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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受害婦女之處遇模式與成效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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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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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婚姻暴力受害婦女之處遇模式與成效之研究(第 2 年) 研究成果報告(完整版). 計 計 執 執. 畫 畫 行 行. 類 編 期 單. 別 號 間 位. : 個別型 : NSC 96-2412-H-004-022-SS2 : 97 年 08 月 01 日至 98 年 07 月 31 日 :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計 畫 主 持 人 : 宋麗玉. 報 告 附 件 : 出席國際會議研究心得報告及發表論文. 公 開 資 訊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2) 國科會成果報告--婚姻暴力受害婦女之處遇模式與成效之研究. 目錄 壹、前言 ……………………………………………………………………… 1 貳、文獻探討 ………………………………………………………………… 2 叁、研究方法 …………………………………………………………………13 肆、第一年研究結果 ………………………………………………………. 25 伍、第二年研究結果 ………………………………………………………. 54 陸、研究結論…………………………………………………………………. 175 柒、參考文獻…………………………………………………………………. 178 附錄一:受暴婦女處遇內涵與結案訪談大綱 ……………………….. 180 附錄二:社工人員服務提供之狀況調查問卷 ……………………….. 183 附錄三: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問卷 ……………………………………… 192. 1.

(3) 國科會成果報告--婚姻暴力受害婦女之處遇模式與成效之研究 壹、前 言 婚姻暴力或是親密關係暴力(以下簡稱婚暴)發生於最親密的兩造之間,且原本隱匿在家 庭私領域;遭受婚暴者不僅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心理更深受影響,包括憂鬱和低自尊、壓力 創傷後症狀、與害怕親密關係等,甚至引發情感型精神違常和物質濫用(Lundy & Grossman, 2001; Wiehe, 199)。在美國,此問題於 1971 年 O’Brien 的一篇文章引起媒體注意而開始受到 重視(Wiehe, 1998),並於 1975 立法提供婚暴相對人(或稱施暴者)之處遇(林明傑,2000)以及 協助受害者,婚暴防治工作繼兒童保護之後成為社會工作另一主要工作範疇。 台灣則是在 1998 年 6 月通過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 ,各縣市依法設置「家庭暴力暨性 侵害防治中心」 ,至今已邁入第九年。隨著倡導與宣導,各縣市家庭暴力的通報數逐年增加,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的資料,2003 年總通報數為 42,056,其中有 69%(29,267)是婚姻暴 力案件,這些案件當中女性受害者佔 95.9% (柯麗萍,2005);筆者查詢 2006 年 1-9 月則通報 總數為 53,302,其中婚暴佔了 62.6%,可見婚暴為主要的家庭暴力類型。再者,台灣已有許 多社工員參與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根據祝健芳(2002)的研究中提及台灣負責或兼辦婚暴個案 之社工督導,社工人員、社會行政人員共約有 311 人;筆者在建構「增強權能量表」時,調 查各縣市家暴中心負責婚暴處遇之社工員,總數是 164 位。顯見這已成為社會工作不容忽視 的領域;因此更需自人群服務的宗旨,關注社工員如何協助受暴婦女?又,這些服務服務是 否對案主有助益?若有,那麼其成效內涵為何? 此項防治工作的目的首要在確保受害者之人身安全,進而重健生活。至於其途徑則端賴 對婚暴成因所抱持的觀點;女性主義者認為其發生乃是受父權主義與文化影響,涉及男性以 暴力掌控女性的方法,因此處遇的方向主要在治療施暴者,改變其認知,承認其錯誤,進而 改變行為。另一主要支派乃是由系統觀點解釋婚暴,認為是親密關係衝突所致,因此採用婚 姻聯合諮商模式,試圖處理婚姻關係議題(Greene & Bogo, 2002; Lawson, 2003; Lundy & Grossman, 2001)。它們代表兩種極為不同的觀點,前者是權控論與社會結構論,但是忽略一 些婚暴案件的施暴者未必想以各種方式控制其伴侶;系統觀點則被批判可能落入「責怪受害 者」之陷阱。西方近幾年的文獻整理則顯示有綜融和整合處遇觀點或模式之趨勢(Greene & Bogo, 2002; Lawson, 2003; Lundy & Grossman, 2001),如 Dutton 和 Walker 結合女性主義觀點 和認知行為治療、家族治療中納入女性主義觀點、與 Heise (1998)提出的生態架構等(Lundy & Grossman, 2001)。 當各種處遇方案不斷發展,其成效亦成為關注焦點;西方在婚暴處遇上主要將施暴者視 為犯罪者,並且處予強制治療,亦發展多種模式,如 Duluth 模式、EMERGE 方案、AMEND 方案等(林明傑,2000),在防止再犯方面有部分成效,但是尚無定論。對於受害者則是提供 庇護,並由庇護所結合社區資源,和必要時提供心理諮商和支持團體;研究顯示庇護所和支 持團體在降低受暴者之被掌控感和憂鬱感、以及提升自尊方面有幫助;另外心理諮商服務亦 有助於表達傷痛與提升自尊和掌控感等(Wiehe, 1998)。與掌控感相關的概念為增強權能 (empowerment),其乃是女性主義觀點諮商所著重的中介結果,Mears (2003)在其建構的「降 2.

(4) 低家庭暴力的概念架構」中亦含括增強權能概念;顯見此為檢視受暴婦女處遇成效不可或缺 的一環。 目前台灣針對受暴婦女之處遇研究則有林佩瑾(1998)以質化研究探討台北市婚暴社工員 對女性主義觀點所抱持的態度和落實狀況、林淑娥(2000)以台北市為範疇探究婚暴併兒保之 社工處遇、祝健芳(2002)探討台灣婚暴社工員的角色認知和落實狀況、以及吳柳嬌(2005)結 合質化和量化方法分析婚暴成因和受暴婦女之反應型態。這些研究呈現部分處遇現況和議 題,但是仍難以具此建構台灣針對受暴婦女處遇之模式全貌,或社工員所採用的理論取向為 何?包括對於婚暴成因之觀點、對受暴者和施暴者之觀感、評量重點、專業關係特色、處遇 目標重點、決定目標之過程、處遇方法、結案之考量等。目前唯有宋麗玉、施教裕、顏玉如、 和張錦麗(2006)運用優勢觀點取向的個案管理模式(簡稱優點個管)於受暴婦女,研究初步顯 示能夠激發婦女的主體性,並且顯著地降低憂鬱程度和增強婦女權能。另外,2006 年在高雄 市則有一場「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本土化社工處遇模式研討會」,會中有實務工作者發表優點 個管模式、女性主義觀點、增強權能模式等,由此可見模式探究與建構逐漸受到重視,然而 實務界所呈現的模式內涵究竟如何?又,針對受暴婦女之處遇成效如何?目前仍未有完整的 探討。 基於婚暴在社會工作已成為重要領域、西方亦多有研究探討婚暴處遇之成效,以及社會 工作專業對責信之自我要求,筆者預計以兩年的時間探索台灣此領域的處遇模式;筆者亦了 解實務工作者未必有意識地運用理論觀點,因此乃試圖了解其實務內涵,進而詮釋其可能(部 分)運用的理論觀點或模式。在台灣關於婚暴處遇的設計乃是以個案管理作為整合機制,結 合家暴中心各相關服務網絡,主要由社工員服務受暴者,衛生單位針對被司法單位處以強制 治療之施暴者轉介接受團體治療。基於此,本研究著重在社政單位主要的工作範疇,即受暴 者之處遇,至於施暴者之治療模式和成效,則不是本研究之範疇;然而,社工員與受暴者工 作時對於施暴者之觀感、態度、和是否將施暴者納入一起工作,則亦是本研究探究的範疇之 一。具體的研究問題為: 1.針對受暴婦女之處遇模式內涵有哪些? 2.不同處遇模式之服務內涵和成效之異同為何?服務內涵與成效之間的關係為何? 3.受暴婦女處遇之普遍成效為何?包括其權能狀況、情緒、自尊與生活滿意度;再者,這些 成效的相關因素為何? 再者,兩年的研究焦點如下: 1.第一年以質化研究取向探索社工員受暴婦女之處遇模式以及受暴婦女之改變狀況和促進改 變之原因; 2.第二年以量化研究,分別針對社工員和受暴婦女進行調查,了解社工員服務提供狀況以及 其覺察案主的改變;受暴婦女部分則探討其即將結案時或結案後之改變狀況,與促進改變 之因素。. 貳、文獻探討 婚姻暴力屬於家庭暴力的一類,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該法所涵蓋的婚暴對 象包括: 「配偶前配偶、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 ,因此無論有無法律婚姻關係,可能. 3.

