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的界線:戰後初期臺灣與韓國的轉型正義比較分析(1945-1950)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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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謝詞 「失明した瞬間にその恐怖からは解放される、苦しか、切なか行です たい。ばってん、残念ながらいつか、必ず来るとですなあ」 「なるほど。失明した瞬間に『失明という恐怖』から解放される、と いうことですね」 「はい。その日があなたの解夏ですなあ」 さだまさし‧〈解夏〉より. 的確是奇遇啊,佐田雅志筆下正步向失明的隆之和戀人陽子,在日日把故鄉. 政 治 大. 長崎的風景刻入腦海的路上與老人相逢。當隆之訴說即將襲來的命運,老人告以. 立. 古代僧人修行之事:每逢雨季來臨,也就是草芽蟲蟻萌發生長的開始,為了避免. ‧ 國. 學. 雲遊僧四處走動誤鑄殺業,佛陀便在雨季的開始律以「結夏」 、九十天後律以「解 夏」,雲遊僧人必須以三個月為期一改慣習、集體定住,在更嚴格的戒律下潛心. ‧. 反省、與眾人一同修行精進,直到解夏來臨方才結束近百日的單調苦悶,帶著結 夏過程中的領悟走出結界的時刻,解夏之日就成為了自己的新生之日。. y. Nat. sit. 如果得知罹患怪病、必將失明的那天如同結夏,註定逐漸失去未嘗失去的事. al. er. io. 物、學習與從未有過的恐懼共處如同修行,直到徹底看不見的那天才是從恐懼中. n. v i n Ch 所有能被想像開始與結束、成為生命中以時期或階段計算的各種事物或許也都像 engchi U. 解放、新生命的開始的話,那麼不只是小說中男主角的遭遇,幸福的、不幸的,. 是以結夏開始,以解夏結束,而讓我們在其過程中自省與磨鍊的修行呢。. 感謝政大圖書館、政大社資中心、臺大圖書館、中研院人社中心圖書館、國 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以及檔案管理局提供本文引用的各式文獻與資料。 探尋個人所在知識圈內尚未完成之物-這原本是篇意圖成為證明下一階段 深造資格的研究,在此終告段落。在漫長的求學、資料蒐集與書寫過程中,如果 我對民族主義論述與轉型正義現象能有些許解讀能力的話,全是來自於指導教授 吳叡人老師的啟發。除了文中的韓國部分初步發展於他授課的期末報告、以及大 量被我引用的教學書目和論文外,他師承 Anderson 式 ”always think Olympian” 同時自制而不流於過度推論的風格一直是我模仿的對象,若沒有他的氣量與熱 情,始終容忍我的疏懶和任性,開放了最大的揮灑自由,並總在我需要釐清思路.
(4) 時伸出援手的話,這本論文的誕生恐怕遙遙無期,遑論規模可能如何發展。 兩位口試委員,林繼文老師與張隆志老師,感謝他們在大綱口試前慨然應諾 給予提點,即使在研究與公務繁忙之餘依然讀完了我的口試本。與吳老師一同, 在三位老師超越臺灣政治與臺灣史範疇的跨國比較視野下,他們精確的提問和建 議都讓本論文的行文更加流暢、引用資料更為完整,雖然不過是粗淺學術見解的 練習與交流,能夠獲得三位老師的肯定是我引以為榮之事。 林超琦老師的比較制度分析期末報告,是我首次嘗試以比較歷史與國家建構 的角度分析戰後初期臺韓兩地種種現象的作品,她選用的教材之一《民主與獨裁 的社會起源》雖然似乎已經不是最近政治學界主流科目視為必讀或必須細讀的經 典,然而對期待增色研究走向、擴大視野、與別有關懷的學術預備軍們而言,這. 政 治 大. 類型的讀物或許正好是機會所在吧;而張茂桂老師在政治社會學課堂上帶領的,. 立. 對國家性質、國家與社會互動的討論同樣直接影響了本論文的研究架構;政治系. ‧ 國. 置作業可以順利進行,在此一併致上謝意。. 學. 系辦的張銀珍助教對行政流程的嫻熟、在各式要務上的指點,讓我通往畢業的前. ‧. 研究所的課程之外,如果語言是接近時代精神的必要工具,那麼韓文能力的 增長來自蔡連康老師與郭秋雯老師的課程,以及朴成林同學慷慨無私地幫我校對. y. Nat. sit. 與修改韓文資料的翻譯,在專精的政治經濟學之外,成林對韓國現代史的理解與. al. er. io. 心得始終是我開展論述時的信心來源;日文部分則來自忠孝日語,從古典日語文. n. v i n Ch 人師的劉元孝先生門下學習,不管夜間或清晨,前往忠孝日語的路途總是讓人充 engchi U. 法、候文、到川端康成與三島由紀夫的現代小說,在半生有若傳奇、身兼經師與. 滿期待。感謝他們開啟我看見另外兩種文化的力量,沒有他們的引領,這本論文 必然缺乏血肉,淺薄蒼白不忍卒讀。 能夠補足臺灣各典藏處所中缺乏的資料,必須感謝阪大博士班的靜瑜學姊, 她在艱辛的經院之路上依然挪出時間替遲鈍的後輩如我複印與快遞;勇往直前的 同門師兄俊宜在知識上的善誘和休閒上的「誤導」,遊蕩在職業與志向間的曉欽 留給大綱的建議,曾經每週五晚上的聚會是珍貴的時光。希望你們永遠平安。 即使扣除和文獻與先行研究的對話,在夏季午夜酷熱異常的 727 研究室裡, 大多數時間中我也不是獨自一人度過。感謝名倫,讓我繼續與埋首於畢業論文和 研究的碩、博士班同學同在斗室,燈火通明直到破曉;雖然上方的陽臺用途號稱 避難,但是日間浴風、夜間觀星,反而更是個讓人小小犯規偷閒的所在,每在凌.
(5) 晨放風完畢下樓,重回由各種文字長成的密林的時刻,研究室裡依然強悍的人們 總像是一種無視時間流逝,對奮戰的提醒。儘管彼此朝著不同的領域努力,但與 他們同在的日子裡,孤狼各自成長,狼群也跟著壯大,同儕們的好勝心是我完成 論文的重要動力。 所桌與所籃的同學、學長們大多已經畢業,依然堅持的人也終將走到這一 步,即使決定投入別的領域努力,只要繼續前進也未嘗不是好事。一年半前我被 Perfume 黏住,然後加入 Perfume Disco World,與 Perfume Promotion Team 相遇, Perfume 的音樂、舞蹈、廣播與衍生作品成為書櫝生活中最愉悅的存在,對所有 屬於十代、二十代的人們而言,這個曾經不時在解散邊緣掙扎、淬鍊了八年才開 始發光發熱的流行電音團體已經足夠做成個小小的提示了;用各種方式努力讓自. 政 治 大. 己與所愛同在的 PPT 的成員們,我很尊敬妳們求知的熱情和投入的勇氣,希望. 立. 這些特質陪著妳們一直走下去,我不會忘記盛夏裡揮汗練習、沿著捷運線一路跳. ‧ 國. 學. 往淡水的快閃時光。而網頁遊戲 eRepublik 是個民族主義的展場-保加利亞與土 耳其的世仇、馬其頓共和國與希臘的宿怨、塞爾維亞人堅持科索沃的不可分離-. ‧. 衝突在這裡日日上演;然而從溫柔與化解偏見的角度來看,Anderson 所言「得 知終於失去國界內的殖民地而能一笑置之的群眾」卻正好在遊戲裡各自立國卻互. y. Nat. sit. 為支援,臺灣玩家與中國玩家的友好關係中體現。謝謝已經不存在的 Outer. al. er. io. Heaven 軍團,我很佩服 Xenocryst 與 GOURRYNSX 他們豪邁、重然諾、為義捐. v. n. 利的胸襟,尤其是後者引以自勵的 ”Never pray for an easier life, but for being a stronger man.”. Ch. engchi. i n U. 最後,家人在經濟與心靈上穩定的支持讓我能無後顧之憂地完成學業。吳妹 妹總是早先一步-即使午夜已過-地回到家,於是忙於作業的我永遠不用擔心家 中整晚無人,希望她的研究之路平坦順利;母親犧牲自己事業,三十年來為家庭 忙碌,小時候的伴讀與始終美味的料理,她打下的基礎幫助我的研究生活,當然 還有廚藝成長至今;不久前學理工的父親才校對過我的口試本,希望我淺顯的文 字可以跨越不同專業間的距離,讓他知道我曾經懷著何種關懷完成了何種主題的 研究,更重要的,希望這是一本在質量上足以告慰家人們辛勞的論文,我深深感 謝他們的付出。. キミの笑顔を瞳に焼きつけて、その日、夏が終わりました。.
