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築
建 築
建 築
建 築 防 火
防 火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調 和 火 災 風 險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調 和 火 災 風 險
安 全 管 理 調 和 火 災 風 險
安 全 管 理 調 和 火 災 風 險
評 估 概 念 之 研 究
評 估 概 念 之 研 究
評 估 概 念 之 研 究
評 估 概 念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研 究 報 告
研 究 報 告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0 年年年年 12 月月月月 ( ( (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本報告內容及建議本報告內容及建議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純屬研究小組意見,純屬研究小組意見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建 築
建 築
建 築
建 築 防 火
防 火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調 和 火 災 風 險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調 和 火 災 風 險
安 全 管 理 調 和 火 災 風 險
安 全 管 理 調 和 火 災 風 險
評 估 概 念 之 研 究
評 估 概 念 之 研 究
評 估 概 念 之 研 究
評 估 概 念 之 研 究
研
研
研
研 究
究
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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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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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0 年年年年 12 月月月月RESEARCH PROJECT REPORT
Study on the Building Fire Safety
Management Harmonized with Fire
Risk Assessment
BY
(ALEC) MING-YUAN LEI
表次
表次
表次
表次‧‧‧‧‧‧‧‧‧‧‧‧‧‧‧‧‧‧‧‧‧‧‧Ⅲ
圖次
圖次
圖次
圖次‧‧‧‧‧‧‧‧‧‧‧‧‧‧‧‧‧‧‧‧‧‧‧
Ⅴ摘要
摘要
摘要
摘要‧‧‧‧‧‧‧‧‧‧‧‧‧‧‧‧‧‧‧‧‧‧‧Ⅶ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5
第三節 研究進度‧‧‧‧‧‧‧‧‧‧‧‧‧‧‧‧‧6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國內現行法規制度之檢討分析
國內現行法規制度之檢討分析
國內現行法規制度之檢討分析
國內現行法規制度之檢討分析‧‧‧‧‧‧‧‧‧9
第一節 建築物使用管理防火安全-建築法規‧‧‧‧‧‧9
第二節 建築物使用管理防火安全-消防法規‧‧‧‧‧20
第三節 自主性建築物防火安全管理-防火標章制度‧‧39
第四節 小結‧‧‧‧‧‧‧‧‧‧‧‧‧‧‧‧‧‧46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火災風險
火災風險
火災風險評估
火災風險
評估
評估
評估在
在建築
在
在
建築
建築物防火管理之
建築
物防火管理之
物防火管理之應用
物防火管理之
應用
應用
應用‧‧‧‧49
第一節 火災風險評估之一般應用‧‧‧‧‧‧‧‧‧49
第二節 台灣產險業有關企業風險評估之應用‧‧‧‧66
第三節 英國建築物使用防火安全規定及制度‧‧‧‧86
第四節 建築物使用管理之火災風險評估‧‧‧‧‧103
第五節 小結‧‧‧‧‧‧‧‧‧‧‧‧‧‧‧‧‧114
第
第
第
第四
四
四
四章
章
章 火災風險評估準則
章
火災風險評估準則
火災風險評估準則
火災風險評估準則‧‧‧‧‧‧‧‧‧‧‧‧‧‧117
第二節 火災風險評估之九項步驟‧‧‧‧‧‧‧‧‧134
第三節 火災風險評估之解說指南‧‧‧‧‧‧‧‧‧137
第
第
第
第五
五
五
五章
章
章 結論與
章
結論與
結論與
結論與建議
建議
建議‧‧‧‧‧‧‧‧‧‧‧‧‧‧‧‧‧185
建議
第一節 結論‧‧‧‧‧‧‧‧‧‧‧‧‧‧‧‧‧‧185
第二節 建議‧‧‧‧‧‧‧‧‧‧‧‧‧‧‧‧‧‧187
附錄一
附錄一
附錄一
附錄一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191
附錄
附錄
附錄
附錄二
二
二 本所
二
本所
本所
本所研究業務協調會議紀錄及回應
研究業務協調會議紀錄及回應
研究業務協調會議紀錄及回應
研究業務協調會議紀錄及回應‧‧‧‧‧‧215
附錄
附錄
附錄
附錄三
三
三
三
本所
本所
本所
本所期中審查
期中審查會議
期中審查
期中審查
會議
會議
會議意見
意見
意見及回應
意見
及回應
及回應‧‧‧‧‧‧‧‧217
及回應
附錄四
附錄四
附錄四
附錄四 本所
本所
本所
本所期末審查
期末審查
期末審查
期末審查會議
會議
會議
會議意見
意見
意見及回應
意見
及回應
及回應‧‧‧‧‧‧‧‧223
及回應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229
表次
表次
表次
表次
表 2-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12 表 2-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防火避難設施類項目及法規依據13 表 2-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設備安全類項目及法規依據17 表 2-4 防火標章申請文件42 表 4-1 簡易風險程度評估工具176圖
圖
圖
圖次
次
次
次
圖 1-1 研究進行步驟07 圖 2-1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流程28 圖 2-2 防火標章標誌40 圖 2-3 防火標章申請作業流程43 圖 2-4 防火標章追蹤管理流程45 圖 3-1 典型的性能法規體系層級圖53 圖 3-2 性能防火設計之程序步驟56 圖 3-3 概率性火災風險分析之ㄧ般步驟62 圖 3-4 風險評級系統之應用69 圖 4-1 ASET 與逃生時間時間軸線比對之範例174摘
摘
摘
摘 要
要
要
要
關鍵詞:火災風險評估、建築防火安全法規、火災防制、火災預防、 火災防護 一 一 一 一、、、、 研究緣起研究緣起研究緣起研究緣起 近年來國內發生數起小規模建築物的火災,雖然財物損失不大, 但造成多人死傷,引起社會輿論對於公共安全的再度關注,並對相關 地方政府執行防火安全檢查的能力表示疑慮。98 年 3 月 2 日凌晨台北 市發生「白雪大旅社」火災,造成 7 死 1 重傷慘劇,被國內新聞評為 「台北市近 15 年來最嚴重火災」。100 年 3 月 6 日台中市發生哈克飲 料店(ALA PUB)火災,造成 9 死 12 傷嚴重災情。從以上 2 例,均 為經地方政府認為建築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合格之場 所,然仍然發生不幸災情,經檢討可清楚了解到建築物使用管理有關 防火安全的建築法令及消防法令兩者之間,仍存有所謂之「隱性灰色 帶」,不僅成為業者不遵守法規的藉口,也容易造成建築或消防管理 工作上怠忽職守的缺失,因此確實有必要從總體防火安全管理角度進 行分析並提出改進建議。 我國建築法及消防法對於建築物使用管理時之防火安全要求,需 經「建築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予以確保,雖然法律規定所有人或使用人或管理權人(略稱業主)須 為建築物安全負責,然而多數業主不清楚法律,或以為找公共安全檢查人、消防檢查人代勞就能通過檢查,其所關心的是場所能否順利營 業,而不是與建築物及消費顧客有關安全問題,因此,多數建築物的 防火安全管理概為應付法規而便宜行事,而為場所本身財產及消費顧 客生命之保障而願積極配合建築、消防檢查規定者僅有少數(如領有 本所防火標章者)。 火災風險則是火災在不特定情況下有害結果的可能性,且火災是 會導致有價物 (例如生命、財產、產業營運持續、史蹟、環境,或這 些事物的綜合體) 損失或傷害的危害。建築物物火災風險分析或評 估,就是了解建築物物火災危害、火災可能引起之危害結果 (相關損 失或傷害)、火災的可能性和伴隨的有害結果,並找出其特徵的程序。 然而,火災風險評估的應用多以新建案之性能化設計、原有合法建築 改善等情況較有可能。至火災風險要如何與建築物場所使用管理有所 關聯,要如何應用於建築防火安全管理上,確實是有意義的研究課題。 因此,本研究繼先前 2 年度分別探討「防火性能設計導入火災風險評 估之研究」、「火災風險分析在建築防火安全評估之應用研究」之後, 持續探討建築物使用管理與火災風險評估之應用課題,期望能夠為國 內建築物使用管理有關防火安全的「隱性灰色帶」找到解決之道。 二 二 二 二、、、、 研究方法與過程研究方法與過程研究方法與過程研究方法與過程 (一) 國內現況分析 檢視國內現行建築及消防相關法令有關建築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制度及
