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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搜尋過去的文獻發現,對於共親職的研究多以幼童或學齡前期的兒童為背 景,以青少年為研究對象是缺乏的。再者,McHale 等人(2004)表示父母的共 親職對於兒童直至青少年的發展都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就青少年時期的發展特 色而言,正處於 Erickson 所指的「認同與角色混淆」任務發展階段,被視為是形 成自我概念的關鍵時期,以及也因生理快速成長帶來心理成長的波動,故又被 Stanley Hall 稱為「狂飆期」(Ashford, LeCroy, & Lorite,2007)。而在這段成長的 過程中,研究者就從事青少年輔導工作之經驗發現,個體在追求自我認同的同時 通常會伴隨許多焦慮、壓力及不確定感,若能適時得到父母的正向支持與回饋,

將有助於順利度過發展危機,建立良好自我概念;同時,青少年心理發展的關鍵 時期中,不論是對性建立適切認知,或是發展自主與規範的能力、培養生涯興趣 與成就、學習與人建立親密關係等皆是重要的課題,亦有賴父母的引導與培育,

以利順利進入成年前期。

因此,倘若當父母離婚後若不與子女同住的一方父母就此在親職角色中缺 席,或是雙方持續在子女教養議題上爭執不斷,不僅可能無法關注青少年的發展 需求、適時提供協助,亦容易使其引發內、外化的問題,例如:感到被拋棄、低 自尊、過早性行為、藥物濫用、攻擊行為、學業低成就、輟學、對未來目標感到 迷網、難以與人建立親密關係等(Clarke-Stewart & Brentano,2006),不外乎都 顯示青少年時期的重要發展任務難免會因離婚父母無法發展良性共親職而受到 阻礙。

故研究者認為單親青少年子女所知覺到的離婚後共親職和其心聲也值得我

們去關心,本研究選擇單親青少年子女為研究對象,並設定被研究者須符合以下 條件:

一、年齡介於 12-20 歲,成為單親的原因為父母離婚,且其監護權歸母親單 獨擁有,並與母親同住。

二、在父母離婚後本身與不同住的父親未完全斷絕往來,且能知覺到父親仍 參與親職的工作。

(一)前者所謂的未完全斷絕往來是指與父親有實際的面對面接觸互動、或 是未見面但會透過書信與電話等通訊方式聯繫。

(二)後者所謂的參與親職工作,則是指單親青少年子女能知覺到父親於離 婚後在「生活照顧」、「經濟提供」、「關懷支持」、「教養培育」的任一 層面有參與的行為,或是知覺到父親在任一層面仍希望繼續扮演父親 的角色與願意負起責任等。其設定之相關說明如下:

1、親職的內涵為何?

陳青青談到親職包含五項基本任務:從事教養工作、給予心理支持與安全 感、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與行為規範、提供經濟與教導社會資源之運用、培養健 全的人格發展(林之珮,2007)。王叢桂(2004)指出父母親職責的內涵有五個 面向:和諧關愛、培育子女、生活照顧、子女發展與經濟支持。王郁琇(2005)

則將其歸納為六個向度:情緒、教育、家務、事業、撫育與生殖。故綜前所述與 考量本研究所欲探討的議題是子女已出生的條件下,依子女成長過程有生理、心 理、教育與社會化之需求,將「親職」的內涵定位為「生活照顧」、「經濟提供」、

「關懷支持」、「教養培育」等四個層面。

2、怎麼樣才算是有參與到親職?

Lamb 談到所謂是否參與親職可從家長與子女一對一的互動、家長對於子女 有形或無形協助的可近性,以及對於教養子女的責任感等三個方面去探討

(McBride & Mills,1993),反映了親職的參與並不侷限於與子女同住或必定要 有實際與子女互動的形式,而是也包含了即使父母不在子女身旁,但在子女有需 求時,能適時提供支持與協助,以及父母己身對於教養子女具有責任感,這些皆 可視為在親職上的參與。

因此,不論青少年與父親之間係維持著實際的接觸互動,或是只會透過各式 通訊方式維持聯繫,只要本身能知覺到父親在離婚後仍在「生活照顧」、「經濟提

供」、「關懷支持」、「教養培育」等任一層面有參與的行為或具責任感,都是研究 者所欲訪談的對象。

為考量研究目的與取樣之便利性,研究者主要係以立意抽樣方式請託學校同 事、他校教師、友人尋求符合條件的受訪者。當對方獲知有合適的受訪對象時是 先代為傳達本研究的訊息與轉交研究者製作之「研究邀請函」(附錄一)、「參與 研究個人同意書」(附錄二)、「參與研究家長同意書」(附錄三)予可能受訪對象,

