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界定
(二 )由 於 溪 州 及 文 山 焚 化 廠 兩 廠 之 興 建 時 間 , 均 適 逢 環 保 署 推 展
「 台 灣 地 區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 焚 化 ) 廠 興 建 工 程 計 畫 」, 其 進 行 方 式 乃 屬 於 命 令 式 設 廠 方 式,因 此 本 研 究 結 果 較 難 推 展 到 後 期 以 市 場 式 設 廠 方 式 進 行 之 焚 化 廠 興 建 。
(三 )受 限 於 研 究 經 費 與 時 間,本 研 究 問 卷 發 放 並 非 親 自 或 透 過 專 業 訪 員 進 行 , 因 此 在 問 卷 填 答 效 度 上 較 難 控 管 。
第 四 節 名 詞 界 定
為 使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之 名 詞 意 義 明 確 , 茲 將 重 要 名 詞 加 以 界 定 如 下 :
一 、 垃 圾 焚 化 廠 (Incineration Plant)
焚 化 處 理 是 指 將 垃 圾 高 溫 燃 燒,使 其 大 部 分 轉 變 為 安 定 氣 體 及 少
量 安 定 物 之 垃 圾 處 理 方 法,而 垃 圾 焚 化 廠 是 指 將 垃 圾 焚 化 處 理 所 需 之 整 體 設 施,包 括 計 量 設 備、貯 存 進 料 設 備、燃 燒 設 備、廢 氣 處 理 設 備 、 廢 熱 利 用 設 備 、 灰 渣 排 出 設 備 及 廢 水 處 理 設 備… 等 之 處 理 廠 ( 環 保 署 , 1985)。
二 、 鄰 避 (not in my backyard, NIMBY) 現 象
是 指 當 地 居 民 對 於 高 風 險 、 高 危 害 性 設 施 的 抗 爭 現 象 , 例 如 監 獄 、 垃 圾 場 、 焚 化 廠 及 核 能 發 電 廠 等 。 而「 鄰 避 現 象 」並 非 台 灣 所 獨 有,各 民 主 國 家,都 因 為 環 保 意 識 的 提 昇,或 者 利 害 關 係 的 權 衡 而 不 斷 地 發 生 。
三 、 鄰 避 設 施
是 指 會 產 生 負 外 部 效 果 以 致 令 人 感 到 厭 惡 的 設 施,再 國 外 一 般 稱 之 為 「 地 方 上 排 斥 的 土 地 使 用 」 (Locally-Unwanted-Land-Use , LULU ), 或 「 不 要 在 我 家 後 院 」 (Not-In-My-Back-Yard,NIMBY)的 設 施 。 (李 永 展 , 1996)
四 、 溝 通
吳 定 (1996)指 出 , 所 謂「 溝 通 」乃 是 共 同 、 共 通 的 意 思 , 它 是 人 與 人 之 間 相 互 交 互 意 見,進 而 改 變 他 人 行 為 的 先 決 條 件,更 是 謀 求 良 好 人 際 關 係、有 效 管 理 的 工 具。張 潤 書 (1989)則 視 溝 通 為「 兩 人 以 上 相 互 間 經 由 交 換 資 訊、觀 點、意 見 或 情 感,以 獲 得 共 同 的 了 解、信 任 與 行 動 的 過 程 」。 故 本 研 究 認 為 , 溝 通 不 但 是 一 個 動 態 過 程 , 更 是 一 種 技 術 與 方 法,在 此 一 過 程 當 中,雙 方 基 於 誠 信 原 則,獲 得 共 同 的 認 識 與 信 任 , 使 觀 念 思 想 產 生 共 識 , 進 而 採 取 一 致 的 行 動 。
五 、 回 饋 與 補 償
歷 年 來 環 保 抗 爭 活 動 裡,污 染 者 常 以 提 供 回 饋 基 金 或 補 償 金 做 為
結 束 紛 爭 的 方 法 , 故 有 必 要 針 對 此 兩 個 名 詞 做 一 界 定 : (一 )補 償
面 對 「 鄰 避 現 象 」, 補 償 是 最 早 使 用 來 解 決 設 場 問 題 的 方 式 , 也 是 其 中 最 普 遍 的 一 種。在 本 研 究 中 是 指 污 染 者 因 為 造 成 當 地 民 眾 的 損 失 而 加 以 補 償,與 回 饋 的 差 別 在 於 補 償 是 指「 受 損 補 償 」 (黃 德 秀,2001)。補 償 金 則 是 針 對 個 人 發 放,使 用 方 式 則 較 不 受 限 制 , 因 此 民 眾 認 為「 補 償 金 」的 方 式 較「 回 饋 金 」好 , 但 直 接 對 於 個 人 補 償 , 容 易 被 社 會 大 眾 指 責 有 出 賣 環 境 權 之 嫌 (葉 俊 榮 , 1992; 黃 德 秀 , 2002)。
