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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及 重 要 性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體系中, Kadushin 及 Martin(1988)依服務功能的不 同 將 其 區 分 為 三 大 類 : (1) 支 持 性 服 務 (supportive service) ; (2) 補 充 性 服 務 (supplementary service);(3)替代性服務(substitutional service)。支持性服務是指 當家庭缺乏足夠資源以照顧家中的兒少時,所提供於家庭的福利服務,冀透過支 持性資源,提升家庭的照顧功能,例如:家庭補助;其次,補充性服務是指當家 庭中親子關係嚴重受損時,為了使兒童及少年仍能持續生活於家中而實施之福利 服務,希望透過補充家庭部分親職角色的方式,以降低親子間衝突擴大的可能,

例如:托育服務及居家照顧;最後,替代性服務則是指當兒童及少年陷於非常危 險的親子關係,且需要短暫或永久解除親子關係時,為了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所 提供的家外安置(out-of-home placement)服務,且其主要服務方式包含家庭寄養 服務(foster care)、機構安置(institutional care)以及收出養(adoption)。

其中,針對兒童及少年所提供的家外安置服務,主要目的在於當兒童及少年 的原生家庭,因故而暫時或長期無法給予兒童及少年所需之照顧時,提供兒童及 少年一有計劃且有時間限制的替代性服務,讓兒童及少年在接受離家安置服務時,

仍能獲得基本的生活所需;另一方面,兒童及少年的原生家庭也能在兒童及少年 接受安置的期間,重建並恢復其家庭的功能,以待兒童及少年返家後有足夠的能 力與資源提供其成長所需之照顧需求(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08a)。

雖然如此,但就兒童及少年本身的立場觀之,當其被迫離開原生家庭,並同 時被要求進入另一完全陌生家庭或是機構中時,這對兒童及青少年而言,已不僅 是單純的環境轉換而已。因為當兒童及少年與主要照顧者分離後,其原有的依附 關係多將因此而受損,使得兒童及少年因而產生創傷反應,例如:否認、失落、

憂鬱等等,甚至會進而影響兒童及少年日後與他人建立親密關係、情感連結或是 社會關係的發展;此外,學者們的研究也指出在這樣的轉換過程中,亦會使兒童 及少年產生自責感、對未來的不確定感、來自新環境的期待與壓力、對新生活、

新關係和新角色的適應困難,以及在原有照顧者和現有照顧間因忠誠感而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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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等(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08a;Hetherington, 1991),在在都反應出 了因安置而必須離家的經驗對於兒童及少年之負面影響。

於是,在美國 1997 年所頒布之收養及安全家庭法案(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ASFA)中,即明文規定州政府需付以「合理的努力」(reasonable efforts),

以避免兒童及少年被移出原生家庭,意即除非是兒童及少年有生命安全之虞,或 是在相當緊急的情形之下,否則不應在未加審慎的評估之下就決定將兒童及少年 進行家外安置,兒少在家庭中生活與成長的權利也不應因此而被剝奪;此外,即 使兒童及少年已因上述各種因素而受家外安置,社會工作者也應將連繫原生家庭 之情感並促進兒童及少年返家視為最主要的處遇目標。因此,在美國的安置服務 體系當中,多將兒童及少年與原生家庭的重聚視為處遇的首要目標,截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止,在全美所有安置兒童及少年的處遇目標中,有 52%的目標被列 為與原生家庭重聚,其他目標則包含收出養(25%)、長期寄養(6%)、自立生活(5%),

親屬照顧(3%)、監護(4%)以及目標未定(5%)(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2013);在台灣,於 2008 年離開安置機構的 1,772 位安置兒少中,其結 案原因以返回原生家庭為大宗,約占 31.7%;且於 2011 年結案的 1,054 位寄養兒 少中,其結案原因亦以與原生家庭重聚的 58.1%為最多(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 會,2012;彭淑華,2009)。由此可知,使安置兒童及少年在接受家外安置後仍 能返回原生家庭中,亦是我國兒少安置服務體系中相當重要的目標。

然而,當返家的目標達成之後,並未能就此宣稱安置服務的「成功」,因所 謂的「成功返家」(successful reunification)除了要使兒少在結束安置後得以返家外,

