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末報告
歐洲聯盟推動建構共同研發與創新政策的發展與挑戰:兼論對
台灣的比較與借鏡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計畫 計 畫 編 號 : MOST 104-2410-H-004-104-執 行 期 間 : 104年08月01日至106年01月31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歐洲語文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張台麟 計畫參與人員: 此計畫無其他參與人員 報 告 附 件 : 移地研究心得報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中 文 摘 要 : 如眾所週知,1950年代,歐洲整合的初期階段,科技與研發這個領 域並非歐洲領導人士所關切的重點。這個情形直到1971年「歐洲共 同研究中心」的成立才開始有所改變。1974年1月領袖高峰會議決定 成立「科技研究委員會」(Comité de la Recherche Scientique et Technique - CREST)以推動科技研究方面的合作。1984年會員 國領袖又決議通過了「資訊科技的研發策略計畫」(European Strategic Programme on Research in Information Techonology - ESPRIT),同時也依此計畫制定了5年為期的「科技研發框架計畫 」(Framework Programmes for Research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 PCRD)以有效整合並具體落實科技與研發的政策。 此項計畫可說是歐洲共同體執委會所主導的第一個科技研究計畫。 1986年單一歐洲法中的第130條首次將推動共同科技與研究的政策賦 予法律地位。1992年的歐洲聯盟條約中,更確認且強化了歐盟科技 與研發政策上的法律地位與執行目標。然而,受到歐盟東擴進程以 及各會員國之間經濟與科技發展落差太大的影響,歐盟在推動建構 共同科技與研發政策的遭遇到若干瓶頸。1995年12月歐盟執委會提 出了一份「創新」綠皮書(Livre vert sur l’innovation),指 出歐盟在科技創新與企業競爭的不足與落後,2000年1月18日,歐盟 執委會發表一份科研白皮書,並建議歐盟應推動建立「歐洲研究區 域」(European Research Area - ERA)。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條 約正式生效,歐盟運作條約中特別強調了共同推動建構一個科研、 技術發展以及太空領域的自由流通的區域。2011年12月6日,歐盟執 委會正式提出為期7年的「2020年地平線」(Hirizon 2020)計畫並 投入約800億歐元的預算,被視為歐盟有史以來最大型的、最具整合 型且最具前瞻與競爭力的科研合作計畫。由此觀察,我們可以了解 到歐洲聯盟長久以來在推動建構共同科研與創新政策上有其理想、 目標以及執行架構與步驟,同時也獲得相當的成效,值得我們研究 與學習。不過,由於此項領域仍處發展階段且各國的科技水準與與 國家利益也有很大的落差,因此仍有許多困難需要克服。 就台灣的觀點而言,我國自民國58年成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直到民國103年3月3日正式成立「科技部」這段長時間以來,我 國的整體科技與研究發展皆有突飛猛進的成果,並在世界上舉足輕 重。不過,在面對「知識創新、擴散與應用」的知識經濟時代之下 ,由於我國現行科技政策的擬定與推動,包括總體目標之設定、政 府部門的職掌與分工、資源之審議與分配、跨領域之整合以及與整 體國家競爭力的連結等面向仍有許多缺失或不足之處。本研究計畫 之目的就是希望藉由對歐盟推動建構共同研發與創新的政策與制度 ,特別是此項政策的發展沿革、法理基礎、相關的組織架構與實施 計畫以及政策的成效與評估等面向加以研究,並進一步與台灣現行 政策及制度加以比較,並提出值得我國在未來建構與推動科研與創 新政策與制度上的經驗與借鏡。 中 文 關 鍵 詞 : 歐洲聯盟、研究與創新政策、歐洲研究區域、2020年地平線計畫、 台灣
英 文 摘 要 :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European integration, the research-development and science-technology were not a field of top
priorities. This situation has been changed since the 1970s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erveral cross-national
cooperation programmes, such as Common Research Centres, European Srategic Programme on Research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SPRIT) and Framework Programmes for Research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PCRD). In 1995, The EU has published a Green Report on Innovation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ness in the field of new technology. On the January of 2000,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has published a Communication aiming to creat a European Research Area (ERA). In fact,with the deepening and broade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e EU has pay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field of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In 2009, The Treaty of Lisbon has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and free mouvement of research,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space area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economic growth and jobs into the EU’s single market. On the March of 2010,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has adopted a 2020 Growth Strategy in which th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became one of the priorities.On the December of 2011,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has made a Programme for Horizon 2020 in order to reinforce the European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with an important budget of 80 billions Euro. This puts th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in the centre of the European Agenda. From this perspective, the EU’s experiences have the merits to be studied and analyzed. However, the fact that the cooperation in term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s always a privileged domain of each member state, and that each government tried to reduce the public financial aids in termes of national sharing burden, the European Union is facing a great challenge on the issues dealing with the common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英 文 關 鍵 詞 : European Union,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European Research Area, Horizon 2020, Taiwan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期末報告)
歐洲聯盟推動建構共同研發與創新政策的發展與挑戰:
兼論對台灣的比較與借鏡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
MOST 104-2410-H-004-104
執行期間:104 年 8 月 1 日至 106 年 1 月 31 日
執行機構及系所:國立政治大學歐洲語文學系
計畫主持人:張台麟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張寧芮
本計畫除繳交成果報告外,另含下列出國報告,共 __1_ 份:
■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心得報告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期末報告處理方式:
1. 公開方式:
■非列管計畫亦不具下列情形,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2.「本研究」是否已有嚴重損及公共利益之發現:■否 □是
3.「本報告」是否建議提供政府單位施政參考: ■是 國發會
(請列舉提供之單位;本部不經審議,依勾選逕予轉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歐洲聯盟推動建構共同研發與創新政策的發展與挑戰:
兼論對台灣的比較與借鏡
目 錄
壹、 封面 頁1
貳、 目錄 頁2
參、 中文摘要及關鍵字 頁3
肆、 英文摘要及關鍵字 頁4
伍、 報告內容 頁5
陸、 參考文獻 頁27
參、中文摘要及關鍵字
