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國立大學法人化之理論與實證研究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5-2414-H-004-007-
執 行 期 間 : 95 年 08 月 01 日至 96 年 10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劉宗德
計畫參與人員: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林倖如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孫銘宗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1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將現行 99 所國立大學、15 個大學共同利用機構、55 所國立高等
專門學校、大學評價·
學位授予機構以及國立學校財務中心加以整
併,一次將現屬於文部科學省之 171 個機關整併成 89 個國立大
學法人、4 個大學共同利用機關法人以及 4 個獨立行政法人
2
。我
國國立大學法律定位不明
3
,雖有憲法保障學術自主,然體制上
仍為教育部附屬之機關(構),受限於政府機關之人事、會計、
預算、審計、採購等法令限制,影響大學學術發展與競爭力。
91 年 1 月 25 日頒布「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
,鼓勵大學適度
整併,採跨校性方式整合人才與資源、尖端學術領域,以提升國
際競爭力。為賡續推動國立大學法人化, 94 年 8 月 24 日教育部
邀集 12 所研究型大學,針對行政院研考會所研擬之國立大學法
人化試辦要點
4
進行討論,並於同年 12 月 15 日成立工作圈,針對
國立大學法人化可能遭遇之問題,研擬相關配套措施,評估可能
發展與具體建議。基於日本已有完備之國立大學法人法及相關配
套措施,故本文泰半以其為參照,試由理論及實證,探究我國國
立大學法人化之可行性。
二、研究方法與架構
(一) 研究方法
1、文獻分析法
文獻資料分析,係簡易探索性研究法,蒐集他人之研究,
歸納、分析後作為本研究之參考,亦稱歷史文獻法。本文
擬透過文獻分析瞭解國立大學法人推展過程之主要爭議及
可行性所在,並探討我國及其他國家之設計與實務上之情
形。
2、比較法
參酌國外研究相互比較,發揮他山之石功效。本文國外法
2
171 個機關整併成 97 法人,參閱附件 1。
3
實務上,釋字 382 號解釋理由書云,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
關之地位;而國內學界多數意見,認為大學為營造物法人;參見周志宏,學術自由與大學法,
1989,頁 288。
4
參閱附件 2。
制部分,囿於筆者之語文能力及資料蒐集,主要以國立大
學法人制度建制較為完備之日本為主要參照對象。
3、訪談研究法
透過個別訪談法來蒐集相關專家、學者以及實務工作者對
於國立大學法人化政策之觀點,以分析國立大學法人化政
策之推展現況與可行性。
(二)研究步驟:
1、文獻探討與分析。
2、訪談研究。
3、比較分析。
4、綜合討論、結果與建議。
(三)研究架構:
本研究包括六個重點,茲分述如下
1、政府組織改造(即行政改革)與國立大學法人化。
2、國立大學法人與國家之關係。
3、國立大學法人之經營組織。
4、國立大學法人之人事(勞務)與會計(採購)之鬆綁。
5、國立大學法人之業務範圍與發展方向。
6、國立大學法人運用上之可能問題點。
三、文獻探討與回顧
作者 出版日期 書(篇)名 要旨
李建良 2001 從德國經驗談公立大學
公法人化及其組織
本文介紹德國大學法制
之發展沿革、法律性質及組織
架構,並以第四次大學法修正
為中心,論述我國公立大學公
法人化之爭議經過與問題焦
點,以檢討分析制度設計。
高明秋 2005、11 行政法人制度立法研究 本文介紹行政法人制度
規劃過程與立法現況,敘明
英日德等國公法人制度,並
進行我國行政法人制度立法
檢討(含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設置條例立法檢討)。
曾建
元、陳
錫鋒
2005、3 從政府改造論大學行政
法人化之問題
本文從政府改造觀點切
入,環繞「行政法人法草案」
與「大學法修正草案」討論
台灣政府推動中之行政法人
制度,以及該制度在國立大
學之適用性。
蔡宗珍
周志宏
劉宗德
董保城
2005、3 公立大學個別法人化與
校長產生問題之探討
本專題研討會議資料除
探討國立大學法人化外,更
深入研析法人化後校長產生
之方式。
劉宗德 2004、5、22 日本公益法人、持殊法人