(5) 發生於異性戀或同性戀;暴力類型則包括身體虐待、情緒/心理虐待、和性虐待(Wiehe, 1998; 柯麗萍、王佩玲、張錦麗,2005)。 針對婚暴受害者之介入需要了解其暴力本質和成因,以及受暴經驗對個人之影響內涵, 方能討論處遇的取向和方法;處遇的目標一方面欲消除或減緩衍生暴力的因子,另一方面則 是在針對受暴之負面效應的減緩和療癒,進而協助個人重建生活。 一、婚暴成因、施暴者類型、與評量 (一) 婚暴成因 關於親密關係中何以產生暴力,是權控?是兩造互動結果?亦或學習的結果?文獻中主 要有兩個主流解釋觀點,即女性主義觀點和系統觀點,加上以學習理論為基礎的代間傳遞說 和早年發展經驗之論述。 1.女性主義觀點 女性主義者批判社會結構中男女權力的不平等和女性受壓迫的現象,著重女性女性社會 參與機會的獲取和平等對待,由歷史演進觀之,對於促進兩性在公領域之平等有相當大的貢 獻。對於家庭的私領域,激進女性主義者和社會女性主義者認為受到父權文化影響,家庭內 亦反映此男女不對等之權力分配,社會女性主義者批判女性在家庭中的付出不被視為一種經 濟生產,乃是忽視女性對社會之貢獻;激進女性主義則是批判女性在家庭中淪為再生產的工 具,強調女性應有生育與性的自主權(宋麗玉,2003)。自此觀點出發,對於婚暴議題,此派 觀點者認為暴力乃是施暴者控制女性的一種方法,以確保男性在家中的主導地位(Greene & Bogo, 2002; Lawson, 2003; Wiehe, 1998),如在 19 世紀的英國,男性施暴女性是很普遍之事, 致使英國需立法規定:男性毆打妻子的棍棒不可超過拇指的厚度,這就是”rule of thumb(金科 玉律)”這句成語的來源,儘管此法律是對於婦女的保護,但是卻也反映法律允許毆妻行為之 存在(Wiehe, 1998)。男性對於女性的權控途徑有下列幾種:性虐待(如無論伴侶是否願意強行 要求性行為等)、情緒虐待(如詆毀伴侶、視伴侶為僕人等)、經濟虐待(如完全控制家中經濟、 不讓伴侶工作等)、利用孩子控制伴侶(如批評伴侶對孩子照顧不週等)、和社會孤立(如不讓 伴侶與家人和朋友來往等),可見是透過身、心、社會達到對伴侶全面的掌控(Lexington (Kentucky) Spouse Abuse Center;引自 Wiehe, 1998)。 至於是否所有的婚暴都涉及權控動機?Greene 和 Bogo (2002)指出區辦在於受暴者對於 施暴者的主觀感受,只有當受暴者對於施暴者產生害怕(fear)的感覺,方能發生控制的效果; 因此,此為實務上判斷屬於何種暴力時需要評量的面向。 文獻上對於女性主義觀點的批判是認為此觀點忽略並非所有的婚暴都涉及施暴者的權 控議題。Greene 和 Bogo (2002)指出不同場域看到不同的婚暴圖像,第一作者 Kelly Greene 也是女性主義者,曾投入庇護所的協助工作,發現那裡的確較多權控類型的暴力,然而當她 後來參與社區受暴婦女的協助工作,發現暴力大多起因於個人、關係、和社會變項,反而與 性別無關。其文獻整理發現以社區樣本呈現的社區個案之暴力程度較輕微,且男性和女性皆 可能是施暴者;來自法院、醫院、和庇護所的臨床樣本則發現主要由男性施暴且暴力程度較 嚴重。由臨床樣本和社區樣本的差異性,反映出權控型暴力嚴重度較高,以致婦女進入庇護 所中,此將於後面的施暴者類型中詳述;另一方面則顯示暴力內涵與成因的多樣性,無法完 全以「權控」動機加以解釋。. 4.

(6) 2.系統觀點 此觀點視親密關係的兩造形成一個社會系統,雙方共同促成暴力的發生,而外在系統也 對此兩造的關係產生影響,相關的因素可能包括:物質濫用、壓力、溝通不良、過去受暴經 歷、衝動控制不佳、與因社會經濟結構變遷而失業等。其著重在暴力發生的過程,事件或人 之間的相互關係;此觀點不歸罪暴力於任何一方或家庭的任一成員,而是著重分析每個次系 統與暴力之關係;即使如此,其基本原則是儘管家庭的任何個體都與暴力形成有關,但是沒 有人應該遭受暴力。婚暴通常起於婚姻衝突,兩造都有關,不過針對妻子的研究顯示男性比 她們更常運用心理脅迫和攻擊;而外在社會的暴力現象也可能助長家中成員訴諸暴力解決衝 突(Wiehe, 1998)。 Johnson (1995)的突破性研究指出兩種婚暴類型(引自 Greene & Bogo, 2002),第一種是 「父權恐怖型(patriarchal terrorism )」,呈現暴力只是施暴者控制另一方的方法之一,易形成 長期且嚴重的傷害,有一明顯的施暴者,此即女性主義觀點強調的類型;第二種是「一般夫 妻暴力型(common couple violence)」 ,暴力是針對親密關係中爭執或衝突的斷續和週期反應, 較不易形成長期且嚴重的暴力,此即系統觀點所指出的類型。Neidig 和 Friedman (1984)則有 不同的命名,其將前者名為「工具性暴力(instrumental violence)」,稱後者為「表達性暴力 (expressive violence)」(引自 Lawson, 2003)。 Wiehe (1998)提出對於此觀點的三點批判;第一,此觀點混淆相關因素和成因,如一個 碎碎唸的婦人可能助長施暴者之暴行,但是不能說其叨唸行為模式為丈夫施暴的成因;第 二,沒有人應得暴力相對,此觀點未能指出施暴者無法以非暴力方式回應婚姻緊張;第三, 允許施暴者將部份責任歸於受暴者。不過筆者認為最後一項批判忽略了系統觀點避免歸罪 (責)的原則。 3.社會學習理論 學習理論說明目睹暴力者可能模仿父母之暴力行為(Mears, 2003);研究指出作為模範角 色者的行為易被仿效(Bandura, 1965; Walters & Willows, 1968; 引自 Wiehe, 1998);再者,個 人易模仿其認為重要、有權力、和成功的行為 (Freedman et al., 1981; 引自 Wiehe, 1998)。觀 看社會上的一些暴力行為和媒體暴力亦可能助長個人的暴力行為模式。但是此項理論仍無法 說明所有的暴力行為之發生;綜合相關研究發現,有 70%的目睹暴力者並未發展成暴力行為 (Lawson, 2003; Wiehe, 1998),打破了代間傳遞的宿命觀。 4.早期發展因素(病態人格因素) 此觀點著重施暴者成長過程中早年之客體關係,即與父母角色未能發展穩定而安全的依 附關係,致使個人在成人時無法與伴侶形成信任和互惠的關係。個人將早期失敗的關係而產 生的憤怒、焦慮、和悲傷帶到現在的親密關係中,並且投射在其伴侶身上(Lawson, 2003; Mears, 2003; Wiehe, 1998)。立基於 Bowlby 的依附理論,Dutton (1998)提出童年時期合併經歷下列 狀況易形成青少年和男性的施虐性格:覺得羞恥(特別是源自父親)、與母親具有不安全的依 附、在家中直接經歷身體虐待(引自 Lawson, 2003)。同樣地,van De Kolk (1988)也指出許多 婚暴施暴者童年時本身也曾受暴,因此經歷延宕創傷壓力症候群(PTSD),進而對外在威脅發 展出過度警覺和敏感反應而容易演變為憤怒和攻擊行為(引自 Lawson, 2003)。此種現象不分 男女,也出現在同性戀伴侶中。Dutton 提到對具有邊緣性人格的人而言,親密關係激起施虐. 5.

(7) 行為,無論其個人的性取向為何;其進而說: 「親密關係暴力並非”男性掌控”議題,而是”親 密憤怒(intimate anger)”議題」(引自 Lawson, 2003, p. 20)。 上述各種成因論述與實證研究結果顯示單一理論無法解釋婚暴此複雜現象,學者專家們 同意此現象涉及多層次因素,包括個人、家庭、和社會;目前已發展出整合解釋觀點,如生 態觀點中同時考量個人發展因素、微視、中視、和鉅視系統(Dutton, 1985),以及系統模式以 說明多元因子間關係(如心理、人際/家庭、社會/文化等)(引自 Lawson, 2003) (二) 施暴者類型 隨著暴力成因不同,文獻中亦將施暴者區分不同類型,區分的向度有四:暴力嚴重度、 暴力普遍程度、是否有病態或人格違常、與發展為暴力行為的風險因子(如目睹暴力)。 Holzworth-Munroe 和 Stuart (1994)將男性施暴者分為三大類:純家庭型(family-only)、邊緣性 人格型(dysphoric/borderline)、和暴力普及/反社會型(general violent/antisocial)(引自 Greene & Bogo, 2002;林明傑,2000)。各類型之特色如下: 1.反社會型—暴力程度中度到嚴重、易涉入犯罪行為、暴力範圍涵蓋家內與家外。 2.邊緣性人格型—暴力程度中度到嚴重、暴力行為傾向侷限在親密關係中。 3.純家庭型—暴力程度輕微、很少或沒有人格病態、呈現相當低度發展之風險因子。 兩個近期的研究比較這三種類型和社區的非暴力樣本,比較的相關變項包括病態人格、 原生家庭暴力、依附型態、依賴、忌妒、衝動性、社交技巧、對暴力之態度、和對女性之態 度;研究發現「純家庭型」和非暴力樣本沒有顯著差異;但是另兩種施暴者類型和非暴力樣 本之間則在多數的變項都達顯著差異。顯示純家庭型施暴者和另兩類施暴者有相當大的差 異。 後來 Jacobson 和 Gottman (1998)又將施暴者分為兩大類型:鬥牛型(pitbulls)和眼鏡蛇型 (cobras),前者與邊緣性人格型類似,後者則接近反社會人格型(引自 Greene & Bogo, 2002; 林 明傑,2000)。其研究中有 80%屬於鬥牛型,此類型者的父親也多有毆妻行為,其學習到此 行為可被接受,內心其實害怕被遺棄而情緒上依賴妻子也常因忌妒而有憤怒情緒,想盡方法 剝奪其妻的個人生活。被歸為眼鏡蛇型者有 20%,其與妻子互動而被激怒時反而變得更冷 靜,如心跳便嫚,一般人則是會心跳加快和手掌流汗等;其無法與人建立真正的親密關係, 婚後仍自行其是,其妻子只是其各方面需求的供應者或踏腳石,其將親密關係維持在最低, 不想受到任何控制(林明傑,2000)。 由上述施暴者類型可見,反社會性人格和邊緣性人格之行為都含有權控,亦即權控行為 背後仍有不同的成因,邊緣性人格的權控背後其實是依賴、脆弱、和情感需求;對於反社會 性人格而言,婚暴只是其暴力性格展現的一環;然而這兩種權控不同於女性主義所論述的因 社會化歷程學習而來的固著的男尊女卑性別角色,後者所涉及的是錯誤的認知架構。 (三)暴力內涵與動機評量 綜合 Greene 和 Bogo (2002)以及 Lawson (2003),在初步評量時應就下列議題加以了解: 暴力的脈絡、程度、型態和結果,即在哪裡、何時、如何、和多常發生的問題;當有嚴重暴 力發生時應探索確保受暴者安全的方法;了解暴力行為背後的動機,以及受暴者遭受的影響. 6.