其他制度採行方法,分析其是否周延。
(二) 文獻探討
回顧國外有關建築及消防相關建築防火安全管理規定,探討有何特
色、及應用於我國之適宜性。舉例,英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社區及 地方政府部(Department of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為推 行火災風險評估融入建築公共防火安全管理的政策,業出版一系列有 關火災安全風險評估指引。 (三) 焦點團體及專家訪談 透過與建築、消防專業技術團體核心代表、相關機關單位人員之意見 交談討論,彙整可行方向及重點,研提整合之具體建議。 (四) 綜合歸納法 從國外蒐集整理所得火災風險評估有關手冊及規範等資料,並融入國 內建築、消防專業技術團體、相關機關單位之意見,研提完成各類場 所簡易火災安全風險評估指南。 三 三 三 三、、、、 重要發現重要發現重要發現重要發現 經由本項研究之綜合分析及整理,概有以下結論: 一、 業蒐集我國與英國在建築使用管理規定及制度有關防火安全管 理方面法規,並分別詳細論述,發現台、英在法規制度上有相 似相通之處。因此,國內建築使用管理有關防火安全管理法規 若要導入火災風險評估概念的話,門檻並非太高而具有可行性。 二、 提出簡易火災安全風險評估文件報告及指南,其內容涵括建築
法規防火及避難設施規定、消防法規消防設備及防火管理規 定,是兼顧硬體及軟體面的安全體檢報告範例,值得國內各界 參考並希指正,使之趨於完善。 三、 國內對於建築物使用防火安全之管理,在建築法規有建築公共 安全檢查及簽證制度,另在消防法規則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 申報制度及消防防火管理制度,或許在管理的強度上已較許多 國家更大些,若從營業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的角度, 或許認為管理的負荷太重。 四、 續上,雖說我國與其他國家類似,建築物使用防火安全之管理 分成建築管理及消防管理兩方面,其中多項制度各自執行,在 辦理人力、時間、複查、追蹤管理、行政處罰等作法上皆不太 相同,因此才有上述第 3 點之結論。若比照英國,其建築及消 防之中央主管機關皆為社區及地方政府部,其藉由建築物場所 之防火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將建築物使用防火安全管理整合為 一,不僅廢止營業場所「消防認證(fire certificate)」規定,並 廢止、刪除或整併了 70 項法令、規則等規定,更大幅革新行政 管理效率,此成果確實值得我國學習參考。 五、 英國之建築物使用防火安全風險評估制度以一套制度整合建築 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法規,我國由於建築及消防之中央主管機 關皆為內政部,與英國情形類似,因此整合的機會是可期待的, 端視中央主管機關是否願意啟動改革機制。
六、 倘若國內擬將建築管理有關防火避難法規及消防安全管理法規 整合為一,其可行方式宜以現行之消防防火管理制度為基礎, 先修正其管理內容,仿效英國依據風險評估、移除、管理等流 程,使之成為一套具邏輯性的管理工具,原有之建築公共安全 檢查制度及消防安全檢修制度可在最小變動範圍下分別融入。 其中的困難點,可能是建築公共安全檢查制度及消防安全檢修 制度之辦理時間、期限及頻率的整合,以及主辦機關的決定。 四 四 四 四、、、、 主要建議事項主要建議事項主要建議事項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建議一 建議一 建議一 推動建築物使用管理火災風險評估及應用之教育訓練課程:立即可行 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全國聯合會、中華民 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 配合現行之建築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及人 員之教育訓練課程,加入有關「建築物使用管理火災風險評估及應用」 課程,讓其深入了解建築物火災安全問題之最佳解決方案,在於建築 防火避難設施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等硬體面之檢查及維護,以及建築 物營運使用管理之防火管理計畫等軟體面工作之落實,而經由英國經 驗說明利用火災風險評估及其應用能夠串聯整合 3 方面之成效,能夠
對我國原有建築物防火安全問題之診斷及改善課題有所幫忙。經由台 灣建築中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全國聯 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之參予協助,將可使火災風險管 理與評估應用觀念及具體作法之推廣達到最佳成效。 建議二 建議二 建議二 建議二 建議規劃辦理後續研究計畫: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無 本研究計畫於期末審查會議,與會 2 位專家學者提出建議,希望 在後續年度繼續辦理以下課題之研究:(1)高風險中小型建築物火災風 險評估量化指標(或量化風險評估)研究,(2)以實際案例驗證簡易火 災風險評估準則之通用性。 建議 建議 建議 建議三三三三 推動增修火災風險評估概念導入建築物防火安全管理有關法規:中長 期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 目前國內的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有關防火安全部分,分屬內政部 營建署、消防署的權責,前者辦理防火避難、防火區劃、防火構造、
建築設備等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等有關工作,後者辦理各式火災探 測、滅火及排煙等消防設備之檢修申報等有關工作,然而民眾普遍不 清楚自身之義務及責任,概委託專業人士協助,對於建築物之防火安 全並未深入去瞭解其重要性,因此建議參考英國法規之作法,導入火 災風險評估概念,操作實際面上沒有風險評估所需的專業分析(對一 般民眾而言,有如天書般難以瞭解),僅應用簡易的火災風險辨識、 管理概念,並將原有傳統、條例式法規融入在火災風險管理作法之中, 讓民眾清楚其居住的環境有何種可能危險,哪些法規可幫助他。英國 法規規定所有建築管理權人(除住宅以外)均應接受建築火災風險評估 的訓練課程,成效相當良好。將火災風險評估這項專業性頗高的學問、 技術,轉化為提昇公共防火安全水準的新作為,應該是值得我國學習 借鏡的新觀念。 經由本研究了解到現行英國推行之建築物場所火災風險評估管理 制度,在相當程度上與我國既有之防火管理制度有幾分相似,未來如 朝向此趨勢修訂國內法規的話,預期在調整及增修上遭遇的問題不 大。由於是個人研究,人力及投入時間上有所局限,暫時未能提出完 整之法規修定建議,但仍冀望日後能夠早日實現。
Abstract
Keywords: fire risk assessment, building fire safety regulations, fire precautions, fire prevention, fire protection
In recent years there were 2 small-scale buildings fire, i.e., 3/2/2009 Snow Hotel fire in Taipei and 3/6/2011 Huck beverage shop (ALA PUB) fire in Taichung resulting in many deaths and aroused public opinion concerning for public safety again.
These two cases above are recognized by local Government as qualified places through building public safety and the fire service equipment inspection, however unfortunately disaster still occurred. After reviewing, it is found there is so-called "hidden grey zone" that exists in the gap between the building regulations and fire service regulations under building control. It has not only become the excuse of building owner who doesn’t want to comply with regulations, also easily resulted in deficiencies in building or fire managemen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rom the viewpoint of overall fire safety management to investigate and offer improved recommendations.