及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
分析一兼論日本獨立行
政法人制度之現狀與困
境
本文分別從日本之公益
法人、特殊法人及獨立行政法
人之形成背景、制度及現行概
況、作整合性論述,並針對其
設置理由與問題點進行評
論,最後特點出日本獨立行政
法人制度之困境,亦對日本國
立大學法人化提出相關意見。
董保城 2004、5 從大學組織之再造-從
法治斌教授「大學法修正
案」撰文談起
本文為紀念法治斌教授
之論文,自德國公立大學論
起,最後對大學法修法建議提
出四大論點:1、行政法人國立
大學應修正為「公法人國立大
學」;2、「董事會」改設「大
學諮詢監督委員會」;3、國立
大學校長產生方式修正;4、國
立大學與教育部監欠缺健全
之監督機制。
董保城 2006、4 國冢與公立大學之監督
關係及其救濟程序(收錄
於法治與權利救濟)
本文以學術自由與大學
自治為核心探討公立大學之
監督架構與救濟程序及公法
人化與監督機制,認為國家與
大學間應存有彼此協力合作
之領域,而該領域具體事項之
發覺,尚有待更深入之研究,
而其監督機制與救濟程序,亦
為公立大學法人化應注意之
課題。
邱惠美 2006、4、8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
初探-兼論日本國立大
學法人化問題(上)(下)
本文介紹日本獨立行政
法人制度與日本國立大學人
法人化之歷程,文中對日本國
立大學法人作詳述討論,最後
根據所獲之啟示,作為我國推
動國立大學法人之借鏡。
石曉晴 2004 我國國立大學董事會組
織架構之研究
本文主要探討董事會於
大學中之組織功能,首先探
討美國大學董事會發展及組
織架構;次而瞭解我國私立
大學董事會發展及組織架
構;第三從行政院版之(大學
法修正草案)探討我國大學
董事會之組織,導出相關法
律。
黃兆揚 2004 國立大學法人化之研究 本文一方面整理當前大
學面臨之挑戰、大學制度發展
與時代精神演變。另一方面則
檢討國立大學目前作為教育
部下級機關,其法律地位與學
術環境受到侷限,不利於學術
自由,因而形成國立大學法人
化之需求。在此背景下,本文
展開國立大學法人化政策上
辯論,並以學術自由及追求卓
越為終極目的,在各項爭點上
逐一剖析。
宋宏日 2005 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之
研究
本文循法律面之角度切
入,首先探討公法人之概念
與行政法人之理論,其次瞭
解國立大學組織現況與困境
分析,第三則以德國大學公
法人、日本國立大學法人與
我國國立大學改制行法人作
比較分析,最後對於改制行
政法人提出討論輿建議。
劉宗德
主持
2006、2 科學園區管理機構改制
行政法人之方向規畫
本文探討科學工業園區
之法制現況及發展策略、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業務性
質及法律關係、新公共管理
(NPM)論之行政手法及高科
技園區之改革方向及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改制行政法人
之法律分析及封規範設計。
劉宗德
主持
2004、8 行政法人設置有關問題
之研究
本文先簡介日本獨立行
政法人、國立大學法人與英國
agency 之大要,復分析我國
行政法人之設立標準及法律
關係,進而論述行政法人之組
織架構、員工權益保障及人事
管理、監督機制與績效評估,
結論為因應行政法人運作彈
性化,應建立監督都與績效評
估機制。
劉宗德
主持
2005、2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行政法人化評估
及相關配套措施建置計
畫
本文探討資源回收管理
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業務性
質、發展策略及法律關係,
有關其組織形式之設計、是
否行吏公權力及行使公權力
之種類與範圍。此外,探討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
會之改革方向及改制行政法
人之法律分析及封規範設
計。
劉宗德
等著
2004、12 全民健保機構行政法人
化之研究-授予公權力之
必要性及其範圍
本文研究內容包括:比
較美、英、德、日全民健保
制度關於保險人組織形式之
設計、是否行吏公權力及行
使公權力之種類與範圍;分
析健保組織於公法人組織與
行政機關組織下,其優缺
點;分析健保機構行政法人
化後,可能行使公權力之種
類與範圍;嘗試配合二代健
保機構之組織規劃與任務,
設計符合需求之公權力備配
種類。
福家俊
朗、浜
川 清、
晴山一
穗
2001、3 獨立行政法人その概要
と問題點
本文介紹日本省廳改革
之特徵與理論、日本獨立行政
法人總論、缺失及其影響;並
摘錄文部省國立大學行政法
人化檢討資料。
市橋克
哉
