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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灣人」轉型正義主張的內部落差

第二節 盟軍佔領區內與國民黨在中國的轉型正義

2. 國民黨在中國的漢奸與戰犯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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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名戰俘,其中的 4.3%,129 名成為戰犯相比(内海愛子,2011),臺籍管理員 所在的菲律賓與婆羅洲編制收容戰俘人數為兩萬名(鍾淑敏,2001)。雖然我們 不知道臺籍戰俘管理員的確實人數,但是他們留下的回憶錄與口述歷史中並沒有 出現與朝鮮人相處的紀錄,可能菲律賓與婆羅洲兩地確實僅由臺灣人和日本人擔 任管理;如果兩地的管理員人數比例如同戰犯人數比例,兩地管理員中的日本人 上司和殖民地人員的比例亦相當的話,筆者大膽推估,臺籍戰俘管理員的人數可 能不及朝鮮籍戰俘管理員的一半,若事實如此,臺籍管理員成為戰犯的比例甚至 可能比朝鮮籍管理員成為戰犯的比例高得多。

2. 國民黨在中國的漢奸與戰犯審判

前一小節提到海外的臺灣人其實形形色色,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中國。由於 臺灣人屬於日本國民,又有相當數量的臺灣人以擾亂社會治安的行業和提供日本 情報獲利(丘念臺,2002:154-155),日本也提供當地可利用的不良份子歸化臺 籍的門路,這類人在與地方原有勢力衝突時往往能獲得日本偏袒,因此除非有個 人交往基礎,否則臺灣人的風評普遍不佳,常常被賦予間諜或所謂「臺灣呆狗」、 流氓的刻板印象,連帶拖累守法的普通臺灣人。當廈門爆發排日運動時,臺灣人 經營的商店比日資更容易遭受攻擊,日本也傾向袒護可做統治工具的臺灣人而較 不理睬安份經營者,甚至將排日運動發生的原因歸咎於臺灣籍民(戴國煇,1985;

陳逸松,1994:201-203)。

在這種普遍的敵意下,中日戰爭爆發後的臺灣人承受更深的懷疑。1937 年 在福建發行的抗日刊物《抵抗三日刊》中主張對臺民詳細調查登記,對所謂的抗 日志士則需要相當證據與保證人,其申請被核可後方能居住於「指定場所」;福 建省政府則奉外交部指示,要求臺灣人在期限內向警察局登記身分,故意延期或 不登記者,依軍法嚴辦;欲取得中國國籍者必須取得兩名中國人鄰居的聯保才能 先取得居留證與良民證,至於國籍還必須上呈中央政府待核;不過到 1938 年日 軍登陸廈門,因為擔心臺灣籍民協助日軍,綏靖主任公署即下令「護送殘留各地 的臺灣籍民,先至福州,再一併送往閩西」;然而以崇安縣為例,遷往當地的臺 民中有九成以上已經歸化為福建省籍,其中僅有十六人還保持臺籍或日籍,28

28 從國籍的角度來看,標明日籍即代表敵國國民,但是從省籍的角度來看,臺籍得與閩籍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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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部分季節性在臺灣打工的中國籍工人,由此可見即使臺灣人已經獲得中國人 的保證,政府在實務上依然對臺灣人與往來臺灣者抱持甚重的防備心,甚至不惜 集中隔離、軟禁,只因為懷疑其中可能有漢奸(卞鳳奎,2006:172-178)。

即使明確加入抗日陣營如國民黨的臺灣人也未被全盤信任或委以重任。在一 位奉命潛伏於日本陣營的臺籍間諜眼中,其同僚-在國民黨陣營擔任反間諜工作 的臺灣人丘念臺和他自己一樣,都是可以被犧牲以向日本「邀功取信,發展工作」

的棄子(丘念臺,2002:164-165);丘念臺本人則在廣東羅浮一帶駐防時從當地 守軍扣留的一批漢奸死刑犯中救出五名聲稱想要前往重慶參加抗日的臺灣人,他 們被認為是日本派遣的間諜而被捕,因為沒有證據自清被認為嫌疑重大,軍方無 法查證下以寧可錯殺、不可放過的心態打算全部處決以絕後患。脫身的五人後來 也沒有前往重慶,而是留在丘念臺的東區服務隊效力(丘念臺,2002:210-211)。

另外丘念臺還吸收了一名過去擔任日軍間諜的臺灣人,後來成為香港情報工作站 的主持人,任事相當「忠誠」(丘念臺,2002:229)。可見臺籍抗日者當時不只 需要擔心被日本軍警查獲,應該還要祈禱不要在抵達目的地前先遇上抗日陣營的

