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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消弭焚化廠興建之抗爭問題的溝通參與模式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八節 有效消弭焚化廠興建之抗爭問題的溝通參與模式

一、現今面臨焚化廠興建抗爭問題時,與地方民眾之溝通參與現況

從 溪 州 案 調 查 所 得 結 果 可 知 , 政 府 在 面 臨 焚 化 廠 興 建 抗 爭 問 題 時 , 其 做 法 有 以 下 幾 點 :

( 一 ) 政 府 有 關 單 位 認 為 選 址 過 程 因 一 切 均 未 定 數 且 其 選 址 之 權 責 在 於 行 政 單 位 , 因 此 勘 地 前 並 不 必 事 先 告 知 民 眾 , 只 需 會 同 鄉 長 及 環 保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勘 查 即 可 , 此 種 做 法 讓 民 眾 認 為 選 址 過 程 不 民 主 、 是 黑 箱 作 業 , 因 此 造 成 民 眾 對 焚 化 廠 興 建 的 正 當 性 產 生 高 度 質 疑 。

( 二 ) 決 定 廠 址 以 後 , 政 府 透 過 地 方 第 四 台 、 宣 傳 帶 、 文 宣 等 方 式 進 行 宣 導 , 但 因 其 宣 導 時 間 較 晚 , 時 機 已 過 , 再 加 上 民 眾 對 教 條 式 的 宣 導 帶 感 到 十 分 反 感 , 因 此 政 府 採 用 此 種 方 式 的 宣 導 並 未 得 到 其 預 期 的 效 果 。

( 三 ) 由 於 文 山 案 在 一 開 始 時 , 民 眾 就 有 意 願 及 需 求 到 其 他 焚 化 廠 參 觀 , 因 此 到 日 本 參 觀 的 行 程 對 焚 化 廠 興 建 支 持 度 的 提 升 有 相 當 大 的 幫 助 。 但 反 觀 溪 州 案 的 情 形 , 則 是 政 府 由 上 而 下 的 發 起 焚 化 廠 參 觀 行 程 , 民 眾 覺 得 此 種 行 程 只 是 官 方 做 法 , 很 難 看 到 問 題 癥 結 所 在 , 因 此 對 於 參 觀 的 行 程 興 趣 缺 缺 , 不 願 接 受 , 也 很 難 獲 得 地 方 民 眾 的 認 同 。

( 四 ) 政 府 主 管 單 位 常 會 透 過 民 意 代 表 或 村 里 長 向 地 方 民 眾 進 行 溝 通 , 但 因 之 前 的 心 結 未 解 , 地 方 民 眾 集 體 氣 氛 與 共 同 意 識 強 烈 反 對 之 下 , 民 意 代 表 或 村 里 長 大 多 只 能 用 同 理 心 去 了 解 民 眾 的 想 法 , 很 難 發 揮 其 溝 通 方 面 應 有 的 功 能 。

( 五 ) 說 明 會 時 政 府 有 關 單 位 也 會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來 與 民 眾 溝 通 , 但 因 民 眾 質 疑 一 開 始 的 選 地 過 程 及 環 評 過 程 有 嚴 重 瑕 疵 , 因 此 說 明 再 多 , 民 眾 也 不 願 聽 ; 基 本 癥 結 未 解 , 就 算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來 , 也 無 濟 於 事 。

( 六 ) 施 工 階 段 面 臨 民 眾 強 烈 抗 爭 , 使 用 公 權 力 強 行 執 行 , 雖 仍 能 達 到 興 建 焚 化 廠 之 目 的 , 但 所 花 費 社 會 成 本 甚 鉅 , 民 怨 亦 難 消 , 因 此 基 本 問 題 未 能 解 決 , 將 造 成 兩 敗 俱 傷 、 雙 輸 的 局 面 。 二 、 有 效 溝 通 方 式 與 問 題 的 解 決

根 據 上 述 的 現 況 , 本 研 究 將 焚 化 廠 抗 爭 問 題 的 解 決 , 可 以 再 努 力 的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政 府 有 必 要 在 平 時 就 應 透 過 全 國 性 媒 體 來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 提 升 民 眾 對 鄰 避 設 施 之 認 知 與 正 確 的 態 度 , 並 以 活 潑 的 文 宣 技 巧、召 開 記 者 招 待 會 或 增 設 網 路 意 見 箱 等,來 強 化 溝 通 效 果 。 ( 二 ) 定 期 舉 辦 民 眾 意 願 調 查 , 以 了 解 民 意 所 在 及 獲 得 正 確 合 時 宜

