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問卷調查法
本 研 究 參 考 國 內 外 文 獻,同 時 考 量 本 研 究 目 的,擬 自 編 問 卷,以 兩 地 民 眾 對 垃 圾 焚 化 廠 興 建 態 度、行 為、對 焚 化 廠 興 建 之 支 持 或 反 對
研擬研究主題 文獻蒐集與探討
研擬研究問題 確立研究對象 選定訪談對象
文獻分析 編製問卷調查 發展訪談大綱
修正訪談大綱
蒐集文獻資料 確立問卷架構 專家審查 不ok
ok
整理文獻資料 專家審查 進行深度訪談
未通過考驗 修改問卷
分析文獻資料 問卷預試 整理訪談資料
通過考驗 未 通過考驗
進行正式問卷調查 分析訪談資料
調查整理與統計分析 資料彙整 研究結果之比較
論文撰寫
之 原 因 等 進 行 分 析 探 討,故 主 要 是 針 對 抗 爭 地 區 民 眾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 期 能 獲 得 更 客 觀、更 有 系 統、更 有 結 構 的 資 料 與 結 果,並 與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相 互 比 較 驗 證 。
一 、 研 究 對 象 與 抽 樣 計 畫 (一 )抽 樣 過 程
在 抽 樣 範 圍 方 面,本 研 究 是 以 溪 州 鄉 水 尾 村、竹 塘 鄉 田 頭 村 與 埤 頭 鄉 中 和 村、竹 圍 村、庄 內 村 等 三 個 鄉 中 的 五 村 以 及 台 中 市 文 山 里 、 寶 山 里 、 春 社 里 、 春 安 里 、 協 和 里 及 新 生 里 等 六 個 里 之 當 地 20-70 歲 成 年 居 民 為 母 群 體 , 為 力 求 樣 本 代 表 性 , 採 取 以 「 村 里 」 為 單 位 分 十 一 個 叢 集 來 進 行 系 統 隨 機 抽 樣。因 本 研 究 旨 在 比 較 文 山 案 與 溪 州 案 之 間 的 差 異 , 是 故 在 樣 本 比 例 上 採 1:1, 預 計 抽 取 樣 本 為 文 山 案 與 溪 洲 案 各 佔 300 份 樣 本 , 合 計 總 樣 本 數 為 600 份 。
是 故 在 抽 樣 過 程 方 面,首 先 計 算 這 文 山 案 六 個 里 之 戶 數 佔 其 總 戶 數 之 比 例 來 決 定 文 山 案 之 抽 測 比 例 , 溪 州 案 亦 同 ; 其 次 , 再 以 抽 測 比 例 乘 以 300 來 計 算 每 一 村 里 中 之 樣 本 數,其 每 一 村 里 之 預 計 樣 本 數 如 表 3-1 所 述 :
表 3-1 抽 樣 人 數
焚化廠 鄉鎮市 村里 總戶數 抽測比例 理想樣本數
彰化溪洲鄉 水尾村 428 23% 70
彰化竹塘鄉 田頭村 309 17% 50
彰化埤頭鄉 中和村 456 25% 74
彰化埤頭鄉 竹圍村 329 18% 54
彰化埤頭鄉 庄內村 315 17% 51
溪洲焚化廠
小計 1837 100% 300
文山里 2362 26% 78
寶山里 1557 17% 51
春社里 2085 23% 69
春安里 1210 13% 40
台中市南屯區
新生里 434 16% 48
台中市西屯區 協和里 1472 5% 14
文山焚化廠
小計 9120 100% 300
總數 10957 600
註 : 戶 政 資 料 取 自 2004 年 1 月
(二 )樣 本 描 述 情 形 1.預 試 問 卷
