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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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型企業集團的組織網路變遷及其影響:以電話市場與
股票市場為例 期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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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89-2412-H-002-020
NSC90-2412-H-002-004
執行期間:
89 年 8
月
1
日至 91 年 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陳東升
執行單位:臺灣大學社會學系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0 月 25 日一、 研究問題 本論文的研究主體是臺灣大型企業集團1以及公黨營企業集團的組織網絡, 包括企業集團關係企業內部的網絡關係,以及集團與國內外其他企業(集團)的 結盟關係。至於集團內外部的關係如何納入分析中,將依照不同階段的研究問題 的關連性來決定。本研究希望在研究企業集團的組織網絡形式與特徵、企業集團 在通訊產業中固網市場的發展與企業集團在證券市場的經濟利益積累來彰顯大 型企業集團網絡當成不同概念來理解的理論意義。此外,本研究採取 Hamilton(1997)與蕭新煌(1993)的觀點2 ,他們指出過去許多文獻無論是關於臺灣經 濟發展或是關於企業集團在介入不同產業時,基本上採取政治經濟學的分析,都 強調國家角色的重要性,忽略了企業(集團)當成一個行動主體,在這些經濟過 程所扮演的角色。本研究特別將研究焦點放在企業集團的組織網絡,將它當成一 個行動的機制,這是是很重要的理論議題必須要去研究的。 本研究的主要理論位置,是從廣義的網絡理論出發,這個理論傳統指出相關 文獻對於企業集團的組織網絡關係有不同的理解,可以把它們分成四個類型。這 四個研究取徑之間並不是完全互斥,只是其理論關心的重點不同,彼此也都會整 合一些重疊的假設在其主要的理論架構中。本研究認為這四個不同的傳統掌握大 型企業集團網絡的不同面向,如果能夠將他們重要的理論觀點整合在一起,將有 助於回答一些大型企業研究與組織網絡的關鍵研究問題。接著將先討論這四個不 同理論的內容,然後提出本文將要進行的研究範圍與企圖探討的一些研究問題。 關於財團或是大型企業集團的理論,最早的研究傳統是源自於 C. Wright Mills(1956)的著作”權力菁英”,Mills 將企業集團負責人與軍事菁英和政府行政菁 英三者結盟,成為美國最主要的權力擁有者,控制整個國家。Mills 的傳統一直 延續下來,而這個傳統在當代最重要的作品就是 Useem(1984)對英國與美國企業 集團成員透過正式與非正式管道形成的網絡叢集,也就是 Useem 所指的菁英內 圈(Inner Circle)。Useem(1984:61-62)對於美國與英國大型企業的內圈提出四 個命題:1)內圈網絡的形成增加大型企業主對於社會與政治的影響力,因為內圈的 存在提高他們的顯著性;2)內圈網絡的形成,促成企業主的高度資源動員能力;3) 內圈的成員與社會既有的上層階級成員有高度的重疊性;4)內圈網絡的成員在企 業界的權力也因為網絡資本而大幅增加。Useem 指出由於內圈的存在,使得大型 企業主階級意識與利益的形成,企業主決策會同時考慮公司的營運利益與普遍的 階級利益,對於 Useem 來說,內圈網絡是促使資本菁英階級利益形成非常重要 的機制。企業主(社會)網絡在這這個理論被當成階級利益形成的最主要媒介,被 視為階級成為資源動員的管道。 1 以臺灣前一百大企業集團為主。 2 蕭新煌(1993)並不是完全同意 Hamilton 的強社會的理論觀點。
第二個傳統是從政治經濟學3的角度來探討大型企業集團形成過程中,國家 (以及外國資本)所扮演的角色,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關於政府如何介入日本與韓國 大型企業集團的形成。當然許多對於第三世界國家大企業集團的研究基本上也偏 向於從這樣的觀點來討論。台灣政治學與政治社會學對於財團的研究主要也是以 這樣的觀點來分析,朱雲漢(1992)、陳明通(1992)、王振寰(1993)與張茂桂 (1992)等人的研究就是採取這種立場。當然對於台灣大型企業在解嚴之後的研 究重點從政府如何控制與扶植財團轉變成財團如何在民主化的過程成影響甚或 掌控國家機器。 不過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研究問題應該持續的去探 討,那就是大型企業集團如何透過他們網絡關係與對於政治場域的影響,動員網 絡資源與政治資源來擷取經濟利益。這樣的論點基本上是假設企業集團的經濟利 益除了從市場經濟的交易中實現外,另外就是透過社會資本、企業集團內部的組 織網絡組合與政治影響力來從事競租行為(rent-seeking),同時企業集團內部網 絡結構也成為企業集團負責人將經濟利益私有化的關鍵機制。在這個研取徑中, 組織網絡或是個人網絡被視為是一個利益榨取的社會結構,網絡成員的信任如何 形成當然是重要的議題,不過網絡成員間訊息的對外隱瞞性如何形成、網絡的排 他性如何形成、網絡成員的忠誠性如何形成、成員的篩選等問題更為重要。如果 以比喻的方式來說,企業集團就如同是一種幫派組織,透過幫派組織結構的運作 來累積利益。網絡中的高度信任創造了一種遂行投機主義的機會結構,網絡內部 的信任與忠誠卻是造成網絡外部(特別是一般股東與社會大眾)不信任很重要的 條件,因此對於大型企業集團的研究,焦點將從經濟生產網絡的信任與彈性的問 題移轉到不信任、投機主義與共謀利益結構的問題。例如,台中最近發生的廣三 集團或是瑞聯集團財務危機就是從這個角度來研究的好題材。 第三個傳統則是從家與家族的觀點來討論台灣企業集團網絡關係形成的基 礎與企業集團組織網絡形式的特徵,彭懷真(1989)、Hamilton(1997)與 Numazaki(1986)的研究就屬於這個傳統的代表4。他們試圖從經濟行動者的社會 基礎來分析,探討行動者持續互動所產生的互動結構與互動原則是什麼?藉以彰 顯社會學解釋經濟行動的重要,當然能夠採取這樣的研究途徑主要也是因為在台 灣社會生活的運作原則高度的移轉到經濟生活中。在這個理論傳統中,大型企業 集團網絡被當成是家族親屬或人際網絡的衍生結果,企業集團組織網絡基本是在 家族企業成長分房歷程逐漸形成的(Wong, 1985)。 3 Mills 與 Useem 的傳統也可以歸類在政治經濟學中,為了將兩者明確的區分, 本研究將政治經 濟學的範圍限定在從宏觀政經結構探討企業集團的形成與影響。 4 不過 Numazaki 也有受到 Useem 論點的影響。
第四個研究傳統是奠基於社會網絡的理論上,將大型企業團當成是一種正式 組織網絡,研究的重點在於財團中企業間所有權擁有的型態、集團連帶形成的主 要原則、網絡中的權威結構(水平或是垂直的)、金融資本在財團中所扮演的角 色、企業集團與道德經濟(集體理性行動)的問題(Granovetter, 1994:461-470)。 在這裡我們很清楚的可以看到企業集團是被當成是一種特殊的組織形式,所以關 於組織社會學所探討的一些課題就成為主要的研究問題。這個傳統是以大型企業 集團的法人組織間的關係為研究單位,所著重的不是企業領導人之間的人際網絡 關係。 本研究分析架構是整合這四種不同理論觀點5 的一些重要觀點,嚐試探討大 型企業集團組織網絡的形式、特徵、網絡運作的統理機制、網絡的動態發展等議 題,並且也要去探討不同類型的企業集團的組織網絡的特徵與統理機制有何異同 性,藉由對國內集團間組織網絡形式與運作原則的比較研究,奠定和日韓企業集 團比較的基礎。其次,探討大型企業集團內部的組織網絡關係並無法完全掌握大 型企業集團的網絡發展和運作,所以有必要去分析企業集團間的組織互動關係。 這樣的分析也可以去檢證關於臺灣企業集團間關係是隔離或是緊密聯繫的兩個 對立的假設(Hamilton, 1997;Numazaki,1986)。要彰顯企業集團的外部網絡關 係除了社會網絡的量化分析外,選擇企業集團進入新的產業,觀察他們組織網絡 的發展過程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本研究分析企業集團拓展電信市場建構組織合 作關係的原因及其影響。當然大型企業集團內部與外部的關係不僅限於事業性的 合作關係,一些研究就指出企業集團的成員會在工商產業協會中形成菁英內圈 (Numazaki, 1986;徐瑞希,1991),同時不同集團成員因為地緣、聯姻或是社會 聯誼所形成的非正式關係也相當普遍(謝國興,1991;1993;彭懷真,1989;許瑞希, 1991),本研究也希望能夠掌握非正式關係與正式組織關係如何聯結在一起,並 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第二、在企業集團的研究中,正式組織關係與非正式人際網絡關係如何連結 在一起,非常重要的一個研究課題就是這樣的連結關係如何被企業當成是一個權 力運作的場域,用來爭取管制市場的經營權,以及操弄特定市場的運作來獲取龐 大的利益。網絡被當成一個權力運作的工具,當然必須要仰賴網絡成員高度的信 任、具有相互回報的誠意與豐富的資源動員能力,但是這樣的社會資本僅只於網 絡成員的使用。對於網絡之外的成員,特別是一般社會大眾,網絡權力運作的後 果是實質經濟利益的剝奪,而對於他們社會心理態度的影響則是充滿了高度不信 任感。 5 這裡所謂的理論整合並沒有很細緻的討論,只是提出四種不同觀點在理解大型企業集團都很重 要,本研究希望在不同的研究課題中掌握這些不同面向,透過經驗研究成果的反省,再進一步提 出可能的整合性理論觀點。