之 資 訊 , 來 改 進 政 策 規 劃 及 執 行 上 的 缺 失 , 以 提 高 民 眾 對 焚 化 廠 之 興 建 支 持 度 。

( 三 ) 說 明 會 之 召 開 確 有 其 必 要 性 , 但 不 可 流 於 形 式 , 應 修 正 環 評 過 程 中 僅 在 確 定 環 評 初 稿 後 才 開 始 舉 辦 聽 證 會 此 種 做 法 , 提 高 每 一 階 段 之 說 明 會 及 民 眾 參 與 之 次 數 , 加 強 與 當 地 居 民 之 溝 通,讓 民 眾 能 滿 足 其 參 與 表 達 意 見 的 機 會,如 圖 4-3 所 示 。 ( 四 ) 興 建 焚 化 廠 期 間 , 政 府 應 邀 集 地 方 人 士 及 民 間 團 體 進 行 討

論 , 並 邀 集 當 地 村 里 居 民 到 國 內 外 焚 化 廠 進 行 參 觀 , 以 了 解 焚 化 廠 或 其 他 鄰 避 設 施 興 建 可 行 性 。

(五 )完 整 的 回 饋 計 畫 包 括 軟 硬 體 的 設 施 建 設 等 配 套 政 策 。

(六 )政 府 應 積 極 在 焚 化 廠 設 置 地 區 成 立 「 環 境 監 督 委 員 會 」, 讓 民 眾 參 與 焚 化 廠 監 督 的 行 為 法 制 化 。 透 過 當 地 村 里 鄰 長 、 當 地 民 意 代 表 、 專 家 學 者 及 形 象 佳 、 有 熱 誠 的 地 方 人 士 等 作 為 監 督 小 組 的 成 員 , 一 方 面 監 督 焚 化 爐 的 「 操 作 營 運 」 及 「 污 染 防 治 」;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凝 聚 社 區 成 員 共 同 建 議 和 需 求 。

(七 )透 過 地 方 民 間 組 織 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村 里 民 大 會 及 其 他 村 里

鄰 組 織 等 及 地 方 民 代 之 影 響 力 , 以 發 展 更 為 適 當 的 溝 通 管 道 與 溝 通 方 式 。

綜 合 上 述 , 在 整 個 地 方 社 區 運 作 的 過 程 中 , 除 了 透 過 有 力 的 媒 體 進 行 宣 傳 , 強 化 民 眾 認 知 外 , 政 府 主 管 單 位 、 地 方 政 治 資 源(如 民 意 代 表 、 村 里 長)、 民 間 團 體 (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監 督 委 員 會 、 村 里 鄰 大 會 等)、 專 家 學 者 (如 環 評 顧 問 公 司 、 環 境 學 者 及 專 家 等 ), 則 扮 演 著 穿 針 引 線 的 工 作 , 提 供 焚 化 廠 附 近 社 區 所 需 要 的 資 源 與 輔 導 , 協 助 政 府 及 社 區 來 推 動 整 個 焚 化 廠 認 知 教 育 , 唯 有 從 下 而 上 、 自 發 性 地 從 根 本 做 起 , 方 有 可 能 消 弭 抗 爭 可 能 產 生 的 各 個 因 素 。

三 、 理 想 溝 通 參 與 模 式 之 建 立

根 據 訪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得 知 , 要 消 弭 民 眾 抗 爭 , 必 須 要 先 提 高 各 階 段 設 廠 民 眾 之 溝 通 、 參 與 度 與 民 主 化 程 度 , 本 研 究 提 出 一 個 理 想 的 焚 化 廠 興 建 過 程 之 溝 通 參 與 模 式,如 圖 4-3 所 示,說 明 如 下 :

(一 )初 期 規 劃 階 段

任 何 重 大 環 境 政 策 之 推 動 , 都 必 須 經 過 政 府 完 善 、 整 體 的 規 劃 與 設 計 , 因 此 當 地 方 政 府 向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提 出 焚 化 廠 興 建 計 畫 後 , 地 方 政 府 要 把 整 個 興 建 焚 化 爐 需 求 及 盡 量 減 少 對 民 眾 的 生 活 及 週 遭 環 境 的 衝 擊 影 響 , 提 出 數 個 可 能 地 點 ( 不 能 只 有 一 個 地 點 ), 供 作 初 步 評 估 , 主 管 單 位 要 將 相 關 焚 化 廠 規 劃 興 建 內 容 、 可 能 廠 址 、 評 選 標 準 及 辦 法 向 民 眾 公 告 週 知 。