(6) 說明 對臺灣與朝鮮/韓國兩個社會在戰後初期的轉型正義主張進行內容分析,並 觀察社會與統治者的互動如何影響社會主張轉型正義的內容變遷是本文的主要 關懷,也佔據了本文的多數篇幅。以地理區劃來看,在日治期間構成臺灣與朝鮮 社會的人員雖有流動,然而至1945年為止,自日治以來原居當地的本土居民與其 後裔依然是組成這兩個社會的主要成分。因此本文中的「臺灣人」與「朝鮮人」 傾向以自他間的種族或共同體意識劃界,相對無關國籍或戶籍。 進一步來說,如果將轉型正義視為戰後初期流行在兩個社會中的議題,也就 是客觀標準上「主要生活與居住經驗限於臺灣或朝鮮的人們」談論的話題,則兩. 政 治 大. 個社會中出現的主張與意向若大略顯露出一致的傾向,他們的主張與意向即可被. 立. 化約成「臺灣人/朝鮮人」的主張與意向;若考量到多數一般居民可能因為不擅. ‧ 國. 學. 表達、或者在權力關係上地位如同賤民,使他們的想法不見得能夠完整表達、被 在意、或被清晰記載,使我們可能需要依賴知識份子階級發表的意見來了解當時. ‧. 「臺灣人/朝鮮人」對轉型正義的看法,不過知識份子的意見不僅限於具名的自 我主張,他們也不時為共同體中難以言說者的處境發聲。從這個角度判斷並考量. y. Nat. sit. 行文方便,當筆者主觀上認定某些臺灣人/朝鮮人個人發表的主張足以呈現相當. er. io. 數量臺灣人/朝鮮人的集體意識時,則會將此主張宣稱為「臺灣人的主張」或「朝. al. n. v i n Ch 至於本文所採用的詞彙、用語則依照指稱對象在當時時空中的慣用語和定位 engchi U. 鮮人的主張」,而如此宣稱的論證與舉證則會在宣稱的前後文中出現。. 稱之,有關臺灣的敘述多半與現行使用習慣相近,相對不需特別註解;至於. Korea,限於本文的敘事範圍以譯為「朝鮮」方式出現為多,然而依不同時期有 必要加以區別時則以朝鮮-大韓帝國-朝鮮-韓國、朝鮮人/語文-韓國人/軍 隊-朝鮮人/語文-韓國人、漢城-京城(府)-首爾的方式書寫,對韓文詞彙、 韓國人名等則譯為漢字,不加原文註釋。. I.
(7) 摘要 隨著世界各國在民主化後對重新審視、扭轉過去壓迫性政權作為的嘗試,近 年來以臺灣史料為題材的研究中,以轉型正義為主題的論文也有逐漸增加的趨 勢。不過多數研究習慣將視野集中於國民黨來臺後的族群歧視、整個國家退守臺 灣後基於反共/防共的白色恐怖對人權的侵害、或是臺灣政治民主化後的補償與 歷史正義,相對少有探討臺灣戰後初期對日本統治的反省內容,同時也缺乏比較 性地跨越不同政權統治時期,嘗試從外來政權如何統治社會與汲取資源方式的角 度,研究國家建構如何影響轉型正義主張與行動的作品。 相較先行研究,本論文以從日本殖民時期以至戰後初期的臺灣與朝鮮為研究. 政 治 大. 對象,指出日本對新領土的國家建構工程使兩地在戰後初期都出現了轉型正義的. 立. 行動與主張,而兩地在遭受殖民前與殖民期間發展出的共同體意識、社會成員處. ‧ 國. 學. 境、和殖民者建構國家的手段與過程均影響了兩地轉型正義的內容與強度;而兩 地在戰後分別受到外來政權統治,再次出現國家意圖控制社會的國家建構行為,. ‧. 使兩地原有的轉型正義主張遭到壓抑-在臺灣,新統治者與臺灣社會認定的犯過 錯者結合,以自己的轉型正義標準壓制臺灣人的權利和對政權的批判,臺灣人因. y. Nat. sit. 此重新審視共同體界線;朝鮮/韓國對民族獨立與犯過錯者的究責要求則一直未. er. io. 滅,然而新統治者與其後繼者為了穩定政權,出現了無視社會要求,以新標準區. al. n. v i n Ch 構目的犧牲了社會的轉型正義要求,同時製造了新的不正義。 engchi U. 別敵人並阻礙轉型正義的情形,最後,戰後初期統治兩地的新政權皆為其國家建. 關鍵字:臺灣、韓國、朝鮮、日本、中國、美軍政府、轉型正義、國家建構、 民族主義、殖民、漢奸、親日派、國民黨、李承晚。. II.
(8) ABSTRACT. With countries of the world tried to review and redress doings oppressive regimes did in the past after democratization, the number of theses topic on transitional justice by studying Taiwan historical resources increases recently. However, most of the researches focus on ethnic discriminations after Kuomintang seized Taiwan, human right violation and persecution in white terror era, and redress or historical justice after 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There come relatively fewer discussions on reflections on Japanese rule in early post war Taiwan, and lack of comparative, cross-regime works try to explain how state-building influenced transitional justice ideas and actions, by applying viewpoint that different alien. 政 治 大. regimes carry out ruling and extraction resources from society.. 立. Compared with former researches, I adopt the era Taiwan and Korea under. ‧ 國. 學. Japanese colonization to early post war period as research subjects. I first point out Japanese state-building crafts brought out transitional justice ideas and actions in early post war Taiwan and Korea, different development degrees of community. ‧. imagines, situation of society members, means and process colonizers took to build. sit. y. Nat. state before and in the colonial period made postwar transitional justice different in the two places. Next I point out new alien regimes befell post war Taiwan and Korea,. io. n. al. er. new state-building process came out once again,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 was. i n U. v. repressed. In Taiwan, new rulers built a 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 with local. Ch. engchi. wrongdoers, they put Hanjian accusation standard on Taiwanese, suppress their political right and critique, and therefore Taiwanese started to review the boundary of community. In Korea, desires to nation independence and punish wrongdoers never faded, however, post war rulers ignored society requests and used new standard to mark new enemy within, blocked transitional justice for stable regime. At last, regimes ruled Taiwan and Korea in early post war days sacrificed society requests for transitional justice, instead by pursuit of state-building goals, and brought out new injustice.. Keywords: Taiwan, Korea, Japan, China, USAMGIK, transitional justice, state-building, nationalism, colonization, Hanjian, Chinilpa, Kuomintang, Syngman Rhee. III.
(9) 目次 第一章. 待補的空白□……………………………………1. 第一節 問題意識□…………………………………………………………1 第二節. 相關文獻回顧與檢討□……………………………………………2. 第三節. 本文主要論證□……………………………………………………21. 第四節 研究方法說明與章節安排□………………………………………29. 第二章. 日本統治下的臺灣人□…………………………34. 第一節 在日本國策下誕生的民族主義□…………………………………34 第二節 日本國家建構工程中的臺灣庶民□………………………………50. 第三章 第一節. 戰後初期臺灣的轉型正義□……………………72 治. 政. 大. 戰後初期臺灣人的轉型正義行動與要求□………………………75. 立. 第二節 盟軍佔領區內與國民黨在中國的轉型正義□……………………92. ‧ 國. 第四章. 學. 第三節. 國民黨在臺灣的轉型正義行動□…………………………………110. 日本統治下的朝鮮人□………………………157. ‧. 第一節 對詞彙「親日派」與親日派人物的歷史考察□…………………157. y. sit. 戰後初期韓國的轉型正義□…………………225. io. er. 第五章. Nat. 第二節 日本國家建構工程中的朝鮮庶民□………………………………198. 第一節 終戰前的朝鮮情勢□………………………………………………226. n. al. Ch. i n U. v. 第二節 戰後初期朝鮮人的轉型正義行動□………………………………232. engchi. 第三節 戰後初期朝鮮人的轉型正義主張與美軍政府的統治策略□……241 第四節 大韓民國建國後的轉型正義與頓挫□……………………………265. 第六章. 結論□…………………………………………282. 第一節 研究成果提要□……………………………………………………282 第二節 案例比較、理論檢證與修正□……………………………………284 第三節 未來展望□…………………………………………………………292. 參考書目□…………………………………………………294 附錄□………………………………………………………311. IV.
(10) 表目次 《表 1-1》戰後初期統治臺灣與朝鮮/韓國之政權與其敵友區別□……………24 《表 2-1》臺灣農戶數量與總耕地面積變遷(1905-1938)□……………………55 《表 3-1》對《民報》專欄「檢察衙門」15 篇讀者投書的分類與摘要□………82 《表 3-2》 「冷語/熱言」中的犯過錯者類型與處置主張□………………………84 《表 4-1》朝鮮農戶數量與總耕地面積變遷(1910-1938)□…………………207 《表 4-2》遭強制連行前往日本的朝鮮人勞工數量(1939-1945)□…………222 《表 5-1》終戰後在朝鮮發生的案件分類與數量(1945 年 8 月 16 至 23 日) □□□□□…………………………………………………………………………238. 政 治 大 《表 5-3》制憲國會親日背景議員經歷簡介□…………………………………266 立 《表 5-2》1946 年 11 月時美軍政府轄下警察幹部人數與經歷比例對照□……252.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i n U. v.