第三,本研究將要進一步去反省組織網絡有效邊界的問題,我們企圖從代理 人理論與信任理論的角度,討論大型企業組織網絡在證券市場的運作產生股市投 資者不信任的原因,以及在證券市場投機炒作所帶來內部與外部經濟危機的現 象。探討網絡組織為什麼會失效?這樣的分析將修正一般文獻過度強調網絡組織 正面功能的限制(Ebers, 1997; Nohria & Eccles, 1992)。
二、 大型企業組織網絡關係的特徵與變遷 本文的研究主題一共分成三個部份。第一部份是對於臺灣的大型企業集團進 行分類,並且嚐試去掌握不同類型企業集團組織網絡的形式與特性,同時也想要 去分析不同企業集團間內部運作的機制是什麼?他們建立企業組織間關係的機制 是什麼? 首先,過去的文獻因為大型企業集團形成的不同歷史條件,所以對於臺 灣的大型企業集團已經明確的提出本省籍企業集團與外省籍企業集團兩種不同 的類型(彭懷恩,1989;陳明通,1992;Numazaki,1986)6 。不過這樣的分類放在整個 臺灣企業發展的歷史過程來看,顯然是不足的,主要是因為忽略了最近二十年的 新企業集團形成的狀況。根據陳東升(1995;1997; 1999)對於都市房地產開發與積體 電路產業發展的研究,已經看到因為房地產或建築業發展出來的地產企業集團 7 (如三重幫,廣三集團等),另外在高科技或是資訊產業的快速發展所形成的集團 (如宏碁集團,聯電集團,力捷菁英集團等)。最後,黨營企業集團也一直是相關 文獻研究的重要對象(陳師孟等,1991; 蕭新煌,1993),這是一個不可忽略的類 屬,特別是最近黨營企業集團與其他民營企業集團形成複雜的合資關係,同時也 經常擔任救濟或接收面臨營運危機的民營集團的角色,例如,黨營的中央投資公 司著手接管長億集團的泛亞銀行、安隆鋼鐵、尖美建設等。所以台灣大型企業集 團間的互動關係,黨營企業成為一個重要的行動者。綜合言之,一個分類台灣大 型企業集團的新架構似乎是相當必要,透過新的分類來進行後續有關企業集團內 部與之間網絡關係的分析才會比較恰當。 <表一約至於此 > 根據表一的分析結果顯示上市公司的數量從 1989 年的 163 家,到 1999 年增 加到 438 家,上市公司佔有比例增加最快速的是電子業從原來的 6.1%提高到 18.9%,由 10 家增加到 83 家,充分顯示台灣產業結構的重心從傳統的製造業轉 向技術比較密集的電子業。其次,營造建材業從 1989 年的 4.9%增加到 8.2%, 家數則是從 8 家增加到 36 家;金融保險業則是從 8.0%增加到 10.5%,家數則是 由 13 家增加到 46 家,這兩個產業是僅次於電子業上市公司增加比例與數量最高 6 根據彭懷真(1989)的分析,1980 年代末期計有臺籍財團 75 家,大陸籍 13 家,而共同擁有的 9 家。 7 這些產業性集團將用集團產值在這些特定產業的產值超過百分之五十來界定。
的。我們前面提到台灣企業組織網絡的集團必須要考慮到電子業、營建地產業是 必須的,只不過金融保險業也是相當重要的一部分。 如果我們依照表二整個上市公司企業網絡中心性的分析結果來探討,傳統產 業,如水泥業、塑膠業、造紙類、橡膠類的上市公司網絡的中心性仍然比較高, 不過整體上都是呈現下降的趨勢,電子業的中心性則是呈現上升的趨勢。表三的 結果更為清楚的顯現出電子業與金融保險業在網絡位置重要性逐漸提升的趨 勢,在網絡中心性排名在前 25%的公司中,電子業在 1989 年是 0%,但是到了 1999 年跳升到 15.18%;金融保險業則是從 12.20%增加到 17.86%,其餘傳統的 產業都是下降的。由此可見電子業與屬於服務業的金融保險業在整個上市公司的 企業組織網絡已經逐漸彰顯其重要的地位。 <表二與表三約至於此> 至於表四所列舉出來中心性排名前面 25 名企業,則可以發現電子業與金融 保險業的公司已經佔有不少席次,而最為突出的則是黨營事業在這 25 家公司 中,佔有 4?家。所以我們除了從產業別討論重要的企業集團的網絡外,黨營事 業還是相當重要的,基本上這是呼應林其昂(2000)的研究結果。 <表四約至於此> 不同類型企業集團組織網絡的特性與形式可能會有不同,因為產業性質、集 團負責人策略等因素的影響。當然這些大型企業集團與外部企業組織的合作互動 關係也不同,這應該也是需要分析的議題,特別是關於大型企業集團的研究文獻 都著重在內部組織網絡上。如果我們要討論大型企業集團不斷的擴展到不同產業 時,他們所需要的技術與資金在內部都無法滿足時,與集團外部企業的組織關係 當然就成為很重要的問題。對於大型企業集團外部合作關係的探討,也可以更細 膩的去回答大型企業集團間的互動關係是什麼? Hamilton(1997)與 Numazaki(1986)兩個人在研究臺灣大型企業集團的交互關係時,提出不同的結 論,前者從資料分析的結果發現這些企業集團彼此並沒有什麼合作互動關係,他 們是高度封閉的。而 Numazaki(1986:509)針對本省籍企業集團分析的結果指 出這些企業集團有層級式的互動關係,位於企業集團網絡間關係核心的 15 個, 他們的交互連結的強度高,而半邊陲與邊陲集團則與核心集團處於鬆散結合的狀 態。總結來說,企業集團間的合作關係顯現出差異性,而不是完全獨立的。要驗 證這兩種不同的結論需要將不同類型的集團涵蓋進資料分析中,並且進行貫時性 的比較分析。 關於不同企業集團間內部運作機制的問題,我們可以參考 Gerlach(1992)對日
本六大財閥內部組織關係運作的研究,他的研究指出指出這些財閥主要是根據過 去家族關係建立起來的,雖然如此集團企業卻都有普遍交互持股的現象,透過這 樣的正式關係建立起複雜的集團互動關係,而日本的財閥的運作是透過固定的總 裁會議(presidents’ council)來協調或仲裁企業間的共同事務。那麼臺灣大型企業集 團建立組織間關係的機制是什麼?是不是和日本一樣,透過家族關係建立起來 的,並且有緊密交互持股的關係?已經有一些文獻指出臺灣企業與日本企業對於 家的基本觀念不同(陳其南與邱淑如,1984;Hamilton, 1997),因此我們可以預期 家的關係與原則在兩國的企業集團所產生的影響將會不同,同時對於集團成員背 景差異性的影響也不會一樣,臺灣的企業集團主要會是由家族成員所衍生出來, 因此集團控制與運作的機制,非正式的部門(親族會議)可能會比正式的(總裁會議) 更為重要。 由於台灣企業集團權威層級結構會是複製家戶長式的權威關係,決策權高度 集中化,而人員的晉用與管理權也是依血緣關係來繼承(Hamilton, 1997),所以 我們會假設類似日本以銀行當成集團為核心的模式在臺灣不大可能存在8 。此 外,過去的研究關於大型企業集團關係建立的研究太注重家族關係與財務金融關 係,本研究認為技術或是市場的合作關係應該也在於集團企業內部與外部企業的 合作,如果能將這部份的討論包括進來,當然有助於我們對企業集團組織網絡形 成的運作機制的不同基礎,及其多樣性有更深入的瞭解9 。 三、 企業組織網絡、權力與管制市場開放的受益者 (一) 組織網絡權力與管制市場的開放 從大型企業集團事業擴張的版圖與歷史性格來看,大型企業集團長期在佔據 國內具有壟斷性產業的重要市場位置(周添城,1989;劉進慶,1992;蕭新煌,1993)。 在擴張事業的過程中,如果有壟斷性的市場開放,大型企業集團必然會介入,銀 行業與通訊業的市場開放都有這樣的性質,而通訊業是最新開放的由國家獨佔的 市場,開放的過程還在持續進行中,因此我們有機會探討大型企業集團如何透過 其內部與外部企業組織的合作關係,來競爭市場的機會,以及形塑市場的性格。 本文選擇顯示企業權力程度的指標是以企業在上市公司董監事交互網絡的 中心性高低、交互投資企業組織網絡的中心性、政治網絡關係的有無以及網絡結 構縫隙為代表,這四種指標基本是結合企業人際網絡與正式組織網絡等兩個面向 的測量,充分表現出衍生自正式與非正式關係的權力資源。 8 當然臺灣的銀行開放經營是在 1993 年也是使得這個現象不可能發生。
