 有 的 鄰 避 設 施 其 周 圍 民 眾 對 其 支 持 度 都 會 隨 著 補 償 金 的 提 高 而 有 所 提 昇,有 幾 種 案 例 是 例 外,高 放 射 性 廢 料 處 置 場、高 放 射 性 廢 料 暫 存 場、低 放 射 性 廢 料 處 置 場…等,甚 至 會 引 起 激 烈 的 抗 爭 行 動,如 台 灣 蘭 嶼 達 悟 族 人 寧 可 不 要 補 償 金 與 回 饋 金,也 要 核 廢 料 儲 存 場 遷 出 蘭 嶼 。 (二 ) 設 施 的 風 險 設 施 本 身 所 具 有 的 風 險 會 影 響 到 鄰 避 現 象,設 施 風 險 越 高,民 眾 越 排 斥,鄰 避 現 象 也 就 越 嚴 重 (Morell,1984)。鄰 避 設 施 所 帶 來 的 環 境 風 險 指 的 是 具 機 率 性 的 危 險 或 災 害 事 件 , 也 就 是 生 命 、 健 康、財 產 損 失 發 生 的 不 確 定 性。隨 著 科 技 的 日 新 月 異,鄰 避 設 施 有 越 來 越「 高 科 技 化 」的 趨 勢,但 這 並 不 代 表 其 經 營 管 理 可 達 百 分 之 百 的「 零 風 險 」, 相 反 的 , 民 眾 對 於「 高 科 技 =高 風 險 」的 認 知 也 造 成 鄰 避 情 節 的 嚴 重 化 (顧 忠 華 , 1994; 李 永 展 、 何 紀 芳 , 1999)。 Edelstein(1988)的 研 究 則 指 出 , 鄰 避 情 節 即 是 鄰 避 設 施 附 近 居 民 將 風 險 發 生 的「 受 害 經 驗 」經 由 資 訊 傳 播 所 遺 留 下 來 的 產 物 。 吳 焜 裕 (2001)的 研 究 指 出,鄰 避 設 施 如 焚 化 廠 之 抗 爭 事 件 如 僅 視 為 民 眾 非 理 性 的 反 應,則 過 於 簡 化,抗 爭 原 因 之 一 乃 民 眾 對 焚 化 爐 之 風 險 認 知 差 異 所 致,凡 讓 民 眾 感 受 到 財 產 損 失 越 大、潛 在 死 亡 風 險 越 大、影 響 風 險 越 大、傷 害 速 度 越 快、損 害 機 率 越 高、自 願 性 越 低 、 可 控 制 性 越 低 與 風 險 利 益 分 配 越 不 公 平 者,鄰 避 效 應 就 越 大、抗 爭 的 情 形 也 越 嚴 重。李 永 展、何 紀 芳 (1999)的 研 究 指 出,民 眾 對 於 鄰 避 設 施 的 接 受 度 與 設 施 的「 認 知 風 險 」大 小 相 關,且 風 險 認 知 上 越 危 險 的 設 施 , 民 眾 的 接 受 度 越 低 , 且 越 容 易 引 起 民 眾 的 抗 爭 。
民 眾 對 於 不 同 的 設 施 有 不 同 的 風 險 認 知,補 償 與 回 饋 的 效 果 亦 會 受 到 影 響 , 高 風 險 則 補 償 回 饋 效 果 差 、 反 之 則 效 果 佳 (黃 德 秀 , 2001)。 Kunreuther and Easterling(1996)指 出 焚 化 爐 、 掩 埋 場 等 民 眾 風 險 認 知 上 較 安 全 的 設 施,補 償 與 回 饋 的 措 施 將 有 利 於 提 升 設 廠 的 支 持 度;而 核 電 廠 及 放 射 性 廢 料 處 理 場 是 屬 於 風 險 認 知 上 較 危 險 且 影 響 下 一 世 代 者 , 補 償 與 回 饋 的 效 率 較 差 , 甚 至 越 補 償 或 回 饋 , 支 持 率 反 而 越 低 。 劉 欽 蓮 (2002)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從 背 景 資 料 來 比 較 發 現 性 別 對 風 險 的 認 知 有 差 異,女 性 對 風 險 的 判 斷 比 男 性 較 高。對 於 焚 化 爐 , 大 部 分 民 眾 都 表 示 贊 成 興 建,而 政 府、專 家、環 保 團 體 與 新 聞 媒 體 所 提 出 的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則 發 現,居 住 在 5 公 里 內 的 居 民 多 持 不 信 任 態 度。焚 化 爐 附 近 居 民 可 接 受 焚 化 爐 的 距 離 為 132.8 公 里,顯 示 出 居 民 對 於 科 技 設 備 的 鄰 避 效 應 。 