(二 )用地堪選階段

目 前 用 地 勘 選 階 段 是 屬 於 政 府 行 政 單 位 之 權 責 , 加 上 政 府 保 守 心 態 , 認 為 提 前 告 知 , 會 造 成 阻 撓 提 前 發 生 的 情 形 , 因 此 其 用 地 勘 選 階 段 並 未 讓 地 方 清 楚 知 道 。 所 以 要 改 善 政 府 與 民 眾 間 之 認 知 差 距 , 就 必 須 從 加 強 民 眾 參 與 溝 通 做 起 , 以 下 為 用 地 勘 選 階 段 之 具 體 作 法 如 下 :

1. 初 步 規 劃 與 評 選 辦 法 公 告 以 後 , 地 方 主 管 單 位 應 邀 請 村 里 鄰

長 、 民 意 代 表 、 地 方 熱 心 人 士 、 民 間 團 體 及 專 家 學 者 等 人 來 參 與 組 成 焚 化 廠 選 址 評 比 小 組 。

2. 先 就 焚 化 廠 相 關 問 題 進 行 規 劃 , 並 訂 定 周 全 之 評 選 辦 法 與 評 選 標 準 。

3. 由 評 選 小 組 成 員 會 同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 專 家 學 者 等 初 步 會 勘 可 行 地 點 , 並 召 開 評 選 會 議 , 訂 定 廠 址 優 先 順 序 。

4.勘 查 完 畢 後 , 開 始 進 行 評 選 會 議 , 初 步 討 論 評 選 結 果 ,並 開 放 民 眾 參 與 了 解;若 有 意 見,則 議 請 專 家 學 者 來 進 行 溝 通 說 明 , 會 議 結 論 , 必 須 先 初 步 訂 出 各 個 可 能 廠 址 之 優 先 順 序 。 5.若 地 方 民 眾 有 意 見 時 ,可 透 過 評 選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 地 方 村 里

長 、 民 意 代 表 及 專 家 學 者 等 人 , 與 地 方 異 議 民 眾 進 行 溝 通 , 了 解 問 題 之 所 在,並 進 一 步 加 以 解 決,如 要 求 參 與 選 址 過 程 , 則 可 再 邀 請 其 參 與 評 比 小 組 , 並 將 評 選 過 程 及 標 準 向 民 眾 公 佈 , 並 讓 民 眾 參 與 。

6.最 後 再 將 決 議 結 果 公 告 週 知 。 (三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階 段

1. 提 出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EIS) : 根 據 評 選 會 議 所 決 定 之 廠 址 順 位 , 提 出 第 一 順 位 之 廠 址 的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 其 內 容 除 包 括 現 有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所 需 包 括 之 內 容 , 如 開 發 行 為 之 目 的 及 其 內 容 、 可 能 影 響 範 圍 之 各 種 相 關 計 畫 及 環 境 現 況 、 預 測 可 能 引 起 之 環 境 影 響 、 環 境 保 護 對 策 、 替 代 方 案 、 環 境 保 護 所 需 經 費 、 預 防 及 減 輕 對 環 境 不 良 影 響 對 策 摘 要 表 等 , 經 由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審 核 通 過 後 即 於 當 地 召 開 公 開 說 明 會 , 若 當 地 民 眾 有 異 議 , 則 會 同 評 選 會 議 之 當 地 村 里 長 、 熱 心 環 保 之 地 方 人 士 、 民 意 代 表 、 專 家 學 者 及 政 府 相 關 人 員 等 進 行 協 商 與 意 見 討 論 ; 透 過 討 論 , 了 解 有 異 議 民 眾 之 具 體 意 見 , 做 有 彈 性 的 調 整 , 並 提 出 可 能 的 配 套 措 施 諸 如 回 饋 方 式 、 監 督 機 制 之

