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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系統觀點探討影響離婚後共親職的助力與阻力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從系統觀點探討影響離婚後共親職的助力與阻力

流系統,個體所處的社會環境會影響個人對所接收訊息的認知、處理和與他人的 互動,而且個體與環境在系統中亦是相互影響的(宋麗玉、曾華源、施教裕、鄭 麗珍,2002)。本研究所探究的共親職為離婚個體對於關係的處理和互動,包含 離婚單親母親如何看待父職參與、兩方父母如何處理彼此同為父母的關係和扮演 角色等,因此參採系統的觀點,先從個體角度討論是什麼影響不同住父親的親職 參與、離婚父母教養關係,以及也從系統觀點中指的社會環境包含微視層次、居 間層次與鉅視層次等擴充探討可能存在的助力與阻力。

壹、個人層次的影響因素

Kelly(2007)談到母親的態度是影響父親參與親職的關鍵,不僅在婚姻狀 態中是如此,在雙方離婚後所帶來的影響會更大,即母親在行為和態度的守門程 度可以決定父親有多少機會能實踐親職的角色和與子女發展親密的關係。而研究 顯示母親的守門通常來自於觀念中認為自己比父親更能勝任親職的角色、覺得父 親不適合或沒有資格作為一位父親(Kelly,2007)、離婚後視父親對於子女生活 的參與是沒有什麼價值的,以及不滿意父親對子女經濟需求沒有貢獻等,這些都 會讓守門的情形愈演愈烈,使得擁有監護權的母親不太有意願與子女父親繼續共 同扮演父母的角色(Markham, Ganong, & Coleman,2007)。此外,Kelly 也提到 母親因婚姻結束所感受到的創傷、憤怒與對子女父親的敵意,同樣會使其不想讓

子女父親維持對子女穩定的探視,因此就有研究指出當單親母親在情感上愈能原 諒子女父親或是減少仇恨,雙方在教養工作上的互動就愈能協同合作與減少衝突

(Bailey & Zvonkovic,2003;Bonach, Sales, & Koeske,2005)。

其次,也有學者從角色認同理論來探討持有什麼樣自我認同的離婚單親媽媽 才比較願意與子女父親維持協同的教養關係,使實際行為與接納的自我形象是相 符合的。而研究顯示當媽媽愈能認同與子女父親繼續共同扮演父母的角色是對的 事情,或認為這麼做能感覺自己是位好媽媽,也就較願意朝協同共親職的方向去 努力。同樣地,角色認同的概念也被運用在探討不同住父親之親職參與,Stone 與 Mckenry 表示當父親愈能認同自己身為父母的角色,在離婚後也就愈能參與 親職的工作(Markham, Ganong, & Coleman,2007)。另外,有一些學者希望社 會不要以過於嚴苛的角色看待不同住父親在親職上的缺席或參與上的侷限,他們 表示事實上有些父親不再探視子女,理由並不是不愛子女,而是覺得一再地只能 偶而見到子女也相當痛苦並感到失落,因此為了逃避最後就慢慢從子女生活退出 了;而有的父親未能提供子女經濟支援,也是因為自己本身也有經濟困頓的問 題,和子女一樣都過著苦日子;或是,對父親而言可以與子女聚在一起的時間很 短,他們也不太確定該怎麼盡到父親的責任才是好的,因此只能以娛樂休閒活動 為主(Ahrons,2008;Kelly,2007)。其他像是父或母任一方搬家、任一方展開 新的同居生活或再婚等,也都會對父親參與親職和雙方父母的互動關係產生影響

(Kelly,2007)。

貳、微視層次的影響因素

在系統觀中所指的微視層次是個人在平常生活中可以直接接觸和互動的環 境,Pincus 與 Minahan 又稱其為非正式系統,包含我們的家庭成員、朋友和同事 等(宋麗玉等人,2002)。因此,研究者嘗試從家庭中的婚姻關係、親子關係、

與其他家庭成員關係、朋友關係等討論其如何影響離婚後的親職參與和雙方父母 的互動。

一般在探討是什麼影響父母共親職的關係時,常將夫妻婚姻情感視為與共親 職品質互有關聯,即倘若婚姻關係有許多的不快,那麼彼此在同為父母的關係上 也通常是充滿敵意或競爭意味濃厚的(Stright, & Bales,2003;陳富美、利翠珊,

2004)。而依據學者所做的整理,第一次婚姻離婚的主因以外遇排名第一,且當 初在外遇事情曝光後,直至開始採取法律程序以結束婚姻、進行財務和子女監護 權分配等過程,雙方都可能產生較大的情緒或衝突,就算日後婚姻關係結束,離 婚者最常有的感受之一也包含覺得自己對前配偶感到氣憤;再者,現實生活中發 生外遇的又以男性較多(柯淑敏,2007)。因此可以推想的是,對不少離婚單親 母親而言,談起其婚姻關係可能會覺得是很不愉快的經驗,而在與前配偶同為父 母的關係上亦不容易有良好的互動。另一方面,Kelly(2007)提到有些父親在 離婚前就很少投入親職的工作和對子女做情感的投資,因此親子關係是疏離的,

