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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伴他們一同走過的返家路—社工提供兒少安置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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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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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陪伴他們一同走過的返家路— 社工提供兒少安置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之經驗 Social workers’ perspective on follow-up services for care leavers. 指導教授:沈慶盈 研 究 生:李穎姍. 博士 撰.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

(2) 謝. 誌. 2012年3月17日,在結束一段充滿收獲卻耗盡體力的實習生活後,我才終得 靜心可坐在電腦前,開啟論文的第一章,並將它存入名為dear baby的資料夾裡, 然後滿心躊躇許下以一年完成這份研究的壯志。不過,秉著意外總是說來就來的 鐵律,隔天上班途中一場從天而降的車禍,不僅讓我跛了一個月的腳,卻好似也 預告了自己這條論文路的難行。從此,經歷了申請次級資料被拒、量化研究轉向 質性研究的撞牆期、遍尋不著受訪者的碰壁,以及為了深訪而遠赴花蓮兩趟的奔 波…等,而這一次又一次的打擊,總讓挫折在心底叢生,並挑戰著自己不斷努力 建立的樂觀防線。但所謂的慶幸是,這些難關背後換來的不僅是數個難眠的夜晚, 卻也帶來為眾的關懷與溫暖,讓叢生的挫折不至於生根,甚至還化為最營養的肥 料,滋潤並養成了我的dear baby。 於今,最先要感謝的,是於文章中不吝分享自身經驗的七位受訪社工,在沉 重的個案負荷量之下,犧牲片刻皆緊湊的工作時間接受訪談,透過口述、語言以 及書信往來過程中的文字,偕我共同建構出了這份論文不可或缺的一半,且在受 訪過程中給了身為兒少保工作後進的我,諸多末節卻相當鼓舞人心的回饋與肯定, 讓我在從事研究之餘,更燃起了未來對於投入實務工作的一盞自信。 感謝一路上從旁協助的師長們。首先是我開明的指導教授—沈慶盈老師,謝 謝您給了我最大的發揮空間,使我自始至終能朝著自己想走的方向而努力,雖然 您途中的教誨與指導偶會犀利地令人難以招架,但每每在遭逢困境時,卻也給了 最及時且貼切的安慰,而那通前往中國廣州前一晚的來電,不但領我度過諸多坎 坷,更將令我沒齒難忘;謝謝兩位口試委員—彭淑華老師以及賴月蜜老師,在考 試時即就研究的執行面給予諸多提點,針對論文的內容更是細心閱讀,並提供撰 寫的建議,使我原本缺乏工作經驗的筆墨更能貼近實務現況,尤其是月蜜老師總 是微笑著的鼓勵及不吝讚賞,更是為我打氣不少且備感支持與溫暖;也謝謝我就 讀碩班期間的老闆—潘淑滿老師,雖您總是嚴謹地要求工作上的每個環節,卻也 不忘時常體恤學生並予以適當的慰勞,如此身具嚴師與慈母的角色,讓我在兩年 半多的研究助理生涯中,不僅體悟到在上位者處事的智慧,更充分學習到身為一 名質性研究者應備的態度與關懷,使我在研究中更能貼近我的受訪者們。 還有自始支持我走過風雨的加油團。感謝總是分享歡樂散播愛的699—謝謝 唷方、怡芬和絹惠,在那段盼尋不著受訪者的黑暗時期,接受我不斷地叨擾,且 I.

(3) 助我終獲寶貴的訪談機會;謝謝明惠和鳳雲,在口試時細心的紀錄與協助,使我 可專注考試而無後顧之憂;謝謝書書,總是及時帶來滿溢的關心和樂觀,促我更 有自信地向前;謝謝柏蓁,經常提供不同於正規的思路,好陪我一起叛逆並不務 正業的在研究室狂笑;謝謝婷婷、佩君及其他吃喝團的成員,每次聚會都是種療 癒和充電,力量好似總在談話間油然而生,然後就這麼支持著彼此往目標走去。 感謝師大社工所這個大家庭—謝謝文婷兒,在行政協助外,你那輕熟女的人生智 慧亦令我深深受益,而在話筒裡哭了個把鐘頭的那夜,感謝有你;謝謝佩芳,雖 然彼此常陷入相似的困境,但總能相互砥礪並堅信未來會更好,記得有空再來乾 一杯;謝謝柯小小,在我忙於訪談和論文時,分擔了小儸儸的差事,並成了最棒 的工作夥伴;也謝謝曾給過我鼓勵卻族繁不及備載的每位學長姐與學弟妹。感謝 永遠的5416與隱藏房客們,讓我知道需要安慰的時候,總有一扇大門正為我開, 即便現已移師到了南京小窩,溫暖的懷抱卻依然。感謝悲天小女警的隊員們,雖 然每天都分散著為了各自目標而努力,但相聚時卻總能一起拾回那些簡純的初衷, 然後在抱足勇氣後再攜手共同度過下一個十年。 最重要感謝我最親愛的父母—李聰和先生與尤玉英女士,在求學的路上,始 終給予我偌大的自由與信任,並默默扮演支持我選擇背後最堅強的後台,不但使 我可經濟無慮的完成論文並取得碩士學位,而不論路途中再怎麼失敗、再怎麼受 傷,永遠在背後供我有個可止殤復原的地方;包含弟弟與親如直系的姊姊們,我 們環環相扣著,作為彼此的靠山,並形成一股令人望其項背的溫暖力量,促我在 許多事情發生後,仍備覺自己是何其幸福;這是不只是感謝,也是最真的愛。 最後,仍是感謝陪我走過這段路的你—小野豬,不僅犧牲休假的玩樂,還時 常接收我最直接的情緒與任性,並無怨地助我完成如山的逐字稿;由衷感謝你付 出過的那些曾經,謝謝你為我擦去過的每滴淚、為我打氣過的每句話,以及為我 奔波過的每一刻,雖然結局並不圓滿,但相信我們都成長了,也更懂得珍惜了。 做為一個遊盪在閱讀和書寫之間的浪人,在漂泊了417天後我終得靠岸休憩, 雖然途中曾被大浪翻覆過、沮喪過,但也因此才讓我更懂得在走到遠方前必須先 耗費多大的努力,且要在多麼執著過後,才能看見自己和旁人背上那對展翅的隱 形翅膀;至此,則冀尚在浮沉的每一個妳和你,在看見岸崖邊的曙光前,皆能奮 力地堅持著,並可於將來歡樂賦航後,寫下屬於自己的悸動與感謝。 穎姍 謹誌 2013.05.07 II.

(4) 摘. 要. 為協助結束安置並返回原生家庭的兒少逐步適應返家後的生活,並能於原生 家庭中穩定地成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即規定社工需於其返家後提供 追蹤輔導服務,以避免再次安置的發生。但鑑於我國兒少保護體系對後續追蹤輔 導服務缺乏相當的關注,且對安置兒少返家經驗的研究尚付之闕如,故本研究旨 在了解安置兒少返家歷程與需求,以及社工提供其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的經驗。 本研究採用立意抽樣及滾雪球抽樣法選取研究對象,並以半結構式的深度訪 談法蒐集資料,共訪談了七位提供安置兒少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超過一年的社會 工作者。在統整並分析訪談內容後,發現安置兒少返家的歷程就像步上了一條迢 迢的山路,而社工及其提供的服務就像兩旁協助照亮道路的路燈,伴著兒少不斷 前進,直至結案為止。據此,本研究結論包含: 一、因當局對追蹤輔導服務投入的資源較少,使後追工作缺乏積極性且僅能提供 殘補性的服務;故為彌補後追工作的不足,社工於兒少返家前即會進行一連 串的佈局,包含「親子及原生家庭的維繫」、「心理建設與返家期待的溝通」 及「服務網絡成員的知會」,而兒少通往返家路的大門也將就此開啟。 二、安置兒少的返家經驗並非全然負面,而是時好時壞、上下振盪、不斷改變的 動態歷程,且將因著家庭與父母功能的差異而有不同的結果,使其返家歷程 猶如充斥了曲折與分支的山路。 三、兒少的返家路可能因再次受虐或家長申請自願安置而中斷。其中,影響返家 兒少再次安置的因素相當多元,且主要來自「兒少本身之特質」、「原生家 庭之因素」以及「服務體系之因素」三大面向。 四、如同被雲霧遮去光亮的燈火,社工在服務過程中將面臨重重的難關與限制, 並進而影響其服務成效,且其服務困境與限制主要來自「原生家庭」、「服 務機構」、「資源網絡」與「制度及政治因素」四大面向。 文末,研究者則針對研究發現與討論提出建議,以供未來實務提供追蹤輔導 服務之參考。 關鍵字:追蹤輔導、返家經驗、再次安置 III.