In this study the current building and fire safety regulations relevant to domestic building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cheme and other schemes were firstly reviewed, then to analyses if they are satisfactory, and survey foreign building and fire safety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investigating if having the overall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eatures or not. For example, Department of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 central authorities of building and fire services of United Kingdom (UK) has implemented a fire risk assessment into the building public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ince 2006, announced and issued a series of guidelines on fire safety risk assessment. Based on the obtained manuals and codes on fire risk assessment, and incorporated into the viewpoints of domestic building and fire protection technology groups, a concise guide to fire
safety risk assessment was presented, and its suitability for possible applications in Taiwan was also explored.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consolidation, it will have conclusions as followings:
1. According to the comparison of fire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building control between Taiwan and the United Kingdom, it is found there are similarities in legal system between Taiwan and UK, in brief, the authority departments of building and fire service are the same. Therefore, if domestic building control scheme related to fire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try to import fire risk assessment concepts, the opportunity of integration can be expected with the feasibility, which also depends on the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when to start reforming mechanism.
2. If we intend to integrate the building control scheme about fire and evacuation regulations and the fire services management regulations into one unit, its feasible way should be to properly adopt current fire management scheme for the basis. Firstly, to amend its management content, then to follow UK pursuant to the process of risk assessment, mitigation and management, makes it become a set of logic management tools, integrating with original schemes of building public safety inspection and fire services equipment inspection respectively under minimum changes range. These difficult points presumed are probably the integration of processing time, duration and inspection frequency, as well as the decision which the host and executive body is. 3. In this report the example of fire safety risk assessment report and
guides has been presented, which include fire safety and means of egress requirements in building regulations, fire safety equipment and fire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in fire services regulations, and also match both hardware and software requirements of the safety inspection
report. It is worthy to be referred and corrected by all sectors of government and industry to make it more complete.
4. In Taiwan building fire safety management divided into two parts, building management and the fire management, in which several schemes are implemented on their own way, there are not the same practices in handling manpower, time, re-inspection, follow-up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Its management strength has been larger than some countries, and from standpoints of owner, user or manager of business places, may regard the loading to meet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is too heavy. If in the light of UK, building control related to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cheme can be integrated into one, not only a number of orders, rules and other regulations would be repealed, deleted, or merged together, but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will be more substantially reformed, this result is really worthy to be the study reference.
In addition, there are three immediate and long-term strategies recommended as followings:
1. For immediate strategy: To promote th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urses of building control related to fire risk assessment and its application with the assistance of combination of Taiwan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Centre, National Architects Association,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and Chinese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s Association Union.
