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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討論

一、 母親「不守門」、不同住父親「就位」、兩方「理性正向」,對促進良性共親 職有莫大助益。

(一) 母親「不守門」配合不同住父親「就位」,是發展良性共親職的基本條 件。

Van Egeren 與 Hawkins(2004)認為離婚後若其中一方父母未能有效參與親 職,如同形成一段不良的共親職關係,Kuersten-Hogan(2004)亦指出學界證實 不良的共親職關係,包括其中一方未參與教養、很少支持、有顯性或隱性的抵制 行為、教養觀念不一致、與子女結盟等不利於子女調適,以及 Thompson 與 Amato

(1999)也曾表示當父親從親職的角色中缺席時,隨後產生的問題會使一些單親 子女相較於雙親子女在心理健康、行為表現、教育、生涯和形成親密關係上產生 不利的發展,這些文獻都顯示父母中任一方的缺席其實就會使共親職呈現不良的 狀態,認為兩方父母皆能參與親職是形成非惡性共親職的基本條件。其次,在離 婚後的共親職若談到母親為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學者們通常認為有很大的可能會 當起守門員限制父親參與子女的生活(Bonach et al.,2005;Markham, Ganong, &

Coleman,2007),如同 Kelly(2007)強調母親的態度是影響父親參與親職的關 鍵,即母親在行為和態度的守門程度可以決定父親有多少機會能實踐親職的角色 和與子女發展親密的關係。

不過,本次研究中所有受訪子女皆是屬於能知覺父職參與的單親青少年,以 及其母親亦知情,同時原則上可見這些具監護權的單親母親都接受父職的存在,

不刻意排除子女與父親聯繫,並有意願使父親在離婚後實踐親職的角色,與過去 文獻常見的守門情境大有不同。此時,研究者發現要形成一段無任一方父母缺席 的非惡性共親職,父親的態度也連帶地顯得重要,即當母親已能夠作到「不守門」

時,則父親也需「就位」,進到父親的角色來實踐親職的參與,始能呈現兩方父 母共同參與的共親職,否則即使母親不守門,但父親無法「就位」,依然是有一 方父母缺席,很可惜地回到不利於子女適應的共親職狀態。因此,研究中除了受 訪子女的母親能開放不守門著實難得外,不同住父親也能認同己身身為父母的角 色,以及對參與子女生活表達主動意願與行動,亦是值得肯定,兩方父母的配合 使受訪子女都能不因父母離婚而真的成為「單親」。

(二) 兩方處理關係「理性正向」,可促進共親職品質

再者,如前所述要形成非惡性的共親職,兩方父母皆參與親職是基本條件,

但若要進階形成積極正向的共親職,則有賴兩方父母的努力與耕耘,特別是對關 係的處理能「理性正向」,對於提昇共親職品質才有幫助,且不論是面對婚姻關 係或同為父母的教養關係皆是。如文獻中探討是什麼影響父母共親職的關係時,

常將夫妻婚姻情感視為與共親職品質互有關聯,即婚姻關係若有許多的不快,那 麼彼此在同為父母的關係上也通常是充滿敵意或競爭意味濃厚的(Stright, &

Bales,2003;陳富美、利翠珊,2004)。但我們從研究可知,即使受訪子女對父 母離婚前關係的描述大多有緊張、爭吵存在,但有些父母在離婚後卻能繼續為子 女的事情有所來往,甚或合作,或是即使還有不快,也能將伴侶角色與父母角色 做區隔,其子女看在眼裡也對父母佩服在心裡,以及從子女的描述發現這些能不 角力競爭與發展協調合作的父母在處理關係議題上其實都具備了理性正向的思 維與特質,包含能俐落處理婚姻問題,讓結束就真的是儘快擺脫過去,避免讓婚 姻中的負向效應影響自己日後的父母角色與責任,或是以理性區分婚姻與共親職 場域的不同,視場域性質盡力扮演宜扮演的角色,不使婚姻中對對方的評價與怨 懟延伸到父母關係中對對方親職的貶抑和排除;另一方面,在面對父母關係,也 能正向思考兩方父母存在對子女的助益與價值,願意以體諒、同理接納對方的親 職,若彼此有合作意願在遇及共識不同時,也能再採取理性溝通,避免非理性互 動讓子女產生二度傷害。研究中共親職品質最佳的為「協同合作型」,其次為「平