(8) 等。分析暴力類型時應超越是”誰”使用身體攻擊,如女性在受暴後可能還擊,但此行為背後 的目的並非用以控制其伴侶。再者,亦需了解施暴者是否有毒癮和酗酒問題 Greene & Bogo (2002)提出四個評量面向: 1.控制的範圍—如是否使用情緒暴力、孤立、威脅、貶抑、和剝奪接觸資源的機會; 2.運用暴力的動機—施暴者意圖使伴侶感到害怕而加以控制,或只是針對特定爭執或衝突的 斷續反應;若有權控動機則較高可能是有人格違常問題。 3.暴力之影響—如工作、社會支持網絡、身體或心理衛生,應注意受暴者可能因心理創傷而 不信任專業人員、否認、淡化暴力(minimization of the abuse)、無力感、和羞恥感;; 4.伴侶之主觀經驗—如伴侶一方是否害怕另一方。 二、婚暴對受暴婦女之影響 了解受暴婦女因受暴歷程帶來的負面影響有助於規劃處遇的方向和服務內涵,方能更貼 切地協助婦女。文獻中(Lundy & Grossman , 2001; Mears, 2003; Wiehe, 1998 )提到暴力對受暴 婦女的影響相當多元,分別陳述如下。 1.經濟影響 來自 123 位參與支持團體的研究(Shepard & Pence, 1988)顯示受暴婦女的工作表現嚴重 地受到暴力的影響,如缺席、遲到、被解雇;施暴者阻止受暴婦女工作或上學;因暴力而自 尊受損,降低個人自信而影響工作找尋;施暴者在工作時的騷擾亦影響工作維持;綜合影響 是婦女經濟無法獨立,更難離開施暴者(Wiehe, 1998)。 2.生理影響 婦女常因暴力而身體受傷,甚至帶來生理長期的缺失和衰退;在美國更加雪上加霜的是 許多婦女因此無法獲得健保,因保險公司視受暴婦女為高危險群,不願讓她們投保;當婦女 無法單獨投保而必須跟隨先生投保時,使之難以離開暴力關係(Wiehe, 1998)。 3.心理影響 受暴者很可能有 PTSD 、情感型精神疾病、解離現象、身心症、和物質濫用(Elliott, 1994)、 以及自殺意念、恐慌症、和焦慮(Roberts & Brman, 1998; 引自 Lundy & Grossman, 2001)。實 證研究顯示受暴婦女比起一般女性有較高比例的憂鬱、自殺、和 PTSD。Golding (1999)的研 究發現一般女性憂鬱的比例為 10.2%-21.3%,受暴婦女則是 47.6%;平均自殺比例 17.9%亦 高於一般女性;一般女性的 PTSD 的比例在 1.3-12.3%之間,受暴婦女則平均比例為 63.8% (引 自 Lundy & Grossman, 2001)。Mears (2003)也提到受暴者比一般人口群有較高比例的憂鬱和 PTSD,以及酒癮和物質濫用,但是研究結果大多不是來自代表性樣本;再者,也無法釐清 心理衛生問題是發生於暴力之前或之後。Wiehe (1998)則更有系統地指出婚暴對婦女在心理 方面的影響 (1)害怕親密關係:受暴婦女因而無法與他人建立信任關係或親密感,害怕被控制。 (2)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一項研究發現受言語暴力的婦女當中,有 63%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標準。 (3)憂鬱和焦慮:暴力經驗使受暴婦女感到憂鬱、焦慮、和無力感;研究(Sato & Heiby, 1992) 指出這些症狀與一些因素有關,包括實際體悟到暴力關係的存在、自我歸罪、經歷失落、. 7.

(9) 和過去有憂鬱歷史。 (4)自尊低落:研究顯示一年內經歷暴力的婦女比起未經歷者自尊較低;帶有控制意涵的情緒 暴力對婦女的自尊影響最大,接受諮商和來自親人朋友的支持則可提升自尊。 (5)性意向之影響:當與處於婚姻壓力下的非受暴婦女相較,受暴婦女的婚姻親密度和配適度 較低;其性方面的自我肯定度和滿定度也較低。 由此可見暴力對婦女在經濟和生理方面的影響相當明確,至於心理的影響則涵蓋多元, 然而需要釐清其受暴前的心理狀態與受暴後的改變,筆者認為此乃相當困難的任務,蓋多數 的暴力持續多年,欲獲得其受暴前的心理狀態,量化測量有其困難,若是質化的評量或可經 由親友處得知。就處遇而言,則未必需要釐清此因果關係,畢竟著重的是受暴婦女現在的需 求,而非過去的狀態。 三、婚暴處遇類型與成效 綜觀文獻對於婚暴處遇模式和成效之檢視有兩個方向,一是討論觀點與其相關處遇內 涵:另一則是依服務類別檢驗成效,檢視最多的是社會服務和諮商服務兩方面。 (一) 依觀點區分 如前所述,實務界基本上有兩大學派,一是女性主義取向,另一為系統觀點取向;前者 採用單一性別團體(gender-specific group)處遇模式,分別就施暴者和受暴者進行治療或協 助;後者則是傾向用夫妻聯合治療(conjoint couple group)。另外則還有「心理暨人際關係模 式」。Lundy & Grossman (2001)對三種模式分別作簡要說明: 1.女性主義取向:在庇護所以合作關係型態提供服務,強調增強婦女的權能,鼓勵她們作選 擇和使用支持性服務。其認為社會結構使婦女欠缺權能,因此服務亦包括教育部分。不過, 此取向被批判為過於偏狹和化約,忽略種族和階級變項;再者,並非所有的暴力都與父權 有關。 2.家庭系統理論:著重了解個人如何由原生家庭中學習到攻擊行為,以及如何使用攻擊行為 和其他成員的順服角色如何受到增強。對此模式之批判在於其假設家庭中每個成員的影響 都相同,忽略權力和控制議題。 3.心理和人際模式:著重在婦女繼續留在暴力關係的人際和心理議題,協助婦女改變認知架 構或重新體驗修正的情緒經驗。對此取向的批判在使婦女修正自己的問題,似乎落入責難 受害者。 Greene & Gogo (2001)則整理關於夫妻聯合治療和單一性別團體成效之比較的文獻,他 們提到女性主義者主張單一性別(gender-specific)團體處遇,反對夫妻聯合處遇,但是前者的 成效並未獲得實證支持;再者,近期的比較研究也發現二者成效並無顯著差異。他們進一步 主張文獻呈現多種暴力類型,因此不同的處遇取向可能對特定類型有效,過去的極端論述, 指責他種處遇是”錯誤”模式,使我們無法對各模式在何種情況下有效有更多的了解。如 Heyman & Niedig (1997)的「身體暴力夫妻處遇模式」對「一般夫妻暴力型」有用,此模式 包含 14 次處遇,著重憤怒處理和增進關係技巧,其立基於系統觀點,夫妻雙方都檢視其在 衝突中的角色和責任,並且處理兩造關係中的各種情緒,協助雙方以更有建設性和健康的方 法改善關係,進而終止暴力。另外,作者建議應該同時著重憤怒處理和關係建立,Gottman (1999)的研究強調應超越衝突議題,更加強婚姻繫屬。 8.

(10) 4.整合模式 基於暴力模式的多元,相關學者不斷呼籲也提出各種整合處遇模式,如 Greene & Gogo (2001)提到 Goldner 和其同事在 Ackerman Institute 發展的女性主義和系統觀點的整合模式, 此模式已有十年,二者互相補足。作者認為需更了解一般夫妻暴力的動態以發展更精緻的整 合模式,但另一方面現代女性的確面臨性別角色議題,因此也應增加這方面議題之處理。 另外 Lundy & Grossman (2001)則整理了文獻中提到的下列整合模式: (1)女性主義+人際理論—如 Dutton & Walker (1994)在女性主義的架構下運用認知行為處遇和 人際理論。Walker 強調重新建構個人內在精神生活與再建構個人生活同樣重要。 (2)家庭系統理論+女性主義—在家庭系統理論之下加上權力、控制和父權概念,但是女性主 義向來反對夫妻聯合治療,認為可能陷婦女於危險當中,因此只有當施暴者認可其責任 且接受團體治療的情況下使用。 (3)Heise (1998)所提出的生態觀點,著重個人、環境和社會文化因素間的互動,其優點是可 以週延地涵括各種可能的因素,並且將既有的理論和研究發現依其架構分類。 (4)Foa et al. (2000)的多元模式和著重婦女的優勢,使其成為自己的助力;心理面向包括:暴 力內涵、心理困境(如 PTSD、憂鬱等)、復原力(如健康、樂觀、彈性、自尊)。環境面向 包括:與伴侶之接觸、有形資源、人際資源、法律資源、機構資源。此模式之優點為運 用婦女自身的復原力和優勢使其自身為有效的改變媒介。 (二) 依服務類型區分 1.社會服務 Lundy & Grossman (2001)指出社會服務含括兩類型,一是庇護服務,二是離開後的處遇 (提升作決策和問題解決能力),結果指標在暴力發生次數和回到伴侶身邊,研究結果顯示這 些服務的成效很少。然而Dutton-Douglas和Dionne (1991)指出此結果指標有問題,因其假設 婦女可以控制暴力之發生。另外,McFarlane et al. (19997) 以及Tan et al. (1995)指出社會支持 網絡對於婦女之心理健康和終止暴力有關,不過相關研究仍然有研究方法上的限制,如缺乏 控制組或是觀察時間不夠長等(引自Lundy & Grossman , 2001)。 Wiehe (1998)則提到庇護服務和支持團體被受暴婦女評為最有幫助和有效的服務。以下 分別加以陳述。 (1)庇護服務: 庇護所中提供綜合服務,可能包括居住、孩子照顧和諮商、父母團體、婦女諮商、支持 團體、法律諮詢。成效包括降低被控制感、減緩憂鬱、和提升自尊(Wiehe, 1998)。一些研究 顯示在庇護所可以降低暴力,且有助於婦女接受相關服務進而降低再受暴(Mears, 2003)。一 個重要的研究議題是婦女是否再回到施暴者身邊,研究顯示若施暴者接受諮商,婦女傾向回 去;婦女經濟獨立(有交通工具、孩子托育、和收入)和擁有社會支持則其較不會回去(Wiehe, 1998)。 (2)支持團體 惟一評估結果和過程的處遇類型是支持團體,此類團體讓婦女在當中表達自己的心聲、. 9.