(5) Abstract For helping the children and youth after care to return to the original family and gradually adapt to the life after returning home, the Child and Youth Welfare and Rights Protection Act requires social workers to provide follow-up services to them. But since the lack of concern for follow-up services from children and youth protection system and empirical studies in Taiwan, this study aims to explore the care leavers’ experiences and demands after they return to the original family, and the social workers’ experiences of follow-up services. This study used purposive sampling and snowball sampling to collect interviewers, and having interviewed with a total of seven social workers, who have engaged follow-up services for care leavers with more than one year, by semi-structured in-depth interview. The conclusions of this study as follows: 1. Because of the lack of resources for follow-up services, social workers may provide a series of services, including “preserv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ldren and their original family”, “communicating the expectation of returning home”, and “informing members of the service network”, to care leavers and their family before returning to original family. 2. The care leavers’ experiences of returning home is not entirely negative, but a process full of up-and-down, and it may be different by the function of family and parents. 3. The factors that “children characteristics”, “family characteristics”, and “children welfare service characteristics” have been found to be associated with an increased risk of re-entry to out-of-home care for care leavers. 4. Social workers may face with numerous difficulties and limitations, which come from “original family”, “service organization”, “service network”, and “regulation and political factors”, in the period of services provided. According to the funding of this study, researcher provides discussions and suggestions as future references for practices work of follow-up services at the end of the paper. Keyword: follow-up services, experience of returning home, re-entry to out-of-home care IV.

(6)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重要性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 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5 第一節 安置兒童及少年之返家現況與經驗 --------------------- 5 第二節 重返安置服務體系的兒少 ---------------------------------- 12 第三節 安置兒童及少年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 --------------- 18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27 第一節 研究設計 ------------------------------------------------------------- 27 第二節 資料蒐集與分析 ------------------------------------------------- 32 第三節 研究倫理 ------------------------------------------------------------- 36 第四章 研究結果 ---------------------------------------------------------------------------- 39 第一節 開啟返家路的大門 --------------------------------------------- 39 第二節 踏上崎嶇的返家路 --------------------------------------------- 51 第三節 照亮返家路的明燈 --------------------------------------------- 64 第四節 忽暗又忽明的燈火 --------------------------------------------- 8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01 第一節 研究結論 ----------------------------------------------------------- 101 第二節 相關議題討論 --------------------------------------------------- 107 第三節 研究建議與限制 ----------------------------------------------- 111 參考文獻 ----------------------------------------------------------------------------------------- 119 壹、 英文部分 ---------------------------------------------------------------- 119 貳、 中文部分 ---------------------------------------------------------------- 123 附件一 訪談大綱 ---------------------------------------------------------------------------- 127 附件二 參與同意書 ------------------------------------------------------------------------ 128. V.

(7) 圖. 次. 圖2-1 我國歷年結束寄養兒少人數(人) --------------------------------------------- 7 圖2-2 2011年我國寄養兒少結案原因 ---------------------------------------------- 7 圖2-3 2008年我國公私立安置教養機構之兒少離院原因 --------------- 8 圖2-4 2011年結束寄養之兒少的寄養期限 -------------------------------------- 9 圖2-5 歷年首次與再次寄養兒少比例 ------------------------------------------ 13 圖2-6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後續處遇流程 ------------------------------------ 23 圖5-1 安置兒童及少年的返家歷程 ---------------------------------------------- 102 圖5-2 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目標與處遇策略 ------------------------------- 105 圖5-3 返家服務轉型前後之服務流程 ------------------------------------------ 116. VI.

(8) 表. 次. 表2-1 我國近十年與安置兒少返家評估相關之研究 ----------------------- 5 表2-2 影響兒童及少年重返安置體系之因素 --------------------------------- 17 表2-3 我國歷年接受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人次 ----------------------------- 22 表2-4 2011年我國接受家庭維繫服務案/人次 ------------------------------- 24 表3-1 研究參與者之基本資料整理表 -------------------------------------------- 29 表5-1 影響兒童及少年再次安置之因素比較 ------------------------------ 103 表5-2 後續追蹤輔導服務的困境以及其策略與建議 ------------------- 106. VII.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重要性.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體系中, Kadushin 及 Martin(1988)依服務功能的不 同 將 其 區 分 為 三 大 類 : (1) 支 持 性 服 務 (supportive service) ; (2) 補 充 性 服 務 (supplementary service);(3)替代性服務(substitutional service)。支持性服務是指 當家庭缺乏足夠資源以照顧家中的兒少時,所提供於家庭的福利服務,冀透過支 持性資源,提升家庭的照顧功能,例如:家庭補助;其次,補充性服務是指當家 庭中親子關係嚴重受損時,為了使兒童及少年仍能持續生活於家中而實施之福利 服務,希望透過補充家庭部分親職角色的方式,以降低親子間衝突擴大的可能, 例如:托育服務及居家照顧;最後,替代性服務則是指當兒童及少年陷於非常危 險的親子關係,且需要短暫或永久解除親子關係時,為了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所 提供的家外安置(out-of-home placement)服務,且其主要服務方式包含家庭寄養 服務(foster care)、機構安置(institutional care)以及收出養(adoption)。 其中,針對兒童及少年所提供的家外安置服務,主要目的在於當兒童及少年 的原生家庭,因故而暫時或長期無法給予兒童及少年所需之照顧時,提供兒童及 少年一有計劃且有時間限制的替代性服務,讓兒童及少年在接受離家安置服務時, 仍能獲得基本的生活所需;另一方面,兒童及少年的原生家庭也能在兒童及少年 接受安置的期間,重建並恢復其家庭的功能,以待兒童及少年返家後有足夠的能 力與資源提供其成長所需之照顧需求(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08a)。 雖然如此,但就兒童及少年本身的立場觀之,當其被迫離開原生家庭,並同 時被要求進入另一完全陌生家庭或是機構中時,這對兒童及青少年而言,已不僅 是單純的環境轉換而已。因為當兒童及少年與主要照顧者分離後,其原有的依附 關係多將因此而受損,使得兒童及少年因而產生創傷反應,例如:否認、失落、 憂鬱等等,甚至會進而影響兒童及少年日後與他人建立親密關係、情感連結或是 社會關係的發展;此外,學者們的研究也指出在這樣的轉換過程中,亦會使兒童 及少年產生自責感、對未來的不確定感、來自新環境的期待與壓力、對新生活、 新關係和新角色的適應困難,以及在原有照顧者和現有照顧間因忠誠感而導致的 1.

(10) 衝突等(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08a;Hetherington, 1991),在在都反應出 了因安置而必須離家的經驗對於兒童及少年之負面影響。 於是,在美國 1997 年所頒布之收養及安全家庭法案(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ASFA)中,即明文規定州政府需付以「合理的努力」(reasonable efforts), 以避免兒童及少年被移出原生家庭,意即除非是兒童及少年有生命安全之虞,或 是在相當緊急的情形之下,否則不應在未加審慎的評估之下就決定將兒童及少年 進行家外安置,兒少在家庭中生活與成長的權利也不應因此而被剝奪;此外,即 使兒童及少年已因上述各種因素而受家外安置,社會工作者也應將連繫原生家庭 之情感並促進兒童及少年返家視為最主要的處遇目標。因此,在美國的安置服務 體系當中,多將兒童及少年與原生家庭的重聚視為處遇的首要目標,截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止,在全美所有安置兒童及少年的處遇目標中,有 52%的目標被列 為與原生家庭重聚,其他目標則包含收出養(25%)、長期寄養(6%)、自立生活(5%), 親屬照顧(3%)、監護(4%)以及目標未定(5%)(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2013);在台灣,於 2008 年離開安置機構的 1,772 位安置兒少中,其結 案原因以返回原生家庭為大宗,約占 31.7%;且於 2011 年結案的 1,054 位寄養兒 少中,其結案原因亦以與原生家庭重聚的 58.1%為最多(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 會,2012;彭淑華,2009)。由此可知,使安置兒童及少年在接受家外安置後仍 能返回原生家庭中,亦是我國兒少安置服務體系中相當重要的目標。 然而,當返家的目標達成之後,並未能就此宣稱安置服務的「成功」,因所 謂的「成功返家」(successful reunification)除了要使兒少在結束安置後得以返家外, 更應使其在返家後能長期保有安全與穩定的生活(Kimberlin, Anthony, & Austin, 2009)。因此,為了協助兒少在結束安置且返回原生家庭後,可順利適應原生家 庭的氛圍,並在原生家庭中重拾安全而穩定的生活,我國政府於 2003 年頒布的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即明令當兒少安置 期間期滿或依規定撤銷安置並返家時,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供一年返家後 的追蹤輔導服務。此即是希望透過延續性服務的提供,使得在安置兒少返家後, 社工仍能持續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安置兒少及其原生家庭共同適應及面對重聚 後的生活與親子關係的重建,並適時協助處理因重聚而生的問題,直至確保兒少 能在原生家庭中保有長期而穩定的生活為止,福利服務體系才逐漸撤出家庭。 2.