行給愛型」,而「聯盟角力交互型」在離婚初期雖兩方父母皆參與親職但因處理 婚姻與教養關係的態度仍是以非理性居多,故當時的共親職品質尚有努力空間,

不過值得慶幸的是,該類型中也有子女感受隨著母親能嘗試以理性扮演父母的角 色,就有感覺父母的合作機會漸增了。

二、 時間或許是有助於個體調適的良藥,但並非萬能。

(一) 時間似乎是有助於父母調適,使共親職傾向良性發展。

文獻顯示個體調適與離婚後共親職品質有所關聯,因此若依個體適應歷程觀 點,可知隨著時間過去約距離失落事件兩年以上個體即可獲得良好調適,從悲傷 中復原,同時也較有機會發展良性的共親職。而從研究發現,三類型共親職的父 母不管在離婚初期調適情形如何,在離婚後的四年(僅有一位達 10 年)原先因 婚姻關係與對方產生的緊張衝突多已不在,一些父母彼此不受感情牽絆、一些父 母感到釋懷甚或變成像朋友的關係,而一些父母則是保持冷淡,但大致共通的是 都形成低衝突、低排除或排除降低的共親職。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時間在某種 程度上似乎就如一般的說法是治癒悲傷最好的良藥,隨著時間過去,個體自然能 從悲傷中復原,也可以逐漸發展出較佳的共親職。

(二) 但時間並非萬能,子女適應在不同共親職樣貌下仍存在個別差異。

不過,從研究中同樣也可發現,時間並非萬能,因為隨著時間過去,並無讓 發展變佳的共親職呈現完全相同的樣貌,不同樣貌間仍顯現關係品質的差異,同 時身處其中的子女也因父母共親職品質之差異,產生不同的感受,其中屬於「聯 盟角力交互型」的子女則有較多負向感受和衍生不良的人際模式。換句話說,時 間或許可以治癒父母的悲傷,但卻不一定保證能同步使父母發展成積極合作、不 角力的共親職,同時也無法確保子女在等待父母自然復原的歷程中不會因父母關 係再受到傷害。因此,研究者認為為了促進良好的共親職,時間或許可以是助力,

但絕非萬能,若父母能有效的幫助自己從悲傷中復原,或是在離婚前、離婚初期 調適階段即能培養發展良性共親職的認知與行為,愈早能扮演好父母的角色,則 愈早能積極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三、 系統觀點強調系統中各部份彼此牽引,為促進良性共親職可視整體中的各 部份皆具介入契機。

在探討是什麼影響離婚後良性共親職之發展時,雖係分別以個體角色與互動 關係部份來分述子女所感受到的助力與阻力,但若再以系統觀點來看,個體角色 與互動關係亦屬於系統中涵蓋的個人層次與微視層次,同時系統中的各部份也有 著彼此牽動和互為影響的關係(宋麗玉、曾華源、施教裕、鄭麗珍,2002),如 本研究發現母親的態度會影響父親有多少機會可參與親職、亦影響子女認同與接 納父職的程度,進而子女的態度也對父職使力程度產生影響,如逸凱表示父親會 向母親吐苦水「說『他們(指子女)都不理我了』。」,多少透露了父親因子女的冷 淡出現參與上的無力;而父親參與的積極程度與共親職品質也有關聯;婚姻關係 的調適影響教養關係的品質等。

因此,若知道影響良性共親職發展的助力與阻力因素皆存在於同一個系統,

那麼藉著系統中各部份彼此牽引的特性,研究者認為這即代表系統中的各部份對 整體系統的產出皆有責任,也都可以對系統有所貢獻,從助人工作的角度來看則 每一個部份都具介入契機,助人工作者可以在整體性評估後嘗試從最可使力的部 份開始工作,為系統注入不同的動力,催化新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