表五的資料顯示取得民營銀行經營權的企業集團中,有 68.8%在董監事會有 據中央民意代表身分的成員。而在整個上市公司企業組織網絡的中心性測量指 標,大多數公司的數值也比平均值高;網絡結構縫隙的測量數值雖然不是特別 大,不過多數佔據控制訊息的地位是相當明顯的,可見這些公司佔有網絡比較優 勢的位置。其次,取得行動電話經營權的企業集團屬於傳統家族企業集團的有和 信、遠東、太平洋建設,而國產、東帝士與東元是屬於 1970 年代興起的企業集 團,其中三分之二有董監事會成員的政治連結關係,與銀行業相同的情況是整個 網絡中心性的數值(只有一家除外)都比平均值高,顯然仍是佔據網絡優勢位置的 集團在取得管制性市場營運機會較大。最後,取得固網執照的企業集團都是傳統 家族企業集團,三家公司中,只有遠東集團再董監會成員中沒有中央級民意代 表,所以資料分析的結果顯示缺乏嚴格定義下的政治連結關係,但是其投資股東 中,仍然有黨營事業。這三家企業集團的網絡中心性都比平均值高,是上市公司 網絡具有重要網絡位置的行動者。 <表五 取得三種管制市場開放經營權廠商權力擁有程度分析表> 在企業集團進入不同產業佔據特殊的市場位置時,勢必會與其他企業集團產 生一定的互動關係,這是合作或是競爭關係?或是其他的關係?日本的研究指出大 型財閥基本上是相互協調,並且由政府主導對於先進技術進行研究發展的策略聯 盟,那麼臺灣的大型企業集團間是呈顯什麼樣的互動關係呢?要探討這樣的問 題,有必要分析大型企業集團拓展到不同產業時,與其他集團所產生的互動關 係。根據相關的文獻的研究結果發現,大型企業集團在政府開放新銀行設立時, 彼此之間相互合作籌設銀行的情況非常普遍(李宗榮,1994),但是這種合作關 係可能在進入另一個新的產業(如通訊產業)時,可能又轉變成競爭的關係。當然 企業集團的互動關係在進入一個特定產業時,更可能是隨著產業發展不同的階 段,或是不同的事件,發生競爭或/與合作的關係。例如,在有線電視產業,企 業集團在都會市場據有壟斷位置,展開零和式的競爭,但是可能共同合作遊說立 法部門通過有線電視法。本研究認為只有透過大型企業集團在特定產業的創建與 拓展市場之過程研究中,才可能深入的掌握企業集團間的複雜互動關係。 由於本研究是以大型企業集團為核心,而不是以產業為主要的研究單位,所 以我們將針對通訊產業無線電話與有線電話開放的問題為研究焦點。在分析通訊 產業電話業務開放過程中市場如何被建構的問題,本研究也希望帶入制度理論的 分析觀點。電信市場發展的可能性與國家管制法令有密切的關係(何定為, 1994;1996;1997;洪榮隆,1996;鄭立軒,1998),任何的研究都不能忽略這些法律制 度基礎對於市場性格的限制。制度論的意涵不僅至於制度決定論,行動者間的長 期互動慣行如何影響他們建構新的市場(制度發展路徑依存的問題),可以讓我們 更深入的瞭解行動者行動的影響及制度發展的歷史因素的影響。以大型企業集團
開展新產業市場與國家互動的歷史經驗來看,強烈的國家保護與投機性格,這樣 的特性與策略仍然會在電信業務市場的建構中被操作,電信市場的遊戲規則很難 脫離高道德風險(moral hazard)的性質。 選擇通訊產業當成研究大型企業集團間組織關係的標的產業。除了前面討論 到企業集團間的關係外,本研究也企圖透過對大型企業集團的研究來分析他們組 織網絡發展和變化的過程,而且希望放在大型企業集團拓展到特定的產業時,他 們的組織網絡發生什麼樣的變化,來回答一個組織網絡理論比較少被研究但是很 重要的主題-組織網絡的動態發展(Powell & Smith-Doerr, 1994:393)。第二個因 素是由於大型企業集團介入通訊產業的相關社會學研究有限,而已經發表的文獻 (程宗明,1997;鄭立軒,1998),主要是循著政治經濟學的分析角度,把國家當成 是分析的主體。這樣的研究取徑很重要,不過可能忽略了企業這個重要的行動 者,因此本研究以企業及企業網絡當成分析的重點,去探討企業透過什麼樣的策 略來建構通訊產業的市場,希望透過這樣的研究成果,彌補傳統政治經濟學研究 的不足(蕭新煌, 1993:3)。最後,通訊產業牽涉到精密的技術與資金的動員,因 此技術與資金如何影響企業集團選擇合作對象、合作對象的空間範圍及合作的方 式可以透過這個個案研究深入討論10 。 表六與圖一的資料顯示取得固網營運執照的企業集團除了發起企業為傳統 大型企業集團外,也清楚的顯示結合其他產業的上市公司一起投入電訊產業的經 營。三家固網公司的主要股東都直接或間接有黨營事業參與投資,建立相當密切 的合作關係,雖然受訪者都沒有提到黨營事業對於固網執照取得所產生的影響。 除了東森寬頻是以和國營事業合作之外,台灣固網與新世紀資通都清楚的顯示傳 統企業集團合作進入經營技術密集的管制性市場,台灣固網的合作對象有傳統企 業集團的大陸工程、富邦建設,與資訊電子業的新興集團宏碁;新世紀資通則是 涵蓋台南幫與和信集團。 <表六 固網企業集團網絡特徵分析表> 至於這些企業集團與上市公司的合作是透過什麼樣的方式統理新設立固網 公司的運作,則是因為每一家公司的企業歷史與組織文化而有所差異。東森寬頻 基本上是由力霸集團掌控所有的經營權與決策權,由於他們投資金額佔所有資本 10 以我訪問外商在台灣的專業經理人得到大型企業集團進入固網(有線電話)的主要有力霸集 團、太平洋集團與和信集團,其中力霸與和信因為擁有有線電視的市場,透過寬頻網路和單向轉 換雙向訊號的技術可以直接轉進固網市場,最具有競爭優勢,兩個集團也最積極,力霸集團已經 於 1998 年 10 月 29 日和美國 Bellcore 簽訂策略聯盟的合約,隔天和信就和美國朗訊(Lucent) 簽訂策略聯盟合約,此外遠東紡織集團也逐漸與和信在固網市場上的合作達到共識,不過和信集 團最後退出與遠東的合作關係,也退出固網市場的經營。而立法院在 1999 年 1 月通過台電轉投 資和信集團的電信事業子公司,使得國內外不同企業集團之間的合作變得更為複雜。
的 30%,所以董事會的成員基本上是尊重力霸集團的經營(訪問紀錄 A:25-26)。 而新世紀資通是由遠東集團與新加坡電信集團為主要投資者,所以也是由雙方來 從事公司的營運和決策,董事會的運作雖然是由主要股東組成,不過主要決策事 務是由遠東集團的董事與新加坡電信的董事進行討論,其他的董事所注意的基本 上是公司的獲利狀況,維護自己的投資利益(訪問紀錄 B:8-10)。最後,台灣固網 的股權相對的比較分散,主要的經營權仍然是由太平洋集團所主導11,不過董事 會的運作,其他投資股東的董事代表發揮比較大的影響力,運作的方式比較類似 日本的總裁會議。從這三家公司的個案分析結果顯示台灣企業集團與上市公司之 間的合作投資與經營,並沒有發展出一套類似的企業統理機制,而是必須考慮合 作事業的投資比例、合資對象的組成與主導企業的組織營運慣行。 <圖一 固網企業集團網絡圖> 根據圖一的資料顯示,台灣固網、新世紀資通與東森力霸三家固網公司集團 內部關係企業的網絡關係相當的緊密,集團的企業都會透過董監事成員相互建構 互動關係,顯示出集團網絡一定程度的封閉性(closeness)。其次,這三家固網公 司所屬的集團當然也建立了許多組織間交互投資關係,所以集團內部的網絡關係 是有內在的封閉性,不過整個集團則是有豐富多元的對外投資合作關係。如果以 三家固網公司為主體,可以清楚的發現它們對外關係的重要橋樑是以金融企業為 主,台灣固網對外合作關係的節點之一是大安銀行、東森力霸對外合作關係的節 點之一是中央產險與中興電工、新世紀資通對外的節點之一是中華開發工業銀 行。更重要的發現是三家固網公司對外節點的組織,都有屬於國民黨黨營事業性 質的企業,台灣固網的重要對外節點-台灣苯乙烯、東森力霸的重要節點-中央產 險與中興電工、新世紀資通唯一對外節點-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台灣苯乙烯、中 央產險與中興電工國民黨擁有的資金超過 50%,可以明確的定義為黨營事業,至 於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國民黨股份持有比例不高,但是實質經營權則是受到國民黨 重要成員的掌握。黨營事業在固網企業的網絡佔有相當重要的位置,足以顯示黨 營事業與這三家固網關係企業的密切合作關係。 固網市場的開放過程可以看到大型企業集團、黨營事業集團與國外企業集團 跨越集團內部網絡邊界進行合作,有些合作關係是建立在過去人際網絡關係或是 事業投資關係而延續過來的(訪問紀錄 A:25);當然也有的是為了進入拓展事業版 圖,進入電訊這種高科技產業,經過投資者與被投資者雙方對於市場、營運能力 與技術能力的評估之後加入固網企業的(訪問紀錄 C:12-13)。不過非常明顯的狀 況是固網這種管制性市場,主導企業仍然是傳統的家族企業集團,並且程度不一 的結合黨營事業的資金,部份屬於電子科技產業的企業集團只是次要資金提供者 11 根據 2002/8 月份商業週刊雜誌的報導台灣固網的另外一個主要股東富邦集團自己成立電訊營 運單位,有意介入台灣固網的經營。
