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民法上出版契約之研究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民法上出版契約之研究"

Copied!
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民法上出版契約之研究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89-2414-H002-042

執行期間: 89 年 8 月 1 日至 90 年 12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謝銘洋

共同主持人: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各一份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書一份

執行單位:台大法律學院

91

4

30

(2)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撰寫格式說明

Pr epar ation of NSC Pr oject Repor ts

計畫編號:NSC NSC 89-2414-H002-042

執行期限:89 年 8 月 1 日至 90 年 12 月 31 日

主持人:謝銘洋 台大法律學院執行機構及單位名稱

一、中文摘要 本研究計畫在於對民法上之出版契約 加以研究。由於出版契約依民法第五百十 五條之規定,係以著作為契約之客體,與 著作權有密切之關係,因此本計畫首先對 著作權之權利性質、內容及特徵,從著作 權法之角度加以探討,並進而對民法與著 作權法間之關係加以釐清。 其次,本研究計畫對出版契約之法律 關係全盤地加以研究、檢討,包括契約之 成立、性質、重要特徵、內容、著作權人 與出版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瑕疵擔保責 任、債務不履行,以及契約關係之消滅等 問題。在研究之過程中,將以現有之規範、 實務上之見解以及國外相關立法例,做為 參考之依據。 此外,由於此次民法債編之修正,對 於出版契約亦有若干修正,本研究計畫對 於修正之結果是否妥當,亦加以探討。 關鍵詞:民法、出版契約、著作權、著作 權法、債務不履行 Abstr act

This project focues on the contract of publication. According to article 515 Civil Law, the object matter of the contract of publication is work, which is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 Not only Civil Law, but also Copyright Law, are important for the contract of publication.

The issues of the contract of publication include mainly:

1. What is copyright? How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vil Law and the Copyright Law?

2. How about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uthors and the publisher? How abou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authors? How abou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ublisher? How about the liabilities when one of the parties violates the contract?

3. What will be the effects of the recent amendment of Civil Law on the contract of publication?

Above all are the basic and most important issues by the contract of publication. This project focuses on these issues, studies some important cases occurred in Taiwan and provide some suggestion finally.

Keywor ds: civil law, contract of publication,

copyright, copyright law, violation of contract 二、計畫緣由與目的 出版契約是民法上所規定之有名契約 之一種,其不僅為文化活動上相當重要之 契約類型,在智慧財產權日益受重視之 際,出版契約於實務上之運用亦極為重 要。然而由於出版契約往往會涉及著作權 之問題,而且著作權之無體財產權特性迥 異於一般有體財產權,使得出版契約與其 他原則上以有體財產權為規範對象之有名 契約,在特徵上與規範上呈現出相當大之 差異性,並使得出版契約成為相當複雜之 一種契約類型。或許正因為其具有此特殊 性,且涉及著作權之部份相當深,如此國 內一般民法學者對出版契約之研究相當有 限。 雖然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對於著作權之 授權有所規定,然而對於著作權契約卻無 任何規範,正因為如此,民法上之出版契 約愈顯其重要性。因為其為唯一被明文規

(3)

3 範之著作權契約,對其他類型之著作權契 約有相當程度之示範作用,同時在其他類 型之著作權契約發生爭議時,民法上出版 契約之規定具有相當重要之參考價值,甚 至其中部份規定,於特徵類似之範圍內, 亦有被類推適用到其他著作權契約類型之 可能性,此對於日益增多之著作權交易, 以及未來可能產生之糾紛處理,具有重要 之意義。 在這次民法債編修正時,出版契約之 部份內容亦被作若干修正。這些修正是否 妥當?是否充分考慮到無體財產權之特殊 性?修正後之出版契約規範是否完整,或 者仍有不足?這些均有待進一步研究,亦 為本研究計畫之研究目的。 三、結果與討論 出版是文化活動中極為重要之一環, 經由出版,著作才得以被大量生產、行銷, 而社會大眾才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到著作。 而且隨著時代之進步,出版已經不限於傳 統所認識的以紙張為媒介之形態,利用錄 音帶、光碟片或晶片作為媒介之出版形態 也陸續出現,例如有聲書、電子書等,這 些在未來資訊世界中必然扮演重要之角 色。 出版是以著作權為客體之契約,同樣 以著作權為客體之契約相當多,例如公開 演出、公開上映等授權契約。對於這些出 版以外之著作權契約,目前並無法律明文 加以規範。對於這些法律所未規定之其他 類型之著作權契約,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 自由原則,當事人間原則上固然可以自行 加以約定,然而由於並無法律明文規範, 因此一旦發生糾紛,而當事人就此並未約 定時,只能於契約類型特徵相近之範圍 內,類推適用民法出版之規定加以處理。 民法上所規定之出版契約,係指當事 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 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 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第 五一五條第一項)。 首先,可以作為出版契約之客體者, 於民法修正後,並不以文藝、學術或美術 著作為限,其範圍擴大及於所有類別之著 作。有關著作的概念,在著作權法第五條 第一項有例示性之規定,包括: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 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但不以此 為限。惟並不是所有種類之著作都可以成 為出版契約之客體,例如建築著作中之建 築物,性質上就無法成為出版之對象。 有疑問者,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 作,才有可成為出版契約之客體?不受著 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例如保護期間已經屆 滿之古書,實際上仍然有出版之價值,仍 應可以成為出版之客體。而且從民法出版 之規定觀之,其亦不排除不受著作權保護 者,可以成為出版之客體,此由第五一六 條第二項:「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 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 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 作權」之反面解釋即可知,如果該著作不 受法律上之保護,出版權授與人只是不負 擔保責任,對於出版契約之成立或生效並 無影響。 其次,出版之方式包括印刷或以其他 方法重製及發行。原先只以印刷之方式為 限,民法修正時考慮到出版事業之進步, 著作除以印刷方式出版外,尚有以其他方 法重製者,因此擴大重製之方式,而包括 其他方法之重製。因此例如以錄製之方 式,重製於錄音帶、光碟片或其他媒介物 上,亦包括在內。 出版由於是民法上所規定之契約類 型,因此屬於有名契約之一種。由於出版 並非以出版權利之終局讓與為目的,因此 其與買賣契約並不相同。此外,出版係以 權利而非以有形物做為契約之客體,因此 其與典型之租賃契約亦不相同。雖然如 此,出版契約還是具備若干其他契約類型 之部分特徵,包括買賣、承攬、租賃等, 甚至如果是約定以銷售量或營業額來計算 報酬,此時由於出版權授與人和出版人共 同承擔事業經營之風險,則又會被認為具 有合夥之特徵 。此外,也可能因當事人間 具體約定之內容與債各所規定之出版契約 類型特徵有所不同,而不再是一個典型之 出版契約,例如約定由出版權授與人給付 印刷之報酬給出版人(特別是該印刷物是

