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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澄《春秋纂言》中的「屬辭比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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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澄《春秋纂言》中的「屬辭比事」探析

劉德明

∗∗ (收稿日期:106 年 1 月 8 日;接受刊登日期:106 年 4 月 7 日)

提要

本文以吳澄《春秋纂言》中之「屬辭比事」的解經方法為核心,探討其說的內容及在 《春秋》學史上的意義與價值。關於吳澄的《春秋》解經方法歷來有兩種看法,一是根據 吳澄的自述,言其《春秋》學深受朱熹的影響,反對一字褒貶及變例說。二則是根據《春 秋纂言》的內容,其共歸納出《春秋》的七綱八十八目的書例,又其書中多頻繁引述啖助、 高閌、張洽等以書例解經者之說。兩相對照,說法不同而令人有疑。本文由吳澄自述其「屬 辭比事」方法的內容為核心,透過吳澄與啖助、朱熹的兩相對比,進而論述吳澄的「屬辭 比事」之法。吳澄一方面受朱熹之說啟發而反對「變例」,另一方面則採取啖助歸類書例 的方法以解《春秋》。但也因吳澄對於書例的堅持,所以必須對於《春秋》部份經文加改 易。從《春秋》解釋史的脈絡來看,吳澄的「屬辭比事」之法,在某種程度下是結合與折 衷啖助與朱熹之說,在方法學層次回應了如何詮解《春秋》的難題。 關鍵詞:吳澄、《春秋纂言》、屬辭比事、啖助、朱熹 ∗ 本文係科技部研究計畫(NSC99-2410-H-134-029)之部份成果。初稿曾於「儒道國際學術研討會─ ─(五)宋元」(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2012 年 10 月 20 日-21 日)中宣讀。修訂過程中,承中 研院文哲所楊晉龍教授多次電子郵件往返指正,又受兩位匿名審查委員高見,使本文更加完整,於 此謹申謝忱。 ∗∗ 國立中央大學中國文學系副教授。 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學系 I S S N : 1 0 1 9 - 6 7 0 6 DOI:10.6239/BOC.201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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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吳澄(1249-1333),字幼清,因程鉅夫(1249-1318)題其所營茅舍為「草廬」,所以 世人稱之為「草廬先生」,1 元撫州陸崇仁縣人。他在元代的地位十分崇高,元代著名學者 揭傒斯(1274-1344)即言:「皇元受命,天降真儒。北有許衡,南有吳澄。」2 將吳澄與 許衡(1209-281)視為元代最為重要的兩位儒者。但許、吳兩人對於元代儒學的貢獻方向 並不相同,錢穆(1895-1990)說: 朱子後闡提朱學,於學術史上有貢獻者,宋末必舉黃震東發,明代必舉羅允升整 菴……元代有吳澄草廬,當時有「北許南吳」之稱。許衡先仕於元,提倡朱學,亦 不為無功。然論學著,惟草廬堪稱巨擘。3 認為許衡的貢獻主要在使元代統治者,如忽必烈等人能接受儒學,並且在社會上廣設 書院,讓《四書》逐漸成為當時儒學的核心經典,4 也就是說許衡的貢獻在於推廣朱子之 學。相較之下,吳澄則是用心於經典的注解,並留下諸多經注,這正是吳澄學術的一大特 色。黃百家(1643-1709)言: 幼清從學于程若庸,為朱子之四傳。考朱子門人多習成說,深通經術者甚少。草廬 《五經纂言》,有功經術,接武建陽,非北溪諸人可及也。5 吳澄在晚年時分別完成《書》、《易》、《春秋》及《禮記》四經的《纂言》,6 對於經說 1 《元史》「澄所居草屋數間,程鉅夫題曰草廬,故學者稱之為草廬先生。」見明‧宋濂:《元史》(北 京:中華書局,1976 年),卷 171,頁 4014。 2 元‧揭傒斯著,李夢生標校:《揭傒斯全集‧吳澄神道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年),頁 454。 3 錢穆:《中國學術思想史論叢‧六‧吳草廬學述》,收入《錢賓四先生全集》第 20 冊(臺北:聯經出 版事業,1998 年),頁 71。 4 李蕙如:〈許衡在元代理學官學化的地位〉《人文與社會研究學報》第 43 卷 2 期(2009 年 10 月), 頁 47-59。 5 清‧黃宗羲原著、全祖望補修:《宋元學案》(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頁 3037。 6 吳澄各經《纂言》成書年齡分別為:70 歲《書纂言》成;74 歲《易纂言》成;80 歲《春秋纂言》 成;85 歲《禮記纂言》成;五經之中只有對《詩經》沒有註解。見袁冀:《元吳草廬評述》(臺北: 文史哲出版社,1978 年),頁 77、82、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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頗有貢獻。就學術路徑而論,吳澄與朱子門人大有不同,因為朱子門人大都承續朱子的心 性之學,而在經注上並沒有如吳澄般有廣而深的成果。所以黃百家認為這是吳澄較陳淳 (1159-1223,號北溪)等人,在經學方面更能上接朱子。 吳澄的學術成就以其眾多的經注為特色,但現今對吳澄的研究成果,除其注意其理學 部份外,對其《易纂言》、《禮記纂言》兩書已有專書及專文的研究成果,7 而對《書纂言》 及《春秋纂言》兩書則僅各有一篇碩士論文以之為題的研究成果,8 由此可見對吳澄《春 秋》學的研究尚在起步階段,所以本文擬對《春秋纂言》中「屬辭比事」的解經方法進行 探討與研究。

二、《春秋纂言》中的「屬辭比事」之說

四庫館臣在《四庫全書總目》中,對《春秋纂言》一書的內容及特色有大略的介紹: 首為總例,凡分七綱、八十一目,其天道、人紀二例,澄所創作,餘吉、凶、軍、 賓、嘉五例,則與宋張大亨《春秋五禮例宗》互相出入,似乎蹈襲,然澄非蹈襲人 書者。蓋澄之學派兼出於金谿、新安之間,而大亨之學派,則出於蘇氏,澄殆以門 户不同,未觀其書,故與之闇合而不知也。然其縷析條分,則較大亨為密矣。至於 經文行款,多所割裂,而經之闕文,亦皆補以方空,於體例殊為未協。蓋澄於諸經 率皆有所點竄,不獨《春秋》為然。讀是書者,取其長而置其所短可也。明嘉靖中, 嘉興府知府蔣若愚嘗為鋟木,湛若水序之。歲久散佚,世罕傳本。王士禎《居易録》 自云:「未見其書」,又云:「朱檢討曾見之吳郡陸醫其清家。」是朱彝尊《經義 考》之註「存」字,亦僅一睹。此本為兩淮所採進,殆即傳寫陸氏本歟?久微而著, 7 對吳澄諸經注解中,對《易》的研究成果最為豐富,如楊自平:《吳澄《易經》解釋與《易》學觀》 (新北:花木蘭出版社,2009 年)。涂雲清:《吳澄易學研究》(臺北: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 士論文,1997 年)。王新春:〈吳澄理學視野下的易學天人之學〉,《周易研究》第 74 期(2005 年 12 月),頁 51-63。《禮》學相關則有姜廣輝:〈評元代吳澄對《禮記》的改編〉,收入《元代經學國際研 討會論文集》(下)(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籌備處,2000 年),頁 559-578。劉千惠:〈吳 澄《三禮考註》之真偽考辨〉,《中國學術年刊》第 34 期(2012 年 9 月),頁 32-56。朱娜娜:《吳澄 《禮記纂言》研究》(南京:南京師範大學中國古典文獻學碩士論文,2013 年)。 8 劉小嬿:《吳澄尚書學研究》(高雄:高雄師範大學經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石梅:《吳澄《春 秋纂言》研究》(南昌:江西師範大學歷史文化與旅遊學院碩士,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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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亦可寶之笈矣。9 四庫館臣的述評有四個重點:一、本書在寫成之後並沒有廣為流傳,所以世人少見其 書。10 二、從書的體例來看,此書分為兩大部份:「總例」與「分年註解」,其中「總例」 的部份有七綱八十八目,11 雖然其中的五綱與宋朝的張大亨之說名目相同,但吳澄的歸納 除了較張大亨更為細密外,更多出了「天道」與「人紀」兩類書例。12 三、吳澄之學術主 張兼承朱熹(1130-1200)與陸九淵(1139-1193)而來,而張大亨則是傳自蘇軾、蘇轍,13 所以張、吳兩人之說是各自發展,沒有傳承關係。四、吳澄註解《春秋》有一個很重要的 特色,就是吳澄常判定《春秋》中有闕文而直接在經文中補以□(方空)。吳澄這種不尋 常的方式,四庫館臣認為這是吳澄註經的普遍現象,但並未說明其原因,也未予以深責。 而趙伯雄則另外提出了一些觀察,他首先認為吳澄對《春秋》的根本看法是「直承朱 學的統緒」,認為「《春秋》并非為褒貶而作」。