(11) 圖目次 《圖 1-1》德國對東德共產政權下過錯追究的決斷樹狀圖(部分)□……………5 《圖 1-2》臺灣轉型正義走勢示意圖□……………………………………………28 《圖 1-3》朝鮮/韓國轉型正義走勢示意圖□……………………………………28 《圖 2-1》臺灣農業戶數與耕地面積的指數比較(1905-1938)□…………………56 《圖 2-2》臺灣一農戶平均耕地面積(1905-1938)□………………………………56 《圖 2-3》全臺灣耕地所有權變動(1921-1932)□…………………………………57 《圖 2-4》臺灣農村人口階級比例變化(1923-1945)□……………………………58 《圖 2-5》臺灣產各類米穀收穫量的變遷(1917-1938)□…………………………60. 政 治 大 《圖 2-7》日本與臺灣平均每人每年食用米量比較(1914-1938)□………………61 立 《圖2-8》戰爭期間臺灣米穀生產量與輸日量比較(1937-1944)□……………70 《圖 2-6》臺灣米穀生產量與輸日量比較(1921-1938)□…………………………60. ‧ 國. 學. 《圖4-1》朝鮮農業戶數與耕地面積的指數比較(1910-1938)□………………208 《圖4-2》朝鮮一農戶平均耕地面積(1910-1938)□……………………………209. ‧. 《圖4-3》朝鮮米穀生產量與輸日量比較(1920-1930)□………………………211. sit. y. Nat. 《圖4-4》日本與朝鮮平均每人每年食用米量比較(1914-1934)□……………211. io. er. 《圖4-5》朝鮮農村人口階級比例變化(1916-1943)□…………………………212 《圖4-6》全朝鮮耕地所有權變動(1918-1944)□………………………………214. n. al. Ch. i n U. v. 《圖4-7》戰爭期間朝鮮米穀生產量與供出量比較(1940-1944)□……………221. engchi. 《圖5-1》終戰時朝鮮行政區劃示意圖□…………………………………………225 《圖5-2》1945年8至9月朝鮮政治團體變遷與親日派問題主張示意圖□………247 《圖6-1》殖民地的國家建構施作影響轉型正義意願與強度示意圖□…………286 《圖6-2》戰後初期臺灣人與國民黨對轉型正義的決斷樹狀圖□………………288 《圖6-3》戰後初期朝鮮人與美軍政府和李承晚政權對轉型正義的決斷樹狀圖 □□□□□…………………………………………………………………………289. VI.
(12) 附錄目次 〈處理漢奸案件條例〉□…………………………………………………………311 〈懲治漢奸條例〉□………………………………………………………………312 〈臺灣省停止公權人登記規則〉□………………………………………………314 〈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節錄)□…………………………………………………316 二二八事件〈三十二條處理大綱〉與〈追加十條〉□……………………………319 〈二八獨立宣言書〉□……………………………………………………………321 〈三一獨立宣言〉□………………………………………………………………324 〈反民族行為處罰法〉□…………………………………………………………326. 政 治 大 與臺灣戰後初期轉型正義相關事件略年表□……………………………………332 立 與朝鮮戰後初期轉型正義相關事件略年表□……………………………………334. 〈國家保安法〉(節錄)□…………………………………………………………330.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 i n U. v.
(13) 第一章. 待補的空白. 第一節. 問題意識. 1945 年 5 月,蘇軍攻陷柏林,第三帝國滅亡;同年夏秋之際,隨著核子武 器在廣島與長崎落下,敗象早露的日本帝國宣佈無條件投降,也為人類史上牽連 最多人口,代價無比龐大的戰爭畫下句點。戰後在廣闊的大陸與島嶼之間,在舊 帝國的領土或解放區之上,為了淨化法西斯的殘餘、重建市民社會、向犧牲者負. 政 治 大. 責,同盟國依據日內瓦公約中訂定的戰爭犯罪項目,將許多軸心國的政治人物、. 立. 軍事相關人員,以及與軸心國、傀儡政權合作的通敵者們視為犯過錯者,以戰犯. ‧ 國. 學. 或叛國嫌疑拘禁、調查、起訴、判刑。. 臺灣與朝鮮,這兩個經歷了戰爭動員與高壓統治的日本殖民地,其本地社會. ‧. 如同其他的解放區一樣在戰後即時地出現了懲罰犯過錯者的聲浪與行動。然而不. y. Nat. 久後,前者由代表戰勝國中華民國的國民政府接收,並從此設立政府,實質統治;. io. sit. 後者則由蘇聯和美國分據朝鮮半島南北,由美國在南部建立軍政府並維持了近三. n. al. er. 年名實相符的統治,直到 1948 年大韓民國建國為止。除了以佔領軍而非解放者. i n U. v. 自居的美軍政府時期,兩地的戰後政府對犯過錯者的懲罰問題都未完全擱置,在. Ch. engchi. 國民政府及美軍政府後繼者,也就是臺灣行政長官公署與李承晚政府治下,都透 過正式程序進行了對犯過錯者的懲罰行動。然而在臺灣,官方力量對漢奸與協力 者的連續清算不但未能獲得來自大眾的普遍認同,反而招致民間社會與知識份子 的譏諷與反彈,視為網漏吞舟、偏狹歧視之舉;韓國民選國會透過立法與特別調 查機關試圖對親日派與反民族行為者進行追究,然而追究活動卻反而引發了強大 的內部矛盾,獲得總統特許的國安單位和國會支持的調查機關間發生嚴重的暴力 衝突,最後調查機關被迫解散,對親日反民族行為者的檢討可說是徹底失敗。 為什麼在社會與國家都有意願審視過去罪行,而且透過實際行動追訴的兩 地,轉型正義的意圖與成果之間都出現了巨大的落差?我們觀察到,戰後移入臺 灣的國民黨政權與臺灣社會在歷史記憶和國家/民族的認知界線上有相當大的 不同,這種記憶和認知的距離,是否使得社會與國家認知到的苦難、認知到的犯 1.
(14) 過錯者的形象有所不同,而造成社會與國家採用的轉型正義標準彼此相異?只是 當我們將視線轉向北方,我們會發現韓國推動正式轉型正義的時刻,擁有抗日聲 望的李承晚方才獲選總統,從這點來看,國家到社會擁有的記憶與經驗基本上是 重合而沒有太大差距的,如果韓國民眾普遍對犯過錯者的形象有共同認知,那麼 又是哪些因素使得韓國的轉型正義無法有效推動? 既有的研究顯示,轉型正義本身即是一種政治現象,在不同時空條件或不同 權力結構的限制下,轉型正義會以不同的強度或方式出現,實踐過程中各種政治 勢力的互動也會影響其走勢與結局。本研究即以此前提出發,試圖分析戰後現象 並解答以下問題: 1.. 戰後初期臺灣人眼中的犯過錯者是在何種脈絡下浮現?與國民政. 政 治 大. 府認定的犯過錯者有何差異? 2.. 立. 戰後初期朝鮮人眼中的犯過錯者是哪些類型的人?韓國政府如何. ‧ 國. 3.. 學. 回應韓國社會對轉型正義的要求?. 哪些因素影響了戰後初期臺灣與韓國的轉型正義走向?轉型正義. ‧. 的結局對兩國造成了什麼影響?. 本文首先將分析臺灣人眼中的犯過錯者形象與性質如何在日本統治下浮現,. y. Nat. sit. 戰後初期的臺灣人主張如何懲罰這些人,並與國民黨推動的清算對象身分與清算. er. io. 手法做出對比。接著分析朝鮮社會如何在從獨立到淪為殖民地的過程中界定親日. al. n. v i n Ch 下的挫折、以及韓國建國後如何因為立法懲罰反民族行為者引發內部衝突。最後 engchi U 派與反民族行為者、戰後初期朝鮮人的自發清算與獨立行動內容、美軍政府統治. 探討影響戰後初期臺灣與韓國轉型正義走向的因素,並比較其中的異同。. 第二節. 相關文獻回顧與檢討. 本研究主張戰後初期臺灣與韓國的轉型正義走向皆深受戰後移入政權的國 家建構目標影響,但民族想像的不同使得臺灣的轉型正義標準比起韓國顯得更加 複雜。準此,本研究文獻回顧的第一部分將檢視經驗性的轉型正義研究:在跨時 空的案例中,存在某些共通的比較標準與普遍的現象,筆者將引用這些研究基礎. 2.
