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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高等教育評鑑之道:基於評鑑利害關係人之觀點/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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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高等教育評鑑之道:基於評鑑利害關係人之觀點

林松柏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陳庭逸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一、前言

江東亮(2015)提出大學評鑑面 臨的三大議題,分別為大學評鑑的效 度、高教體系的結構改變,以及以實 證為基礎的評鑑改革。此三個議題均 涉及人為因素,評鑑乃是一項基於瞭 解政府部門、決策者、服務提供者 ( service providers )、 服 務 使 用 者 (service users)與評鑑人員之間權力 關 係 的 價 值 取 向 活 動 ( Taylor & Balloch, 2005)。自 1990 年代開始,由 於績效責任與成果評鑑的觀念開始盛 行,再加上國家政府挹注的經費逐漸 縮編,評鑑議題逐漸偏向於刪減成本 與 成 本 效 益 的 討 論 上 ( Madaus & Stufflebeam, 2000)。再者,近年由於 公共經費資助之高等教育體系面對外 部 利 害 關 係 人 ( stakeholders ) 問 責 (accountability)之要求,故大學開始 重視自我評鑑(self study),以確實改 善教育品質(王如哲,2014)。而所有 評鑑政治場域中的各種互動作為均屬 人為面向的一環,為了改善高等教育 評鑑的實施,故本文採用利害關係人 的分析觀點,針對高等教育評鑑提出 改進建議。

二、析 論 高等 教育 評鑑 利害 關

係人

利害關係人係指在一個合作關係 或行動中,藉由交易或行動以獲得擁 有權、行使權或利益之個人或團體 (Clarkson, 1995)。因此,利害關係人 的角色可能是由參與或協助評鑑、有 意利用評鑑,或者可能被評鑑結果所 影響的個體所扮演,足見其角色的多 樣性。評鑑過程中有許多參與者,諸 如評鑑委託者、被評鑑者、經費資助 者、其他評鑑相關人士等等,而不同 角色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程度上均對 評鑑產生影響;這些利害關係人對評 鑑的詮釋角度不同,將可能產生「扭 曲」或「誤解」,如評鑑結果涉及其利 益、權力分配與意識型態之衝突時, 更容易產生曲解的情形。 Mitchell、Bradley 與 Donna(1997) 指出能由三項特點定義利害關係人扮 演的角色地位,分別是影響組織的權 力 ( power )、與組織關係的合法性 (legitimacy),以及對組織要求的緊 迫性(urgency);根據此三項特點,將 能夠歸納出七種類型的利害關係人, 分別是(一)僅有權力的潛伏利害關 係人,其並沒有透過合法性或緊迫性 而強行其意願;(二)僅有合法性的任 意利害關係人,其雖擁有法職權,但 並沒有影響組織的力量或要求的權 力;(三)僅有緊迫性的請求利害關係 人,具有要求組織的影響力,但沒有 權力與合法性;(四)具有權力與合法 性的支配利害關係人,對組織的影響 力是必然的;(五)具有權力和緊迫性 的危險利害關係人,因其缺乏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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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常常採取高壓手段;(六)具有合法 性與緊迫性的依賴利害關係人,因缺 少權力故僅能夠依賴他人行使其意 願;及(七)具有權力、合法性與緊 迫性的決定性利害關係人。由此可 知,利害關係人的影響力並不侷限在 評鑑某一階段,而是在評鑑的延續性 過程中,不斷地發揮其影響力,進而 影響評鑑整個的發展。

三、高 等 教育 評鑑 利害 關係 人

之類型探究

本文將高等教育評鑑利害關係人 區分為評鑑者、委託者、標的團體、 非標的團體四種類型,茲就其角色定 位與對評鑑之影響,分述如下。 (一) 評鑑者 評鑑者為評鑑的核心,影響力將 會左右評鑑方向,因此立場必須保持 客觀中立、且須嚴守專業倫理規範。 主要扮演評鑑工作執行者、解讀詮釋 者與訊息傳遞者的角色,附加角色為 教育者、解放者與學習者的賦權增 能、諮詢顧問、社會價值擁護者和兼 任決策者 ,這些角色並非都是必要 的,而是可以自己調整的(郭昭佑, 2007)。有別於早期評鑑強調目標明確 與績效責任,評鑑者不應做出價值判 斷的觀點,現今的觀點則強調價值必 須經過評鑑者或他人合理地分析,價 值判斷即是評鑑(House, 2001)。評鑑 者須提供民主式對話機制給不同的利 害關係人,以結合廣泛的意見,成為 價值判斷之依據(Mathie & Greene, 1997)。而評鑑者本身亦必須瞭解方案 或計畫如何執行,以及為何要評鑑 (Weiss, 1993),除了扮演與適時調整 多樣化的角色外,還要其具備相當的 專業能力,並且能廣納利害關係人的 意見,省思自身的主觀價值判斷是否 適當。評鑑者應讓利害關係人可以在 互信的情境中參與評鑑,使其扮演稱 職的角色,發揮應有的影響力,而又 不造成花費冗長的時間與經費,以及 偏離專業性。 (二) 委託者 評鑑制度的興起,肇始於政府投 入大量的資金發展大規模的評鑑。而 更早期的評鑑規模雖然小,但仍有地 方、基金會、自願性協會,或者專業 組 織 等 投 入 資 金 ( Madaus & Stufflebeam, 2000)。評鑑的預設目標 及結果的使用,將由政府、地方教育 機構、委員會或專業團體組織等資金 投入者掌握,這些單位或組織均泛指 委託者。最常見的委託者且是影響評 鑑與職權最大的角色通常是政府,其 係屬於公部門性質的利害關係人,不 僅提供了公共建設和巿場,並且他人 也必須遵守其訂下的規則(Clarkson, 1995)。政府的政策與作為,實為關鍵 所在(蘇錦麗與黃曙東,2015)。在評 鑑中,委託者即為政策制定者、評鑑 結果的使用者,以及促使評鑑執行者 等的角色,係位於權力金字塔結構頂 端 的 掌 權 者 ( Joint Committee on Standard for Educational Evaluation,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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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標的團體 標的團體即接受評鑑的對象,泛 指直接參與接受評鑑之方案或計畫、 執行政策的人員,或者組織單位的人 員等。雖然標的團體處於相對被動的 角色,但評鑑成效亟仰賴其提供確實 的評鑑資料,並且還需要其密切配 合,接受訪談或觀察等(House, 1974; Weiss, 1993)。其他評鑑參與者未比標 的團體更瞭解方案或計畫的內容,雖 然標的團體的確能夠協助評鑑者更瞭 解方案或計畫內容,但也可能會因為 在計畫上投入許多心力,而為了保護 計畫不被攻擊或議論,以致提供不實 資訊(Mabry, 2002)。因此評鑑者於評 鑑過程中,需要與標的團體進行溝 通、討論,以及蒐集相關評鑑資料等 工作。若缺少其配合,將使得評鑑不 夠完整,而影響評鑑成效,但也應該 注意或辨識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四) 非標的團體 通常相較於評鑑者或受評者,非 標的團體在評鑑中所扮演的角色較不 明顯,因前兩者係直接參與評鑑,但 後者可透過各種方式間接地影響評鑑 制定、執行和結果等。非標的團體包 括標對團體的服務對象、支持者與贊 助者、其他同時接受評鑑的標的團 體、關心方案或計畫的民意代表人 士、倡議者、社運人士、大眾媒體, 以及壓力團體等。即使其角色地位不 那麼顯著,然其規模遠大於上述的利 害關係人,並且其對評鑑仍具有相當 大的影響力(House, 2007)。