14 其次,就解經方法而論,吳澄也是「受 了朱熹的啟發」,「他對『屬辭比事』做了全新的解釋:比事就是分,就是對《春秋》各個 組成部份的分別認識;屬辭則是全,把各個部分綜合起來」,而「《總例》七卷,就是這種 分析與綜合的結果」。15 就第一點而言,吳澄的確認為:「讀二百四十二年之《春秋》,曰 9 清‧紀昀等撰:《欽定四庫全書總目(整理本)(北京:中華書局,1997 年),頁 354-355。文淵閣 四庫全書中《春秋纂言》(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 年)的書前〈提 要〉與此文字略有不同,文字下有劃線的部份,四庫本書前〈提要〉分作:「蓋大亨學派出於眉山蘇 氏,澄之學派兼出於金谿、新安之間,門户不同,師傳各異,未暏大亨之書,故與之闇合而不知也」、 「則澄於諸經率皆有所點竄」,無「湛若水序之」五字、「亦僅曾一睹之耳」。文辭稍異而意思大體上 沒有差別,只有此書究竟有無湛若水的〈序〉,兩者說法不同。經查元刻本、明抄本、四庫本的《春 秋纂言》及《泉翁大全集》中均無湛若水的序文,所以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的書前〈提要〉所言較是。 又,本文所引述之《春秋纂言》文字均依四庫全書本。 10 石梅言及《春秋纂言》在歷史上有三次刊刻、多種抄本,但這些本子現多已遺佚,見氏著:《吳澄《春 秋纂言》研究》,頁 16-19。 11 吳澄在《春秋纂言》的〈總例原序〉中言其共分為七綱八十八目。但《四庫全書總目》中的〈提要〉 卻都說其為「七綱八十一目」,其中相差了七目。經複查《春秋纂言‧總例》中的小目:天道下分五 目、人紀下分為三十三目、嘉禮下分為四目、賓禮下分為八目、軍禮下分為二十二目、凶禮下分為 六目而吉禮下則分為十目,全數為七綱八十八目無誤,四庫館臣所言不確。 12 關於張大亨與吳澄各自歸納出《春秋》中不同例目名稱的表列,參見康凱淋:《顧棟高《春秋大事表》 春秋學研究》(臺北:輔仁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士論文,2007 年),頁 178-185。 13 宋‧蘇籀有一段相關的紀錄:「公少年與坡公治《春秋》,公嘗作論,明聖人喜怒好惡,譏《公》《穀》 以日月土地為訓,其說固自得之。元祐間,後進如張大亨嘉父亦攻此學,大亨以問坡,坡答書云:『《春 秋》,儒者本務。然此書有妙用,學者罕能領會,多求之繩約中,乃近法家者流,苟細繳繞,竟亦何 用?惟丘明識其用,終不肯盡談,微見端兆,欲使學者自求之,故僕以為難,未敢輕論也。』」見《欒 城遺言》,據清‧紀昀等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年),頁 3。 14 趙伯雄:《春秋學史》(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2004 年),頁 572。 15 趙伯雄:《春秋學史》,頁 57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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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褒有貶也」的說法是「說經而迷於是也千年矣」。16 而朱熹雖沒有《春秋》的註解,但 其反對歷來「以例說《春秋》」的方式,也認為「《春秋傳》例多不可信。聖人記事,安有 許多義例?」17 尤其是對於《春秋》學家所提出的種種「變例」,批評更甚。 由《春秋》解釋史來看,三傳即常以「例」來解釋《春秋》,其中最有名的當屬「時 月日日例」及「名氏稱謂例」,18 而「變例」也偶有所見,19 如《公羊傳》及《穀梁傳》都 認為「《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及「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 罪下也。」20 的常例,但《春秋》在桓十八年記:「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魯桓公為齊襄公派公子彭生所殺,但魯僅能逼齊國殺了彭生,而無法追究元凶首惡,若依 《公羊傳》與《穀梁傳》所述之常例本不能書「葬」。對此,兩傳的解釋為:「賊未討,何 以書?讎在外也。讎在外,則何以書葬?君子辭也。」「此其言葬,何也?不責踰國而討 於是也。」21 認為齊國太過強大,魯國當時無法征討,所以《春秋》於此改變書例,不以 討賊之責要求魯國臣子。而《公羊傳》更提出「《春秋》有「貴賤不嫌同號,美惡不嫌同 辭。」之說,認為《春秋》書記之法雖有常例,但亦有諸多各種不同的例外情況。22 這種 以例說《春秋》的方式,經過唐代啖助等人的發展,而後到了胡安國可謂運用的十分純熟 而複雜。而朱熹則嚴厲批評用諸多書例說《春秋》者,認為這種方式完全不可信,因為如 此一來只會將聖人變成「弄法舞文」之人,所以朱子認為「孔子但據直書而善惡自著。」23 反對以複雜的書例來解釋《春秋》。 但若進一步將吳澄的主張與其著作內容兩者相互對比,則不免會產生一個疑問:從主 張解《春秋》不以書例論褒貶這端來看,吳澄確實上承朱子之說。但是,若從《春秋纂言》 16 元‧吳澄:〈春秋諸國統紀序〉,《全元文》第 14 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 年),頁 340。 17 宋‧朱熹著,黎靖德編:《朱子語類》(臺北:文津出版社,1986 年),卷 83,頁 2154。 18 戴君仁:《春秋辨例》(臺北:國立編譯館中華叢書編番委員會,1978 年),頁 10-13。 19 「變例」之說起源甚早,如漢代的董仲舒即言:「《春秋》無通辭,從變而移。」宋代的胡安國對於 「例」與「變例」有一概括性的說法:「《春秋》之文,有事同則詞同者,後人因謂之例。然有事同 而詞異,則其例變矣。」分見清‧蘇輿:《春秋繁露義證‧竹林》(北京:中華書局,1992 年),卷 2, 頁 46。宋‧胡安國:《春秋胡氏傳‧明類例》(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 年),頁 11。 20 分見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年),卷 3, 頁 76。晉‧范寧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年),卷 2,頁 36。 21 分見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5,頁 128。晉‧范寧集解,唐‧楊士勛疏: 《春秋穀梁傳注疏》,卷 4,頁 69。 22 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3,頁 65-66。另外,杜預也認為《春秋》中有 「發凡以言例」的「舊例」及「書」、「不書」、「先書」、「故書」、「不言」、「不稱」、「書曰」之類的 「變例」。但「舊例」與「變例」這對概念是說明「例」是源於周公或孔子,與《公羊傳》、《穀梁傳》 以至於胡安國「例」與「變例」的概念內容不同。周‧左丘明傳,晉‧杜預注,唐‧孔穎達正義:《春 秋左傳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年),卷 1,頁 16-19。 23 宋‧朱熹著,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 83,頁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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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歸納而成的天道、人紀、吉、凶、軍、賓、嘉七大「總例」及八十八「小目」來看, 吳澄又似乎是以啖助等人以書例來詮解《春秋》的承繼者,如張穩蘋即言:「《春秋纂言總 例》更完全仿習陸氏《纂例》「類聚事辭」之體例」,認為吳澄的著作「顯然是元代《春秋》 學中最得啖派真傳的著述。」24 這兩者之間看似存在著某種不一致,職是之故,我們必須 更詳細的了解吳澄在《春秋纂言》中「屬辭比事」的方法究竟何指。 對於這個問題,可先從吳澄對《春秋》學史的相關論述來觀察。吳澄在其《文集》中 有幾段文字,論及了他對《春秋》的看法: 《春秋》,魯史記也,聖人從而脩之,筆則筆,削則削,游、夏不能贊一辭。脩之 者,約其文,有所損,無所益也。其有違於典禮者筆之,其無關於訓戒者削之。何 以不能贊一辭?謂雖游、夏之文學,亦莫能知聖人脩經之意為何如也。……當時及 門之高第弟子有不能知,而况於遠者乎?25 《春秋》是由孔子改動舊魯史而來是傳統共說,但吳澄認為《春秋》與舊魯史的關係 是:「有所損,無所益。」這則是一個非常根本性的主張。因為若孔子所修的《春秋》若 僅只有刪削而沒有增益,那麼《春秋》中的文詞就不是經由孔子重新寫定,而是承續舊魯 史原有的樣貌。若是如此,為何僅是保留部份舊魯史原文的《春秋》,可以成為儒學的聖 典?又當如何才能正確的解讀出孔子欲透過修整過後的《春秋》來傳達的意旨呢?吳澄認 為,《春秋》之意難明,就連親炙於孔子的弟子都未必能知,更何況是日後的解經者呢? 所以他說: 澄也常學是經,初讀《左氏》,見其與經異者,惑焉;繼讀《公》、《榖》,見其 與《左氏》異者,惑滋甚。