(二 )回 饋
本 研 究 中 所 指 回 饋 是 指 外 部 成 本 內 部 化,因 受 到 利 益 而 回 報 的 意 思,故 與 回 饋 的 差 別 在 於 回 饋 是 指「 受 益 回 饋 」( 賴 宗 裕,1998;
黃 德 秀 , 2001)。 如 按 「 區 域 性 垃 圾 焚 化 廠 營 運 階 段 提 供 回 饋 金 要 點 」(環 保 署 , 1999)中 之 規 定 , 回 饋 金 的 應 用 項 目 如 有 關 環 境 衛 生 或 美 化 環 境 事 項、有 關 提 升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或 教 育 文 化 水 準 事 項、有 關 醫 療 保 健 事 項、有 關 環 境 監 測 鑑 定 事 項、有 關 公 共 設 施 之 興 設 及 管 理 維 護 事 項 等 都 是 針 對 社 區 整 體 , 使 用 限 制 較 多 。
六 、 認 知 及 態 度 (一 )認 知
Neisser(1967)認 為 認 知 本 身 是 一 個 體 外 在 受 外 在 某 事 物 所 傳 達 之 訊 息 刺 激 後,再 經 過 處 理 此 一 訊 息 的 內 在 連 續 過 程,所 得 到 對 此 一 事 物 的 認 識 與 看 法。鍾 聖 校 (1990)認 為 認 知 可 分 為 廣 義 與 狹 義 的 定 義 兩 種:狹 義 的 認 知 將 之 解 釋 為 認 識 或 知 道;而 廣 義 的 認 知 是 指 有 形 式 的 認 識 作 用,包 括 感 覺、知 覺、注 意、記 憶、推 論、想 像 、 預 期 、 計 劃 、 決 定 、 問 題 解 決 及 思 想 的 溝 通 等 。
(二 )態 度
在 1964 年 的 社 會 心 理 學 辭 典 中 , 引 用 阿 爾 波 (Allport,1935)的
詮 釋,視 態 度 為「 個 人 透 過 生 活 經 驗,對 一 件 事 物 或 情 況 所 產 生 的 心 理 準 備 , 以 及 行 動 傾 向 。 」簡 而 言 之 , 一 項 態 度 是 關 於 某 個 人 、 某 一 事 物,或 環 境 的 其 他 某 一 層 面 的 一 個 評 價 性 的 反 應,即 個 人 喜 歡 或 不 喜 歡 的 判 斷 。 張 華 葆(1986)指 出 態 度 包 含 三 種 向 度 , 即 個 人 的 認 知 經 驗 ( 信 念 )、 情 感 經 驗 ( 情 緒 )、 以 及 行 為 意 向 ( 選 擇 和 行 動 )。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由 於 焚 化 廠 抗 爭 其 源 頭 可 說 是 來 自 於 焚 化 廠 本 身 的「 鄰 避 」特 質 (not in my back-yard)。 不 要 在 我 家 後 院 設 置 的 想 法 使 焚 化 廠 遭 受 民 眾 排 斥 或 抗 爭,是 故,本 研 究 在 探 討 與 比 較 文 山 焚 化 廠 及 溪 州 焚 化 廠 兩 個 個 案 , 試 圖 了 解 其 設 置 過 程 中 居 民 對 焚 化 廠 的 態 度 、 支 持 /不 支 持 設 置 的 原 因、抗 爭 訴 求,以 及 政 府 及 民 眾 兩 者 間 之 認 知 差 距 是 如 何 影 響 到 溝 通 協 商 的 歷 程 與 最 後 的 結 果 等 。
本 章 在 第 一 節 的 部 分,試 圖 從 官 方 對 環 保 抗 爭 之 統 計 資 料 ― 公 害 糾 紛 白 書 (環 保 署,1993;環 保 署,2000)出 發,首 先 對 台 灣 的 環 保 抗 爭 進 行 總 體 檢,並 試 圖 了 解 環 保 抗 爭 的 歷 史 脈 絡 與 分 類;接 下 來 在 第 二 節 的 部 分 則 針 對 鄰 避 設 施 進 行 定 義 與 釐 清,以 便 了 解 影 響 鄰 避 設 施 支 持 或 抗 爭 的 成 因,並 進 一 步 探 討 相 關 研 究 中 哪 些 因 素 將 影 響 到 民 眾 對 鄰 避 設 施 (焚 化 廠 )的 態 度 與 行 動,在 第 三 節 的 部 分,則 針 對 具 有 鄰 避 設 施 產 生 抗 爭 問 題 的 一 些 理 論 性 的 解 釋,以 便 對 後 續 所 蒐 集 到 的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與 比 較 其 內 容。第 四 節 則 直 接 切 入 焚 化 廠 的 抗 爭 過 程 並 進 行 概 括 的 回 顧,最 後,則 將 焦 點 縮 小 切 入 本 研 究 範 圍 所 關 注 的 研 究 區 概 述 ; 第 六 節 則 針 對 個 案 研 究 的 方 法 論 進 行 討 論 。