(11) 據此,安置兒少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之提供,除了可避免兒童及少年在返家 後將可能面臨再次受虐待或疏忽的危險,以及協助安置兒少及其原生家庭適應重 聚後的生活外;在穩定安置兒少返家後之生活的前提下,更能有效降低安置兒童 及少年重返安置服務體系的可能性。而這不僅可避免再次的離家安置對兒童及少 年 心 理 福 祉 及 依 附 關 係 的 破 壞 (Berrick, Needell, Barth & Jonson-Reid, 1998; Rzepnicki, 1987);對於社會工作者來說,更可提升其安置服務成效、降低個案負 荷量,並減少對兒少福利體系資源與成本的耗損。是故,在為了保全兒童及少年 健全發展的前提下,安置兒少返家後之追蹤輔導服務的提供實有其重要性。 而在參閱我國近年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相關之文獻後,可發現與兒少家外 安置服務相關的研究約可整合為「與安置兒童及少年相關」 、 「與兒少保社工相關」, 以及「與安置機構和寄養家庭相關」三大範疇。其中針對安置兒童及少年所為的 研究,包括安置兒少在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中的適應狀況(黃錦敦、卓紋君,2006; 張麗惠,2012;楊韻璇,2009),以及家外安置經驗對於兒少的影響兩大向度(Briere, 1992;余祥雲,2011;余瑞長,2003;林原賢,2009;畢國蓮,2006);聚焦於 兒少保社工身上的研究,則包含了社工提供安置兒少及其原生家庭處遇的經驗、 服務過程中所遭遇的壓力與困境,以及其人身安全與自我照顧議題三大向度(王 嘉瑜,2010;許家瑜,2010;鍾揚傑,2011);而在安置機構和寄養家庭的部分, 則包含了安置機構政策、服務方案的發展、教養模式、機構對家氣氛的營造(張 婌文,2006;彭淑華,2012a;詹前柏,2010),以及寄養家庭的照顧、教養與挫 折經驗、持續服務意願、退出寄養家庭因素等向度(李佩芬,2007;黃梅琪,2005; 楊素雲,2003;盧惠芬,2003)。 但在上述任一範疇內,其討論範圍大多集中於兒少接受安置期間的服務與適 應狀況,而針對兒少在接受完家外安置服務後的返家追蹤輔導服務,其所為的研 究則較為有限。是故,透過本研究冀能藉訪談提供安置兒少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 之社工的方式,了解其提供相關服務的經驗,以及其在服務過程中所觀察到的安 置兒少返家歷程與需求,並探討其對現行服務與政策法規的看法,進而在此基礎 上提出相關實務建議,以提升安置後返家追蹤輔導服務的成效。. 3.

(12)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綜合前一節之所述,本研究目的主要在了解社工提供安置兒少返家服務期間 所觀察到的安置兒少返家歷程與需求,以及其提供後續追蹤輔導服務的工作經驗, 並冀可就此提出相關之討論與建議,做為實務在未來提供結束安置後追蹤輔導服 務之參考。據此,本研究所擬之研究問題分述如下: 一、結束安置並返回原生家庭之兒少的返家歷程與經驗為何? 二、結束安置並返回原生家庭之兒少及其原生家庭的主要需求與問題為何? 三、影響安置兒少重返安置服務體系的原因為何? 四、社工提供給兒少安置後返家追蹤輔導服務的服務內容與困境為何? 五、社工對於現行之安置後返家追蹤輔導服務及相關制度的建議為何?. 4.

(13) 第 二 章 文 獻 探討 第一節. 安 置 兒童及少年之返家現況與經驗. 壹、安置兒少返家評估之考量因素 協助安置兒少返回原生家庭,一直是兒少保社會工作最重要的處遇目標,但 在查閱與兒少保護服務相關的文獻後發現,不論是國內或國外的研究,多將焦點 置於安置期間的服務,卻少有針對安置兒童及少年返家服務所為的研究;除此之 外,在與安置評估相關的文獻上,其討論的範疇亦多集中於緊急安置階段或離家 安置與否之決策過程及影響因素的探討,對於安置兒童及少年之返家決策與評估 因素則少有著墨(Thoburn, Robinson, & Anderson, 2012)。以我國近年針對安置兒 童及少年之返家決策所為的研究為例,目前存有的相關研究僅有 4 篇(如表 2-1)。 表 2-1 我國近十年與安置兒少返家評估相關之研究 年代. 作者. 題目. 出處. 2001. 黃鈺倫. 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碩士論文. 2003. 林賢文 張必宜. 2004. 劉玉儀. 2010. 林秀芬 徐秀滿 吳昭儂 吳心嘉 蕭珮珊. 什麼是兒童最家利益?—兒保 社工員對受虐兒童安置返家之 決策及影響因素 兒童保護家庭重整服務中社工 員之處遇決策與角色—以台北 市兒童少年保護工作為例 實踐「返家」為重點的兒保工 作之行動歷程研究 何時能回家?談安置兒少個案 返家評估指標-以桃園縣為例. 「性別、兒童與社會福 利—成長停滯年代下的 思考」研討會論文 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碩士論文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協會年會「因應風險社 會—社會工作的終身專 業成長」研討會論文. 其中,黃鈺倫於 2001 年首先以返家決策影響因素為題,在訪問 14 位從事兒 童保護工作的社工後發現,影響社工對兒少返家的抉擇之因素包含:兒少的意願、 自我保護能力、親子依附關係、父母的改變意願、施虐因素的改善、支持資源的 存在等;而主要影響社工考量返家與否的因素則為兒少的安全性以及年齡。. 5.

(14) 隨後,林賢文及張必宜(2003)透過統整實務工作經驗的方式,歸納出社工進 行返家決策時所評估因素,主要包含了下列三大面向:(1)施虐父母方面:親子 關係改善程度、父母是否學習到適當的管教方法、對自我情緒的敏感度與掌控能 力、可運用資源或尋求協助以利其適當發揮親職角色;(2)家庭方面:家庭經濟 狀況與環境適合照顧兒少、家庭成員對兒少返家的準備狀況、家中保護機制、家 庭的支持系統以及其因應壓力的能力;(3)兒童及少年方面:兒少的返家意願、 對返家的心理準備、兒少心理創傷復原的情形,以及兒少本身自我保護能力。 此外,林秀芬、徐秀滿、吳昭儂、吳心嘉及蕭珮珊(2010)在針對 24 個被評 估得以返家的個案進行分析後,研究結果發現社會工作者進行返家評估時的考量 面向可分為:(1)施虐者部分;(2)案主部分;(3)家庭及社會環境部分。其中,在 施虐者部分,以完成強制性教育與否影響最大;在案主部分是以其是否具返家意 願最為關鍵;而家庭及社會環境部分,則是以具非正式資源、安置期間親子維繫 狀況、家庭經濟穩定以及未與施虐者同住為重。而在劉玉儀(2004)的研究中,其 以自身從事兒少保護工作的經驗出發,透過自身對安置處遇、決策、原生家庭重 建和家庭維繫工作的檢視,以反思自我對安置兒少個案之返家工作的實踐;雖然 該研究對返家評估考量因素並未多有著墨,但也使從事兒少保實務的工作者對 「返家」的議題有更多元的討論與關注。 綜合上述各項研究結果,有關社會工作者在評估安置兒少返家與否的考量因 素,約包含下列各項: 一、兒少方面:包含兒少年齡、對返家的意願與心理準備、身心健康狀況,以及 其保護自我的能力。 二、父母方面:包含父母配合處遇服務的態度、對兒少返家的心理準備,以及親 職功能與情緒控制能力的提升。 三、家庭方面:包含親子關係改善程度、其他家人對兒少返家的心理準備、家庭 經濟的穩定、家庭的保護機制以及家庭非正式資源。 雖然如此,我國現存與安置兒少返家評估相關的文獻尚有限,且仍有待後續 研究做更進一步的討論。而為了能夠完整探討安置兒童及少年結案返家的歷程, 本研究亦將就社工於寄養兒少返家評估時的考量因素,進行初步的了解與探索。 6.

(15) 貳、我國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結案與返家現況 有關我國安置兒童及少年的結案狀況,包含寄養兒少及機構安置兒少兩部分。 首先,就寄養兒少結案狀況的統計結果來看,從圖 2-1 可知於近五年中,平均每 年有 1,051 位寄養兒少結束寄養服務,且以 2010 年的 1,105 位為最多。而寄養兒 少結案的原因則如下圖 2-2 所示。 1150 1100. 1,105 1,059. 1,054. 1,044. 1050. 980. 1000 950 900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圖 2-1 我國歷年結束寄養兒少人數(人) 資料來源: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08b、2009、2010、2011、2012)。兒童少年家庭 寄養服務工作成果報告書。台中:內政部兒童局。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 返家. 其他縣市寄養. 圖 2-2. 機構安置. 親友照顧. 被收養. 獨立生活. 其他. 2011 年我國寄養兒少結案原因. 資料來源: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12)。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成果報告書。 台中:內政部兒童局。. 由於寄養服務僅是提供兒少暫時性及替代性的家外安置服務,其服務最終目 的是希望可使兒少在家庭的功能重建後,仍能回到原生家庭中生活,因此從圖 2-2 可看出, 「返回原生家庭」實為寄養兒童及少年結案的最大主因;但由於部分 的原生家庭即使在接受相關服務,其家庭照顧功能依然無法恢復,以提供兒童及 少年所需的照顧資源與合適的成長環境,因此部分的兒童及少年即使在接受了短 期的寄養服務後,仍只得轉往安置機構或是透過收出養的方式,改進行較為長期 性的安置,抑或是僅能待成年後透過機構自立方案的實施,獨立離家自主生活。 7.