及觀范氏〈傳序〉,喜其是非之公;觀朱子《語錄》, 識其優劣之平;觀啖、趙《纂例》、《辯疑》,服其取舍之當。然亦有未盡也。徧 觀宋代諸儒之書,始於孫、劉,終於趙、呂,其間各有所長,然而不能一也。26 吳澄認為前人諸多解《春秋》之說皆「有未盡」,其由三傳注經之異談起,而後論及 唐、宋諸多《春秋》名家。值得注意的是,吳澄對於唐代的啖助、趙匡所著的《春秋集傳 纂例》及《春秋集傳辨疑》兩書有相當高的評價,直言「服其取舍之當」。事實上,吳澄 24 張穩蘋:《啖、趙、陸三家之《春秋》學研究》(臺北:東吳大學中國文學碩士論文,2000 年),頁 186。 25 元‧吳澄:〈春秋備忘序〉,《全元文》第 14 冊,頁 314。 26 元‧吳澄:〈春秋備忘序〉,《全元文》第 14 冊,頁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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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啖助、趙匡有多次類似的評價,如其又言: 三傳去聖未遠,已失經意……漢儒不合不公無足道,千載之下超然獨究聖經之旨, 唯唐啖、趙二家,宋清江劉氏抑其次也。澄嘗因三氏研極推廣,以通其所未通,而 不敢以示人。27 吳澄自述對《春秋》的看法,多來自啖助、趙匡及宋代的劉敞三人。28 認為啖、趙兩 人的《春秋》學是「超然獨究聖經之旨」,多所推崇。可是若細究啖、趙兩人《春秋》學 十分顯目的標誌即是「以例傳《春秋》」。29 雖然「以例傳《春秋》」在詮解《春秋》的歷 史中,三傳早已經常使用,並非啖氏等人所獨創。但啖氏用例與前人最大的不同在於:啖 氏不僅將例視為詮解《春秋》時的一種極有用的方式,甚至可以這種方式來質疑三傳的解 釋是否確當。30 也就是說,啖助等人透過對《春秋》經內部文字的歸納,用以批駁三傳對 於《春秋》內容的解釋。而啖助等人之所以會使用這種方式來解釋《春秋》,主要是不滿 漢代以下許多學者「棄經而任傳」,31 《春秋纂言》似乎正是承繼了這種解經方式。吳澄 言: 27 元‧吳澄:〈春秋會傳序〉,《全元文》第 14 冊,頁 287。 28 《春秋纂言》既以「纂言」為名,即如四庫館臣所言「是書採摭諸家傳註,而間以己意論斷之。」 書中有廣引眾人之說為證,亦兼有吳澄自己看法的一種解經體例。綜觀《春秋纂言》全書,其所采 諸家之說共有四十多種,而引用最多的則是《左傳》、杜預、張洽與高閌四家,見石梅:《吳澄《春 秋纂言》研究》,頁 20-23。此外,石梅由《春秋纂言》多引張洽之說,而認為吳澄《春秋》學「直 承朱子餘緒」。這個判斷是很有問題的,因張洽雖是朱熹弟子,但其說《春秋》的方法與朱熹有一絕 大分別,張洽在《春秋集註》中十分頻繁使用義例來說《春秋》,與其師朱子的主張明顯不同。見劉 德明:〈張洽《春秋》學初探──以與朱子《春秋》學比較為起點〉,《經學研究集刊》第 15 期(2013 年 11 月),頁 17-37。而劉敞說《春秋》與高閌的《春秋集註》中,也常使用「常例」與「變例」來 說《春秋》中的褒貶。說見馮曉庭:《宋人劉敞經學論述》(臺北:東吳大學中國文學系博士論文, 2000 年),頁 136-140 所舉之例。陳威睿:《高閌《春秋集註》研究》(新竹:國立新竹教育大學中國 語文學系碩士論文,2014 年),頁 91-98。這都正可以凸顯吳澄之主張與其實際解經之間的距離問題。 29 葛煥禮言:「劉敞亦重《春秋》義例:於其所著《春秋》經解諸書外,還發凡舉要,著成《春秋說例》。」 可見劉敞也《春秋》學也重義例。見氏著:《尊經重義──唐代中葉至北宋末年的新《春秋》學》(濟 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11 年),頁 170。 30 關於啖助等人以「義例」解《春秋》,張穩蘋言:「啖助學派《春秋集傳纂例》,是現存最早統合三傳 義例、並歸納排比出新詮經架構的述作。」見〈啖、趙、陸三家《春秋》學之治經方法析論〉,收入 林慶彰、蔣秋華主編《啖助新春秋學派研究論集》(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2002 年), 頁 260。 31 以「棄經而任傳」批評漢代以下學者,原為隋‧王通所提出:「《春秋》之失自歆、向始也,棄經而 任傳……三傳作而《春秋》散。」見《中說‧天地》,據清‧紀昀等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 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年),卷 2,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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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唐啖助、趙匡集《春秋傳》,門人陸淳又類聚事辭成《纂例》十卷。今澄既采摭 諸家之言,各麗于經,乃分所異合,所同倣《纂例》為總例七篇:初一天道、次二 人紀、次三嘉禮、次四賓禮、次五軍禮、次六凶禮、次七吉禮,例之綱七,例之目 八十有八。(《春秋纂言‧總例原序》,頁 1) 吳澄自言之所以要另編出七卷〈總例〉,主要是受啖助、趙匡及陸淳所著《春秋集傳 纂例》在體例上的啟發。如吳澄在七綱八十八目的歸納中,有「嘉禮」一綱,其下分為「王 后」、「王女」、「魯夫人」及「魯女」四目。而啖助等人的《春秋集傳纂例》中則有「婚姻 例」,其下則分為「納幣」、「逆王后」、「內逆女」、「外逆女」、「王后歸」、「王女歸」等十 五小目項。32 雖然兩者的取材內容與分類方式或有不同,但就方法的層次來看似乎差別不 大:兩者均是透過對《春秋》經文中的用例歸納來說解《春秋》經文的內容。而這種解經 方式,用吳澄的話來說即是其所謂「屬辭比事」。 「屬辭比事」一詞原出於《禮記‧經解》:「屬辭比事,《春秋》教也。」吳澄雖認為 這是「記者之言,而非夫子之言也」,33 但《禮記》中所謂:「屬辭比事而不亂,則深於《春 秋》者也。」確實是一種能恰當理解《春秋》之義的方法,他對這種方法的解釋是: 聯屬聖筆所修之辭,比並各國所行之事,或事同而辭異,或事異而辭同,即此而觀 可得聖意。34 吳澄將《春秋》中相類似的辭彙與事件相互聯屬排比起來,認為由是可以找出「事」 與「辭」之間的不同關聯方式,並進而探知聖人之意。從《春秋》詮釋史來看,自漢代以 下,即有許多學者都強調「屬辭比事」解經方式。但事實上,對所謂的「屬辭比事」一詞 該如何解釋,卻有各家的不同。35 吳澄則是同時匯集了《春秋》中「事同而辭異」與「事 32 唐‧陸淳撰:《春秋集傳纂例‧婚姻例第十三》,據清‧紀昀等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 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年),卷 2,頁 25-35。 33 元‧吳澄:《禮記纂言》,據清‧紀昀等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年),卷 27,頁 2。 34 元‧吳澄:《禮記纂言》,卷 27,頁 1。 35 「屬辭比事」一詞在《春秋》學史中有許多不同的解釋內容,詳見張素卿:《敘事與解釋──《左傳》 經解研究》(臺北:書林出版公司,1998 年),頁 111-131。張素卿文中有詳細的專論,並依陸心源之 說,認為這類的著作當以宋‧劉朔的《春秋比事》為最早。張素卿也論及吳澄的「屬辭比事」之說: 「依『事』類或『辭』類聚合經文,重新編次,然後予以詮釋。」前揭書,頁 120。此外,趙友林: 《《春秋》三傳書法義例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年),頁 223-243,亦言及三傳各自「屬辭 比事」的特色。在頁 262 中,則沒提吳澄的「屬辭比事」之說,而以「直書其事,書法自然」言吳 澄解《春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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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而辭同」兩類書記方式,將「事件內容」與「書記方式」兩者相互比配,進而詮解《春 秋》欲傳達之意。如在宣公九年「夏,仲孫蔑如京師」的注中言:「歲首月朝齊,夏使大 夫聘京師,比事而惡自見。」36 吳澄認為此年首月,《春秋》連記「公如齊」與「公至自 齊」兩事,宣公兩次親自至朝齊,但卻只派仲孫蔑至京師朝見周天子,透過相互的對比, 即可知魯宣公不尊周王之惡。吳澄認為這種方法有其優點: 屬辭比事,《春秋》教也。甚欲因啖、趙、陸氏遺說,博之以諸家,參之以管見, 使人知聖筆有一定之法,而是經無不通之例,不至隨文生義,以侮聖言。37 吳澄認為以這種方法來理解經文,較有客觀的依據。因為吳澄相信《春秋》在書記時, 一定有固定的規則,所以在解讀《春秋》時也可以透過掌握經中普遍的例證,在解釋時也 才不會「隨文生義」。但問題是:吳澄這種將「事件內容」與「書記方式」兩者相互比配 的解釋方式,與啖助等人之說相較,是否只是歸納結果有所不同,抑或是在基本方法上即 有差異?若吳澄所謂的「屬辭比事」與啖、趙相同,那麼吳澄的《春秋》學怎麼可能是直 承朱學統緒?其次,吳澄雖推崇啖、趙的方法,但吳澄也說啖、趙「亦有未盡也」,這「未 盡」的地方是什麼?吳澄又做了什麼修正?