於 專 家 審 查 問 卷 初 稿 後,為 求 周 延 再 進 行 問 卷 預 試,第 一 次 預 試 編 製 完 成 後,在 時 間 和 距 離 考 量 下,先 以 文 山 里 為 對 象,共 發 出 100 份 問 卷 , 回 收 57 份 , 扣 除 無 效 問 卷 9 份 後 , 有 效 問 卷 共 48 份 ,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率 僅 48%; 此 外 , 並 於 每 份 調 查 問 卷 中 說 明 本 研 究 目 的,希 望 能 得 到 受 測 者 充 分 配 合,並 請 受 測 者 在 填 答 過 程 中 協 助 發 現 問 卷 內 容 或 結 構 有 無 語 意 不 明 或 難 懂 之 處,以 作 為 二 次 預 試 問 卷 改 進 之 參 考。再 經 第 一 次 預 試 後 修 改 問 卷 初 稿 後,即 行 第 二 次 預 試,抽 樣 範 圍 涵 蓋 整 個 研 究 區 域,問 卷 回 收 情 形 詳 見 表 3-2, 根 據 表 3-2 共 發 出 260 份 問 卷 , 回 收 161 份 , 扣 除 無 效 問 卷 14 份 後,有 效 問 卷 共 回 收 147 份,回 收 率 達 56.5%。
表 3-2 第 二 次 預 試 有 效 樣 本 回 收 狀 況 表
村里別 發放份數 回收份數 回收率
水尾村 30 28 93.3%
田頭村 20 16 80.0%
中和村 15 9 60.0%
竹圍村 15 6 40.0%
彰化溪州焚化 廠
庄內村 20 10 50.0%
文山里 50 30 60.0%
春社里 30 12 40.0%
春安里 30 8 26.7%
寶山里 20 11 55.0%
協和里 20 11 55.0%
台中焚化廠
其他 10 6 60.0%
總和 260 147 56.5%
2.正 式 問 卷
二 次 預 試 問 卷 回 收 後,即 開 始 進 行 項 目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根 據 項 目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之 結 果 來 判 斷 各 題 之 堪 用 程 度 以 及 整 份 問 卷 之 信 度 , 最 後 再 據 此 修 改 定 稿 為 正 式 問 卷 。
正 式 問 卷 共 發 放 樣 本 數 為 1200 份,實 際 回 收 份 數 共 581 份,
回 收 率 達 48%(如 表 3-3), Cronbach α 為 .721。
方 式 、 事 後 監 管 、 表 達 方 式 及 對 焚 化 廠 反 對 度 等 共 計 14 個 主 要 概 念 , 各 變 項 分 述 如 下 :
可能影響之因素
1.是 否 支 持 焚 化 廠 設 置 及 理 由 : 包 括 是 否 贊 同 焚 化 廠 興 建 、 是 否 曾 參 與 抗 爭 ? 是 否 支 持 民 眾 針 對 焚 化 廠 設 置 採 取 抗 爭 行 為 等 。 2.個 人 背 景 資 料 之 部 分 : 包 括 個 人 社 經 背 景 、 人 格 特 質 以 及 對 目
前 環 境 的 滿 意 度 。
3.了 解 程 度 : 包 括 對 焚 化 廠 設 施 、 運 作 、 垃 圾 問 題 及 對 回 饋 計 畫 之 了 解 程 度 等 。
4.信 任 度 : 包 括 民 眾 對 地 方 政 府 、 環 評 的 信 任 程 度 。 5.公 平 性 : 包 括 選 址 程 序 公 平 程 度 。
6.回 饋 滿 意 度 : 包 括 回 饋 金 使 用 方 式 之 滿 意 與 了 解 程 度 等 。 7.外 在 壓 力 : 居 民 態 度 是 受 誰 影 響 ? 訊 息 來 源 為 何 ? 居 民 本 身 是 否 具 備 強 烈 之 公 民 責 任 感 等 。
8.設 施 風 險 的 認 知 : 包 括 居 民 對 設 施 可 能 造 成 的 健 康 、 安 全 及 衛 生 等 風 險 與 危 害 之 認 知 等 。
9.對 焚 化 廠 設 施 之 需 求 強 烈 程 度 。
10. 對 焚 化 廠 設 施 之 最 大 爭 議 為 何 或 抗 爭 主 要 訴 求 是 哪 些 ? ( 複 選 )
11.業 者 對 民 眾 爭 議 的 處 理 方 式 ? 如 何 處 理 ? 12.業 者 處 理 民 眾 爭 議 的 過 程 與 內 容 ?
13.民 眾 參 與 方 式 及 程 度 為 何 ?
14.民 眾 是 否 接 受 溝 通 ? 支 持 或 反 對 的 原 因 ?