(16) 另一方面,在接受機構安置之兒童及少年的部分,Trout et al.(2010)針對兒童 及少年離開安置機構的原因所進行的研究中發現,約有超過半數的安置兒少在離 開安置或教養機構後,會重新回到原生家庭系統當中,且其中包括返回家中與原 生父母同住或是由其他親屬照顧兩種;此外,彭淑華(2012b)也表示,在目前以 家庭維繫與家庭重聚為主流價值的趨勢之下,雖然部分安置兒童及少年將在出於 自願的狀況下離開機構,例如:自行逃離安置機構;或可能因些許非自願性的因 素而離院,例如:兒少年齡或安置期限屆滿、違反機構規定或相關法律之規定、 轉介至其他安置機構…等,但是當兒童及少年接受家外安置的理由和問題已獲得 改善或解決時,兒少在結束機構安置之後,除會進入寄養家庭或收養家庭之外, 尚以返回原生家庭為最大宗。而在相關統計資料中,以我國於 2008 年結束機構 安置的兒少為例,也可發現其離院的原因亦是以返回原生家庭為最多,並以死亡 為最少,而其他各項離院原因及其所占之相對比例則如下圖 2-3 所示: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 返家. 轉介. 安置期滿. 被收養. 升學. 育幼機構 圖 2-3. 就業. 逃院. 死亡. 其他. 少年機構. 2008 年我國公私立安置教養機構之兒少離院原因. 資料來源:彭淑華(2009)。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離院個案評估及追蹤輔導研究。內政部兒童 局委託研究。. 由此可知,不論是接受寄養或是機構安置的兒少,在維護兒少於原生家庭成 長之權益的前提之下,當原生家庭的問題已獲得改善或是家庭功能已得以提升, 在安置兒童及少年終止家外安置後,除因特殊狀況之外,大部分的安置兒少仍將 返回原生家庭生活或與其他親人重聚。. 8.

(17) 然而,雖說家外安置服務是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之人身安全,所提供的替代 性服務,但是為了避免兒少及原生家庭之間的依附關係因此而受損,即使兒童及 少年已因各種因素而不得不接受家外安置後,在安置的期間社會工作者除了需以 促進兒童及少年返家視為最主要的處遇目標外,亦應盡可能縮短兒童及少年的安 置期限,以將其可能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2011)。因此,雖然目前尚無針對機構安置兒少之安置期限所為的統計, 但由下圖 2-4 來看,可發現於 2011 年結案的寄養兒童及少年中,其寄養期限以 半年以下的 340 人為最多,約佔 32.3%;而寄養期限於二年以下者,更佔了 74.3%。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 圖 2-4. 2011 年結束寄養之兒少的寄養期限. 資料來源: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12)。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成果報告書。 台中:內政部兒童局。. 綜觀而論,在我國安置服務體系當中,除了將安置兒童及少年之返家視為主 要的處遇目標外,如何盡可能縮短其安置期限亦是相當重要的一部分。但由此也 可看出,並非是所有的安置兒童及少年皆能順利地返回原生家庭,且有部分兒童 及少年是長期滯留於安置服務體系當中,甚至直到其成年被要求自行獨立為止。 而對這些兒童及少年而言,這趟返家路不僅是充滿障礙且遙不可期,長期的家外 安置更使其喪失了與原生家庭的連結和歸屬感(王明仁、黃毓蘋,2008)。因此, 即使當這些兒少有機會再回到原生家庭中,其依附關係也將不復存在或需更長期 的修補。而有關安置兒少返家後的經驗,將於下段做更進一步的探討。. 9.

(18) 參、安置兒童及少年之返家經驗 部分研究結果發現,於尚未結束安置並返回原生家庭前,因為兒少在安置期 間多需面臨與原生家庭分離的孤獨感,且因在安置期間與父母接觸的經驗十分有 限,所以使其對於親情易備感渴望,也因此,在接受安置的期間,其日夜引頸期 盼的就是能夠返回原生家庭(林淑芬,2011;黃巧婷,2003);而即使是對曾遭受 過父母施以身體虐待、疏忽或是其他類型的虐待的兒少而言,安置雖然可提供人 身安全的庇護,但其仍相當渴望親情並期待可早日與家庭重聚(廖俞琄,2012)。 不過除了滿心期待能返回原生家庭外,亦有研究結果發現兒童及少年在面對 返家議題時的心態,仍會存有部分的矛盾與不確定。因為儘管原生家庭對兒童及 少年來說確實存有相當大的吸引力及情感上的牽絆,但礙於過去與家庭衝突的互 動經驗,多易使兒童及少年產生想回家卻又害怕回家的複雜心境(黃巧婷,2003)。 儘管如此,從其整體經驗觀之可知,兒童及少年在家外安置期間,仍多渴望可與 原生家庭保有良好的情感連結,並希望能夠得到家人的陪伴和關心。 然而,雖說兒少在安置期間多期盼可重返原生家庭,且在兒少福利體系中也 將返家視為主要處遇目標,但多數研究結果卻發現,兒少在返家後的生活並不如 原先期待般的美好,且其需面對的問題甚至較安置期間來得更多與複雜(Biehal, 2006; Sinclair, Baker, Wilson, & Gibbs, 2005;畢國蓮,2006;彭淑華、胡中宜,2010)。 因為當兒少結束安置返家後,其對原生家庭生活的加入與重新參與,都將影響著 家庭系統並促使其改變,也因此在兒少返家後,不論是兒少本身、原生父母或家 庭中的其他成員,都將面臨在家庭角色扮演上的衝突或類此的相處議題,而這都 將是有待兒少及其原生家庭在重聚後共同學習適應並相互支持(林淑芬,2011)。 但可惜的是,因為安置前的衝突經驗加上安置期間與原生家庭接觸的機會有 限,使得兒少即使在結束安置後返回原生家庭,但其與家人之間的關係仍多為生 疏。故在如此情感連結薄弱、缺乏支持且互動方式不良的情況之下,兒童少年及 其原生家庭在重聚之後往往未能有良好的適應,且會為家庭系統帶來更多的衝突、 緊繃、混亂以及家庭壓力,使得家庭系統陷於權力失衡的情境,也使得兒童及少 年在安置後返家的經驗與感受多較為負面(Malet et al., 2010;Trout et al., 2010; 余瑞長,2003;黃巧婷,2003)。 10.

(19) 而在兒少返家的負向經驗當中,彭淑華與胡中宜(2010)以及畢國蓮(2006)針 對結束機構安置服務兒少之生活現況所做的研究皆發現,有些家人會向返家兒少 索討金錢,使部分兒少於年紀輕輕時,就必須外出打工賺錢,甚至是一肩扛起全 家生計的重擔;除此之外,部份研究結果則發現,兒童及少年與原生家庭產生衝 突的原因主要包括:家庭關係複雜、家人對其生活作息與習慣的管控、家庭經濟 的壓力、彼此對於就學就業的期待落差…等(黃巧婷,2003;畢國蓮,2006);更 有甚者,兒少在返家後尚會遭受到父母持續地不當對待、暴力相向或是疏忽,使 其必須再次面臨人身安全的威脅(Terling, 1999)。 由此可知,家庭的重聚並未皆如期望般地成功與順利,相反的,當原生家庭 缺乏足夠且穩定的社會、情緒、經濟等各層面的支持時,對於結束安置的兒童及 少年來說,即使其已返回原生家庭或是和延伸家庭的成員同住,家庭對其而言仍 非為一個安全的避風港(Collins, Paris, & Ward, 2008)。也因此,兒童及少年若未因 再次受虐而重返安置體系,在充滿衝突又缺乏家庭溫情的感受驅使下,部分兒童 及少年在返家一陣子後,最終仍只得選擇離家獨立生活,甚至在離家後盡量避免 與原生家庭有所聯繫(Mendes, 2009;黃巧婷,2003;彭淑華、胡中宜,2010)。 不過,雖說在上述大部分研究當中多顯示了安置兒少在返家後的負向經驗, 但是在近期諸多關注兒童及少年再安置情形的研究當中則發現,在安置兒童及少 年返家之後,不論是兒少本身或者是原生家庭可持續和社會工作者保持聯繫,並 能在過程中持續取得所需的支持性服務和資源的話,安置兒少即能像一般兒少般, 可接受到來自於原生家庭的社會、情緒、經濟…等各層面的支持,並使其可在原 生家庭中穩定地成長(Mendes, 2009; Nebbitt, House, Thompson, & Pollio, 2007)。而 此不僅可提供安置兒少年更為正向的返家經驗,也可提升兒少往後成長環境之穩 定性及永久性。 是故,對於結束安置的兒童及少年而言,儘管其已得以返回原生家庭,但是 在其與家人重聚之後的生活適應問題、可能的衝突及磨合,卻又是另一個待解的 習題。因此就算兒童及少年已返回原生家庭,並不能就此將其視為家庭重聚的目 標的達成;更甚於此,為了確保其返家後可保有穩定的生活,社會工作者應更深 入瞭解其返家後的生活,並懂得如何在其返家後提供持續而穩定的協助,以積極 11.