三、由「屬辭比事」論吳澄與啖助、朱熹的異同

綜觀《春秋纂言》一書,吳澄確實歸納出各種的「書例」,但在吳澄眼中,這些「書 例」與啖助等人之說最大的差異點在於:吳澄認為《春秋》中的「書例」,是《春秋》中 固定的書記格式,這種書記格式一般而言是穩定的,只會在少數的情況中,《春秋》會基 於某些特殊原因而改換書記體例,但這不表示孔子是想透過改變固定書記方式而有特殊的 褒貶之意。這與啖助、劉敞與高閌等人說解《春秋》的態度不同:他們認為不論是一般的 「書例」或是種種的「變例」,這些不同的書記方式同時都蘊涵了重要的褒貶評價。 如啖助等人主張《春秋》中一般的書例為:諸侯書爵不書名,但若諸侯出奔他國則會 書記其名:「凡人君奔,例書名者,罪其失地,言非復諸侯也。」38 用書名標示其已失去 36 元‧吳澄:《春秋纂言》,卷 7,頁 20。 37 元‧吳澄:〈四經敘錄〉,《全元文》第 14 冊,頁 432。 38 唐‧陸淳:《春秋集傳纂例》,卷 7,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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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之位,並同時彰明其罪。39 但在啖助等人所歸納的十例中,卻有兩例諸候出奔卻不書 名,分別是莊公四年「紀侯大去其國」與僖公二十八年「衛侯出奔楚」。陸淳對此的解釋 分別是:「失國而云大去,所以護紀而惡齊也。」「令叔武攝位而去,故不名也。」40 認為 之所以不書紀侯與衛侯之名,是因為「紀侯賢而無罪」,41 而衛成公出奔楚之前,則先安 排「使元咺奉叔武以受盟」,42 所以《春秋》不書兩諸侯之名,以示其無罪。也就是說, 啖助將《春秋》中諸侯因事而出奔分為兩類:「書名」與「不書名」,其中「書名」為貶其 失地,「不書名」則為無罪。但《春秋》中另有一類與國存而諸侯出奔相類似的是:其國 被滅因而出奔,對此啖助的解釋是: 諸侯失地則名。國滅而奔者何以不名?既書其滅,罪已昭矣。……國滅君奔者四, 其三不書名(譚子奔莒、弦子奔黃、溫子奔衛是也),唯徐子章羽書名,《傳》以 服吳後乃奔楚,故依以歸例書名以罪之。43 《春秋》中有三個「失地不名」的例子:莊公十年「齊師滅譚,譚子奔莒」、僖公五 年「楚人滅弦,弦子奔黃」以及僖公十年「狄滅溫,溫子奔衛」。譚、弦及溫三君均因滅 國出奔,若依「諸侯失地則名」的書例,其均應書名才是。若不書名,則應援用紀侯與衛 成公不責之例,以表其無罪。但啖助又認為,譚、弦及溫三君的情況又與紀、衛不同,因 為《春秋》已用「滅」及「奔」字來表示貶義,所以不必再用書名的方式予以貶斥。44 也 就是說國滅諸侯出奔不書名,又與國存諸侯出奔不書名的情況不同。但在啖助將《春秋》 中書「滅」、「奔」而不書名的諸侯另歸一類予以解釋時,《春秋》仍又存在一個例外:昭 公三十年「吳滅徐,徐子章羽奔楚。」此與前三例類似,但卻書記了徐子之名「章羽」。 啖助認為這是因為徐子章羽是先「斷其髮,攜其夫人以逆吳子」,先向吳投降後才出奔楚, 39 啖助「諸侯失地則名」的說法並非其所獨創,此說最早出自《公羊傳》及《穀梁傳》。在《春秋》桓 公七年「夏,穀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公羊傳》言:「皆何以名?失地之君也。」《穀梁傳》 則謂:「其名,何也?失國也。」分見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5,頁 104。 晉‧范寧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卷 3,頁 52。 40 唐‧陸淳:《春秋集傳纂例》,卷 7,頁 15。 41 唐‧陸淳:《春秋集傳微旨》,據清‧紀昀等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83 年),卷上,頁 23。 42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北京:中華書局,1990 年),頁 466。 43 唐‧陸淳:《春秋集傳纂例》,卷 5,頁 33。 44 對於這三個「失地不書名」的例子,《公羊傳》沒有說明原因,范寧則在對莊公十年的解釋中言:「譚 子國滅不名,蓋無罪也。凡書奔者,責不死社稷。」將之獨立於「諸侯失地則名」的大類外,啖助 的做法類似,但說法與范寧不同。說見:晉‧范寧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卷 5, 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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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不是自行出奔,而是「隨敵人歸者,書名以重其罪」。45 總的來看,啖助將諸侯出 奔分為兩種:國存與國滅,國存出奔書名以示貶,國存出奔不書名則無罪;國滅出奔不書 名罪已昭顯,國滅出奔書名則又特別彰著其罪。啖助即是透過這樣的精巧的區辨,對《春 秋》看似同類但又記載方式卻不完全一致的經文有所解釋。但縱使如此,其對文公十二年 「郕伯來奔」一事,卻沒有解釋《春秋》為何沒記郕伯之名。46 相較之下,在《春秋纂言》中吳澄也有「諸侯失地則名」的書例,吳澄在「人紀」綱 「奔」目中,歸納了《春秋》中諸侯出奔的例子,並言: 以上諸侯出奔者六,啖氏曰:凡君奔例書名,言其失地,非復諸侯也。衛侯出奔楚 不名者,令叔武攝位而去,未嘗失地也。(《春秋纂言‧總例》,卷 2,頁 41) 吳澄對其中五筆書名的解釋,引用啖助「凡君奔例書名」的說法,其直承啖助之說的 立場十分明顯。47 其中稍有不同的是對於僖公二十八年「衛侯出奔楚」不書名的解釋是: 衛成公雖出奔,但其令叔武攝位,並「未嘗失地」,既然衛成公不失地,所以也就不必書 名。至於啖助所提譚子、弦子、溫子三筆,諸侯出奔但「不書名」的情況,吳澄並不依循 啖助用「國滅而奔者不書名」來說解其何以不書名。吳澄用了一種很直接的理由來說明這 三筆的情況:因原魯史中即沒有書記其名,所以《春秋》也就無法書記其名。吳澄在「奔」 目的一個小類中說:「其不名者,小國不知其名也。」48 認為《春秋》書例為諸侯失地出 奔書名,而有些諸侯沒有書記其名,是因為原來的史籍中即沒有這些諸侯的名字,所以《春 秋》才沒有書名。這與滅國與否無關,也與其有罪無罪的判定無關。其在莊公十年「齊師 滅譚,譚子奔莒」說: 45 啖助主張「書名以重其罪」之說,與范寧對此條解為:「奔而名者,有罪惡也。」又十分接近。但范 寧對徐子為何有罪並沒有提出任何說明,而啖助則是引用了《左傳》的史事記載予以補充。分見唐‧ 陸淳:《春秋集傳纂例》,卷 5,頁 33。楊伯峻:《春秋左傳注》,頁 1508。晉‧范寧集解,唐‧楊士 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卷 18,頁 354。 46 陸淳在《春秋集傳辨疑》中雖引述了趙匡分別批駁《左傳》與《公羊傳》對於此條的解釋,但在趙 匡的批駁中,並沒有對《春秋》何以不書郕伯之名有所說解。詳見唐‧陸淳:《春秋集傳辨疑》,據 清‧紀昀等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年),卷 7,頁 9-10。 47 在《春秋集傳纂例》中列諸侯出奔 10 例,在《春秋纂言》中則僅列六列。其中的差異在於吳澄將「紀 侯大去其國」一例,因文字形式差異大太而獨立出來。其餘文公 11 年「郕伯來奔」、昭公 22 年「莒 子庚輿來奔」及哀公 10 年「邾子益來奔」三例,吳澄將之與定公 14 年「宋公之弟自蕭來奔」另歸 為「諸侯與諸侯之弟來奔」小目。雖然歸類粗細微有不同,但吳澄仍沿用「諸侯失地則名」的原則。 元‧吳澄:《春秋纂言》,卷 2,頁 43。 48 元‧吳澄:《春秋纂言‧總例》,卷 2,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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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子爵而不名者,蓋是小國史策不詳其名。