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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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處理 主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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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的「不適任教師」概念探討
萬家春
臺北市立大學教育系助理教授
一、前言
「不適任教師」一詞,雖為社會
所習用,但事實上並無法律依據。
表面上看,教育部建置有【全國
不適任教師資訊網】1
,網頁中所公布
的法規2
,似為該網頁設置的根本依
據,但各法規無論名稱或內容均未出
現「不適任教師」一詞,而僅臚列不
得聘任為教師3
的條件或對於已經任用
之教師的停聘、解聘、不續聘規定。
因此,【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運用
「不適任教師」一詞,或僅是教育部
的便宜行事。究竟教育部如何界定該
詞,似有探析的必要。茲分別就教育
部對該詞的使用沿革和概念內涵概述
如下:
二、使用沿革
民國 92 年 5 月 30 日,教育部訂定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
行注意事項,協助學校依《教師法》4
辦
理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等的相關
作業,具體規範「《教師法》第 14 條
第 1 項第 6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 7 款經合格醫
師證明有精神病;及第 8 款教學不力
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
聘約情節重大情事之不適任教師」5
的
處理辦法。這是「不適任教師」一詞
正式見諸行政命令的第一次,但教育
部所指涉之對象,僅止於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經查證屬實之行為不檢有損師
道、罹患精神病、教學不力、不能勝
任工作或嚴重違反聘約者6
,似與《教
師法》不盡相符。
民國 97 年 7 月,教育部依據前述
注意事項7
,進一步建置【全國不適任
教師資訊網】,包括最新消息、通報窗
口、相關法規、重要釋例、案例分析、
常見問題、查詢系統、及相關連結等
內容,藉供「不適任教師相關資訊及
通報之用,縮短書面往返時間,以作
為所轄學校新進人員人事資料之查詢
參考,並提高作業效率。」8
其整合相
關資源之用心,可予肯定,也因此,
將適用對象擴及大專院校9
,雖顯示教
育部對各級學校實際運作層次的關注
和協助,但擴大<注意事項>所規範
之對象,又似有其妥當與否的問題。
三、概念內涵
【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所設
置的「查詢系統」,需要帳號和密碼才
能登入,意指因《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而遭停聘、解聘、不續聘之教
師,非一般人所能查知,在《個人資
料保護法》10
的規範下,自屬允當。
但在「常見問題」項下,教育部
公布了民國 101 年所實施的三次各級
學校解聘或不續聘教師的人數統計資
料11
,或可由該相關資料中,縷析出教
育部的「不適任教師」概念。
彙整三筆資料可見,所調查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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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範圍,溯自《教師法》公布實施起
始日,對象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和「涉性侵害、
性騷擾且經調查確認屬實」為主。其
中,直接以「不適任教師」為標題者
僅有一次,而該次內容卻僅包括「涉
性侵害、性騷擾及其他」。
就三次調查資料和《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加以比對後,發現調
查時間和對象與《教師法》相符者,
計有二則,分別是「行為不檢有損師
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係《教
師法》制定即公布實施者;12
「經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係《教師法》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修正時增列。13
至於其他,則或先於《教師法》
公布實施或迄未見諸《教師法》的內
容:
就先於《教師法》公布實施者言,
首為各次調查均頗為重視的「性騷擾」
行為,次有歸屬於「行為不檢有損師
道」樣態的「嚴重體罰學生」,二者均
於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教師法》增
訂時納入。14
而迄未見諸《教師法》之內容者,
乃第三次調查時,將「行為不檢有損
師道」的樣態,臚列為性侵害、性騷
擾、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婚外情、主
導考試舞弊、詐欺及其他等項。除「性
侵害」和「性騷擾」已經多次調查,
是否會因反覆調查而出現人數重複計
算,且「性侵害」本是調查當時《教
師法》之成文,是否適於納為「行為
不檢有損師道」的樣態,均可待斟酌
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是否以此數
項為主,且此數項是否均屬「行為不
檢有損師道」,尤其以此數項為「行為
不檢有損師道」的樣態,並未見諸《教
師法》,教育部調查設計的依據為何,
似均宜再加討論。唯「行為不檢有損
師道」一款,已於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教師法》修訂時刪除,上述問題
似可無須再議,但調查項目重複出現
和是否有法令或理論依據等問題,似
仍不容忽視。
相對於前述資料,在《教師法》
規範有具體款項,教育部卻未列入調
查者,或更值得留意,如《教師法》
歷經多次修正,卻始終存在的「受有
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
緩刑。」「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
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依法