(15) 在正文中梳理兩地轉型正義的各種現象。 接著我們將檢討二戰後的戰犯審判,從審判形式被決定的過程能讓我們初步 認識臺灣與韓國戰後轉型正義的背景,其結果則顯示了此時期轉型正義可能遭遇 的限制與缺陷。 文獻回顧的第三部分是國家形成與國家建構理論。由於兩地轉型正義的種子 都於殖民政權對社會進行控制與搾取的歲月中埋下;戰後清算聲起時又正逢移入 政權企圖在全新領土上建立有效統治的時刻,因此,理解國家如何成立、成立過 程與持存中側重的力量有助於我們理解哪些人成為民眾心中轉型正義的對象,以 及新政權如何在被清算者與可利用者之間劃界。 第四部分我們回顧民族主義類型。在世界史中不同階段出現的民族主義反映. 政 治 大. 了知識份子如何在其身處環境中思考共同體處境,因此不同類型的民族主義乃是. 立. 與特定環境互動下的產物,導致其性格與表現各異。由於對共同體的不同想像特. ‧ 國. 學. 別影響臺灣與韓國戰後初期轉型正義的動機與過程,所以我們有必要回到歷史 中,觀看民族主義的形成。. ‧. 最後,儘管轉型正義是個開發較晚的研究領域,以此角度詮釋歷史事件的研 究尚少,不過部分以當時臺灣與韓國史料為題材的歷史研究也提示了我們接近資. y. Nat. sit. 料的初步途徑,採用經驗範疇的資料可以強化既有理論並提供筆者建立論述的血. n. al. er. io. 肉,因此必須掌握這方面的成果,並與理論進一步結合。. Ch 1. 經驗性的轉型正義研究方法與理論 e. ngchi. i n U. v. 在讓眾多獨裁政體崩潰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席捲之下,民主政體新生或重建 的事件成為跨地域的許多國家的共同經驗,連帶地讓如何面對與處理發生於獨裁 統治下的人權侵害事實成為新興民主國家,以及學者們困擾與思考的問題。但是 轉型正義並不僅是那麼年輕的現象,最普遍的轉型正義課題─對加害者的懲罰與 對被害者的補償─事實上幾乎和人類的政治史一樣悠久,1然而這也暗示了研究 1. 在 Elster(2004:21-23)的認知中,最早的轉型正義案例可以回溯到古雅典時期的兩次寡頭政 變,在民主重建後新的政治菁英都懲罰了寡頭執政期間的加害者(wrongdoer) ,然而其他的角色: 被害者(victim) 、反抗者(resister) 、中立者(neutral) 、與犯罪利得(beneficiaries from wrongdoing) 等等也一同浮現;另外,Teitel(2000:120-21)也舉〈出埃及記〉為例說明對被害者的補償意 識並不是晚近才發生的事。這意味「民主轉型正義」只是轉型正義中的一部分,牽涉到追究前政 權下加害者與被害者行為與身分定位的行動都屬於轉型正義討論的範疇。 3.
(16) 者在比較不同時空下的轉型正義案例時可能遭遇的資料龐雜與比較基礎問題。 儘管轉型正義被定義為「一種發生在政權性質改變的當下,也就是脫離壓迫 與暴力的時刻,由擁有實力的組織2推動的一連串審判、清洗(purge)與補償等 正式或非正式方法所組成的,將正義實行(render)於加害者(wrongdoer)、幫 助犯(collaborator)與被害者(victim)的行為」(Elster,2004:1;Kaminski & Nalepa & O'Neill,2006;吳乃德:2006),然而定義中所謂的「政權性質改變的 當下」與「各種正式與非正式方法」足以顯示可被歸類為「轉型正義」的種種現 象,事實上是以相異的軌跡在不同時空中發生的,所謂的「轉型」不見得發生在 第三波民主化後,新政權的性質不一定符合法國大革命以來演進至二十世紀的自 由主義式憲政民主價值。在這個定義下,戰後初期由臺灣與朝鮮社會提出,對日. 政 治 大. 本殖民措施的反省與修正要求,和懲罰協力者的主張明顯屬於轉型正義的欲求,. 立. 但取代日本的新政權則不見得符合現代民主的定義,因此本文中的轉型正義與做. ‧ 國. 學. 為研究主流的第三波民主化-冷戰局勢崩解後轉型正義不同,除了不屬於民主化 轉型正義一環外,對應戰後初期特殊性─資本與共產陣營對立逐漸浮現─而產生. ‧. 的需求可能特別影響此刻轉型正義的走勢與內涵。以戰後初期發生於臺灣與朝鮮 的諸種檢討要求來看,兩地的情況的確適用於政治學中對轉型正義的定義,但面. y. Nat. sit. 對「為何戰後初期的臺灣與朝鮮出現轉型正義要求」與「為何兩地的轉型正義如. er. io. 此演變」這兩個問題,我們無法僅憑以上的定義獲得答案,還須依賴先行研究成. al. n. v i n Ch 雖然研究對象屬於民主化後的轉型正義,Offe e n g c h i U& Poppe(2006)指出「所有. 果提供進一步的解答線索。. 的新政權都不是在宛如白紙一張的環境下誕生」,對於過去的記憶、現在面臨的. 問題與對未來的預想會程度不一地影響新政權如何設計與採行轉型正義政策。他 們以德國統一後,決定追究與如何追究東德共產政權犯下罪行的部分思考過程為 例,繪成如下的樹狀圖(decision tree):. 2. Kaminski 等的原文作「擁有正當性的團體」 ,不過「擁有正當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即使是 最壓迫的政權依然會訴諸正當性進行統治,在本文的脈絡中強調並非是正當性導致了轉型正義, 許多案例也告訴我們推動轉型正義的團體,不見得是最受人民肯定其統治的團體。 4.
(17) 圖 1-1. 德國對東德共產政權下過錯追究的決斷樹狀圖(部分).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資料來源:Offe & Poppe(2006). 如此的樹狀圖首先顯示了轉型正義在實踐上的多種可能性:必須先認識到過 去發生的罪行,才會產生最初的節點(node) 「無視罪行或採取轉型正義行動?」; 而對最初節點做出的決斷,決定了整個轉型正義行動的有無,若決斷為「採取行. 5.
(18) 動」才會產生其後的節點;而每個相對位置在下的節點,其蘊含的決斷內容都被 上一個節點的決斷結果決定,而這個節點本身的決斷結果也決定下一個節點蘊含 的決斷內容。換言之,若在任一個節點採取了不同的決定,整個行動的範圍、走 向、處理方式與結果等可能完全不一樣。 再者,因為採用第三波民主化後統一德國處理共產遺緒的個案繪成如此的樹 狀圖,所以其中不乏具備特殊性質的節點,例如確認行為者與犯罪指令來自蘇共 或德共;因為統一前的東德有其特殊的歷史脈絡,因此行為者與指令的來源在這 個案例中相當重要,它決定了其下出現的節點性質。這提醒了新政權中決定推動 轉型正義的人們:認識情境是理解眼前社會如何定義罪行與犯罪者的前提;對轉 型正義研究者而言同樣重要的是,即使許多個案可以被歸類於像是「二次世界大. 政 治 大. 戰後轉型正義」或「第三波民主化後轉型正義」的範疇中,但同一範疇中的個別. 立. 案例可能擁有與其他案例不同的特殊情境,對個別社會的情境考察是理解社會想. ‧ 國. 學. 要怎樣的轉型正義的基礎,如此才能衡量社會的要求和政權採用行動間的落差, 才能評斷一場轉型正義的功過。因此,轉型正義不可缺乏對在地正義(local. ‧. justice)的研究。. 當代其他學者在跨國案例比較分析上的研究成果則提供了我們不同時空下. y. Nat. n. al. er. io. 次分別說明。. sit. 轉型正義個案間可能共有的機制與現象,以下將從動機、行為者、與限制三種層. (1) 動機層次. Ch. engchi. i n U. v. 眾多案例顯示,理性(reason) 、利益(interest) 、情感(emotion)一同形塑 了正義的動機,純粹倫理學的正義概念或許可以解釋行動的部分原因,然而大部 分的轉型正義乃是這三種因素互動下的產物,也就是說,正義概念與其他價值間 的折衝妥協造就了最後的結果:決定了行為者是否進行或支持轉型正義,以及轉 型正義如何實踐與實踐到什麼樣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在每個社會長久發展出 的既存道德科層體系(normative hierarchy of motivations)之下,行動者必須採 取迂迴的策略來達到目的:原始動機本身可能隱而不顯,行動者會以大義或較高 層次的動機為行動理由,一方面掩藏或偷渡真正的動機,一方面藉高層次動機吸 引更多支持者(Elster,2004:80-82)。 (2) 行為者層次 6.
