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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建議

以下擬就研究發現與討論,對單親父母、相關實務工作與政策提出建議。

一、 對單親父母的建議

離婚對父母來說大多是情非得已的決定,而子女更通常是被動無從選擇的一 方。從相關文獻與本次研究可知,單親子女在面臨父母即將離婚之際或是剛成為 單親的初期,心中通常都藏有不少的不安、害怕與難過,不確定父母離婚後是要 和誰同住比較好?或如果最後與一方同住,那麼會不會失去另一方父母?就真的 是「單親」了嗎?我還可以同時有父親和母親的愛嗎?其次,從受訪子女的正向 經驗獲知,即使監護權歸屬母親,但父親在多數子女心中仍佔有重要的份量,特 別是對過去已與父親建立親密情誼的子女來說,對父親更有一份難以割捨的親情 與回憶,所幸這些子女在成為單親後都還能與父親保有聯繫,以及從與父親的互 動中能感受到被愛、有價值、有助於生活適應和從悲傷中復原,再者父母之間若 能為子女的事情共同商討與理性溝通,則子女更是能感受不因父母離婚而有所困

乏,同樣能擁有幸福的感受。

因此,為了增進子女在成為單親後的適應,以及給予子女真正需要的愛,提 供幾點意見如下:

第一,建議離婚父母都能傾聽子女的心聲與瞭解需求,在離婚前盡可能引 導子女瞭解父母的決定與協助其化解不安,例如:讓子女明白離婚 僅是父母不再維持婚姻關係,但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卻不會改變,任 一方父母都會是子女永遠的父母。

第二,為了做到永遠父母的承諾,建議具監護權的家長宜接納子女與不同 住的一方保有聯繫,不僅是電話聯絡,實際的見面相處也有其必要,

除了有助於子女排解思念外,也有助於與該方父母建立穩定、支持 性佳的親子關係,不因不同住而顯得陌生疏離。

第三,建議父母宜盡可能地幫助自己從婚姻結束的失落中調適復原,如此 才較能以理性平和的態度與對方建立良好的教養關係,在同為父母 角色上能共同為子女獲取最佳利益;倘若尚無法與對方平和對話,

也建議至少仍維持讓子女與對方維持聯繫,並留意不在子女面前批 評對方或要求子女選邊站,避免讓子女感到為難、產生忠誠衝突或 因認同的父母形象受貶抑而產生自我否定,衍生其他不良適應。

第四,建議父母善用各項社會資源以提高發展良性共親職的可能性,例 如:運用離婚協議商談服務理性擬定離婚後關於子女的各項安排;

善用諮商或諮詢服務,協助個人處理關係議題與調適等。

然而,在這邊要特別一提的是,以上鼓勵離婚父母發展良性共親職以益子女 適應的建議則不適用於因遭受家庭暴力而離婚的單親家庭,假使母親是因婚姻暴 力而離婚,那麼與子女父親的關係必定是充滿壓迫與恐懼的,倘若父親又曾對子 女施暴,大部分的子女也會傾向不想再與父親見面(Ahrons,2008),因此考量 雙方關係已受到創傷與安全為首要原則下,對於因暴力而離婚的家庭來說,父母 要繼續在教養上維持來往與合作是令人擔心與較不可行的。

二、 對實務工作的建議

從角色認同理論來看,Stryker 與 Serpe 認為個人對於角色形象的認同係內化

他人期待和本身與外界互動的結果(Markham, Ganong, & Coleman,2007),因 此研究者認為離婚父母是否能發展協同的共親職、不同住家長是否同樣能繼續參 與親職,也應與外界是否認同、支持與協助他們繼續共同扮演好父母的角色有 關;假使離婚父母未能接收到外界希冀雙方教養合作的支持與期待,或是不同住 家長常感受到不被視為「真正」的父母而遭到排除,對於認同與形成良性共親職 將會更有所不易。因此就現行實務工作提出建議如下:

(一) 對於現行單親家庭服務方案進行檢視與調整,推展良性共親職之價 值。

一般機構在現行針對單親家庭提供之處遇服務大多還是以協助單一家長提 昇養育照護功能、提供喘息服務與連結正式、非正式資源為主,過程中較少涉及 協助離婚父母培養合作共親職之服務。而研究者認為不論是目前台灣尚有不少離 婚父母尚未認知合作共親職之必要性或是現行實務發展有其挑戰,皆有必要嘗試 推展良性共親職之價值與加強大眾認知。

首先,在機構經常辦理的單親家長成長團體可納入共親職課程,瞭解成員對 共親職之瞭解與認知、與前配偶之共親職品質,若有合作之正向經驗亦鼓勵成員 分享心情體會與具體作法,必要時由領導者提供真實案例做討論示範,引導成員 思考離婚共親職對子女之影響與良性共親職帶來的正面意義,進而催化其合作動 機與就共親職挫折培養問題解決的能力。