(11) 建立社會網絡、和相互學習因應策略。Tutty與其同事的四個相關研究中,有三個研究結果顯 示樣本在前後測之間達顯著差異,包括自尊、憤怒、對婚姻和家庭的態度、和憂鬱(引自Lundy & Grossman, 2001)。 (3)倡導服務 含括使受暴婦女了解其受暴的相關因素、了解相關的服務、和促進服務使用,實證研究 並未發現此類服務的直接成效,但是此服務可能與提升自尊、權能感、和社會支持有關(Mears, 2003)。 有的研究著重自受暴婦女的觀點評估成效,如Bowker & Maurer (1986)發現婦女較常尋 找社會服務而不是尋求教士或自助團體協助,不過她們認為自助團體對其幫助較社會服務 多,他們的解釋為婦女比較想透過角色模範學習(引自Lundy & Grossman, 2001)。再者,服務 成效也依暴力類型而有不同,如Hamilton & Goates (1993)發現對遭受情緒暴力的婦女著重自 尊議題幫助最大;對於遭受身體暴力者則應重視身體的危險;然而,無論何種暴力,專業人 員最有用的反應是認真傾聽和相信婦女的故事(引自Lundy & Grossman, 2001)。 2.心理治療/諮商服務 Wiehe (1998)區分結構取向(女性主義觀點)和認知行為治療兩種方法呈現: (1)結構取向—著重 empowerment、意識覺醒、增加接近資源和機會,通常以團體方法進行。 對婦女之假設為:儘管遭受婚暴,婦女具有自我功能可以處理其個人生活和家庭,因此 著重使婦女了解其自身價值和作決定的能力。讓婦女了解到受暴並非其自身的錯,團體 可以相互提供支持。 (2)認知行為治療—強調思考、感受和行為之間的關係,處遇程序和內涵如下: ˙開始階段—建立關係、發展安全計畫、評估離開施暴者的風險; ˙評量階段—了解婦女目前的生活處境、情緒狀態、關於受暴和與施暴者關係之不合邏輯的 思考、與早期生活經驗和現在心理功能之關係; ˙目標設定—著重受暴婦女想要的生活和想要作何種改變,這個階段需傳遞的訊息是她們可 以過更好的生活,生活可以有所不同。 ˙行動階段和評估階段—訂定具體行動目標,給予家庭作業和不斷地評估進步狀況。使用的 技巧包括示範、思考中斷、認知再建構、和壓力因應。 評估心理治療的成效有其研究方法上的限制,許多的影響因素難以排除,更有研究者開 始注意過程變項和結果之關係;儘管如此,Lambert & Bergen (1992)在檢視此治療之成效和 限制後仍肯定接受治療比起單靠婦女自我療癒有效(引自Lundy & Grossman, 2001)。諮商的成 效包括提升自尊、團體歸屬感和獲得支持、增加個人掌控感;仍與施暴者同住者的情緒和身 體暴力次數降低;對於離開施暴者,能夠協助其度過此生命重大失落而來的悲傷和面對新的 開始(Wiehe, 1998)。再者,研究指出婦女會再回到施暴者身邊是因為欠缺促進她們獨立生活 的服務,而其需求相當多元,年輕女性傾向需要兒童照顧,年老女性則較需要醫療照顧,此 項研究結果意涵受暴婦女需要多種服務以增強其權能進而離開暴力關係(Wiehe, 1998)。 小結 上述研究大致支持庇護服務和支持/自助團體的成效,倡導服務對受暴婦女的成效則不. 10.

(12) 是直接,而可能是間接關係;至於單一性別團體和夫妻聯合團體之成效比較研究,則尚未有 定論。關於婚暴處遇之成效指標,目前文獻提及的包括: 過程指標:增加團體歸屬感、獲得支持、增強個人權能感、提升掌控感、使用服務: 結果指標:降低暴力次數、是否回到施暴者身邊、被控制感、降低憂鬱、提升自尊、對婚姻 /家庭之態度。 成效的相關因素則可能包括暴力類型(情緒暴力/身體暴力)、施暴者是否接受諮商、婦女 的經濟是否獨立、與其擁有的社會支持網絡。 由於婚姻暴力類型的多元和影響的面向廣及身、心、社會、與靈性,因此學者專家都呼 籲需要整合多元的實務取向(Lundy & Grossman, 2001; Wiehe, 1998)。Lundy & Grossman (2001) 指出沒有任一種取向對所有婦女都有效,一個最大的錯誤是假設女性主義和心理觀點是對立 觀點,假設增強權能/倡導與心理功能評量無法共存。他們認為應該可以同時運用才能產生 更大的成效,如 Heise (1998)的多元系統模式和 Foa et al. (2000)著重增強權能以及發掘婦女 之復原力和其他優勢,使其自己成為改變媒介(change agent)。當然這當中也衍生一些議題, 如:倡導和治療如何整合?由不同機構或由單一機構提供?他們進而指出女性的經驗必須由 社會政治和結構角度加以討論,對此,女性主義則能夠確認婦女的經驗並提供一個安全的治 療環境。 Mears (2003, p.139)提出一個降低婚暴再犯率的整合架構,引導研究、實務、和政策作者 提出一個研究架構,此架構指出處遇的邏輯和哪個部分的成效資料仍然欠缺,如著重哪一種 改變媒介的處遇較有效?是針對受暴者、施暴者、或是社區?策略上,是處遇還是懲罰比較 有效?亦即此架構可以演繹出無限的研究問題。運用於本研究,筆者著重在以受暴者為「改 變媒介」 ,然而「改變標的」可以是框架中的任何類型,亦即受暴者、施暴者、家庭、社區、 法庭等都可能是需要改變的標的;策略方面亦可能是多元種類的單獨或組合運用,此乃探究 處遇模式過程中的焦點,Mears (2003)特別標示「增強權能」一項,本研究即在第二年著重 不同模式對於增強權能策略之運用程度。在結果部分,中介結果聚焦在「個人/關係」層面; 至於長期結果著重在結案時受暴者是否已免於受暴,然而更長期的再犯率追蹤則並非本研究 的焦點。. 11.

(13) 家暴處遇 改變媒介 ˙受暴者 ˙施暴者 ˙家庭成員 ˙警察/司法 ˙組織 ˙社區. 改變標的 ˙受暴者 ˙施暴者 ˙家庭成員 ˙警察/司法 ˙組織 ˙社區. 中介結果. 策略 ˙增強權能 ˙教育 ˙懲罰 ˙處遇 ˙服務. 長期目標. 個人/關係 ˙增強嚇阻 ˙作有效決策的能力 ˙減少健康問題 ˙提升心理衛生和 家庭功能 家庭暴力 地方/法院/機構 ˙增進溝通和合作 ˙提供更多適切的 服務 ˙提升組織間效率. 減少再犯 率和社區 家暴之發生. ˙增進服務監督和 評估. 圖一:降低家庭暴力之概念架構(Mears, 2003) 四、台灣的相關研究發現 筆者檢視國內與處遇相關的研究,四項研究的主題不同,因此分別簡要呈現其研究內涵 和結果。 林佩僅(1998)以質化取向訪談 27 位婚姻暴力防治的組織負責人、政府行政人員、實際工 作人員,探究女性主義觀點在台灣受暴婦女處遇中被落實的狀況,檢視台灣整體反婚姻暴力 行動,因此採取歷史觀和脈絡觀的視角,著重在各類資源如何連結和合作建構完善的婚姻暴 力防治系統,落實女性主義的目標:女性自主與社會男女平權。其研究發現實務工作者常存 有「喚起女性意識」和「給予權力」意念,不過,他們未必將這兩個概念和女性主義結合, 甚至以「人本」的觀點取而代之,因此是趨向保守的一端;此發現與 Tully (1999)接近,亦 即社工員運用一些女性主義觀點,融入其個人工作中,但並不認為他們在執行女性主義社會 工作(引自宋麗玉,2003)。 祝健芳(2002)探究社工員在婚暴防治網絡的角色,觸及的議題相當廣泛,包括個人、制 度、防暴網絡資源和分工等,筆者截取與本研究相關者呈現。其研究的量化分析發現社工員 最常執行的角色依序為:諮詢者、緊急處遇者、支持充權者、個案管理者、教育倡導者、行 政計畫者、監督考核和研究發展者等。筆者不同意其將個案管理者與其他角色並列,因個案. 12.