在 發 展 問 卷 各 項 題 目 後 , 並 與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後 修 訂 問 題 , 確 定 問 卷 初 稿 內 容 。 為 了 加 強 問 卷 內 容 之 可 信 度 , 經 問 卷 初 稿 編 製 完 成 後 , 委 請 如 表 3-4 的 五 位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意 見 審 議 指 導 , 協 助 鑑 定 問 卷 題 目 之 用 詞 、 題 意 與 各 個 題 目 之 適 切 性 , 及 檢 視 問 卷 中 所 統 整 之 向 度 是 否 合 乎 問 卷 架 構 , 並 進 一 步 提 供 修 正 意 見 , 以 建 立 內 容 效 度 。
專 家 意 見 審 查 問 卷 回 收 後 , 根 據 其 所 提 出 之 修 正 意 見 , 作 為 題 目 保 留 、 修 正 或 刪 除 的 參 考 依 據 , 經 過 歸 納 學 者 專 家 之 意 見 , 茲 將 其 意 見 結 果 統 整 如 表 3-5 所 示 :
表 3-4 專 家 內 容 效 度 諮 詢 名 單
表 3-6 本研究之問卷概念、問項與測量尺度(續)
本 問 卷 在 做 完 二 次 預 試 後 , 為 決 定 題 目 之 堪 用 程 度 , 將 針 對 問
數 值 , 以 相 關 係 數 (r<.2)為 取 捨 標 準 , 加 註 刪 除 可 能 的 記 號 , 列 為 篩 選 題 目 的 考 量 之 一 ; 故 本 問 卷 項 目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3-7 所 示 。
根 據 表 3-7 所 示 , 在 遺 漏 檢 驗 及 描 述 性 統 計 檢 測 中 發 現 遺 漏 值 超 過 5%以 上 者 有 b367、 b368 等 共 兩 題 , 平 均 數 明 顯 偏 離 者 有 第 b12、 b14、 b35 等 共 三 題 ; 標 準 差 較 低 者 有 a8、 b16、 b35 等 三 題 ; 偏 態 明 顯 嚴 重 者 有 b12、 b14、 b2611、 b2615、 b2617、 b2619、
b35、 b38 等 共 八 題 。
在 全 體 147 個 樣 本 中 各 取 量 表 最 高 及 最 低 的 各 27%為 極 端 值 進 行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 結 果 發 現 : 第 24、 25 大 題 中 共 有 6 小 題 , 在 有 關 焚 化 廠 風 險 認 知 上 均 達 非 常 顯 著 水 準 , 顯 示 此 兩 大 題 鑑 別 度 高 ; 在 第 26 大 題 中 共 有 20 小 題 , 其 測 量 值 介 於 1 到 3 之 間 , 在 進 行 t 檢 定 後 發 現 僅 第 6 小 題 未 達 顯 著 水 準,顯 示 此 題 鑑 別 度 較 弱 , 可 考 慮 刪 除 ; 第 36 大 題 共 8 小 題 , 主 要 是 測 量 民 眾 表 達 反 對 意 見 的 方 式 , 均 達 非 常 顯 著 水 準 , 顯 示 此 8 小 題 鑑 別 度 高 ; 其 他 部 分 僅 12 題 及 14 題 在 t 檢 定 上 未 達 顯 著 水 準,顯 示 此 兩 大 題 鑑 別 度 較 差 , 可 考 慮 刪 除 。
項 目 與 總 分 之 相 關 程 度 偏 低 者 計 有 a8、b12、b13、b14、b18、
b266、 b27、 b35 等 共 計 八 題 。
綜 合 上 述 項 目 分 析 之 判 斷 , 各 題 未 臻 理 想 者 計 有 17 題 , 其 中 6 項 指 標 中 有 4 項 指 標 不 理 想 者 為 b12、 b14、 b35 等 共 三 題 , 其 餘 尚 佳。若 從 問 卷 架 構 上 來 審 視,b12 至 b14 題 是 在 測 量 距 離 遠 近 對 焚 化 廠 反 對 度 之 影 響 , 而 b35 是 在 測 量 監 督 委 員 會 之 重 要 性 , 其 中 b14 之 概 念 與 b12、 b13 有 部 分 雷 同 , 故 刪 除 b14; 至 於 b12 及 b35 , 由 於 此 兩 題 是 測 量 鄰 避 概 念 與 監 管 委 員 會 重 要 性 之 主 要 指 標 , 因 此 不 予 刪 除 。
(三 )信 度 分 析
本 研 究 欲 針 對 此 一 量 表 進 行 內 部 一 致 性 分 析 , 係 檢 驗 測 量 結 果 的 穩 定 性 (stability), 以 SPSS 10.0 版 之 Reliability 指 令 ,
採 用 Cronbach α 係 數 , 來 進 行 量 表 信 度 檢 定 。
預 試 問 卷 信 度 估 計 方 面,Alpha 係 數 如 表 3-8 所 顯 示,環 境 影 響 分 量 表 之 Alpha=.87,風 險 認 知 Alpha=.93,表 達 方 式 Alpha=.87,