2006 国立大学の法人化, 探討日本國立大學法人
化之背景與發展,說明國立大
學法人化之基本架構並檢視
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可能問
題。
小 早 川 2007、10、19 日本の国立大学法人化
改革について(講演メ
介紹日本國立大學法人
化之發展歷程與主要架構,並
光郎,, モ) 以日本東京大學法人之因應
方式。
貳、政府組織改造(即行政改革)與國立大學法人化
一、行政機關行政法人化與國立大學法人化之關聯性
日本之大學,有國立、公立及私立之分,無論國立或公
立大學,性質上均屬無法人格之非獨立性公營造物
5
。日本政
府致力推展國立大學法人化政策,乃希冀校長發揮其領導力
經營管理學校,高薪敦聘優秀研究人員,提高國際競爭力,
並積極促成國立大學之統整合併化趨勢
6
。日本國立大學改革
之特徵為「依大學之個性發展,強調相互間事業經營之競
爭」,整體方向由院所教師團體之內部自治轉變為重視中樞
核心之治理功能,並要求對外之經營競爭。國立大學應加重
大學改革觀點,而非全由行政改革觀點進行改革,因而日本
國立大學法人化,就是要在此二種觀點中尋求一致之探究過
程
7
。日本國立大學法人係以設置國立大學為目的,依法律規
定所設置之法人,因此國立大學法人並非獨立行政法人通則
法中規定之獨立行政法人
8
。國立大學法人之組織與獨立行政
法人之組織雖有相似之處,但不盡相同,1997 年行政改革會
議最終報告書,將國立大學獨立行政法人化列為改革方案選
擇之一,國立大學法人法全文 35 條,處處可見獨立行政法
人通則法之鑿痕。
我國行政法人與國立大學法人於法律位階上均具獨立
5
和田英夫,行政法講義,學陽書房,1982,頁 327。
6
和田英夫,同前註 5。
7
小早川光郎,日本の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について(講演メモ),2007、10、19,頁 1。
8
国立大学法人法第 2 条,平成 15 年法律第 112 号。
研究目的而設,草案第 40 條規定行政法人為國立大學者,
得依大學之特性,就組織、運作、評鑑、監督、會計、財產
及財務事項,另以法律為特別規定
9
。
二、國立大學之自主性、自律性與法人化之必要性
日本國立大學法人之自主性、自律性於其大學法人法
之設計表露無遺,國立大學法人化,由國家行政組織(文
部科學省)之一部分獨立出來,賦予其獨立法人格,確保
自律性營運。大幅擴大有關預算、組織、人事之大學裁量,
由大學自行負責決定。校長遴選與中期目標設定考量大學
特性及自主性,由「國立大學法人評價委員會」對各大學
之運作進行評價,但教育研究之評價,須尊重「大學評価
及學位授與機構」對教育研究部分之評價結果。亦即,立
於自律性及透明性,各大學以其自我之判斷及責任,積極
開展有特色之研究及有魅力之教育,並藉由國立大學法人
制度形成此一基礎
10
。日本於國立大學法人化之改革進程
中,即曾提出如下之改革意見,「國立大學之營運,須對
照教育研究之特性,依其基本之自主性、自律性以及自我
責任進行。大學於教育研究及支持教育研究之意思決定,
於組織、人事、財務上,確保並進一步擴充其自主性與自
律性。為保障教育之自主性、自律性,針對教育研究之評
價,應由大學相關人員依據專門之觀點為之,而非由國家
為之;並以法令規定文部科學大臣於訂定中期目標時,負
有必須於事前聽取各大學意見之義務等特別措施;評価委
員會針對教育研究之事項,根據『大學評鑑及學位授與機
構』專業判斷,向主管事務大臣表明其意見,為此檢討特
別之措施」
11
。
9
董保城,法治與權利救濟,自版,2006、4,初版,頁 336-339。
10
劉宗德,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分析,收錄於法治與現代行政法學,
法治斌教授紀念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輯,2004、5,初版,頁 412-414。
11
国立大学独立行政法人化の検討方針,文部省大學課平成 11 年 9 月 20 日,收錄於中井浩一,
徹底検証大学法人化(初版),中央公論社,2004、9。
定事由,例如有身心障礙而無法勝任職務或違反職務上義務
時,得基於校長選考會議之陳報,予以解任。此外,對於幹
部或職員有違反保密義務、拒絕或規避檢查、虛偽報告等情
形,得對其課處罰則。國立大學法人制度大幅擴大大學之裁
量權限,國家僅於在財政方面給予必要且最小限度之監督。
此外,日本亦仿照獨立行政法人制度有「中期目標」設計,
文部科學大臣於核定國立大學法人之中期目標前,應事先聽
取該法人之意見,考量教育研究長期展望、大學教育研究具
有非量化之特性,及並不全然符合經濟效率之特點
20
,擬定 6
年之中期目標,揭示明確之發展遠景。
肆、國立大學法人之經營組織
大學法人屬營造物法人,理論上,營造物內之最高機關自得