2. For immediate strategy: It is recommended to plan to carry out
follow-up study: (1) research on fire risk assessment quantification index (or 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 for small and medium-scale building with high risk, (2) validation on versatility of concise fire risk assessment criteria through real cases.
techniques into new tools to enhance the level of public fire safety, it should be a new concept worth learning. ABRI hope to unify CPA and NFA to jointly promote the fire risk assessment concepts harmonized with building fire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
緒
緒
緒 論
論
論
論
第一節 第一節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研究緣起與目的研究緣起與目的 研究緣起與目的 壹、研究緣起背景 近年來國內發生數起小規模建築物的火災,雖然財物損失不大, 但造成多人死傷,引起社會輿論對於公共安全的再度關注,並對相關 地方政府執行防火安全檢查的能力表示疑慮。98 年 3 月 2 日凌晨台北 市發生「白雪大旅社」火災,造成 7 死 1 重傷慘劇,被國內新聞評為 「台北市近 15 年來最嚴重火災」。該建築物場所在 97 年下半年度消 防檢修申報及 98 年初春安演習消防安檢都合乎規定(檢修消防安全 設備有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火警自動警報器、緊急照明設備),另 建築物出入口僅有一處,直通樓梯僅一座,樓梯裝修材料及室內隔間 多為薄合板、壁紙等可燃建材,但建築公安檢查結果卻「准予備查」, 終究發生嚴重火災。100 年 3 月 6 日台中市發生哈克飲料店(ALA PUB) 火災,造成 9 死 12 傷嚴重災情,儘管該店設在住宅區多年,違反土 地使用分區規定,但台中市政府卻允許營業(曾斷水斷電卻又草率復 水復電)。從 95 年 7 月起 5 年內共對該店進行 21 次消防安檢(現場 消防設備具有滅火器、避難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避難梯)以及 3 度聯合稽查(包括建管、消防…等檢查)均合格,但 99 年度建築公 共安全檢查報告紀錄登載並未使用耐燃建材,台中市政府卻無積極作 為(並稱裝潢採用保麗龍、吸音泡棉等易燃材料無法規可管),終而導致嚴重死傷火災發生。從以上兩例,可清楚了解到國內建築物使用 管理有關防火安全的建築法令及消防法令兩者之間,仍存有相當之 「隱性灰色帶」,不僅成為業者不遵守法規的藉口,也容易造成建築 或消防管理工作上怠忽職守的缺失,因此確實有必要從總體防火安全 管理角度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建議。 我國建築法及消防法對於建築物使用管理時之防火安全要求,需 經「建築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予 以確保,雖然法律規定所有人或使用人或管理權人(略稱業主)須為 建築物安全負責,然而多數業主不清楚法律,或以為找公共安全檢查 人、消防檢查人代勞就能通過檢查,其所關心的是場所能否順利營業, 而不是與建築物及消費顧客有關安全問題,因此,多數建築物的防火 安全管理概為應付法規而便宜行事,而為場所本身財產及消費顧客生 命之保障而願積極配合建築、消防檢查規定者僅有少數(如領有本所 防火標章者)。 當前國際建築法規趨勢走向正朝性能化(performance-based)及 風險告知化(risk-informed)發展,以英國法規為例,其建築法規繼 1985 年導入性能設計概念後,2005 年再導入火災安全風險評估概念。 英國政府在 2005 年公布防火安全法規重整法令(Regulatory Reform
(Fire Safety) Order 2005)或防火安全法令(Fire Safety Order),並自
須確保工作場所達到規定要求,另須提供員工接受適當之防火安全訓
練。該法令重點著重於風險降低及火災預防。依規定,商業用建築物
之管理責任者(員工、所有人或任何掌管建築物任何部分者)必須實
施強制性、詳盡的火災安全風險評估(fire safety risk assessment)以
辨識該建築物之風險及危害。倘若該場所有 5 人以上員工,則火災風 險評估須報備。建築物管理責任人應有下列作為:(1)考慮誰是特別 處於危險中,(2)以合理實用方式移除或減少火災風險,並提供一般 防火手段處理任一風險,(3)在易燃物或危險物使用或儲存場所採用 額外策略以確保安全,(4)擬定處理緊急事故計畫並紀錄發現事項,(5) 保持一般防火安全並維護消防搶救使用設施,(6)確保火災風險評估 檢視下任何發現事項。
建築物火災風險分析(fire risk analysis)的目的是為徹底了解火災
相關風險並找出其特徵,俾使在建築物的設計、建造和使用相關所必
須的眾多決策時,能有清楚的了解。國際上,有不少專業團體組織訂 有火災風險評估相關技術規範,如 ISO/PD 16732、BSI 7994-7、NFPA
551 等。另外,SFPE 則有防火工程應用風險評定之工程指南相關出版 品。在法規方面,美國國際規範委員會(ICC)建築物與設備性能規範
(ICC Performance Code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有許多關於火災風 險及建築物風險之參考文獻。然而,火災風險分析的應用以性能化設 計案、原有合法建築改善等情況較有可能。至火災風險要如何與建築
物設計後使用管理有所關聯,要如何應用於建築總體防火安全管理 上,確實是有意義的研究課題。 本所未來之 100~103 年建築防火科技發展中程計畫,除了旨為保 障人命安全(減少因火災事故死傷及消防救災人員的生命安全)、減少 財物損失(降低個人財產及社會成本之直接或間接損失)以及建立居 住環境之公共安全、生態保護(確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防火安全, 並在防救災措施或手段實施時能降低環境的衝擊),並導入「火災風險 為基礎」、「可靠度(reliability)」及「以人為本(person-centredness)」 理念之防火安全設計及工程技術,俾能達成人與建築物俱能永續安全 之目標。因此,本研究繼先前 2 年度分別探討「防火性能設計導入火 災風險評估之研究」、「火災風險分析在建築防火安全評估之應用研究」 之後,持續探討建築物使用管理與火災風險評估之整合課題,期望能 夠為國內建築物使用管理有關防火安全的「隱性灰色帶」找到解決之 道。 貳、研究目的 針對國內建築及消防在建築物公共防火安全管理上的「灰色帶」 (公共場所經營者僅願配合建築及消防基本要求辦理),應要求經營者 從總體防火安全管理面檢討落實該場所每一環結的安全事項,本研究 希從火災風險管理手法切入,探討整體、全面性的防火安全管理應具 有哪些要項,並研擬火災風險評估應用指導原則,供公共場所建築物
使用之防火安全管理參考使用(如供業主辨識場所之火災風險、曝露 於風險的人員、移除或減少風險手段、擬定緊急應變計畫及訓練等)。 預期成果: (一)完成比較我國與英國在建築使用管理規定及制度有關防火安全管 理方面之異同性分析。 (二)提出國內建築使用管理規定有關防火安全管理方面導入火災安全 風險評估概念之可行性評估。 (三)提出整合國內建築、消防法規之簡易火災安全風險評估指引。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研究方法與步驟研究方法與步驟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研究使用方法如下: 1. 現況分析 檢視國內現行建築及消防相關法令有關建築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分 析其是否周延。 2. 文獻探討 回顧國外有關建築及消防相關建築防火安全管理規定,探討有何特 色、及應用於我國之適宜性。舉例,英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社區 及地方政府部(Department of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為推行火災風險評估融入建築公共防火安全管理的政策,業出版一
3. 焦點團體及專家訪談 彙整建築、消防專業技術團體、相關機關單位之意見,研析可行之 整合方向及重點,提出整合之具體建議。 4. 綜合歸納法 從國外蒐集整理所得火災風險評估有關手冊及規範等資料,並融入 國內建築、消防專業技術團體、相關機關單位之意見,研提完成各 類場所簡易火災安全風險評估指南,
圖 圖 圖 圖 1-1 研究進行研究進行研究進行步驟研究進行步驟步驟 步驟 研究緣起與目的 確認研究範圍 文獻探討 英國火災風險評估法之 分析及比較 火災風險評估之應用 建築公共安全檢查相關 防火避難設施設備事項 簡易火災安全風險評估 報告及準則建議 成果報告 建築防火管理制度事 項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事 項 國 內 法 規 、 研 究 報 告、期刊及研討會論 文、指南、手冊及規 範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國 內 現 行 法 規 制 度 之 檢 討 分 析
國 內 現 行 法 規 制 度 之 檢 討 分 析
國 內 現 行 法 規 制 度 之 檢 討 分 析
國 內 現 行 法 規 制 度 之 檢 討 分 析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建築物使用建築物使用建築物使用建築物使用管理防火安全管理防火安全管理防火安全管理防火安全----建築建築建築法規建築法規法規法規 壹、 前言 依 82 年 3 月 18 日行政院第 2323 次會議院長指示,並於 82 年 5 月 21 日核定《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在執行上提出四 點工作目標略以:(一)健全公共安全法令及制度,以保障民眾之褔祉; (二)確實執行公共安全工作,以提高生活環境品質;(三)加強檢查公共 安全設施,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四)加強公共安全教育宣導,以強 化公共安全共識。並就管制考核方面要求各主(協)辦機關研訂具體實 施計畫,積極加強推行,貫徹實施,並自行研擬評估指標,定期檢查, 且需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頒年度管制考核作業規定辦理。 