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深入訪談結果
本 研 究 先 從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中 找 出 重 要 抗 爭 關 係 人 , 邀 請 他 們 接 受 深 入 訪 談,其 中 包 括 政 府 官 員 兩 位(A1、A2)、抗 爭 領 袖 一 位 (B1)、
在 地 村 里 長 兩 位 (B2、 B3)、 民 意 代 表 兩 位 (C1、 C2)及 興 建 期 間 顧 問 公 司 代 表 一 位 (D1)等 共 八 人 , 訪 談 內 容 包 括 受 訪 者 對 焚 化 廠 興 建 的 看 法 與 發 展 經 過 、 抗 爭 因 素 與 爭 議 焦 點 的 探 討 、 溝 通 方 式 、 回 饋 方 式 、 與 監 管 委 員 會 的 功 能 與 影 響 等 。 至 於 訪 談 內 容 直 接 引 述 逐 字 稿 內 容 者 , 則 以 新 細 明 體 表 示 之 。 訪 談 結 果 如 下 :
一 、 面 對 抗 爭 之 看 法
(一 )本 案 抗 爭 經 過 與 情 勢 演 變 : 1. 溪 州 案
本 案 根 據 行 政 院 80 年 9 月 2 日 核 定 之 「 台 灣 地 區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焚 化 )廠 興 建 工 程 計 畫 」 之 規 定 興 建 完 成 二 十 一 座 焚 化 廠 ,
溪 州 廠 為 其 中 之 一 。 其 興 建 過 程 相 當 艱 辛 , 期 間 從 80 年 用 地 勘 選 到 90 年 正 式 完 工 運 轉 , 歷 時 約 十 年 , 究 其 原 因 係 由 民 眾 抗 爭 所 帶 來 的 阻 力 , 以 下 依 焚 化 廠 興 建 抗 爭 過 程 分 階 段 描 述 :
(1) 土 地 取 得 過 程
受 訪 之 縣 環 保 局 官 員 (A1)表 示 , 溪 州 廠 乃 於 民 國 81 年 7 月 由 彰 化 縣 政 府 提 報 溪 州 鄉 過 溪 仔 段 土 地 , 也 就 是 掩 埋 場 所 在 地 , 但 因 現 勘 後 發 現 其 為 砲 兵 射 擊 練 習 場 禁 建 區 無 法 使 用 , 同 年 10 月 再 提 報 水 尾 段,亦 因 屬 行 水 區 浮 覆 地 不 得 使 用,最 後 , 彰 化 縣 政 府 重 新 提 報 溪 州 鄉 八 德 段 台 糖 土 地 , 經 出 勘 及 複 勘 結 果 , 可 供 建 廠 使 用 , 並 於 82 年 3 月 正 式 取 得 。
民 國 82 年 4 月 23 日 彰 化 縣 政 府 與 台 糖 公 司 就 垃 圾 焚 化 廠 使 用 地 簽 訂 租 約 後 , 溪 州 鄉 水 尾 村 、 埤 頭 鄉 中 和 村 、 竹 圍 村 、 庄 內 村 及 竹 塘 鄉 田 頭 村 等 地 民 眾 , 開 始 以 一 傳 十 、 十 傳 百 , 很 快 將 消 息 傳 開 , 起 初 民 眾 甚 表 驚 訝 , 而 變 成 害 怕 , 並 進 一 步 心 生 排 斥、拒 絕,反 對 聲 浪 因 而 產 生。受 訪 之 自 救 會 長 (B1)表 示 :
「 一 開 始 計 畫 是 在 掩 埋 場 那 邊 (指 溪 州 鄉 過 溪 仔 段 )興 建 , 但 在 規 劃 完 畢 後 , 經 評 估 才 發 現 在 原 規 劃 地 點 興 建 , 會 因 煙 囪 過 高 影 響 到 國 軍 射 擊 , 因 而 環 保 局 改 找 其 他 用 地 , 才 找 到 水 尾 村 來 , 水 尾 這 塊 地 以 前 是 溪 州 鄉 要 設 酒 廠 用 的 , 後 因 酒 廠 沒 建 而 保 留 下 來 , 溪 州 鄉 公 所 後 來 就 找 到 這 邊 ; 當 他 們 計 畫 要 將 焚 化 廠 蓋 在 這 裡 時 , 我 們 才 發 覺 他 們 黑 箱 作 業 。 為 什 麼 這 麼 說 呢 ? 因 當 初 環 評 是 做 在 溪 州 過 溪 段 , 也 就 是 溪 州 掩 埋 場 現 址 , 但 因 時 間 不 足 , 設 焚 化 廠 之 補 助 款 的 期 限 將 到 , 相 關 承 辦 單 位 直 接 將 原 有 環 評 報 告 結 果 轉 用 到 水 尾 八 德 段 來,根 本 沒 有 做 環 評。」