制 定、帶 當 地 領 袖 人 物 至 國 內 外 參 觀 了 解…等,開 會 確 定 評 選 規 則 後 , 大 家 認 為 辦 法 公 平 合 理 無 異 議 後 , 就 進 行 評 選 , 評 選 後 第 一 順 位 廠 址 , 即 興 建 焚 化 爐 地 點 , 若 非 為 特 殊 嚴 重 原 因,絕 不 輕 易 更 動。若 評 估 結 果 仍 無 法 通 過 第 一 順 位 之 廠 址 , 則 重 新 召 開 評 選 會 議 , 找 出 不 通 過 之 原 因 , 並 議 請 異 議 民 眾 加 入 評 選 小 組 , 進 行 討 論 , 提 出 配 套 措 施 、 替 代 方 案 或 評 估 下 一 順 位 廠 址 等 各 種 解 決 方 法 之 可 能 性 。

2. 若 該 案 對 環 境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 則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環 評 , 將 說 明 書 分 送 有 關 機 關 , 並 於 開 發 場 所 附 近 適 當 地 點 陳 列 或 揭 示 , 並 舉 行 公 開 說 明 會 , 讓 當 地 民 眾 能 獲 得 充 分 訊 息 。 3. 辦 理 評 估 範 疇 界 定 : 邀 集 目 的 事 業 主 觀 機 關 、 相 關 機 關 、 團

體 、 學 者 專 家 及 當 地 居 民 代 表 界 定 評 估 範 疇 , 包 括 該 案 之 可 能 影 響 範 圍 、 應 進 行 環 評 之 項 目 、 預 期 結 果 、 改 善 方 式 或 可 行 之 替 代 方 案 等 研 擬 相 關 規 定 或 提 供 補 償 回 饋 等 計 畫 。 4. 開 發 單 位 應 參 酌 主 管 機 關 、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攸 關 機 關 、

學 者 專 家 、 民 間 團 體 及 當 地 居 民 所 提 意 見 , 編 制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 初 稿 , 項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

5.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收 到 評 估 書 初 稿 後 三 十 日 內 , 應 會 同 主 管 機 關 、 委 員 會 委 員 、 其 他 有 關 機 關 , 並 邀 集 專 家 、 學 者 、 團 體 及 當 地 居 民 , 進 行 現 場 勘 查 並 舉 辦 聽 證 會 , 取 得 當 地 居 民 同 意 ; 若 不 通 過 , 先 會 同 專 家 學 者 了 解 不 通 過 之 原 因 , 並 就 有 意 見 的 部 份 先 行 增 減 或 補 強 。 若 民 眾 對 環 評 有 意 見 , 可 透 過 當 地 村 里 長 、 熱 心 人 士 、 民 意 代 表 , 來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民 眾 溝 通 協 調 , 一 方 面 以 能 滿 足 民 眾 最 大 利 益 為 原 則 , 另 一 方 面 也 必 須 兼 顧 環 保 問 題 之 解 決 。 若 仍 無 法 讓 民 眾 接 受 , 可 與 民 眾 共 同 討 論 替 代 方 案 之 可 行 性 。

6. 環 評 報 告 書 初 稿 通 過 後 , 即 於 當 地 召 開 公 開 說 明 會 , 若 民 眾 無 異 議 , 則 將 審 查 結 論 公 告 、 刊 登 公 報 , 並 送 至 主 管 機 關 依

審 查 結 論 認 可 後 , 據 以 實 施 開 發 計 畫 ; 若 不 通 過 , 先 會 同 專 家 學 者 了 解 不 通 過 之 原 因 , 並 就 有 意 見 的 部 份 先 行 增 減 或 補 強 ; 若 民 眾 對 環 評 有 意 見 , 可 透 過 當 地 村 里 長 、 熱 心 人 士 、 民 意 代 表 , 來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民 眾 溝 通 協 調 , 一 方 面 以 能 滿 足 民 眾 最 大 利 益 為 原 則 , 另 一 方 面 也 必 須 兼 顧 環 保 問 題 之 解

審 查 結 論 認 可 後 , 據 以 實 施 開 發 計 畫 ; 若 不 通 過 , 先 會 同 專 家 學 者 了 解 不 通 過 之 原 因 , 並 就 有 意 見 的 部 份 先 行 增 減 或 補 強 ; 若 民 眾 對 環 評 有 意 見 , 可 透 過 當 地 村 里 長 、 熱 心 人 士 、 民 意 代 表 , 來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民 眾 溝 通 協 調 , 一 方 面 以 能 滿 足 民 眾 最 大 利 益 為 原 則 , 另 一 方 面 也 必 須 兼 顧 環 保 問 題 之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