國內 83 年發生台北市巨星鑽 KTV 大火以及 84 年 2 月台中市衛 爾康等重大傷亡事件,嚴重曝露出當時國內建築物之不法使用暨改善 建築物不合理之使用現象,而當時對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規定, 僅明定建築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之權責,惟對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使 用人並未明定其權責,致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枉顧建築物使用安 全,任意違規使用,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有鑑於此, 84 年 8 月 2 日 建築法修正公布,為促建築物使用行為主體明確,並為全面建立建築 物使用檢查制度,修正《建築法》條文第 77 條明定責任歸屬,建築物 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負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責任,並應定期委請具檢查資格者檢查簽證,其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其次,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援引《建築法》第 77 條第 5 項授權,於 85 年 9 月 25 日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明訂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又該建築 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 報,並賡續於 85 年 11 月 21 日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 人員認可基準》,明訂執行該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專業機構專業及 檢查人應具有之資格,並由其製作檢查報告書,建立該有關專業機構 專業及檢查人之認可證換發制度,87 年 11 月 9 日為加強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通報及取締作業,再發布《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 締執行要點》,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各該經檢查申報不合 格建築物,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營業 場所名稱及地點刊登於新聞媒體、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或公告周知。 貳、 建築物公共安全之責任與義務 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 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同條第 2 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所轄管之建 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同條第 3 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 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
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同條第 4 項明定該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 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綜上可知,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維護義務人為 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其必須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 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 報。而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則視情況得隨時派員檢查之。 參、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2 條規定,建築物 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又該建築物為公 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又該「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定義,係指構 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 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專業檢查人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專業檢查人包括:(1)防火避難設施類及(2) 設備安全類。惟建築物安全檢查申報人得委託具有開業建築師或技師 資格之專業檢查人或專業機構辦理建築物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 (一) 防火避難設施類之資格有 7 種。 (二) 設備安全類之資格有 5 種。
具 有 上 述 兩 項 規 定 資 格 者,得 備 具 申 請 書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講 習結業 證書正 本及其 影本各 1 份,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 發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證 。 但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免 備 具 結 業 證 書;非 經領有 專業 檢 查人認 可證者,不 得辦理建 築物 安 全檢查 及 簽 證工作。 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專業機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專業機構應具有下列條件: 1.法人組織。 2.置有 7 人以上之防火避難設施類專業檢查人。 3.置有 3 人以上之設備安全類專業檢查人。 具有前項規定條件者,得備具申請書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證、法人 登記證明文件、業務執行規範及收費標準正本及其影本各 1 份,向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機構認可證者;非經領有專業機構認可 證者,不得辦理建築物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 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 如下表所示(表 2-1)。 表 表 表 表 2-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項次 檢查項目 備註 1.防火區劃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內部裝修材料 4.避難層出入口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一) 防火避難設施 類 6.走廊(室內通路) 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 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供 H-2 組別集合住宅使用 之建築物,依本表規定之檢 查項目為直通樓梯、安全
7.直通樓梯 8.安全梯 9.屋頂避難平臺 10.緊急進口 1.昇降設備 2.避雷設備 3.緊急供電系統 4.特殊供電 5.空調風管 (二) 設備安全類 6.燃氣設備 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 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 統。 肆、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項目與依據 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項目與依據 概如下表所示(表 2-2),詳請另參見附錄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 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F-2-1-3 表)」。 表 表 表 表 2-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防火避難設施類項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防火避難設施類項目防火避難設施類項目及法防火避難設施類項目及法及法規依據及法規依據規依據規依據 類別 檢 查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說 明 設 置 基 準 及 檢 查 內 容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 第 79 條、79 條之 1、 2、3、4 (1)防火構造建築物防火區劃分隔 第 80、81、82、84 條、 84 條之 1 (2)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防火區劃分隔 第 83 條 (3)第 11 層以上部分防火區劃分隔 第 71、72、73、74 條 (4)防火牆、柱、樑、樓板之構造 第 75、76 條 (5)防火門、窗之構造 第 85 條 (6)貫通防火區劃牆之風管、管路(線)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1.防火區劃 第 85 條之 1 (7)設備開關控制箱
第 87 條 (8)無窗戶居室區劃 2. 非 防 火 區 劃 分間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 86 條 (1)分間牆之區位 (2)分間牆之構造 3. 內 部 裝 修 材 料 ( 內 部 牆 面、天花板)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 88 條 (1)居室或該使用部分 (2)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 (3)不受限制範圍 4.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 90 條 (1)設置位置 (2)設置數量 (3)每處寬度及總寬度 5. 避 難 層 以 外 樓層出入口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 91 條 (1)設置位置 (2)設置數量 (3)每處寬度及總寬度 6. 走 廊 ( 室 內 通 路)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 92 條 (1)設置位置 (2)淨寬度 (3)走廊(通路)牆面及地板面之構造 7.直通樓梯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 33、93、 94、95、98 條 (1)設置位置 (2)設置數量 (3)步行距離 (4)每處淨寬度及總寬度 8.安全梯(含安 全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 69、76、 96、97 條 (1)設置位置 (2)設置數量 (3)步行距離 (4)安全梯之構造 (5)緊急電源 (6)裝修材料 9.特別安全梯 (含安全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 96、97、 102 條 (1)設置位置 (2)設置數量 (3)步行距離 (4)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10. 屋 頂 避 難 平 台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 99 條 (1)面積範圍 (2)樓梯通達之位置