而 縣 環 保 局 官 員 則 表 示,81 年 環 保 報 告 書 初 稿 是 針 對 水 尾 段 (指 第 二 次 評 估 地 點 , 河 川 浮 覆 地 )廠 址 進 行 評 估 , 但 因 水 尾 段 廠 址 距 離 本 計 畫 現 址 僅 約 400 公 尺 , 故 於 環 境 現 況 章 節 中 , 採 用 部 分 適 用 且 具 代 表 性 之 空 氣 品 質 、 氣 象 、 地 表 水 質 等 監 測 資 料 , 其 餘 仍 依 八 德 段 現 址 評 估 之 結 果 。 82 年 6 月 , 環 保 局 即
儘 速 與 溪 州 鄉 長 及 五 村 村 長 溝 通 , 並 希 望 能 向 民 眾 進 行 直 接 溝 通 , 並 透 過 內 湖 垃 圾 焚 化 廠 參 觀 行 程 , 希 望 能 讓 民 眾 更 認 識 焚 化 廠 , 進 而 接 納 它 ; 但 參 加 民 眾 並 不 踴 躍 , 因 部 分 民 眾 認 為 受 既 定 模 式 之 安 排 , 沒 意 思 , 不 想 參 加 。 82 年 10 月 環 保 局 拷 貝 內 湖 焚 化 廠 簡 介 錄 影 帶 到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公 益 頻 道 播 出 , 但 期 間 也 有 民 眾 拷 貝 負 面 效 果 之 影 帶 播 出 , 顯 現 雙 方 鴻 溝 仍 在 , 甚 至 加 劇 。 隨 後 焚 化 廠 整 地 工 程 開 標 後 , 當 地 民 眾 揚 言 反 對 整 地 開 工 , 並 籌 組 反 對 溪 州 垃 圾 焚 化 廠 興 建 自 救 會 , 並 開 始 有 組 織 的 採 取 抵 制 行 動 (A1)。
由 於 抗 爭 初 期 , 雙 方 在 溝 通 與 協 調 的 共 識 落 差 極 大 , 未 獲 適 當 解 決 , 以 致 於 對 後 續 整 地 工 程 、 主 體 工 程 階 段 進 行 更 大 規 模 的 抗 爭 。
(2) 整 地 工 程
整 地 工 程 期 間 從 83 年 4 月 到 84 年 4 月 整 地 工 程 完 成 , 歷 時 一 年 。 民 眾 抗 爭 方 式 包 括 圍 堵 、 靜 坐 、 丟 雞 蛋 、 燒 甘 蔗 田 及 激 烈 肢 體 動 作 等 , 並 紮 營 做 長 期 抗 爭 之 準 備 , 抗 爭 民 眾 達 四 千 人 次 , 包 括 當 地 或 鄰 近 民 眾 及 遠 從 濁 水 溪 隔 岸 來 之 雲 林 縣 西 螺 、 二 崙 等 鄉 鎮 民 眾 、 村 長 、 民 意 代 表 、 自 救 會 長 等 , 警 力 部 署 亦 達 6000 千 人 次 , 規 模 之 大 , 可 說 是 歷 年 罕 見 。 在 此 期 間 , 彰 化 縣 政 府 與 環 保 署 一 方 面 舉 辦 說 明 會 、 座 談 會 及 邀 請 當 地 居 民 參 觀 木 柵 、 內 湖 焚 化 廠 , 積 極 加 強 協 調 溝 通 及 復 工 事 宜 外 ; 另 一 方 面 也 針 對 居 民 抗 爭 行 動 動 用 警 力 強 力 排 除 , 並 逮 捕 當 時 雲 林 縣 西 螺 鎮 長 林 中 禮 、 雲 林 縣 議 員 吳 順 豐 等 人 , 並 加 以 判 刑 。 期 間 彰 化 、 雲 林 地 區 民 眾 亦 曾 赴 立 法 院 及 行 政 院 陳 情 , 協 商 結 論 同 意 整 地 工 程 繼 續 進 行 , 並 籌 組 專 案 小 組 對 用 地 取 得 、 環 評 程 序 之 合 法 性 及 替 代 廠 址 進 行 調 查 評 估 , 其 結 果 認 為 「 用 地 取 得 過 程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過 程 」、「 工 程 之 發 包 與 施 工 」 及