(14) 管理即是統合機制,含括社工員所作的一切。不過其發現反映社工員角色多元,主要扮演諮 詢者和緊急狀況處理者,可喜的是支持和充權者名列第三。另外,其研究發現社工員大多數 工作事項並不因婚暴防治中心組織人力配置型態不同而有所差異;不過,其也發現專責處理 婚暴之社工員其對受暴者之追蹤輔導工作比派兼式(仍負責其他類型個案)社工員來得積極。 這突顯組織人力配置對處遇可能的影響。再者,其研究也論及社工員是否可能成為單一窗 口,含括加害人(施暴者)審前鑑定和處遇追蹤輔導,目前是衛政單位負責此項業務,亦有縣 市因衛政單位推託而由社政擔負;研究結果顯示多數社工員不認同加害人處遇是社工員的職 責範圍。因此在行政體系上施暴者和受暴者分屬不同行政單位處遇,雖然在同一個婚暴防治 網絡中,但是兩個行政單位未必互通同一家庭內施暴者和受暴者之處遇狀況。然而就筆者的 實務接觸經驗,若受暴者未離開施暴者,與施暴者接觸是難以避免之事;即使受暴者離開施 暴者,有時後者亦會主動求助社工員,關鍵在於社工員是否認為其為案主,以及對施暴者之 態度和協助積極度,此時端賴其是否自女性主義觀點詮釋暴力成因。 吳柳嬌(2005)聚焦在探討婚暴的解釋因素(資源變項和社會連結變項)和受暴婦女之反應 類型,其兼採量化和質化兩種研究取向,採用次級資料分析和紮根理論,在暴力成因方面, 其量化研究發現:實質資源對於夫妻衝突處理模式有顯著的影響;非實質資源方面,家庭生 活滿意度越低則發生婚暴的可能性越高;男性越少與鄰居往來則發生婚暴的機率越高。顯示 社會資源和社會連結兩變項都與暴力發生有關。質化訪談則顯示原生家庭的族群背景、婚暴 歷史、夫妻溝通不良、金錢觀不一致、子女管教態度不一致、和夫妻權力分配有關。筆者認 為此發現顯示系統觀點和女性主義觀點都有部分解釋力。在受暴婦女的反應型態方面,其研 究結果呈現當婦女的個人資源越多、社會連結越強、婚姻權力也就越大,也會要求一個更平 權的婚姻(吳柳嬌,2005)。這項發現之意涵在於社會資源和社會支持網絡的重要性,應該成 為受暴婦女處遇中的一環。 宋麗玉、施教裕、顏玉如、和張錦麗(2006)將 93 年運用優點個管模式於受暴婦女之結果 加以呈現,優點個管即是以優勢觀點執行個案管理機制,優勢觀點乃是基於對人的能力和改 變潛能有根本的相信,起於對於疾病觀點的反動。其著重發掘案主優點,協助案主加以運用 以達成其設定的目標。該模式的終極目標是受暴婦女的復元,及找回自己,發揮主體性因而 能重新開創生活;策略是激發案主的希望,社工員依案主之想望與其工作,著重案主參與和 自決以增強其權能。其為台灣婚暴領域第一個系統性地推行處遇模式的評估研究;評估對象 為四縣市家暴中心或受委託的民間單位(包括庇護機構)的婚暴社工員,共計 9 個機構。評 估方法兼採量化與質化方法。量化評估結果(n=25)顯示案主三個月後再測比開案時在憂鬱程 度方面顯著下降、個人權能程度則顯著提升,另外在壓力因應與生活滿意兩方面也有改善, 雖然未達顯著。根據質化訪談社工人員與結案時社工人員與案主進行訪談之內容呈現該模式 之推動可提升案主之主體性、正向樂觀態度與運用資源能力。雖然因實務研究資料蒐集之困 難,最後只能進行靜態前測和後測比較,不過結合質化研究結果,亦能相互驗證研究結果之 效度。其 94 年的評估(宋麗玉、施教裕、張錦麗,2005)亦獲得相似的結果,不同在於發現生 活滿意度亦顯著提升。 上述研究含括女性主觀點之落實、婚暴成因與婦女之反應型態、社工員角色探討反映、 以及優點個管模式運用之評估,顯示目前有關台灣受暴婦女處遇模式內涵仍有待探索,至於. 13.

(15) 處遇成效之檢驗也仍在起步;筆者預計以三年的研究此議題探索,期盼對於實務的’如何做 (know-how)”與”作得如何”能有所知,或能對理論和實務結合以及提升社工專責信有一點貢 獻。筆者預期實務當中有多元模式存在,亦希望能探索多元豐富的實務面貌。在此所謂的「模 式(model)」所指如一張實務地圖,引導社工員如何執行工作(Thompson, 2000);綜觀國外社 會工作(人群服務)理論書籍對於理論介紹都含括下列內涵要素:觀點(對問題成因和有關於人 類行為之假定)、評量方式、目標設定、處遇原則、處遇策略、處遇方法與技巧、專業關係、 處遇介入階段及過程、社工角色、和結案依據(宋麗玉、施教裕、曾華源、鄭麗珍,2003)。 在人群服務領域,理論、取向、觀點、模式雖然指涉不同的發展階段,但是名稱經常互換使 用,模式則是屬於發展初期,具備結構、過程、行動、和機能,但是其成效仍有待驗證。. 叁、研究方法 一、研究設計 本研究主題為婚暴處遇模式內涵和成效之探究,筆者設計兩年彼此相關的計畫;第一年 以質化研究取向探索社工員受暴婦女之處遇模式以及受暴婦女之改變狀況和促進改變之原 因;第二年以量化研究,分別針對社工員和受暴婦女進行調查,了解社工員服務提供狀況以 及其覺察案主的改變;受暴婦女部分則探討其即將結案時或結案後之改變狀況,與促進改變 之因素。 由於著重處遇過程,以及服務內涵和結果之間的關係,因此在質化研究方面將採用紮根 理論策略(Denzin & Lincoln, 1994),目的在形成幾個處遇模式內涵,以及建立內涵和過程與 結果之間關係的假設;關於後者,有可能是服務項目帶來的結果,亦可能服務過程中的社工 員與案主之間的關係內涵、或是服務策略和方法帶來的結果等。 在量化部份則是採用調查研究設計,以便可以大量蒐集社工員的增強權能策略運用狀況 和受暴婦女結案時之狀況。調查研究的缺失是無法窮盡控制各種影響因素,較無法確立變項 之間的因果關係。關於後者,筆者就第一年之研究發現,加入可能影響受暴婦女結案時狀況 之相關因素,如接受服務之內涵、服務次數、與社工員的互動關係、以及採用增強策略程度 等。另外,亦加入一些控制變項,如筆者之研究結果發現影響權能程度之相關因素為「參與 團體種類數」、「組織角色機會和支持」和「生活滿意度」(宋麗玉,2006),不過「組織角色 機會和支持」較不適用受暴婦女,未加入受暴婦女的調查與分析當中;又筆者針對台灣一般 人口群的研究發現憂鬱程度的相關因素以生活壓力為最,以及年齡、未婚、社會支持、和因 應方法(Song & Singer, 2006)。前述文獻中亦提及暴力類型(情緒/身體)、施暴者類型、是否接 受諮商、是否經濟獨立、社會支持都可能影響成效。綜合而言,影響受暴婦女處遇成效的因 素可能包括:接受之服務內涵(含諮商)、年齡、經濟狀況、暴力類型、施暴者類型、離開施 暴者與否、團體參與、生活壓力、壓力因應、社會支持。. 二、研究對象與來源. 14.

(16) 本研究之對象有二類,第一是提供受暴婦女服務之社工員,含括各縣市家暴防治中心(簡 稱家防中心)與接受家防中心委託共同參與服務之民間機構社工員;第二為接受服務一段時 間即將結案之受暴婦女。 在第一年的模式內涵探討部分,選擇較有口碑的縣市先著手,對象選擇之條件為:從事 婚暴處遇累計兩年以上之現職社工員;預計對象來源包括:1.選取中央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 治委員會(簡稱家防會)之評鑑結果中績優和優等的縣市,請家防會相關人員在這些縣市中推 薦人選,或者筆者逕自與這些縣市家防中心督導接觸,請其推薦人選;2.以滾雪球方式請接 受訪談者再推薦人選,此領域中的人彼此認識的機會相當高,應可藉此找出可能人選。由是, 本研究並不企圖探究各家防中心的處遇模式,社工員之間亦有差異,因此在著重社工員自身 所運用的模式。至於訪談人數乃以概念(理論飽和)為依據;台灣目前有 27 個縣市(含北高), 但是有些家防中心人力編製少,只能進行危機處理,談不上處遇模式;最後訪談社工員 15 人。 另外,透過社工員推薦與接觸,訪談即將結案或已結案(半年內)之受暴婦女,結案半年 內之限制乃考量聯繫之可能性和記憶/感受較鮮明。社工員之訪談著重在其自己對於案主現 況與其服務過程中所提供之服務內涵、策略和方法之關係的陳述和觀點。本研究邀請社工員 就其服務的個案中,選擇 1 至 2 個最成功或是投入最多的案主,徵詢案主參與意願之後,與 其進行深度訪談,以深入了解案主的觀點。最後完成有意願接受訪談的案主 7 人(如下表)。 由於協助本研究接受訪談需花費一些時間,本研究將給予每位受訪者 1000 元作為酬謝。. 受訪社工員之基本資料 案主編 號. C1. 社工員 編號. 性 服務年 年齡 職稱 別 資. A1. 女. 37. 社工 員. A2. 女. 32. 社工 督導. 36. 家暴 4 社工 年,總年 督導 資 11 年. C2 A3. 女. 4年. 8年. A4. 女. 36. 社工 員. 8年. A5. 女. 38. 社工 員. 8年. 15. 服務領域. 教育 受訪時間 程度. 家暴、性侵 大學 害、目睹兒 96.10.17 畢 少 家暴、性 侵、婦女 家暴. 大學 畢. 96.10.9. 大學 96.10.18 畢. 家暴、性侵 害、兒少保 大學 96.10.18 護、兒少性 畢 交易 家暴、性 侵、兒少. 大學 96.10.12 畢.