歐洲聯盟推動建構共同研發與創新政策的發展與挑戰: 兼論對台灣的比較與與借鏡 如眾所週知,1950 年代,歐洲整合的初期階段,科技與研發這個領域並非 歐洲領導人士所關切的重點。這個情形直到 1971 年「歐洲共同研究中心」的成 立才開始有所改變。1974 年 1 月領袖高峰會議決定成立「科技研究委員會」 (Comité de la Recherche Scientique et Technique - CREST)以推動科技研究方面 的合作。1984 年會員國領袖又決議通過了「資訊科技的研發策略計畫」(European Strategic Programme on Research in Information Techonology - ESPRIT),同時也依 此計畫制定了 5 年為期的「科技研發框架計畫」(Framework Programmes for Research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 PCRD)以有效整合並具體落實科技與 研發的政策。此項計畫可說是歐洲共同體執委會所主導的第一個科技研究計畫。 1986 年單一歐洲法中的第 130 條首次將推動共同科技與研究的政策賦予法律地 位。1992 年的歐洲聯盟條約中,更確認且強化了歐盟科技與研發政策上的法律 地位與執行目標。然而,受到歐盟東擴進程以及各會員國之間經濟與科技發展落 差太大的影響,歐盟在推動建構共同科技與研發政策的遭遇到若干瓶頸。1995 年 12 月歐盟執委會提出了一份「創新」綠皮書(Livre vert sur l’innovation),指 出歐盟在科技創新與企業競爭的不足與落後,2000 年 1 月 18 日,歐盟執委會發 表一份科研白皮書,並建議歐盟應推動建立「歐洲研究區域」(European Research Area - ERA)。2009 年 12 月 1 日里斯本條約正式生效,歐盟運作條約中特別強調 了共同推動建構一個科研、技術發展以及太空領域的自由流通的區域。2011 年 12 月 6 日,歐盟執委會正式提出為期 7 年的「2020 年地平線」(Hirizon 2020) 計畫並投入約 800 億歐元的預算,被視為歐盟有史以來最大型的、最具整合型且 最具前瞻與競爭力的科研合作計畫。由此觀察,我們可以了解到歐洲聯盟長久以 來在推動建構共同科研與創新政策上有其理想、目標以及執行架構與步驟,同時 也獲得相當的成效,值得我們研究與學習。不過,由於此項領域仍處發展階段且 各國的科技水準與與國家利益也有很大的落差,因此仍有許多困難需要克服。 就台灣的觀點而言,我國自民國 58 年成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直到 民國 103 年 3 月 3 日正式成立「科技部」這段長時間以來,我國的整體科技與研 究發展皆有突飛猛進的成果,並在世界上舉足輕重。不過,在面對「知識創新、 擴散與應用」的知識經濟時代之下,由於我國現行科技政策的擬定與推動,包括 總體目標之設定、政府部門的職掌與分工、資源之審議與分配、跨領域之整合以 及與整體國家競爭力的連結等面向仍有許多缺失或不足之處。本研究計畫之目的 就是希望藉由對歐盟推動建構共同研發與創新的政策與制度,特別是此項政策的 發展沿革、法理基礎、相關的組織架構與實施計畫以及政策的成效與評估等面向 加以研究,並進一步與台灣現行政策及制度加以比較,並提出值得我國在未來建 構與推動科研與創新政策與制度上的經驗與借鏡。 關鍵詞:歐洲聯盟、研究與創新政策、歐洲研究區域、2020 年地平線計畫、 台灣肆、英文摘要及關鍵字
Th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of the European Union: A Taiwan Perspective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European integration, the research-development and science-technology were not a field of top priorities. This situation has been changed since the 1970s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erveral cross-national cooperation programmes, such as Common Research Centres, European Srategic Programme on Research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SPRIT) and Framework Programmes for Research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PCRD). In 1995, The EU has published a Green Report on Innovation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ness in the field of new technology. On the January of 2000,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has published a Communication aiming to creat a European Research Area (ERA). In fact,with the deepening and broade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e EU has pay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field of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In 2009, The Treaty of Lisbon has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and free mouvement of research,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space area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economic growth and jobs into the EU’s single market. On the March of 2010,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has adopted a 2020 Growth Strategy in which th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became one of the priorities.On the December of 2011,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has made a Programme for Horizon 2020 in order to reinforce the European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with an important budget of 80 billions Euro. This puts th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in the centre of the European Agenda. From this perspective, the EU’s experiences have the merits to be studied and analyzed. However, the fact that the cooperation in term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s always a privileged domain of each member state, and that each government tried to reduce the public financial aids in termes of national sharing burden, the European Union is facing a great challenge on the issues dealing with the common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For Taiwan, since the creation of the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in 1969 and then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2014, The research and technology policy has not only rapidly and largely developped, but also enjoyed a highly reputa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Today, with the trend of globaliz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knowledge-oriented economic society, this issue has become more more crucial in terme of integration of policy decision making process, public financial aids and the acquisition and allocation of the resources, Taiwan’s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is also at the crossroad. 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project is, firstly, to explore and discuss the history of the EU's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cooperation, its legal structure and strategic basis, then to analyze the EU's actions and results on the push for the common policy in terms of th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thirdly to make a comparison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aiwan and try to give a few concrete and insightful advices on the future of th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Keywords: European Union,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European Research Area, Horizon 2020, Taiwan