四、基 於 利害 關係 人觀 點對 評

鑑改善之建議

高等教育評鑑過程涉及許多人為 影響因素,這些因素是影響評鑑客觀 公正的主因,透過高等教育評鑑利害 關係人之類型探究將有助於瞭解並改 進這些不良影響。以下基於利害關係 人觀點,針對評鑑單位、評鑑制度、 評鑑利害關係人的參與提出改善建 議。 (一) 對於評鑑單位之建議 在當前高等教育動態性的競爭環 境中,政府與評鑑機構扮演的是促進 者的角色,如果過度介入,不論其原 始用心是否良善,最後也可能產生扞 格大學自主發展之非預期結果(王如 哲,2014)。臺灣高等教育評鑑現今多 是在政府的主導之下進行,而在民意 要求、經費資助、市場選擇等壓力之 下,各大學只能服膺於政府的強制性 介入,並且迎合其政治目的。因此, 評鑑機制已背離了原先改善的理想目 的,成為績效證明的政治工具。然本 文認為此種具有強制力量的政治性評 鑑確有實施的必要性,但必須在公正 客觀的前提下進行;藉由資訊的公開 透明化、評鑑制度的設計、評鑑委員 的規範、評鑑理念的宣導等作為,將 負面的政治影響力降低。因此在面對 性質各異的大學需要有周全的評鑑方 案促成與協助,評鑑單位應該發揮「民 間智庫」功能,提出可資參考的建議 (黃榮村,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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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於評鑑制度之建議 現行臺灣高等教育評鑑係採取認 可制,若將評鑑視為改善目的而論, 那麼自願性質的認可制應該是較為合 宜的作法,並且評鑑結果應該與減招 或停辦等退場機制的懲罰制度脫勾。 有關評估大學評鑑制度專業化發展程 度的評鑑準則中,評鑑機構的運作應 符合專業標準,諸如其運作獨立自 主、評鑑的推動具透明度/公開化、 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等(蘇錦麗與黃 曙東,2015)。然臺灣高等教育評鑑受 政治影響甚深,且政治場域將會隨著 時代變遷、社會輿論思潮,以及政府 部門角色的轉變等因素有所更迭;基 於評鑑所具有的濃厚政治色彩,可能 會因時勢所趨而有不同的發展。因 此,評鑑制度應逐漸改以校內自評為 主,而外部評鑑單位則由檢核學校績 效,轉變為提供其改善教育品質建議 或認證之評鑑單位。 (三) 對於評鑑利害關係人參與之建議 若想有效提升評鑑品質,具體做 法即為讓所有利害關係人涉入評鑑的 過程,因為其可以提供資訊與有用的 觀點,並且可以促使他們依據評鑑報 告 去 學 習 、 接 受 、 評 價 與 行 動 (Stufflebeam & Shinkfield, 2007)。遵 守評鑑倫理非僅外部評鑑者的義務, 而是所有利害關係人應共同遵守,其 應與評鑑者分擔評鑑倫理之義務(曾 淑惠與阮淑萍,2014)。在評鑑的過程 中,涉及了利害關係人、權力關係, 以及價值觀等的社會互動,若要在不 同的價值觀、利害關係人和政治情境

中取得適當的平衡(House & Howe, 1998):首先,必須含蓋所有相關的觀 點、利益、價值觀和利害關係人;其 次,應使相關的團體有充分對話空 間,使其觀點能適當與真正地表達; 最後,必須有充分的研究,以獲得適 當的發現。上述三項準則中,亟為重 視利害關係人對評鑑的影響。利害關 係人在具協商特色的評鑑中,將被視 為評鑑參與者的一員,不再只是資訊 提供者,而是行動參與者,其在評鑑 各階段都有著重要的發聲權,諸如評 鑑議程的制定與評鑑發現的詮釋,甚 至評鑑結果也需要獲得其認可接受 (Guba & Lincoln,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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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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