(19) 行為者可以區分為個人層次與組織層次。個人在轉型正義中的身分,依據過 去的行為可大致區分為加害者、幫助犯、被害者、機會主義者、與旁觀者等。依 據過去的作為將個人歸納為不同的身分有助於解釋為何某些人對轉型正義採取 支持,而某些人抱持反對的態度。不過,由於獨裁統治的強度與壓迫方式並非在 政權的各面向自始至終均質一致,因此個人可能因為自己的意向或是獨裁統治的 手法改變而在行為上出現前後不一的現象,3或是同時兼具兩種以上的身分,4導 致日後在判定身分與究責上的困難。 不同的組織,像是超國家組織、國家、法人都可能成為推動轉型正義的力量, 然而國家往往是轉型正義中最主要的行為者。在理想的情況下,國家權威可以透 過刑事上的起訴與判刑、調查公佈歷史真相予以平反並促進和解、物質補/賠償、. 政 治 大. 行政上的剝奪和限制權利以整理公務人員體系、以立憲或修憲規範統治方式且限. 立. 縮政府權力範圍(Teitel,2000)等全面性的措施,宣告與過去劃清界線並由此. ‧ 國. 制與新政權決定追求的目標影響,往往無法全部實現。. 學. 樹立民主人權的價值觀。然而,轉型正義的實際表現範疇受到轉型當下的資源限. ‧. 另外,體制的性質也會影響對轉型正義進行追求的積極程度。Tucker(2006) 將轉型正義發生時的政體特性做出三種分類:民主重建(democratic restoration) 、. y. Nat. sit. 後威權的民主轉型(post-authoritarian transition to democracy)、與後極權的民主. er. io. 轉型(post-totalitarian transition to democracy),威權與極權之差別在於壓迫性政. al. n. v i n Ch 英。Elster 進一步將獨裁政權與轉型正義的來源各自區分為外生的(exogenous) engchi U 權的控制力與是否殘存市民社會,若市民社會存在則可提供轉型所需要的替代菁. 或內生的(endogenous):獨裁政權是生根於本地,或完全只以「佔領者」的身 分統治,會影響本地政治-社會菁英涉入壓迫行為的情節輕重;同樣的,轉型正. 義可能游移在本地社會自發推動或是由外國「解放者」完全主導5之間,推動的 對象不同,著眼於透過轉型正義達到的目的也會不一樣(Elster,2004:73-76);. 3. 起初的反抗者後來變成加害者或幫助犯,或是起初的加害者在權力鬥爭中淪為被害者的情況相 當常見,簡單的身分界定並不總是那麼容易。 4 例如以參與加害行為蒐集資訊再提供給反抗者,同時身兼加害者與反抗者的人物,以參與反抗 行為替加害者身分辯護的方式稱為 double-game argument。另外因為想獲得較好的待遇而親近加 害者的被害者往往以被壓迫者的身分成為壓迫體系的一員,例如在監獄的權力末端身兼囚犯又協 助管理、監視其他犯人的犯人。 5 當外生的轉型正義不顧國內原本居民的意見,單方面地決定轉型正義的內容時被稱做「勝利者 的正義」 ,因為這種正義之所以被施行完全只是因為外來的政治勢力是鬥爭的勝利者,無關於國 內居民是否承認其統治的正當。見 Kaminski et al.,2006。 7.
(20) 另外前政權統治的持續時間(duration)長短也關係到被壓迫者在社會中是否仍 有影響力、被壓迫經驗是否「記憶猶新」和報復情感的強度(Tucker:2006)。 Elster 自承這樣的分類方式並不完整,而且並未收錄那些現在進行式的案例 (Elster,2004:47) ,筆者則發現在某些案例中,政治制度在移入和內生之間難 以劃出清楚的界線,尤其是那些較長期的「佔領」往往將本地的菁英徵募(recruit) 進入統治結構中,呈現出一種外來的佔領者逐漸與本地新生世代揉合的情況,使 加害者的來源與情節複雜化。 (3) 限制層次 除了物理上的不可能或是不存在的選項,轉型正義中最常見的限制來自於正 義和其他目標間的權衡與交換(Elster,2004:188),和平或低度暴力的轉型、. 政 治 大. 對正義的希求、轉型後的政治安定、有限的物質和人力資源等如果無法兼顧,新. 立. 政權勢必得做出取捨。與本研究相關的、不可共量的價值衝突可以具體分為三類. ‧ 國. a.. 學. 如下。. 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衝突。理想的審判應該要有效率而流暢、勿枉勿. ‧. 縱(Elster,2004:212),但是程序正義與法治主義要求合於法律程序的拘留與 調查、無罪推定、中立不偏私的法官、有效的證據、實質的辯護、被告的上訴機. y. Nat. sit. 會、與有限的追訴時效(Elster,2004:129-135)等,滿足這些要求可能使審判. al. n. v i n Ch 專業需求與行政正義的衝突。當政治忠誠成為個人進入公職系統權利有 engchi U. 義永遠缺席。 b.. er. io. 變得曠日費時,錯過追求實質正義的第一時間,甚至可能超過追訴的時效,使正. 無的檢驗標準,舊政權下的公務人員是政權交接時刻唯一擁有公共事務知識與經 驗的菁英,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使得公務員體系的整理變得不可能,除非輸入替 代菁英,否則至少在短時間內,新政權只能仰賴這批人維護國家安全、支撐脆弱 的經濟體制、甚至主導司法與轉型正義的調查(Elster,2004:208-210;Tucker, 2006)。然而這些公務人員中往往有相當數量是主導、協助或旁觀過去的壓迫行 為者,他們過去可能依靠這方面的技藝為生或向上流動,如果政治現實使新政府. 必須起用他們,那麼統治的圖像將會是大量加害者支撐著一小撮位在最上層的改 革者,加害者繼續掌握國家的主要部分,受害者被屏除在權力之外,形成一種膚 淺的民主轉型。 c.. 政治勢力間的競逐阻礙實質正義。政權轉型後,不同背景的政黨與政治 8.
(21) 人物都必須依照新生的、渾沌的政治規則追逐權力,政治人物的主張也同時可以 形塑政治規則,因此各方都不會放棄在轉型正義問題上表態,何謂正義變成一個 牽涉利益而相對主義的問題;追求正義不見得是執政的目的,很多時候它變成通 往執政的手段,透過選擇性公開政敵過去的檔案來打擊對手是常見的現象 (Elster,2004:245-251)。另外,擁抱轉型正義的政治勢力也可能藉機推展或 是鞏固某種意識形態(Elster,2004:260),檢視轉型正義的主張、內涵、過錯 界線的劃定,也就是在檢視政治勢力的意識形態與敵我區別的邊界。. 以上是從比較政治視野出發,將第二次世界大戰歐陸參戰國與第三波民主轉 型國家的模式作為探討範例的轉型正義現象與可能影響現象的種種因素。其中. 政 治 大. Elster 橫跨了廣闊時空與眾多個案,他的研究成果顯示了不同個案間可能共存的. 立. 條件、機制與各種面向的解釋,提供我們面對個案時的切入角度。接著筆者將以. ‧ 國. 學. 轉型正義研究方法與理論為基礎,回頭審視與本文主題同期,或說時期接近但在 規模與影響力上更為深遠的,二戰後初期向軸心國追究責任的轉型正義活動。從. ‧. 戰爭末期的重建計劃論辯開始,我們可以看到同盟國如何在戰後政治目的與轉型 正義間做出取捨,紐倫堡與東京大審的過程與結果則顯示了數個侵蝕轉型正義的. er. io. sit. y. Nat. 缺點。. n. a 2. 戰後初期的戰爭犯罪者審判. iv l C n hengchi U. 1944 年夏天,儘管解放歐洲的行動已經展開,然而德國依然強悍,戰後重 建依然遙遠,因此美國中樞設定的勝利後要務在於透過較第一次世界大戰更嚴酷 的懲罰使德國「學會」發動侵略的代價。當時佔上風的方案是財政部長 Henry Morgenthau 於同年 8 月提出的計劃,其中規定戰後德國必須被分割成各自獨立 的國家、完全裁軍、列入黑名單的納粹領導者們將毋須審判逕送處決、一般納粹 黨員則失去服公職資格,必須親身投入重建歐洲的強制勞役、為了徹底瓦解德國 的侵略力量,德國的工業與礦區都必須做為戰爭賠償,讓德國重回農業社會也無 妨。然而戰爭部長 Henry Stimson 認為如此嚴酷的計劃將會重創戰後歐洲的生產 與消費,連帶影響重建,因此他提案對於發動戰爭者以透過國際法審判的方式, 僅僅清洗納粹政權的主要領導者,德國則應該成為戰後援助與重建的對象 9.