(4)

4 用來無償贈與給他人之情形),而出版人 於工作完成後始得領取報酬,此時就具有 承攬契約之特徵。 出版契約屬於雙務契約,一方負有將 出版權授與他方,並交付著作物之義務, 他方則負有重製及發行之義務(第五一五 條第一項)。至於報酬給付義務,就上述 規定觀之,其尚非屬於出版契約之主給付 義務,縱使未為約定亦不影響契約之成 立。雖然如此,民法第五二三條第一項規 定,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著作之交 付者,視為允與報酬,以保障出版權授與 人之利益。 出版契約屬於債權契約之一種,雙方 當事人於締結出版契約之後,分別對對方 享有一定之給付請求權。惟除此債權行為 之外,出版契約於履行時尚會涉及出版權 授與之行為,使出版人取得出版權,此一 行為屬於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與出版 契約之債權行為在觀念上仍有所區別 。 出版契約原則上屬於繼續性之契約關 係(Dauerschuldverhältnisse),在約定之 期間內,出版權授與人負有繼續容忍出版 人行使其出版權之義務。例外情形,如果 出版人只取得一次出版之權利,例如投稿 於報紙或雜誌之情形,則由於出版權授與 人並不負有繼續性之容忍義務,應屬於一 時性之契約關係。 四、計畫成果自評 由於本研究計畫所探討之問題較廣, 因此執行本計畫在進度上較原先預定稍有 落後,雖然如此,原先預定之目標皆已順 利達成,包括相關文獻之蒐集,以及相關 學說理論與實務見解之探討等。 一個文化水準較高的國家社會,通常 其出版活動相當興盛,而出版契約則是出 版活動不可或缺之一環。台灣於經濟發展 之餘,人們對於文化發展之亦需求愈來愈 殷切,出版活動亦因而日益熱絡,出版契 約未來在台灣文化發展上將扮演更為重要 之角色,自不待言。特別是台灣正致力於 國際化之發展,國際出版活動在台灣亦是 方興未艾。可以預期的是,未來出版契約 糾紛將日益增多。 本計畫之最主要貢獻,一方面在於填 補過去民法學術研究上長期被忽略遺忘之 領域,另一方面則在於對出版契約之規範 與理論深入檢討、研究,做為法院於實際 上處理出版契約糾紛時之參考。 五、參考文獻 [1] 鄭玉波著,民法債編各論 [2] 戴修瓚著,民法債編各論 [3]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編輯,民法債編修正條文暨 民法債編施行法法規彙編 [4] 錢國成編,民法債編分則實用 [5] 林誠二著,民法債編各論講義 [6] 維麟著,民法債編註釋書 [7] 謝銘洋等,著作權法解讀 [8] 羅明通著,著作權法論 [9] 賀德芬著,著作權法論文集 [10] 蕭雄淋著,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11] Schricker, Urheberrecht, 1999

[12] Delp, Der Verlagsvertrag, 1994

[13] Bappert/Maunz/Schricker, Verlagsrecht, 1984

[14] Fromm/Nordemann, Urheberrecht, 1998

[15] Mestmäcker-Schulze, Kommentar zum deutschen Urheberrecht, 1999

[16] v. Gamm, Urheberrechtsgesetz, 1999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十八條之一 外國人受第十七條之一之雇主聘僱在同一民間重大經

八、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下之訓練班次,於開(參)訓日起三個

八、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下之訓練班次,於開(參)訓日起三

一、於受訓期間,除有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事由外,其餘事由之請假及

各項應備文件以外文作 成者,均得予以節譯,惟 節譯之範圍應包含法規 明訂之資格相關必要內 容(例如聘僱契約書應 包含雇主名稱、受聘僱

5、 逾期違約金(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總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如逾

二、 監造服務採總包價法計算者,如監造範圍內之部分工程未發包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人有第八點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