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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青少年子女知覺離婚父母共親職經驗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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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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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彭淑華 教授. 單親青少年子女知覺離婚父母共親職經驗之探討 The experience of single-parent adolescent toward postdivorce coparenting. 研究生:魏嘉眉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

(2) -1-.

(3) 謝誌 論文終於定稿了,心中的激動和興奮遠比自己想像的還要多,原本以為若到 了這一刻,大概會因放下了長時間以來的牽掛而感到輕鬆,但事實上真的到了這 一刻,除了可預期的輕鬆、如釋重負外,多樣的情緒更是一時湧上心頭,第一時 間好開心、好興奮,吶喊著「我的論文終於完成了!」,可接下來卻也感性的掉 淚了,腦海中浮現一幕幕這一路走來要兼顧工作與論文的辛苦,經常要跟時間賽 跑和與體力比賽,很高興我再次靠著意志力挑戰成功,所以,我要謝謝我自己, 一直都相信「我可以」,是這樣的信念讓我得以堅持、不斷為自己打氣!還有, 我很幸運,投入其中才更能深刻感受論文的完成是集結了多少人的支持與幫忙, 我的身邊有良師、有好友、有家人、也有貴人,因為有您們,我得以順利完成論 文,對我來說這之中的每一個人我都深深地予以感謝。 首先,我很感謝我的指導教授彭淑華老師對我的研究興趣給予最大的支持, 過程中引領我充實相關領域的知識,以及指導論文的撰寫,同時覺得很溫暖的是 謝謝老師接納我的狀態,也關心我的工作和其中的辛苦,讓我保持動力繼續努 力。再來,我很慶幸我有兩位很棒的口試委員,謝謝台大的鄭麗珍老師在口試中 總是給予我精闢的提點,協助我釐清研究的主軸與增進對單親家庭的認識,讓我 的研究能順利開展與提昇實務上的價值;同時,也謝謝輔大的林惠雅老師,是我 的口試委員也是我跨校修課的授課教師,謝謝老師開啟我對共親職領域的學習, 也培養我對議題探究表達的能力,口試中亦給予我許多寶貴的意見與指引,帶給 我另一股安心的力量。此外,我還要感謝在所上授課的賴月蜜老師,因一堂社會 工作與法律的課程而認識了老師,即使已結束修課,但每次透過信件或電話向老 師請教問題,月蜜老師總是熱忱地解答我對法律相關問題的疑難雜症,讓我能跨 越因知識不足帶來的寫作障礙。 接著,我要謝謝願意幫忙我的研究而受訪的七位青少年,您們是大大的功 臣!透過您們,我才能對自己並非完全瞭解的世界有了新的發現與收穫,謝謝您 們願意將生命經驗與我分享,對我的論文生涯與助人歷程來說都是正向的力量! 還有,很重要的,我要感謝所有幫忙我尋找受訪對象的同事、好友與好夥伴:謝 謝玫芳主任肯定我的研究,幫忙我連結相關老師的協助,也謝謝杏怡組長熱忱的 幫忙,還有謝謝佳雯多次的嘗試與媒合,也謝謝學姐蓉宜多方的請託與始終給予 支持,同時也感謝學姐妹妹蓉婷之信任與協助,還有謝謝揪甘心的美玲、蕙琳與 文男,很感謝您們把我的事放在心上,讓我論文訪談的起步順利不少。另外,我.

(4) 也想要謝謝辦公室的菀玲、芳瑜和玲燕姐,謝謝您們的打氣與在工作上的支援和 付出,讓我得以盡可能地兼顧工作與論文,還有謝謝榕芝,您的關心與分享也同 樣促使我繼續往完成的目標邁進。 當然,回首來時路我身邊亦有一群可相互砥礪打氣與支援的好友、好同學。 我要感謝我最佳的戰友游小瑄:一路上有妳,真的不孤單!我們一起組讀書會、 一起考社工所,一起上榜,一起分享新體驗的點點滴滴,接著都再復職、一起過 著蠟燭兩頭燒的生活,共同為論文奮戰,謝謝妳所有有形無形的協助與支持,接 下來換妳畢業囉,我的好運傳給妳!也謝謝我的大學同窗好友趙榆菇,瞭解我的 妳總是用最不打擾的方式給我支持打氣,謝謝妳一直都在!還有,也謝謝我的另 一個超級好朋友郭大毛,同樣是瞭解我的妳,最擅長用言語正向強化我過去既有 的毅力與鬥志,讓我的戰鬥指數攀升到最高點。也沒有忘記育德的鼓勵,你一句 「只要日期訂了就一定會做到。」緩減我擔心趕不及的壓力,也更相信自己一定 做得到。過程中,更少不了研究所同學、助教的幫忙與支援,謝謝佳珊經常幫遠 在南部的我向圖書館借還書,並在口試前與我分享經驗,也謝謝凱婷、嘉琳義不 容辭地協助我處理口試的大小事,因為有妳們,我才能在當天安心地做最好的表 現。除此之外,也超級感謝所辦助教文婷學姐,謝謝妳總是在行政上給予我最大 的支援,從計畫口試之初的支持與鼓勵,一直到學位口試的進行和辦理離校手 續,妳總是不厭其煩地為我設想、解決問題,讓我省去不少南北往返的時間與金 錢,謝謝妳一直盡力為我們做到最好,辛苦了! 最後,我要感謝我最最最親愛的家人,謝謝爸爸媽媽在我修讀學位的期間, 始終相信我的決定、接納我的狀態,從不催促我何時畢業、給我壓力,就只是信 任女兒、在需要的時刻給我協助,謝謝爸爸幫我論文校稿、謝謝媽媽關心我的生 活,更謝謝您們願意瞭解我的論文並和我討論,不經意的閒聊都曾帶給我不少的 啟發與寫作的靈感。也要謝謝我兩位親愛的妹妹-毓眉、甄眉,謝謝妳們默默的 關心與打氣,唸很久的大姐終於畢業了!還有,謝謝我的白兔,不論是工作、學 業與生活,總是給我滿滿的支持與包容,為我帶來穩定的力量,謝謝你!. 嘉眉 於家中.

(5) 摘要 本研究以質性研究方法探討離婚父母共親職的樣貌,與不同樣貌下子女身歷 其中的感受和經驗,同時亦探究影響良性共親職發展的助力與阻力。透過立意取 樣以監護權歸母親所有且成為單親後仍能知覺父職參與的青少年子女為研究對 象,共徵得七位單親青少年子女分別進行深度訪談。研究發現如下:. 一、 父母理性相待,子女能感受到父母雙方的愛,無忠誠衝突的困擾,亦 有益於子女身心適應;父母間存在衝突角力,子女易衍生負向情緒與 行為模式,心底也希望能不受父母紛爭所擾。 二、 離婚父母共親職依關係特徵可分為三種樣貌,分別為「協同合作型」、 「平行給愛型」 、 「聯盟角力交互型」 。承上,前者所述以「協同合作型」 為代表, 「平行給愛型」次之,後者所述則特別見於「聯盟角力交互型」 。 三、 三種共親職樣貌從離婚至今的發展亦有所不同: 「協同合作型」為「初 期尷尬來往-其後協調合作」,「平行給愛型」為「初期緊張但未相互 排除-其後少交集無合作」,「聯盟角力交互型」為「初期衝突且存在 角力-其後合作漸增」。 四、 就受訪子女觀點獲知母親對父職參與持開放認同態度、父親本身認同 父職角色、子女接納父職、父母理性相待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等皆 有利於離婚父母發展良性共親職。. 文末就研究發現對離婚父母、相關實務工作與政策提出討論與建議,包含檢 視現行單親家庭服務方案與調整服務項目、增進實務工作者相關專業素養、提高 離婚商談資源的可近性與能見度、社政與教育系統接軌合作、相關政策之推動訂 定等。最後,說明取樣限制使研究呈現的三種離婚後共親職樣貌為單親家庭的部 份樣態,亦建議未來後續研究以離婚父母為對象,以更為細緻瞭解當事父母在共 親職中的經驗脈絡,據以提供不同角度觀點的寶貴資訊。. 關鍵詞:單親、離婚父母、共親職、父職參與.