(17) 保、性交易. C3. C4 C5 C6 C7. A6. 女. 33. 社會 工作 師. A7. 女. 33. 社工 員. 8年. 家暴. 大學 畢. 3 年多. 5年. 家暴、性 大學 96.10.23 侵、兒少保 畢 婦保、性侵 害、成人保 大學 96.10.29 護. 96.10.9. A8. 女. 34. 約聘 社工 員. A9. 女. 50. 社工 督導. 14 年. A10. 女. 26. 社工 組長. 2 年多. 婚姻暴力、 性侵害、性 研究 6.5 年 96.10.26 騷擾被害人 所 服務. 家暴. 大學 96.10.29. 家庭暴力後 研究 96.10.25 續追蹤 所. A11. 女. 31. 督導. A12. 女. 27. 社工 員. 4年. A13. 女. 36. 社工. 8年. A14. 女. 29. 社工 員. 2.5 年. 婦女. 大學 96.11.15. A15. 女. 26. 社工 員. 3 年多. 婦女. 大學 96.11.15. 大學 畢. 96.11.8. 各類型保護 大學 案. 96.11.9. 婦女保護. 受訪案主之基本資料表 案主編 號. 性別. 年齡. 職業. 教育程度. C1. 女. 55. 農、自由業. 高工. 佛教. 婚姻中. 3. 96.11.13. C2. 女. 38. 無. 高中. 無. 離婚. 2. 96.11.23. 女. 33. 服務業 (麵攤). 高職. 無. 離婚. C4. 女. 43. 作業員. 高中. 基督教. 離婚. 2. 97.1.6. C5. 女. 36. 作業員. 高職. 無. 分居中. 3. 96.11.22. C6. 女. 34. 包裝業. 國中. 佛教. 分居中. 2. 96.12.7. C7. 女. 35. 清潔工. 國中. 基督教 婚姻中. 1. 96.12.7. C3. 16. 宗教 信仰. 婚姻狀 子女 受訪時間 數 況. 1. 96.11.12.

(18) 第二年分別針對社工員和案主進行調查,社工員部分著重在增強權能策略之運用、其他 服務狀況、與社工員觀察案主結案時之狀況。案主部份則著重在其自陳接受服務狀況與改變 狀況,以測量服務成效。將結案之受暴婦女之調查,則是請家防中心和民間單位社工員就其 服務之案主當中,狀況已穩定一段時間,準備結案之案主,亦即屬於積極結案者,請每位社 工聯繫 2-3 位案主。協助完成問卷者則每位給 200 元禮卷。 本研究的樣本包括全國各縣市家暴中心的社工員及其所服務的案主,案主為有婚姻受 暴經驗的個案。在預試方面,本研究預試單位為苗栗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與高雄市家庭暴力 防治中心(簡稱家防中心),於 97 年 9 月與預試單位聯繫,徵得同意後於 10 月初寄發問卷, 於 10 月底回收問卷。其中,苗栗縣家防中心回收 6 份社工問卷、5 份婦女問卷,高雄市家防 中心回收 10 份社工問卷、2 份婦女問卷,研究者根據問卷內容進行分析,並參考受訪者意見 進行問卷修改。 研究者於 97 年 10 月中下旬與各縣市家防中心聯繫說明研究目的,並辦理公文以確立 各中心配合意願,並進一步調查各縣市家暴中心和民間二線單位直接服務受暴婦女的社工員 人數。確認意願後,與同意參與之中心聯繫,並由各中心社工協助篩選符合研究目的之婦女 參與填答問卷;最後,於 97 年 11 月中旬寄發問卷請社工員填寫,有 8 間民間單位中心同意 由研究者自行聯繫,其他後追單位之社工則由各縣市中心轉交社工問卷,婦女生活狀況問卷 也一併由中心轉交給篩選後同意參與研究的婦女填寫,共寄發社工問卷 265 份、婦女問卷 392 份,預計 12 月中旬進行問卷回收。 問卷發放後兩週,催收前已有 16 間機構將問卷完成寄回,社工問卷共回收 131 份、婦 女問卷共回收 93 份;12 月中旬進行第一次催收,11 間機構於第一次催收後將問卷完成寄回, 社工問卷共回收 83 份、婦女問卷共回收 80 份;12 月底至 1 月中旬進行第二次催收,第二次 催收期間社工問卷回收 33 份、婦女問卷回收 20 份,剩餘 6 間機構於 2 月初全數回收完畢, 總計共回收 247 份社工問卷、193 份婦女問卷。 在問卷回收率方面,全國共有 26 縣市家防中心,僅 3 間家防中心(基隆縣市、嘉義縣) 未參與本研究,僅 8 間民間機構,獲准該縣市的家防中心允許由研究者自行聯繫,此外, 其餘民間單位的聯繫皆透過各縣市家防中心轉達,因此無法確認有幾間民間機構配合本研 究。全國社工問卷共寄發 265 份、回收 247 份,扣除無效問卷 4 份,社工有效問卷共計 243 份,回收率為 92%;此外,婦女問卷共寄發 392 份、回收 193,扣除無效問卷 0 份,婦女 有效問卷共計 193 份,回收率為 49%。 表 1 各縣市家防單位問卷回收情形 單位. 問卷回收日. 社工. 案主. 母體. 寄出. 回收. 寄出. 回收. 新竹市 1. 11/16. 5. 2. 2. 0. 0. 新竹縣 2. 11/27. 3. 2. 2. 4. 4. 桃園勵馨 3. 12/3. 5. 1. 1. 2. 2. 台北縣 4. 12/1. 40. 30. 28. 0. 0. 17.

(19) 大安婦女中心. 12/4. 4. 4. 3. 9. 7. 5 花蓮縣 6. 12/5. 5. 3. 2. 3. 0. 高雄縣 7. 12/5. 40. 40. 40. 0. 0. 台南縣 8. 12/8. 23. 13. 12. 5. 5. 雲萱 9. 12/8. 3. 3. 3. 9. 9. 台中市 10. 12/8. 9. 8. 7. 24. 21. 屏東勵馨 11. 12/09. 2. 2. 2. 12. 2. 澎湖縣 12. 12/12. 5. 5. 5. 6. 6. 台北市 13. 15. 15. 14. 30. 11. 嘉義縣 14. 12/11 12/8、16. 9. 6. 6. 18. 18. 金門縣 15. 12/16. 2. 2. 2. 6. 4. 台中善牧 16. 12/16. 2. 2. 2. 4. 4. 彰化縣 17. 12/17. 12. 10. 10. 30. 20. 屏東水噹噹. 12/18. 3. 3. 2. 6. 0. 18 宜蘭縣 19. 12/23. 4. 4. 4. 4. 1. 高雄市 20. 12/25. 16. 15. 15. 21. 17. 苗栗縣 21. 12/25. 10. 5. 7. 15. 6. 彰化生命線. 12/26. 3. 3. 3. 9. 9. 22 台東縣 23. 12/26. 8. 8. 8. 21. 8. 屏東縣 24. 12/26. 23. 23. 21. 69. 8. 雲林縣 25. 12/31. 20. 20. 13. 20. 11. 台中縣 26. 01/05. 12. 11. 9. 22. 12. 連江縣 27. 01/07. 1. 1. 1. 0. 0. 桃園縣 28. 01/07. 5. 4. 4. 8. 3. 現代婦女 29. 01/20. 11. 10. 10. 10. 1. 台南市 30. 02/06. 10. 5. 5. 10. 0. 南投縣 31. 02/06. 6. 5. 4. 15. 4. 316. 265. 247. 392. 193. 總計 無效問卷. 4. 0. 有效問卷. 243. 193. 回收率. 78%(回收 除以母體). 92%(回 收除以 寄出). 18. 49%(回收 除以寄出).

(20) 三、資料蒐集方法 第一年採取深度訪談方式,此為半結構訪談,以事先擬定的訪談大綱(參見附錄一)為引 導,但不為所限,可以有額外的發現。筆者透過滾雪球的方式尋找這些潛在的受訪者,徵詢 其參與意願,並簽署同意函。目前構思的進行程序如下: 1.電話聯繫社工員並徵詢其參與意願; 2.先將訪談大綱寄給受訪者,使其了解訪談內容並加以準備; 3.請受訪者就一個成功或投入最多的案例詳細陳述處遇的過程與結果,並提供個案紀錄; 4.依下列訪談大綱詢問受訪者(參見附錄一)。 第二年針對社工員之問卷調查,當問卷設計完成之後,預測和最後施測都將以結構式的 問卷由受試者自填,但是即使以自填的方式進行,也將盡量使受試者若對問題內涵不清楚時 可以詢問研究單位或機構的工作人員。筆者先以公文徵詢各家庭暴力防治之公部門和民間單 位之參與意願,各單位之社工員也可以選擇是否協助填答問卷。本研究強調資料的匿名性。 上述訪談時間約為一至一個半小時,次數以一次為原則,然而仍以資料豐富完整為決定依 據,問卷內容呈現於附錄二。. (一)依變項:覺察案主改變狀況 此變項乃由筆者過去針對受暴婦女實施優勢觀點個案管理模式,評估過程中訪談參與之 案主的結果,萃取出 16 項受暴婦女接受服務後的改變內涵(Song & Shih, in press),這些改變 指標涵括了「提升自己感」、「肯定自己」、和「以行動改變和實踐自己」三個向度。上述每 個指標以從未(1)、偶爾(2)、有時(3)、經常(4)加以測量。. (二)自變項 1.基本人口變項:含括性別、年齡、教育程度、收入、年資。 2.增強權能策略運用程度:此變項在測量社工員於服務受暴婦女過程中,運用增強權能策略 之程度,測量方法乃根據宋麗玉(2008)年之質化研究所粹取之策略內涵共 68 項指標,含括協 助案主認識自己本身擁有的能力、提升案主啟動自己內在的能力、讓案主瞭解自己有選擇的 可能、促進案主採取實際行動爭取權益、促進案主與其他相同狀況者連結、促進集體意識的 形成、促進案主願意採取集體的倡導行動或其他集體行動、華人文化的策略與方法特色八個 面向。各項指標的選項包括從未(1)、偶爾(2)、有時(3)、和經常(4),分數越高代表運用程度 越高。 3.生活滿意乃以筆者所設計的量表測量,過去曾用於家暴領域之評估研究,除了一題是整體 生活滿意度的評估之外,其餘七題請填答者分別自居住、經濟、工作、人際關係、家人的狀 況、自己的能力、外在環境,問題陳述如:我對我的居住狀況感到滿意,選項依同意程度分 為:非常同意(4)、同意(3)、不同意(2)、非常不同意(1),分數越高表示生活滿意度越高。宋 麗玉的研究(2006)資料顯示,七個滿意度問項的內在一致性很不錯,α為 0.802。 4.角色機會與組織支持:本研究採用過去發展增強權能量表時採用之測量方法,著重由角色 19.

