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商事法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商事法"

Copied!
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10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法制、經建行政 科 目:商事法 一、甲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董事會中兩派董事高度對立,近日更因對於 公司未來發展的策略,吵得不可開交。今年股東常會前,與董事會多數派友好之大股東(持股 超過 1%)依法定程序向公司提出「解任 B、C 兩位董事」之股東常會議案。在董事會討論過程 中,此一股東提案引起少數派董事強烈抗爭,兩派妥協後,董事會決議不將該議案列入股東 常會議案。其後在股東常會開會時,小股東 D 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 B、C 兩位董事」之一項 議案,本案付諸表決,得到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支持,主席宣布議案通過。請分析討論 下列問題: ?其可能合法之理由為何? ?可能有何瑕疵? 【擬答】: 172-1IV 之例外情形:. 公 職 王. 司之經營難有置喙之餘地,公司法§172-1 設有股東提案權之規定。 172-1IV 對於股東提案權之範圍設有例外規定,其中之一即為「該議案非股 東會所得決議者」。換言之,關於股東提案事項是否應受公司法或章程規定者為限,學 說間容有爭議: 202 之立法沿革,觀察股東會與董事之決議範圍內容變遷可知,股東會與 董事會均得對於非專屬決議事項為決議,僅在有衝突產生時,以董事會決議為主, 換言之,股東會仍為決議股東總意之機關。 191 而無效,則對於作為臨時動議之配套與確保股東資訊權之完整之股東提案權制 度本身,自不應有所限制。 也有「行動依據」。. 知和說明之負擔。 施。. 172-1V 所生之審查、通. B、C 兩位董事」之議案,依據公 1 之例外 司法§199 係屬公司法規定專屬股東會決議事項之範疇,因此並非公司§172-1IV○ 規定。 2○ 3 之情形,則本件若大股東已確實依法定程序向公 172-1○ 司提出解任董事之議案,而董事會決議不將股東議案列入時,則董事會之決議不合法。 又本件董事會可能合法之理由: 則,構成股東會決議方法違背法令,該股東會決議得撤銷之,此有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 字第 417 號判決意旨參照。 B、C 兩位董事,則該提議之 議案內容明顯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則董事會即得先行篩選該議案內容之合法性,而不 列入該議案於股東常會議案中。 似應由董事會先行決議 B、C 兩位董事不. 共4頁. 第1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適任之實績後,始能由股東針對 B、C 兩位董事適任與否做出決議。換言之,在董事會 並未做出相關查核報告前,先暫時不列入股東常會提案,應屬董事會之權責範圍,故 董事會不列入議案議為合法。 解任董事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公§172V) 按基於股東資訊權之確保,公司應使股東得在開會前知悉該次股東會所欲討論之重大 議案,從而決定是否親自出席,以及若不出席,是否請人代理行使表決權或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又關於解任董事之議案影響公司營運甚深,不宜以臨時動議提出,以免 股東無法審慎思考而倉促作下決定,公司法§172V 定有明文。 查本件小股東 D 係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董事之議案,明顯違反公§172V 公司重大議案 (如本件解任董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要求,故該次臨時動議不合法。 股東會以一次表決方式同時解任兩名董事之決議方法違反股東平等原則,構成決議方法 違法 按公司以一次方式同時表決解任兩位董事之決議方法,實質上限制特定股份無法以表 決方式顯現其意思,與公司法§179 所揭示之股份平等原則相違,故其決議方法違法, 此有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417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小股東 D 係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 B、C 兩位董事」之「一項議案」,依前開意 旨,該次議案則明顯違反股東平等原則,構成決議方法違法,故該次臨時動議不合 法。. 公 職 王. 二、A 拾得 B(發票人)簽發給 C(受款人)之支票一紙。A 在塗改受款人為自己後,以記名背書轉讓 予 D。D 於發票日屆至後,存入往來的銀行帳戶委託銀行代為取款,但遭退票。請分析討論: D 得否向 A、B 行使追索權。 【擬答】: 據法§144 準用§85 即知。 D 得向 A 行使追索權:. 31 即構成背書,且依票§39 準用§29 之規定,背書人應負擔. 保付款之責。. 票據責任,此即「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此觀票據法§8、§15§、61II 之規定即知。 查本件 A 雖係拾得該張支票,而未有自 B 背書或交付之情形而取得票據權利。惟查,A 既在票據背面記名背書(票§31II),則 A 依前開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之意旨,自應就其背 書行為負擔保付款之償還責任(票§39 準用§29)。是以,D 於發票日屆至後,遭付款人(即 銀行)退票,構成票§144 準用票§85I 之事由後,自得向 A 行使追索權。 D 得否向 B 行使追索權,應視 B 對於其遺失票據之行為是否具有可歸責性: (67 年第 6 次民事庭決議)與多數學說見解認為,應採「單獨行為發 行說」,亦即發票行為除應具備「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外,尚應具備「交付要 件」。惟本件系爭發票行為欠缺「交付要件」時,則執票人得否向發票人 B 主張票據權 利即生爭議: (票§14I): 效票據,理論上即無法有效轉讓票據權利。。 效成立之善意」之要件時,則與善意取得法理具備共通性,縱性質上與善意取得之 本質或有不同,惟基於保護善意執票人以維護票據流通之立法目的觀之,仍得類推 適用票§14I 善意取得之規定,使執票人得主張善意取得系爭票據而行使票據權利。. 