伍、報告內容
歐洲聯盟推動建構共同研發與創新政策的發展與挑戰:
兼論對台灣的比較與與借鏡
Th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of the European Union: A Taiwan Perspective 壹、前言 如眾所週知,1950 年代,歐洲整合的初期階段,科技與研發這個領域並非 歐洲領導人士所關切的重點。這個情形直到 1971 年「歐洲共同研究中心」的成 立之後才開始有所改變。為了要進一步推動「羅馬條約」中所包括的科技合作, 1972 年 10 月的巴黎高峰會議中,會員國領袖表達希望加強歐洲科技的合作並推 動共同政策。1974 年 1 月領袖高峰會議決定成立「科技研究委員會」(Comité de
la Recherche Scientique et Technique - CREST)以推動科技研究方面的合作。不 過,由於缺乏經費以及專責機構,因此功能不彰。1984 年會員國領袖又決議通 過了「資訊科技的研發策略計畫」(European Strategic Programme on Research in Information Techonology - ESPRIT),同時也依此計畫制定了 5 年為期的「科技研 發 框 架 計 畫 」 ((Framework Programmes for Research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 PCRD)以有效整合並具體落實科技與研發的政策。此項計畫可說 是歐洲共同體執委會所主導的第一個科技研究計畫。1986 年單一歐洲法中的第 130 條首次將推動共同科技與研究的政策賦予法律地位。隨著第 4、第 5 個「研 發框架計畫」的陸續推動,1992 年的歐洲聯盟條約中,更確認且強化了歐盟科 技與研發政策上的法律地位與執行目標。然而,受到歐盟東擴進程以及各會員國 之間經濟與科技發展落差太大的影響,歐盟在推動建構共同科技與研發政策的遭 遇到若干瓶頸。1995 年 12 月歐盟執委會提出了一份「創新」綠皮書(Livre vert sur l’innovation),一方面指出歐盟在科技創新與企業競爭的不足與落後,二方面 也特別呼籲歐盟領導人及會員國要正視這個問題,同時也提出了未來推動的 10 大方向與措施。2000 年 1 月 18 日,負責科研的歐盟執委會執行委員巴斯淦 (Philippe Busquin)發表一份科研白皮書,除了提出歐盟科研經費的不足與缺乏
整合之外,並建議歐盟應推動建立「歐洲研究區域」(European Research Area -
ERA)。
2009 年 9 月 2 日,面對歐債危機的困境,歐盟執委會又公布了一份名為「重 新檢視變動世界下歐盟的創新政策」(Reviewing Community innovation policy in a changing world)的報告,並呼籲歐盟及會員國要採取更積極的作為。2009 年 12 月 1 日里斯本條約正式生效,歐盟運作條約中特別強調了共同推動建構一個科 研、技術發展以及太空領域的自由流通的區域。2010 年 11 月 26 日,歐盟高峰 會議的結論中通過建構「創新聯盟」,並決議進一步研討新的科技研究與創新計 畫。2011 年 12 月 6 日,歐盟執委會正式提出為期 7 年的「2020 年地平線」(Hirizon 2020)計畫並投入約 800 億歐元的預算,被視為歐盟有史以來最大型的、最具整 合型且最具前瞻與競爭力的科研合作計畫。此項計畫在經過一年的討論之後,
2013 年 1 月經由歐盟議會正式表決通過。由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歐洲聯 盟長久以來在推動建構共同科研與創新政策有其理想、目標以及執行架構與步 驟,同時也獲得相當的成效,值得我們研究與學習。 就台灣的觀點而言,我國自民國 48 年(1959)成立了「國家長期科學發展 委員會」,之後於民國 58 年改組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直到民國 103 年 3 月 3 日正式成立「科技部」這段長時間以來,我國的整體科技與研究發展皆有 突飛猛進的成果,並在世界上舉足輕重。此外,行政院長江宜樺在 103 年 3 月 27 日的行政院院會中並指示,未來的科技政策應強化技術與科研的創新能量, 充分整合產官學研科資源以及加速推動國家科技發展。不過,在面對「知識創新、 擴散與應用」的知識經濟時代之下,由於我國現行科技政策的擬定與推動,包括 國家總體科技目標之設定、政府部門之職掌與分工、資源之審議與分配、跨領域 之整合與管考回饋,甚至於與整體國家競爭力的連結等面向仍有許多不足之處與 嚴厲的挑戰。本研究計畫之目的就是希望藉由對歐盟推動建構共同研發與創新的 政策與制度,特別是歐盟推動此項政策的發展沿革、政策建構的法理基礎、相關 的組織架構與實施計畫以及政策的成效與評估等面向加以研究,並進一步與台灣 現行政策及制度加以比較,並提出值得我國在未來建構與推動科研與創新政策與 制度上的經驗與借鏡。 貳、研究計畫之目的 法國神學家、哲學家也是音樂理論家梅森尼(Marin Mersenne)雖然於 17 世紀期間就已呼籲並積極推動歐洲科學界的交流與合作,但格局與成效相當有 限。19 及 20 世紀期間,甚至於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歐洲國家之間的 科技合作與交流仍是毫無具體的進展。1950 年代,歐洲整合的初期階段,科技 與研發這個領域並非歐洲領導人士所關切的重點。這個情形直到 1971 年「歐洲 共同研究中心」的成立才開始有所改變。為了要進一步推動「羅馬條約」中所包 括的科技合作,1972 年 10 月的巴黎高峰會議中,會員國領袖表達希望加強歐洲 科技的合作並推動共同政策。1974 年 1 月領袖高峰會議決定成立「科技研究委 員會」(Comité de la Recherche Scientique et Technique - CREST)以推動科技研究 方面的合作。不過,由於缺乏經費以及專責機構,因此功能並不彰顯。1984 年 會員國領袖又決議通過了「資訊科技的研發策略計畫」(Programme stratégique européen de recherches et de développement précompétitifs - ESPRIT),同時也依此 計畫制定了 5 年為期的「研發框架計畫」(Programme Cadre de Recherches et Développement -PCRD)以有效整合並具體落實科技與研發的政策。此項計畫可 說是歐洲共同體執委會所主導的第一個科技研究計畫。1986 年單一歐洲法中的 第 130 條首次將推動共同科技與研究的政策納入並賦予法律地位。隨著第 4、第 5 個「研發框架計畫」的陸續推動,1992 年的歐洲聯盟條約中,更確認且強化了 歐盟科技與研發政策上的法律地位與執行目標。然而,受到歐盟東擴進程以及各 會員國之間經濟與科技發展落差太大的影響,歐盟在推動建構共同科技與研發政 策的遭遇到若干瓶頸。1995 年 12 月歐盟執委會提出了一份「創新」綠皮書(Livre
vert sur l’innovation),一方面指出歐盟在科技創新與企業競爭的不足與落後,二
10 大方向與措施。1
2000 年 1 月 18 日,負責科研的歐盟執委會執行委員巴斯淦(Philippe Busquin)
發表一份科研白皮書,除了提出歐盟科研經費的不足與缺乏整合之外,並建議歐 盟應推動建立「歐洲研究區域」(European Research Area - ERA)。22000 年 3 月
24 日的歐盟高峰會議中通過了「里斯本策略」(Lisbon Strategy),包括了未來推
動建立「歐洲研究創新區域」(European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Area - ERIA), 特別是有關資源的整合與運用、加強會員國之間的協調以及擴大優秀研究人才的 交流等。2002 年的巴塞隆納高峰會議中決議將提高研發的經費至歐盟總生產額 的百分之三。隨著 2004 年歐盟的東擴以及更多元與複雜的內部協調之際,2007
年 2 月 27 日,也就在新的第七期科研架構計畫(Framework Programme 7th
- FP7) 開始執行之時,歐盟成立了「歐盟研究委員會」(European Research Council – ERC) 並與所屬的科研執行處(ERC Executive Agency - ERCEA)合作負責審議並與各 會員國協調溝通相關的研究案與經費的分配。此外,2008 年 3 月 11 日,「歐洲 創新與科技學院」(European Institute of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 EIT)正式成 立,總部設在布達佩斯,以負責推動與協調研發與創新的各項活動並可與國際接 軌成為世界的創新、研究與成長中心。2008 年 4 月 15 日,歐盟會員國的研究部 長在斯洛維尼亞首都盧比安納(Ljubljana)集會並一致同意除了在行政上加強合 作之外,也宣示未來將積極推動歐盟研究區的整合與建構。2008 年 12 月,在歐 盟輪值主席法國總統薩柯吉的主導之下,歐盟提出了「2020 年願景」(Vision 2020) 的網路建構計畫,一方面將所有參與科研計畫的學術機關、公司行號以及研究人 員的資訊集中,鼓勵交流,同時也可有利於做成果的展現及資源的整合。 2009 年 9 月 2 日,面對歐債危機的困境,歐盟執委會又公布了一份名為「重 新檢視變動世界下歐盟的創新政策」(Reviewing Community innovation policy in a
changing world)的報告,並呼籲歐盟及會員國要採取更積極的作為。32009 年 12 月 1 日里斯本條約正式生效,歐盟運作條約中特別強調了共同推動建構一個 科研、技術發展以及太空領域的自由流通的區域。2010 年 11 月 26 日,歐盟高 峰會的結論中通過建構「創新聯盟」(Innovation Union),並決議進一步研討新的 科技研究與創新計畫。2011 年 12 月 6 日,歐盟執委會正式提出為期 7 年的「2020 年地平線」(Hirizon 2020)計畫並投入約 800 億歐元的預算,被視為歐盟有史以 來最大型的、最具整合型且最具前瞻與競爭力的科研合作計畫。此項計畫在經過 一年的討論之後,2013 年 1 月經由歐盟議會正式表決通過。2013 年 11 月 20 日, 歐盟議會進一步表決了所需的預算。2013 年 12 月 3 日歐盟部長理事會亦正式發 布計畫並由歐盟執委會於 2014 年 1 月起開始實施。2014 年 11 月新上任的歐盟 執委會(the European commission)主席容克(Jean-Claude Junker)亦在其總體施政 報告中強調了歐盟未來的就業與成長必需與教育、研究及創新政策相結合,並承
諾將投入更多的資金且推動長期性的計畫。4
2014 年 11 月 12 日歐洲太空總署
1 參閱 Commission européenne, Livre vert sur l’innovation (Luxembourg: Office des publications de l’Union européenne, 1995).
2 COM (2000) 6 final, Vers un espace européen de la recherche (Bruxelles, le 18. 1. 2000).
3 COM (2009) 442 final, Reviewing Community innovation policy in a changing world (Bruxelles, le 2. 9. 2009).
4 可參閱 Jean-Claude Junker, Un nouvel l’élan pour l’Europe: Mon programme pour l’Emploi, la