或曰為彊大所吞,雖失國而非其罪,然 聖筆決不以名不名而定其有罪無罪也。(《春秋纂言》,卷 3,頁 21) 譚子失國本應書其名,但因譚為小國,所以史策沒有書記其名,《春秋》自然也無法 以諸侯失地則名的條例書記。49 吳澄還特別指出,《春秋》不以對出奔失地諸侯的「名不 名」來判定諸侯有罪無罪。 根據吳澄對出奔諸侯的名與不名的解釋,其對《春秋》書例有兩個重要的看法:首先, 吳澄確實認為《春秋》中存在著一定的書例,也因這樣,所以其在《春秋纂言》前整理出 七綱八十八目的《總例》,而這些《總例》有許多部份並非是吳澄所獨創,而是其上承三 傳、啖助、趙匡等人的說法,再經整理修訂而成。其次,吳澄與啖、趙等人之說最大的不 同在於,啖助等人認為可由《春秋》書名與否看出其褒貶的程度,但是吳澄卻主張《春秋》 之所以書出奔諸侯之名是因其「失地」,這僅是一個客觀的描述,因為當諸侯不再是諸侯 時,依禮即應書名,這與其為何出奔的原因應該分開考慮。也就是說縱使國滅出奔,但也 可能是因為小國「為彊大所吞,雖失國而非其罪。」若是如此,出奔的諸侯有罪無罪則必 須實際看個別的狀況而定,並不能單由《春秋》書記其名與否而得出褒貶之說。50 更何況 是《春秋》在書記時,也同時面臨到文獻不足的困境,所以書名與否並不是完全由單一因 素決定。吳澄這樣的說法有一個明顯好處:於啖助等人在說解《春秋》書例時,往往將書 例與褒貶相連,所以為了要同時兼顧書例、相關的史事與褒貶評價,所以往往必須要有許 多精巧的區分與說解,這在後人看來,實近於穿鑿附會,如歐陽修(1007-1072)即言: 啖助在唐,名治《春秋》,摭詘三家,不本所承,自用名學,憑私臆決。……徒令 後生穿鑿詭辯,詬前人,捨成說,而自為紛紛,助所階已。51 晁公武(1105?-1180)也認為啖助的這種解經方法是「憑私臆決,其失也穿鑿。」52 歐 陽修、晁公武等人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批評,主要的原因即在於啖助使用的這種方法,很容 易因為要同時滿足《春秋》文句、史事記載與評價的要求,於是乎會不斷轉生出各種細目 條例。 49 與之類似,吳澄對《春秋》不記「郕伯」之名的解釋是:「郕伯不名,蓋小國不知其君之名也。」在 僖公五年「楚人滅弦,弦子奔黄」的經文下言:「澄曰:弦子不稱名,小國紀載不備,不可考其名也。」 分見元‧吳澄:《春秋纂言‧總例》,卷 2,頁 43、《春秋纂言》,卷 5,頁 16。 50 關於吳澄對失地諸侯不書名的解釋請參看石梅:《吳澄《春秋纂言》研究》,頁 66-67。 51 宋‧歐陽修、宋祁等著:《新唐書‧儒林傳》(臺北:洪氏出版社,1977 年),卷 200,頁 5708。 52 宋‧晁公武:《昭德先生郡齋讀書志》(上海:商務印書館,四部叢刊三編,1935 年),卷 1 下,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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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之下,朱子並不是完全反對《春秋》中有書例,朱子也承認《春秋》中是存在著 一些「凡例」,在《朱子語類》中記:「或論及《春秋》之凡例。先生曰:『《春秋》之有例 固矣,奈何非夫子之為也。』」53 認為書例僅是史官書記傳統的成規,並非孔子獨創,自 然也就談不上可由書例發見孔子大義。朱子批評諸多以正例、變例說《春秋》者,一來很 難自圓其說,二來則根本違反了孔子自身的行事原則: 或人論《春秋》,以為多有變例,所以前後所書之法多有不同。曰:「此烏可信! 聖人作《春秋》,正欲褒善貶惡,示萬世不易之法。今乃忽用此說以誅人,未幾又 用此說以賞人,使天下後世皆求之而莫識其意,是乃後世弄法舞文之吏之所為也, 曾謂大中至正之道而如此乎!」54 朱子認為《春秋》中一定有褒善貶惡之義,但這樣的意思不可能透過正例、變例的行 文方式展現。文中所批評「忽用此說以誅人,未幾又用此說以賞人」之說,印諸前文啖助 對書名不書名的例子來看,確實是很中肯的批評。也因為這樣的緣故,所以朱熹認為理解 《春秋》的善惡褒貶,不需也不能透過書例,而是只需透過理解「孔子但據直書而善惡自 著」的方式來理解。55 朱熹這樣的主張可以透過其對魯桓公的評價來說明: 威公不書秋冬,史闕文也。或謂貶天王之失刑,不成議論,可謂亂道!夫子平時稱 顏子「不遷怒,不貳過」,至作《春秋》,卻因惡魯威而及天子,可謂「桑樹著刀, 穀樹汁出」者!魯威之弒,天王之不能討,罪惡自著,何待於去秋冬而後見乎!56 《春秋》在桓公四年及七年均不記「秋」、「冬」,這無疑是與《春秋》的書例不同, 所以程頤便由此立論,認為這是因為魯桓公殺兄奪位,而當時周天子與諸侯並無人能出面 聲討桓公,代表當時政治倫理敗喪,所以《春秋》改變書例「不具四時」,用以凸顯這個 53 宋‧朱熹著,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 83,頁 2147。 54 宋‧朱熹著,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 83,頁 2148。 55 宋‧朱熹著,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 83,頁 2146。 56 宋‧朱熹著,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 83,頁 2146。此處「桓公」書為「威公」,應是避北宋欽 宗的名字為「桓」之諱。陳垣說:「桓改為亘,為威,或為魋。齊桓公改威公,桓魋改威魋。」見陳 桓:《史諱舉例》(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97 年),頁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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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57 但朱子認為孔子貶斥魯桓公弒兄為惡、周天子失職,並不需要透過《春秋》不書 「秋」、「冬」的「變例」來呈顯,這由其相關史實即可輕易判斷,根本不需靠書例。 透過以上的例子,我們可以用以對比吳澄之說與啖助及朱熹的距離,啖助認為《春秋》 對出奔諸侯例書其名是因為「罪其失地,言非復諸侯也。」但因為有三個滅國出奔之君均 不書其名,所以這個書例就變得窒礙難通,於是啖助就再衍生出書「滅」、「奔」的變例。58 但此變例又無法解釋「徐子章羽奔楚」,而後才在變例外又有變例。但若依朱熹的看法, 對於「徐子章羽奔楚」一事的評價,完全可以透過了解《左傳》等相關記錄後再予以褒貶 即可,根本不需要以書例做為論評的支持。在諸侯出奔書名的例子中,吳澄的態度比較接 近朱熹,認為「不以名不名而定其有罪無罪」,而必須實際觀察其前後因由,也因為如此, 所以吳澄對於譚子、弦子及溫子國滅出奔的說解,主要集中在批評齊桓公「不能救」、「以 私憾滅小國」及「覇圖之有闕也。」59 與啖助透過書例而得之說有明顯的不同。 在《春秋纂言》中,我們確實可以看到吳澄常使用這種方式來詮解《春秋》。如其對 襄公三十年冬十月「葬蔡景公。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 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于澶淵,宋災故。」的說解即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首先,對於 「葬蔡景公」的解釋:胡安國承《公羊傳》及《穀梁傳》之說,認為一般而言是「賊不討 則不書葬」,但「蔡景公何獨書葬?遍刺天下之諸侯也。」認為蔡景公是被其世子般所弒, 而各諸侯國卻視若無睹,所以《春秋》以「變例」來「遍刺天下之諸侯」。60 而吳澄則簡 單的引呂大圭之言,認為: 許止、蔡般皆以子弑父、臣弑君,罪惡之極。而二君皆書葬,則是「君弑賊未討, 不書葬」者,本無是説也。(《春秋纂言》,卷 9,頁 87) 認為《春秋》沒有「君弒,賊不討,不書葬」的書法,因為《春秋》並非普遍如此書 記,若要堅持此說,則必須如胡安國等人的做法,另立各種「變例」來說解。