與參與者。 (二) 固網市場開放過程的爭議與不同行動者間的互動 固網市場開放過程的重要議題,經過對於簡報資料與訪談資料的整理,可以 歸納成固網設施建設比例達 25%才得以營運、有線電視跨業電信產業、資本額門 檻、執照開放張數與採取審議或是競標制等五個議題,由於本研究對於後三個議 題收集到的資料比較完整,本文將針對後面三個直接與固網市場建構有關的議題 進行分析討論。 固網執照開放的張數原來根據固網規劃小組的提案是市內、長途與國際電話 三合一執照兩張、另各開放兩張長途、三張國際電話執照的共識(工商時報, 1998/4/1),之後,又提出 220、200,甚至 100 等建議案(工商時報,1998/6/24)。 但是美國在台協會送交美國貿易代表署的報告書中,建議我國應尊重自由市場機 制,增加執照發放張數(工商時報,1998/9/8;訪談稿 J:16;A:3;C:2)。雖然交通 部建議綜合網路執照兩張,不過行政院科技顧問會議題出完全不限制家數的意見 (工商時報,1998/12/11),行政院最後核定的是電信固網執照全面開放,不限家 數,但資本額提高為 400 億元(中國時報,1999/1/21)。 對於執照開放張數不限,雖然也些企業表達反對的意見,認為將造成過度競 爭(工商時報,1999/2/1),不過大多數的參與者最後對於這樣的政策改變,並沒 有提出太多批評。一位參與固網執照申請的受訪者就提到執照不限,對於審持委 員與業者來說,很清楚的傳遞一個資訊,那就是條件不錯的業者篤定能夠取得執 照,會引起的爭議和糾紛比較少。 我在揣摩如果我去作評審委員,我的心態大概會是這個樣子,前面是會很輕鬆,反 正不限張數全面開放,也就這四家業者就讓他開放就好了,當初 223 也差不到那幾 張嘛,不是七、八家,十幾家那還要精挑細選一下,但是四家而且都有頭有臉的, 資格都不錯的… 。 這次(審查)政治力量的介入倒不多,固網這次最主要是不限張數這個事情,就好 像我們作學生的時候,老師還沒有考試之前就跟我們講這個 all pass,你就不會這麼 仔細地去讀,就是大家心裡就比較放鬆了。那媒體追的就不會追什麼評分哪,什麼 那個,追的會是比如說投資的結果會怎麼樣,有幾家啊。Focus 不太一樣,因為第 一個他沒有限制,這個就會舒緩了一些緊張的壓力(訪談紀錄 A:14)。 當張數不限,又配合上 400 億的資本門檻,對於因為市場完全開放,造成過 多申請者參與競爭的問題得到相當程度的解決,企業與產業都得到保護,市場開 放的爭議反而成為一個可以接受的方案。
受:他這個改變其實都有一些背景,比如說你剛剛講的這個最低資本,當初好像 行政院說要不要變成不限制張數,所以他們才說,OK 如果你不限制張數的話,最 低資本門檻應該提高,因為他希望利用這個篩選門檻,把一些財力不是那麼健全 的公司先淘汰掉,或是讓他們先走。所以這個是有一個歷史的,因為執照張數不 限,所以他的門檻提高。那另外這個開台的最少要有多少線,那個其實爭議好像 蠻大的,因為你一個……,那那個一直討論到現在才驗收,現在可以看到後期的 一些,那其實也對於任何一個真正想經營的人來說,那都不是一個門檻,你六十 萬要開什麼台,就是嘛,那個是廢話一句嘛,可是就是有人愛講廢話我有什麼辦 法。那對於真正有心來經營的業者來說,這根本就不是問題,可是為什麼會有這 個呢?因為很多人擔心說,我就開了就…,這樣子是不是就佔到很多便宜,那會 不會把市場肥的這一塊先搶去了?我相信講這個話的人大概是沒什麼信心,這個 牌照是十五還是二十年,十五年的時間大家來競爭,你緊張什麼?所以這個有點, 當然每一家的出發點不一樣。 訪:所以就是從貴公司的看法,這一些像最低資本額、申請的時候需要有資金到 位這些門檻,事實上我剛聽起來蠻一致的,就是說只要是自由競爭的話,對你們 來說都不是什麼太大的問題? 受:不能說不是什麼太大的問題,因為其實這本來就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尤其是 這麼大一個,只是說起碼他那個機制是第一個,保護業者的體制、是一個保護這 個產業的機制、是一個健康的機制,所以基本上我覺得他後面這套邏輯是說得通, 最可怕的是你講一個政策,然後根本沒有什麼邏輯,起碼當初那個時候為了執照 張數不限…。 訪:那如果就你們看,像管理規則這些調整跟改變,就業者的角度來看,會不會 覺得整個遊戲規則經常在做一些變化?因為這個東西當然會影響到對於審議過程 的一些主觀的看法。 受:As long as 這個改變是有一些配套措施的,一般的業者大概都可以理解,那 你說這個會不會主、客觀的意識影響整個審議、大家投資的意願等等,從固網開 放的這個例子看來,好像沒有,很多人覺得會有,可是從固網開放的整個過程、 結果看來,好像沒有(訪談記錄 C:5-6)。 固網執照採取審議或是競標制,當執照開放的張數不設限時,對於參與的企 業來說,已經沒有什麼差別,減少的只是國庫因為固網執照競標可以獲取的特許 費用。執照開放的張數不設限,基本上是受到美國對台灣電信市場開放的壓力, 不過對於有意參與固網市場營運的企業來說,不限張數已經某種程度保障她們取 得營運執照的機會,特別是資本額的門檻又提高到 400 億,能夠參與執照審查的 企業集團數目非常的有限。這裡非常吊詭的是市場開放卻不預期的保障了企業進 入管制市場的機會,所以當我們在討論市場的社會建構,必須要將市場開放的歷 史特性與競爭進入這個市場企業的資源條件加以深入的分析,否則相當形式性的
主張市場(不限執照張數)開放必然會促進公平競爭,將會是一個錯誤的命題。 過去政治經濟學的研究將管制性市場開放與企業集團的權力連結在一起分 析,假設企業集團是透過政治影響力來獲取管制性市場經營特許的權力。但是對 於固網市場開放過程的分析顯示已經長期累積政治、經濟與網絡資源的大型企業 集團來說,透過這種優勢的地位,結合市場充分開放的論述,可以更具有正當性 的取得管制市場經營權,市場開放其實反映的是這些企業的經濟與政治實力,即 便不積極的透過遊說或是政治動員,仍然能夠輕易的取得執照,這是資本主義市 場更為細膩的權力運作與展現,也是大型企業隱藏性的影響市場形成的方式,只 是更為隱而不見、更具有正當性。本研究初步彰顯資本主義市場的運作是無法脫 離企業權力之影響,經濟運作邏輯有些時候是可以和權力運作邏輯巧妙的連結在 一起,不會受到任何的質疑。 對於政府而言,將執照的張數開放即可以回應來自美方市場開放的壓力,又 可以透過所謂資本額門檻提高的配套措施來達到原來有限營業張數的規劃目 的,也可以以市場開放的名義,促使大多數有意經營固網市場的企業取得執照, 當然就不必堅持先前的規劃。所以交通部的官員就提到”雖然交通部傾向核發 3 張固網業務執照,而行政院已經作成不限張數的決定,不過從業者動態來看,充 其量只有四組團隊參與競標。因此,交通部頂多核發三張許可執照,與原先規劃 的兩張相差不多”(工商時報,1999/2/5)。市場的開放與國家機器對於市場管制所 要達成的目的是可以相互搭配的,也就是市場開放遂行的是經濟上的、也同時是 政治上的目的。 (三) 權力、固網市場開放與投機主義 三家公司取得固網執照,進行籌備固網營運期間,就已經開始透過股份認購 書集資,展開「全民釋股」的動作,台灣固網實收資本額 922 億、新世紀資通實 收 475 億、東森力霸實收 656 億,從資金籌措的結果來看,交通部所訂定的 400 億門檻(中時晚報,2000/6/7),業者輕而易舉的達成,完全沒有業者先前抱怨資 金籌措困難或是積壓資金不利營運的問題(訪談記錄 A:7)。 雖然我們前面的討論指出大型企業集團不一定需要透過政治動員來影響固 網市場開放的決策,以它們擁有經濟資源和網絡資源的優勢,可以結合市場完全 開放的論述,搭配一些合理的措施,確保它們能夠取得營運的資格和開始營運的 良好條件。這樣的論點並不表示大型企業集團捨棄政治動員影響政策決定的管 道,只是政治遊說的方式更為細膩、更為隱而未顯。從固網集資的過程所發展出 來民意代表涉及販賣股條的事件,大致上可以回溯式的勾勒出一些立法委員影響 固網開放政策的程度與政策調整受益的對象。最後,固網集資的股條事件除了牽