(European Spatial Agency – ESA)成功將菲萊(Philae)探測器發射到慧星,並成 功傳回珍貴訊息更是驚羡全球。2014 年 12 月 2 日在盧森堡舉行的歐盟科技部長 會議中更一致決議將持續加強推動歐洲太空科技的合作與發展,並同意一項 80 億歐元的預算。由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歐洲聯盟長久以來在推動建構共同 科研與創新政策有其理想、目標以及執行架構與步驟,同時也獲得相當的成效。 不過,由於此項領域是漸進發展出來且隨著會員國的增加及彼此之間的重大差異 (如經濟發展、科技水準與國家利益等),在實踐過程中也面臨許多困難與挑戰, 相當值得進一步探討與研究。 就台灣的觀點而言,我國自民國 48 年(1959)成立了「國家長期科學發展 委員會」,之後於民國 58 年改組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直到民國 103 年 3 月 3 日正式成立「科技部」這段長時間以來,我國的整體科技與研究發展皆有 突飛猛進的成果,並在世界上舉足輕重。民國 88 年 1 月 20 日「科學技術基本法」 正式生效,在此基礎之下,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行政院核定了「中華民國科 學技術白皮書」(100 年至 103 年),民國 102 年 10 月 3 日,行政院又核定「國 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102 年至 105 年)並提出 7 項發展目標。此外,行政院 長江宜樺在 103 年 3 月 27 日的行政院院會中並指示,未來的科技政策應強化國 術與科研的創新能量,充分整合產官學研科資源以及加速推動國家科技發展。不 過,在面對「知識創新、擴散與應用」的知識經濟時代之下,由於我國現行科技 政策的擬定與推動,包括國家總體科技目標之設定、政府部門的職掌與分工、資 源之審議與分配、跨領域之整合與管考回饋,甚至於與整體國家競爭力的連結等 面向仍有許多不足之處與嚴厲之挑戰。本研究計畫之目的就是希望藉由對歐盟推 動建構共同研發與創新的政策與制度,特別是歐盟推動此項政策的發展沿革、政 策建構的法理基礎、相關的組織架構與實施計畫以及政策的成效與評估等面向加 以研究,並進一步與台灣現行政策及制度加以比較,並提出值得我國在未來建構 與推動科研與創新政策與制度上的經驗與借鏡。因此,本計畫不但具有學術研究 的價值,同時對於未來國家整體科研與創新的政策發展、組織架構與實施策略等 亦有實務上的貢獻,極具重要性。 參、文獻探討 一、有關「研究」與「創新」的定義與概念 基本上而言,「研究」(Research)與「創新」(Innovation)的定義與概念可說 是相當的廣泛而且有相互作用的關係。就「研究」而言,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人 們皆以研究與發展(R & D)做為改善或進步的字彙,而隨著時代的變遷以及「創 新」這個字的廣泛運用,目前無論學理或實務層面皆以研發與創新做為概念與目 標的基礎。依據 2007 年版朗文英英/英漢雙解辭典,「研究」係指,針對一件事 物的進階研究以便學習到新的事實或科學性的規範。1991 年時代英英/英漢雙解 大辭典中則是,針對一個特殊的議題或事物進行仔細的研究以便發現或檢視各項 事證。5維基百科中解釋為「一種主動和系統方式的過程,用以發現、解釋或校 2014). 5可參閱 顏元叔主編,。《時代英英/英漢雙解大辭典》。台北:萬人出版社,1991。以及陳國強、 陳善偉主編,《朗文當代大辭典》。香港:培生出版社,2007。
正事實、事件、行為、或理論,或把這樣事實、法則或理論作出實際應用」。學 者蘇特伍玆(Martyn Shuttleworth)以廣義的角度定義為「就任何一項資料、資 訊或是事例從事進階的認知」。6不過,蘇氏也進一步強調了「科學研究」中目標、 即有文獻、方法、步驟、假設及回應等重要之內容。學者克里斯威爾(John W. Creswell)也以廣義的方式定義為「為提升人們對某項事物或議題的認知所進行 的一種蒐集與分析資訊的步驟與過程,以提升」。同樣地,克氏仍進一步地強調 「研究設計」的重要性,特別是在研究的過程中不但應重視質性與量化的因素, 同時也要將兩者交互運用。7 就法文的定義而言,「研究」一詞是一項針對某一人或事所進行蒐尋的行為。
法國國家文書資料與處理標準中心(Centre national de ressources textuelles et lexicales – CNRTL)所做的定義也是從廣義的角度出發,進而強調「科學研究」 中的知識性、專業性以及開創性」。內容中進一步指出,隨著時代的變遷與科技 的創新,科學研究的意義也演變成全面性且跨領域的概念,包括了社會、經濟、 制度以及司法等範圍。 就「創新」(Innovation)的定義而言,依據「時代英英/英漢雙解大辭典」以 及「朗文當代大辭典(英英/英漢雙解)」的解釋,「創新」就是一種對事物、方法、 觀念、習慣以及方式等做新的展現。「英文字根語源構詞連想辭典」中則將這個 字做了更細緻的解讀,它是結合了加強、新生以及行為與結果等之意涵。換句話 說,「創新」這個字的定義也是相當廣泛。「大英簡明百科」中則進一步強調科技 創新的重要性。內容指出,「創新」是在技術上對現存事物所做的改進。諸如, 文藝復興時期造就了許多不凡的革新,特別最達文西製作巧妙的設計,像是潛水 艇、飛機、直升機、繪製詳盡的傳動裝置與流體流動的形態。技術革新也提供科 學儀器並大幅強化其能力,如伽利略的望遠鏡。此外,新科學也會對技術創新有 所貢獻,在 20 世紀,半導體技術的革新使電子材料與裝置的性能增加,成本降 低以百萬倍計,是技術史上空前的成就。8美國知名經理人彭迪斯(Richard Bendis) 及白勒(Ethan Byler)將「創新」定義為是去獲取新觀念的能力,同時能經由新 的程序、產品或服務以更快及更好的方式將其轉換成商業性的結果並面對競爭。9
英國巴瑞費(Anahita Baregheh)、羅利(Jennifer Rowley)以及桑姆布魯克(Sally
Sambrook)三位學者也曾就創新的定義撰文指出,就管理與經營的角度而言,「創 新」一詞至少有 60 種以上的定義,我們可以從創新的本質、創新的類型、創新 的目標、社會背景、創新的手段以及創新的階段來觀察與研究,而真正的創新意 義應該是要從一個跨領域的視野且強調一個多元階段的程序。10 就法文而言,「創新」這個名詞包含了較多的意涵。這個字源自於拉丁文,
6 Martyn Shuttleworth (Oct 3, 2008). Definition of Research. Retrieved Sep 26, 2014 from Explorable.com: https://explorable.com/definition-of-research
7 可參閱 John W. Creswell, Research Design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2003), pp. 3-10.
8 可參閱 顏元叔主編,《時代英英/英漢雙解大辭典》,台北市:萬人出版社,1991 年。《朗文
英漢大辭典》,香港:培生出版社,2007 年。王耀庭編,《英文字根語源構詞聯想字典》,台北市:
建宏出版社,2003 年。《大英簡明百科》,台北市:遠流出版社,2004 年。
9 參閱 Richard Bendis and Ethan Byler, “Creating a National Innovation Framework,” Science
Progress, April 2009, pp.1-14.
10 參閱 Anahita Baregheh, Jennifer Rowley and Sally Sambrook, “Towards a multidisciplinary definition of innovation,” Management Decision, Vol. 47, No. 8, 2009, 1323-1339.
具有除舊佈新、轉換、改變以及重建的意義。基本上,「創新」比較用於經濟與 企業方面的領域,這字兼具了新的想法以及最後具體的落實。法文拉胡斯字典 (Larousse)就定義為,是一項新的概念,經由市場的研究、模型的建構、初期 的生產直到具體呈現到市場的這樣一個過程。法國國家文書資料與處理標準中心 所提供的定義也是從一個簡單的「創新的作為」,再延伸到企業的範圍,特別強 調了新的理念發展到一個新產品的問世。 事實上,研發與創新這個概念在 1990 年代可以說與「知識經濟」的發展與 擴散息息相關。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與全球化的潮流,公私部門都重視研發創新 以達到知識經濟(特別是開拓商機與提升就業)的目標並提升競爭力。美國名學 者梭羅(Lester C. Thurow)以及英國專家李德彼特(Charles Leadbeater)就於 1999
年分別出版了「知識經濟時代」(Building Wealth)和「知識經濟大趨勢」(Living
on Thin Air)兩本書,內容除了強調創新與知識創造是現代經濟成長的基礎之 外,同時也呼籲在知識經濟時代中財富的創造與分配方式、自然資源、勞動力、 資金的流動以及人民的教育等因素應有整體之考量。11 學者布朗斯康伯(Lewis Bramscomb)在所主編之著作「投資與創新」(Investing in Innovation)書中指出,創新的意義包含了相當廣泛,但一個國家要在科技方面 有所成長,除了要建立一個有競爭力與生產力的創新政策之外,同時必需要重視 公、私部門在研發與創新上面的投資。12學者費德曼女士(Maryann Feldman)在
其主編的「知識經濟下的創新政策」(Innovation Policy in the Knowledge-based Economy)一書中分析,創新的意義非僅是單一面向而是具有多面向的,創新的
指標應兼顧到創新過程中所有包括公、私領域的面向,進而建構出一項政策。13
再者,賀畢格教授(Paul Herbig)在其所著「日本的創新模式」(Innovation
Japanese Style)一書中則指出,創新是邁向成長的重要關鍵,並將其可以區分為 組織創新、生產創新以及科技創新。其次,創新的成功需要具備了,成熟的技術、 完全自主與企業經營的經濟結構、鼓勵移技創新、資金流動與市場競爭的經濟制 度、公、私領域良好的科技與研發合作、高度的保障智慧財產權以及重視投資等 要件。賀氏進一步強調,任何一項創新皆代表著一個新的觀念;任何一個新的觀 念都始於每一個個人。創新的前提是創造力,就是指具有觀察與想像未來新事物 的能力。每項創造力是包含了對問題的發現與提出更新且更好解決之道的能力。 綜合而言,創新也就是結合了技術、知識及才能所產出的產品。14 1995 年歐盟「創新」綠皮書中曾就「創新」的之義加以探討。報告書中指 出了「創新」具有多元的意義,特別是創新的過程與結果(產出)都必需兼顧才 能達成效果。15 2013 年歐盟統計局在其「歐洲的科學、技術與創新」(Science, 11 可參閱 Lester C. Thurow 著,齊思賢譯,《知識經濟時代》,台北市:時報文化公司,2000 年。 Charles Leadbeater 著,李振昌譯,《知識經濟大趨勢》,台北市:時報文化公司,2001 年。
12 Lewis M. Bramccomb and James H. Keller (Edited by), Investing in Innovation: Creating a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That Works (London: The MIT Press, 1999).
13 Maryann P. Feldman and Albert N. Link (Edited by), Innovation Policy in the Knowledge-based
Economy (Boston, MA: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1).