共4頁. 第2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若依發票行為發行說,系爭票據行為因欠缺交付行為而未完成,自始即未創設票據 權利,當無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之可能。 一探知是否具備交付要件,是故為維護票據流通與保護善意執票人,應尋求其他理 論依據,如德日通說「法外觀理論」。 (即「完成必要記載事項」),且符合發票人 B 有 為與因行為,且針對該遺失票據之情形具有可歸責事由時,則發票人 B 確實創造出一個 有效權利外觀之情形,此時,若執票人 D 對此善意無重大過失時,即可援引「權利外觀 理論」加以限制發票人 B,發票人不可對抗之。 A 有塗改受款人為自己之「變造」情形,故依學者見解,發票人 B 仍應依票§16I 之規定,依變造前之文義負責。. 公 職 王. 三、海商法第 52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超過合理裝卸期間者,船舶所有人得按超過之日期,請 求合理之補償。」. 【擬答】:. 52 之適用,以弭補船方因船舶停滯港口所 生之損失,所以依該船舶滯留時期每日固定成本等標準計算,由傭船人支付費用給船舶 所有人。 所謂斗戴裝卸期間,自無延滯費之請求必要。. 52II 但書 之適用,而期間傭船契約因係以固定期間作為傭船期間,依前述,即無海商§52II 但書 「延滯費」之適用。. 依舊海商法§95III 之規定,運送人係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47 台上 2620 號判決):. 償」說者:. 52II 但書之文義,係以「合理之補償」作為定性。. 故損失補償說與損害賠償說即不可採。 運費作為計算,故運費說不周延。. 則應認為延滯費屬於「違約金」之性質。 四、甲購買新車,已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車體損失險。某日,甲向其好友乙炫耀新車,並邀乙 試駕,感受新車的威力。乙見該車全新,唯恐有任何閃失發生,因此甚為猶豫。甲遂向乙 說:「別擔心,發生問題我負責!」乙隨即坐上駕駛座。駕駛途中,因乙之抽象輕過失,擦 撞路旁圍牆,導致車體受損。請詳細論述:A 保險公司理賠甲之汽車修繕費用後,得否向乙 代位請求。 【擬答】:. 共4頁. 第3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A 保險公司理賠甲之汽車修繕費用後,原則上依據保§53I 保險代位之規定,甲對於乙過失 侵害甲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法定當然地移轉至 A 保險公司,則 A 得向乙行使保險代 位。 甲曾向乙保證發生問題甲負責一事,似有構成要保人甲於保險契約訂立後與保 險事故發生「前」,放棄對第三人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構成「妨礙代位」之情形,則 A 保險公司仍否得向乙代位請求即生爭議: 說」與「債務不履行說」。換言之,學理上認為被保險人在受領給付前,在外部關係雖 然對其請求權具有處分權限,惟在內部關係上,則對保險人有協力義務,不得妨礙或者 損害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協力義務之違反)。而倘若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成立後,於保險 事故發生前即放棄對第三人赔償請求權,恐有直接損害保險人依保險法(§53)或者依據保 險契約而取得之保險代位權,則保險人即可主張不負保險責任。. 公 職 王. 純以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為由,免除其應承擔之保險 責任,故保險契約中若無明文禁止被保險人得於訂立契約後免除他人賠償責任之約款, 則被保險人仍有權利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93 保險人參與 權之立法意旨,允許保險人得於契約中約定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放棄對第三人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就該妨礙代位之情形不受拘束。 A 間之車體損失險是否有特約約定妨礙代位之情形,惟若依前 述司法實務意旨,無明文禁止被保險人免除他人賠償責任之約定時,被保險人甲免除乙之 賠償責任為其合法權利之行使,而 A 公司既已理賠甲之汽車修繕費用,則甲對乙因無賠償 請求權得主張,A 公司即無保§53 保險代位得主張之。. 共4頁. 第4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5)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 郭台銘董事長對待員工「嚴厲但卻不嚴苛」的態 度。 在員工們 的眼中,郭董事長是個做事非常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 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 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 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

捐贈財產清冊及證明文 件、董事名冊、戶籍謄本 及印鑑;設有監察人 者,其名冊、戶籍謄本 及印鑑、法人登記書影 本及法人印鑑、董事會 議紀錄、直接監機關同

依據 99.11.24 董事會通過之「畢業生繼續就學延伸服務計畫」暨 100 年預算訂定 104.09.04.依據主管會議修正 107.05.15.依據主管會議修正 108.07 修訂 109.06 新增

Zarowin (2010), “Accrual-based and real earnings management activities around seasoned equity offering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Vol. Larcker (1999),

(A)《論語》 :由孔子群弟子編纂,詳記孔子周遊列國的言行事蹟 (B)《史記》 :司馬遷奉武帝之命修撰,以事為綱,推論歷代興亡

在選擇合 適的策略 解決 數學問題 時,能與 別人溝通 、磋商及 作出 協調(例 如在解決 幾何問題 時在演繹 法或 分析法之 間進行選 擇,以及 與小組成 員商 討統計研

校董會組成的規定 校董會各類成員的人數包括校監 社會人士 營辦機構 其他持份 者 家長、 出任獨立 提名 教師或校 校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