(21) 分配上表達自己意見、職責明確度、決策空間、工作協助、和成員互助五個方面測量組織支 持狀況(五題),選項包括從未(1)、偶爾(2)、經常(3)。之前的資料顯示五題的內在一致性為 0.83(宋麗玉,2006)。 5.服務資源狀況:此變項所採用的福利服務選項與受暴婦女之調查相同,請社工員依六類服 務項目回答相關資源充足程度為何?選項由非常不足夠(1)到非常足夠(5)。 6.服務提供狀況:此組變項包括四大類指標,即為(1)目前負責之個案量;(2)接觸頻率,測量 選項由每週 2-3 次(1)至三個月 1 次(6);(3)接觸方式,分別測量電話聯繫、機構會談、與外 出訪視之比例;(4)服務頻率,就前述六類福利服務項目,社工員提供服務的頻率,選項包括 從未(1)、偶爾(2)、有時(3)、經常(4)。 7.增強權能相關訓練與經驗:本研究首先分別詢問填答者過去三年內是否參加過與復健有關 的研討會、訓練課程、及閱讀相關的文章或書籍;若是,則再詢問參加的次數、時數、與篇 數。 針對即將結案之受暴婦女為調查對象,如同上述行政程序,筆者將先以公文詢問各單位 是否願意配合資料蒐集,若願意則每個社工員代為徵詢即將結案之受暴婦女意願並填達問 卷。重要依變項包括憂鬱程度、自我權能程度、自尊程度、和生活滿意度,由於自我增強即 含括自尊,因此將不特別針對自尊加以測量;以下分別陳述主要依變項和自變項之測量。問 卷內容可參見附錄三。. (一) 依變項 1.憂鬱問題/情緒問題:本研究採用The Center for Epidemiologic Depressive Mood Scale (CES-D;Radloff,1977)測量照顧者之憂鬱程度。此量表乃用於評量個人是否有憂鬱之傾向, 其在美國被廣泛地應用於實務界以及老年癡呆症照顧者的相關研究。此量表共有 20 個問項, 詢問受訪者在過去一週所經歷的症狀程度,選項由 0 到 3 分含括:幾乎沒有或從未(少於一 天) 、有一些或很少的時間(1-2 天) 、經常或大半時間(3-4 天) 、大部分或幾乎所有時間(5-7 天)。題 4、8、12、16 需反向計分,量表之總分範圍由 0 分至 60 分,分數愈高代表憂鬱程 度愈高。此量表有很好的內在一致性(Cronbach’s alpha=.90) (引自宋麗玉,1998a) 。總分高 於 16 分者代表有臨床上憂鬱的可能。 2.自我權能乃以宋麗玉(2006)發展之量表加以測量,該量表有 34 題,共有八個因素,包括個 人層面的「自我效能與內控」(8 題)和「外在掌控力」(6 題);人際層面的「人際溝通技巧」 (3 題)、「人際自我肯定」(3 題)、與「社會自我肯定」(3 題);以及社會政治層面的「社會政 治資源與影響」(5 題)、「社會政治權能」(3 題)、與「社會政治行動」(3 題)。此為四分的總 加量表形式,選項包括:非常不同意(1 分)、不同意(2 分)、同意(3 分)、非常同意(4 分),分 數越高則權能感越強,有五題(第 9、10、11、12、21、27 題)需要反向計分。該量表具有內 部因素建構效度和區辨校度,能夠區辨教師、社工員、和案主之權能程度,亦有初步的外部 建構效度,與「參與團體種類數」 、 「角色機會和支持」和「生活滿意度」達顯著相關。整體 量表內在一致性相當好為 0.95,三週之再測信度為 0.80。該量表亦發展出常模 113 分以上為 20.

(22) 「高權能」 ,100 – 112 分之間則為「中度到高」 ,87 – 99 分為「尚可至中度」 ,86 分以下則為 「低權能」。 3.生活滿意乃以筆者所設計的量表測量,過去曾用於家暴領域之評估研究,除了一題是整體 生活滿意度的評估之外,其餘七題請填答者分別自居住、經濟、工作、人際關係、家人的狀 況、自己的能力、外在環境,問題陳述如:我對我的居住狀況感到滿意,選項依同意程度分 為:非常同意(4)、同意(3)、不同意(2)、非常不同意(1),分數越高表示生活滿意度越高。宋 麗玉的研究(2006)資料顯示,七個滿意度問項的內在一致性很不錯,α為 0.802。 4.服務後改變狀況乃由筆者過去針對受暴婦女實施優勢觀點個案管理模式,評估過程中訪談 參與之案主的結果,萃取出 16 項受暴婦女接受服務後的改變內涵(Song & Shih, in press),這 些改變指標涵括了「提升自己感」、「肯定自己」、和「以行動改變和實踐自己」三個向度。 另外,則就本計劃第一年之質化訪談結果歸納出 14 項其受訪時的感受,含括正向感受如: 感到安全、自己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對於未來感到有希望等;負向感受則如:因婚姻失敗感 到自卑、後悔通報處理暴力問題、不確定未來是否能夠過下去等。上述每個指標以「是」(1) 和「否」(2)加以測量。. (二) 自變項 1.社會工作服務:包括(1)福利服務使用程度,筆者就六項相關服務請填答者回答是(1)否(2) 使用過該類服務;(2)接受社工員服務多久(實際月數);(3)平均接觸頻率,選項由每週 2-3 次(1)至三個月一次(6);(4)專業關係,筆者設計六項指標反映案主與社工員之關係內涵,包 括信任度、關心度、了解度、案主參與度、自覺幫助程度、激發希望程度,每題都是三分 等級之選項。 2.暴力相關變項:暴力類型(身體、情緒、性虐待)、施暴者類型(家庭型、邊緣性人格、反社 會人格)、暴力原因、暴力程度、感到害怕的程度、遭受的影響、離開施暴者與否。 3.人口變項:年齡、婚姻狀況、居住狀況、工作狀況和經濟狀況。 4.壓力因應概念則採用陳惠君與宋麗玉(2000)根據林麗嬋(1985)譯自Bell(1977)編制之因 應方式量表,再依據其資料進行因素分析之後所得的量表。林麗嬋之量表題數原為 18 題, 其中第 1、4、7、8、9、12、13、14、16、17、18 題屬情緒中心因應方式。第 2、3、5、6、 10、11、15 題為問題中心因應方式。此量表之重測信度頗高(.93) 。計分方式為:回答“從 未使用者”得 0 分,“偶而使用”得 1 分,“經常使用”得 2 分。陳惠君與宋麗玉(2000) 的因素分析結果則發現其中 12 題彼此之間有共同向度,共有五個次量表。包括「行為因應 -尋求外在資源」(題 2、3、15,α=.61)、 「認知因應-正向思考」(題 8、7,α=.75)、 「行為 因應-善用自身資源」(題 16、10、11,α=.60)、 「認知因應-負向思考」(題 14、13,α=.59)、 「行為因應-緩和行為」(題 6、12,α=.50)。然而因陳惠君與宋麗玉的研究乃針對單親父 母,與本研究之對象仍有差異,因此仍先採用原來的 18 題,屆時將再視樣本數決定是否再 進行因素分析,或採用哪一個因素結構。 5.社會支持變項包括兩項指標,第一題詢問填答者覺得一年內獲得家人、親友、朋友或鄰居 的協助是否足夠?選項由相當足夠(1)到相當不夠(5)。第二題則詢問其整體上對於最近一年 所得到的支持,滿意的程度,選項由很滿意(1)到很不滿意(5)。. 21.