(6) Abstract This study assesses the utility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 to investigate the pattern of coparenting after divorce and the feelings and experiences of the children themselves, as well as both promoter and suppresser of positive coparenting education. The research objects involved are the adolescents living in mother-custody associated with father's involvement. Through the purposive sampling method, there are seven single–parent adolescent have participated in in-depth interviews separately. The major findings are as fellows: 1. As long as the divorced spouses who have been treating each other rationally, and their children feeling loved by both of their parents. This would benefits the well being of children from not being disturbed of the loyal conflicts. Parental conflict would consequently promote children's negative emotions and behaviors. Children don't want to see their parents are troubled with arguing or fighting. 2. The patterns of coparenting after divorce can be further divided into three different types: “Cooperative Coparenting Relationships”, “Parallel Coparenting Relationships”, and “Competitive Alliance Relationships”. “Cooperative Coparenting Relationships” is the most common stereotype in the previous describing scenario; “Parallel Coparenting Relationships” the second, the “Competitive Alliance Relationships” would particularly happen in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 3.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se three kinds of coparenting patterns have been changing since the date on which the deserting spouse divorced: “Cooperative Coparenting Relationships” is shifting from the embarrassing period of time – to coordinated phase;“Parallel Coparenting Relationships” is shifting from the initial phase of tension without totally isolated from each other – to later period of less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Competitive Alliance Relationships” is shifting from the initial phase of tension with conflicts and collisions – to increasing opportunity of cooperation. 4. The ideas from adolescent who were interviewed are including the open attitude of involvement and concern from mothers to fathers, the approval identity of father himself, the acceptance of the father from children, parents to act rationally in their child's best interests and etc. All of the above would favor a prosperous development of coparenting relationship after divorce..

(7) The suggestions of the research to divorcing parents, the real practice in the field and political policy have been brought up in the last paragraph, which including the single-parents family services, service adjustment proposal, enhance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of relative workers, increase the accessibility and visibility resources of the divorce counseling, co-operation between social and academic system, promotion of the relevant policy and etc. At last, the restrictions of sampling to present as a part of the pattern of all those three different relations. There are also other suggestions of the future study of divorced parents with the purpose of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coparenting from different points of view.. Keywords:single parent, divorced parents, coparenting, father's involvement.

(8) 目次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5. 第三節. 名詞界定……………………………………………………6. 第二章. 文獻探討…………………………………………………………7. 第一節. 共親職的概念………………………………………………7. 第二節. 離婚後共親職的樣貌與子女經驗…………………………9. 第三節. 從個體適應歷程探討離婚後共親職的發展………………13. 第四節. 從系統觀點探討影響離婚後共親職的助力與阻力………16. 第三章. 研究設計…………………………………………………………23. 第一節. 研究方法……………………………………………………23. 第二節. 研究對象……………………………………………………24. 第三節. 資料蒐集與分析……………………………………………28. 第四節. 研究之信效度………………………………………………33. 第五節. 研究者之角色………………………………………………34. 第六節. 研究倫理……………………………………………………35. 第四章. 研究發現…………………………………………………………37. 第一節. 單親青少年子女知覺的共親職圖像………………………37. 第二節. 離婚後共親職的樣貌與子女主觀感受……………………43. 第三節. 離婚後共親職的變化………………………………………91. 第四節. 影響離婚後發展良性共親職的助力與阻力………………95. 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105. 第一節. 研究結論…………………………………………………..105. 第二節. 研究討論…………………………………………….…….109. 第三節. 研究建議…………………………………………………..112. 第四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建議………………………………..117. 參考文獻…………………………………………………………………..118 I.

(9) 附錄 附錄一. 研究邀請函……………………………………………………..122. 附錄二. 參與研究個人同意書…………………………………………..123. 附錄三. 參與研究家長同意書…………………………………………..124. 附錄四. 訪談大綱………………………………………………………..125. 表次 表 3-1 受訪子女背景資料一覽表…………………………………………28 表 5-1 離婚後共親職樣貌整理…………………………………………..105. II.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施教裕、宋麗玉(2006)指出隨著社會變遷,台灣家庭的型態、樣貌與過往 有相當的差距,家庭結構與功能亦產生變化。且如同 Wetzel 所言,這些變化包 括愈來愈少人生活於傳統的雙親家庭中、內部關係不穩定,而單親家庭逐漸成為 台灣社會主要的家庭型態之一(趙善如,2006)。其中,薛承泰(2003)從婚姻 變遷的觀點來看,認為現今兩性婚姻關係不如傳統穩定,因此有愈來愈多的單親 家庭是源自於離婚,而陳桂英(2006)整理多位學者觀點後也表示,現代家庭組 合多為雙薪家庭,加上婚姻觀改變,許多女性不再因本身無謀生能力,而讓自己 忍耐不幸福的婚姻,故傾向在婚姻關係產生問題時,不排除以離婚來解決問題。 因此,隨著因離婚而成為單親的現象愈來愈普遍,許多研究紛紛關注單親子女在 父母離婚後的適應,Clarke-Stewart 與 Brentano(2006)就指出雖然不是所有的 單親子女都會因父母離婚而陷入困境或造成永久性的傷害,但也發現當子女經歷 父母離婚時,隱約卻也常見的損失有無法在學業、行為表現和健康上達一般水 平,情感上易感到困窘、害怕被拋棄、擔心父母的生活,甚或面臨忠誠衝突和影 響日後親密關係的發展等。所以,賴月蜜(2005)曾表示從離婚率升高與單親子 女的福祉來看,若父母在離婚後能持續關注與照料子女的需求、共同擔負其生活 教養費用,使得父母的角色與職責不因離婚有異,那麼子女將不會因父母離婚而 影響身心發展與生活適應。. 然而,在離婚單親家庭中,單一家長與前配偶的關係常伴隨著不少負向情 緒,且若離婚前曾因子女監護權引發劇烈衝突,爭得監護權的一方也通常會限制 無監護權一方與子女接觸,除了會造成子女對於雙方父母的情感產生矛盾與掙扎 外(郭淑美,2005),父母之間的衝突也會影響彼此的親職參與、親職規範與教 養的一致性,對子女產生壓力和負向影響(王春美,2001) ,像是 Erel 和 Burman 在離婚家庭的研究中就指出父母間嚴重的衝突會直接損害子女發展自我管理的 能力,且自我管理較差者亦與低學業成就和內外化問題息息相關(Brody & Flor, 1996),以及父或母任一方與子女結盟來排除他方、彼此在發展合作的共親職產 生困難,也都有可能使子女產生輟學、攻擊等外化問題(Schoppe, Fangelsdor, & Frosch,2001) 。再者,Van Egeren 與 Hawkins(2004)亦談到離婚後若其中一方. 1.

(11) 父母未能有效參與親職,如同形成一段不良的共親職關係,並且有可能以代間循 環模式對子女成年後的共親職行為造成負向影響。因此,McHale 與 Kuersten-Hogan(2004)指出當學界在 1970s 到 1980s 間發現有些子女會在父母 離婚後產生嚴重的適應問題時,就也開始關注父母在離婚後的共親職,以及證實 不良的共親職關係(包括很少支持、有顯性或隱性的抵制行為、教養觀念不一致、 與子女結盟、其中一方未參與教養等)確實不利於子女調適與發展。. 因此,相對而言,良性的共親職對於子女因應父母離婚與生活適應則有相當 大的助益。陳若喬和鄭麗珍(2003)在研究單親青少年的優勢經驗中就發現家庭 結構的改變不一定會不利子女發展,反而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動關係才是影響青 少年生活適應的關鍵,故建議離婚單親子女與不同住家長之間若能維持持續性、 固定性的親子關係,不論是心理支持亦或經濟支援,都將為子女未來的發展帶來 正向的影響。而這樣的論點與 Carter 與 McGoldrick(1999)所提出的「離婚家 庭的週期發展階段」相呼應,Carter 等人認為離婚家庭若能在離婚前後的過程中 適當調整應有的心態與發展因離婚而帶來的階段性任務,將有助於家庭中成員 (包括子女)的調適與復原。其中在離婚後的階段,建議具監護權的家長在心態 上宜接納自己仍與前配偶同為父母且願意為了子女問題有所聯繫,以及支持子女 與不同住家長維繫親情,同時要能共同安排探視計畫;相對地,對不同住家長的 建議則為依然要努力維繫親子關係,以及維持對前配偶和子女的經濟責任。而 Feinberg(2003)整理學者們的研究也提出良性的共親職能保護子女避免受父母 感情衝突的波及,即只有當雙方在同為父母角色的關係上是不良的時候,嚴重的 夫妻衝突才會不利於子女發展,所以 Kelly(2007)在探討子女在父母離婚後的 生活安排之研究亦表示,協調合作的共親職有助於單親子女從悲傷經驗中復原, 建議離婚父母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使其免於父母衝突的威脅,以及共同擔 負教養責任與協同解決孩子的問題。換句話說,離婚雖為夫妻雙方關係之結束, 但父母角色與親子關係卻依然延續,為了子女的身心適應與發展,前述文獻皆建 議離婚父母宜持續共同擔負養育和關懷子女的責任、在同為父母的關係上盡可能 協調合作,並致力讓雙方都能參與子女的生活,特別是提醒具監護權的家長能接 納不同住的家長參與子女的教養。. 只是,Demo 與 Ganong 指出女性和男性在離婚的經驗上,不論是在感受或. 2.

