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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施教裕、宋麗玉(2006)指出隨著社會變遷,台灣家庭的型態、樣貌與過往 有相當的差距,家庭結構與功能亦產生變化。且如同 Wetzel 所言,這些變化包 括愈來愈少人生活於傳統的雙親家庭中、內部關係不穩定,而單親家庭逐漸成為 台灣社會主要的家庭型態之一(趙善如,2006)。其中,薛承泰(2003)從婚姻 變遷的觀點來看,認為現今兩性婚姻關係不如傳統穩定,因此有愈來愈多的單親 家庭是源自於離婚,而陳桂英(2006)整理多位學者觀點後也表示,現代家庭組 合多為雙薪家庭,加上婚姻觀改變,許多女性不再因本身無謀生能力,而讓自己 忍耐不幸福的婚姻,故傾向在婚姻關係產生問題時,不排除以離婚來解決問題。

因此,隨著因離婚而成為單親的現象愈來愈普遍,許多研究紛紛關注單親子女在 父母離婚後的適應,Clarke-Stewart 與 Brentano(2006)就指出雖然不是所有的 單親子女都會因父母離婚而陷入困境或造成永久性的傷害,但也發現當子女經歷 父母離婚時,隱約卻也常見的損失有無法在學業、行為表現和健康上達一般水 平,情感上易感到困窘、害怕被拋棄、擔心父母的生活,甚或面臨忠誠衝突和影 響日後親密關係的發展等。所以,賴月蜜(2005)曾表示從離婚率升高與單親子 女的福祉來看,若父母在離婚後能持續關注與照料子女的需求、共同擔負其生活 教養費用,使得父母的角色與職責不因離婚有異,那麼子女將不會因父母離婚而 影響身心發展與生活適應。

然而,在離婚單親家庭中,單一家長與前配偶的關係常伴隨著不少負向情 緒,且若離婚前曾因子女監護權引發劇烈衝突,爭得監護權的一方也通常會限制 無監護權一方與子女接觸,除了會造成子女對於雙方父母的情感產生矛盾與掙扎 外(郭淑美,2005),父母之間的衝突也會影響彼此的親職參與、親職規範與教 養的一致性,對子女產生壓力和負向影響(王春美,2001),像是 Erel 和 Burman 在離婚家庭的研究中就指出父母間嚴重的衝突會直接損害子女發展自我管理的 能力,且自我管理較差者亦與低學業成就和內外化問題息息相關(Brody & Flor,

1996),以及父或母任一方與子女結盟來排除他方、彼此在發展合作的共親職產 生困難,也都有可能使子女產生輟學、攻擊等外化問題(Schoppe, Fangelsdor, &

Frosch,2001)。再者,Van Egeren 與 Hawkins(2004)亦談到離婚後若其中一方

父母未能有效參與親職,如同形成一段不良的共親職關係,並且有可能以代間循 環模式對子女成年後的共親職行為造成負向影響。因此,McHale 與

Kuersten-Hogan(2004)指出當學界在 1970s 到 1980s 間發現有些子女會在父母 離婚後產生嚴重的適應問題時,就也開始關注父母在離婚後的共親職,以及證實 不良的共親職關係(包括很少支持、有顯性或隱性的抵制行為、教養觀念不一致、

與子女結盟、其中一方未參與教養等)確實不利於子女調適與發展。

因此,相對而言,良性的共親職對於子女因應父母離婚與生活適應則有相當 大的助益。陳若喬和鄭麗珍(2003)在研究單親青少年的優勢經驗中就發現家庭 結構的改變不一定會不利子女發展,反而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動關係才是影響青 少年生活適應的關鍵,故建議離婚單親子女與不同住家長之間若能維持持續性、

固定性的親子關係,不論是心理支持亦或經濟支援,都將為子女未來的發展帶來 正向的影響。而這樣的論點與 Carter 與 McGoldrick(1999)所提出的「離婚家 庭的週期發展階段」相呼應,Carter 等人認為離婚家庭若能在離婚前後的過程中 適當調整應有的心態與發展因離婚而帶來的階段性任務,將有助於家庭中成員

(包括子女)的調適與復原。其中在離婚後的階段,建議具監護權的家長在心態 上宜接納自己仍與前配偶同為父母且願意為了子女問題有所聯繫,以及支持子女 與不同住家長維繫親情,同時要能共同安排探視計畫;相對地,對不同住家長的 建議則為依然要努力維繫親子關係,以及維持對前配偶和子女的經濟責任。而 Feinberg(2003)整理學者們的研究也提出良性的共親職能保護子女避免受父母 感情衝突的波及,即只有當雙方在同為父母角色的關係上是不良的時候,嚴重的 夫妻衝突才會不利於子女發展,所以 Kelly(2007)在探討子女在父母離婚後的 生活安排之研究亦表示,協調合作的共親職有助於單親子女從悲傷經驗中復原,

建議離婚父母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使其免於父母衝突的威脅,以及共同擔 負教養責任與協同解決孩子的問題。換句話說,離婚雖為夫妻雙方關係之結束,

