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管理學院院務會議議事規則
民國95 年 6 月 16 日本校第 13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管理學院院務會議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據國立 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高雄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務會議為本院最高議事機構, 由下列代表組成之: 一、當然代表:本院院長及本院各系所主管。 二、教師代表:由本院各系所推選專任教師各一人。 院長得邀請與議程相關人員、教職員或學生代表列席。 第三條 院務會議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院各項規章之訂定、修正或廢止。 二、有關院務發展計畫、教學、研究與服務事項。 三、經連署之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四、依規定應經院務會議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第四條 本院專任教師三人以上或本院各系所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 經系務會議通過者均得提案送院務會議審議。臨時動議提案須出席代表 一人以上附議。 第五條 院務會議代表任期如下: 一、 當然代表之任期從其職務任期。 二、 各系所教師代表任期為一年,至次屆代表產生時屆滿。代表名單應 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交本院。 三、 各系所教師代表之資格、產生與遞補方式,由各系所自行決定之。 第六條 院務會議召開程序如下: 一、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以書 1面指定系所主管一人代理之;如未有指定,由出席院務會議之本 院各系所主管互選一人擔任之。 二、 院務會議當然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表人代表出席,其 所屬系所對代表人選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院務會議以每學期舉行兩次為原則,應於會議召開日一週前通知 院務會議代表。 四、 院長得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亦得經院務會議全體代表四分之 一以上連署,以書面並附案由請院長召集之;院長應於收受前項 書面資料之次日起兩週內,召開臨時院務會議。 第七條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八條 院務會議之表決方式原則上以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為之,對人之議案以 投票方式表決時,表決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九條 有關院務之重大法案或事件,得設立專案委員會處理,處理後應向院 務會議報告。院務會議得先行確立處理期限與原則。 前項委員會人選由院務會議或其指定之人員推選,並得指定召集人。 第十條 院務會議得請各系所或提案人提出書面或口頭說明。 第十一條 院長就院務會議所議決之事項,認為有窒礙難行者,得於下次院務 會 議時敘明理由,提請院務會議覆議。覆議案須全體代表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成立再議。 第十二條 本議事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