11.緊急進口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 108、109 條 (1)設置間隔 (2)開口寬度及高度或直徑 (3)緊急進口之構造 二、建築物設備安全類檢查項目與依據 如下表所示(表 2-3),詳請另參見附錄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F 2-1-3 表)」。 表 表 表 表 2-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設備安全類項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設備安全類項目設備安全類項目及法規依據設備安全類項目及法規依據及法規依據 及法規依據 類別 檢查項目 法 規 依 據 說 明 設 置 基 準 及 檢 查 內 容 1.昇降設備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施工編第 55、107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 編第六章 (1)有使用許可 2.避雷設備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備 編 第 一 章 第 五 節 第 21、25 條 (1)按規定設置 (2)無導線斷裂或受干擾 (3)無避雷針損壞或拆除 (4)接地電阻符合 (5)保護角無障礙 (6)有電氣技術人員檢驗報告 3. 緊 急 供 電 系 統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備編第 10 條 (1)無損壞或拆除 (2)可正常啟動發電 (3)有電氣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 ※舞台 (1)配電盤前面無活電露出 (2)簾幕馬達為電刷型者其外殼為全密閉 型 (3)更衣室之燈具未使用吊管或鏈吊型 (4)更衣室之 燈具離樓 地板面高 度低於 2.5 公尺者已加裝燈具護罩 (5)有電氣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 設 備 安 全 類 4.特殊供電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備編第 11、12、13、14、 15、16 條 ※游泳池 (1)供應游泳池部分之電源有裝設漏電斷 路器 (2)有電氣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
類別 檢查項目 法 規 依 據 說 明 設 置 基 準 及 檢 查 內 容 ※電影院 (1)放映室有無裝置燈具護罩 (2)放映室依規定設置整流器、變阻器、變壓 器 (3)放映室內已設置電流器、變壓器已裝置護 罩 (4)有電氣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 ※廣告招牌燈 (1)各組廣告招牌燈外部已裝置非接地電 源線切斷之開關 (2)廣告燈之鐵架、金屬外殼等均有接地 (3)廣告燈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源電 壓、輸入電流 (4)有電氣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備編第 11、12、13、14、 15、16 條 X ※ 光機或放射線之電氣裝置 (1)X 光機或放射線之室門未緊閉時機器 能自動斷電 (2)X 光機或放射線之室外門上裝設紅、 綠色標示燈且其功能正常 (3)有電氣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 5.空調風管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備編第 85 條 (1)貫通防火區劃之風管有放置閘門(板) 6.燃氣設備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備編第 79、80 條 (1)設置容量符合 (2)與室外空氣直接流通之開口其有效面積 大於規定值 (3)裝置在地下層或其他密閉空間時已在 該空間天花板下及地板面上各 30 公 分範圍內依規定開 (4)或以通風管連接室外或其有效開口面積 大於規定值 (5)連接供氣之橡皮管長度超過 1.8 公尺 並隱蔽在構造體內或未貫穿樓地板或 牆壁 (6)電氣點火裝置已裝置點火失效時即能 切斷供氣之安全裝置
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委辦 一、建築管理之專業化 建築管理對象係在建築物之構築及設備裝修,目的在確保「建築 物」本身之設計、建造、使用,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標準,就好像 一個人從出生、成長、工作,其身體生理機能應保持健康標準完全一 樣。建築管理的對象為建築物,一如醫院醫生照顧檢查對象為「人」 的身體一樣。 從這一角度,我們可以很明確地知道,建築管理之目的在確保建 築的健康,因此,一切建管法令之制定、執行應透過技術簽證,由專 業技術人員負責設計承造及檢查。而在建築過程中,以往有設計人、 監造人、承造人為專業技術人員。目前,則增加三種專業人,分別為 建築物安全檢查人、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室內裝修技術人員,這些 「人」係在使用階段協助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管理人維護「建 築物健康」的「專業醫療人員」。 二、建築管理之企業化 (一)專業機構應具備之條件 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第 4 點 規定,專業機構應具有下列條件: (1)法人組織。 (2)置有 7 人以上之防火避難設施專業檢查人。 (3)置有 3 人以上之設備安全類專業檢查人。 具有前項規定條件者,得具備申請書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證、法 人登記證明文件、業務執行規範及收費標準正本及其影本各 1 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業機構認可證。 (二)專業機構之權利與義務
(1)確實督促專業檢查人員執行檢查工作。 (2)應協助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訓練。 (3)應建立完整檢查資訊與檔案資料。 (4)對專業檢查人員應建立完整登錄資料並予監督、管理。 (三)專業機構之工作事項 (1)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檢查建築物防 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之檢查項目。 (2)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業檢查人員有關訓練。 (3)研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之檢查手冊。 (4)對所轄專業檢查人員應建立完整資料並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 (四)專業機構之服務事項 (1)製作檢查報告及簽證 (2)業主提供:使用執照影本、房屋權利證明影本、室內裝修合 格證明等文件交由專業檢查人進行現況檢查並製作檢查紀 錄表及紀錄圖,經由「技術簽證」完成檢查報告書。 (3)提供改善計劃書 針對各項缺失,由建築師或各專業技師,提供改善建議,如 逃生動線的重新規劃,室內隔間的修繕建議等,經由「技術 簽證」交由主管機關備查。 (4)提供改善諮詢服務 針對前項之各項缺失,提供實際的改善考量,由建築師、土 木、機電之專業技師局部建議修改逃生避難設施,更新防火 材料及維護各項機電設備。 (5)建築物公共安全其他相關諮詢顧問服務。
三、建築管理之專業整合與民間參與 建立所謂建築師、專業技師代檢制度,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 用人應委託民間建築師、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制 度,以因應行政人力不足及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加速 推動建築物公共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依法責成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 權人應定期委託專業檢查人員檢查其建築物構造與設備安全,並定期 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同時由主管建築機關檢查,以建立建築物使用 人、所有權人應負安全維護責任制度。 由於經濟的發展及技術的進步,建築物的高層化、設備的自動化、 管理的複雜化,是必然的新趨勢,但政府的人力不可能一直增加,建 築物的管理維護必將成為一項專業的技術,政府應輔導民間成立建築 物管理維護機構,使其直接負責建築物的定期檢查及管理維護工作。 同時政府也可以避免因為使用中的建築物與日俱增,責任及工作量也 與日俱增的困難。 為確保建築物的檢查及維護的品質,政府亦應委託民間專業機構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項目有關講習或訓練,提供專業機構及人員除了 檢查及維護上基本的知識技能外,也提供增修法規、新觀念、新技術 的在職教育。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建築物使用建築物使用建築物使用建築物使用管理防火安全管理防火安全管理防火安全管理防火安全---消防法規-消防法規消防法規 消防法規 壹、前言 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有火災發生則要 能發揮作用,故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如果 設計施工有瑕疵存在,則再好的消防安全設備也沒用,故在其設計、 監造、裝置及檢修每一環節均須借重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消防設備師 (士),始可確保其性能。另於消防法第 9 條明定「管理權人應委託消 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 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此一制度即為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亦是俗稱之代檢制度。消防署於 86 年 10 月 6 日首度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並於 87 年 4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檢修申報制度。其推動之主要目的如下: (一)消防安全設備係屬於維護生命財產之重要設備 消防安全設備不似建築物內日常使用之昇降設備、空調設備、 給水、供電設備等,倘若發生故障,不易被發現,造成潛在危險。 為避免此情形之發生,法律賦予管理權人應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 (士)檢修齊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以於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其 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 (二)基於自我責任及社會責任 若建築物係屬於供公眾使用之用途,則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 能夠在危機發生時發揮正常功能,並給予人員預警與保護,除攸