為獨任之首長或合議體機關,此外,營造物法人毋須有意思代表
機關(實際上亦無從設置意思代表機關),但通常設有監理或諮
詢委員會以反應政黨、社會協力組織及營造物利用人之利益。國
立大學如公法人化,則公法人之機關應依據設立法律規定,設理
事會或董事會皆可。如:行政法人法草案第 6 條第 1 項:「行政
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
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試逐項分析如下:
一、 校長、理事、監事之產生
1、國立大學校長之產生
世界先進國家,高等教育組織建構,歐陸法系採行「大
學自治」,以大學自身為主體,教授群自行遴選校長;美
式大學則將決策與執行分離,決策由外部人士組成董事會
20
日本學界當時對於國立大學依獨立行政法人法進行監督評鑑曾有諸多質疑,故修訂為目前之特
例,詳參阿部謹也,面臨破壞的大學教育,1999、9、30 每日新聞;文部省平成 11 年 9 月 20
日,国立大学の独立行政法人化の検討の方向
http://www.kantei.go.jp/jp/komon/dai15append/siryou5-2.html,收錄於中井浩一,同前註 11。
職等及各職稱所列之官等員額用人,不得創設職稱。縱令學
校為增加人事彈性,得依教育部所訂「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
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專案
計畫人員,然因有進用期間限制,除專案工作人員外,多比
照編制內專任之人事制度,仍無法充分自主決定用人彈性,
且待遇統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支給,亦無法
依市場人力價格機制或服務績效訂定彈性薪資。
國立大學如改制為行政法人,得改依行政法人法草案第
5 條
32
規定,享有人事自主權,新進人員不再具有一般國立大
學公教人員身分,大學自訂人事管理規章提請董(理)事會
通過,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
定,擺脫一般公務人員法規之束縛。改制行政法人前原有之
教職員工如隨同移轉行政法人國立大學繼續任用者,其任
用、服務、退休、福利等權益事項,仍分別依原適用之相關
法令辦理;不願意隨同移轉者,則明訂其移撥安置、慰助金
之加發、損失補償等相關權益保障規定。目前國立大學為增
加人事彈性,依前揭教育部訂定「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
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所進用約聘行政
人員,亦可順勢統合,大幅增加延攬民間專業人才之機會。
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之運作經驗,除原有公務人員依 93
年 4 月 27 日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
辦法規定,權益不變外;其餘人員由中心分別於 94 年 2 月 1
日及 2 月 18 日自訂中心組織章程、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
無論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及待遇薪給等皆較以往更具彈性,
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資格,權利義務關係於契約中明定。
95 年 7 月 1 日起該中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爰而中心人事
管理規章增修部分條文
33
;員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32
行政法人法草案第 5 條:「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
規章,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33
參 95、10、21 台社(三)字第 0940142676 號函核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人事管理規章修訂版。
後,不得再變更選擇中心原有之退休規定,且適用勞工退休
金條例部分之退休金給與,須由員工本人或其遺眷自行向法
定指定機構請領,中心員工於法人化前辦理退休結算年資領
取退休金後,該段年資一律不再重複累計為退休金之依據,