(12) 後續所引發的結果都有相當大的不同,因此有研究顯示性別的差異會影響個人與 前配偶的共親職,像 Lund 就提到母親除了因較父親易受情感影響外,也會因在 社會化的角色中對家庭投注不少的心血及從中建構了自我認同,故在婚姻關係結 束後,可能會感到更大的失落和有不少負向情緒難以調適,進而不利於與前配偶 維繫良好的共親職(Bonach, Sales, & Koeske,2005) 。再者,若當母親為擁有監 護權的一方,除了可能與子女父親在維繫良好的共親職有困難外,很大的可能是 有機會當起守門員限制父親參與子女的生活(Bonach et al.,2005;Markham, Ganong, & Coleman,2007) 。然而值得關注的是,有研究特別指出父親在親職中 的參與有其功能與重要性:當父親從親職的角色中缺席時,會導致子女失去與其 的依附關係、家中經濟呈現不穩定、男性的權威規範形象消失、單親母親因忙於 生計對於子女的督促指導相形減少等,使得有一些單親子女相較於雙親子女在心 理健康、行為表現、教育、生涯和形成親密關係上會有不利的發展;相反地, Amato 與 Gilbreth 表示若不同住的父親能積極參與親職、提供關懷支持,則是有 助於提升單親子女的福祉(Thompson & Amato,1999) ,使子女感受到被愛、受 喜愛和覺得自己是有價值的(Clapp,2000),而 Ahrons 與 Tanner 認為父親在離 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會影響子女直至青年期的幸福感,Hetherington 與 Stanley-Hagen 則談到當父親能給予子女經濟支援,其實有助於具監護權的母親 對子女的教養,King 認為同樣地對子女的課業成就也有正向影響(Hallman, Dienhart, & Beaton,2007)。其次,男孩需要從父親身上尋求性別認同,以型塑 自己的角色形象,而女孩若能在父母離婚後依舊與父親維持良好的關係,亦有助 於培養日後與他人建立親密關係的自信與正向態度、行為(Clapp,2000)。. 因此,綜合上述文獻可推知,離婚父母原本可能因兩人關係不甚和諧而不是 那麼容易維繫良好的共親職,若母親又為具監護權的家長,其情感特質、社會化 結果與守門員的角色可能會讓父親的親職參與顯得受限,使得一些與母親同住的 子女可能會比與父親同住的子女更容易缺乏另一方家長的支持和關愛,增添不利 適應的可能性,同時也係排除了父職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的功能與重要性,以及忽 略子女個體對於父職角色的心聲和需求,像是 Clapp(2000)的文獻提到對於單 親子女來說,父母離婚這件事不單單只是一項改變而已,關鍵的是他們或許會仍 保有兩個父母,但也可能只剩下一個父母可以依賴,因此單親子女通常會在心底 有疑問「我還可以繼續見到不同住的父母嗎?」 、 「怎麼樣才可以見到?」以及「多. 3.

(13) 久可以見到一次?」 ,聽起來頗令人心疼。故 Bonach 等人(2005)曾提出離婚單 親母親與子女父親在共親職的發展值得關注,有必要適時提供協助,這似乎是呼 應著並不是每位單親子女的心聲都可以被聽見、實現,並且擔心有一些與母親同 住的單親子女可能會因父親無法有效參與親職而產生情感上的失落、遺憾,以及 產生不良適應的情形。但真的所有離婚單親母親就一定會守門到底、不讓子女與 不同住父親接觸嗎?或是真的完全無法正視子女的需求而排拒不同住父親參與 親職的工作?實際上應不全然如此。在陳若喬(2001)的研究中可看到多位受訪 單親子女談到同住家長對於他們與不同住家長的互動抱持著開放的態度,其中不 乏與母親同住的單親子女能透過電話、實際相處等獲得不同住父親的情感性與經 濟上的支持,產生被關懷的感受與獲得充足的資源,對生活有莫大的助益。再者, 研究者 98 年於某縣市單親家庭服務中心進行期中實習時,也曾在整理機構的團 體紀錄中發現有位單親母親在團體中分享自己會鼓勵子女與不同住父親聯繫,並 盡可能不在子女面前批評父親、不想要使子女因父母婚姻衝突而必須面臨選邊站 的兩難,認為子女能接受雙方父母關愛而享有兩邊資源是好事等正向經驗。故這 些發現雖然並非多數,但也顯示現實情境中會有一些與母親同住的單親子女有機 會知覺到父職的參與,以及離婚單親母親與子女父親嘗試建立非惡性的共親職也 應有其可能性。. 而這些單親子女所知覺、感受到的不同住父親的親職參與是什麼樣的情形 呢?處在該情境中的他們有著什麼樣的想法與體會?以及,單親母親對於不同住 父親參與子女的生活是否知情?所持態度為何?還是所謂的父職參與,僅是單親 子女與不同住父親的單線往來,父母雙方在有關子女教養的議題上係平行無交集 的?又倘若單親母親知情不同住父親會參與親職、涉入子女的生活,那麼雙方在 遇及和子女有關的親職議題時兩人間會有什麼樣的事情發生呢?對於子女本身 而言又會有什麼樣的感受、想法和因應。這些問號在過去以單親子女為主題的研 究中很少深入地被看到,即使有探究單親家庭親子經驗之研究亦僅以與同住家長 之關係為主,以及更少從子女的觀點來瞭解當父母離婚後雙方在遇及親職議題時 會有什麼樣的情形發生和子女的觀感與經驗又為何?因此,研究者希望對前述相 關問題進行探討,以該單親子女為主體瞭解其主觀知覺與感受,希冀所得能作為 提升單親子女福祉、發展實務工作之參考。. 4.

(14)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在台灣,社會工作實務上為了因應高離婚率與考量單親子女日後的生活安排 與調適,重視離婚父母發展合作共親職之理念係已付諸實行,目前有兒童福利聯 盟文教基金會(2007)透過推展「離婚協議商談服務」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服務」 ,協助父母在離婚時能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達成共同教養子女的共識, 以讓子女日後繼續擁有父母雙方的關懷和照顧。但較可惜的是,當父母離婚後, 一般機構在現行針對單親家庭提供之處遇服務大多還是以協助單一家長提昇養 育照護功能與連結正式、非正式資源為主,過程中較少涉及協助離婚父母培養合 作共親職的服務(例如:協助具監護權家長接納或協同不同住的家長共同參與子 女教養的工作等),研究者依據先前的學習經驗猜想這樣的現況可能反應多數單 親家長仍未認同不同住家長參與親職的重要性,故對於協助發展良性共親職的服 務較無需求,一般機構自然也就少提供相關服務,更或許也是在台灣許多離婚父 母要發展良性共親職仍有其限制之處,以及實務工作者在提供處遇上也有挑戰待 克服。故研究者認為目前現實情境中有一些與母親同住但仍能知覺到父職參與的 單親子女應是少數、難得且值得探究的一群,甚或該子女亦能知覺母親對於不同 住父親參與親職的想法、態度與因應。因此,本研究希冀從該單親子女知覺不同 住父親親職參與的相關經驗中,瞭解兩方父母在遇及親職議題時會發生的關係樣 貌,以及單親子女處於其中的主觀感受和想法,亦從中探究離婚後共親職的變化 與發展良性共親職的助力、可行方式和問題限制,藉此促進離婚父母關心子女的 福祉與需求,並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國內推展相關實務工作之參考。. 因此,本研究的研究目的為: 一、探討離婚父母共親職的樣貌與子女主觀感受。 二、探討離婚後共親職的變化 三、探討離婚後發展良性共親職的助力與阻力。. 承上述研究目的,發展之研究問題如下: 一、單親子女所知覺的離婚後共親職會呈現哪些不同的樣貌?以及,子女處於其 中的主觀感受與想法又為何呢? 二、離婚後,隨著時間過去,離婚父母的共親職呈現什麼樣的變化? 三、就單親子女的主觀感受,是什麼有助於父親在離婚後還能持續正向穩定地參. 5.