關管理權人自身安全外,對於其他不特定人員之安全,更是負有 重大責任,輕忽不得。因此依法律賦予管理權人委託消防專技人 員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之義務。 (三)預先發現問題以提早改善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乃是希望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 員專業知識,了解設備的性能,預先發現問題,據以提出改善計 畫,並對於建築物資料檔案予以彙整與建立,日後若不慎發生火 災,消防搶救單位將更能掌握現場狀況與時效,做出最正確判斷, 以達到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 二、防火管理制度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 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 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經查 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 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 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仍 無視問題的存在。因此,參考美、日防火管理制度,制定法規推行防 火管理制度,以解決公共安全問題。 消防安全目標並非僅靠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即可達成,仍須要平時 妥善的維護管理及危急時正確的使用方能奏效。例如撒水設備雖有設 置而無法偵測、動作;防火門被雜物堆積阻塞,無法通行;或是空有
滅火器而不知如何使用等狀況。雖然,硬體設備符合法規要求,但維 護管理、防災意識及救災訓練等軟體部份無法有效配合,依然無法發 揮預期之功用。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 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 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 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 場所之安全。 貳、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相關法令依據 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定 消防設備的設置在民國 74 年消防法通過施行以及民國 78 年《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基準》發布以前,有關建築物的消防設備設 施規定於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等法令中。 隨著消防設置維護管理從建築管理部門獨立為消防部門後,對於 建築物的消防設備設置、管理、維護、檢修及申報等業務也有著比較 專門的主管機關。另自消防署正式成立以後,85 年 3 月 13 日《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基準》參考了當時日本最新消防法令進行首度 大幅度增修,迄今再歷經多次修正,現有條文計有 239 條。 國內消防安全設備的分類,共有 5 大類;依據現今《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基準》第 7 條分類規定如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如下: (一)滅火設備: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 (二)警報設備:指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而使用之器具或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指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 上必需之器具或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又在第 8 條至第 11 條條文中,明定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如下: 【第八條】滅火設備種類如下: 一、滅火器、消防砂。 二、室內消防栓設備。 三、室外消防栓設備。 四、自動撒水設備。 五、水霧滅火設備。 六、泡沫滅火設備。 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八、乾粉滅火設備。 【第九條】警報設備種類如下: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手動報警設備。 三、緊急廣播設備。 四、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十條】避難逃生設備種類如下: 一、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 導燈、避難指標。 二、避難器具:指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 機、避難繩索、滑杆及其他避難器具。 三、緊急照明設備。
【第十一條】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種類如下: 一、連結送水管。 二、消防專用蓄水池。 三、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 室內排煙設備)。 四、緊急電源插座。 五、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二、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之責任及義務 目前在法令上,管理權人對於消防設備法定維護義務有下列事項: 依《消防法》第 6 條,明訂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 消防安全設備。 在《消防法》第 6 條中僅只有規定「應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並未 規定「維護」的頻率。另在《消防法施行細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則有不同類別場所之檢查頻率規定。 同法第 9 條明訂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 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 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 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另於《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明訂管理權人依本法第 9 條規定 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 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
能。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制度 (一)申報場所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 12 條,各 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甲類場所】 (1)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 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 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 酒家、酒吧、酒店(廊)。 (2)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 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 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3)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4)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5)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6)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 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托 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容未滿 2 歲 兒童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
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 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7)三溫暖、公共浴室。 【乙類場所】 (1)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2)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3)學校教室、課後托育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前款 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4)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 他類似場所。 (5)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6)辦公室、靶場、診所、社區復健中心、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 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 前款第 6 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 (7)集合住宅、寄宿舍、康復之家。 (8)體育館、活動中心。 (9)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10)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11)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12)幼稚園、托兒所。 【丙類場所】 (1)電信機器室。