14 Paul Herbig, Innovation Japanese Style: A Cultural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 (London: Quorum Books, 1995).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in Europe)的年度報告中,除了援例將歐盟會員國以及 非會員國的研發與創新的具體數據予以公告之外,同時在概念與統計方法上也提 供了說明。報告中將「研發」(Research and Experimental Development – R&D)
定義採用參考「世界經濟合作組織」(OECD)所提出的「佛拉斯卡地」(the Frascati
Manuel)指標。主要的意義為,一個有系統性且具創造性的活動,其目的為增加 知識的累積,包括了人類的知識、文化的知識以及社會的知識,並運用這些知識
去規劃新的知識與方式。同樣地,報告中將「創新」(Innovation)的定義採用「世
界經濟合作組織」(OECD)所提出的「奧斯陸」(the Oslo Manuel)指標。主要
的意義為,一項將新的或是很明顯改進的產品(貨物或勞務)、程序、新的市場 行銷、新的組織架構,新的工作結構或外部關係等予以付諸實行的過程。此項指 標又將創新的過程區分為產品創新、程序創新、組織創新以及市場創新。本研究 中之「研發」與「創新」的概念與運用也將會依據歐盟統計局所做的定義與說明 為基礎。16 二、國內外相關重要文獻之評述 有關研發與創新的文獻中,大多以管理經營與產業發展為基礎。1968 年之
時,美國學者羅曼(Daniel D. Roman)就在其所著「研究與發展管理」(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Management)一書中不但指出新科技知識的重要,同時也強調
科技、研究與發展三個因素的相關性。此外,羅氏也提出了「系統概念」,特別
是設定目標的重要性來進行研發的過程以期達成更佳的效果。17
1997 年英國學者
吉爾(John Gill)及強森(Phil Johnson)出版了「給經營者的研究方法」(Research
Methods for Managers)一書,書中一方面提出了在經營與管理上研究理論、研 究設計以及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二方面則呼籲在進行研究之時應該從民族學以及
哲學的角度用更多元的方式進行,如此才可順利地解決問題。18同樣地,1997 年
美國學者姜恩(R. K. Jain)及崔安迪斯(H. C. Triandis)亦出版名為「研發組織 的經營管理」(Management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一書,書 中特別提出了研發策略中效能的問題,並進一步建議國家應該培養更多的研發管
理人才,同時要提供更多的經費以提升研究、發展以及科學政策。19法國學者斐
斯特教授(Dominique Pestre)在「科學研究概論」 (Intriduction aux Sciences Studies) 一書中強調科學研究的歷史性與多元性,也就是說,無論是從人類學的範圍或到 太空科學的研究皆同屬重要且要從一個歷史觀的角度切入。斐氏認為,研究與發 展實為一體之兩面,相輔相成。20 隨著國際化與自由化的潮流,研發與創新更成為產業轉型與提升競爭力的基 石,同樣地政府也要積極因應創新時代的來臨。1990 年美國學者亨利(Jane
publications de l’Union européenne, 1995), p. 4.
16 參閱 Eurostat,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in Europe 2013 edition (Luxembourg: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13), pp. 125-132.
17 參閱 Daniel D. Rom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Management: The Economics and
Administration of Technology (New York: Meredith Corporation, 1968).
18 參閱 John Gill and Phil Johnson, Research Methods for Managers (London: Paul Shapman Publishing Ltd, 1997).
19 參閱 R. K. Jain and H. C. Triandis, Mamagement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 (New York : John Wiley & Sons, Inc., 1997).
Henry)及沃克(David Walker)在「經營與創新」(Managing Innovation)一書
中強調了大型企業在面臨外部競爭時所應採取的各項創新作為。21知名學者克里
斯強生(James A. Christiansen)於 2000 年出版「建構創新式的組織」(Building the Innovative Organization)一書。書中以企業管理的觀點提出了創新管理系統的概 念與重要性。22另外,克里斯登森教授(Clayton M. Christensen) 在 2000 年也出版
了「創新與總經理」(Innovation and the General Manager)一書,內容與前一本類 似希望所有面臨挑戰的企業應該要善用科技與知識以確實掌握市場的先機,並提
出配套的策略與創新,如此才可獲得成功。23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教授齊斯伯魯
(Henry W. Chesbrough)特別提出了「開放創新」(Open Innovation)的概念與 模式。齊教授在 2003 年出版「開放創新」一書,內容除了強調「創新」與「發 明」的絕大不同之外,特別提出了開放性的創新模式,也就是要人們跳脫過去傳 統的經營概念,善用科技來結合人們的生活與市場需求以產出更好的產品與服 務,進而提升企業的競爭力與永續經營。齊教授於 2006 年再度主編出版「開放 創新:研發一個新的模式」(Open Innovation: Researching a New Paradigm)一書, 除了再次強調開放創新概念的重要之外,同時特別將企業經營、智慧財產權以及
行銷網路等面向做實務的分析。24同年,齊氏也出版「開放的經營模式」(Open
Buisiness Models)一書,並呼籲企業要重視創新,如此才可建構一個更開放,具
有競爭力且更可獲利的未來。25
2012 年學者李納(Josh Lerner)所著的「創新的
建構」(The Architecture of Innovation)一書中則仍從經濟層面的角度來觀察創新
的重要,也就是說創新與經濟成長息息相關,但同時也特別強調了多元思考與整 合模式的必要性。26 近年來,法文有關研發與創新的書籍也有一些,大部份仍就經濟成長與競爭 力的面向出發,少數書籍會從跨領域的角度加以分析及思考。2009 年法國國家 企業與成長基金會(FNEP)委託艾勒雷教授(François Ailleret)主編所出版的 「創新 6 大關鍵」(6 clés pour l’innovation)一書中提出了創新的六大關鍵,分別 是信心、整合、創造力、膽識、增值等 6 項。換句話說,研發與創新的能量若能 提升,則任何企業甚至於國家的競爭力才可加強。27雷恩大學莫候(Frank Moraux) 及畢洪諾(Laurent Bironneau)兩位教授在 2013 年出版「企管科學中的研究與創 新」(Recherches et innovations en sciences de gestion)一書。書中透過企業內部的 組織管理、市場調查、行銷策略以及消費者關係等元素的互動提出創新概念及實
務上執行的重要性。28此外,羅賓教授(Agnès Robin)以及勒蘇納(Jacques
21 參閱 Jane Henry and David Walker, Managing Innovation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1991). 22 參閱 James A. Christiansen, Building the Innovative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Systems that
Encourage Innovatio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0).
23 參閱 Clayton M. Christensen, Innovation and General Manager (Boston: McGraw-Hill Book Co., 2000).
24 參閱 Henry Chesbrough, Wim Vanhaverbeke and Joel West, Open Innovation: Researching a New
Paradigm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25 參閱 Henry Chesbrough, Open Buisiness Models: How to Thrive in the New Innovation Landscape (Boston: Harvard Buisiness School Press, 2006).
26 Josh Lerner, The Achitecture of Innovation: The Economics of Creative Organizations (Boston: Harvard Buisiness Review Press, 2012).
27 參閱 François Ailleret, 6 clés pour l’innovation (La Plaine Saint-Denis, France: AFNOR, 2009). 28 Frank Moraux et Laurent Bironneau, Recherches et innovations en sciences de gestion (Renne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Rennes, 2013).