(20) 促成家庭中成員們的成長和改變。而這不僅對目前兒童少年保護工作是一相當重 要的課題,亦是本研究所欲探討的重點。 另一方面,雖然機構安置以及寄養安置同屬家外安置服務,且受安置的兒童 及少年亦具相似的家庭背景,但因兩者在安置期間接受的服務內容仍不盡相同, 所以其返家後的經驗亦不完全相同。以寄養安置為例,由於兒少是被安置於寄養 家庭中並接受來自於寄養父母的貼身照顧,因此比起機構安置兒少,其與照顧者 之間將發展出更多的情感交流及依附關係;也因此,當寄養兒少返家後,其將較 機構安置兒少面臨更多來自對於寄養父母或原生父母的忠誠議題,甚至可能因此 而與返家後的主要照顧者發生衝突 (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2008a; Hetherington, 1991)。不過目前多數研究皆著重於結束機構安置後返家的兒童及 少年經驗,卻少有針對結束寄養安置後返家之兒童及少年的經驗探討,因此,為 完整了解接受家外安置後返家兒少的經驗,本研究將以安置兒少結束安置返家後 的經驗為主軸,再從中觀照寄養兒少及機構安置兒少返家經驗的差別,並深入探 討實務上目前針對其所提供之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的內涵與服務現況。. 第二節. 重返安置服務體系的兒少. 當安置兒童及少年返家後,其仍可能會因再次受虐或是家庭問題的再現而重 返安置服務體系,而當兒童及少年再度返回安置服務體系時,不僅將為安置兒童 及少年的生理與心理帶來二度創傷,此也將增加社會工作者的個案負荷量,並消 耗兒童及少年福利體系的資源(Berrick et al., 1998; Kimberlin, et al., 2009; Rzepnicki, 1987)。因此,為避免上述各項因再次安置所可能導致的後果,對於再次安置相 關議題之瞭解實有其必要性,故本節將就兒童及少年重返安置服務體系的現況及 相關影響因素之文獻進行統整與探討。 壹、 兒童及少年再安置之現況 為了瞭解安置兒童及少年在結束安置返家後再次返回安置服務體系的現況, 近年國外多有學者開始針對兒童及少年的再安置率,進行相關的研究以及估計。 1988 年在美國加州即有學者針對該年進入安置服務體系,並於接受安置服務滿 四年後返家的 11,534 位安置兒童及少年進行追蹤,發現在返家後兩年內,就有 12.

(21) 2,169 位兒童及少年重返安置服務體系,其再安置率約為 19%(Courtney, Piliavin, & Wright, 1997)。十年之後,Shaw(2006)則於 1998 年開始對自當年初至 2000 年底 進入安置服務體系,並於接受安置服務滿一年後返家的 45,154 位安置兒童及少 年進行追蹤,發現在其返家一年後有 6,021 位兒童及少年重返安置服務體系,其 再安置率約為 13%。另一方面,MacMahon(1997)則是針對聖馬刁市(San Mateo county)出生時因被篩檢出藥物陽性反應,且接受過一個月安置服務的 26 位嬰兒 進行追蹤,發現在返家兩年後約有 27%的兒童會再返回安置服務體系。而在近年 的研究中,則是有學者以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期間內返家的 22,740 位兒 童及少年做為研究對象,並於研究結果中發現約有 12%(2,737 位)的兒童及少年 在返家後一年即會重返安置服務體系(Kimberlin, Anthony, & Austin, 2008)。 就整體視之可知,在個別研究間所採的選樣方式、觀察年限及計算方式皆不 盡相同的情形之下,使得因各研究結果間出現相當大差異,也因此使得各研究結 果間缺乏可比較性(Kimberlin et al., 2008)。而在綜覽我國相關之研究後則可發現, 目前尚無針對再安置率所為之研究或是估計,但參閱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歷年的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成果報告書後,整理近五年來新增之寄養兒童 及少年人數中,首次寄養與再次寄養兒少的比例約如下圖 2-5 所示。 100%. 13.4. 13.1. 10. 11.4. 12.4. 86.6. 86.9. 90. 88.6. 87.6. 80% 60% 40%. 再次寄養 首次寄養. 20% 0%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圖 2-5 歷年首次與再次寄養兒少比例 資料來源: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08b、2009、2010、2011、2012)。兒童少年家庭 寄養服務工作成果報告書。台中:內政部兒童局。. 由圖可知,在以每年進入家庭寄養服務體系的兒童及少年為基數的情況下, 具再次寄養經驗的兒童及少年平均佔了 12.1%,約一成二左右。但就如同前段末 所述,由於此計算方式所採用之基數與其他研究所採的基數不同,所以無從將其 進行比較;且因為此種計算是以「歷年新增寄養兒童及少年人數」做為計算基數, 因此僅可從中得知在每年新增的兒少中,有多少比例的兒少具再次寄養的經驗, 13.

(22) 而無法確切反應出「再寄養率」的概念。另一方面,由於我國目前尚無針對機構 安置的兒少,進行歷年結案人數、返家人數、接受安置次數等相關之統計,因此 尚無法完整呈現出我國整體接受家外安置服務之兒少,在結案返家後又返回安置 服務體系的現況,實為可惜。 貳、 影響兒童及少年再次安置之因素 近年已有愈來愈多的研究者致力於探究影響返家兒少再次安置的因素,並冀 透過對相關因素的控制,以降低兒少再安置的機率,但由於不同研究對於「再安 置」的定義不一,且其所選為研究對象的兒少及家庭亦不相同,因此將使得各項 研究結果的統整工作相形困難(Kimberlin et al., 2008)。雖然如此,在綜合相關研 究的研究結果之後,仍可將影響因素大略區分為:(1)與安置兒童及少年本身相 關之因素;(2)與原生家庭相關之因素;(3)與兒少福利服務體系相關之因素。 一、 與安置兒童及少年本身相關之因素 諸多研究結果指出,安置兒少的生理健康問題、心理健康問題以及行為問題 皆和其再安置率具高度正相關(Courtney, 1995; Courtney et al., 1997; Koh, 2007; Wells, Ford, & Griesgraber, 2007),且當安置兒少所具有的問題愈多時,各項問題 之間將會彼此產生交互作用,並進而提高兒少的再安置率(Jones, 1998)。其次, 部份研究結果中也發現種族因素對於兒少再安置的影響,且在多數研究結果中皆 證實非裔美國籍(African American)的安置兒少較其他族裔的安置兒少有較高的再 安置率(Koh, 2007),Shaw(2006)更發現非裔美國籍之安置兒少的再安置率為美裔 白人之安置兒少(white children)的再安置率的兩倍之多。雖然如此,仍有少部分 的研究結果顯示,不論是安置兒童的生理、心理、行為問題或是種族和再安置率 間並無顯著相關性(Festinger, 1996; Terling, 1999; Wells & Guo, 1990)。但不論是 Festinger 和 Terling 或是 Wells 等人的研究,由於其樣本數過小,因此則使其研 究結果在人口推論範圍上限制較大(Kimberlin et al., 2008)。 而除了身心健康問題與種族因素外,各研究結果亦顯示年齡對於安置兒少之 再安置率具一定的影響性,且大部分的研究顯示嬰兒期及青少年前期具有較高的 再安置率(Courtney, 1995; Shaw, 2006; Wells et al., 1999; Wells et al., 2007)。其中, 嬰兒具有較高的再安置率是因為其尚欠缺自我保護的能力,且需要較密集性的親 14.

(23) 職照顧;而青少年則是因為其正位處於易與原生父母發生衝突的年紀,故因此較 易接受家外安置的服務(Kimberlin et al., 2008)。 綜合言之,會影響兒少重返安置服務體系且是來自安置兒少本身的預測因子, 包含了身心健康問題、行為問題、種族及年齡。然而,部分研究者表示,年齡和 種族並非是直接影響再安置率,而是透過其他未知的因素而間接影響之(Courtney et al., 1997),因此認為在尚未具有足夠的實證研究與證據之前,潛在且未知的調 節因素仍需被視為一系列複雜的陣列(array)(Kimberlin et al., 2008)。 二、 與原生家庭相關之因素 部分研究結果顯示,家庭的貧窮問題將會提升兒少再安置的風險(Courtney, 1995; Jonson-Reid, 2003; Shaw, 2006),且在所有與貧窮相關的因素中, 「領取福利 津貼」及「無所適居」(inadequate housing)和兒少的再安置率極具相關性(Jones, 1998)。其次,Shaw(2006)發現原生家庭的慣用語言亦會影響安置兒少重返安置 服務體系的機率,且在比較分析後得知,原生家庭慣用語言為非英語的安置兒少 將比家庭慣用語為英語的安置兒少有較低的再安置率(Kimberlin et al., 2009)。 此外,有部分研究在將焦點置於原生父母的影響後則發現,父母的藥物濫用 (Brook & McDonald, 2009; English, Marshall, Brummel, & Orme, 1999; Fluke, Shusterman, Hollinshead, & Yuan, 2005; MacMahon, 1997; Shaw, 2006)以及其對自 我親職角色的矛盾心理(ambivalence)( Festinger, 1996; Turner, 1984 & 1986),皆和兒 少再安置率具相關性。其中,McDonald(2006)更發現,同時並有藥、酒癮的父母, 其兒少將比僅具有藥癮或酒癮之父母家中的兒少具更高的再安置風險;而所謂親 職角色的矛盾心理,則是指父母在孩子返家前後,對待孩子的行為或是養育模式, 與其所表達的情感不相一致之情形,例如:父母雖對孩子的返家表示深感期待, 但卻經常不遵守處遇計劃或是不出席聽證會(Hess & Folaron, 1991: 407),而此將可 能提升該兒少再次安置的風險。 另一方面,有的學者則發現兒少受虐類型和其重返安置服務體系的風險之間 具相關性(Barth, Guo, & Caplick, 2007; Wells et al., 1999)。但不同於多數學者認為 受疏忽(neglect)比受性虐待(sexual abuse)或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有較高的再 安置率,Terling(1999)發現受身體虐待的兒少才是較快受再次安置的高危險群。 15.