(22) (Elster,2004:198-205;Tusa,1983:50-54) 。不過在 Morgenthau 計劃於年底 曝光後,輿論的反對與戰事剛好失利的壓力使 Morgenthau 計劃迅速失勢, 6. Stimson 的概念遂成為美國與盟國之間唯一進行協商與最後付諸實行的方案。 在同盟國陣營決議採用 Stimson 方案,以司法途徑針對納粹戰犯而非懲罰一. 整個國家後,依循路徑,以相同的程序處理在亞洲發生的類似罪行似乎是最適當 的做法,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轉型正義主要體現在以司法途徑對軸心國 人員進行的懲罰上。不過紐倫堡大審與東京大審自過程即引發了反對與不認同的 聲浪,主要的批評者認為這是兩場皆由戰勝國主持與設計規則的審判,因為紐倫 堡大審的基礎-〈倫敦憲章〉 (London Charter)僅由四個戰勝國合訂,所以不應 理解為跨越國界、適用於未承認憲章的軸心國人員之法(Kranzbuhler,2008);. 政 治 大. 另外沒有中立國代表參與的審判也被批評只是一種「勝利者正義」 (Minear,1971:. 立. 75-80;清瀬一郎,1986;大沼保昭,1987; Totani,2008) 。然而如同主張審判. ‧ 國. 學. 具有正當性的法學者在審判當下所言:「犯人有權要求其法官公正(fair),而非 要求中立(neutral)」 、 「如同竊賊不能抱怨他被一群誠實的人審判一樣」 (Goodhart,. ‧. 2008),當時對法律有效性的質疑與檢察官、法官皆來自戰勝國與其轄區的爭議. sit. Nat. 戰爭期間擁有權力、足以左右戰爭走向的軸心國戰犯。. y. 並不被認可為審判不正當的充分條件,審判依然進行,結果處死了多名被認為在. er. io. 不過如同 Goodhart 所說,審判的有效性在於公正而非價值中立,所以即使. al. n. v i n Ch Goodhart 的論證標準,我們依然可以聚焦在「審判的公正性」來檢驗這種勝者在 engchi U. 我們放棄計較當事人同意、法律有效性與檢察官、法官的國籍爭議,選擇採用. 戰爭落幕前就已經替未來的敗者擬定大致處罰程序,而且敗者喪失議價能力的 「勝利者正義」的內容是否符合一般人對公正的理解。綜觀紐倫堡與東京大審等 戰爭犯罪審判與偵查,筆者將其間引起爭議與值得注目之處歸納為以下數點:. (1) 模糊的犯罪概念: 直到 1945 年為止的國際法中,並沒有將發動與持續戰爭視為犯罪的條文, 6. 1944 年 9 月 11 日,羅斯福與邱吉爾分別為了英國的戰後重建與請求美國的經濟援助在魁北克 會面,同行的 Morgenthau 本來很有機會透過直接接觸兩名元首將其計劃實現,然而他的想法被 媒體先行揭露,引發美國輿論對此粗糙、殘酷計劃的反對聲浪,盟軍陣營中的其他財政顧問也認 為如此將導致歐洲經濟崩潰,以及納粹對此計劃大肆宣傳、凝聚反抗力量的一連串副作用,導致 Morgenthau 計劃被視為導致歐洲戰果陷入膠著的原因而失去支持。最後,羅斯福在 1945 年 1 月 22 日接受了 Stimson 的提案(Tusa,1983:60-61) 。 10.
(23) 即使 1928 年起由各國陸續簽署,日本亦參加的〈非戰公約〉 (Kellogg-Briand Pact) 也僅約定各國之間不以戰爭為解決紛爭的手段,貶抑戰爭但未將發動戰爭視為犯 罪; 〈波茲坦宣言〉雖然將虐待戰俘列為戰爭犯罪,然而這也是宣言中唯一明白 表示的戰爭犯罪行為(清瀬一郎,1986:36,45-46;大沼保昭,1987:42-43)。 簡單來說,現代國際法上的「戰爭做為一種罪行」與「戰爭犯罪」概念是在第二 次世界大戰的極晚期才浮現,直到「戰爭犯罪」的行為者露出敗相才出現了由未 來的勝者建構的「戰爭犯罪」,而且其詳細內涵在紐倫堡與東京大審的調查前長 期保持模糊。 (2) 對「戰爭犯罪」定義的雙重標準: 美國曾意圖將「侵略戰爭」以反和平罪(crime against peace)為名列入戰爭. 政 治 大. 犯罪的範疇,不過蘇聯在戰爭末期也撕毀了〈日蘇中立條約〉而侵略日本(清瀬. 立. 一郎,1986:144-147;Röling,2008),最後在法國和蘇聯的反對下,僅審判了. ‧ 國. 學. 由軸心國發動的侵略戰爭(Totani,2008:21) ,蘇聯對日本國民的暴行與裹脅、 拘留也因此不受追訴(田中正明,2009:39-43) 。在蘇聯之外,日籍學者粟屋健. ‧. 太郎亦指出美國在考量自己對平民使用原子彈以及日後可能對生化武器進行的 研發,除了未將投擲原子彈列入反人類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之外,也選. y. Nat. sit. 擇隱瞞 731 部隊情報與不起訴日本的毒氣戰(清瀬一郎,1986:140;大沼保昭,. er. io. 1987:45-46;田中正明,2009:176-182;Minear,1971:93-102;Totani,2008:. al. n. v i n Ch 軍以「戰略轟炸」為名對日本平民的無差別轟炸則數度被審判長 engchi U. 247-249) ;當日本空軍必須對重慶的無差別轟炸負責時,梅津美治郎方面指控美 William Webb. 以「證據不足」駁回(清瀬一郎,1986:68-69) 。另外,以偷襲珍珠港起算的太 平洋戰爭史觀為中心的思考,導致了未將更早期的侵略戰爭,如滿洲事變的當事 人石原莞爾列入戰犯名單考慮,可以說由日本發動的侵略戰爭中,只有特別與西 方盟軍衝突的戰犯經由東京大審遭到處分(大沼保昭,1987:35-36,149)。 (3) 報復色彩濃厚的審判目的: 可以分為兩個部份來說,首先是「選擇戰犯的雙重標準」。戰後的兩次審判 引用了「共謀(conspiracy)」,這個從二十世紀初開始被美國司法部門用於瓦解 組織犯罪的概念,以徹底清除策劃侵略的戰犯。然而如此的「方便行事」或許適 用於納粹,但應用於日本則顯示盟軍並未考量戰前的日本內閣和軍部在方針上的 衝突和對立、與戰爭期間日本內閣多次的成立與倒臺,最後以「共謀罪」概念運 11.
(24) 用於東京大審的結果,就是將從未共同商談侵略的廣田弘毅與實際應負發動侵略 責任的高階將官一同絞死(大沼保昭,1987:36-37;田中正明,2009:4,32-33, 82-89) 。相反地,以美國意見為首的戰勝國領袖們並未將戰爭期間掌握定奪權力 的裕仁天皇與協力日軍的政商領袖列入起訴或懲罰名單,進一步為了保護天皇而 未將他列為證人身分傳喚,戰爭事實因而無法進一步釐清。一般認為如此決定的 目的在於戰勝國需要利用天皇的神聖性與協力者的影響力來避免日本社會的抵 抗,鞏固美軍對日本的占領(Minear,1971:111-113;Totani,2008:43-48,250; 大沼保昭,1987:34-35)。 另一個問題則在於「粗糙舉證與舉證責任不受追訴」。例如蘇聯方面找來證 人,控訴在波蘭卡廷森林(katyn wood)發生,一萬餘名波蘭軍官與知識份子遇. 政 治 大. 害的屠殺,兇手是德國國防軍與黨衛軍,儘管最後卡廷森林大屠殺的究責並未在. 立. 紐倫堡大審中成案,然而真兇蘇聯與作偽證者並未因其行為而受到對應的懲罰. ‧ 國. 學. (Tusa,1983:410-412) ;另一方面,溥儀的完整版回憶錄中提到自己在戰犯法 庭上做出偽證,刻意偏重日本對中國東北進行侵略的指控,並為了脫罪規避了自. ‧. 己做為軍隊統帥的責任(清瀬一郎,1986:121-125;溥儀,1988:84-87)。7此 外,東京大審中也有基於戰前的恩怨而出庭指控戰犯的軍官,被法官 Radha-Binod. y. Nat. sit. Pal 指為「檢方完成起訴證據的工具」 、辯方律師指為「職業證人」的人(清瀬一. er. io. 郎,1986:125) 。這兩個現象顯示出即使「僅」針對軸心國,釐清戰爭與傷害責. al. n. v i n Ch 員,落實懲罰則只要找到軸心國代表,強化指控並加以定罪即可。 engchi U. 任並懲罰元兇也並非兩場大審最關心的問題,反而更像是保護有利用價值的人. (4) 應擔任原告的殖民地的缺席:. 東京大審中,日本對臺灣與朝鮮的強制動員與戰爭犯罪並未成為審判討論的 對象,這可能是因為起訴日本在殖民地的暴行,相對使同盟國自己在統治殖民地 時的所作所為站不住腳,因為這些行為在性質上相同,只有程度上的差別(Totani, 。但是相較在戰爭結束時尚未獨立的菲律賓與印度能夠以被占領 2008:249-250) 區的經驗獲得出席指控並裁判日本戰爭犯罪的權利,臺灣與朝鮮不只無法親自出 庭指控日本的傷害,它們的「代理人」在戰後的審判中都有比代表它們發言更重 要的事情要做:陳述「真正的自己人」的傷痛,為「真正的自己人」報仇。臺灣. 7. 朝日新聞,2006,〈「ラストエンペラー」溥儀の自伝、完全版が刊行へ〉, http://www.asahi.com/culture/news_culture/TKY200612160326.html,2011/04/27。 12.