並在可能受訪者與其家長皆同意參與研究並簽署同意書情況下,對方才交予研究 者有關於同意受訪者的聯繫資料,而研究者也才正式第一次與同意受訪者聯繫,

避免讓可能受訪者在未簽署同意書、考慮過程中接到研究者電話而感到有壓力或 是不好意思拒絕而參與研究,同時也希望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家長,減少其被 打擾的感受。其次,在等待他人協尋受訪者過程中,研究者也在個人部落格發文 簡介研究論文內容與徵求自願受訪對象。另一方面,研究者本身工作為學校輔導 教師,從事個案輔導工作中雖曾遇及符合受訪條件之個案,但研究者秉持助人倫 理應避免有害的雙重關係1,不希望使輔導個案因雙重關係受到傷害,故受訪對 象之取樣排除邀請研究者所屬個案而選擇全數另行徵求,受訪者與研究者之間無 輔導與研究的雙重關係存在。

請託的同事、他校教育夥伴裡,一些教師因擔任導師職務較瞭解學生家庭背 景狀況,或是從事輔導工作也能遇及合適的研究對象,故在協助篩選符合資格的 受訪者上幫了很大的忙,以及其中一位學校的輔導主任認為本研究若能順利產 出,對於輔導單親青少年與協助家庭關係將能提供寶貴資訊,因此亦熱忱協助研 究者媒合在另一所單親學生數多學校任教的教師,擴展尋求受訪對象的可能性。

之後,研究者在陸續得知有參與者同意受訪的情形下,第一次聯繫是以電話與受 訪者確認其受訪條件是否相符,以及再次說明本研究意義和告知研究倫理,亦同 時告知若受訪者在研究者說明後覺得自己不適宜參與研究,研究者會尊重其放棄 參與之決定,此外電話中也視受訪者需求澄清其疑慮,最後在確認受訪者條件符 合且確實自願受訪下,才進一步討論與約定後續面訪事宜。

1指的是助人者需對與個案的雙重關係做檢視,一個可能有害的雙重關係為,當一個有權力的人

(如助人者)在與一個較無權力的個體(如個案)之間加上了其他的角色,讓他們的互動關係導 向傷害或有利用較無權力的一方之虞(Hill & O’Brein,2000)。研究者希望避免讓輔導個案考量 己身地位較無權力或擔心影響關係而傾向順從受邀參與研究,產生非完全自願同意的情形,再者 研究者亦希望避免研究關係與助人關係互為干擾,影響個案權益。

從 99 年 9 月開始尋求受訪者,其間曾遇及三位符合資格的受訪者未能順利 受邀,包含一位受訪者(友人介紹)在研究者第一次電話聯繫後考量個人雖與父 親有所來往但關係不熟、擔心可提供資訊有限而婉拒受訪,兩位受訪者(他校教 師代尋)在口頭同意他校教師願意受訪後則因個人因素無預期休學而取消受訪,

另一位受訪者(從研究者部落格得知研究資訊)則是雖極有意願分享個人經驗但 因家長擔心隱私安全而拒絕子女受訪,再者亦有一位已獲家長同意之受訪者(學 校同事代尋)原以為資格符合但經研究者與之確認得知係屬父母共同監護下與父 親有來往,故以不符合受訪資格而排除。故歷經八個月的尋求,從 99 年 10 月起 至 100 年 4 月共訪談 7 位離婚單親青少年,直至 100 年 11 月訪談分析工作趨近 尾聲之際,未再覓得合適的受訪對象,在取樣上希望資料達最大飽和有不盡完美 之處,只是考量研究對象因其特殊性影響尋求難度,以及感受手邊已有的七位受 訪者經驗皆屬難得珍貴,很是期盼研究成果的產出與分享,故決定讓資料蒐集工 作告一段落,致力完成全文撰寫。

這 7 位離婚單親青少年來自五所中等教育學校,皆是由學校教師協助尋得,

其中男性青少年四位,女性青少年三位,年齡介於 13-17 歲,皆為在學學生,高 中職階段有五位,國中階段二位。其次,成為單親的年數多數為四年,且一開始 即為母親監護,僅有一位受訪子女單親年數為十年,早期為父親監護,但中期之 後轉為母親監護已達七年,其訪談內容以母親監護期間的經驗為主。另外,7 位 單親青少年中,有四位其一方父母已結交異性朋友或有交友情形,而一位其兩方 父母在離婚後感情變佳亦皆無另交異性朋友,至於另外兩位其父母交友情形則不 清楚。

為保障受訪者的隱私與權益,受訪者姓名全數以化名方式處理。七位單親受 訪子女的背景資料如下:

表 3-1 受訪子女背景資料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