涉到企業集團和一些民意代表的利益交換之外,其實也彰顯企業重視短期利益與 對民意代表的回饋,忽視企業經濟活動的道德責任,鼓動一般民眾盲目的投資、 炒作固網股條的股價,使得那些可能是因為投機思考而高價購買股條的一般投資 人,虧損的非常嚴重。 固網股條販賣的事件,主要的是固網企業籌措資金的仲介者、價格與形式受 到相當程度的質疑。首先,固網企業以股條形式販售「繳款書」,有違反公司法 的嫌疑,雖然證期會指出固網公司採發起設立,公司不得對不特定人公開販賣股 票,且發起人也不得於一年內轉讓股票,但是固網公司發起人讓售股票給特定 人,並期約於一年後交割,則無法可管(中時晚報,2000/7/17;工商時報, 2000/7/13)。這一種遊走在法律邊緣的股條交易方式,已經充分顯現固網企業資 金籌措上,缺乏企業道德責任。然而更重要的問題是,這些股條的販賣是透過立 法委員或者是立委的助理,以高於票面價 10 元的價格在網路上販售(中時晚報, 2000/4/30;工商時報,2000/6/8),立法委員或是立委助理賺取龐大的差價,有接 受訪談的民意代表就指出股條販賣非常熱絡的時候,他經常被問到有無股條可以 賣。受訪者說”幾乎每天都被問好幾次,然後包括我的助理,外勤的助理,他都回來問:「ㄟ 委員,某某委員的助理在賣,那我們到底有沒有?」我說,沒有。然後後來過一陣子,「委員, 人家說我們助理為什麼沒有賣,原因就在於 Y 委員你把所有的股條全部吃下來。」我說我神經 病?!對,就是有那樣的傳聞,因為很多人會… 因為他們都知道我是科技資訊委員會的召委,他 說為什麼召委的人不去賣,不是召委的人賣了一大堆,這不是有問題?然後他們會問就是… 最主 要會問我這個原因,然後人家推銷的人沒有辦法自圓其說嘛,他只好說 Y 委員全部吃了,所以你 一定要來買這個東西… 他們是這樣子解釋邏輯。”(訪問紀錄 F:14-15)。 立委涉入販賣股條的情況有多大,並沒有明確的資料,有些媒體報導最少有 30 位以上的立委,而立法委員的質詢稿也提到股條問題相當的嚴重,立法院成 為「固網股票集中販售中心」(立法院公報,89 卷 36 期:245-246)。根據受訪者所 提供的資訊”因為股條這個事情… 因為很早這個資訊就被披露出來了,等於就是說很多官員、 很多立委,大家自己私下都在買股條,當然也知道後面的地下經濟搞得很大。譬如說我最早在報 紙上寫股條那個事情,而且我們 LH 報還放在頭版來處理這個事情,那時候才是一月份的事情, 就是距離… 開標是三月十九嘛,大選後的隔一天,那時候還是一、二月份的事情左右。那時候股 條的交易還控制在一個量裡面,因為事實上他 burst 的時間是在結標前的… 大概是二月底的時 候,那個量是整個爆出來的,因為那時候… TF 公司跟 DS 公司放了很多這種東西出來。放了很 多這種募款證明書出來,所以在二月底整個爆起來,那事實上政府要防範,在二月初、二月中旬… 像我們報導見報之後,他們事實上有機會去防範,但是那時候沒有人來管這個事情,因為那時候 大家在忙著大選。每一個部會都在忙大選,所以根本沒有人在管這個事情,所以股條才整個冒出 來。尤其股條都是… 後來法務部開始查的時候,陳定南上來法務部開始查的時候,沒什麼兩樣, 就是說它的確是以立法院為最大的集散地,它是股條的買賣交易… 尤其是立法委員,每個都透過 立委的助理在做這個事情。這個是一個很大的共犯結構,就是說立法院、立委、立委助理、國會
記者然後相關的官員,幾乎每個人都有買到股條,現在大家都被套套得死死的,因為固網現在只 剩下四塊、六塊,然後賺得最多的那票就是這些立法委員,因為他們轉手就是十二億、十三億, 因為都是十二、十三塊在賣,那個很快耶,那個不用兩三天的時間就八千萬、一億的。”(訪問 紀錄 G:6)。 股條的販賣顯現出固網公司與立法委員的利益交換,政府對於企業有違法嫌 疑的行為,並沒有的積極防範與管理,所以造成固網資金籌措的過程已經具有相 當程度的投機主義。而那些認為投資未上市固網公司可以獲得暴利的一般民眾, 在整個股條事件中,雖然展現相當濃厚短期投機心態,不過這些民眾所獲得有關 固網的有限資訊,主要是來自媒體的報導與人際關係的口耳相傳,他們的投資行 為是相當容易被操弄的,固網企業與民意代表合作販賣股條,為了募集資金或是 為了炒作股票取得利益,建構投資固網股條的熱潮,進而導致許多民眾盲目投資 而有嚴重的財務損失,這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四、 企業網絡、經濟租金競逐與公共不信任 首先,延續前一小節討論權力與管制市場經營權的取得,接著將分析權力與 公共不信任的關係,上市公司或上市的企業集團擁有權力可以透過管制市場經營 權的取得來獲取利益,從固網市場開放的分析,本研究證實這樣的論點,也發現 這些經營固網的企業採取法律邊緣的籌資方式-販賣股條,用以回饋經濟利益給 民意代表,並以低成本回集所需的資金。但是有許多佔據權力優勢位置的企業透 過非常投機的行為在證券市場獲取經濟租金,表七的資料分析結果顯示,具有政 治連結的上市公司在證券市場上因為不當的交易或是投機行為被檢察官起訴、被 投資人求償或是媒體報導有異常交易訊息的公司有 31 家,也就是說所有具政治 連結的 77 家企業中,有 40.2%在過去三年內發生過經濟投機行為,比起所有上 市公司發行投機行為的比例是非常的高。這樣的分析結果充分顯示企業的政治連 結,或者說政治權力關係的建立,相當程度影響企業的運作方式,具備一些政治 關係連結的企業傾向於進行經濟投機行為。根據這樣的分析結果是支持本文前面 所提出的論點,企業組織所建立的政治人際網絡關係經常是被用來當成在證券市 場不當利益獲取的工具,而這樣的網絡運作的結果造成證券市場價格運作機制的 失效。 其次,這種緊密的政治連結與證券市場投機行為的關係會造成民眾對於政治 精英、行政官員與政府機器的不信任感。根據社會變遷全國調查的資料顯示 1998 年有 67.5%的受訪者認為民意代表是為了自己家族利益在做事;不同意的人只佔 了 25%,另外有 7.5%的人沒有意見獲沒資料。同年的調查指出 81.4%的受訪者 認為政府的公共政策處處受到大財團的左右,一般民眾的利益都被忽視;對於政 府官員的操守的不信任感從 1993 年的 56.1%增加到 1998 年的 78.1%(台灣地區社
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執行報告,1999:240-243)。這些分析結果表現出民眾對於民 意代表、政府機器、政府官員操守與財團的不信任。如果政府介入股市護盤當成 是一種財經政策時,民眾對於政府施為的反應,是可以預期許多負面的反應。因 此當證券市場指數重挫時,對於政府介入護盤的時機、目的與操作方式都會有來 自民間社會的質疑。顯然缺乏一般民眾對於政府的信任,政府要透過干預的方式 解決股票市場失效的問題是非常困難的,也就是說證券市場的失效,造成的後果 也是國家機器介入的失效,政府政策的公信力與效力是隨著介入證券市場護盤次 數的增加而衰退。當股票市場暴跌或是崩盤時,我們發現結果是市場與國家機器 雙重的失效,所以這樣的股票市場當然是充滿著高度的投機性,只有透過短暫的 投機行為,例如外資的來回操作、股友社設定炒做的特定股票等方式,略為改變 市場的走勢。此外,雙重失效的股票市場表現出來的另外一個特徵就是對於重大 政治或是經濟資訊的反應,過度的敏感,會出現暴漲或是暴跌的模式。 <表七 政治網絡關係與經濟投機行為之關聯表> 當整體經濟產生危機時,這種投機主義的投資社群對於股市的運作會有什麼 衝擊呢?以亞洲金融風暴與台灣經濟的不景氣為例,首先是積極在證券炒作的大 型企業集團產生嚴重的虧損,甚至於發生企業倒閉的現象,所以許多上市公司股 價連續跌停,有些則必須停止交易,整個股市產生崩盤的危機12 。政府在面臨股 市的危機時,介入干預13 ,其實政府的干預等於是宣告市場運作的失效 (market-failure)。我們認為證券市場運作失效時,也就是在部份上市公司嚴重 虧損透露出訊號,整個證券市場價格超跌情況嚴重,由於不信任與高道德風險的 投資社群屬性將會使得市場失效的情況更為嚴重。當然在證券持續下跌時,如果 上市公司的股東將證券向銀行質押14 ,銀行或是金融機會把證券賣出以便減少呆 帳,自然也使得證券價格下跌更快。前述的主觀機制與客觀的機制加速股市價格 機制的失效。當市場嚴重失效時,政府的介入有沒有用?能不能夠回復市場運作 的秩序?由於一般投資者對於大型企業上市公司與市場秩序的監督者(政府)的 不信任,政府干預所引發市場失效訊息,不僅不會加強投資人的信任,反而將會 催化民眾對於市場運作的信任危機,所以政府干預的負面成效可能會大於正面的 成效。由這樣的論點,我們會認為證券市場秩序的恢復可能要在價格超跌到一定 的程度時,投資機構或個人主觀認為賺取暴利的機會很大時,才可能會發生,當 然如果搭配整體經濟情況有所改善等訊息則恢復會更快,但重點是投機的暴利來 12 證券市場的崩盤是因為整體經濟的因素,例如 1998 年出口衰退 9.6%是從 1953 年以來最嚴重 的,或是因為投資社群的社會特質,這是應該要進一步分析的,不過一般的觀點,包括官方的, 都認為台灣的經濟總體表現在亞洲國家算是不錯的,公司股票會下跌,不過不會跌得這麼嚴重, 而有超跌的現象。 13官方的說法是由於訊息不足產生信心危機,避免造成市場運作的混亂,所以要透過股市穩定基 金來護盤,維持市場秩序。 14 質押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現金增資的資金,也可能會其他目的。