第 一 節 歷 年 來 環 保 抗 爭 之 回 顧
從 現 有 文 獻 的 記 載 來 分 析,台 灣 環 保 抗 爭 運 動 的 發 展,應 始 於 民 國 70 年 , 且 一 直 維 持 至 今 。 根 據 張 茂 桂 (1989)的 統 計 , 光 從 民 國 71 年 到 76 年 之 間,自 力 救 濟 事 件 一 共 就 發 生 了 1516 件,且 在 手 段 運 用 方 面 也 有 越 來 越 激 烈 的 趨 勢 , 如 高 雄 後 勁 居 民 反 對 中 油 公 司 興 建 五 輕、高 雄 林 園 與 大 社 居 民 對 石 化 工 業 區 的 抗 爭 行 動 (吳 宜 蓁、林 瑜 芬,
1994)等 ; 而 從 民 國 77 年 到 90 年 間 , 環 保 抗 爭 事 件 也 共 發 生 了 364 件。這 些 打 著 環 境 污 染、保 護 家 園 環 境 與 生 命 的 反 公 害 行 動,其 抗 爭 的 對 象 大 多 是 地 方 上 不 想 要 或 不 受 歡 迎 的 土 地 利 用 模 式 (Locally unwanted/Undesired land uses , LULU)或 鄰 避 設 施 , 諸 如 核 電 廠 、
核 廢 料 貯 存 場 、 焚 化 爐 、 掩 埋 場 、 監 獄 、 工 業 區 、 火 力 發 電 廠…等 , 議 題 範 圍 係 以 地 方 性 的 環 境 污 染 議 題 為 主,參 加 環 保 抗 爭 運 動 的 人 士 則 以 小 範 圍 的 鄉 村 居 民 為 主,而 其 抗 爭 方 式 有「 暴 力 」型 的 圍 堵 與 示 威 遊 行 方 式,也 有「 和 平 」型 的 抗 爭 手 段 如 陳 情 與 民 間 調 處 等,其 轉 折 的 機 制 與 問 題 之 所 在 可 從 學 者 對 環 保 抗 爭 的 分 類 (環 保 署 , 2000;
丘 昌 泰,2001)得 到 一 些 蛛 絲 馬 跡。以 下 根 據 公 害 糾 紛 白 書 (環 保 署 , 1993;環 保 署,2000)的 統 計,從 民 國 77 年 迄 今,台 灣 的 環 保 抗 爭 可 以 從 以 下 幾 個 角 度 來 進 行 總 體 性 的 觀 察 與 分 類 :
一 、 依 抗 爭 時 間 來 分 類
以 抗 爭 發 生 時 間 (如 圖 2-1)而 論,台 灣 環 保 抗 爭 大 約 可 以 分 為 兩 個 波 段,民 國 七 十 七 到 八 十 年 為 環 保 抗 爭 的 高 峰 時 期,這 四 個 年 度 的 抗 爭 件 數 高 達 總 件 數 的 73.89%, 幾 乎 可 說 台 灣 環 保 抗 爭 運 動 都 集 中 在 這 個 時 期,其 中,又 以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是 顛 峰 時 期,所 發 生 的 重 大 環 保 抗 爭 事 件 達 120 件,其 原 因 與 當 時 宣 佈 解 嚴、開 始 邁 向 民 主 社 會 有 密 切 關 係,這 一 階 段 的 抗 爭 訴 求 是 以 民 眾 爭 取 財 產 權 免 於 受 到 污 染 損 害 的 現 實 反 應 為 主 (環 保 署 , 2000)。
圖 2-1 歷年環保抗爭件數趨勢圖
從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以 後 則 有 逐 年 下 滑 的 趨 勢 (圖 2-1),這 和 公 害 糾 紛 法 的 確 立 時 間 有 不 謀 而 合 之 處,然 而 整 體 環 保 抗 爭 件 數 的 下 降 並 不 表 示 焚 化 廠 抗 爭 的 問 題 已 經 獲 得 徹 底 的 解 決 (丘 昌 泰 , 2001), 相 反
120
45 62
42 24 22
12 11 9 6 11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年 件
數