(15) 與親職?是什麼讓離婚後的父母有意願發展非惡性的教養關係?建立良性 共親職的助力與阻力為何?. 第三節 名詞界定 本研究的「不同住父親」 (nonresident father)意指無監護權且無法常時與子 女同住的父親(noncustodial father) ,包含離婚後完全未與子女同住,或是能在 部份時間擁有與子女同住機會的父親。如此界定之理由如下: 一、Bainham 指出英國 1989 年兒童法之修訂係強調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照顧責 任,不因其結婚與否,或嗣後分居或離婚等因素有所改變,以及如 Stuart 所 提廢除監護權(custody)裁定,改以居所裁定(residence order)取代之(賴 月蜜,2005) 。因此,研究者從國外一些有關單親、離婚相關文獻看到的「不 同住父親」 (nonresident father)其意涵通常類似與國內離婚後無監護權且無 法常時與子女同住的父親。 二、Clapp(2000)指出談論如何重整教養夥伴關係時,避免使用負向標籤和「前 夫」 、 「前配偶」等字眼,使得雙方在面對與對方共同有的關係時,會將焦點 擺在失意的婚姻上,建議改用「孩子的父親/母親」或是「教養夥伴」等稱 呼。因此,研究者認為以「不同住父親」取代無監護權父親,亦可避免使焦 點放在父親未具有親權而忽視其責任與義務。 三、研究者認為就國內現行狀況,當父親無監護權則子女通常主要與具監護權母 親同住,父親相對成為不同住父母,以及併考量引用文獻依循原文、避免負 向標籤和使名詞統一,採以「不同住父親」統稱無監護權且無法常時與子女 同住的父親。. 6.

(1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共親職的概念 壹、各學者對共親職的定義 一開始共親職(coparenting)的概念在家族治療學者 Minuchin 的著作中大 量出現,Minuchin 將其視為家庭中的父母子系統,探討其功能運作對於兒童發 展的影響(McHale et al.,2004) 。不過,Van Egeren 等人(2004)也指出至今各 個學者對於共親職(coparenting)的定義仍不盡相同,Feinberg 認為共親職為父 母共同扮演與執行身為父母的角色,Deutsch 強調係為教養責任的分擔,Floyd 與 Zmich 表示是一種養育子女的夥伴關係,Cohen 與 Weissman 則提出教養聯盟 的概念;因此,Van Egeren 等人為了使共親職的定義更加明確,嘗試從「誰具有 資格」 、 「從何時開始」和「在何種情境下」等外在條件與「至少需養育一名子女」 、 「有相對的夥伴」 、 「為二元互動歷程」和「有兩個方向的作用力發生」等內在條 件下建構共親職的意涵,提出共親職的產生是來自於兩個結婚、未婚或離婚的個 體之間,因彼此的協議或體制的規範為一位特定且已出生兒童之福祉負起共同責 任的關係,且關係中包含任何促進對方或抵制對方執行該角色責任的顯、隱性互 動。更進一步的說,共親職有別於家庭中的夫妻子系統,其所強調的是對於一位 特定子女有養育照護責任的成人彼此之間因教養議題所產生的互動關係,同時有 共親職關係的成人不一定要是婚姻伴侶,所以父母即使婚姻關係結束而不再是夫 妻,也因子女的存在使得共親職關係依然延續(McHale, Kuersten-Hogan, & Rao, 2004)。換句話說,離婚配偶雖不再因對方扮演伴侶的角色,但還是會因子女的 存在而繼續與對方共同保有父母的角色,故彼此間的共親職關係不會隨著離婚而 消失,雙方對子女仍共同有教養的責任與應盡的親職本份。. 其次,Feinberg(2003)整理多位學者觀點提出共親職包含四大面向:第一, 「教養共識(Childrearing agreement)」指對於教養子女在信念、價值與目標的共 識程度;第二,「支持與抵制(Support and undermining)」指個體在對方執行教 養時所表現出的支持或抵制的行為;第三, 「勞務分工(Division of labor)」指雙 方在養育子女相關勞務家事的分配、金錢提供和法定義務上的安排與責任;第 四,「家庭聯合管理(Joint family management)」係特別描述家庭中父母子系統 的互動最常被關注的議題為父母之間的衝突、父或母拉子女與自己結盟以排除他. 7.

(17) 方,以及父母與子女同在一起時雙方對於子女事務的參與是否相當等;同時, Feinberg 亦假定這四大面向彼此是互有關聯且部份重疊的。因此,研究者認為從 另一個角度來看,Feinberg 的整理其實也凸顯出過去各學者在討論父母共親職 時,有些研究是嘗試從「認知層面」切入(如父母在教養觀點的同異情形),有 些則是從「行為層面」進行探討(如父母在彼此執行教養角色時,對對方所表現 的支持與抵制),另外有些研究是改從父母對子女皆有「親職義務的層面」出發 討論(如雙方在教養事務上的分配與參與),而最後一種則是就「家庭次系統的 互動模式」(如父母之間的衝突、結盟和與子女同在時雙方參與教養是否平衡的 現象)探究雙方在共同扮演父母角色時所產生的互動。. 貳、本研究所指的共親職 故綜合前述各學者定義與以 Feinberg 的觀點為主軸,研究者廣義認為只要係 兩方父母因一位特定子女而有了同為父母的教養夥伴關係,其兩方因親職議題所 產生的「認知想法」 、 「對對方支持、抵制或不干涉的行為」 、 「親職參與分配」與 「關係型態」等皆可屬於共親職探討的範圍,亦皆為本研究共親職所欲探究的面 向。例如:研究者認為認知層面宜可再探討身為一方父母「是否認同對方親職參 與有益於子女」等,可不侷限於僅探討 Feinberg 定義中的教養理念共識程度,以 及行為層面也可不限於支持與抵制,如在陳富美與利翠珊(2004)的研究中亦談 到有學者認為共親職行為可有更細緻的分類,如「未涉入」等也值得探究。. 其次,本研究緣起主要係認為現實情境中一些與母親同住但仍能知覺到父職 參與的單親子女是少數、難得且值得探究的一群,故依研究動機和參採 Feinberg 觀點選擇本研究的共親職將先從「親職參與」的層面切入,以能知覺不同住父親 親職參與的單親子女為對象,瞭解其父親在親職義務的參與情形,進而探究單親 母親對於父職參與的想法、態度與因應,包含認知上是否認同父職價值與其教養 理念、行為上係支持、不干涉或抵制等,以及兩方在同為父母的角色關係中所呈 現的樣貌型態或互動;整體探究之子女知覺的離婚父母共親職亦綜合涵蓋了 Feinberg 共親職定義的四大面向。. 8.

(18) 第二節 離婚後共親職的樣貌與子女經驗 壹、離婚後不同住父親的親職參與情形 國外的文獻指出父母離婚後有些子女會缺乏與不同住家長接觸的機會,而且 在親職角色上缺席的通常是不同住的父親,且就算父親在離婚後曾探視過子女, 這種機會也不多,甚至會隨著時間而愈來愈少;在一項大型的全國性調查顯示, 有將近三分之一的父親在離婚後不曾探視過子女,僅有四分之一的父親大約會一 週探視一次(Clarke-Stewart & Brentano,2006) ,又倘若探視的情形是不穩定的, 也容易使子女產生害怕被拋棄的心理,並且渴望能與不同住的家長有穩定持續的 接觸(Clapp,2000) 。不過,不宜忽略的是,也有一些不與子女同住的父親在離 婚之後,能成功扮演父親的角色,甚至比在婚姻狀態時還好。像是住得離子女很 遠的父親,會經常寫信或打電話給子女,讓子女知道父親仍愛他們、也願意繼續 關注他們的生活,因此有些與母親同住的子女表示,雖然與父親聯繫有限,但父 母離婚後覺得與父親關係更好,而且覺得父親隨時站在自己這邊,只要有需要, 就可以打電話給他(Ahrons,2008)。. 而在台灣,同樣從相關文獻也可以發現不同住父親參與親職的狀況有不同型 態,謝品蘭(1992)指出國內不同住家長與子女的關係可分為穩定持續、不穩定、 未曾探視三種類型。林慧華(2000)在離婚單親兒童對父親主觀經驗之研究中談 到兒童認為與不同住父親見面的機會是不穩定也不確定的,同時研究者也提出 「假日父親」的命名,並指出「什麼時候可以再見面?」是兒童很想詢問但卻又 難以說出口的一句話。不過,在陳若喬等人(2003)的研究中卻也可以看到有些 單親子女在父母離婚後都能與不同住的家長維持某種程度的互動關係,有的是固 定每週或每個月見面一次,有的則是特定活動才會見面,這之中不少具監護權的 家長對於子女與不同住的父母互動抱持開放的態度,其中亦不乏具監護權的單親 母親;再者,從該研究中可得知不同住父親透過「心理上的支持」與「經濟上的 支持」與子女維持某種支持性的互動,在前者有受訪青少年表示因母親負擔家 計,因此不同住父親成為自己情緒的安慰者,藉由打電話就能獲得情緒的紓解, 也有青少年提到因不同住父親會協助生活照顧,故仍能感受到關懷、覺得父親還 是自己的父母與努力盡父親的責任;而在後者則是有受訪青少年回憶因不同住父 親能提供經濟支持,故不至於使他們頓失依靠,因此對於父親也能產生感激而不 怨恨。. 9.