決定市場回復所謂正常運作的時機15 。 至於企業如何利用政治關係來獲取經濟租金則需要透過個案分析來顯現。本 研究有關政治連結關係與網絡結構的運用來獲取經濟租金之個案分析,主要是仰 賴各個地檢署對於上市公司證券市場犯罪行為的起訴書為資料分析的來源,進行 內容分析,本研究從證券發展基金會收集 86 年起公開的起訴書共有 24 份。這 23 家公司(順大裕被起訴兩次)中,只有金緯、太欣與廣大興業等 3 家涉及純粹內線 交易的沒有轉投資的子公司或是關係企業參與證券市場的經濟投機行為,其餘的 20 家涉及侵佔、操縱股價或其他行為者都有數家關係企業參與投機行為,充分 顯示企業集團的內部組織網絡是證券市場從事不當經濟交易行為的重要工具。上 市公司的負責人以自己或親友的名義設立許多家他們能夠完全控制的投資公 司,當成將上市公司資金輸送的窗口,公司負責人取得資金後,有些是侵佔成為 私人財產,有些則是自行運用炒作股票或是從事其他投機行為。這些受投資人委 託經營的企業負責人濫用公眾的信任,透過家族或親友人際網絡建立許多法人投 資公司,形成具排外性且方便經濟投機的組織網絡,造成公眾的不信任與財務損 失(機制要說明清楚)。這些積極投入詐騙投資人資金的企業是把關係企業網絡當 成是利益擷取的管道,那些在網絡中累積的信任就轉換成為欺騙一般民眾的重要 憑藉,網絡內部所擁有的豐富信任造成外部更為龐大的不信任。 <表八、 被起訴上市與上櫃公司投機行為的分析表> 除了純粹內線交易的投機行為主要是因為上市公司營運情況不錯,有一些利 多的消息,公司內部的主管人員在資訊不對稱的優勢上,進行投機行為。其他介 入股票炒作以獲取利益的企業,在股市穩定時期,可以累積龐大的不當利益,不 過當股票市場因為經濟景氣的基本面等因素造成持續下跌時,股票炒作就會造成 巨額虧損,暴露出嚴重投機行為的不良後果。有的是大型企業集團所投資的子公 司成立投資公司,從事證券投資,並將購買的證券向金融機構質押,所取得的資 金再投入股市,股市重挫後,產生鉅額虧損,新巨群集團所屬的亞瑟科技是代表 性案例。有的是大型企業集團宣稱為了維護股東權益,但是真正目的是炒高自己 公司的股價,由子公司購買母公司的證券,當證券價格從高檔下滑時,就產生嚴 重的虧損,投機炒作反而造成嚴重虧損,台鳳與廣三集團的順大裕都發生類似的 狀況。最後,大型企業集團為了防止其他集團的併購或是為了提高被併購的利 益,將自己的證券炒高,接手的企業集團由子公司高價購買證券後,要維護經營 權必須持有一定比例的股票,當股價持續下滑時,整個集團也產生鉅額的虧損, 味全集團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15 對於一些有意接收其他公司的企業會在證券下跌,併購成本低且被收購者營運潛力好有利可 圖的情況下,購買特定公司的證券,這種購買動作也有可能緩和股市的下跌。
有 5 家上市公司結合其他上市公司合作進行股票炒作的投機行為,國揚實 業、台鳳、新巨群、遠森與名佳利都是被外來的投資者取得經營權之後,積極的 從事股票炒做或是個人利益輸送投機行為的案例。被取得經營權的公司多數企業 的競爭力不足,並沒有擁有利基的產品、技術、市場或是人力資源,這些缺乏競 爭力的上市公司非常容易成為投機操作的棋子。如果分析所有 23 家被起訴的公 司,大多數是在本身企業經營上出現一些問題(東隆五金例外),無法永續經營, 因此企業負責人只有透過企業正常生產營運之外的管道來獲取個人的利益。 公司營運能力的不足,造成上市公司的危機,如果再加上股票市場整體持續 下跌的趨勢時,企業負責人採取投機行為模式來獲取自己的利益與短期解決自己 公司問題的可能性大幅提升。這些公司負責人在股市穩定發展時期採取炒作股票 獲取利益的做法,遭遇到企業經營危機,一方面沒有產業專業經營能力,不可能 透過技術研發、擴展市場等方式來解決問題;另一方面,這些經營者投機行為的 慣行,更容易導致他們以更大的投機行為試圖粉飾問題,並先保有自己的投機利 益。 我們的研究相當清楚的顯示大型企業集團的內部組織網絡當成是利益炒作 的共謀結構,也彰顯了組織網絡為什麼可以成為一個利益累積的作用機制。同 時,我們也反省一個高度內部信任的組織網絡結構,為什麼是造成投機行為、社 會不信任的重要來源16 。Shapiro(1987)討論制度性不信任是從代理人理論的觀點 出發,她指出造成不信任的原因在於委託人與代理人專業知識的不對稱關係,以 及委託人監督能力不足或是監督成本太高,所以個人或是機構代理人的投機行為 無法有效的被約束,這種情況下投機行為產生的機會很大,當投機行為產生時破 壞委託關係中的信任賦予。Lyons & Mehta(1997)提出信任應區分為自利性信任與 社會性信任的觀點,委託人與代理人關係是一種計算的理性行為,但是在委託的 過程仍然必須賦予信任(自利性),不過因為委託人與代理人資源與權力不對等的 關係,所以這種自利性信任關係經常是不對稱的信任關係17。他們指出如果互動 的社群普遍的存在著誠實與對陌生人或正式組織信任的價值觀和慣行時(所謂的 社會性信任),代理人或機構就很可能不會形成投機行為18 ,不對稱的自利性信 任,被社會性信任維繫住進而轉換成互信(Lyons and Mehta,1997:254)。Lyons 和 Metha 的論點明確的指出當事人與代理人的不對稱關係不必然造成不信任的 投機行為,補充 Shapiro 理論的不足。
16 關於信任的定義參見 Gambetta(1988)。
17 這是 Lyons 與 Metha 的另一個貢獻(1997:241),他們指出信任包括相信(trusting)與被相信
(trustiworthiness)兩部份,只有雙方都相信別人也被別人相信才是互信(mutual trust)。
18 我們在這裡引進 Lyons 與 Mehta 的觀點,主要是對代理人理論的一點修正,因為代理人理論
假設投機這種不道德行為是人性,與制度或外在因素無關,我們這裡要強調的是外部環境因素, 如社會性信任存不存在,對於投機行為會不會發生是有影響的。
大型企業集團在證券市場的運作有兩種被當事人委託的關係,第一種委託關 係是集團企業直接介入證券市場投資,但是投資的資金來自向金融機構借貸的資 金,前者是後者資金運用的代理人,企業集團從後者取得的是信用資本,如果證 券投資失利,償債能力降低,將會造成整個金融市場的混亂,而不僅僅是證券市 場的崩盤19 。第二種是集團的關係企業是上市公司,對於公司證券的一般投資人, 企業集團是被委託的經營者20 ,由於上市公司的所有者不但在經濟實力上比一般 投資人雄厚,而且企業經營的專業知識也佔有優勢,因此雙方的不對稱自利性信 任很有可能產生。如果社會性信任的基礎不足時,也就是說當代理人對於委託關 係的行動模式是不擇手段的高度自利性,就會造成投機的行為慣行,互動的遊戲 規則也會逐漸成為不道德的欺騙,如果再加上臺灣社會缺乏普遍性的社會信任 (Fukuyama,1995),投機行為發生的機會就很大。最後,大型企業集團內部的組 織網絡或者關係企業網絡是可以當成一個很好的掩護證券投機行為的機制,透過 資金的流通、公司經營利益內部轉讓和私人化或是資訊的隱藏,由於這種掩護機 制的存在,不對稱的自利性信任的基礎更為薄弱,投機行為發生的機會隨著增加。 證券市場上一般投資人與大型企業集團的委託代理關係會不會發生投機行 為另外一個很重要的條件,就是接受一般投資人委託監督市場運作的證券交易所 (國家部門)能不能發揮功能。這一組委託代理關係,根據 Shapiro(1987)的觀點可 能也是不值得信任的,主要也是因為一般民眾缺乏監督證券交易所的能力,以及 他們沒有能力支付監督所需要的成本。前面的討論已經提到一般民眾對於政府公 正性的不信任,以及政府和企業的緊密關係,更加使得民眾無法監督,大型企業 在不對稱的信任關係中,選擇進行投機行為的機會是非常高的。 如果上市企業公司在不對稱的自利性信任關係中,徹底的進行投機行為,會 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呢?根據 Lyons & Metha(1997:254)引用 Williamson 的論點提出 即使小部份自利性信任的破壞都將會阻礙社會性信任的形成,所以證券市場上投 機行為(缺乏自利性信任)的最終效應是造成一個高道德風險的經濟行動社群, 證券市場普遍的投機行為會成為主流的價值和行為模式21 。 更具體的來說,大型企業集團炒作證券對於證券市場的影響是造就一個普遍 不信任與充滿道德風險的投資社群,特別是對於一般的小額證券投資人來說,對 19 有些經濟學者指出當代金融資本主義的特色就是信用資本的盛行,企業競爭的是有限的信用 資本,可是信用資本本身具有高度的脆弱性,雖然借貸者提供抵押品,不過信用資本能不能維持 更重要的有賴於行動者善意的行動(非投機行為),以及制度結構的變化。例如,在具有高度投 機性的證券市場中,信用資本很容易隨著證券市場的崩盤而瓦解,特別是企業以證券來質押借貸 時,或者是上市公司的總資產因為股市崩盤而急速貶值時。所以本研究的成果對於金融資本主義 能否維繫,可以提出一些觀點,對於理解金融資本主義的運作及金融危機現象有所貢獻。 20 在上市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如果分離的話,企業主與經理人也存在著代理關係,本研究將不 處理這個問題,我們假定經營者有充分的公司主導權和監督能力,特別是在家族企業。 21 類似的觀察參見林國明(1997)對於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的研究。