以至於離婚後同樣也很少涉入子女的生活。此外要特別一提的是,若單親母親是 因婚姻暴力而離婚,那麼與子女父親的關係必定是充滿壓迫與恐懼的,加上父親 若又曾對子女施暴,大部分的子女也會傾向不想再與父親見面(Ahrons,2008),

因此在彼此關係受到創傷與安全的考量下,對於因暴力而離婚的家庭來說,要使 父母繼續在教養工作上維持夥伴關係是不容易也較不切實際的。

還有,像家庭中的其他成員與周遭的朋友有可能促進離婚父母在親職的參 與,也有可能妨礙雙方共同扮演父母的角色。Bailey 與 Zvonkovic(2003)的研 究顯示,有些不與子女同住的父親表示自己曾從原生家庭的父母那邊獲得經濟的 資助,使得自己能繼續提供子女生活費,也有父親提到朋友的支持讓他能在工作 與探視子女兩頭燒的狀況下得以支撐下去;相反地,有些父親則會得不到家人或 再婚配偶的體諒,或是因離婚而遭到朋友的冷淡等。另外,Greene 等人也談到 因父母離婚後,通常會各自與原生家庭再次產生緊密連結,而 Ferguson 發現當 上一代介入後,通常會因站在自己子女的這一邊,而將過錯怪在對方的身上,或 是在孫子女的面前表現出批評其父或母的言詞和態度(陳美秀,2008),這些也 都有可能造成離婚父母之間的隔閡,或是令子女對不同住家長產生誤解、減少接 觸意願,影響彼此的聯繫與互動。

參、居間層次的影響因素

而居間層次 Pincus 與 Minahan 又稱其為正式系統,包含學校、工作單位、

社福機構、宗教團體等正式組織與社區資源(宋麗玉等人,2002)。Austin 在一 項針對美國中西部學校調查的研究顯示,有將近一半的學校是排除無監護權家長 參與孩子教育的,例如:許多學校並沒有蒐集無監護權家長的通訊資料,因此自

然很少關注該如何與無監護權家長聯繫的事情;Keller 亦指出同時政府在政策與 法律上也沒有清楚指示學校宜如何協助離婚父母共同關心孩子的教育,因此有些 不同住家長表示即使覺得自己與前配偶能相互客氣的對待,但在與學校接觸時仍 覺得自己身為父母的角色不能被認同。另外,少數有些離婚父母能獲得工作老闆 的體諒,在時間上給予彈性以利其安排參與子女生活的規劃(Bailey &

Zvonkovic,2003)。

其次,為了因應高離婚率與協助離婚父母思考對子女的親權義務、增加彼此 的合作關係,目前台灣在法院引進家事商談制度、在社福機構亦有兒童福利聯盟 文教基金會(2007)推展離婚協議商談服務,皆是希望協助有意離婚或已離婚的 當事人對離婚後子女生活照料、探視、教養、居住及財務分配等各項安排達成協 議,進而提升雙方日後共同教養子女的意願,讓離婚單親子女仍能享受父母雙方 的愛與照顧;即希望達到 Parkinson 對商談機制所提出的潛在益處(賴月蜜,

2005):協助夫妻朝向未來看、讓彼此能建立對話機制,同時促使其站在孩子的 立場,充分考慮孩子的需求與感受,以合作的方式達成對子女是最佳安排的協 議。再者,兒童福利聯盟亦承辦「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提供特定地區之 民眾透過申請能在機構安全的環境下,使離婚父母有機會探視不同住的子女,提 供親情的支援與關懷。這些正式的資源與服務理念皆重視父母雙方親職參與對子 女的意義與價值,也為離婚父母合作式的共親職注入希望。

若再從角色認同的理論來看,Stryker 與 Serpe 認為個人對於角色形象的認同 係內化他人期待和本身與外界互動的結果(Markham, Ganong, & Coleman,

2007),那麼可以推想的是,離婚父母是否能發展協同的共親職、不同住家長是 否同樣能繼續參與親職義務,其實也與外界是否能認同、支持與協助他們繼續共 同扮演好父母的角色有關,假使離婚父母未能接收到外界希冀雙方在教養上能合 作的期待、協助,或是不與子女同住的家長經常感到不再被視為是「真正」的父 母而遭受排除,對他們而言也將可能缺乏在教養上經營夥伴關係與共盡親職義務 的承諾。

肆、鉅視層次的影響因素

最後,鉅視層次指的是個人成長的大社會環境中有關社會文化、法律、政策、

習俗規章等結構,同樣會影響或限制上述個體的認知行為、微視與居間層次環境 的建構和運作(宋麗玉等人,2002)。因此,當我們在討論離婚後為什麼有些父 親就不再參與子女的生活,或是即使嘗試盡親職的義務,卻也可能僅侷限在提供 經濟支援與娛樂等層面,仍要從大社會環境下探討這些現象的產生究竟被什麼牽

習俗規章等結構,同樣會影響或限制上述個體的認知行為、微視與居間層次環境 的建構和運作(宋麗玉等人,2002)。因此,當我們在討論離婚後為什麼有些父 親就不再參與子女的生活,或是即使嘗試盡親職的義務,卻也可能僅侷限在提供 經濟支援與娛樂等層面,仍要從大社會環境下探討這些現象的產生究竟被什麼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