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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之我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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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7,6(12)

,頁 95-98

自由評論

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之我見

黃源河 明道大學課程與教學研究所副教授 陳瑋婷 彰化縣立田尾國中特教教師

一、前言

為提高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職 並接受 12 年完整教育的機會。我國自 90 學年度至 102 學年度期間曾實施十 二年就學安置作為身心障礙學生除了 一 般 升 學 管 道 之 外 的 第 二 個 升 學 管 道。十二年就學安置的身障生升學名 額源自於各高中職核定招生名額外加 2%,多數縣市依據身心障礙學生的基 測分數進行現場唱名分發。 隨 著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的 推 動 浪 潮,再加上《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 辦法》(教育部,2013),以及《身心 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 要點》(教育部,2016)等相關法規的 修訂與頒布。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 安置在十二年就學安置退場後,自 103 學年度起接續實施。身心障礙適性輔 導安置實施至今已滿三年,筆者嘗試 透過實務經驗,提出以下省思與建議。

二、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

之簡介

我國的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 安置簡章共有三種:特殊教育學校安 置是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所核發之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 體障礙、腦性麻痺、智能障礙、自閉 症 或 含 前 述 障 礙 之 多 重 障 礙 鑑 定 證 明,智能障礙需具中度以上,自閉症 需具重度者。特殊教育學校共分為視 障類、聽障類、肢障及腦性麻痺類或 智障類等類型。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的身障生包含經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 障礙、含前述障礙之多重障礙或自閉 症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 中度智能障礙者。選擇此簡章之伴隨 智能障礙身障生皆須參加能力評估, 由分區安置委員會得依據學生能力評 估結果,訂定切截點安置標準,達標 準者方可透過現場唱名分發方式安置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但若未 達標準則由分區安置委員會決議安置 特殊教育學校。未參加能力評估者, 不得參加唱名分發。分區安置作業採 現場唱名分發方式,時間及地點由分 區主辦學校逕行通知學生監護人或法 定代理人。 資格不符合前述兩種簡章的身障 生則報名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由分區 安置委員會依學生志願順序、生涯轉 銜計畫(包括生活適應狀況、障礙類 別及程度、多元優勢能力表現)、就近 入學及學校特教資源等綜合研判或晤 談結果予以安置。 第 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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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評論

三、對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

置之省思

(一) 分區安置的不便性 由於適性輔導安置採分區安置, 各地區的分區安置委員會可獨立實施 安置作業。這代表報考集中式特教班 的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 不 論 居 住 地 在 何 處,皆有必要舟車勞頓前往所報考指 定地點參與應考與現場唱名分發,否 則無法取得入學機會。如此設計對跨 區報名的智障生而言尤其不方便。 而高級中等學校簡章方面,各區 安置委員會所要求檢附的性向與興趣 測驗也有所不同。各區指定的性向測 驗可能是新編多元性向測驗、多因素 性向測驗、適性化職涯性向測驗、中 學多元性向測驗或多向度性向測驗組 合等。興趣測驗則囊括情境式職涯興 趣測驗、國中生涯興趣測驗等。這對 國 三 轉 學 生 而 言 , 也 有 許 多 不 便 之 處。譬如筆者曾接收國三上學期末的 跨縣市轉學生,儘管原學校已移轉該 學生的身心障礙學生證明以及性向與 興趣測驗結果,但因轉入縣市要求不 同,該名學生必須在適性輔導安置正 式報名前,緊急完成重新鑑定,並施 做指定的性向與興趣測驗等。很幸運 這名學生在千鈞一髮之際完成報名手 續,倘若其轉學時機與報名時程無法 搭配,那該如何維護這位學生的升學 權益? (二)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安置 採取一試定高下 為符合適性精神,更強調轉銜工 作的重要性,目前適性輔導安置三種 簡章的安置流程中,特殊教育學校安 置係採取書面審查方式,由分區安置 委員會依學生志願順序、轉銜輔導會 議紀錄、學校資源等綜合研判,進行 書面審查適性安置作業。高級中等學 校安置則由分區安置委員會依學生志 願順序、生涯規劃意見表、生涯轉銜 建議表、學生相關轉銜資料、其他佐 證資料及學校資源等綜合研判之書面 審查結果、或晤談結果進行適性安置。 以上兩種簡章均強調不以標準化 測驗作為升學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簡 章甚且不參考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唯 獨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以能力 評估成績做為安置唯一標準,由分區 安置委員會得依據學生能力評估結果 訂定切截點安置標準,達標準者安置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若未達 標準則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若仔細檢視各地區的能力評估試 題,雖然試題設計均有學習能力以及 職業能力共兩部份,不同區的試題內 容卻可能天差地遠。以 104 學年度為 例 , 臺 北 市 的 學 習 能 力 評 估 分 為 國 文、數學以及英文等部分;職業能力 評估則分為廚藝精湛、烘焙王、組裝 達人、文件處理高手等主題。臺灣省 及金馬地區的學習能力評估則分為實 用語文、實用數學以及社會適應三部 份,職業能力評估則是食物整理、清 潔與垃圾分類、造園施工,以及釘木 第 9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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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評論 板與繞線等主題。除此之外,各地區 所採用的能力評估試題範圍似乎均未 與《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發展 共同原則及課程綱要總綱》(教育部, 2008)(包含語文、數學、自然與生活 科技、社會、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 育、綜合活動與特殊需求課程)的內 涵相呼應。那能力評估的結果,是否 能完整呈現智能障礙學生接受國民教 育階段後的學習成就? 雖然有考古題可供智能障礙學生 練習,能力評估所提供的考場情境對 智障生而言不僅陌生、職業能力評估 部分的測驗流程與測驗內容更無法預 期。這絕無僅有的一次評估機會是否 能使智能障礙學生克服適應行為不良 的學習特質並顯現最佳的學習表現? 再者以能力評估成績決定高職特教班 的安置順序,又如何兼顧智能障礙學 生社區適應、轉銜適應與未來就業適 應等綜合性學習需求。 (三) 只提供智能障礙學生隔離式的安 置型態 國中小階段智能障礙學生的安置 類 型 , 依 學 生 能 力 高 低 大 致 有 資 源 班、特教班與特殊學校等。其中安置 在資源班的智能障礙者多數屬於輕度 智能障礙生,他們大部份的時間活動 於普通班級、接受普通班級課程,少 數人的學習表現甚至能與學習障礙學 生、聽覺障礙學生或腦性麻痺學生等 其他障礙學生並駕齊驅。 儘管如此,目前的適性輔導安置 並未讓智能障礙學生擁有申請一般職 業科系的機會,而僅提供高職特教班 和特殊教育學校等兩種安置類型。對 大多數智能障礙學生而言,高中職學 歷是他們所能獲取的最高學歷。智能 障礙學生在高中職階段所習得的相關 技能,將用來融入社區與未來工作場 域。雖然高職特教班的班級人數上限 僅為 15 人,小班級教學能讓智能障礙 學生獲取較多的教育資源,但提供隔 離式的教育環境,似乎剝奪智能障礙 學生許多與外界互動的機會,這似乎 違背融合教育理念。 此外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 輔導辦法(教育部,2012)第四條規 定,「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 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 式 特 殊 教 育 班 或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高 職 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 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 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目前適性輔 導安置要求輕度或中度智障生需透過 能力評估以及現場唱名分發方式,由 成績及能力較好者優先選填志願。排 名較後者只能選擇剩餘的高職特教班 缺額,有些甚至只能安置在特殊教育 學校。如此設計很可能使得更需要就 近安置的學習與適應能力較落後的智 能障礙學生,因為高功能智障生往往 優先選填離家近的高職特教班,使得 他們只得搭遠途校車到更遠的鄉鎮上 下學。或者是因為只能安置在特殊學 校,最後因擔心被標記化,最後只能 放棄安置並尋其他升學管道進入私立 高職就讀。 第 9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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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