抗大型財團在證券的炒作,主觀上可能的策略之一是短線投資,也就是當有利可 圖時,立即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我們發現台灣證券市場由於大型企業集團的炒 作與小型投資人的短線投資回應策略,普遍存在的是一種短線的投機投資行為模 式。台灣的股票市場散戶在 1999 年 5 月已經超過一千萬戶,如果扣除重複開戶 數,則累計有 567 萬人,為成年人口的四成,但與台灣家戶數相當。這些散戶持 股的週轉率是 300%,也就是所有股票在一年內轉手 3 次,比起一般國家的週轉 率高出許多,顯示投資人是以短線進出為主(中國時報,1999/6/6;1999/2/26)。 五、結論與討論 在企業集團組織網絡的分析中,分析結果顯示充分顯示台灣產業結構的重心 從傳統的製造業轉向技術比較密集的電子業。此外,營造建材業與金融保險業則 是僅次於電子業上市公司增加比例與數量最高的,所以分析台灣企業組織網絡的 集團必須要考慮到電子業、營建地產業是必須的,只不過金融保險業也是相當重 要的一部分。如果依照企業網絡中心性的分析結果來探討,傳統產業,如水泥業、 塑膠業、造紙類、橡膠類的上市公司網絡的中心性仍然比較高,不過整體上都是 呈現下降的趨勢,電子業的中心性則是呈現上升的趨勢,很明顯的電子業與屬於 服務業的金融保險業在整個上市公司的企業組織網絡已經逐漸彰顯其重要的地 位。 其次,在大型企業集團開發固網市場的研究可以回答大型企業如何運用其政 治網絡與企業組織網絡的優勢來取得營運權,三家新加入固網市場的企業,都具 備相當好的政商關係,與國民黨黨營事業也建立了密切的組織網絡關係,正式組 織網絡與非正式人際網絡來看,都佔有相當的優勢地位。再加上固網市場進入的 資金門檻高,所以即便是在市場全面開放的經濟邏輯下,它們依然能夠搭配這種 客觀的自由市場機制,寡占少數的市場營運位置。在固網市場開放的個案分析, 我們清楚的看到權力與市場的邏輯是可以連結在一起,並不影響大型集團的利 益,反而還增加其市場運作的正當性。在股條交易事件的分析中,也顯示取得市 場寡占的地位之後,大型企業透過法律邊緣的資金籌措,回饋經濟利益給政治精 英,並且也在為從事任何營運活動前投機性的掠取經濟租金。 最後,大型企業集團在壟斷性產業競逐經濟租金是顯性的做法,也就是說透 過這些大型企業集團良好的政商關係或是雄厚的經濟實力取得市場壟斷的位 置,並且長期主導市場的價格。但是在證券市場中,大型企業集團經嘗試透過集 團內部的企業交互持股,買賣證券,來炒作股市,進而取得大規模的經濟利益, 同時榨取小額投資人的資本,這樣的經濟利益的累積是一種隱而不見的操作方 式,對於自由交易的證券市場的運作產生相當大的影響,市場的運作方式與特性 會隨著大型企業集團的炒作而產生基本的變化,本研究想要探討的是什麼樣的證
券市場被建構出來,並且與前面的電信產業的市場建構做一個比較22 ,可以進一 步去回答經濟社會學有興趣的問題,市場是什麼?市場如何被行動者建構出來 的?固網市場與證券市場表現出來的特質就是市場的運作被大型企業結合良好 的政治關係所支配。在固網市場是透過市場自由競爭的論述,以及高進入門檻的 設立與所謂客觀的審查,大型企業取得壟斷的營運位置。之後,這些企業利用這 樣的條件,發明股條交易的機制,一方面,低價販售股條給特定人士,可以回饋 那些曾經在固網與電信法令修訂或是協助遊說的民意代表;另一方面,企業利用 這樣的大規模資金蒐集方式,已經預先享受到市場壟斷的優惠,大型企業明顯的 投機行為造成一般投資大眾的損失。大型企業在證券市場的運作,雖然沒有固網 公司的壟斷權,但是許多大型企業的投機行為,與政府對於證券市場管理的失 效,建構了一個不被投資散戶所信任的證券交易市場,這些個別的投資者基於對 制度與企業的高度不信任,表現出極為短期的、投機的股票操作模式,長期看來 是相當不理性的投資行為,但是這種散戶的投機市場特徵,主要是被企業的投機 欺騙行為和政府無能的管理所塑造出來的。 透過研究企業集團在證券市場的運作,去瞭解不同企業集團投機炒作證券的 模式有何異同之處,組織網絡如何在不同集團差別地被當成一種掩護投機行為、 規避委託人監督、鞏固不對稱為委託關係的機制。此外,因為證券市場崩盤和金 融危機造成集團解體的問題,可以當成一個很好的經驗結果去回答企業集團當成 一種組織網絡為什麼會失效?在組織網絡的理論中,這是一個很少被討論到的卻 是很重要的問題。一般組織網絡文獻(Powell, 1990; Perrow, 1992; Uzzi, 1997) 的研究都傾向於探討網絡的正面功能,回答這種組織形式為什麼有效的問題,可 是網絡組織負面功能並沒有系統性的研究,本文對於這個理論問題提出一些初步 的見解。 22 無論是在固網市場或是證券市場的研究中,我們都只限定在企業集團這個行動者,比較少去 討論企業集團與其他行動者的關係,例如在電信市場並沒有討論到企業集團與工會、消費者基金 會的互動關係及其影響,而在證券市場的部份,並沒有處理大型企業集團與投信、自營商、外商 法人等之間的關係,本研究所掌握的面向可能是不完整的,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限制。
參考書目: 王振寰. 1993. “台灣新政商關係的形成與政治轉型.”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14:123-163。 何定為. 1994. 電信自由化政策法規與經營問題之研究 交通大學傳播科技研究所 碩士論文。 何定為. 1996. 行動通訊服務研究-市場趨勢與法規分析 新竹:工業技術研究院 (電腦與通訊工業研究所)。 何定為. 1997. 從電信自由化政策看電信服務產業之發展 新竹:工業技術研究院 (電腦與通訊工業研究所)。 朱雲漢著,靳菱菱譯. 1992. “台灣政權轉型期政商關係的再結盟”,中山社會 科學季刊,第七卷第四期(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頁 58-78。 李宗榮. 1994. “國家轉型與台灣民間銀行資本的形成” 發表在第六屆新生代論 文研討會,臺灣研究基金會主辦,台北。 洪榮隆. 1996. 我國電信事業民營化相關法制之研究-兼論中、美、英、日電信 法規之比較 成功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徐瑞希. 1992. 政商關係解讀 台北:遠流圖書公司。 程宗明. 1997. “微波與衛星通訊之島:台灣長途及國際電信體系建構的政治經濟 分析 1956-1976.”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25:123-168。 彭懷真. 1989. 台灣企業業主的”關係”及其轉變 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博士論文。 張茂桂. 1992. ”人民、資本與國家:立法院與公共政策.” 中山社會科學季刊 7 (4):15-33。 陳東升. 1995. 金權城市:地方派系、財團與台北都會發展的社會學分析, 台北: 巨流圖書公司。 陳東升, 1997. “高科技產業組織間關係的權力分析:以臺灣積體電路產業的設計公 司為例” 臺大社會學刊 25:47-104。 陳東升,1999. “產業組織間關係統理結構的探討:以臺灣積體電路產業封裝部門為 例.” 中山管理評論,7:293-324。 陳師孟等. 1991. 解構黨國資本主義 台北:澄社。 陳明通. 1992. ”台灣政商關係之演變. ” 收錄在企業社會倫理與合理政商關係之 建立研討會論文集,蕭全政等,台北:國家政策研究中心。 謝國興. 1991. ”在傳統與現代之間:台南幫傳成. ” 中華民國建國八十年學術討 論會。 謝國興. 1993. ”由商而工:光復初期台南幫的蛻變. ” 頁 335-364,台灣光復初期 歷史,賴澤涵編,台北:中央研究院。 鄭立軒. 1998. ”90 年代台灣電信市場形成之政治經濟學分析.” 發表在文化、國家 與現代性論文研討會,台大三民主義研究所主辦,台北。 劉進慶. 1992. 台灣戰後經濟分析 台北:人間出版社。