(24) 綜合各論,在與原生家庭相關的因素當中包含了家庭的貧窮議題、家庭的慣 用語言、父母藥物濫用的問題、父母對親職角色之扮演所生的矛盾心理以及虐待 的類型。然而,除上述各項影響因素之外,在少部分研究結果中可發現,與原生 家庭相關的因素尚包含了缺乏親職能力(Festinger, 1996; Terling, 1999)、社會支持 不足(Festinger, 1996; Terling, 1999)、父母心理健康(Festinger, 1996)…等,但由於 這些因素僅被發現於部分規模較小的研究結果中,且皆未在安置個案官方紀錄分 析研究結果中被提及,因此使這些因素的顯著性較為受限。 三、 與兒少福利服務體系相關之因素 在所有與兒少福利服務體系相關的因素中,最被廣泛認定與再安置率具高度 相關的即是安置兒少首次安置期間的長短以及其安置次數的多寡。在首次安置期 間的部分,研究結果顯示若是安置兒少首次安置期間愈短,其重返安置服務體系 的風險就將愈高(Courtney et al., 1997; Jonson-Reid,2003; Wells et al., 1999; Wulczyn,1991; Wulczyn, Hislop, & Goerge, 2000)。據此,有的研究者則表示安置期 間的長短和再安置率並不必然成反比,且安置兒少的再安置率在安置期間為 6 個月到 5 年之間,甚至會隨著安置期間的拉長而降低(Courtney, 1995; Shaw, 2006; Wlison, 2000)。對此 Fuller(2005)解釋,由於過短安置的期間多不足以使原生家庭 的問題獲得解決並恢復其功能,因此過早的返家多易造成再次的安置。而在安置 次數的部分,學者也發現安置兒少不穩定的安置經驗將提升其再安置的風險 (Courtney, 1995; Courtney et al., 1997),且 Wells 等人(1999)更進一步表示,安置兒 少的安置次數每增加一次,其再安置的風險將增加 30.5%。 除此之外,在安置服務的提供上,部分研究的結果則顯示出安置類型、失敗 的返家經驗以及對原生家庭提供的處遇工作和再安置率間皆具有一定相關性。其 中,在安置類型的部分,不論研究規模的大小,皆發現接受親屬寄養之兒少的再 安 置 率 , 將 較 其 他 安 置 類 型 的 兒 少 為 低 (Courtney, 1995; Frame, Berrick, & Brodowski, 2000),且在部分研究中更發現了安置於團體之家的兒少,將較接受其 他安置類型的兒少有更高的再安置率(Wells et al., 1999; Wulczyn, et al., 2000);而 在失敗的返家經驗的部分,研究者則表示兒少先前失敗的返家經驗將會影響其隨 後的返家計劃,因而促成可能的再次安置並提升再次安置的風險(Farmer, 1996; 16.

(25) Wulczyn et al., 2000),而這種多次且不穩定的安置經驗,將迫使兒少流蕩在多元 且短暫的照顧者間,並破壞其依附關係的發展,使得原生家庭對於兒少而言亦將 僅是諸多暫時居所之一,因此即使兒少返回原生家庭,其仍無法獲得安全感與歸 屬感(Wilson, 2000)。 最後,在提供給原生家庭之處遇工作的部分,主要包含了家庭重建 (homebuilders)及家庭重聚服務(family reunification service; FRS)。而在各自服務成 效的評估上,學者評估發現家庭重整服務雖對於家庭功能之提升、親子關係的維 繫,以及兒少的提前返家多有助益效果(Cordero, 2004; Lewandowski & Pierce, 2004; Westat, Inc., Chapin Hall, & James Bell Associates, 2002),但是就整體觀之, 在接受家庭重建方案家庭中的安置兒少,其再安置率和未接受任何相關服務之家 中的安置兒少並無顯著差別(Westat et al., 2002);此外,在針對家庭重聚服務所 做的評估研究則發現,原生家庭曾接受家庭重聚服務的安置兒少除將較未接受該 服務之安置兒少更快返家外,其再安置率也將大為降低(Walton, Fraser, Lewis, Pecora, & Walton, 1993)。 於此可知,雖然家庭重聚服務及家庭重建方案為相似之服務模式,但在分別 針對此兩服務方案所進行的研究中,卻得到相當歧異的結果。但不論是家庭重建 方案或是家庭重聚服務,其現有的相關研究尚為有限,且皆遠遠不及於與家庭維 繫服務方案相關之研究(Cordero, 2004)。 整體而言,雖然各研究之間的研究規模、對象、資料選取的方式以及資料分 析方法各異,使得其研究結果在比較上具一定的限制,但在統整後亦可將會影響 安置兒少重返安置服務體系與否的因素約略分為與兒少本身、原生家庭及兒少福 利服務體系相關因素三大面向,而各面向所包含之因子則可統整為下表 2-2。 表 2-2 影響兒童及少年重返安置體系之因素 兒少本身之特質 影 響 因 素. • • • • •. 生理健康問題 心理健康問題 行為問題 種族 年齡. 原生家庭之因素 • • • • •. 經濟狀況 家庭慣用語 父母的物質濫用 對親職角色的矛盾心理 虐待類型. 17. 服務體系之因素 • • • • •. 安置期間 安置次數 安置類型 先前的負向返家經驗 家庭重建與重聚工作.

(26) 第三節. 安置兒童及少年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 壹、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的定義與目標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此為原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中即明定,不論兒童及少年的安置類型係屬保護安置(第 59 條及第 68 條) 或是一般安置(第 62 條),在安置期滿、依法撤銷安置,或因家庭情況改善而取 消安置並返回其家庭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皆應自行或是委託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續予提供至少一年的追蹤輔導服務。 其中,根據內政部社會工作辭典(2000)的定義,所謂的「追蹤輔導服務」 (follow-up service)即是指: 「當個案接受協助結案後一段期間,社會工作者可主動 與案主聯繫,以瞭解結案以後的情況,並給予必要的協助」;此外,Holt(2000) 也表示,追蹤輔導服務係指專業服務者於結案後對案主所為的查訪,以便專業服 務者即使在結案後仍可知案主的生活狀況、是否需要更多協助以及其自行利用社 區資源的能力與狀況,並可藉此評估先前服務的成效以及其所延續的效果。對此, Frankel 和 Gelman(1998)更進一步提出追蹤輔導服務的目標與重要性包含了: 1. 得知案主結案後的生活狀況與未被滿足的需求,並適時提供協助。 2. 透過長期的追蹤,服務者才可評估案主解決問題的方式是否始終有效。 3. 瞭解先前服務的執行成效,以及其他專業和社區支持體系的執行績效。 4. 長期的追蹤使得服務者得以確認轉介資源的提供並評估其服務的品質。 5. 瞭解曾服務過的案主之後續狀況,可做為往後提供類似服務時之借鏡。 此外,林美里則是針對安置個案結案返家後的追蹤輔導服務,提出其服務的 主要目標與作用(林美里,1993:155): 1. 瞭解安置個案返家後的適應情形,並於必要時提供適當的輔導協助。 2. 瞭解原生家庭是否仍有其他方面的困難,並於必要時轉介相關資源。 3. 訪查原生家庭對安置服務的感受和意見,提供給機構以及寄養家庭參考。 4. 適度的轉達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寄養家庭對安置個案的關懷。. 18.

