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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倫理

Lipson(1994)表示,在社會工作研究進行過程中,皆將面臨一定的倫理議題,

而在質性研究中常見的倫理議題包含了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隱私與保 密(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潛在的傷害與風險(potential harms and risk)以及互 惠(reciprocity)關係。故,本章節將於此將其與本研究可能面臨的倫理議題綜合討 論之,並詳述如下。

壹、 告知後同意

告知後同意為所有以人類為主體之研究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研究過程 中最重要的原則。其主要目的在於透過事先告知研究對象與其權利相關的訊息,

使其可在資訊充分的前提下,可自主決定是否參與研究。其中,研究者需提供給 研究對象的資料包含:(1)研究者的身份與連絡方式;(2)研究內容與目的;(3)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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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對象所需配合的事宜;(4)研究過程可能產生的風險與收穫;(5)資料處理的保 密措施;(6)中途撤銷同意權;(7)研究贊助單位(潘淑滿,2003)。

由於本研究採取深度訪談法,透過與受訪者面對面的方式蒐集資料,因此在 受訪者接受訪問前,研究者除會在電話聯繫過程善盡研究告知義務並取得其參與 同意外,研究者亦將擬定研究參與同意書(如附件二),藉以告知其本研究之研究 者的身份與連絡方式、研究內容與目的、需由其提供之協助、研究過程可能產生 的風險與收穫以及對資料處理的保密措施,使其在取得充分資訊後再決定是否接 受研究者之訪談,並請其在同意後於該同意書上簽名;此外,若受訪者在訪談進 行的過程中認有不當之處,或有欲退出研究之參與時,則可隨時於中途撤銷其同 意並拒絕繼續接受訪問,且可要求銷毀先前受訪過程所留之語音或書面資料。

貳、 隱私與保密

在社會工作研究進行過程中,經常會對受訪者的部分資料具有取得之必要性,

但此舉也將對受訪者的隱私造成某種程度上的侵犯。對此,為了能在研究目的及 受訪者隱私權間取得平衡,學者表示研究者除了需對已取得的受訪者資料恪守保 密義務外,對於與研究目的無直接相關性之資訊,亦不可在為了滿足研究者之好 奇心,或是因其他與研究不相干的原因而取得之(陳向明,2002;章英華,1999)。

因此,為保障受訪者個人資訊隱私之權益,並降低對其隱私的侵犯,本研究 在資料蒐集過程研究者除了將就因研究進行之必要而取得的資料謹守保密責任 外,在取得資料後研究者亦將善盡保管責任,避免其流出或用於非本研究目的之 處;而在資料整理過程中,研究者將透過編碼的方式,將受訪者相關資訊做匿名 處理,並在撰寫研究報告時,使用編碼代替受訪者之本名,以使受訪者的資訊於 研究報告中將不可得辨識,以降低對研究對象可能產生之潛在傷害。而在研究完 成之後,研究者亦將相關資料進行銷毀。

參、 潛在的傷害與風險

除了上述對受訪者隱私的侵犯將會對其造成可能傷害外,在研究進行過程中,

亦具有許多的意外與可能會導致對受訪者的潛在傷害;因此,研究者應於事先盡 量控制可能造成傷害的原因,並將可能導致的傷害降到最低的程度,例如:在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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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過程中,研究者往往都會著重於受訪者較為痛苦的經驗或不好的行為,但再次 的回憶與陳述都可能對受訪者造成潛在的創傷。是故,研究者對此皆應小心處理,

以避免對研究對象造成不可預知的傷害(Kimmel, 1988; 潘淑滿,2003)。

由於在本研究訪談過程當中,研究者邀請受訪者談論其過去與安置兒少及原 生家庭工作的經驗,在其中可能會使受訪者回想起部分負向的工作經驗,甚可能 導致其情緒低落,因而對其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因此,為了盡可能減輕對受訪 者造成的類此傷害,當受訪者在訪談過程中因回憶過去使得情緒低落而出現負面 情緒,研究者將暫停研究訪談,並提供受訪者適度的支持會談,直至受訪者情緒 穩定且願意繼續進行訪談時,再進行後續的訪談工作。

肆、 互惠關係

在研究目的的背後,除了為累積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外,研究者經常可因研 究結果的發表而獲得一定的利益,例如:教師升等、學位取得、論文發表費用、

個人名氣提升…等,但研究對象在其中不僅無法獲利,甚至可能因此而需承受額 外的傷害,使得研究進行在本質上多具權力上的不平等(Lipson, 1994)。因此陳向 明(2002)主張,研究者應提供適當的回報,以回饋研究對象對研究進行的貢獻。

而在本研究資料蒐集資料過程當中,受訪者皆須花費一定的時間成本以接受 研究者的訪問,且需在訪談過程中提供研究者欲知的資訊,甚至必須與研究者談 論與個人相關的隱私,此對本研究實皆具不可替代性之重大貢獻。因此,在研究 對象接受訪問時,研究者除了將扮演良好的傾聽者並適時提供其相關資訊外,在 完成訪談後,研究者則將贈送每位受訪者精美禮品各一份,且會在研究報告論文 完成後,提供每位受訪者研究報告一冊做為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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