洪 鴻 智 (2000)指 出 具 有 環 境 風 險 的 設 施 常 成 為 鄰 避 設 施,因 此 在 面 對 此 類 型 設 施 之 抗 爭 行 動 時,應 將 民 眾 風 險 認 知 考 慮 在 內,才 能 有 效 執 行 管 制 工 作 及 減 少 資 源 配 置 的 扭 曲 。 (三 ) 設 場 方 式 設 場 方 式 是 命 令 式、協 議 式 亦 或 是 志 願 式 會 影 響 到 鄰 避 現 象 的 嚴 重 度 與 民 眾 對 鄰 避 設 施 的 支 持 率 (黃 德 秀 , 2001)。 1970 年 代 的 設 場 方 式 大 多 以 命 令 式 (hierarchical approach) 的 方 式 決 定 場 址,但 一 但 場 址 公 佈 後,接 踵 而 來 的 反 彈 與 質 疑 就 繼 而 產 生。1980 年 代 的 研 究 則 以 公 眾 的 認 知 與 反 應 為 主 , 例 如 O’Hare(1983)指 出 設 場 過 程 中 民 眾 如 未 參 與,會 使 民 眾 認 為 被 排 除 於 設 場 過 程,更 不 願 接 受。湯 京 平 (1999)指 出 以 制 度 與 策 略 提 升 政 治 參 與 與 對 話,才 能 成 功 的 控 制 環 境 議 題 中 的 泛 政 治 因 素。換 言 之,設 場 者 在 設 場 過 程 中 提 高 公 眾 的 參 與 度 與 可 增 加 設 廠 方 式 的 民 主 程 度,將 有 助 於 敵 對 兩 造 (政 府 vs 抗 爭 民 眾 )間 的 溝 通 與 協 商 。 設 場 方 式 最 常 被 討 論 的 是 命 令 式 與 市 場 式 (market
approach), 傳 統 的 命 令 式 容 易 引 起 民 眾 抗 爭 而 無 法 執 行 , 而 市 場 式 的 結 果 常 導 致 貧 窮、落 後 的 社 區 變 成 為 場 址,因 此 也 被 抨 擊 為 罔 顧 環 境 正 義 的 設 場 方 式 (Linnerooth- Bayer,1999),此 兩 種 設 場 方 式 較 少 單 獨 使 用,大 多 採 搭 配 使 用。以 下 就 此 兩 種 設 場 方 式 進 行 整 理 比 較 , 如 表 2-13: 江 家 慧 (2003)在 研 究 雲 林 林 內 焚 化 廠 設 置 過 程 時 發 現,該 廠 設 置 過 程 中,並 未 讓 居 民 參 與,也 欠 缺 雙 向 溝 通,導 致 當 地 民 眾 抗 爭 反 對,因 此 江 家 慧 (2003)建 議,政 府 在 設 置 鄰 避 設 施 之 過 程 裡,如 要 減 少 抗 爭 阻 力 , 民 意 的 支 持 與 充 分 的 溝 通 就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 表 2-13 不同設場方式的正反面意見(Linnerooth,1999) 命令式設場方式 市場式設場方式 贊成者的意見 1.有專家的保證,被選擇的場址是最有效 率且風險最小的。 2.平等對待所有社會大眾,且可增進人 民福祉。 3.採用民眾偏好的金錢補償。 4.使政府能平衡社會福利。 1.可獲得柏拉圖式結果。 2.不需費力即可解決鄰避問題。 3.關心民眾的反應及技術改革、監測。 4.賦予設場者對補償之配套措施及設施 接受度的責任。 反對者的意見 1.太過獨裁、權威。 2.未考量民眾之意見。 1.枉顧環境正義,貧窮社區成為廠址。 2.使居民面臨以金錢衡量健康及其他事 物的價值 3.未考量專家之意見。 由 於 溪 州 及 文 山 焚 化 廠 兩 廠 之 興 建 時 間,均 適 逢 環 保 署 推 展「 台 灣 地 區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 焚 化 ) 廠 興 建 工 程 計 畫 」, 其 進 行 方 式 均 屬 命 令 式 設 廠 方 式 。 (四 ) 信 任 度 信 任 是 居 民 接 受 焚 化 廠 等 鄰 避 設 施 與 否 的 關 鍵,民 眾 對 設 廠 者 與 政 府 的 信 任 將 影 響 溝 通 協 商 過 程 是 否 順 利 及 最 終 是 否 設 廠 (黃 德 秀,2001)。蕭 代 基 (1996)同 時 指 出,自 1980 年 以 來 發 生 嚴 重 的 鄰 避 問 題 之 最 重 要 原 因,是 居 民 對 設 施 開 發 者 與 主 管 機 關 之 信 任 度 不 足,民 眾 發 現 政 府 採 行 封 閉 的 命 令 式 設 施 設 置 程 序 的 結 果,非 但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