蕭新煌. 1993. "Form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Taiwan's State -Business Relations:A Critical Analysis." 中研院民族所集刊 74:1-32。
蕭新煌. 1992.”解讀中小企業家與大企業家的創業過程” 中國社會學刊 16:
139-167。
Ebers, Mark (ed.). 1997. The Formation of Inter-Organizational Network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ukuyama, Francis. 1995. Trust: The Social Virtues and the Creation of Prosperity
New York: Free Press.
Gambetta, D. (ed.). 1988. Trust: Making and Breaking Cooperative Relations
London: Basil Blackwell.
Gerlach, Michael. 1992. Alliance Capitalism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Grabher, G. (ed.). 1993. The Embedded Firm London: Routledge.
Granovetter, Mark. 1985. “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91:481-450.
Granovetter, Mark. 1994. “Business Group.” Pp. 453-475, in Handbook of
Economic Sociology edited by Neil Smelser and Richard Swedberg,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 Press.
Hamilton, Gary. 1997. “Organization and Market Processes in Taiwan’s Capitalist Economy.” Pp.237-293, in The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East Asian
Capitalism, by Orru et al., Thousand Oak:Sage.
Hamilton, Gary. And Nicole W. Biggart. 1988. “Market, Culture, and Authorit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in the Far East.”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94:S52-S94.
Lyons, Bruce and Judith Mehta. 1997. “Contracts, Opportunism and Trust: Self-Interest and Social Orientation.” 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
21:239-257.
Mills, C. Wright. 1956. Power Elit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ohria, Nitin and R. Eccles. 1992. Networks and Organizations: Structure, Form, and Action Bosto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North, Douglas. 1990.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Organizations: Structure, Form, and Action edited by Nitin Nohria and Robert
G. Eccles, Bosto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Powell, Walter W. 1990. “Neither Market Nor Hierarchy: Network Form of Organizations.” Research in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12:295-336.
Powell, Walter W. and Laurel Smith-Doerr. 1994. “Networks and Economic Life.” Pp. 368-402, in Handbook of Economic Sociology edited by Neil Smelser and Richard Swedberg,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 Press.
Shapiro, Susan. P. 1987. “The Social Control of Interpersonal Trust.”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93: 623-658.
Useem, Michael. 1984. The Inner Circl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Uzzi, Brian. 1997. “Social Structure and Competition in Interfirm Networks: The Paradox of Embeddedness.”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42:35-67.
Wong, Siu-lun. 1985. “The Chinese Family Firm: A Model.”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34:58-72.
表一、 1989 年與 1999 年上市公司數量變化
1989 年 1999 年 產 業 別 家數 佔所有上市公司比例 家數 佔所有上市公司比例 水 泥 類 7 4.3﹪ 8 1.8﹪ 食 品 類 15 9.2﹪ 28 6.4﹪ 塑 膠 類 12 7.4﹪ 21 4.8﹪ 紡 織 纖 維 類 29 17.8﹪ 52 11.9﹪ 電 機 機 械 類 6 3.7﹪ 23 5.3﹪ 電 器 電 纜 類 9 5.6﹪ 12 2.7﹪ 化 學 工 業 類 11 6.7﹪ 19 4.3﹪ 玻 璃 陶 瓷 類 3 1.8﹪ 7 1.6﹪ 造 紙 類 8 4.9﹪ 6 1.4﹪ 鋼 鐵 類 8 4.9﹪ 26 5.9﹪ 橡 膠 類 5 3.1﹪ 8 1.8﹪ 汽 車 類 3 1.8﹪ 6 1.4﹪ 電 子 類 10 6.1﹪ 83 18.9﹪ 營 造 建 材 類 8 4.9﹪ 36 8.2﹪ 運 輸 類 3 1.8﹪ 16 3.7﹪ 觀 光 類 5 3.1﹪ 7 1.6﹪ 金 融 保 險 類 13 8.0﹪ 46 10.5﹪ 百 貨 貿 易 類 5 3.1﹪ 11 2.5﹪ 綜 合 與 其 他 類 3 1.8﹪ 23 5.3﹪ 全 體 上 市 公 司 163 100﹪ 438 100﹪表二、 Centr ality (Degree)
產 業 別 1989 年 1999 年 水 泥 類 13.14 7.13 食 品 類 4.73 1.96 塑 膠 類 11.92 5.90 紡 織 纖 維 類 3.55 2.63 電 機 機 械 類 8 3.87 電 器 電 纜 類 3.89 5.42 化 學 工 業 類 2.55 2.16 玻 璃 陶 瓷 類 4 0.86 造 紙 類 6.5 4.33 鋼 鐵 類 1.63 1.54 橡 膠 類 8.2 3.88 汽 車 類 1 2.50 電 子 類 1.9 2.89 營 造 建 材 類 4.63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