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安置兒童及少年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
壹、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的定義與目標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此為原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中即明定,不論兒童及少年的安置類型係屬保護安置(第 59 條及第 68 條) 或是一般安置(第 62 條),在安置期滿、依法撤銷安置,或因家庭情況改善而取 消安置並返回其家庭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皆應自行或是委託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續予提供至少一年的追蹤輔導服務。
其中,根據內政部社會工作辭典(2000)的定義,所謂的「追蹤輔導服務」
(follow-up service)即是指:「當個案接受協助結案後一段期間,社會工作者可主動 與案主聯繫,以瞭解結案以後的情況,並給予必要的協助」;此外,Holt(2000) 也表示,追蹤輔導服務係指專業服務者於結案後對案主所為的查訪,以便專業服 務者即使在結案後仍可知案主的生活狀況、是否需要更多協助以及其自行利用社 區資源的能力與狀況,並可藉此評估先前服務的成效以及其所延續的效果。對此,
Frankel 和 Gelman(1998)更進一步提出追蹤輔導服務的目標與重要性包含了:
1. 得知案主結案後的生活狀況與未被滿足的需求,並適時提供協助。
2. 透過長期的追蹤,服務者才可評估案主解決問題的方式是否始終有效。
3. 瞭解先前服務的執行成效,以及其他專業和社區支持體系的執行績效。
4. 長期的追蹤使得服務者得以確認轉介資源的提供並評估其服務的品質。
5. 瞭解曾服務過的案主之後續狀況,可做為往後提供類似服務時之借鏡。
此外,林美里則是針對安置個案結案返家後的追蹤輔導服務,提出其服務的 主要目標與作用(林美里,1993:155):
1. 瞭解安置個案返家後的適應情形,並於必要時提供適當的輔導協助。
2. 瞭解原生家庭是否仍有其他方面的困難,並於必要時轉介相關資源。
3. 訪查原生家庭對安置服務的感受和意見,提供給機構以及寄養家庭參考。
4. 適度的轉達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寄養家庭對安置個案的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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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所謂安置兒童及少年所提供的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即是指:「當 兒童及少年結束安置並返回原生家庭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是其所委 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社會工作者,持續提供之必要的協助、資源與服務」, 而其主要目的除了在持續掌握兒少返家後的狀況,並於需要時提供必要的支持或 協助,以確保其人身安全及有較佳的生活適應外,社會工作者亦可藉此檢視安置 期間所為之處遇的成效,以及評估各服務網絡成員的服務品質,以做為未來服務 提供與連結的參考。
貳、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的服務方式與內容
為達後續追蹤服務的目標,林美里(1993)表示服務的提供可以家庭訪視、電 話訪談、問卷調查或是側面探詢等方式進行;此外,李淑潔(2005)以提供從事性 交易之兒童及少年後續追蹤服務的輔導員做為研究對象,且在訪談 13 位輔導員 之後則發現,其提供服務的方式主要包含了家庭訪視、電話訪談、機構會談以及 團體活動。
在訪查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將視個別兒童少年及其原生家庭的問題與需要 而定,進而提供適當的協助與資源,以利兒童及少年返家後的適應與穩定(李淑 潔,2005;林美里,1993)。其中,在兒童及少年剛結束安置並返家後,原則上 社會工作者應每個月至原生家庭中訪視一至兩次,並於確定其狀況較為穩定後,
再逐漸減少訪視的次數;而如遇不便前往訪視的情況時,再改以電話聯絡的方式 進行訪問與瞭解,或是另外約定時間到機構進行會談;此外,林美里(1993)更提 及了,除了針對兒童及少年本身與原生家庭進行訪視之外,社工亦可以親戚、朋 友或是鄰居做為媒介,以側面探詢與了解兒童及少年返家後的生活狀況。
服務內容方面,陳慧女(1998)表示為利於從事性交易之兒少返家後的生活穩 定及發展,後續追蹤服務的內容大抵包含了:(1)親職功能輔導;(2)親子關係重 建;(3)就學與就業輔導;(6)持續的關心及支持;(7)創傷治療等;其次,同樣以 從事性交易之兒少為研究對象,李淑潔(2005)發現輔導員在後續追蹤服務過程中,
最常提供的服務則有:(1)生活的關懷與陪伴;(2)問題的討論與解決;(3)資源的 連結與提供。而在針對結束機構安置返家後的非行少年所為的研究結果則發現,
由於非行少年結束安置返家後,其經常須面臨社區排斥以及親子關係衝突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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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其後續追蹤服務的內容除了在協助親子關係的修復外,也將透過相關資源的 連結與運用,協助非行少年積極地重新融入於社區當中(陳玫伶、李自強,2009)。
由此可知,社會工作者在提供兒童及少年安置後返家追蹤輔導服務時,其服 務方式約可分為家庭訪視、電話訪談、機構面談、團體活動、問卷調查以及側面 探詢數種;且後續追蹤服務的內容大抵含括了:(1)兒童及少年的就學與心理輔 導;(2)原生父母的就業輔導及親職教育;(3)雙方親子關係的修復與重建;(4)其 他福利機構與資源的轉介。不過鄭麗珍(2002)表示,即使安置兒少已接受過家庭 處遇或是追蹤輔導服務,在其返家之後仍會有二度受傷害或因再度受虐而致死的 可能性,追蹤也可能因此而隨時中斷,而這些風險再再都增添了追蹤輔導服務過 程中的不可預測性。