(19) 因此,綜合上述文獻可知,雖然離婚後有些不同住父親會涉入子女的生活, 但其與子女互動的穩定程度在子女心中會產生不同的感受,即愈是維持某種穩定 持續的互動,愈能在子女心理或實質生活上給予補足與依靠。其次,當不同住的 父親能繼續參與子女的生活時,可以發現親職參與的面向包含了生活照顧、經濟 提供、關懷支持等,而其方式也是多元的,例如:探視時與子女面對面的接觸、 書信與電話聯繫、金錢資助與心理支持等;不過也有文獻指出因父親不與子女同 住、接觸時間少,而使得親職參與的內容有所侷限,不太可能參與例行性的養育 工作,例如:帶子女購物、監督課業或出席學校的活動等,反而是以和子女從事 娛樂方面的活動居多(Clarke-Stewart & Brentano,2006)。Sobolewski 與 King (2005)就曾指出許多不同住的父親雖然會帶子女上餐廳或看電影,但卻未能執 行權威的角色對子女進行教誨與實施規範設限。另一方面,雖有文獻顯示一些單 親母親不反對不同住父親參與親職的工作,但這些發現尚無法更完整地描述單親 母親對於不同住父親參與親職和雙方仍共同擔負親職責任的態度、想法與感受, 這些皆有待進一步的探究。. 貳、離婚後共親職的關係類型 在國外有些研究會依據離婚父母在同為教養夥伴上的角色關係將離婚後共 親職分為不同的類型。. Kelly(2007)整理學者們的研究指出,離婚後的共親職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 「平行無交集型」 :約有半數的父母其關係中少衝突少互動,對於子女教 養議題各自為政,雙方通常也不因結束的感情而困擾。 二、 「衝突型」 :雙方關係中存在頻繁的爭執、無效的溝通,無法關注子女的 需求,且至少有一方無法走出感情的困擾,約佔四分之一。 三、 「合作型」 :雙方對於子女生活安排能共同擬定計畫、進行協調,並互相 在教養上給予支持,亦佔四分之一。. 而 Ahrons 透過隨機抽樣訪談美國中西部 98 對離婚一年且無心理疾病史的父 母將離婚後的共親職分為四種類型(Ahrons,1999;Clapp,2000): 一、 「完美夥伴型」 :彼此視前配偶為好友,並且能在同為父母的角色上合作. 10.

(20) 無間,像是給予對方高度的尊重也會相互詢問關於子女教養的意見,甚至能共同 參與子女的活動,是非常難得與稀少的類型,約佔 12%。 二、 「協同合作型」 :雙方不認為彼此是親密的好朋友,或在婚姻感情的衝突 並不亞於「互有敵意型」,但最大的特色是與對方互動時能管理情緒、將父母的 責任與婚姻的衝突劃分開來,並致力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努力堅守同為父母 的承諾與崗位,約佔 38%。 三、 「互有敵意型」 :彼此對於要與前配偶因子女教養有所聯繫是不情願的, 通常也因互有敵意而將對方貶得一文不值、見面就吵得很兇。這類型的父母通常 不會共享監護權,同時會長久面臨其中一方不願意支付足夠的贍養費與經常改變 探視計畫等問題,約佔 25%。 四、 「誓不兩立型」 :即雙方仍深陷感情的衝突,幾乎很少說話,但只要一有 接觸就是爭吵,法律上的官司也不斷,通常會迫使子女必須選邊站,在多數的家 族聚會上也會刻意排除對方,約佔 25%。 此外,Ahron(1999)表示其實還有第五類「關係消失型」 ,指雙方離婚後從 此不再往來,其中一方父母就這樣徹底在子女的生活中消失了,不過 Ahron 認為 此種類型並不多見。. 因此,綜合上述研究,大致可知與台灣國情較不同的是,在國外似乎有較多 的父母在離婚後仍多少會繼續參與子女教養的工作,其彼此在同為父母的關係上 有一些是合作有交流、能協調的,有些是各自為政少互動,而有一些則是在扮演 父母的角色上無法關注子女需求,彼此的教養關係少不了緊張與衝突。再者,有 多項研究顯示離婚父母常見的衝突內容多與子女的探視計畫、生活費與教養議題 有關,以及在這種負向關係下不論任何年齡子女都容易產生焦慮、恐懼、害怕、 無助、悲傷、憤怒、愧疚、頭痛、胃痛等不良生心理反應,甚或面臨忠誠衝突(Brown et al.,2000;Bonach,2005;Clapp,2000)。. Clapp(2000)就談到因離婚父母的衝突不合而使得子女也陷入戰火、產生 忠誠衝突的情形有: 一、向子女探問前配偶的訊息:像是前配偶的行程、新交朋友等,使得子女 被問得戰戰兢兢,擔心回答不慎就得罪任一方父母。 二、要求子女當彼此意見的傳聲筒,而不願意親自與對方對話。. 11.

(21) 三、在子女面前詆毀另一方父母:係一種非常容易引發子女焦慮矛盾的衝突 形式,易使得子女不曉得該如何自處和面對另一方父母,同時也可能因子女對父 母有楷模認同關係而損害了自我認同與自尊。 四、直接要求子女與自己結盟和承諾忠誠:此種方式會迫使子女學習如何在 一方父母面前表現忠誠以獲得喜愛,例如:不在一方父母面前說另一方父母的好 話,或刻意對另一方父母冷淡等,易導致形成不當的人我互動模式。. 此外,Johnston 與 Campbell 亦發現子女長期身陷父母戰場下的不良影響尚 有以下幾種情形,例如:對於怎麼樣才算是公平非常執著,擔心自己稍有不慎就 會被一方父母當成把柄來攻擊另一方父母;學會說對方愛聽的話取悅任一方父 母;變得只在乎他人而忽視自己的需求與感受等。倘若,一旦子女確實選擇了與 一方父母結盟,完全撇下對另一方父母的情感與接觸,雖然可減輕因忠誠衝突引 發的緊張與焦慮,但研究也發現子女會較容易有易怒等其他情緒問題。至於對於 年齡較大的青少年子女來說,會比較能意識到自己可能成為父母對付對方的武 器,同時也較能將自己拉離父母的戰場、避免非黑即白的絕對觀點,有些青少年 會重新與過去不往來的一方父母聯繫,但也有些青少年會對雙方父母皆採疏離的 策略(Clapp,2000)。. 再從另一個觀點來看,前述 Ahrons 所做的研究在四年後又針對同一批離婚 父母進行訪談,發現原本屬於「完美夥伴型」的父母其關係不是些許下降成為「協 同合作型」 ,就是令人詫異地變成「誓不兩立型」 ;而其餘三種類型的共親職則是 呈現維持原狀、關係進步和關係變差等三種變化(Clapp,2000) ,符合 Feinberg (2003)所言,共親職為一動態的概念,可能隨著時間的發展而有所改變。因此, 值得關注的是,有些離婚父母雖在早期有著非常糟糕的關係,但是一段時間過去 卻也能在教養子女上發展成良性合作的互動,這之間究竟是什麼讓關係產生變化 呢?若能瞭解該正向經驗之發展,亦可作為離婚父母維繫良好共親職之指引與參 考。而接下來兩節將繼續從離婚適應歷程探討離婚後共親職之關係型態在時間序 列上的發展,以及亦從系統觀點探討影響離婚後不同住父親親職參與、父母教養 關係的助力與阻力。. 12.