Lesourne)、洪迪(Denid Randet)兩位教授也分別針對法國與歐盟的情形出版「法 國的創新與研究」以及「法國的研究與創新」兩本書。書中從法律、經濟、科技、 教育等的角度分析創新的重要性,同時也就法國在此方面的落後提出警訊並呼籲 國家要提供更多的經費推動創新政策。29 2014 年 1 月法國國家出版中心出版的「經 濟 問 題 」( Problèmes économiques ) 半 月 刊 第 3081 期 更 以 「 今 日 的 創 新 」 (L’innovation aujourd’hui)為主題就當前創新的理論與實務加以探討,並提出多 元的分析與數據。期刊中還特別強調了未來最具潛力的七大創新產業,分別是能 源的儲存、稀有金屬的回收與利用、海洋資源的開發、植物性蛋白質的產品、個 人化的醫療與保健、銀髮族的相關產業以及大型資料庫的安全與管理等,相當程 度掌握了創新的時勢與潮流。30 不過,法國橘子網路公司(Orange)總裁理查(Stéphane Richard)於 2014 年初所出版的「數位時代」(Numériques)一書中雖然強調了數位時代的來臨已 完全改變了人類的生活與行為模式,但是也對當前「創新」的發展多被大型企業 或財團壟斷而感到憂心,並建議要強化國家的角色、多注入文化、教育與民主的 參與元素。31事實上,這項觀點已在法國學者卡葛理歐教授(Gérald Gaglio)所 著的「創新社會學」(Sociologie de l'innovation)一書中有所展現。葛教授也指出, 「創新」這個名詞可說在社會科學中相當新的概念,所含蓋的意義非常廣泛,因 此要給予一個明確的定義仍是非常的困難。卡氏對於創新的意義特別著重了商業 化的表現以及對社會的貢獻做為創新成功與否的指標。卡氏在書中特別以手機的 創新與成功應用做為典型的案例。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結論中亦指出,創新固 然可帶動社會的進步,特別是科技的提升與運用,但是一味的追求物質化的創新 與生產模式可能也會影響到原來社會的傳統價值與人文關懷。32此外,法國巴黎 政治大學(Sciences-Po)莫哈比多教授(Marcel Morabito)在其新著「研究與創 新」(Recherche et innovation)一書中就強調了創新概念中的 3 個範圍,包括「科 技創新」、「組織創新」以及「社會創新」,同時在結論中也呼籲國家的引導角色 以及推動企業的社會責任。伯桑松(Emmanuelle Besançon)等 3 位大學研究員 也在名為「社會創新」(L’innovation sociale)的專書中詳細地分析了社會創新的 概念與內含,特別說明了國家應該在推動創新的公共政策的同時鼓勵企業從事社 會公益、照顧弱勢或消除社會不公等方面的經營與提供就業機會。33 有關探討歐盟推動建構共同研發與創新政策的文獻方面,就專書部份似並不 豐富。中文部份,比較相關的首推 2011 年由洪德欽教授主編的「歐盟與美國生 物科技政策」一書,其中若干篇章就歐盟的食品安全局、歐盟的生物科技專利指 令、歐盟保護個人基因資訊法制之研究以及專家與公民社會在生物科技爭端的角
29 參閱 Agnès Robin, L’innovation et la recherche en France (Paris: Larcier, 2010), Jacques Lesourne et Denis Randet, La recherche et l’innovation en France (Paris: Odile Jacob, 2013).
30 參閱 Problèmes économiques, L’innovation aujourd’hui, No. 3081(Paris: La Documentation française, 2014).
31 參閱 Stéphane Richard, Numériques (Paris: Grasset, 2014). 32 參閱 Gérald Gaglio, Sociologie de l’innovation (Paris: PUF, 2012).
33 參閱 Marcel Morabito, Recherche et innovation: Quelles stratégies politique? (Paris: ScoencesPo Les Presses, 2014); Emmanuelle Besançon, Nicolas Chochoy et Thibault Guyon, L’innovation sociale:
色等議題加以研究,頗具參考價值。34外文部份,主要有 1995 年義大利籍教授 古塞堤(Luca Guzzetti)出版的「歐盟研究政策發展史」一書中將歐盟自 1950 年代開始,經過了歐洲共同體以及歐盟成立初期這些階段下,歐盟陸續推動共同 科技與研究政策以及試圖建構「科技的歐洲」的步驟與做法做了相當詳細的分 析。古氏在結論中也特別呼籲歐盟應加強推動此項領域的合作。35 1997 年克里吉 (John Krige)以及古塞堤兩位教授主編並出版了「歐盟科學與技術合作史」一 書,內容則比較從科技的專業領域,如核能、生物、放射性技術、太空以及研究 中心等面向加以分析,並呼籲大國應扮演更積極的角色。36 2000 年之時,古塞堤 教授又已主編之名出版了「科學與權力:歐洲研究政策之歷史基礎」一書。內容 包括了歐洲發展科學政策的沿革、現代科技政策認知與組織管理以及第二次世界 大戰以來英、法、義、西等會員國的科研政策。書中的文章仍較強調了科技政策 發展與合作的歷史與過程。37 2003 年丹麥學者包拉斯(Susana Borras)出版了「歐洲聯盟的創新政策:從 管理到治理」一書。書中除了分析歐盟的科技政策以及以研究與知識生產為基礎 的創新政策之外,同時也將智慧財產權的轉變以及建構資訊社會的發展加以探 討。包氏在結論中強調了歐盟的創新政策也面臨轉型,公、私部門之間的關係以 及歐盟治理模式等,特別是應重視風險管理以及社會的永續經營與發展。38比較 新的一本是 2009 年由戴朗吉(Henri Delanghe)等三位學者所主編出版的「歐洲 科技政策:邁向整合或分散?」一書。書中以歷史發展、法理架構以及執行成效 三大部份為主軸,特別從「歐洲研究區域」發展的角度、歐盟里斯本議程以及里 斯本條約中的內容加以分析,最後也以從財政或特別領域的角度評估相關政策的 執行成果。不過,這本書還是著重於研究政策,也就是「歐洲研究區域」建構這 個面向,並呼籲歐盟應加強內部本身平行與垂直的合作,至於創新這個部份則完 全未涉及。另有一本是 2010 年由法國和義大利學者包諾(Christophe Bouneau)、 布里加納(David Burigana)以及瓦爾索利(Antonio Varsori)三位所主編並以英、 法雙語撰寫的「歐洲整合與科技創新的發展歷程」一書。內容包括了歐洲整合初 期時科技政策與國際合作的發展歷程、歐洲共同研發政策的建構、歐洲在能源與 科技的合作與創新以及歐洲在航太與汽車工業方面的合作與前瞻。書中所研究的 主題雖然有些廣泛,但也提供了相當多的觀察面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也相當豐 富。39
2011 年雷多塞維克(Slavo Radosevic)及卡德雷柯瓦(Anna Kaderabkova) 兩位所主編的「歐洲聯盟創新政策的挑戰」一書是從新會員國的角度,特別是中 歐國家的發展情形來分析歐盟的創新政策,同時指出此項政策在面臨多元整合與 追求卓越的困難。402013 年卡拉央尼斯(Elias G. Carayannis)及科雷斯(George M.
34 參閱 洪德欽主編,《歐盟與美國生物科技政策》(台北: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2011)。
35 可參閱 Luca Guzzetti, A Brief Hitory of European Union Research Policy ( Luxembourg: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1995).
36 參閱 John Krige and Luca Guzzetti, History of Europea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Luxembourg: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1997).
37 參閱 Luca Guzzetti, Science and Power: the Historical Foundations of Research Policies in Europe (Luxembourg: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2000).
38 參閱 Susana Borras, The Innovation Policy of the European Union: From Government to
Governance (Cheltenham, UK: Edward Elgar, 2003).
39 參閱 Christophe Bouneau, David Burigana and Antonio Varsori (dir/eds), Trends i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he European Construction (Bruxelles: P.I.E. Peter Lang), 2010.
Korres)兩位主編的「歐洲的創新聯盟」書中則是從社會與經濟的面向分析歐洲創
新政策對歐盟未來整合發展的影響。41得一提的是,2012 年義大利學者葛拉尼埃
尼(Massimiliano Granieri)及雷安達(Andrea Renda)兩位出版了「歐盟的創新 法制與政策:邁向 2020 平線」(Innovation Law and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一書,書中的內容分析了創新的概念與理論以及歐盟創新與研究政策的發展過程 直到「2020 年地平線」的計畫與願景為止。作者在結論中除了直指歐盟在創新 政策上的落後之外,更建議歐盟未來之該強化資源的整合以及多層次的執行分工 與考核,如此才可以發揮並提升整體的競爭力與經濟成長。42 在期刊論文方面則較為多元一些。中文部份有 2010 年劉美華教授的「歐盟 科技研發計畫及其法制基礎」一文,內容著重於里斯本策略下歐盟第七期科研架 構計畫的法制基礎、競爭力與創新架構計畫與歐洲結構基金之功能等面向。43另 2012 年林佳慧副研究員的「從歐盟科研架構計畫執行經驗探就科技跨域整合」 一文中,除了分析了歐盟科研架構計畫的發展與內容之外,同時也將我國現行科 技政策與架構加以分析,並進一步建議我國可仿傚歐盟的經驗。44外文文獻資料 方面,朗史達教授(Elise Ramstad)在其 2009 年所發表的「開拓創新制度與政 策」(Expanding innovation system and policy)一文中以組織的觀點來討論擴展創 新制度與政策的方法,並提出更新組織結構與節省成本的重要性。朗氏分析,前 述主要原因是受到歐洲多數地區勞動力老化並減少的現象所影響,因此,歐洲未 來應強化長期的生產力。朗氏主張,歐洲未來應採取更廣的創新策略、鼓勵個人 與組織開始進行新一代的知識創造、技術、商業模式以及動態的管理制度。
2010 年柯夏茲基教授(Knut Koschatzky) 以及史塔雷克教授(Thomas Stahlecker)兩位發表「歐洲區域發展政策之新挑戰」(A New Challenge for Regional Policy-Making in Europe)的文章中指出,歐洲區域發展面臨新的挑戰,特別是 在全球化的世界裡,加強地區的競爭力必需要有創新的概念」。文中強調,就創
新本身來說,雖然創新政策有著不確定性及不時伴隨著的風險」,但仍可經由「高
度參與以及實驗導向,並跳脫傳統的做法才會成功。
卡培羅教授(Roberta Capello)在 2013 年所發表的「知識、創新及區域發展 成效」(Knowledge, Innovation, and Regional Performance)文章中特別強調了創新
政策應考量「概念」和 「分析(經驗)」的兩個主要因素。卡氏分析,「知識、創
新與區域發展」是個自 1980 已來持續受到關注的議題。歐洲 2020 年報告中點出 了關於此議題的政策面所遇到的問題。事實上,各區域創新的模式分別為「內部
Policy :Cohesion and Excellence from Schumpeterian Perspective (Cheltenham, UK: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11).