置之建議

針對以上發現,筆者建議高級中等學 校集中式特教班所採用的能力評估考題 應與特殊教育新課綱的課程領域相呼 應,也有必要全國統一考題,並允許智能 障礙學生得以自行選擇在居住縣市或跨 區報考縣市應考。若維持以能力評估成績 來決定智障生的安置順序,建議改為填寫 志願卡,並透過電腦系統決定安置結果, 以減少智障生舟車勞頓的不便。最後是各 分區安置委員會應統一性向測驗與職業 測驗,藉以減少可能對國三階段跨縣市轉 學身障生及相關教育人員的不便。 為滿足輕度智能障礙學生的個別化需 求、更貼近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並符合融 合教育精神。建議提供輕度智能障礙學生參 加高級中等學校安置的機會。前提是高級中 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的實施流程能仿效特 殊教育學校安置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安置的 做法,採取綜合評估的方式,結合能力評估 結果、學生志願順序、生活適應狀況、障礙 類別及程度、多元優勢能力表現及學校特教 資源等來決策智能障礙學生的安置結果。 倘若改採書面審查,分區安置委員會 將可透過智能障礙學生所彙整的綜合資 料研判智障生就讀普通職業類科的可能 性。假如確實能力不足,再考慮將智能障 礙學生安置於高職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學 校。此外透過書面審查也有助發掘能力不 佳但可能因為身體病弱、適應行為不良或 家庭需求而特別需要就近入學的智能障 礙學生,讓他們有機會安置在住家鄰近學 校,進而提高未來融入社會的可能性。

五、結語

特殊教育的特色在於針對身心障礙 學生的學習個別差異,盡可能提供其最 少限制的環境。回顧目前適性輔導安置 的做法,由於各地區略有不同,很可能 形成身障生的不便。現今以一試定高下 的做法來決定智能障礙學生的安置結果 似乎無法客觀呈現並滿足智能障礙學生 的綜合表現。而安置類型的侷限性似乎 也未能有效激發智能障礙學生的潛能。 建議教育主管單位能廣泛集結各方意 見,再通盤調整適性輔導安置的做法。 期望升學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能藉此獲 得啟發最佳潛能的教育環境,進而能在 完成高中階段後,順利轉銜到進入下一 個就學或就業階段。

參考文獻

 教育部(編)(2008)。國民教 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 課程綱要總綱。臺北市:編者。  教育部(2012)。國民教育身心障 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臺教學(四)字第 1020123903A 號令。  教育部(2013)。身心障礙學生升 學輔導辦法。臺教學(四)字第 1020123903A 號令。  教育部(2016)。身心障礙學生適 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臺教 授國部字第 1050126378B 號令。 第 98 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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