而以再任職之年資重新起算。93 年起中心改採績效導向之人
力資源管理模式,訂定績效獎金發放制度,並設定員工個人
工作目標,依工作績效及職場表現為評分依據,結合薪資、
考績、獎懲相關措施,達到延攬劇場優秀人才之目標,頗值
肯定。「彈性工時」制之試行,減少人力閑置、加班費超高
之現象
34
。
日本依國立大學法人法附則第 4、5 條規定,原有大學
之職員,轉為非公務員,無公務員法之適用。但職員仍可選
擇申請調往具有公務員身分之機關,以維持其公務員身分。
國立大學法人之教師即不再具教育公務員身分,其權利事項
由各該國立大學法人訂定自治規章或於聘約中明文規定。國
立大學法人制度之設計,採行國立大學教職員「非公務員型
獨立行政法人化」政策,課以各國立大學應引進得以依據能
力及業績核發報酬制度之責任。廢除國立大學教職員兼職限
制,擬透過產官學界之通力合作,將研究能力及成果回饋
社會
35
。如自民黨所言,國立大學法人將在數年後開始民營
化,學生須負擔高等教育之全部費用,且相關研究應遵從國
家乃至產業界之要求,獨立自主之研究空間必然會越來越困
難,國立大學民營化之影響,須仔細衡酌。東京大學法人化
後,新進教師不具公務員身分,文部科學省規定其由內部規
範及勞動法處理。
二、 國家財源之補助與法人經費之運用
34
陳小蘭,同前註 28,頁 123-124
35
劉宗德,同前註 10,頁 412,市橋克哉,同前註 21,頁 174;「国立大学法人」制度の概要,
引自日本網站:http://www.mext.go.jp/a_menu/koutou/houjin/03052703.htm.,造訪日期:96、10、20。
由原排序第2名,退後至第4名。亦有研究建議參考中國北京
大學校辦產業
38
經驗之模式,開放國立大學興辦「校辦產
業」,以利學校財源籌措
39
。1986年,美國私立大學「校辦
產業」之銷售收入佔學校總經費21%,金額龐大,對經費之
挹注甚有幫助。
國立大學法人化後,因須陸續提高自籌財源,而仰賴外
部捐助,復須追求成本效益及投資報酬率,或過度強調效能
與競爭力,無形中將迫使大學迎合市場競爭,將導致學術市
場化,以避免營運不良而遭裁撤或合併。惡性競爭之結果,
不具市場利潤價值或不符市場規模之學術部門勢必萎縮,自
然科學或社會科學之基礎研究,必慘遭忽略,或被視為大學
經營之累贅,而競相追逐於應用學科
40
。依東京大學實際運
作之結果,文科確有萎縮之趨勢。
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後,依法財源仍由國家編列預算支
應,並繼受改制前組織之一切財產權利,視為國家對國立大
學法人之出資。財務會計方面,準用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之
規定,須受會計監察人之檢查。政府以營運交付金、設施經
費支援,協助大學法人經常性營運,運營交付金之使用不受
年度預算制度之限制,年度剩餘金之處分,得經文部科學大
臣之認可於填補損失後,運用於次年度中期計畫預定用途,
並可發行債券以及長期貸款。基於各法人營運所需費用,部
分雖由國家負擔,但不屬財政法中之發行公債,係以營運交
付金模式運用;大學法人之資產,可減價償還
41
。然國立大
學法人化被視為縮小高等教育財政手段之一,立法過程中即
遭質疑國家補助款不足額之規劃,無法保障穩定之研究經費
38
所謂「校辦產業」係指學校經營與教學有關之生產事業及專業諮詢服務事業等,如研究成果開
設工廠生產予以商業化銷售、會計系成立會計師事務所、法律系成立律師事務所、餐旅觀光系
經營飯店旅館等。
39
邱聰祥,同前註 18,頁 121-122。
40
改變大學-終日大學校長圍繞「國立大學法人化」熱烈討論,引自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新聞,2004、
8、8。
41
国立大学法人法第 32 条、第 33 条,平成 15 年法律第 112 号。
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
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
(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
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如學生所
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
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
政訴訟
44
。如因違犯校規重大或行為不軌、違犯法紀等情
事,無論係因入學條件瑕疵或在學行為瑕疵均屬制裁性措
施,非該當於學術自由範疇,惟如屬於嚴重影響學生學習
權之規範,應有法律保留之必要。
二、 大學應訂定中期目標、中期計畫並確保獨自之創意性