(23) 6.社區活動參與則詢問填答者最近一年內是否參與民間社會團體辦理的活動,本研究將列舉 11 種類型的團體活動(複選),包括學術文化、醫療衛生、宗教、慈善、同鄉會、同學會等。. 四、資料分析方法 (一) 質化資料 在深度訪談過程中,筆者將徵詢受訪者的同意進行錄音,以忠實紀錄他們的談話內容, 若受訪者不同意,筆者在訪談中簡單紀錄,之後立即寫下訪談內容。完成每一位訪談將立即 將錄音帶內容整理成逐字稿,並進行登錄(coding)。另外,本研究透過下列方法確保資料的 確實性、可轉換性與可靠性(胡幼慧、姚美華,1996): 1)確實性—乃指所蒐集的資料是否是真正想觀察的以及反映受訪者真實的狀況。筆者在訪談 前將就訪談大綱與研究同儕與實務工作者討論,並且進行試訪以使所問的問題更能切中 主題,也符合受訪者的語言;訪談之前與受訪者建立信任關係;在訪談過程中觀察受訪 者的非語言表現以了解其回答的真實性 (吳芝儀、李奉儒,1995);登錄後的分類與命名 將與研究同儕相互討論以確保能真實反映資料內涵;將分類結果寄給受訪者,請他們確 認適切性。 2)可轉換性—即是能夠將資料作有效的描述以反映真實現況,這涉及對資料的熟悉與深度描 述,筆者不斷地檢視描述與原始資料以確保可轉換性。 3)可靠性—即訪問內容的內在一致性,這與前面的確實性相互關聯性,經由信任關係的建立 與非語言訊息的觀察將有助於可靠性的確立,筆者在撰寫報告中也將詳實交代資料蒐集 與分析的過程以供判斷資料與結果的可靠性。 本研究的分析方法將依循 Strauss 與 Corbin (1990)的下列三步驟: 1)開放登錄(open coding)—即是將觀察、字句、與段落打散並檢視,經由不斷地比較與問問 題,予以命名以發展概念類別,以及類別的屬性(properties)與面向(dimensions)。本研究 將分別就所關心的模式內涵之各要素與成效(案主改變)內涵發展其屬性與面向。 2)成軸登錄(axial coding)—即依循紮根理論的情境、現象、脈絡、干預變項、行動/互動策略、 與結果這幾方面所形成的典範模式(paradigm model),建構概念(類別)間的關係。這個過 程將涉及閱讀逐字稿以檢視類別間的關係,建立初步假設、由實際資料再加以確認、持 續尋求類別間屬性與面向之間的關係以建立次類別、比較各次類別以發展不同的關係模 式。筆者將試圖結合這個典範模式與,探索這些模式要素間、以及服務內涵與成效之間 的關係。 3)選擇登錄(selective coding)—即根據成軸登錄所發展出來的資料,經由受訪者故事的檢視、 加以選擇發展一核心類別、並依核心類別呈現故事線(即故事的概念化陳述)、進一步發展 核心類別的屬性與面向、並且經由比較各受訪者資料中各類別屬性與面向間的關係,更 進一步釐清關係模式。. (二) 量化資料 22.

(24) 1. 描述性分析:以描述性統計資料(百分比、中數、平均數、標準差等)呈現樣本特性和在各 變項之分佈狀況。 2. 皮爾遜積差相關分析(Pearson Correlation):檢驗變項間的相關程度,如參與社會團體次數 和自我權能之相關係數。 3. 探索性因素分析:用以檢視增強策略量表之內部因素結構,亦即概念之內部建構效度。 4.複迴歸分析:用以檢驗增強權能策略運用程度以及服務成效指標(憂鬱、自我權能等)與多 元自變項之相關。. 五、研究倫理 為保障案主與參與機構之權益,本研究將尊重各單位社工員接受個別訪談、與提供個案 紀錄的意願,並且配合案主方便施測的時間與情境。在報告中採取匿名原則並只作研究分析 之用,訪談過程中若引起受訪者不愉快的感受則會立即停止,並作適當處理,尊重其是否繼 續訪談之決定。. 23.

(25) 肆、第一年研究結果. 一、受暴婦女訪談之 coding 摘要 筆者根據研究受訪者之陳述,目前分別就各問題進行開放登錄(分類和歸納),未來將再 進行承軸登錄與核心類屬登錄。限於篇幅,以下簡要呈現各題之概念內容。 1.. 請您大致說明您現在的生活狀況? (提示:可能包括親子關係、兩性關係、人際關係、 獨立生活能力、生活意義等方面)。. z 負向狀態 1. 2. (1) (2) (3). 對工作感到疲憊 與親子相關議題的擔憂 擔心因經濟因素而影響監護權的判決 孩子對環境和依附對象的轉換有不適應的情況 婦女自覺無法滿足孩子某些部分,如:父親角色、完整的家、單一 管教模式. (4) 3. (1) 4. (1) 5. (1). 擔心孩子的安全,心理狀態很焦慮 健康因素對生活干擾 因退休與生理限制而減少社交活動 對生活意義感到茫然 面對家庭關係的衝突無所適從,找不到生活意義 對暴力的擔憂與恐懼 仍然對暴力懷有恐懼. z 正向狀態 1.生活的重建與復元 (1) 生活狀態:對目前生活感到穩定且滿足 (2) 休閒生活:透過種植花草過程來抒發情緒 2. 個人信念的轉換 (1) (2) (3) (4). 感激社會資源的幫忙,期待自身經驗與能力能回饋社會 以感恩的態度來轉換心境與信念 不再怨恨相對人 對相對人保持關心. 3. 保有人際關係間的互動 (1) 人際互動更為圓融 24.

(26) (2) 藉由活動參與保有人際關係間的支持與互動 4. 對親子關係的期待與調適 (1) (2) (3) (4) (5) (6). 案主取得孩子監護權 親子關係處於適應階段 對孩子有較高的期待與要求 孩子是婦女改變的最大因素 選擇工作主要考量孩子因素 希望孩子有適當的角色模範. 5. 非正式資源能提供協助 (1) 非正式資源能提供支持與協助,如:娘家、朋友、同事、庇護所婦 女 6. 正式資源的介入以改善維持生活 (1) (2) (3) (4) 2.. 社工提供工具性支持 有固定經濟補助支持生活 接納社工的服務 因保護令而能夠降低暴力事件發生,並脫離相對人的控制 您現在對自己有什麼感受和想法?(提示:可能包括情緒、處里事情能力、做決定和執 行能力、問題解決能力、運用資源能力等方面). z 負向部分 1. 因健康因素感到自卑 2. 自覺失敗與後悔 (1) 對離婚感到自卑與失敗 (2) 對親子教育和關係建立感到失敗 (3) 對於通報處理感到有點後悔 z 正向部分 1. (1) 2. (1) (2). 對生理狀態有較多關注 保持身體健康 心理狀態趨於平穩 對暴力的陰影仍感到害怕,但狀況已漸減輕 社工的服務帶給案主安全感. 3. 本身具有正向特質與潛能 (1) 本身能主動拓展人際關係與資源 25.

(27) (2) 本身具有積極行動的特質 (3) 常保持自省與修正的態度,並將自身經驗與人分享 4. 自我覺醒 (1) 相信離開暴力環境是最佳的決定 (2) 提升自我價值與選擇的權利 (3) 相信人生有多元選擇的權利 (4) 人有受尊重的權利 (5) 相信離開暴力環境是最佳的決定 5. (1) (2) (3). 獨立生活能力的提升 找到符合自己期待的生活模式 已具有獨立生活的能力 具有規劃生活與執行的能力,如:生活、工作、孩子教育等. 6. 具有問題解決與因應的能力 (1) 漸能掌握自我情緒的表達 (2) 運用資源的能力變強,增加面對暴力的信心 7. (1) (2) (3) (4) (5) (6). 對於孩子養育負有責任與期許 因為孩子而更有力量 領悟到好的教育環境才能讓孩子成長 為養育小孩而有更多的責任 期待孩子未來會去幫助別人 自我察覺到對子女的標準很高 希望帶給孩子完整家庭的感覺. 8. (1) (2) (3) (4) (5) (6) (7). 對自我價值與生命的期許與展望 勇於面對逆境 相信『天生我才必有用』,盡力發揮自我價值與能力 對社會的幫助充滿感激,努力工作不成為社會的負擔 因逆境鍛鍊而使生命豐富與成熟 對自我成長有所期待 感恩因逆境而遇貴人使生命豐富 對生活保有感恩與珍惜的正向態度. 3.. 回想您剛開始接受服務時候的狀況,您覺得現在自己哪幾方面不一樣了(有改變)?(提 26.

(28) 示:可能包括日常生活、經濟、職業/教育、社會支持、健康、休閒/娛樂、靈性、情緒、 個性等方面) * 接受服務前 1. 多負向情緒 (1) 恐懼衝突發生,用睡覺逃避 (2) 過去家庭氣氛充滿暴力使得案主躁鬱 (3) 習得無助感 (4) 絕望 2. 拒絕外界協助 (1) 過去排斥正式與非正式資源的介入 3. 重視面子 (1) 因面子問題而害怕離婚 4. 處於不友善環境 (1) 生活環境封閉,朋友的支持減少 * 接受服務後 z 負向部分 1. 仍有負向認知 (1) 自覺離婚後與親屬互動上感自卑與失敗 z 正向部分 1. 心理狀態趨於平穩 (1) 較有自信、心情愉快 (2) 脫離暴力環境減緩心理壓力,如:空氣變甜的感覺 2. 個人內在復元 (1) 自我能力有所成長與進步 (2) 漸能接受現況,並跳脫自怨自哀的情緒 (3) 自主權提升:從過去壓抑轉為積極維護 (4) 藉由自身經驗與力量來協助別人 3. 個人認知與信念的轉換 (1) 受暴經歷讓案主希望小孩能變得勇敢、有能力、獨立 (2) 因為保護令而增強正確認知 (3) 從逆境中學習正向思考 (4) 轉換個人信念為多元與感謝 4. 具有獨立生活的能力 生活部分 (1) 從缺乏安全感到相信可以擁有獨立生活的機會 (2) 生活作息趨於穩定 經濟部分 27.

數據

表 21 婦女改變程度表  婦女改 變程度 各面向  從未  偶爾  有時  經常  總和  平均 等級  整體 平均  (3)能夠接 受自己  3  (1.3%)  37  (15.7%) 116  (49.4%) 79  (33.6%) 235  (11)  3.15  (2)不再為 受暴的事 而自責  8  (3.4%)  59  (24.8%) 97  (40.8%) 74  (31.1%) 238 (8)  3.00 面向一: 提升自己感  (1)了解到 自己的生 命是有價 值的  5  (2.1
表 60  受暴類型與生活滿意度 t 檢定表  組別統計量  獨立樣本檢定  Levene  檢定  平均數相等的 t 檢定 受暴類 型  個 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  檢 定  顯著性  t  自由度  顯著性 (雙尾)  無  30 2.66  .37  假設變異 數相等  2.641 .106 .755  188 .451 身體 暴 力  有  160 2.59  .51  不假設變 異數相等  無  29 2.72  .38  假設變異 數相等  3.253 .073 1.495 188 .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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