其次,針對單一家長提供的支持性個案服務,也將共親職諮詢和經濟資源連 結、法律諮詢、就業訊息、情感支持等項目一樣納為服務內容,特別是當單親家 長就親職議題有所討論時,可進一步詢問與關心離婚後共親職品質,協助單親家 長檢視共親職關係、父職的價值與意義與何謂以子女利益為考量,引導其思考發 展良性共親職的可能性。必要時,亦可轉介單親家長接受諮商服務,協助處理離 婚帶來的適應問題,以利其經營與前配偶的共親職。

第三,目前單親服務的對象多設限在單親且至少育有一位 18 歲以下的子 女,因此未具監護權但對子女亦有扶養責任的家長則是很少被正式納入服務體系 內,故被服務劃分於外的這些家長或許有一些對親職的認同與責任有待提昇與加 強,而有一些則是願意在離婚後持續參與親職,但卻因不曉得該如何參與子女的

生活、與子女建立穩定關係感到無力,這些同樣都影響離婚後共親職之發展,且 需留意的是這些家長很可能被服務排除在外,面臨不知到哪求助的困擾。因此,

建議機構所提供的單親服務可適時納入無監護權家長之參與,例如:單親家長成 長團體或相關親職課程可設計成員與在教養上有合作經驗或意願的另一方父母 共同參與,藉由分享、示範與演練催化離婚父母建立良性共親職的可能性並給予 支持,亦或辦理單親親子團體、親子共遊等活動時,鼓勵具監護權家長邀請另一 方家長同行、共同參與,藉此增進親子交流、父母互動,共同陪伴子女成長。再 者,活動中子女正向感受亦或團體成員給予的回饋也能成為一種見證,達到增強 的效果,使離婚父母感受到外界認同、支持他們繼續共同扮演好父母的角色。

第四,對單親子女提供的團體課程與個別諮商等服務,宜留意子女如何看待 與感受父母在離婚後的關係,協助其瞭解親情並非隨著父母離婚就要有所改變,

與成為單親後繼續擁有兩方父母的愛與資源對生活的正面意義,以適時澄清迷思 和處理矛盾感受。再者,若父母在離婚後仍持續衝突、在教養上產生角力、要求 子女選邊站,亦需協助子女處理身處其中產生的負向感受和對人我互動模式的影 響,甚至當成人無法顧及子女需求,子女也可能反過來照顧成人的需求,顯得較 為早熟、呈現青少年親職化現象,皆應進一步留意與介入或追蹤關懷其適應情 形,必要時協同單親家長或離婚父母共同商討與處理。

(二) 增進實務工作者對離婚後共親職議題之認知,培養相關素養與知能。

除了對於現行單親家庭服務方案進行檢視,納入離婚後共親職概念以及調整 或增設相關服務項目外,亦須同時增進第一線與案主工作的實務工作者、方案執 行者對離婚後共親職之認知,始能有效推展相關方案與服務。建議透過相關會議 加強該議題宣導、於相關研討會探討實務面的推展與挑戰、安排工作坊規劃實務 操作課程,例如:離婚後共親職團體工作之設計與帶領、不同住家長可參與之親 子團體設計與帶領等,以及拓展關係諮商的內涵與工作模式,例如:發展共親職 諮商等。其次,各項會議、研討會、工作坊不僅以加強和增進實務工作認知與技 能為目的,亦可廣集推展上遇到的問題困難等資訊,作為政策推動與後續研究之 參考。

三、 對政策的建議

(一) 提高離婚商談資源的可近性與能見度,促進民眾善用資源與建立適切 認知。

目前台灣在法院引進家事商談制度、在社福機構亦有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 會(2007)等機構推展離婚協議商談服務,北、中、南各有據點提供離婚商談資 源,但相對之下其服務輸送對非北中南地區之民眾仍顯得較不便利,是些為可惜 之處。其次,好的服務亦須加強宣傳,例如:運用廣播介紹服務內容、於電視媒 體播放社福廣告等,以提高能見度來促進資源使用,更有效的幫助需要協助的民 眾,故建議提高離婚商談資源的可近性與能見度,增進資源使用的便利性,以及 加強民眾對離婚商談、離婚後良性共親職之意義建立適切認知,增進社會對離婚 父母共同扮演好父母的期待,讓民情不再認為離婚後扮演子女永遠的父母是一件

目前台灣在法院引進家事商談制度、在社福機構亦有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 會(2007)等機構推展離婚協議商談服務,北、中、南各有據點提供離婚商談資 源,但相對之下其服務輸送對非北中南地區之民眾仍顯得較不便利,是些為可惜 之處。其次,好的服務亦須加強宣傳,例如:運用廣播介紹服務內容、於電視媒 體播放社福廣告等,以提高能見度來促進資源使用,更有效的幫助需要協助的民 眾,故建議提高離婚商談資源的可近性與能見度,增進資源使用的便利性,以及 加強民眾對離婚商談、離婚後良性共親職之意義建立適切認知,增進社會對離婚 父母共同扮演好父母的期待,讓民情不再認為離婚後扮演子女永遠的父母是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