(27) 由此可知,所謂安置兒童及少年所提供的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即是指: 「當 兒童及少年結束安置並返回原生家庭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是其所委 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社會工作者,持續提供之必要的協助、資源與服務」, 而其主要目的除了在持續掌握兒少返家後的狀況,並於需要時提供必要的支持或 協助,以確保其人身安全及有較佳的生活適應外,社會工作者亦可藉此檢視安置 期間所為之處遇的成效,以及評估各服務網絡成員的服務品質,以做為未來服務 提供與連結的參考。 貳、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的服務方式與內容 為達後續追蹤服務的目標,林美里(1993)表示服務的提供可以家庭訪視、電 話訪談、問卷調查或是側面探詢等方式進行;此外,李淑潔(2005)以提供從事性 交易之兒童及少年後續追蹤服務的輔導員做為研究對象,且在訪談 13 位輔導員 之後則發現,其提供服務的方式主要包含了家庭訪視、電話訪談、機構會談以及 團體活動。 在訪查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將視個別兒童少年及其原生家庭的問題與需要 而定,進而提供適當的協助與資源,以利兒童及少年返家後的適應與穩定(李淑 潔,2005;林美里,1993)。其中,在兒童及少年剛結束安置並返家後,原則上 社會工作者應每個月至原生家庭中訪視一至兩次,並於確定其狀況較為穩定後, 再逐漸減少訪視的次數;而如遇不便前往訪視的情況時,再改以電話聯絡的方式 進行訪問與瞭解,或是另外約定時間到機構進行會談;此外,林美里(1993)更提 及了,除了針對兒童及少年本身與原生家庭進行訪視之外,社工亦可以親戚、朋 友或是鄰居做為媒介,以側面探詢與了解兒童及少年返家後的生活狀況。 服務內容方面,陳慧女(1998)表示為利於從事性交易之兒少返家後的生活穩 定及發展,後續追蹤服務的內容大抵包含了:(1)親職功能輔導;(2)親子關係重 建;(3)就學與就業輔導;(6)持續的關心及支持;(7)創傷治療等;其次,同樣以 從事性交易之兒少為研究對象,李淑潔(2005)發現輔導員在後續追蹤服務過程中, 最常提供的服務則有:(1)生活的關懷與陪伴;(2)問題的討論與解決;(3)資源的 連結與提供。而在針對結束機構安置返家後的非行少年所為的研究結果則發現, 由於非行少年結束安置返家後,其經常須面臨社區排斥以及親子關係衝突等問題, 19.

(28) 因此其後續追蹤服務的內容除了在協助親子關係的修復外,也將透過相關資源的 連結與運用,協助非行少年積極地重新融入於社區當中(陳玫伶、李自強,2009)。 由此可知,社會工作者在提供兒童及少年安置後返家追蹤輔導服務時,其服 務方式約可分為家庭訪視、電話訪談、機構面談、團體活動、問卷調查以及側面 探詢數種;且後續追蹤服務的內容大抵含括了:(1)兒童及少年的就學與心理輔 導;(2)原生父母的就業輔導及親職教育;(3)雙方親子關係的修復與重建;(4)其 他福利機構與資源的轉介。不過鄭麗珍(2002)表示,即使安置兒少已接受過家庭 處遇或是追蹤輔導服務,在其返家之後仍會有二度受傷害或因再度受虐而致死的 可能性,追蹤也可能因此而隨時中斷,而這些風險再再都增添了追蹤輔導服務過 程中的不可預測性。 雖然如此,但上述相關文獻多是以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是「少 年事件處理法」轉介機構安置的個案做為研究對象,卻少有以整體結束安置之兒 童及少年為主體的研究;又由於,即便皆是家外安置的個案,但安置兒少及其原 生家庭的問題仍具一定的異質性,使其返家後的追蹤服務內容與進程亦相當歧異, 難以就此一概論之(李淑潔,2005)。因此,本研究將以社會工作者服務已結束安 置並返家後之兒少的經驗為軸,從中了解其提供兒少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的方式 與內容。 參、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實施現況 目前兒少的福利服務與保護工作,多由公部門社工進行接案與初期處理,並 在完成第一線的緊急處遇後,再將個案轉介給二線的民間機構,由私部門社工接 續處理後續的處遇與追蹤輔導工作,公部門社工則轉為個案管理者的角色(黃源 協、陳伶珠、童伊迪,2004)。因此,在目前實務服務的執行面上,各地方政府 除了將機構與寄養安置服務,以及安置期間所提供的家庭重整服務委託給民間機 構經營外,在主管機關評估安置兒童及少年已可結案並返回原生家庭後,其追蹤 輔導服務除了少數縣市政府仍維持自行辦理的模式之外,例如:台北市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基隆市社會局…等,大部分縣市的社會局以及家庭暴力暨性 侵害防治中心,亦已將其委託給民間機構辦理,且主要的受託單位除了台灣兒童 暨家庭扶助基金會(Taiwan Fund for Children and Family;TFCF)、台灣世界展望會 20.

(29) (World Vision Taiwan),以及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Child Welfare League Foundation)之外,尚包含伊甸基金會、善牧基金會…等。其中,台灣世界展望會 自 1990 年起即開始承接高雄市政府委託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後續則陸續 擴展至台中市、花蓮縣以及屏東縣等地,以提供各縣市受虐兒童及少年安置返家 後續輔導方案及家庭處遇服務;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則是自 2006 年起開始 接受地方政府的委託,開始協助辦理家庭維繫服務及兒童少年安置返家後續輔導 方案,至今已在台中市、高雄市以及新北市部分行政區(三重、蘆洲、新莊、五 股、泰山、林口、淡水)提供兒少及其家庭相關的服務。 由此可知,目前我國的後續追蹤輔導服務,依各縣市政府個別狀況的不同, 其做法亦稍有差異,包含了由縣市政府社工自行接案,以及轉由民間機構承辦兩 者;而在民間機構承辦的情況上,雖然多由幾個較為主要的機構進行服務的提供, 但是依照個別縣市的幅員與案量狀況,也會納入其他民間機構進行相關服務資源 的補充與協助。 而從我國現行的制度來看,於兒童及少年結束安置後必須施行的追蹤輔導服 務之規定,包含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9 條、第 62 條以及第 68 條, 但其規定的對象依安置類型與原因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其中,兒少權法第 59 條 第 4 項規定,當兒童及少年因受不當對待或是而有短期安置或緊急安置需求時, 在安置期間期滿或因抗告成功而撤銷安置後,主管機關對於其應續予追蹤輔導至 少一年;其次,兒少權法第 62 條第 4 項則係針對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其無 法正常生活於家庭且有安置需求之兒童及少年所為之規定,且其明定當兒少之原 生家庭的情況改善後,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主管機關續予 追蹤輔導至少一年;最後,兒少權法第 68 條第 1 項則是針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被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兒少及其家庭,其規定兒童及少年在結束、停止或 免除安置輔導或是感化教育後,主管機關亦應給予至少一年的追蹤輔導。各項法 條所規定之追蹤輔導服務的實行概況,約如下表 2-3:. 21.

(30) 表 2-3 我國歷年接受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人次 年 度. 兒少權法第 59 條 (原兒少福法第 38 條). 兒少權法第 62 條 (原兒少福法第 41 條). 兒少權法第 68 條 (原兒少福法第 45 條). 2004. 5,071. 5,620. 1,195. 2005. 4,207. 4,442. 983. 2006. 3,911. 4,380. 1,180. 2007. 5,506. 5,047. 1,466. 2008. 5,373. 6,433. 684. 2009. 4,564. 9,106. 1,072. 2010. 4,997. 9,785. 1,048. 2011. 5,556. 11,900. 1,406. 2012. 7,421. 12,211. 1,782.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2013a) 。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 2013 年 4 月 30 日 , 取 自 於 : http://sowf.moi.gov.tw/stat/year/list.htm. 從表 2-3 中可知,歷年接受後續追蹤輔導服務的對象,於 2009 年之前,以 因受到不當對待而受保護安置後返家(兒少權法第 59 條),以及因家中發生重大 變故而接受一般安置後返家(兒少權法第 62 條)的兒少為主,且以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被交付安置輔導後返家(兒少權法第 68 條)的兒少為少數;但是自 2009 年起, 雖然因受不當對待而受保護安置後返家(兒少權法第 59 條),以及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被交付安置輔導後返家(兒少權法第 68 條)之兒少,在接受追蹤輔導服務人 次上並無太大的變化,但在接受一般安置後返家(兒少權法第 62 條)的兒少之受 服務人次卻開始大量的攀升,甚至在 2011 年突破一萬人次,成為追蹤輔導服務 對象之大宗。 但是針對因不同原因而安置的兒童及少年,在返家後所提供的追蹤輔導服務 內容為何,以及其處遇焦點是否將因此有所不同,我國目前尚無相關文獻對此進 行探討,且對於後續追蹤服務的實行現況,例如:各縣市承辦的單位、提供的服 務內容以及接受各項服務的人次…等等,亦無相關的統計資料。於此則再次突顯 我國對後續追蹤輔導服務之關注的缺乏,是故,透過本研究之進行,冀可提升社 工實務對於兒少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的重視。. 22.