(22) 第三節 從個體適應歷程探討離婚後共親職的發展 Ahrons 與 Rodgers 談到離婚後的調適時,認為成功的調適即是離異的雙方能 彼此遵守繼續合作扮演父母角色的承諾(Brown et al.,2000) ,而 Sutton 與 Sprenkle 也提出離婚後良好適應的指標,包含離婚者能與前配偶發展出有效的關係且和平 共處,以及能勝任離婚後親職的角色等(李奕萱,2004);這些觀點顯示了離婚 者的調適與離婚後和前配偶的關係、共親職品質有關連,即當離婚者愈能從婚變 中調適與復原,就愈有可能與一方父母建立良好的教養夥伴關係。只是,Clapp (2000)亦指出在離婚後要能有良好的調適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它代表者離 婚者需學習處理重大的失落、複雜的情緒、生活的改變與大大小小現實中會面臨 的問題,大多數的人通常需要花上幾年的時間才能良好調適和重建生活。因此, 一般學者在探討離婚適應時常以時間序列方式描述調適歷程的發展,再者離婚也 象徵著關係的失落,在哀慟理論中談到如何從失落的悲傷中復原時,也常以階段 的方式描述悲傷過程,故研究者將依據學者們所提出的離婚適應歷程與哀慟理論 從個體調適歷程討論離婚後共親職關係的發展。. 壹、從離婚適應歷程看離婚後共親職 首先,Clapp(2000)將離婚適應歷程大略分為三個時期: 一、 「離婚前的時期」 :離婚者在決定離婚之前通常會經歷許多憤怒、無望、 無助、訝異不安、消沉或悲觀的情緒,而女性在過程中所承受的壓力也通常較男 性來得大,與離婚的決定大多由女性提出且決定前經歷了長期間的混亂和思考有 關。 二、 「過渡-調整期」 :離婚者通常會經驗到比原先設想的還要難受的創傷與 迷惘,並經常感到焦慮與沮喪,平均而言大約需花兩年的時間走過這段時期。而 在第一年處於過渡的階段時,許多人會感到焦慮、倦怠與孤獨,並且有很深的失 敗感與低自尊,甚至對前配偶有滿腔的憤怒。雖然有少部份的人表示一旦不用再 每日與前配偶接觸,兩人緊張的關係會減緩,但大部人還是認為即使婚姻結束, 雙方的互動仍常有激烈的衝突。到了第二年一般會進到調整的階段,大部份的人 在情緒上已能逐漸找到平衡,雖然進步的狀況仍不是很穩定,但會較積極地拓展 自己的新生活,同時也較能有效關注子女的需求。 三、「復原-重建期」:又稱為「鳳凰期」,指離婚者已能跳脫前期抗拒離婚 事實和經常受負向情緒折騰的低潮,而致力追求個人的成長,通常要在離婚後的. 13.

(23) 兩年才能進入此歷程,不過也有些人需要更久的時間。成功走過這個時期的離婚 者,能正視婚姻的結束、在生活上不再怨恨或依賴前配偶,同時創造新的角色認 同。 其次,國內李奕萱(2004)將離婚二到六年婦女的適應歷程歸為煎熬期、重 建期與展翅期,其中在情緒調適上會從一開始承受婚變的痛苦到懂得沉澱、排解 情緒進而重建個人生活,而與前配偶的關係則是從怨懟、對過往感情難以釋懷到 能與前配偶維持平淡的關係。. 因此,從前述的適應歷程可推知,在婚姻真正結束的初期(通常是第一年), 大部份的離婚父母常會深陷情緒的困擾,且會因婚姻問題而對前配偶有很深的敵 意、彼此關係緊繃,很可能也因此無法將父母角色與婚姻伴侶角色作區隔,使得 雙方在婚姻中的戰火延燒到共親職的場域,導致同為父母的角色互動可能是衝 突、相互排除的。等到離婚已過了一段時間(通常是第二年起),雙方在情緒調 適上會較前一階段穩定,同時亦較能從子女的立場關注其需求,故推想當兩人敵 意降低與較能看重子女最佳利益時,雙方在父母的角色上其衝突亦可能會趨於和 緩或願意為了子女的事情有所聯繫、商量等;直到再過更長的一段時間,因彼此 已不再怨恨和展開各自的新生活與找到新定位,發生衝突的機會會降得更低,這 時若依據 Ahrons 等人所言,可能有部份父母會因調適良好,而在父母角色互動 上顯得更協調合作,但國內李嘉莉(2001)研究也指出婦女離婚後其實與前配偶 關係變得疏遠者居多,因此也可能有部份父母不再怨懟也幾乎沒什麼衝突,甚至 不會在親職角色上互相排除,但彼此在同為父母的角色互動是平行、少有聯繫交 流的。. 貳、從哀慟理論看離婚後共親職 另一方面,在哀慟理論中討論個體從悲傷中復原的過程時,也常出現像上述 離婚適應歷程般從低潮的谷底向上攀爬、漸入佳境的階段論。像是 Kubler-Ross 的經歷喪失之五階段:否認、憤怒、討價還價、沮喪到接受;Kavanaugh 的七個 悲傷調適階段:震驚及否認、複雜情緒湧現、罪惡感、失落與寂寞感、解脫感、 重新建立;而最後,Rando 整合過去對悲傷過程的描述,歸納正常悲傷的過程大 致可分為:逃避階段、對抗階段與重新建立階段(引自李佩怡,2000)。這些觀 點與離婚適應歷程所描述的感受、內涵有相似之處,故推想離婚雙方在父母角色. 14.

(24) 上的互動亦可能是從初期的高衝突不合作逐漸演變為低衝突部份合作,到後來的 協調合作或平行無交集等。. 然而,在哀慟理論中所描述的調適歷程除了漸入佳境式的階段論之外, Neimeyer(2007)提出一個以成年悲傷者為主的大型群體研究中發現的「復原曲 線」概念,指悲傷者在經歷失落的當下因初期處於逃避階段,所產生的震驚與麻 木多多少少能保護個體的生活功能不受到太大的影響,或是周遭他人因較能認知 到個體的痛苦而給予支持協助,使其生活功能尚維持在良好階段,但是隨時間過 去,個體會逐漸下滑至更加迷惘與沮喪的狀態,同時也因社會支持逐漸消退,故 其生活功能會逐漸變差,到失落發生後的第五到六個月降到最低,從第七個月之 後才又起起伏伏地慢慢爬升,其間會有幾次較為嚴重的間歇性功能下降,直至失 落發生後的兩年才逐漸走過悲傷歷程。因此,若從該觀點推想離婚後共親職的發 展,可能有些父母在離婚初期因因應失落的重整功能較佳,反而較能合作扮演父 母的角色,直到後來隨著調適的低潮會變成非良性的互動,而之後再隨著調適的 狀況彷彿進兩步又退一步似地、慢慢地衍生成良好的夥伴關係。. 此外,Stroebe 與 Shut(2003)亦提出「雙軌擺盪理論」 (dual process model), 將喪慟的調適視為一種需要在兩種相反功能的狀態中持續來回擺盪的過程。指個 體在經歷悲傷的過程中會有「失落導向」與「復原導向」這兩個向度的任務要處 理,在前者的狀態中悲傷者會面對、體驗失落帶來的感覺,例如:哭泣、對離開 的人有所眷顧、尋找與過往有關的回憶等,而在後者的狀態中則是會把焦點放在 生活中其他尚待處理的事務,例如:處理隨著失落發生而產生的事項、專注於工 作和生活的責任等,以「逃避」的方式暫時跳脫悲傷的包圍。故在悲傷初期,個 體會在這兩種導向之間像鐘擺般來回擺盪,有時會讓自己處於悲傷的狀態,但有 時又會跳脫悲傷讓自己盡可能步上生活的正軌,但一般通常是讓失落所帶來的負 向效應佔據生活的主要部份;不過,隨著時間過去,正向效應會逐漸增加,直至 悲傷工作逐漸完成,而屆時這兩個向度的比重也將逐漸縮小,個體會再慢慢地形 成新的生活經驗與規則。因此,依著個體的調適過程呈現如鐘擺般於「失落」與 「復原」之間反覆來回,似乎也可推想有些離婚父母在離婚初期其共親職的關係 可能經常呈現時好時壞、來回擺盪的形態,有時無法理性劃分婚姻伴侶與父母角 色的關係,但有時又可以正視己身與前配偶同為父母的責任而考量子女最佳利益. 15.