分 量 表 信 度 介 於.93 與 .87 之 間 ; 總 量 表 在 刪 除 第 14 題 後 Alpha 達.77, 仍 在 可 接 受 範 圍 內 。
表 3-8 內 部 一 致 性 信 度
給分方式 測量概念 Alpha
三等第 B25(1)~(20) 環境影響 .87 B24(1)~(3)、b25(1)~(3) 風險危害感 .93 B36(1)~(8) 表達方式 .89 五等第
總量表 .77
三 、 研 究 之 實 施
研 究 者 在 深 入 溪 州 九 次 與 文 山 五 次 的 經 驗 裡 得 知 , 溪 洲 當 地 因 抗 爭 激 烈 , 導 致 民 眾 拒 訪 率 較 高 , 文 山 廠 抗 爭 雖 少 抗 爭 , 但 對 焚 化 廠 亦 有 深 刻 體 驗 , 因 此 , 問 卷 調 查 的 進 行 主 要 是 利 用 訪 談 期 間 , 透 過 個 人 在 當 地 人 脈 及 村 里 長 發 放 問 卷 實 施 , 以 取 得 民 眾 之 信 任 。
本 研 究 母 群 體 資 料 是 購 自 於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 問 卷 發 放 方 式 是 以 每 戶 一 人 為 原 則 。
正 式 問 卷 乃 於 92 年 12 月 陸 續 發 放 與 回 收 , 全 部 問 卷 大 約 於 93 年 2 月 底 回 收 完 畢 。
四 、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一 ) 問 卷 資 料 處 理 部 份
調 查 問 卷 回 收 後 , 首 先 進 行 資 料 之 檢 視 , 將 問 卷 填 答 題 數 遺 漏 超 過 一 半 以 上 或 填 答 完 全 一 致 者,如 全 部 勾 選 選 項「 3」沒 意 見 一 欄 , 視 同 無 效 問 卷 並 予 以 刪 除 , 以 俾 降 低 不 良 問 卷 之 影 響 。
其 次 , 利 用 SPSS 10.0 版 統 計 套 裝 軟 體 , 進 行 資 料 編 碼 與 資 料 分 析 , 以 下 茲 就 本 研 究 所 採 用 之 統 計 方 法 說 明 如 下 :
1. 次 數 分 配 (Frequency Distribution)與 百 分 比 (Percentage)分 析 樣 本 基 本 資 料 , 並 進 而 了 解 兩 案 在 各 變 項 上 之 差 異 。
2. t 檢 定 (t-test): 用 來 考 驗 兩 地 居 民 在 連 續 性 變 項 的 平 均 數 上 是 否 相 等 或 有 差 異 統 計 分 析 。 如 兩 地 居 民 (類 別 變 項 之 兩 個 分 組 )在 設 施 風 險 的 認 知 、 信 任 度 、 對 焚 化 廠 之 了 解 程 度 及 對 設 施 之 需 求 強 度 、 對 設 施 支 持 度…等 連 續 性 變 項 上 的 平 均 數 差 異 情 形 。 3. 卡 方 檢 定 (chi-square): 用 來 考 驗 本 研 究 對 兩 案 居 民 對 基 本 人 口
學 特 徵 、 設 施 選 址 公 平 與 否 等 類 別 變 項 之 差 異 情 形 。
4. 變 異 數 分 析 (ANOVA): 考 驗 三 組 以 上 類 別 自 變 項 的 分 組 中 、 母 群 體 連 續 變 項 的 平 均 數 是 否 相 等 或 有 差 異 的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 本 研 究 用 以 考 驗 基 本 人 口 學 變 項 、 信 任 度 、 回 饋 方 式 、 公 民 責 任 心 等 變 項 上 作 三 組 以 上 分 類 時 , 在 對 焚 化 廠 設 施 之 支 持 度 之 連 續 變 項 上 平 均 數 差 異 的 情 形 。 當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one-way ANOVA)達 到 顯 著 水 準 時 , 利 用 薛 費 法 (Scheffe Method)進 行 多 重 比 較 , 將 變 異 數 分 析 有 顯 著 差 異 的 變 項 進 行 各 組 間 的 事 後 比 較 ,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哪 兩 組 間 有 顯 著 差 異 。
5. 迴 歸 分 析 (Regression analysis): 在 進 行 迴 歸 分 析 之 前 , 先 進 行 皮 爾 森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 分 析 本 研 究 中 兩 案 之 基 本 人 口 學 特 徵 、
5. 迴 歸 分 析 (Regression analysis): 在 進 行 迴 歸 分 析 之 前 , 先 進 行 皮 爾 森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 分 析 本 研 究 中 兩 案 之 基 本 人 口 學 特 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