(31) 肆、家庭處遇服務與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 除了安置後的返家追蹤輔導服務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4 條 中也規定主管機關應針對兒少保護個案及其家庭擬定「家庭處遇計畫」,且在實 務工作上,家庭處遇服務則可分為「家庭維繫服務」以及「家庭重建服務」兩種。 家庭維繫服務係指經社工調查評估,認為兒少無家外安置必要且仍可繼續留在家 中時,針對兒少及其家庭之需求所擬定的處遇計畫;家庭重建服務則是在社工評 估後認為兒少已不適合繼續住在家中,且在兒少接受家外安置服務期間,針對家 庭功能之恢復與重建所提供之服務,以協助家庭重新營造一個適合兒少成長的環 境,使兒少在短暫安置後仍可返回原生家庭居住(彭淑華,2007)。而家庭維繫服 務、家庭重建服務以及安置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三者於兒少保服務體系中的相對 位置則可如圖 2-6 所示:. 兒少保護個案. 具再開案 事由. 家庭處遇計劃. 家庭維繫服務. 【家庭】 家庭重建服務. 【兒少】 家外安置. 返家 決策. 是. 安置返家後 追蹤輔導服務. 否. 繼 續 安 置. 收 出 養. 自 立 生 活. 後續追蹤 結案 圖 2-6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後續處遇流程 23.

(32) 由圖中可知,家庭維繫服務以及安置後返家追蹤輔導服務皆是兒少在家期間 所提供的處遇,僅有家庭重建服務為兒少於安置期間所實行的服務,但是家庭維 繫服務以及安置後返家追蹤輔導服務之間仍存部分差異。其中,家庭維繫服務為 兒童及少年在被通報受虐之後,經社工評估其受虐危機度較低,且可續留在原生 家庭中時,由社工所擬定及提供的處遇計劃。由於家庭維繫服務的主要理念在於 保障兒童及少年於原生家庭中生活與成長的權益,因此不同於寄養服務以及機構 安置將兒少移出家庭的方式,其採取了引進相關資源以及服務的方式,以協助、 支持及維繫家庭功能,避免虐待事件的再次發生以及減緩家庭問題的嚴重度,促 使兒童及少年在人身安全受保護的狀態下,仍可與原生家庭共同生活。 在家庭維繫服務內容的部分,社工將提供家庭扶助及福利服務,例如:協助 申請經濟補助、贈送物資…等,以增強原生家庭的照顧資源與能力;其次則是提 供各式諮詢、訪視、心理支持、家庭功能評估…等,協助並陪伴原生家庭一同定 義及解決問題,但其中仍以教導親職技巧與正向溝通的親職教育為重;此外,社 工也會藉由連結正式與非正式資源,協助發展家庭在社區中的社會支持網絡,使 案家即便在結案後仍能保有足夠的外在支持系統(Berry, 1997; Kelly & Blythe, 2000; 陳春妙,2008)。而各項服務內容於 2011 年的實行概況,則如下表 2-4 所示: 表 2-4. 2012 年我國接受家庭維繫服務案/人次 服務內容. 接受服務案/人次. 家庭功能評估. 86,527(案次). 安全及安置評估. 60,184(案次). 親職教育. 55,356(人次). 心理輔導. 21,356(人次). 精神治療. 1,016(人次). 戒癮治療. 549(人次). 家庭扶助及福利服務. 72,157(案次). 電話諮詢. 268,979(案次). 家庭訪視. 138,904(案次). 團體輔導. 1,842(人次). 其他. 27,569(人次).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13b)。兒童少年保護執行概況。2013 年 4 月 30 日,取自於:http://sowf.moi.gov.tw/stat/year/list.htm. 24.

(33) 另一方面,安置後返家追蹤輔導服務則是當原生家庭狀況漸趨穩定、家庭重 建工作完成且兒少已結束安置返回原生家庭後,針對兒少及其家庭所提供的後續 輔導服務,主要目的在讓社工於結案後仍可得知兒少及其家庭的生活狀況、是否 需要更多協助以及其自行利用社區資源的能力與狀況,並可藉此評估先前家庭處 遇服務的成效以及其所延續的效果(Holt, 2000)。所以社工提供追蹤輔導服務的方 式主要是透過訪視,並在訪視過程中觀察個別兒少及其原生家庭的適應狀況,再 就其需求提供適當的協助與資源,以增強兒童及少年返家生活的穩定性;而其服 務內容則包含了兒童及少年的就學與心理輔導、原生父母的就業輔導及親職教育、 雙方親子關係的修復與重建,以及其他福利機構與資源的轉介(李淑潔,2005; 林美里,1993;陳慧女,1998)。 由此可知,家庭維繫服務以及安置後返家追蹤輔導服務的服務內容皆包含了 訪視調查、家庭安全評估、親職教育、心理支持、諮商輔導、福利資源連結…等 等,其共同的目標即是在協助並增強家庭的照顧能力,減低虐待事件的發生,使 得兒少可以安全且穩定地在原生家庭中成長。不過家庭維繫服務為兒少被通報且 接受緊急處遇之後,即提供於兒少及其家庭之家庭處遇服務;但是安置後返家追 蹤輔導服務則是在兒少及其家庭已經接受過一定的家庭處遇服務以及安置服務 過後,才介入的延續性服務,因此相較之下,家庭維繫個案的危機度通常較安置 後返家追蹤輔導的個案來得高,也因此當局在兩者上投入的資源具相當的差異, 且其在服務強度上亦具一定的落差,例如:針對家庭維繫的個案,社工將會每個 月到家訪視一次至兩次,且會視個案危機度提升其訪視頻率,但就追蹤輔導服務 的個案,社工則未必會維持每個月的訪視,且有時也會以電話聯繫替代家庭訪視 (李淑潔,2005;郭靜晃,2001)。 然而,對於結束安置返家的兒少來說,雖然其家庭在安置期間也接受了家庭 重建服務,使其返家後的狀況並不如家庭維繫個案般的具高度危機性,但是諸多 研究結果皆發現,在兒童及少年返家之後,與家庭的重新相聚亦將產生諸多的衝 突,使得其在返家後將面臨到較安置期間更為複雜的問題(Biehal, 2006; Sinclair et al., 2005;畢國蓮,2006;彭淑華、胡中宜,2010),因此可知,即便是在安置後 返家追蹤輔導服務階段,兒少及其家庭亦需相當家庭服務的介入與協助,且部分 研究結果也發現,在安置兒少及其家庭返家後可接受社工持續的支持性服務和資 25.

(34) 源的話,則有效協助兒少穩定地返家(Mendes, 2009; Nebbitt et al, 2007),此也突 顯了安置後返家追蹤輔導服務的重要性。 換言之,依照處遇流程的進展以及現行制度的影響,使得兒少保護資源大多 集中於前端的服務,包含緊急處遇、家庭處遇計畫以及安置服務,而較少關注於 後續追蹤輔導服務的投入與經營,因此雖然同是居住在家中的兒少,但後續追蹤 輔導的個案所接受到的服務資源經常較家庭維繫個案來得少,不過對於結束寄養 返家的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而言,其將面臨的問題和需求並未較家庭維繫的個案來 得少。是故,如何在現有兒少保體制之下,提升後續追蹤輔導服務的功能,使得 兒少在每個處遇階段皆能獲得所需所適的服務,亦將是本研究所關注的重點。. 26.

(35) 第 三 章 研 究 方法 第一節. 研究設計. 壹、研究取向 為協助兒童及少年在結束安置後可順利返回原生家庭,並可在原生家庭中重 獲安全而穩定的生活,雖然我國相關法律已明文規定在其返家後,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仍需提供至少一年的後續追蹤輔導服務,但綜覽我國相關的文獻及研究 結果後,可發現我國對於結束安置之後續追蹤輔導服務的探討相當地匱乏,且對 此一議題尚欠缺系統性的論述。因此,為了針對我國安置兒童及少年返家後的追 蹤輔導服務進行較深入的探索與了解,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 ) 做為主要研究典範,冀在研究過程可蒐集到較為多元、豐富及完整的資料,後再 透過歸納法(inductive method)逐步呈現我國安置兒童及少年返家後之追蹤輔導 服務的實施概況。 然而,由於安置兒少屬高度保護性的個案,所以不論是在受訪者或是與安置 個案相關之次級資料的取得上,皆具一定的研究倫理議題及困難度。因此,本研 究轉而以提供安置兒少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的社工做為主要研究對象,希望透過 對其與安置兒少及其原生家庭之工作經驗的探討,了解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的實 施現況,並可從中窺知社工在陪伴安置兒少返家過程的心路歷程。而為了能深入 了解社工提供安置兒少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的工作經驗,以及其對於相關議題與 現行政策的看法、認知和建議,本研究將採取深度訪談法(in-depth interviewing) 做為主要研究方法,希望透過與提供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之社工面對面進行雙向 溝通並輔以聆聽與觀察的方式,共同建構出對安置兒童及少年返家後追蹤輔導服 務體系的圖像。 總言之,在研究目的及研究對象的考量下,本研究採質性研究做為主要的研 究方法,並以深度訪談法(in-depth interview)進行資料蒐集。在資料蒐集過程中, 亦將同時採歸納法進行資料之整理、轉譯及分析,以從實務工作者的工作經驗中 逐步萃取出安置兒童及少年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概況的輪廓,並直至資料飽和後 才停止資料之蒐集。 2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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