日本之國立大學法人法參考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之設
計,亦有中期目標、中期計畫及評価制度之規劃。文部科
學大臣以 6 年為期,訂定「中期目標」,中期目標係明定
各大學 6 年間之發展目標,各大學發展之具體內容則委由
各大學擬定。中期計畫之具體內容應包含:(一)為達成
提升教育品質之相關目標所應採取措施;(二)為達成業
務經營之改善與效率化相關目標所應採取措施;(三)預
算(包含人事費)、收支計畫及資金計畫;(四)短期借
貸之限額;(五)重要財產之讓與,或提供擔保時之計畫;
(六)剩餘金
45
之用途;(七)其他法令所規定相關業務經
營事項。基於沿用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規定,由文部科學
省擬具中期目標,並認可中期計畫,將造成國家強力統治,
違反大學自治精神,並危害學術自由,立法過程中遂有應
44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2、563 號解釋。
45
剩餘金,係指國立大學法人於每個事業年度終了,損益計算產生利益時,首先應填補前事業年
度之損失,如有剩餘之餘額,稱為「剩餘金」,原則上應充為國立大學法人之積金;但國立大學
法人得於中期計畫訂定剩餘金之用途,該中期計畫經由評價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國立大學法人即
得於計畫期間,依計畫之規定利用剩餘金,而無須充為積金。
由大學本身擬訂中期目標,中期計畫改為報備制之提議;
且因中期目標與中期計畫內有關教育研究品質提升事項涉
及學術自由,故亦有議員提議將內容限於經營及財務性事
項,最終參議院作成附帶決議,確認中期目標由大學擬訂,
又不得涉及有關「個別教師之教育研究活動」,文部科學
大臣欲變更中期目標或中期計畫之原案時,應公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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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教育研究及所需經費,國家負有最高責任,設若各
大學草率擬定目標,國家甚難向提供稅金之國民說明,將
迫使各大學自行籌措營運經費,連帶提高學費,原應推動
之基礎研究亦受影響。因此「中期目標」係以大學自治之
角度,聽取大學意見,並充分考量大學意見後,由文部科
學大臣負責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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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立大學法人與獨立行政法人最大
不同在於中期計畫之期間,考量教育特性故由「獨立行政
法人通則法」之 3-5 年改為 6 年,中期目標在獨立行政法
人係由各部會大臣訂定;於大學法人,為尊重大學,中期
目標之原始方案由大學自擬,顯係較尊重大學法人之作
法。但預擬計畫是否按部就班運作執行,是否與教育本質
不合,則成為質疑焦點。
我國參考日本國立大學法人法,中期目標為教育部長
所訂定,其期間為 6 年,作為各國立大學法人應達成業務
經營之目標。教育部訂定之中期目標,係為實現各大學基
本理念與長期目標之一個步驟。此一中期目標除具有大學
擬定中期計畫時之指針作用外,亦作為大學評價之基準。
教育部在訂定中期目標時,同時必須先聽取各國立大學法
人之意見,並於作成決定前,聽取國立大學法人評鑑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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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端博邦,國立大學法人法の成立,法律時報,第 75 卷第 10 號, 2003、9,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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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の国立大学法人法について,引自日本網站:
http://www.mext.go.jp/a_menu/koutou/houjin/03052703.htm.,造訪日期:9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