(2)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3)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丁類場所】 (1)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2)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3)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戊類場所】 (1)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2)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3)地下建築物。 【己類場所】 (1)林場。 (2)大眾運輸工具。 【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二)檢查人員及機構 依《消防法》第 7 條明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 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另依同法第 9 條明定,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 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 設備之定期檢修,則應委託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係指接受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管理權人之 委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 (三)檢修申報流程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流程 ,如下所示(圖 2-1): 圖 圖圖 圖 2-1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流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流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流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流程
(四)檢修申報頻率及期限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明訂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於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 1 次,甲 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 1 次。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 5 條規定, 管理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 1 次,即每年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 1 次,即每年 12 月 31 日前申報。 另依同作業基準第 7 條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申報期 間截止日前,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修,並於檢修完成後 15 日內,分別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另依同作業基準第 10 條規定,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且依建築法 規定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定領得營利事業證之合法場 所,自取得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日期起計算,甲類場所距申 報截止日期在 6 個月以內者,當次免辦理檢修申報,甲類以外場所 距申報截止日期在 1 年以內者,當次免辦理檢修申報。 公寓大廈及營業場所每次檢修申報後即會有若干設備需要更新 或者修理;緊急照明燈、出口指示燈等電池壽命約 1.5 年;乾粉滅 火器每 3 年需要換藥檢查 1 次等,這兩項乃公寓大廈及營業場所之 消防設備維修上比較容易預測及編列預算的。實務上,建議公寓大 廈及營業場所應定期自主檢查簡易的消防設備(每月至少 1 次),以 維護正常功能運作;尤其以系統性之機組更應該測試。例如室內消
防栓泵浦、撒水泵浦、泡沫泵浦、火警自動警報之受信總機功能等。 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 (一)檢修項目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 2 條規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 (1)滅火器。 (2)室內消防栓設備。 (3)室外消防栓設備。 (4)自動撒水設備。 (5)水霧滅火設備。 (6)泡沫滅火設備。 (7)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8)乾粉滅火設備。 (9)海龍滅火設備。 (10)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11)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12)緊急廣播設備。 (13)標示設備。 (14)避難器具。 (15)緊急照明設備。 (16)連結送水管。
(17)消防專用蓄水池。 (18)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 排煙設備)。 (19)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20)緊急電源插座。 (21)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二)檢查方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方式如下: (1)外觀檢查。 (2)性能檢查。 (3)綜合檢查。 (三)檢查結果改善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 4 條規定, 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工作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應製 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交付管理權人。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 時,應立即通知管理權人改善。 另依同作業基準第 11 條規定,檢修報告書上有記載消防安全設 備不符合規定項目時,管理權人應加填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 併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叁、消防防火管理相關法令依據 一、防火管理之責任及義務
建築物場所中與防火管理制度有關人員,以管理權人及防火管理 人最為重要。其法定之責任及義務說明如下: 依《消防法》第 13 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 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地面樓層達十一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 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 關核備。 另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本法第 13 條所稱防火管理人 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 (市) 、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 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訓 練時間不得少於 16 小時。防火管理人每 2 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 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通 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另依同施行細則第 16 條,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由各 管理權人互推 1 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共同消防 防護計畫;其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消 防機關指定之。 二、消防防護計畫書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 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 10 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 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 50 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 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 1 次,檢查結果遇有 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 1 次,每次 不得少於 4 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 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另有關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則依內政部 87 年 8 月 2 日台(87)內 消字第 8774650 號函,,,,訂定有關「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包 括: (一) 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 (二) 協議會召集人之選任。 (三) 共同防火管理人之遴任及賦予防火管理上之必要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