吳澄認為弒 君之惡、不討賊之非,根本不需要透過書不書葬來表示。其次,吳澄對於晉等十二國「會 于澶淵,宋災故」的說解則是: 57 程頤言:「桓公弒君而立,天子不能治,天下莫能討,而王使其宰聘之,示加尊寵,天理滅矣,人道 無矣。書天王,言當奉天也,而其為如此。名糾,尊卑貴賤之義亡也。人理既滅,天運乖矣;陰陽 失序,歲功不能成矣,故不具四時。」見宋‧程顥、程頤:《二程集‧河南程氏經說》(北京:中華 書局,1981 年),頁 1103-1104。 58 就嚴格推理而言,「書名以示貶」並不代「不書名則不示貶」,僅能說是「不書名應有示貶之外的意 思」。但因啖助在解釋「紀侯大去其國」時主張是「護紀而惡齊」,所以很容易就轉成「不書名以示 不貶」的含意,而啖助認為滅國之君應受到貶斥,所以有書滅之說。 59 分見元‧吳澄:《春秋纂言》,卷 3,頁 21、卷 5,頁 16、頁 26。 60 宋‧胡安國:《春秋胡氏傳》,卷 23,頁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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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書景公之葬,下書為宋災而會,然後舍大圖小,輕重失倫之罪見矣,此比事屬辭 之所以為《春秋》也。(《春秋纂言》,卷 9,頁 87) 吳澄依《左傳》所述,認為此次諸侯會於澶淵是因為宋國大火,原先各諸侯國想退還 之前侵佔宋國的財貨來協助宋國。但最後,這個協議並沒有實現,所以晉、齊、宋、衛、 鄭五國「但遣微者至澶淵,以與七小國之大夫同會。」吳澄認為蔡景公被世子所弒是動搖 人間倫理根本的大事,而宋災相較之下則是現實中的小事,《春秋》將兩事接續紀載,正 可以凸顯出各諸侯國大小輕重不分,價值錯亂的情況。吳澄這樣的判斷並非由《春秋》書 例用字而發,而是透過上下所記之事的對比而起,吳澄認為這即是《春秋》中的「比事屬 辭」的一種用法。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吳澄對於「會于澶淵,宋災故」的說法並非為其 獨創,在《春秋纂言》中,吳澄即引述了胡安國與張洽的類似說法,胡、張兩人都認為《春 秋》的書記次序,即明顯呈顯出各國諸侯嚴重的價值錯置。61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胡安 國與張洽認為應該透過褒貶書例來解了《春秋》大義,而吳澄則不認為要由褒貶書例才能 解釋。62 但在此同時,我們也必須同時注意到,吳澄說《春秋》時有另一個不同於朱熹的面向: 依朱熹的看法,則《春秋》中所有書例即只有單純記錄事實的意義,而沒有價值判斷的意 涵。63 但觀察《春秋纂言》所歸納出的的七綱八十八目,其中並不完全符合這樣的看法。 在吳澄所歸納出的眾多書例中,有些確僅為記錄事實的規則,但有些書例則是本身即內含 著價值判斷的意義。如其在「人紀」綱下有「立」字的小目,吳澄言《春秋》書「立」的 深意為:「立者,非前傳後承之正,故《傳》云:『立者,不宜立也。』所立雖是,亦非正 禮也。」64 也是說《春秋》用「立」字並不是單純記述立誰為君的意思,《春秋》真在表 61 吳澄引胡安國言:「蔡弒君大變也而不討,宋有災,小事也,則合十二國而歸其財,可謂知務乎?」 引張洽言:「父子君臣之變,自文元年書楚商臣,猶外裔之臣也。及是年,蔡以中國之臣子為之,而 魯會其葬。晉合諸侯而所恤者,宋之火災而已。故於此章三致意焉。」吳澄所引胡、張兩人之語與 原文小有差異,但大意相同。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春秋纂言》中僅出現過兩次「比事屬辭」,除 此次外,另一次為解釋僖公三十三年,十月「公如齊」,吳澄也是引述張洽之言。分見元‧吳澄:《春 秋纂言》,卷 9,頁 87、卷 5,頁 84。宋‧胡安國:《春秋胡氏傳》,卷 23,頁 384-385。宋‧張洽: 《張氏春秋集注》,據清‧紀昀等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年), 卷 4,頁 36、卷 8,頁 48。 62 如胡安國言:「諸侯之大夫貶而稱『人』。」張洽亦言:「人,諸侯之大夫。」分見宋‧胡安國:《春 秋胡氏傳》,卷 23,頁 385。宋‧張洽:《張氏春秋集注》,卷 8,頁 49。 63 朱熹曾回答弟子問:「《春秋》當如何看﹖」曰:「只如看史樣看。」弟子問:「其間不知是聖人果有 褒貶否?」曰:「也見不得。」即是呈現朱熹認為《春秋》是史而不是經的態度。見宋‧朱熹著,黎 靖德編:《朱子語類》,卷 83,頁 2148。 64 元‧吳澄:《春秋纂言‧總例》,卷 2,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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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的是:就算所立之君為是,但其所立之禮則為非。65 這時《春秋》用「立」字就不僅是 單純的敘事,而是包含了價值判斷。如在隱公四年,經文書「衛人立晉」,吳澄言: 高氏曰:晉乃桓公之弟、莊公之子,于次當立,又國人所同欲……彼當立,是諸侯 之子不必命于天子……如此則千乘之國皆可擅置其君,而邦君之子,皆可專有其國 矣。……澄曰:《春秋》常事不書,若所宜立,則以常事,經不書矣。篡賊既討, 衛國無君,眾人同心,擇所宜立者立之,疑于不害義矣。聖筆別嫌明微,特書于經, 《穀梁》之傳得其旨矣哉!(《春秋纂言》,卷 1,頁 18) 衛國州吁弒其弟桓公而專權,之後被衛大夫石碏騙去拜訪陳桓公以求周天子立他為衛 君,沒想到石碏用計殺了州吁,並迎立州吁之兄公子晉回國接掌衛國王位。吳澄先引高閌 的說法,認為公子晉成為衛君,不論從身份、國人所好來看均十分合適為衛君。但其中最 大的問題在於公子晉之立不經由周天子的任命,若此合理,則周朝的制度將完全崩壞。所 以吳澄接著說,若公子晉當立,則《春秋》就不必書記此事,《春秋》以「立」字書記此 事,正是要在這件一般人都覺得合理之事上指出其不合禮的地方,而這正是《春秋》之書 例不可廢之處。因為若《春秋》中沒有「立者,不宜立也」這個書例,則《春秋》的大義 莫之能知。吳澄對「立」的解釋,顯然不僅止於書記史事,而同時更是價值的表述。 在吳澄所歸納《春秋》類中,有些是在區分類別的同時即代表了不同褒貶評價,如對 「如」與「朝」區分即是如此。吳澄在「賓禮」中將「如」與「朝」分為兩個小類,在這 兩個小類中,分別包含了《春秋》中記魯君魯臣「如」或「朝」周王及魯國君臣與他國之 「朝」或「如」。吳澄認為《春秋》記魯君「朝」或「如」周王是有不同的,他說僖公二 十八年兩次記「公朝于王所」是因: 襄王之臨踐土、狩河陽,雖非舊日天子之巡守,而晉文率諸侯以朝王,則與盛時諸 侯朝方岳之禮無以異也,所以可書曰「朝」也。觀魯僖于王所之所書「朝」,魯成 如京師之不書「朝」,聖人之意可見矣。(《春秋纂言‧總例》,卷 4,頁 7) 吳澄認為雖然此次周襄公並非巡狩天下,而是受晉之邀來到踐土,魯、晉等國會盟後 才「朝于王所」。《春秋》書「朝」,即表示此次與古時諸侯朝王之禮相同。相對的,成公 65 以「不宜立」解《春秋》書「立」的說法,最早出自《公羊傳》及《穀梁傳》,分見漢‧何休解詁, 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2,頁 53。晉‧范寧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 卷 13,頁 252。啖助、陸淳等人也承襲了這個說法,甚至歸納出《春秋》「以、用、立、吉、不肯」 這五個字面義與實際義相反的書例。見唐‧陸淳:《春秋集例纂例》,卷 8,頁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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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春秋》記「公如京師」,是因: 乃因會晉伐秦,道自王都,因而朝焉。本意不在朝王也。故經書曰「公如京師」而 不曰朝也。(《春秋纂言‧總例》,卷 4,頁 1) 認為此次之所以不書「朝」而書「如」,是因魯成公本無意朝周簡王,而是因為要與 晉、齊等國會盟伐秦,故而順路至周朝王。