更應使其在返家後能長期保有安全與穩定的生活(Kimberlin, Anthony, & Austin, 2009)。因此,為了協助兒少在結束安置且返回原生家庭後,可順利適應原生家 庭的氛圍,並在原生家庭中重拾安全而穩定的生活,我國政府於 2003 年頒布的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即明令當兒少安置 期間期滿或依規定撤銷安置並返家時,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供一年返家後 的追蹤輔導服務。此即是希望透過延續性服務的提供,使得在安置兒少返家後,

社工仍能持續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安置兒少及其原生家庭共同適應及面對重聚 後的生活與親子關係的重建,並適時協助處理因重聚而生的問題,直至確保兒少 能在原生家庭中保有長期而穩定的生活為止,福利服務體系才逐漸撤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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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安置兒少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之提供,除了可避免兒童及少年在返家 後將可能面臨再次受虐待或疏忽的危險,以及協助安置兒少及其原生家庭適應重 聚後的生活外;在穩定安置兒少返家後之生活的前提下,更能有效降低安置兒童 及少年重返安置服務體系的可能性。而這不僅可避免再次的離家安置對兒童及少 年 心 理 福 祉 及 依 附 關 係 的 破 壞 (Berrick, Needell, Barth & Jonson-Reid, 1998;

Rzepnicki, 1987);對於社會工作者來說,更可提升其安置服務成效、降低個案負 荷量,並減少對兒少福利體系資源與成本的耗損。是故,在為了保全兒童及少年 健全發展的前提下,安置兒少返家後之追蹤輔導服務的提供實有其重要性。

而在參閱我國近年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相關之文獻後,可發現與兒少家外 安置服務相關的研究約可整合為「與安置兒童及少年相關」、「與兒少保社工相關」, 以及「與安置機構和寄養家庭相關」三大範疇。其中針對安置兒童及少年所為的 研究,包括安置兒少在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中的適應狀況(黃錦敦、卓紋君,2006;

張麗惠,2012;楊韻璇,2009),以及家外安置經驗對於兒少的影響兩大向度(Briere, 1992;余祥雲,2011;余瑞長,2003;林原賢,2009;畢國蓮,2006);聚焦於 兒少保社工身上的研究,則包含了社工提供安置兒少及其原生家庭處遇的經驗、

服務過程中所遭遇的壓力與困境,以及其人身安全與自我照顧議題三大向度(王 嘉瑜,2010;許家瑜,2010;鍾揚傑,2011);而在安置機構和寄養家庭的部分,

則包含了安置機構政策、服務方案的發展、教養模式、機構對家氣氛的營造(張 婌文,2006;彭淑華,2012a;詹前柏,2010),以及寄養家庭的照顧、教養與挫 折經驗、持續服務意願、退出寄養家庭因素等向度(李佩芬,2007;黃梅琪,2005;

楊素雲,2003;盧惠芬,2003)。

但在上述任一範疇內,其討論範圍大多集中於兒少接受安置期間的服務與適 應狀況,而針對兒少在接受完家外安置服務後的返家追蹤輔導服務,其所為的研 究則較為有限。是故,透過本研究冀能藉訪談提供安置兒少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 之社工的方式,了解其提供相關服務的經驗,以及其在服務過程中所觀察到的安 置兒少返家歷程與需求,並探討其對現行服務與政策法規的看法,進而在此基礎 上提出相關實務建議,以提升安置後返家追蹤輔導服務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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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問 題

綜合前一節之所述,本研究目的主要在了解社工提供安置兒少返家服務期間 所觀察到的安置兒少返家歷程與需求,以及其提供後續追蹤輔導服務的工作經驗,

並冀可就此提出相關之討論與建議,做為實務在未來提供結束安置後追蹤輔導服 務之參考。據此,本研究所擬之研究問題分述如下:

一、結束安置並返回原生家庭之兒少的返家歷程與經驗為何?

二、結束安置並返回原生家庭之兒少及其原生家庭的主要需求與問題為何?

三、影響安置兒少重返安置服務體系的原因為何?

四、社工提供給兒少安置後返家追蹤輔導服務的服務內容與困境為何?

五、社工對於現行之安置後返家追蹤輔導服務及相關制度的建議為何?

5 因素則少有著墨(Thoburn, Robinson, & Anderson, 2012)。以我國近年針對安置兒 童及少年之返家決策所為的研究為例,目前存有的相關研究僅有 4 篇(如表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