(25) 與朝鮮在法庭上是實質缺席的,無法獲得代理人在法庭上陳述自身經驗與立場的 權利。. 如同主導以燒夷彈空襲東京行動的 Curtis Lemay 對自己行為的理解:「如果 我輸了這場戰爭,我一定會成為被審判的戰犯。幸運的是我們都站在勝利的這一 邊」 (Miller,2002:459) 。二次世界大戰中的個人往往並非因其行為合宜而成為 「非戰犯」,而是因為他們獲勝,或是他們提供了勝者所需要的資源。不可否認 兩場大審懲罰了某些戰爭中的犯過錯者,然而在勝者的需要下,認定過錯與犯過 錯者並不需要一個固定的標準。二戰後出現的蘇聯威脅和冷戰,使美國對西德政 策的重心從清算戰爭責任轉向重建,特別是運用既有行政官僚重建西德成為反共. 政 治 大. 前線的政策變得比懲罰戰犯更重要,在宣傳之下,從蘇聯回到西德的戰犯反而被. 立. 社會視為希特勒與史達林政策的被害者;在同時期的東德,對納粹餘黨的清算相. ‧ 國. 學. 較比較徹底,但指向也從納粹逐漸轉變為反共份子(Elster,2004:198-205; Stoltzfus,2008:114-118)。這些現象指出二次世界大戰後的轉型正義不同於過. ‧. 去由戰勝國對戰敗國要求割地或賠償戰費,而是由戰勝國單方面決定了個人代表 國家的可責性、審判的標準與成員;隨後浮現的政治現實開始與轉型正義追求的. y. Nat. sit. 目標衝突,對戰爭犯罪者的懲罰標準跟著浮動,而離戰爭結束越久則政治邏輯越. er. io. 是壓過轉型正義,最後責任追究草草收尾,留下不完整且多有瑕疵的結果。. al. n. v i n Ch 象與限制,如此的研究發現值得本文參考,因為戰後初期在臺灣與韓國的正式懲 engchi U. 分析以戰勝國為主導者的二次戰後戰犯審判顯示了戰後轉型正義的普遍現. 罰都由國家發起,同時它們也無法自外於世界政治變化的潮流。不過統治臺灣與 韓國的國家在此時關注的重點可能是什麼?臺灣與韓國民間的呼聲又為何與國 家的立場不同呢?到目前為止,主要以二戰後戰勝國、老牌歐陸民族國家、以及 第三波民主化風潮下各國為研究對象所得的成果是否足以完善解釋戰後初期臺 灣與韓國的轉型正義走向呢? 在前面的篇幅提過,轉型正義研究無法脫離在地正義,以本研究注目的對象 而言,臺灣的民族界線在戰後初期處於一種尚未穩定即被吸納為新興民族國家一 部分的狀態;韓國則面臨從霸權的控制下脫出,重建民族國家的課題,換言之, 兩地的轉型正義都發生於新的民族國家進行國家建構工程之時,臺灣與韓國的狀 況明顯不同於歐陸基於穩定的國界與民族想像而開展的轉型正義。因此僅依據現 13.
(26) 有研究成果對臺灣與韓國的轉型正義進行解釋可能力有未逮,筆者認為,必須透 過檢視國家建構與民族主義理論,我們才能以完整的視角理解戰後初期臺灣與韓 國的轉型正義。. 3. 國家形成與國家建構理論 觀察西歐民族國家的立國過程,Tilly(1975,1985)指出城邦和莊園領主與 強盜和海賊間的緊密關係,也點出了國家形成(state-making)過程中組織化暴 力扮演的中心角色:民族國家的形成賴於組織化暴力手段的集合,暴力手段被使 用在以下四項任務以打造國家:(1)作戰(war-making):排除或解消領土之外. 政 治 大. 國家的競爭對象; (2)立國(state-making):排除或解消領土之內國家的競爭對. 立. 象;(3)保護 8 (protection):排除或解消其侍從(clients)之敵人;(4)汲取. ‧ 國. 學. (extraction) :獲得完成上述三項目標的資源(Tilly,1985) 。透過運用暴力進行 這四種彼此相關並互相支持的活動,原本無異於盜匪的,眾多暴力組織的其中之. ‧. 一在彼此爭奪資源的過程中成功化解其他敵對勢力、阻止境內私鬥,「逐漸」變 成獨尊的中央政府,在其領土界線之內取得對暴力的唯一合法壟斷,並因此使其. y. Nat. sit. 他政治團體或市民社會無力阻止國家完成其目標(Giddens,1981:33-34),繼. er. io. 而憑藉暴力,從國家出發、協助國家控制社會的活動也跟著出現。. al. n. v i n C h 在分析各種革命的起源時,觀察到比舊帝國 界的其他角落出現而重現, Skocpol engchi U. 然而西歐民族國家漫長的立國模式與程序並不一定伴隨新的民族國家在世. 擁有更強大控制力的國家-中央集權、緊密的官僚體制、能夠更加自主地運轉權. 力-是在民族國家彼此競爭的環境中誕生。在民族國家體系中成長的新政權不僅 面對國界內與舊政權的搏鬥,也面對來自國外的軍事威脅,這「幫助」了新政權 在革命過程中建立更加集權的強制手段,成為國家日後統治社會的骨架 (Skocpol,1979:285-286)。當國家有意識地規畫並追求目標,國家機能的完 整化就不需要經歷數百年的時間而以國家建構(state-building)的方式進行 (Skocpol,1985) 。民族國家行列中的新成員可以學習老牌國家的技藝,選擇時 8. 此處的「保護」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溫暖安寧的,來自友善力量的遠離危險;一種是陰沉而意 帶威脅的:安全必須以資源交換,否則會被列入有力者的黑名單-政府提供的保護多半和勒索共 生而等量(Tilly,1985)。國家的保護可能隨著不同時空或不同對象而有溫暖或陰沉的意味,並 以此交換受其保護者的忠誠與資源。 14.
(27) 空環境下有助於直接統治的制度,以移植的方式引入國界之內進而改變國家與社 會的關係。 以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的許多新生國家為例,政權與其支持者間往往形成恩 庇侍從關係,這種可在各種結構或制度中存在的特殊交換行為並不需要透過確認 實在制度才能證明(Eisenstadt & Lemarchand,1981) ,其普及性顯示了政權為了 更有效統治社會往往樂於學習如何創造與安撫穩定的侍從。進一步分析此關係中 的行為者,我們發現它們彼此間的地位不一定平等,提供的資源類型通常不同, 但是交換關係使雙方皆能獲利;不過遭排除的其他團體可能意圖參與關係、或要 求資源交換規則與社會關係正常化,實質上挑戰參與關係的行為者的利益、或對 關係的存續造成威脅(Roniger,1994) ,我們可以依此推論,當關係遭受挑戰時,. 政 治 大. 恩庇者和侍從的結盟可能會更緊密以對抗挑戰者,唯有挑戰者相對強盛時,舊有. 立. 恩庇侍從關係才可能出現背叛或主動解體的機會。. ‧ 國. 學. 臺灣與朝鮮經由割讓與併吞先後成為日本的領土,日本對兩地的經營都透過 國家建構來充實對社會的控制能力,過程中因應兩地社會的反應,同時與國際局. ‧. 勢互動,造就了程度有異但目的相同的壓迫手段,同時各製造出一批來自本地社 會的支持者;當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就成為了推翻政府式的戰. y. Nat. sit. 爭,因戰爭結果獲得解放的殖民地都面臨到要在土地與社會上新建立政府、新建. er. io. 國家機能的課題,然而對臺灣與韓國而言,國家建構的主導權隨即落入中國國民. al. n. v i n Ch 在此之前,臺灣人經驗到的現代國家乃是日本的明治國家;其後的國家暴力即因 engchi U. 黨與美國的手中。這是自 1911 年以來中國政權首度將其國家權威延伸到臺灣來,. 對國家經驗的落差,與國民黨在吸收、控制臺灣這塊新領土時展開的國家建構工 程而引發,過程中來自國際勢力的默許導致暴力程度的越演越烈(吳叡人, 2008)。 對國家壟斷暴力而能自主實現其目標的觀點,與吳氏對臺灣處於兩種國家建 構工程夾縫間的觀察,不僅成為分析臺灣戰後社會與國家間關係的提示,進一步 地,筆者認為以此角度分析臺灣與韓國戰後的轉型正義將有助我們了解為何國家 會懷抱與社會相異的目標,為何國家與社會之間發生衝突。 接著我們將回顧關於民族主義的文獻。由於〈馬關條約〉的簽訂,在相當長 的時間裡,臺灣人與中國人在身分、想像、抵抗對象上以大相逕庭的方式發展, 戰後的「臺灣光復」遂成為兩種不同民族想像的正面遭遇;韓國則是在經歷對列 15.