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教學不力或
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
約情節重大。」及「經合格醫師證明
有精神病。」等。15
綜合上述,由【全國不適任教師
資訊網】公布的統計資料,所解讀到
的教育部對「不適任教師」之界定,
不僅與歷次修訂公布實施的《教師法》
第 14 條第 1 項相關款目不盡相符,且
各次調查間亦不一致,更有明顯偏重
或疏忽部分款目之勢。
四、結語
經由上述分析,教育部在實際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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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層次,已藉由公布行政命令、建
置相關網頁及實施調查統計等措施,
使用「不適任教師」一詞,泛指出現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
而遭解聘或不續聘教師之傾向。但無
論行政命令、相關網頁及各調查統計
間,所涉及「不適任教師」一詞的詞
意不盡相同,且未對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是以,由教育部目
前使用「不適任教師」一詞的實際作
為言,其合法性和適切性似均有待商
榷。
「不適任教師」一詞既源自社會
大眾的習慣,並無法源依據,建請教
育部斟酌是否使用;若擬採用,建請
釐清並確定其概念,以為修正《教師
法》第 14 條第 1 項相關款目用詞,或
統整自身行政命令、相關網頁及後續
調查 資 料等 之依據 , 以利名 正 而 言
順,終達事成之目標。
參考文獻
教 育 部 。 全 國 不 適 任 教 師 資 訊
網 。 2013 年 9 月 28 日 瀏 覽 。 取 自
https://unfitinfo.moe.gov.tw/laws.php
律勝智權事務所。教師法歷次修
正公布前後條文內容比對。載於教師
法-S-link電子六法全書。2013年9月28
日 瀏 覽 。 取 自 http://www.6law.
idv.tw/6law/law/%E6%95%99%E5%B8
%AB%E6%B3%95.htm# a14b1
1
教育部「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https://unfitinfo.moe.gov.tw/laws.php。
2
前註網頁「相關法規」項下,計公布《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
法》、《教師法施行細則》、《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中小學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六種。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範的對象含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
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
人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等。
4
《教師法》於民國 84 年 8 月 9 日公布實施。
5
見該注意事項第壹、貳點。載於註一網頁內「常見問題」項下。
6
民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教育部修訂公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
案作業流程》和相關之「檢覈表」及「事實表」,以規範學校處理疑似有《教
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或第 9 款、第 11 款規定情事之已聘
任教師。可見教育部對專科以上學校的行政命令中,迄未使用「不適任教師」
一詞。出處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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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見該注意事項「肆、其他配合措施」,出處同前註。
8
引自《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大專及縣(市)承辦人員操作手冊》。出處同前
註。
9
同前註。
10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公布,載於【全國法規系統
資料庫】。取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 px?PCode=I0050021。
11
計有「各級公私立學校依 101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前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第 6 款或第 9 款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人數統計表」、「接獲疑似不適任教師通報
查處情形一覽表」及「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解聘及不續聘教師其構成有損師道不檢行為之態樣調查
表」三項。出處同註 5。
12
該款於《教師法》102 年 7 月 10 日修正時刪除。見《教師法》歷次修正公布前
後條文內容比對。載於《教師法-S-link 電子六法全書》。律勝智權事務所。取
自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95%99%E5%B8%AB%E6%B3%95.htm#
a14b1
13
該款於《教師法》102 年 7 月 10 日修正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
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出處同前註。
14
出處同前註。
15
同前註。其中「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一款於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修
正時修正為「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