(25) 來相互配合,只是大多時候可能還是會以非良性互動的狀況居多,直到離婚後期 才逐漸跳脫不穩定的關係型態,進而形成新的互動模式。. 綜合上述兩小節的討論,可知就不同的觀點,個體調適歷程的初期階段有著 不同的內涵描述,但各觀點間共通的是,通常在距離失落事件長達兩年以上,有 許多人會開始重建新生活,並進而發展成良好調適的個體;故推想離婚初期雙方 在父母角色上的互動可能因適應狀況不同,而有不同的樣貌,但當時間愈來愈 久,調適狀況愈好的情形下,雙方應愈有機會發展不相互排除的教養夥伴關係, 惟彼此在父母角色上的互動可能是合作的,也可能是各自皆可對子女盡親職義 務,但雙方顯得疏離少交流的。. 第四節 從系統觀點探討影響離婚後共親職的助力與阻力 社會工作強調「人在情境中」的系統觀點,認為人在情境中是一個聯合的交 流系統,個體所處的社會環境會影響個人對所接收訊息的認知、處理和與他人的 互動,而且個體與環境在系統中亦是相互影響的(宋麗玉、曾華源、施教裕、鄭 麗珍,2002)。本研究所探究的共親職為離婚個體對於關係的處理和互動,包含 離婚單親母親如何看待父職參與、兩方父母如何處理彼此同為父母的關係和扮演 角色等,因此參採系統的觀點,先從個體角度討論是什麼影響不同住父親的親職 參與、離婚父母教養關係,以及也從系統觀點中指的社會環境包含微視層次、居 間層次與鉅視層次等擴充探討可能存在的助力與阻力。. 壹、個人層次的影響因素 Kelly(2007)談到母親的態度是影響父親參與親職的關鍵,不僅在婚姻狀 態中是如此,在雙方離婚後所帶來的影響會更大,即母親在行為和態度的守門程 度可以決定父親有多少機會能實踐親職的角色和與子女發展親密的關係。而研究 顯示母親的守門通常來自於觀念中認為自己比父親更能勝任親職的角色、覺得父 親不適合或沒有資格作為一位父親(Kelly,2007) 、離婚後視父親對於子女生活 的參與是沒有什麼價值的,以及不滿意父親對子女經濟需求沒有貢獻等,這些都 會讓守門的情形愈演愈烈,使得擁有監護權的母親不太有意願與子女父親繼續共 同扮演父母的角色(Markham, Ganong, & Coleman,2007) 。此外,Kelly 也提到 母親因婚姻結束所感受到的創傷、憤怒與對子女父親的敵意,同樣會使其不想讓. 16.

(26) 子女父親維持對子女穩定的探視,因此就有研究指出當單親母親在情感上愈能原 諒子女父親或是減少仇恨,雙方在教養工作上的互動就愈能協同合作與減少衝突 (Bailey & Zvonkovic,2003;Bonach, Sales, & Koeske,2005)。. 其次,也有學者從角色認同理論來探討持有什麼樣自我認同的離婚單親媽媽 才比較願意與子女父親維持協同的教養關係,使實際行為與接納的自我形象是相 符合的。而研究顯示當媽媽愈能認同與子女父親繼續共同扮演父母的角色是對的 事情,或認為這麼做能感覺自己是位好媽媽,也就較願意朝協同共親職的方向去 努力。同樣地,角色認同的概念也被運用在探討不同住父親之親職參與,Stone 與 Mckenry 表示當父親愈能認同自己身為父母的角色,在離婚後也就愈能參與 親職的工作(Markham, Ganong, & Coleman,2007)。另外,有一些學者希望社 會不要以過於嚴苛的角色看待不同住父親在親職上的缺席或參與上的侷限,他們 表示事實上有些父親不再探視子女,理由並不是不愛子女,而是覺得一再地只能 偶而見到子女也相當痛苦並感到失落,因此為了逃避最後就慢慢從子女生活退出 了;而有的父親未能提供子女經濟支援,也是因為自己本身也有經濟困頓的問 題,和子女一樣都過著苦日子;或是,對父親而言可以與子女聚在一起的時間很 短,他們也不太確定該怎麼盡到父親的責任才是好的,因此只能以娛樂休閒活動 為主(Ahrons,2008;Kelly,2007) 。其他像是父或母任一方搬家、任一方展開 新的同居生活或再婚等,也都會對父親參與親職和雙方父母的互動關係產生影響 (Kelly,2007)。. 貳、微視層次的影響因素 在系統觀中所指的微視層次是個人在平常生活中可以直接接觸和互動的環 境,Pincus 與 Minahan 又稱其為非正式系統,包含我們的家庭成員、朋友和同事 等(宋麗玉等人,2002)。因此,研究者嘗試從家庭中的婚姻關係、親子關係、 與其他家庭成員關係、朋友關係等討論其如何影響離婚後的親職參與和雙方父母 的互動。. 一般在探討是什麼影響父母共親職的關係時,常將夫妻婚姻情感視為與共親 職品質互有關聯,即倘若婚姻關係有許多的不快,那麼彼此在同為父母的關係上 也通常是充滿敵意或競爭意味濃厚的(Stright, & Bales,2003;陳富美、利翠珊,. 17.

(27) 2004)。而依據學者所做的整理,第一次婚姻離婚的主因以外遇排名第一,且當 初在外遇事情曝光後,直至開始採取法律程序以結束婚姻、進行財務和子女監護 權分配等過程,雙方都可能產生較大的情緒或衝突,就算日後婚姻關係結束,離 婚者最常有的感受之一也包含覺得自己對前配偶感到氣憤;再者,現實生活中發 生外遇的又以男性較多(柯淑敏,2007)。因此可以推想的是,對不少離婚單親 母親而言,談起其婚姻關係可能會覺得是很不愉快的經驗,而在與前配偶同為父 母的關係上亦不容易有良好的互動。另一方面,Kelly(2007)提到有些父親在 離婚前就很少投入親職的工作和對子女做情感的投資,因此親子關係是疏離的, 以至於離婚後同樣也很少涉入子女的生活。此外要特別一提的是,若單親母親是 因婚姻暴力而離婚,那麼與子女父親的關係必定是充滿壓迫與恐懼的,加上父親 若又曾對子女施暴,大部分的子女也會傾向不想再與父親見面(Ahrons,2008), 因此在彼此關係受到創傷與安全的考量下,對於因暴力而離婚的家庭來說,要使 父母繼續在教養工作上維持夥伴關係是不容易也較不切實際的。. 還有,像家庭中的其他成員與周遭的朋友有可能促進離婚父母在親職的參 與,也有可能妨礙雙方共同扮演父母的角色。Bailey 與 Zvonkovic(2003)的研 究顯示,有些不與子女同住的父親表示自己曾從原生家庭的父母那邊獲得經濟的 資助,使得自己能繼續提供子女生活費,也有父親提到朋友的支持讓他能在工作 與探視子女兩頭燒的狀況下得以支撐下去;相反地,有些父親則會得不到家人或 再婚配偶的體諒,或是因離婚而遭到朋友的冷淡等。另外,Greene 等人也談到 因父母離婚後,通常會各自與原生家庭再次產生緊密連結,而 Ferguson 發現當 上一代介入後,通常會因站在自己子女的這一邊,而將過錯怪在對方的身上,或 是在孫子女的面前表現出批評其父或母的言詞和態度(陳美秀,2008),這些也 都有可能造成離婚父母之間的隔閡,或是令子女對不同住家長產生誤解、減少接 觸意願,影響彼此的聯繫與互動。. 參、居間層次的影響因素 而居間層次 Pincus 與 Minahan 又稱其為正式系統,包含學校、工作單位、 社福機構、宗教團體等正式組織與社區資源(宋麗玉等人,2002)。Austin 在一 項針對美國中西部學校調查的研究顯示,有將近一半的學校是排除無監護權家長 參與孩子教育的,例如:許多學校並沒有蒐集無監護權家長的通訊資料,因此自. 18.

(28) 然很少關注該如何與無監護權家長聯繫的事情;Keller 亦指出同時政府在政策與 法律上也沒有清楚指示學校宜如何協助離婚父母共同關心孩子的教育,因此有些 不同住家長表示即使覺得自己與前配偶能相互客氣的對待,但在與學校接觸時仍 覺得自己身為父母的角色不能被認同。另外,少數有些離婚父母能獲得工作老闆 的體諒,在時間上給予彈性以利其安排參與子女生活的規劃(Bailey & Zvonkovic,2003)。. 其次,為了因應高離婚率與協助離婚父母思考對子女的親權義務、增加彼此 的合作關係,目前台灣在法院引進家事商談制度、在社福機構亦有兒童福利聯盟 文教基金會(2007)推展離婚協議商談服務,皆是希望協助有意離婚或已離婚的 當事人對離婚後子女生活照料、探視、教養、居住及財務分配等各項安排達成協 議,進而提升雙方日後共同教養子女的意願,讓離婚單親子女仍能享受父母雙方 的愛與照顧;即希望達到 Parkinson 對商談機制所提出的潛在益處(賴月蜜, 2005):協助夫妻朝向未來看、讓彼此能建立對話機制,同時促使其站在孩子的 立場,充分考慮孩子的需求與感受,以合作的方式達成對子女是最佳安排的協 議。再者,兒童福利聯盟亦承辦「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提供特定地區之 民眾透過申請能在機構安全的環境下,使離婚父母有機會探視不同住的子女,提 供親情的支援與關懷。這些正式的資源與服務理念皆重視父母雙方親職參與對子 女的意義與價值,也為離婚父母合作式的共親職注入希望。. 若再從角色認同的理論來看,Stryker 與 Serpe 認為個人對於角色形象的認同 係內化他人期待和本身與外界互動的結果(Markham, Ganong, & Coleman, 2007),那麼可以推想的是,離婚父母是否能發展協同的共親職、不同住家長是 否同樣能繼續參與親職義務,其實也與外界是否能認同、支持與協助他們繼續共 同扮演好父母的角色有關,假使離婚父母未能接收到外界希冀雙方在教養上能合 作的期待、協助,或是不與子女同住的家長經常感到不再被視為是「真正」的父 母而遭受排除,對他們而言也將可能缺乏在教養上經營夥伴關係與共盡親職義務 的承諾。. 肆、鉅視層次的影響因素 最後,鉅視層次指的是個人成長的大社會環境中有關社會文化、法律、政策、. 19.