(28) 強相對長期的抵抗後,晚於臺灣遭到日本併吞。透過分析民族主義的內涵與目的, 臺灣與韓國面對殖民統治時抱有的情緒強度可能不同,這種差異可能影響兩國戰 後初期要求轉型正義的強度;另外戰後實質統治臺灣的中國民族主義者可能挾帶 其意識形態施政,這意味他們推動的轉型正義可能與轉化臺灣人為中國人的民族 工程相關,導致其轉型正義與臺灣社會的要求間產生落差。. 4. 民族主義類型 採用民族主義「類型」而非整理社會學或政治學著作中慣常地為民族主義歸 納出普遍定義的原因,在於筆者相信若欲理解民族主義在臺灣與韓國戰後初期轉. 政 治 大. 型正義中扮演的角色,與其套用普遍定義,回到歷史中觀看兩種民族主義如何在. 立. 不同的環境中萌芽、發展,以及戰後初期與臺灣人想像衝突的中國民族主義在何. ‧ 國. 學. 種脈絡中誕生,才是能夠幫我們更清晰指出這三種民族主義關懷何在,如何體現 於轉型正義主張的方法。民族主義做為一種文化人造物(cultural artefacts),是. ‧. 從種種各自獨立的歷史力量複雜的交會過程中自發地萃取提煉出來的結果 (Anderson,1991:4) ,唯有理解個別民族主義所賴以滋長的先前政治形式,以. y. Nat. sit. 及民族主義孕生時如何與環境背景互動,我們才能理解個別民族主義的想像與主. er. io. 張(Anderson,2001)。. al. n. v i n Ch 方式為四種主要的民族主義類型命名:十八世紀晚期的美洲海外移民民族主義、 engchi U 在 Anderson 對民族主義的歷史考察中,他以一種揭示背景如何影響內涵的. 群眾語言民族主義;十九世紀歐洲的官方民族主義;以及二十世紀在非洲與亞洲. 的殖民地民族主義和民族國家空白處出現的混合策略的民族主義(Anderson, 1991)。基於本文的寫作範圍,我們僅介紹最末兩種民族主義。. (1) 官方民族主義: 最早的官方民族主義是帝國面對境內興起的群眾語言民族主義的反動:原本 統治多種語言族裔的帝國遭遇到以方言為想像共同體劃界基礎的群眾語言民族 主義的挑戰-對帝國統治權的質疑以及隨之而來唯恐帝國喪失領土的恐懼,因而 採用的一種結合歸化與保存王朝統治權力的權宜之計,由官方壟斷對民族想像的 詮釋權,統治者本身未必信仰民族主義原則(Anderson,1991:84-87,109-110)。 16.
(29) 9. 相對於前兩種於稍早出現的民族主義,這是一種從由上往下,發自國家,並且. 以服務國家利益為至高目標之物(Anderson,1991:159) ,它從中心透過官方論 述、教育系統、國家宣傳與武力傳遞往邊陲,企圖消弭群眾語言民族主義,要求 國民複誦統治者定下的共同體界線與性質,以此舉創造、改造國民心中的「自己 人」形象,並同質化界線內組成份子以證成統治的正當性。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官方民族主義與群眾語言民族主義各自推波助瀾之 下,十九世紀中期的國際氛圍普遍已將「民族共同體」為內涵的國家型式視為典 範,這催促著那些與國際知識接軌,並苦於領土與統治權遭受內外威脅的政權樂 於「盜版」10官方民族主義(Anderson,1991:94-109) ,做為主張統治權、同質 化轄下領土與臣民、抵抗帝國主義侵略、排拒潛在威脅11與躋身現代國家行列的. 政 治 大. 工具。然而正因為民族主義是一種可能並且實際上被「盜版」之物,因此不限於. 立. 政權專用在固有領土與臣民的同質化,二十世紀的擴張國家同樣可能為了改寫新. ‧ 國. 學. 領土居民原有的、植基於特定處境出現的想像共同體內涵,為了使他們表現得更 像「標準國民」而採用實證上有效的官方民族主義教範,在「速成民族」的藥效. ‧. 下同時誘發「內部衝突」的副作用。 (2) 殖民地民族主義:. y. Nat. sit. Anderson 指出三個條件使得殖民地居民能將自己想像為民族:首先是殖民. er. io. 地做為一個行政單元的邊界劃定或許充滿任意性與偶然性,然而它將身在其中的. al. n. v i n Ch 之路(cramped pilgrimage)」經驗在殖民地知識份子們心中被複製;其次,國家 engchi U 人群置於類似的處境之下,使得一種類似百年之前歐裔美洲移民的「受限的朝聖. 9. 「民族」-依照 Anderson 的定義, 「是一種想像的共同體-並且,它是被想像為本質上是有限 的,同時也享有主權的共同體」(Anderson,1991:6),此定義肯定了行動者主觀對決定民族範 圍與成分的重要性,避開了對民族客觀性質的界定行為在探討民族主義關懷時的蒼白無力(吳叡 人,2010:12-13) 。因為民族的範圍可以基於行動者主觀的認知而劃界,所以它和它的成員既可 以是前兩種民族主義中「來自於理解地理界線或是命運的偶然性,而發現某些人與自己擁有類似 命運」之下的產物,或是在閱讀逐漸國家語言化的方言讀物時,收到由漫無際涯的過去寄來的邀 請而進入這個特定民族中(同時舊帝國臣民的身分褪色)的讀者,也可以是權宜之計-特定時空 下的臨時改宗-薄弱或是毫無信仰的儀式。 10 Anderson 指出二十世紀的民族主義具有一種深刻的模式化的特性,它們能有效地援引一個半 世紀以來的人類經驗與前三種民族主義的模型,同時刻意地布署以促進本國做為民族國家的型式 (1991:135) 。此間的民族主義是「深刻的模式化」而非「統一的模式化」 ,意謂民族主義的施 作者在盜版之餘並非完全照抄,被施作者的性質、施作者意識到的修改重點、施作環境等都可能 使施作者創造、調整出適合一時一地條件的民族主義。 11 基於對王室權力的可能威脅,瓦其拉武(Wachirawut)在暹羅共同體的形成過程中推動了一系 列將華人排拒於暹羅民族行列之外的宣傳,這種由支配集團決定未來共同體組成份子的表現,是 官方民族主義典型的性格之一(Anderson,1991:100-101) ,因此官方民族主義不只服務於國家, 依照不同脈絡,它也可能是統治集團主觀認定下的產物。 17.
(30) 機能的擴大與複雜化使母國的人力不足以獨力擔負殖民地的行政事務,必須在殖 民地內就地取材一批能與當地民眾和母國之間溝通的雙語菁英,從而大大增加了 內部朝聖者的數量;再者,現代化知識的滲透和被官方民族主義收編的教育課程, 一則讓在世界其他角落流行的價值進入殖民地,包括權利與義務、民族主義與民 族國家的模型,一則讓殖民地居民從學生時代就產生精神和經驗間的落差-例如 發現自己是非日本人的日本人(Anderson,1991:114-118;小熊英二,1998:4), 12. 最後這一種對自身遭遇差別處境的認知,其根源來自於帝國主義的性質與其對. 待殖民地的方式。 我們可以看到從現實的殖民地到想像的民族國家之間,Anderson 將注意力 大致集中於領土劃界的基礎而提供了一種傾向普遍性的解釋;但是殖民地民族主. 政 治 大. 義的意識形態內涵就不見得是能夠一視同仁之物。Chatterjee(1986)即指出印. 立. 度民族主義在分離期(the moment of departure)遭遇到的,傳統與現代化間的拉. ‧ 國. 學. 鋸:部份民族主義者逕自回溯歷史,以持存、發揚祖先活動中不同於殖民者的特 質做為己民族的獨特標誌,不過一味採用這類特質可能流於保守封閉;對受過高. ‧. 等教育也主張現代化的民族主義者來說,現代化是重要的,然而由殖民者引介而 來的現代科技與知識等與殖民地社會距離過大,運用上容易被質疑帶有敵性,對. y. Nat. er. io. 行動。. sit. 抵抗方式與發展路線的歧異使希求獨立與解放的印度人難以整合出有力的集體. al. n. v i n Ch 雖然此處僅僅回顧了兩種民族主義的起源,然而至少足夠說明官方民族主義 engchi U. 與殖民地民族主義所生長的政治形式確實影響其想像與性格。應用 Anderson 的. 研究成果,在扣除統治時間較短、性質上屬於佔領軍的美國後,以民族主義因素 影響轉型正義,或說在戰後初期臺灣與韓國轉型正義過程中互動的四個行為者分 別是日本、朝鮮、臺灣、中國,不過它們的民族主義類別與發展進程比起 Anderson 的分類更為複雜,以下分別簡單敘述。 首先,日本是在列強壓力下先於朝鮮完成現代化與自保後向周圍擴張,由幕 藩分治固有領土各地相對同質臣民的封建式國家,轉變為統治比原本臣民異質、 但共享漢字文化的新附民與新領土的集權帝國。因為轉型為現代國家的動力很大. 12. 「日本人」であって「日本人」でない存在。對持有日本國籍的臺灣人與朝鮮人而言,制度 並未賦與他們等同於「內地人」的權利,生活中的不平等經驗也是所在多有。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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