41 參閱 Elias G. Carayannis and George M. Korres, The Innovation Union in europe: A
Socio-Economic Perspective on EU Integration (Cheltenham, UK: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13).
42 參閱 Massimiliano Granieri and Andrea Renda, Innovation Law and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
Toward Horizon 2020 (London: Springer, 2012).
43 參閱 劉美華,〈歐盟科技研發計畫及其法制基礎〉,《月旦法學雜誌》,No. 178, 2010 年 3 月,
頁 128 – 145。另外,碩士論文,高馨馨,《歐盟創新制度之研究》(臺北:政治大學法律科技整 合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年),也有參考之價值。
44 參閱 林佳慧,〈從歐盟科研架構計畫執行經驗探就科技跨域整合〉,《台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為了創新與成長所產生的知識創造」、「外部用來促進當地創造力、創新與成長的 知識開發」,或者「僅僅是為了成長需求而存在的外部模仿創新」等似已不符合 現實的需要。作者指出,發明(invention)不等於創新(innovation),並簡單定義了 「創新的過程」。他定義指出,「創新過程中相異之各階段以不同的模式呈現,正 代表了不同創新模式的脈絡」。卡氏進一步強調,制訂提升人民教育程度的政策, 對於延展以知識為基礎的創新過程來說是必須的;而知識的流動人力與不同專業 領域之間與這些區域間的連結性也是相當重要的。
學者巴雷(Remi Barré)以及亨芮格斯(Luisa Henriques)等人於 2013 年發 表「檢視歐洲研究區域之整合與協調之動能」(Measuring the integration and coordination dynamics of the European Research Area )一文,文章主旨在討論如何 加強歐洲研究區域(ERA)的在效。文中建議歐洲研究區域應經由歐洲整體層次、 會員國層次以及其他夥伴關係的層次多方的進行研究與創新的合作,如此始可提 升合作的效率與成果並達成研究與創新「歐洲化」的目標。
卡曼尼(Roberto Camagni)和卡培洛(Roberta Capello)兩位學者於 2013 年也發表名為「區域創新模式及歐盟區域政策之改革:邁向智慧型的創新政策」 (Regional Innovation Patterns and the EU Regional Policy Reform: Toward Smart Innovation Policies)之文章。文中認為「智慧的專業化」(Smart Specialization - SmSp)是帶動歐洲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而歐洲經濟的提升可藉由區域發展中研 究與創新政策的推動,進而提升歐洲的競爭力。文章中將「智慧型的創新」政策 定義為,凡是可以增加累積知識的效率來促進各地區的創新能力、培養新的應用 方式與多樣性、擴展並深化當地的知識基礎、從當地的特殊性(specificities)出發, 並在各地區建立創新模式。此外,本文作者也特別強調,「區域創新」(Regional innovation)的歷程需仰賴深植於當地社會、歷史、文化及其傳統學習方式等之地 區元素,並因這些元素而變化。換句話說,「創造知識」是物質與非物質元素以 及正式與非正式資源的結合。兩位在結論中指出,經濟成長與認知或科技上的進 步並沒有直接關連,主要還是要考量區域創新的各別特色。 倫敦大學教育哲學教授賀格森(Naomi Hodgson)於 2012 年發表「創新是唯 一之路:歐洲、政策與大社會」(The Only Answer is Innovation : Europe, Policy, and the Big Society)一文。作者指出歐洲政府目前在創新政策上的核心概念為:放寬 限制以迎接創新,也就是「開放性」(openness)與「流動性」(mobility)。此外, 政府將責任導向個人以及其與社會的行為(conduct)與績效(performance)」,因此, 「取得知識的管道」(access to knowledge)與「學習」(learning)是將是用來評比個 人自我責任與成敗之因素。不過,作者引用英國首相柯麥隆(David Cameron) 所提之「大社會」的理念呼籲歐洲政府在推動創新政策的同時,應該更重視社會 的創新,也就是不能忽略社會公平的層面,特別是對教育政策以及公共政策上的 創新,以提升人民的智能與參與,如此才能達成「歐洲創新聯盟」的目標。 學者馬斯楚安尼(Michele Mastroeni)等三位於 2013 年也發表「區域創新政 策與整體聯結之環境」(Regional Innovation Policies in a Globally Connected Environment)一文,文中以「智慧專業化」的角度出發,強調歐盟推動創新政策 應該重視區域層次的合作以及跨領域的思維與做法。學者杜米崔斯科(Miron Dumitrescud)等人於 2013 年發表「2020 年代的歐盟政策」(European Policies by
2020)一文中指出,2020 年地平線計畫雖然相當具有企圖心,但從歐盟共同農業 政策而言,由於包括羅馬尼亞在內的東歐國家的發展都還相當落後且未受到重 視,因此此項研發與創新計畫應編列更多的預算給東歐國家。值得一提的是,學 者尼古拉斯(P. K. Nicholas)等人亦於 2014 年發表「創新與日常有機和低人工 添加物的供應鏈:歐洲能接受何物?」(Innovations in low input and organic dairy supply chains - What is acceptable in Europe?)一文,內容則從農業食品衛生安全、 人民健康以及永續發展的角度探討歐盟的創新政策,並建議未來在推動創新政策 中應加入農業科技的發展、食品安全的管理以及食物鏈的新知識因素,如此才可 能獲得更大的社會利益。45由以上的分析可以觀察到,有關歐洲聯盟科技研發與 創新的專書及論文還算豐富與多元,但是從里斯本條約實施以來,特別是針對歐 盟推動建構共同研發與創新的政策與制度的面向及議題,尤其是 2014 年所實施 的「2020 年地平線」計畫則相較缺乏,值得進一步的加強探討和研究。 肆、研究方法與原因 本計劃擬採用歷史研究法中的文獻分析法和比較分析研究法作為主要研究 途徑。首先,以 文 獻 研 究 作 為 縱 向 之 觀 察 ,藉由探討歐洲聯盟統合之下,其 在推動建構共同研發與創新政策的發展沿革、研發與創新政策與制度相關的法理 基礎、政策的推動過程、執行與實務層面的特色以及所遭遇之困難,特別是「2020 年地平線」的目標與推動計畫加以深入研究。就臺灣的觀點而言,就臺灣而言, 隨著經濟發展與民主政治的成熟,科技整合與創新的理念與實踐也日益受到國人 的重視。2014 年科技部在組織再造中脫穎而出更顯示出科技與創新政策在國家 發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在如此的背景之下,歐洲聯盟建構共同研發與創新政 策的理論與實踐值得加以研究與借鏡。此外,在面對全球化的競爭與貿易自由化 的潮流之下,我國也勢將面對科技整合與資源分配的取捨與衝擊,如何擬定並推 動符合國家利益且優質之研發與創新政策是一大課題。本研究擬透過對歐盟推動 建構共同研發與創新政策的法理基礎與實務經驗的了解,進而對我國未來制定及 推動研發與創新政策提出前瞻性可行性之建議。 伍、結果與討論 一、歐盟共同研發與創新政策的發展沿革與法理基礎 (一)從「歐洲煤綱共同體」到「歐洲聯盟條約」 1950 年代,歐洲整合的初期階段,科技與研發這個領域並非歐洲領導人士