《春秋》因其本非要「朝」,所以記為「如」。 吳澄認為透過《春秋》書「朝」或書「如」,可以判知兩者情況不同,褒貶也自然有別。66 與此相類的,吳澄也認為《春秋》對諸侯間的朝聘,由記「朝」或記「如」的不同,即有 價值上的差異: 古者諸侯相朝之禮,相朝者齊等之國,往來施報,互相朝也,非特小國朝大國而已。 天下無道,則彊陵弱,弱役彊,惟有小國朝大國,無復有齊等之國相朝者也。故魯 所朝者,齊、晉、楚三大國,宋、衛、陳、鄭、蔡之君與魯齊等,則不相往來矣。 其往朝者,畏其力也,非若古先盛時相朝之禮,故亦不書「朝」而但曰「如」也。 (《春秋纂言‧總例》,卷 4,頁 3) 吳澄認為古時諸侯之間有相朝之禮,但在春秋時,諸侯之間唯力是視,各大國之間雖 仍有相互朝聘之事,但已失去了平等對古意,所以《春秋》對於魯、齊、陳各國間的朝聘, 改換成「如」字以表貶意,而不用古時的「朝」字。由此可見,吳澄之所以將「朝」與「如」 分為兩類,代表的不僅是事實的區別,更是褒貶價值的表達。67 總的來看,吳澄對《春秋》書例的看法,確實有受到朱熹之說的影響,但又與朱熹之 說不盡相同。這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來說:一、對於書例的性質問題:吳澄對某些書例的看 法與朱熹相同,僅將視為單純記述事實的規則,而不以褒貶評價的方式去理解。如吳梅所 66 楊伯峻言:「《經》書魯之朝王者三,今年二次,及成十三年如京師,且均是順便而朝王,非特誠心。」 即不認為《春秋》書「朝」或「如」有事實上的區別,更沒有褒貶的不同。見氏著:《春秋左傳注》, 頁 449。 67 類似的情況還有許多,如其區分《春秋》用歸、入及納三字,各有其義:「入則難於歸,然入者,其 自入也。納者,內弗受而外人欲以力彊入之也。」吳澄歸入六個「納」字的例子,其都認為有貶義, 如僖公二十五年「楚人圍陳,納頓子于頓。」吳澄認為:「於陳而不能有其國,故楚圍陳而後能納之。 聖人書此,見中國諸侯不能恤小國而定其位,反使楚人行其義,閔中國之無霸也。」認為頓子受陳 之迫而出亡,中國諸侯竟視若無睹,反而是楚行義協助頓子回頓,所以《春秋》書「納」字以表貶 意。分見元‧吳澄:《春秋纂言‧總例》,卷 2,頁 40、卷 5,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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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日月時之書無關褒貶」、「姓名稱謂無關褒貶」兩項即是如此。68 但是,也不能說吳 澄所歸納的各種書例都沒有褒貶的意涵。因為由「立」、「朝」、「如」、「納」等書例而言, 吳澄認為《春秋》確實有一些書例不是單純的事實記述,它同時含蘊著褒貶判斷。若非如 此,則《春秋》中許多精微的意思就無法解讀出來,這是與朱熹之意不同。二、對於《春 秋》中是否存在「變例」的問題:朱熹強烈批評啖助、胡安國等人用諸多「變例」來解釋 《春秋》的方法,吳澄確實承續了朱熹的這個態度,其在《春秋纂言》中並沒有使用「變 例」來解釋《春秋》。我們可以說吳澄努力的將書例單純化,試圖讓《春秋》書例成為單 純而沒有例外的存在。在這個脈絡下,吳澄確實反對「一字褒貶」。但吳澄真正反對的是 透過「變例」而傳達出「褒貶」,而非認為所有通例都不具有褒貶。但就算如此,吳澄仍 然必須面對一個困難的問題:如何證成《春秋》中只有「通例」而沒有「變例」?這就必 須進一步觀察,吳澄如何透過「屬辭比事」的方法,進而改動《春秋》經文,以便使書例 單純化。

四、吳澄對《春秋》經文的改動方式及其反省

從三傳起而自啖助、宋代諸多《春秋》學家,都是試圖從經文中歸納出適用於大部份 經文的條例用以解釋經義。但是問題往往沒有這麼單純,因為總有一些經文是在條例之外 而不能完全被涵括進去,所以注經者就必須在適用於大部份經文的條例之外,再構思出適 用於那些特殊經文的條例。於是就在特殊中又有特殊的情況下,一條條匪夷所思的條例就 被創造出來了。吳澄則認為《春秋》中確實存在著一些規則與書例,這些書例可以透過「屬 辭比事」的方式被歸納出來,但這些書例是很簡潔的規則,並不存複雜的變例。以出奔諸 侯書名與否為例,啖助等人區分出至少有四種情況,而吳澄則將之簡化為兩種。吳澄對於 不符合其書例的經文,常使用的方式就是判定現存的《春秋》經文有誤。69 吳澄曾言: 第古書自秦火之餘,炎漢之初率是口授,五代以前率是筆錄。口授者寧無語音之訛? 筆錄者寧無字畫之舛?語訛字舛,為經之害大矣。不訂正而循襲其訛舛,強解鑿說, 68 石梅:《吳澄《春秋纂言》研究》,頁 57-69。 69 精確來說,在三傳中即已認為《春秋》某些經文有誤。而後啖助、宋儒亦紛紛指出《春秋》經文可 疑之處,吳澄則是收集了這些懷疑經文的主張。所以吳澄的主張是在與前人相對比之下,更為明確 且普遍的指出經文中的錯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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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幾於侮聖言與?予之訂正,豈得已而不已者哉?曰某本作某字,或先儒曾有論議, 曰某字當作某字,未嘗敢自用己意點竄也。70 可見在吳澄心中,其所見的五經文字已不是全然為孔子所傳的樣態了,在流傳過程中 已有所遺佚與改動,故並非為一字不可改的神聖經典。若是如此,後人再將《春秋》經文 回復到為更「合理」的情況也是份所當為。 在《春秋纂言》中,吳澄認為經文有誤的判斷大致上可以分為三大類:71 一類是指《春 秋》經的文字因受上下文影響或形近而有誤;第二類是指《春秋》經文有衍字;第三類則 是《春秋》經文有缺字,而吳澄則直接以□補在經文之中,這即是《四庫全書總目》所謂 的「補以方空」。72 現分述如下: 所謂《春秋》經的文字因受上下文影響或形近而有誤,是指《春秋》經中的文字,在 傳抄的過程中產生了謬誤。這種謬誤或因形近而誤,或因受了上下文的影響。如成公八年 經文:「秋,七月,天子使召伯來錫公命。」吳澄歸納《春秋》經文,其中書「天王」有 26 次,僅有此次書「天子」,所以吳澄認為此次是「誤王字為子」。73 又如莊公三十年冬, 《春秋》記「齊人伐山戎」;三十一年夏,記「齊侯來獻戎捷」兩則幾乎相續的記載,一 稱「齊人」一稱「齊侯」,這兩件相連之事、相同之國卻稱謂不一。於是《公羊》就認為 稱「齊人」並不是指齊國之人,而是:「此齊侯也,其稱人何?貶。」認為齊侯操之過急。 而三十一年稱「齊侯來獻戎捷」是因為「威我也」。74 《公羊》的解釋十分曲折而繁瑣, 所以啖助言:「按例無有諸侯自伐改為人者。」趙匡則謂:「據齊未霸之時尚不曾朝魯,今 既為霸主,豈有自獻戎捷乎?」認為《公羊》這種說法一不合書例,二不合人情。趙匡主 張這是「去年伐山戎當書齊侯,今獻捷當書齊人。交互致誤爾。」75 而啖助、趙匡的這個 說法也被吳澄所採用,他說:「侯字當從趙氏作人。」76 又如僖公十八年八月,《春秋》記: 70 元‧吳澄:〈經傳考異序〉《全元文》第 14 冊,卷 485,頁 357-358。吳澄又言:「經焚於秦,而《易》 獨存;經出於漢,而《樂》獨亡。幸而未亡者,若《書》、若《禮》,往往殘缺,惟《詩》與《春秋》 稍完而已。」見元‧吳澄:〈六經補注序〉,《全元文》第 14 冊,卷 484,頁 326。可見吳澄認為現存 五經經文均有遺佚,只是有多寡的不同。 71 以下三類專指《春秋》流傳過程中產生的誤失,前文所論在孔子時已「不詳其名」之類者不在其中。 72 石梅對吳澄「點竄經文」的方面,僅提出有「闕文補以方格」「割裂經文行款」兩種方式。其中「闕 文補以方格」即四庫館臣所言,也是本文所列的第三種。但「割裂經文行款」嚴格來說並非改動經 文,而是改動對經文的理解方式。見氏著:《吳澄《春秋纂言》研究》,頁 36-41。 73 元‧吳澄:《春秋纂言‧總例》,卷 2,頁 2 中言:「三十○闕天字三○誤王字為子一」這裡所謂的「三 十」是指吳澄認為應出現 30 次,但扣掉闕「天」字的 3 次,本次誤「王」為「子」的 1 次,《春秋》 實際上書「天王」的次數僅有 26 次。闕「天」字的問題後詳。 74 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9,頁 211、213。 