「 替 代 方 案 之 研 究 」 等 , 均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 並 無 違 法 及 行 政 疏 失 等 情 事 (A1)。
雙 方 在 此 階 段,仍 各 說 各 話,毫 無 交 集,從 事 後 自 救 會 長 之 回 想 當 中 , 即 可 見 端 倪 :「 照 理 講 , 如 果 是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好 好 的 來 談 , 我 們 也 是 願 意 和 他 們 談 , 只 訴 求 要 能 重 新 作 環 境 影 響 評 估,評 估 結 果 說 可 以 就 蓋,不 行 就 不 要 蓋,但 是 他 們 就 是 不 肯 接 納。所 以 大 家 對 政 府 都 相 當 反 彈,他 們 根 本 就 不 接 受 百 姓 的 要 求 和 懇 求 ,總 而 言 之 ,就 是 不 跟 我 們 溝 通 。」其 主 要 結 論 為 民 眾 僅 要 求 重 新 做 環 評 就 願 意 停 止 一 切 的 抗 爭,但 政 府 部 門 的 觀 點 認 為 一 切 依 法 進 行,抗 爭 民 眾 所 質 疑 的 問 題 並 不 存 在,故 兩 方 溝 通 之 主 要 癥 結 點 在 於 政 府 與 地 方 民 眾 溝 通 不 良 , 政 府 認 為 已 依 法 進 行 , 民 眾 則 認 為 評 估 過 程 仍 有 瑕 疵 (B1)。
(3) 主 體 工 程
本 階 段 是 整 個 抗 爭 過 程 之 高 峰 期,民 國 85 年 12 月 完 成 主 體 工 程 發 包 , 由 日 商 日 立 造 船 公 司 以 317250 萬 元 得 標 , 施 工 期 間 39 個 月 , 依 工 程 合 約 , 86 年 8 月 22 日 前 , 統 包 商 應 進 廠 施 工 。 (A1)
86 年 4 月 23 日 清 晨 二 時 統 包 商 在 警 力 配 合 下,進 行 地 質 鑽 探 及 測 量 施 工 , 遭 當 地 民 眾 抗 爭 , 其 後 縣 政 府 為 免 除 民 眾 之 抗 爭,繼 續 加 強 民 眾 協 調,不 放 棄 任 何 再 溝 通 之 機 會,並 要 求 環 保 署 延 至 86 年 12 月 間 進 場 施 工 (A1)。
87 年 1 月 環 保 署 印 製「 興 建 工 程 說 帖 」, 對 工 程 概 要 及 民 眾 疑 慮 事 項 詳 予 說 明,同 年 2 月 一 方 面 由 縣 政 府 積 極 部 署 警 力,準 備 進 廠 施 工 , 另 一 方 面 則 由 環 保 署 工 程 處 長 洽 訪 溪 州 鄉 公 所 協 調 , 並 儘 速 配 合 縣 政 府 , 研 商 回 饋 措 施 計 畫 , 以 紓 解 民 眾 抗 爭 , 但 在 2 月 21 日 開 工 當 日 , 抗 爭 民 眾 即 採 取 激 烈 之 焚 毀 流 動 廁 所 及 儲 水 桶 等 行 動,待 施 工 車 輛 及 人 員 出 發 前 來 進 行 開 工 時,警 力 及 進 廠 阻 擋 並 驅 離 抗 爭 民 眾,使 施 工 得 以 進 行,期 間 有 民 眾 投 擲 石 頭 攻 擊 , 混 亂 中 有 12 名 員 警 及 5 名 民 眾 受 傷 , 並 有 二 人 帶 有 木 棍、汽 油 彈 等 遭 警 方 當 廠 逮 捕。隨 後 三 天 內 仍 有 二、三 十 名 民 眾 在 工 地 外 徘 徊,工 地 依 計 畫 施 工,警 方 仍 維 持 一 千 餘 人 在 場 戒
備。3 月 1 日 約 有 數 十 名 村 民 由 自 救 會 會 長 率 領,攻 擊 工 地 圍 牆,
並 以 豬 糞 、石 頭 、磚 塊 等 丟 擲 工 地 員 警 , 警 方 即 以 警 棍 、 盾 牌 將 民 眾 驅 散 , 並 將 現 行 犯 逮 捕 (A1)。