(29) 習俗規章等結構,同樣會影響或限制上述個體的認知行為、微視與居間層次環境 的建構和運作(宋麗玉等人,2002)。因此,當我們在討論離婚後為什麼有些父 親就不再參與子女的生活,或是即使嘗試盡親職的義務,卻也可能僅侷限在提供 經濟支援與娛樂等層面,仍要從大社會環境下探討這些現象的產生究竟被什麼牽 引著呢?. Lightfoot 和 Valsiner 指出父母職責的建立會受到社會文化的指引,文化透過 種種的途徑影響個體的父母職責信念,故王叢桂在分析國小教科書內所包含的價 值觀念時,發現書中傳統的母親形象職責為子女教養、家務整理,而父親的職責 形象則為努力工作打拼、愛子女但不輕易流露情感(王叢桂,2004) 。其次,McBride 與 Darragh 的質性研究也發現,部份父親會有母親是較佳育兒者的刻板印象,或 認為自己在扮演父母的角色上只能侷限在某些形象,例如:陪孩子運動等;甚至, 倘若父親本身有意願改變態度也不易實現,因為如同 Fishbein 和 Ajzen 在態度與 行為的研究發現,個體的主要社會規範對於其行為行動有重要的影響,故有些父 親即使想參與傳統觀念中認為是母親宜擔負的親職,家中持有傳統性別角色的長 輩也不贊成(王叢桂,2000)。因此,可以推想的是社會文化潛移默化地在多數 父母心中植下了各自宜承擔哪些親職事務的信念,像是父親主要扮演經濟提供和 擔任子女玩伴的角色,母親則負責生活照料、教養與擔任柔性關懷的角色,而這 些個體在處於婚姻狀態中所養成的角色認知、態度與行為,在離婚後也可能如溢 出效應(Margolin, Gordis, & John,2001)所指,會再轉移至無婚姻狀態下的父 母角色扮演。所以,Babcock 進一步指出,就男性而言,離婚後只要可以如往日 般繼續給予經濟上的支援以及與子女做間隔性的接觸,其實就符合社會印象中的 父職表現(林之珮,2007),而不同住父親在與子女接觸後,多以提供娛樂性活 動,和擁有監護權的母親仍被視為主要照顧者而擔負起大部分的親職,同樣與傳 統父母角色的分工有關。. 另外,在本土的文化中,通常也會直覺認為夫妻離婚後多是不相往來的,而 子女的事務也理應是由具監護權的一方父母來出面或代表,因此當離婚後雙方尚 能和諧共處且共同為子女的事務齊心努力時,有時候可能還會令旁人覺得詫異。 在研究者有一次與母親談及論文的研究主題時,研究者母親即分享過去參加友人 婚宴時,看到新郎的父母即使早已離婚但仍在當日共同參與兒子喜宴並一起招待. 20.

(30) 客人,許多人看到後都在私下臆測該對父母究竟是離婚了沒?要不然怎麼會共同 延攬新郎的結婚大事呢?由此可知,在我們的民情中視夫妻離婚後還能共同扮演 子女永遠的父母似乎是一件很難想像、或未曾想過或許可行的一件事,如此一來 也或多或少侷限了夫妻在離婚後發展協同共親職的動機與可能性。. 21.

(31)

(32)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方法 目前的社會科學大致分為量化與質性兩種研究方法,其中量的研究採用事物 可以量化的部份對其進行測量、計算和分析,即所蒐集資料的特點為:量化資料、 可操作的變量、統計數據等,適合在宏觀層面對事物進行較大規模的調查和預 測;而質的研究則是透過研究者與被研究者之間的互動,對事物進行深入的探 索,所蒐集資料的特點為:描述性資料、實地筆記、當事人引言等,比較適合在 微觀層面對個別事物進行細緻、動態的描述和分析(陳向明,2002) 。由此可知, 質性研究與量化研究很大的不同在於所呈現的內容不是以數字為主,以及重視透 過研究者與被研究者的來往互動對所探究的事物進行細膩、深層的描述,進而賦 予意義,所以潘淑滿(2003)指出質性研究具有「動態」與「意義」的內涵,亦 認為研究者在對所收集之資料進行詮釋的過程,必須從被研究者之內在觀點出 發,充分瞭解其主觀的知覺、想法與感受,以理解研究現象之外顯或蘊含的意義; 以及,屬於質性研究的建構理論典範談到研究結果是由不同主體透過互動所達到 的共識,意義不是客觀地存在被研究者的腦中,而是存在於研究者與被研究者的 關係中(陳向明,2002)。再者,簡春安與鄒平儀(2004)對質性研究適用的情 境描述如下:第一,進入一個不熟悉的社會情境;第二,研究情境較不具控制和 正式權威;第三,研究的概念與相關理論尚處於初期探索階段;第四,研究重視 被研究者的主觀世界;第五,研究在於定義一個新概念或形成新假設。. 因此,研究者就研究主題特性、研究目的與問題採用質性研究,其考量的理 由如下: 一、 本研究屬於探索性研究 目前在國內的研究中,有關於離婚後共親職之探究尚處於初期探索的階段, 研究者希冀研究所得結果能促進社會工作與相關領域對該議題之關注,並提出具 體建議作為國內在推展相關實務工作之參考,故決定研究主題適合以質性研究方 法進行探討。. 二、 本研究重視被研究者主觀經驗之描述與意義的詮釋 本研究的目的在於瞭解單親子女知覺離婚父母共親職之整體經驗,在閱讀相. 23.

(33) 關文獻充實先備知識和作為研究架構之依據後,強調從單親子女內在的觀點出 發,即從被研究者之立場對離婚父母共親職經驗進行全貌性的探索與瞭解,包含 被研究者所理解的現象為何?處於情境中的自己是怎麼想的?其心情感受為 何?產生了哪些影響?為什麼?以及,在時間的脈絡下這些經驗又會有什麼樣的 變化呢?希望透過文字的描述將被研究者之主觀世界以豐富、細膩、具脈絡化的 方式盡可能完整地呈現。因此,從質性研究的特質來看,質性會較量化更適合探 究本研究的問題。.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搜尋過去的文獻發現,對於共親職的研究多以幼童或學齡前期的兒童為背 景,以青少年為研究對象是缺乏的。再者,McHale 等人(2004)表示父母的共 親職對於兒童直至青少年的發展都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就青少年時期的發展特 色而言,正處於 Erickson 所指的「認同與角色混淆」任務發展階段,被視為是形 成自我概念的關鍵時期,以及也因生理快速成長帶來心理成長的波動,故又被 Stanley Hall 稱為「狂飆期」 (Ashford, LeCroy, & Lorite,2007) 。而在這段成長的 過程中,研究者就從事青少年輔導工作之經驗發現,個體在追求自我認同的同時 通常會伴隨許多焦慮、壓力及不確定感,若能適時得到父母的正向支持與回饋, 將有助於順利度過發展危機,建立良好自我概念;同時,青少年心理發展的關鍵 時期中,不論是對性建立適切認知,或是發展自主與規範的能力、培養生涯興趣 與成就、學習與人建立親密關係等皆是重要的課題,亦有賴父母的引導與培育, 以利順利進入成年前期。. 因此,倘若當父母離婚後若不與子女同住的一方父母就此在親職角色中缺 席,或是雙方持續在子女教養議題上爭執不斷,不僅可能無法關注青少年的發展 需求、適時提供協助,亦容易使其引發內、外化的問題,例如:感到被拋棄、低 自尊、過早性行為、藥物濫用、攻擊行為、學業低成就、輟學、對未來目標感到 迷網、難以與人建立親密關係等(Clarke-Stewart & Brentano,2006),不外乎都 顯示青少年時期的重要發展任務難免會因離婚父母無法發展良性共親職而受到 阻礙。. 故研究者認為單親青少年子女所知覺到的離婚後共親職和其心聲也值得我. 2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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