的當務之急,因此並未受到重視。1952 年「歐洲煤鋼共同體」(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 ECSC)條約中第 55 條雖然提出了共同體應推動科技與經濟方 面的研究並促進各會員國在研發方面的合作,但實際上並未有進一步的發展。 1957 年 3 月「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 Euratom)
條約中則強調了執委會不但要在核能研發方面加強合作,同時要求會員國應分擔 財政所需支持各項研究計畫。此外,條約第 215 條也賦予執委會推動多年期的研 發計畫,執委會因而先後並於 1958 年及 1963 年提出了一個以「共同研究中心」 為架構的的五年計畫,主要仍以核能的領域為主,1971 年「歐洲共同研究中心」 成立。46不過,由於研究領域仍屬各會員國的專屬權力,所有預算各項決策皆需 共同一致決,因此功能不彰。隨著羅條約的簽署,會員國為了要進一步推動「羅 馬條約」中所包括的科技合作,1972 年 10 月的巴黎高峰會議中,會員國領袖表 達希望加強歐洲科技的合作並推動共同政策。1974 年 1 月領袖高峰會議決定成 立「科技研究委員會」(Comité de la Recherche Scientique et Technique - CREST) 以推動科技研究方面的合作。不過,此項決議仍由於缺乏經費以及專責機構,因 此難有具體成效。
在歐體執委會副主席達維農(Etienne Davignon)的推動之下,1984 年會員 國領袖決議通過了一項「資訊科技的研發策略計畫」(Programme stratégique européen de recherches et de développement précompétitives - ESPRIT),同時也依此 計畫制定了第一個 5 年為期的「科技研發框架計畫」(Programme Cadre de Recherches et Développement – PCRD 1984-1987)以有效整合並具體落實科技與 研發的政策。此項計畫可說是歐洲共同體執委會所主導的第一個科技研究計畫。 此項計畫有 3 個特色,一是計畫以科技方為範圍並依規劃之優先次序執行;二是 計畫以建構歐體共同研發政策為目標;三是推動各項研究的政府、公、私部門的 三方合作。1986 年單一歐洲法中的第 130 條首次將推動共同科技與研究的政策 賦予法律地位。隨著第 4、第 5 個「研發框架計畫」的陸續推動,1992 年的「歐 洲聯盟條約」中,更確認且強化了歐盟科技與研發政策上的法律地位與執行目 標。然而,受到歐盟東擴進程以及各會員國之間經濟與科技發展落差太大的影 響,歐盟在推動建構共同科技與研發政策的遭遇到若干瓶頸。1995 年 12 月歐盟
執委會提出了一份「創新」綠皮書(Livre vert sur l’innovation),一方面指出歐盟
在科技創新與企業競爭的不足與落後,二方面也特別呼籲歐盟領導人及會員國要 正視這個問題,同時也提出了未來推動的 10 大方向與措施。 (二)從「歐洲聯盟條約」到「里斯本條約」 隨著 1997 年「阿姆斯特丹條約」的通過與增修,特別是包括了組織架構與 決策程序的調整。原歐盟條約中有關研究與科技發展的內容被規範在第 18 章 中,後經過阿姆斯特丹條約的修訂列為第 163 條至 173 條。2000 年 1 月 18 日, 負責科研的歐盟執委會執行委員巴斯淦(Philippe Busquin)發表一份科研白皮 書,除了提出歐盟科研經費的不足與缺乏整合之外,並建議歐盟應積極推動建立 「歐洲研究區域」(European Research Area - ERA)。47白皮書也特別強調了未來 政策執行的重點有,加強整合歐盟在研究領域所有軟硬體之資源、加強協調所有 公立機構與單位之合作、加強引進民間之投資、推動科技發展之共同標準以利各 項政策之執行、加強培育人才並跨國交流、建構一個歐洲研發平台開放並吸引所
46 可參閱 Luca Guzzetti, A Brief History of European Union Research Policy (Luxembourg: Office for Officail Publicat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1995), pp. 11-17.
47 參閱 Philippe Busquin, Recherche et innovation en Europe (Madrid: La conférence par EARTO, 6 avril 2001).
有的研究員及投資以及邁向一個分享共同成果與價值的領域。48
2000 年 3 月 24
日的歐盟高峰會議中通過了「里斯本策略」(Lisbon Strategy),內容除了強調知
識經濟的重要性之外,同時確定未來將推動建立一個「歐洲研究與創新區域」 (European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Area - ERIA),特別是有關資源的整合與運 用、加強會員國之間的協調以及擴大優秀研究人才的交流等。2002 年在巴塞隆 納所舉行的歐盟高峰會議中,領導人達成決議未來將提高研發的經費至歐盟總生 產毛額的百分之三。在太空科技合作政策方面,為了整合資源並強化競爭力,2007 年 4 月 26 日,歐盟執委會提出一項報告並呼籲歐盟應加強太空科技的合 作。49 2007 年 5 月 22 日的歐盟高峰會議中決議將推動建構「歐洲共同太空政策」。 從權責與制度的面向而言,雖然歐洲議會、部長理事會以及執委會之間的職掌與 互動有所調整,但歐洲聯盟條約(阿姆斯特丹條約)中有關共同研究與科技政策 與合作的事宜並未做太多的改變,特別是在重大決議上仍舊需部長理事會的一致 決。不過,隨著 2007 年 12 月 13 日「里斯本條約」(The Treaty of Lisbon)的簽 署以及 2009 年 12 月 1 日的正式實施,有關研究、科技發展與太空這個領域被正 式納入為歐盟機構與會員國共享的職掌。換句話說,歐盟在推動建構共同研發與 創新的政策上可掌握更多的資源與主導權。 里斯本條約第 3 條揭示了聯盟之目標,特別是第 3 款強調,為促進和平、價 值與各民族的福祉,聯盟應致力於以均衡的經濟成長和價格穩定為基礎持續的發 展歐洲、一個有高度競爭力,以充份就業和社會進步為目標的社會市場經濟、以 及高度的環境保護和改善環境品質。此外,歐盟應促進科學和技術的進步。歐洲 聯盟運作條約總則的第 4 條第 3 項指出,在不影響會員國的行使權之下,歐盟在 研究、科技發展和太空之領域得採取作為,特別是有關計畫的制定與執行。此外, 條約第 19 章中自第 179 條到 190 條更進一步將此內容予以規範了。第 179 條規 定,歐盟應致力於經由建構一個研究人員、科學知識和技術自由流動的歐洲科研 區域,加強其科學與技術基礎,並有利於競爭力的發展,包括工業領域,同時推 動依據兩部條約其他各章所確認且有必要的科研活動。 條約第 180 條指出,為實現上述目標,歐盟應採取相關作為以補助會員國的 作為,包括建構各項研究、技術發展與指標性計畫以促進歐盟與企業、研究中心 以及大學的合作;推動各項研究、技術發展與指標性計畫並加強與第三國及國際 組織的合作;推廣各項研究、技術發展與指標性計畫之成果並提升其價值。第 182 條及 185 條是針對多年期的框架計畫加以規範,除了予以法源基礎之外,同 時也就擬定的政策方針、實施重點、整體預算、立法的程序,甚至於會員國之間 的合作方式皆加以規定。第 186 條則是就多年期框加計畫可與第三國或國際組織 之間的合作做一規範。第 187 條也賦予歐盟設立共同企業以有效推動及執行各項 共同研發與科技項目。值得一提的是,在太空科技方面,第 189 條特別將此範圍 的合作納入了歐盟與會員國分享的職掌之內,換句話說,歐盟也有權力來統籌並 推動建構共同太空政策。條文中寫到,為了推動太空科技之進步、提升產業競爭 力以及此項政策的落實,歐盟應制定一項歐洲太空政策。同時,為了達成此項目 標,歐盟得提出共同創議、支持研究與技術發展計畫、協調為達成太空開發與利
48 參閱 Com(2000) 6 final, Communication de la Commisssion “Vers un espace européen de la
recherche” (Bruxelles, le 18.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