75 唐‧陸淳:《春秋集傳辨疑》,卷 4,頁 9-10。 76 元‧吳澄:《春秋纂言》,卷 3,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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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亥,葬齊桓公。」吳澄在下註言:「杜氏曰:十一月而葬,亂故也。八月無丁亥日, 誤。」又在當年的年末言:「八月癸巳,朔,月內無丁亥,在七月二十四日、九月二十五 日。」77 認為《春秋》記齊桓公為當年的八月丁亥日下葬是錯誤的,因為依照曆書編排, 當年八月並無丁亥日,與八月最接近的丁亥日只出現在七月或九月。這些都是因受上下文 影響或形近而有誤。 吳澄指出《春秋》經文的第二種錯誤是在現存的《春秋》經文中多了一些衍字,所以 必須在解釋經文時把這些衍字去除,否則也會妄生書例。如對僖公二十五年「丙午,衛侯 燬滅邢」的解釋即是如此: 澄按:説《春秋》者因謂滅同姓,故書名。按滅同姓者多矣,何獨此稱名乎?但書 衛侯滅邢,而滅同姓之惡自見,何待書名?故知朱子之説為得之。(《春秋纂言》, 卷 5,頁 56) 吳澄引朱子「因下文有衛侯燬卒,故誤多一燬字。」之說,認為若不將「燬」視為衍 字,則又可能會多滋生出「滅同姓,故書名」的書例。因為《春秋》中其餘三個「君滅」 的例子中,均沒有書君之名。78 又如襄公十五年經文:「己亥,及向戌盟于劉。」吳澄在 下引高閌之言: 高氏曰:凡因來聘而盟者,必在國内。如成三年,「晉侯使荀庚來聘。衛侯使孫良 夫來盟。丙午,及荀庚盟。丁未,及孫良夫盟。」十一年,「晉侯使郤犫來聘。己 丑,及郤犫盟。」襄七年,「衛侯使孫林父來聘。壬戌,及孫林父盟」是也。劉, 蓋王畿采地,豈有來聘魯而遠盟于劉者乎?蓋下文有劉夏,因傳者以為春夏之夏, 與文四年「夏,逆婦姜于齊」同文,故誤增于劉二字爾。(《春秋纂言》,卷 9, 頁 37) 認為原《春秋》經文有誤,因為劉是周天子的「王畿采地」,而魯與宋國大夫向戌 的會盟應該在魯地。這在《春秋》其他經文中明晰可見,所以主張經文原作「己亥, 及向戌盟。」而「于劉」二字是因受到下段經文「劉夏逆王后于齊」影響而產生的衍 77 元‧吳澄:《春秋纂言》,卷 5,頁 44、45。 78 元‧吳澄:《春秋纂言‧總例》,卷 5,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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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79 又如成公十四年九月,經文記:「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吳澄在下註:「澄按: 趙氏以此氏字為傳寫誤覇。」80 直接引用趙匡的說法,認為在此《春秋》經文多一「氏」 字。而吳澄之所以這樣認定是因為《春秋》全文僅有兩處稱「夫人婦」,另一處在宣公元 年「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吳澄認為兩者書記應為一致,故引趙匡之說,認為成公十四 年的經文多一「氏」字。 最後,吳澄對《春秋》經文修訂最特殊之處是:直接在經文中補上「□」符號,認為 《春秋》經文中應原有他字。這種「補以方空」最有代表性的當推對桓公三年至八年、十 一年至十七年共十三年的春下補一「王」字,使之成為完整的「春,王」。本來在《春秋》 大部份經文中,「春,王」幾乎是固定的書記型式,81 但在桓公中共有十三年沒有「王」 字,這難免使人有疑。加上桓公弒其兄隱公而立,所以許多儒者就在這缺少「王」字的情 況下大發議論,如胡安國即言: 桓公弒君而立……魯之臣之,義不戴天,反面事讎,曾莫之恥,使亂臣賊子肆其凶 逆,無所忌憚,人之大倫滅矣,故自是而後不書「王」者,見桓公無王與天王之失 政而不王也。82 胡安國透過《春秋》不書「王」字,指孔子在此暗藏桓王不遵王道及周天子未能主持 公道之失政。但吳澄對此情況直接就說:「桓之經自三年至八年、十一年至十七年,春首 月不書王,皆文闕。」83 直接斷定這是闕文而不必有任何書例。又如莊公元年,經文記「王 使榮叔來錫桓公命」,此處與《春秋》提及周天子大部分均稱「天王」不同,在此僅稱「王」。 胡安國對此即言: 啖助曰:「不稱天王,寵篡弒以瀆三綱也。」《春秋》書王必稱「天」,所履者天 位也,所行者天道也,所賞者天命也,所刑者天討也。今桓公殺君篡國,而王不能 誅,反追命之,無天甚矣。84 79 此文又見於宋‧高閌:《春秋集註》,據清‧紀昀等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 書館,1983 年),卷 30,頁 1。但原文與吳澄所引有兩處不同,原文作:「衛侯使孫良夫來聘」、「蓋 下文有劉夏,傳者以為春夏之夏」。 80 元‧吳澄:《春秋纂言》,卷 8,頁 36。 81《春秋》有時、有月而不書王者,共十五條。」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頁 96。 82 宋‧胡安國:《春秋胡氏傳》,頁 49。 83 元‧吳澄:《春秋纂言》,卷 2,頁 7。 84 宋‧胡安國:《春秋胡氏傳》,頁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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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國引啖助的看法,並進一步發揮,認為孔子因為桓公失德,而周天子不能誅之, 反在其葬時賜命以榮之。所以在此書「王」不書「天」以貶抑周天子。但吳澄則不接受這 種以變例來說解經文的方法,吳澄逕自將經文改成:「□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並言:「曰 不書天者脫。」85 直將增補經文,就將眾多儒者對此的發揮完全取消。 吳澄把這種做法貫徹到《春秋》全書中,用以處理所有的經文,如在「軍禮」綱「伐」 目中,吳澄歸納了《春秋》中「國伐」的例子,並言: ○秦(缺)伐晉(文十)○鄭(缺)伐許(成三)○晉(缺)伐鮮虞(昭十二) 以上國伐者八,秦、鄭、晉各一,附見秦下、鄭下、晉下,文缺或是伯字、侯字、 或是師字、或是人字,疑以傳疑,非可臆補,今且列國伐例中。(《春秋纂言‧總 例》卷 5,頁 8) 在這八個「伐」目下的例子,吳澄認為其中秦、鄭、晉三國之下的經文應該是缺了一 個字,這個字可能是伯、侯、師、人等字,但吳澄也自承無法確定。以文公十年「秦伐晉」 為例,吳澄之所以會有此說,是因為在《春秋》中有「秦師伐晉」(宣公二年)、「秦人伐 晉」(文公三年、宣公十五年及襄公十一年)的文例。再放寬一點看,經文中以秦伯、秦 師、秦人作主語的例子均有兩例以上,就是沒有單單以「秦」字為主語的經文。職是之故, 吳澄在沒有任何文獻版本的證據下,僅透過「屬辭比事」的歸納,就直接認定經文在秦、 鄭、晉下都各自缺了一個字。經過吳澄用「屬辭比事」的方式處理,《春秋》經文一致及 單純化的特質即十分明顯。其中最大的好處是,這樣一來就不必發展出許多複雜的書例來 說解《春秋》,而這正也是吳澄最重要的目標。 綜合來看,吳澄改動經文是「果」,其之所以要改動經文的「因」,在於他對於《春秋》 有一整體的看法:吳澄認為《春秋》的表述必然有其結構,或可以透過前後、相似事件的 對比而領悟,或可以透過一定的書記格式而解讀出大義。而後者則是吳澄據以改動經文、 去除衍字及補以方空的理論依據。吳澄想透過這種方式,最終達成得以客觀詮解《春秋》 的理想。 最後,對於吳澄的這個做法我們可以有以下三點觀察及反省: 首先,吳澄認為《春秋》是孔子整理舊魯史而來,但孔子在整理時是「有所損,無所 益也。」也就是說孔子並沒有在「不修春秋」中加入新的文字,而是「違於典禮者筆之, 其無關於訓戒者削之。」基於這個立場,吳澄不太可能主張孔子在《春秋》中加入了新的 85 元‧吳澄:《春秋纂言》,卷 3,頁 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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