但父母角色與親子關係卻依然延續,為了子女的身心適應與發展,前述文獻皆建 議離婚父母宜持續共同擔負養育和關懷子女的責任、在同為父母的關係上盡可能 協調合作,並致力讓雙方都能參與子女的生活,特別是提醒具監護權的家長能接 納不同住的家長參與子女的教養。

只是,Demo 與 Ganong 指出女性和男性在離婚的經驗上,不論是在感受或

後續所引發的結果都有相當大的不同,因此有研究顯示性別的差異會影響個人與 前配偶的共親職,像 Lund 就提到母親除了因較父親易受情感影響外,也會因在 社會化的角色中對家庭投注不少的心血及從中建構了自我認同,故在婚姻關係結 束後,可能會感到更大的失落和有不少負向情緒難以調適,進而不利於與前配偶 維繫良好的共親職(Bonach, Sales, & Koeske,2005)。再者,若當母親為擁有監 護權的一方,除了可能與子女父親在維繫良好的共親職有困難外,很大的可能是 有機會當起守門員限制父親參與子女的生活(Bonach et al.,2005;Markham, Ganong, & Coleman,2007)。然而值得關注的是,有研究特別指出父親在親職中 的參與有其功能與重要性:當父親從親職的角色中缺席時,會導致子女失去與其 的依附關係、家中經濟呈現不穩定、男性的權威規範形象消失、單親母親因忙於 生計對於子女的督促指導相形減少等,使得有一些單親子女相較於雙親子女在心 理健康、行為表現、教育、生涯和形成親密關係上會有不利的發展;相反地,

Amato 與 Gilbreth 表示若不同住的父親能積極參與親職、提供關懷支持,則是有 助於提升單親子女的福祉(Thompson & Amato,1999),使子女感受到被愛、受 喜愛和覺得自己是有價值的(Clapp,2000),而 Ahrons 與 Tanner 認為父親在離 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會影響子女直至青年期的幸福感,Hetherington 與

Stanley-Hagen 則談到當父親能給予子女經濟支援,其實有助於具監護權的母親 對子女的教養,King 認為同樣地對子女的課業成就也有正向影響(Hallman, Dienhart, & Beaton,2007)。其次,男孩需要從父親身上尋求性別認同,以型塑 自己的角色形象,而女孩若能在父母離婚後依舊與父親維持良好的關係,亦有助 於培養日後與他人建立親密關係的自信與正向態度、行為(Clapp,2000)。

因此,綜合上述文獻可推知,離婚父母原本可能因兩人關係不甚和諧而不是 那麼容易維繫良好的共親職,若母親又為具監護權的家長,其情感特質、社會化 結果與守門員的角色可能會讓父親的親職參與顯得受限,使得一些與母親同住的 子女可能會比與父親同住的子女更容易缺乏另一方家長的支持和關愛,增添不利 適應的可能性,同時也係排除了父職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的功能與重要性,以及忽 略子女個體對於父職角色的心聲和需求,像是 Clapp(2000)的文獻提到對於單 親子女來說,父母離婚這件事不單單只是一項改變而已,關鍵的是他們或許會仍 保有兩個父母,但也可能只剩下一個父母可以依賴,因此單親子女通常會在心底 有疑問「我還可以繼續見到不同住的父母嗎?」、「怎麼樣才可以見到?」以及「多

久可以見到一次?」,聽起來頗令人心疼。故 Bonach 等人(2005)曾提出離婚單 親母親與子女父親在共親職的發展值得關注,有必要適時提供協助,這似乎是呼 應著並不是每位單親子女的心聲都可以被聽見、實現,並且擔心有一些與母親同 住的單親子女可能會因父親無法有效參與親職而產生情感上的失落、遺憾,以及 產生不良適應的情形。但真的所有離婚單親母親就一定會守門到底、不讓子女與 不同住父親接觸嗎?或是真的完全無法正視子女的需求而排拒不同住父親參與 親職的工作?實際上應不全然如此。在陳若喬(2001)的研究中可看到多位受訪 單親子女談到同住家長對於他們與不同住家長的互動抱持著開放的態度,其中不 乏與母親同住的單親子女能透過電話、實際相處等獲得不同住父親的情感性與經 濟上的支持,產生被關懷的感受與獲得充足的資源,對生活有莫大的助益。再者,

研究者 98 年於某縣市單親家庭服務中心進行期中實習時,也曾在整理機構的團 體紀錄中發現有位單親母親在團體中分享自己會鼓勵子女與不同住父親聯繫,並 盡可能不在子女面前批評父親、不想要使子女因父母婚姻衝突而必須面臨選邊站 的兩難,認為子女能接受雙方父母關愛而享有兩邊資源是好事等正向經驗。故這 些發現雖然並非多數,但也顯示現實情境中會有一些與母親同住的單親子女有機

研究者 98 年於某縣市單親家庭服務中心進行期中實習時,也曾在整理機構的團 體紀錄中發現有位單親母親在團體中分享自己會鼓勵子女與不同住父親聯繫,並 盡可能不在子女面前批評父親、不想要使子女因父母婚姻衝突而必須面臨選邊站 的兩難,認為子女能接受雙方父母關愛而享有兩邊資源是好事等正向經驗。故這 些發現雖然並非多數,但也顯示現實情境中會有一些與母親同住的單親子女有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