縣 環 保 局 官 員 表 示,隨 著 主 體 工 程 之 進 行 與 警 力 之 戒 護,抗 爭 民 眾 內 部 意 見 開 始 分 裂,部 分 民 眾 開 始 認 為 政 府 要 蓋 焚 化 爐 的 決 心 相 當 堅 決,很 難 去 改 變 此 種 狀 況,更 何 況 若 不 在 這 邊 蓋,彰 化 縣 的 垃 圾 要 何 去 何 從 ? 因 此 抗 爭 訴 求 亦 由 原 先 要 求 重 新 環 評 轉 為 要 求 回 饋 及 要 求 焚 化 爐 運 轉 要 符 合 環 保 標 準 , 否 則 停 止 運 轉 , 到 最 後 還 是 讓 民 眾 「 雖 不 滿 意 , 但 仍 能 接 受 」 (A1)。
2.文 山 案
文 山 焚 化 廠 之 興 建 是 規 劃 於 民 國 七 十 六 年,當 時 委 託 公 司 為 中 華 顧 問 公 司,一 開 始 規 劃 為 每 爐 200 噸,三 個 爐 共 計 600 噸,工 程 經 費 為 15 億 , 當 時 編 了 以 後 , 由 當 時 的 中 央 、 省 政 府 及 市 政 府 各 負 擔 三 分 之 一 的 經 費,而 台 中 市 政 府 需 編 五 億 左 右,但 當 送 到 市 議 會 進 行 預 算 審 查 時 卻 被 延 誤,其 主 要 原 因 是 當 時 議 員 們 存 著 觀 望 的 心 態,想 等 內 湖 焚 化 廠 完 工 以 後,再 看 看 焚 化 效 率 與 操 作 方 式 是 否 可 行 再 決 定,由 於 議 員 們 有 所 質 疑,也 因 此 在 規 劃 期 間,議 會 並 未 通 過 預 算,就 等 到 決 定 先 帶 議 員 到 日 本 去 參 觀 焚 化 廠,才 讓 此 案 順 利 在 議 會 過 關 。 到 了 七 十 九 年 行 政 院 檢 討 整 個 台 灣 垃 圾 處 理 的 問 題,並 提 出 一 個 焚 化 處 理 計 畫,確 定 了 當 時 的 焚 化 政 策,所 以 當 時 決 定 將 台 中 廠 由 600 噸 改 為 900 噸,建 設 費 15 億 也 提 高 到 40 億 , 後 來 工 程 預 算 大 約 是 三 十 八 億 , 80 年 發 包 施 工 。 (A2)
發 包 整 地 期 間,預 算 雖 有 了,但 卻 有 有 心 人 士 帶 領 民 眾 前 來 抗 爭,當 時 任 職 省 環 保 處 的 一 位 官 員 轉 述 前 台 中 市 環 保 局 林 俊 雄 局 長 的 話 表 示 :「 市 政 府 為 增 加 當 地 居 民 對 焚 化 廠 之 認 識 , 於 是 在 四 年 內 分 四 批 帶 當 地 里 鄰 長 前 往 日 本 參 觀,施 工 以 後 就 未 見 再 有 抗 爭 情 事 。 」 (A2)
完 工 初 期 後 主 要 的 爭 議 點 在 於 議 會 不 同 意 將 焚 化 廠 規 劃 為 公 有 民 營 , 前 省 環 保 處 官 員(A2)受 訪 時 表 示 :「 議 會 想 要 公 有 公 營 ,
因 為 公 有 公 營 議 會 才 管 得 到 , 如 果 要 介 紹 工 作 給 人 的 話 就 比 較 方 便,如 果 是 公 有 民 營 就 很 難 了;當 時 我 就 跟 林 市 長 開 玩 笑 說,議 員 想 要 介 紹 人,他 不 只 是 搖 頭,還 說 介 紹 的 人 如 果 是 男 的 還 好,要 是 女 的 就 遭 了,焚 化 爐 裡 面 來 了 個 女 的 怎 麼 做 呀 ? 後 來 議 會 為 了 反 對 公 有 民 營 就 吵 了 很 久 , 不 過 這 不 是 抗 爭 。 」
84 年 終 於 完 工 , 正 月 試 運 轉 , 到 12 月 底 驗 收 交 給 市 政 府 , 交 給 市 政 府 以 後 , 84-86 年 委 託 給 日 本 NKK 操 作 營 運 , 86-92 年 委 託 給 達 和 公 司 操 作 營 運,從 84 年 到 93 年 則 是 委 託 給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協 助 監 督 。
(二 )發 展 背 景 與 抗 爭 因 素 1.溪 州 案 :
溪 州 焚 化 廠 設 廠 年 代 大 約 是 在 民 國 80 年 左 右 , 當 時 時 空 環 境
溪 州 焚 化 廠 設 廠 年 代 大 約 是 在 民 國 80 年 左 右 , 當 時 時 空 環 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