雖然如此,但上述相關文獻多是以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是「少 年事件處理法」轉介機構安置的個案做為研究對象,卻少有以整體結束安置之兒 童及少年為主體的研究;又由於,即便皆是家外安置的個案,但安置兒少及其原 生家庭的問題仍具一定的異質性,使其返家後的追蹤服務內容與進程亦相當歧異,
難以就此一概論之(李淑潔,2005)。因此,本研究將以社會工作者服務已結束安 置並返家後之兒少的經驗為軸,從中了解其提供兒少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的方式 與內容。
參、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實施現況
目前兒少的福利服務與保護工作,多由公部門社工進行接案與初期處理,並 在完成第一線的緊急處遇後,再將個案轉介給二線的民間機構,由私部門社工接 續處理後續的處遇與追蹤輔導工作,公部門社工則轉為個案管理者的角色(黃源 協、陳伶珠、童伊迪,2004)。因此,在目前實務服務的執行面上,各地方政府 除了將機構與寄養安置服務,以及安置期間所提供的家庭重整服務委託給民間機 構經營外,在主管機關評估安置兒童及少年已可結案並返回原生家庭後,其追蹤 輔導服務除了少數縣市政府仍維持自行辦理的模式之外,例如:台北市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基隆市社會局…等,大部分縣市的社會局以及家庭暴力暨性 侵害防治中心,亦已將其委託給民間機構辦理,且主要的受託單位除了台灣兒童 暨家庭扶助基金會(Taiwan Fund for Children and Family;TFCF)、台灣世界展望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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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 Vision Taiwan),以及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Child Welfare League Foundation)之外,尚包含伊甸基金會、善牧基金會…等。其中,台灣世界展望會 自 1990 年起即開始承接高雄市政府委託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後續則陸續 擴展至台中市、花蓮縣以及屏東縣等地,以提供各縣市受虐兒童及少年安置返家 後續輔導方案及家庭處遇服務;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則是自 2006 年起開始 接受地方政府的委託,開始協助辦理家庭維繫服務及兒童少年安置返家後續輔導 方案,至今已在台中市、高雄市以及新北市部分行政區(三重、蘆洲、新莊、五 股、泰山、林口、淡水)提供兒少及其家庭相關的服務。
由此可知,目前我國的後續追蹤輔導服務,依各縣市政府個別狀況的不同,
其做法亦稍有差異,包含了由縣市政府社工自行接案,以及轉由民間機構承辦兩 者;而在民間機構承辦的情況上,雖然多由幾個較為主要的機構進行服務的提供,
但是依照個別縣市的幅員與案量狀況,也會納入其他民間機構進行相關服務資源 的補充與協助。
而從我國現行的制度來看,於兒童及少年結束安置後必須施行的追蹤輔導服 務之規定,包含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9 條、第 62 條以及第 68 條,
但其規定的對象依安置類型與原因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其中,兒少權法第 59 條 第 4 項規定,當兒童及少年因受不當對待或是而有短期安置或緊急安置需求時,
在安置期間期滿或因抗告成功而撤銷安置後,主管機關對於其應續予追蹤輔導至 少一年;其次,兒少權法第 62 條第 4 項則係針對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其無 法正常生活於家庭且有安置需求之兒童及少年所為之規定,且其明定當兒少之原 生家庭的情況改善後,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主管機關續予 追蹤輔導至少一年;最後,兒少權法第 68 條第 1 項則是針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被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兒少及其家庭,其規定兒童及少年在結束、停止或 免除安置輔導或是感化教育後,主管機關亦應給予至少一年的追蹤輔導。各項法 條所規定之追蹤輔導服務的實行概況,約如下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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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 我國歷年接受返家後追蹤輔導服務人次 年 度 兒少權法第 59 條
(原兒少福法第 38 條)
兒少權法第 62 條 (原兒少福法第 41 條)
兒少權法第 68 條 (原兒少福法第 45 條) 2004 5,071 5,620 1,195
2005 4,207 4,442 983
2006 3,911 4,380 1,180 2007 5,506 5,047 1,466
2008 5,373 6,433 684
2009 4,564 9,106 1,072 2010 4,997 9,785 1,048 2011 5,556 11,900 1,406 2012 7,421 12,211 1,782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2013a) 。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 2013 年 4 月 30 日 , 取 自 於 : http://sowf.moi.gov.tw/stat/year/list.htm
從表 2-3 中可知,歷年接受後續追蹤輔導服務的對象,於 2009 年之前,以 因受到不當對待而受保護安置後返家(兒少權法第 59 條),以及因家中發生重大
從表 2-3 中可知,歷年接受後續追蹤輔導服務的對象,於 2009 年之前,以 因受到不當對待而受保護安置後返家(兒少權法第 59 條),以及因家中發生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