的 , 自 民 國 80 年 起 由 於 一 系 列 焚 化 政 策 之 擬 定 , 使 得 81 年 到 87 年 間 有 關 垃 圾 處 理 方 面 之 抗 爭 件 數 比 例 增 加 至 35%。
二 、 依 抗 爭 所 在 地 來 分 類
以 環 保 抗 爭 案 件 發 生 地 點 而 言,發 生 次 數 最 為 頻 繁 的 前 四 名 包 括 高 雄 縣 、 台 北 縣 、 桃 園 縣 及 高 雄 市 , 共 佔 了 51.09%, 而 台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則 各 佔 5.49%及 2.75%, 。
表 2-1 環保抗爭之發生地點(行政院環保署,1993;行政院環保署,2000)
縣市 件數 佔總件數百分比 排名
高雄縣 71 19.51% 1
台北縣 48 13.19% 2
桃園縣 40 10.99% 3
高雄市 30 8.24% 4
台中縣 20 5.49% 6
彰化縣 10 2.75% 11
其他 145 39.84%
合計 364 100.00%
三 、 依 污 染 類 別 來 分 類
以 環 保 抗 爭 中 所 對 抗 的 污 染 類 別 當 中,其 中 以 水 污 染 所 佔 的 比 例 最 高 , 佔 總 件 數 之 27.75%, 空 氣 污 染 為 其 次 , 佔 總 件 數 之 24.73%,
廢 棄 物 污 染 也 佔 總 件 數 之 10.44%。 (表 2-2)
表 2-2 環保抗爭之污染類別(行政院環保署,1993;行政院環保署,2000)
污染類別 件數 佔總件數之百分比
水污染 101 27.75%
空氣污染 90 24.73%
廢棄物污染 38 10.44%
全部件數 364 100.00%
四 、 依 抗 爭 產 業 來 分 類
就 環 保 抗 爭 中 之 產 業 類 別 而 言,垃 圾 處 理 所 佔 比 例 最 高,佔 總 件 數 之 21.43%, 包 括 垃 圾 焚 化 廠 與 掩 埋 場 的 興 建 ; 其 次 是 石 化 業 與 化 工 業 , 此 三 項 產 業 佔 全 部 抗 爭 產 業 的 57.14%(如 表 2-3)。
表 2-3 環保抗爭之產業類別(行政院環保署,1993;行政院環保署,2000)
抗爭產業類別 件數 佔總件數之百分比
垃圾處理 78 21.43%
石化業 68 18.68%
化工業 62 17.03%
電力工業 31 8.52%
其他 125 34.34%
總數 364 100.00%
五 、 依 抗 爭 之 企 業 類 別 來 分 類
就 環 保 抗 爭 之 企 業 類 別 來 看,以 民 營 企 業 被 抗 爭 之 件 數 與 比 例 是 最 高 的,其 次 才 是 公 營 事 業 與 政 府 機 關,如 果 我 們 將 公 營 事 業 與 政 府 機 關 視 為「 公 部 門 」,則「 公 部 門 」所 佔 比 例 約 三 成 八 左 右 (如 表 2-4)。
表 2-4 環保抗爭之企業類別(行政院環保署,1993;行政院環保署,2000)
企業型態 件數 佔總件數百分比
民營企業 128 35.16%
公營事業 98 26.92%
政府機關 43 11.81%
其 他 95 26.10%
總件數 364 100.00%
六 、 依 設 廠 抗 爭 比 例 來 分 類
環 保 抗 爭 之 原 因 當 中,基 於 設 廠、擴 廠 或 遷 廠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亦 佔 相 當 之 抗 爭 比 例,根 據 公 害 糾 紛 處 理 白 書 (環 保 署,2000)的 調 查,設 廠 糾 紛 所 佔 比 例 高 達 20%(表 2-5), 此 類 糾 紛 的 產 生 主 要 是 發 生 在 那 些 被 民 眾 認 定 為 具 有 潛 在 污 染 性 、 高 危 險 性 或 令 人 厭 惡 的 工 廠 或 產 業 , 此 類 不 受 當 地 歡 迎 的 設 施 引 發 當 地 居 民 之 「 鄰 避 情 節 」, 並 進 而 使 當 地 居 民 採 取 環 保 抗 爭 之 行 動 。
因 此,工 廠 設 廠 位 置 相 當 重 要,設 廠 過 程 中 必 須 充 分 與 民 眾 做 好
因 此,工 廠 設 廠 位 置 相 當 重 要,設 廠 過 程 中 必 須 充 分 與 民 眾 做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