「同志」,因為如果遇到個人信念或經驗上視臺灣人為敵者,結果可能比被日本 人逮捕還要嚴重。

臺灣義勇隊的劉啟光也對國民黨中央不提供物資支援,將臺灣人和朝鮮人的 抗日團體視作同一,令其在敵後自力更生的方針表示不滿(卞鳳奎,2006:

197-198),但是如此的抱怨即顯示臺灣人並不了解國民黨對待麾下抗日軍的實際 情形。事實上中華民國開國以來長時間缺乏統一的中央權威與國家化軍隊,國民 黨與其下的黃埔系軍隊一開始不過是眾多割據政權之一,出身各地的軍隊既曾敵 對,門戶之見乃深,蔣介石自己在北伐期間即命兵站總監優待嫡系的國民革命軍 第一軍,舉凡補充給養、編制擴展等,第一軍常比他軍為豐富優先,或許期待可 令嫡系忠誠並使他軍官兵對第一軍心生嚮往,但如此造成的部屬離心則不在考慮 之列(唐德剛,1988:410)。

即使在北伐後所謂的「黃金十年」號稱國家統一,非屬國民黨嫡系的將領與 軍隊在待遇上依然位居劣勢,除了成為裁軍的首要目標而與蔣介石軍隊爆發內戰 外,對日戰爭的態度與行動也成為政爭的材料。例如原屬西北軍的張自忠在七七 事變後在北平與日本交涉,立刻被輿論界攻擊為漢奸,大有「國人皆曰可殺」之

就多了一層曖昧的意義,但很明顯的,各地行政人員對臺灣人的登記方式並沒有統一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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慨;隨後華北戰事爆發,隨失利國軍南撤的張自忠則被京滬輿論界指責為擅離職 守,不事抵抗,籲請中央嚴辦;軍委會中有想乘機收編其部隊、推波助瀾主張組 織軍法會審的,南京街上還有張貼標語罵他為漢奸的;李宗仁轄下收容平、津學 校停辦後大批教授、教員、學生的「潢川青年幹部訓練團」也在蔣介石命令下停 辦,而陳誠主持的戰幹團,卻正好開班招生,李宗仁遵命照辦後,潢川系統學生 後來有相當數量投效延安(唐德剛,1988:706,737-738);在勝利前夕,蔣介 石向何應欽索閱全國軍隊番號清冊,見非黃埔系的番號尚有百數十師之多,蔣頓 感不悅,說「打了八年,還有這許多番號?」(唐德剛,1988:827)。對國民革 命軍或抗日陣營的國籍軍人尚且如此,抗日的臺灣人或許距離鬥爭尚早,但不被 重視的程度自然可以想像。

日本宣布投降後,整體形象不佳的臺灣人開始遭受各地中國居民的報復,在 廣州,接收前的治安在名義上仍由日軍負責,然而他們已經喪失原有的權威,因 此社會秩序逐漸混亂,臺籍店鋪被劫事件日有數起,被解除武裝的臺籍軍僱員被 指為漢奸,欲求自保的臺灣人只能仰賴自組的同鄉會與自衛隊(王一剛,1965;

丘念臺,2002:232);在北平的臺灣人則避免說日語以免引起注意,東北則出現 臺灣人被稱為「第二日本鬼」並遭到仇殺的情形,一般人要用護照證明自己來自 臺灣才能避免隨機的報復,但搶劫臺灣人風氣興盛,唯有群體照應才能維持基本 安全(許雪姬,2002:111,287,391,415,497)。在民間人的私正義之外,軍 事委員會也對在中國的臺灣人頒佈了五項處理辦法:

(1) 凡在日軍服務之臺灣人,仍與日軍繳械後之官兵,暫不區分,

由各受降區一併集中,將來再另行分別集中,交由當地省市政 府管理;

(2) 凡臺灣人民散在各地者,由各省市政府使其與日僑分別集中,

嚴密保護;

(3) 上述臺灣人集中後,查明其曾任日軍特務工作,並有殘害同胞 之行為者,依法懲處,其有憑藉日人勢力,凌害同胞,或幫同 日人逃避物資,轉賣軍用品者,亦依法懲處;

(4) 對集中之臺灣人,應迅速進行調查工作,將來凡屬良善者,願 在中國內地居住,或願回臺灣,均聽其自由,但大部分,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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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返臺,交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安置為原則;

(5) 臺灣人由各地集中地返臺時,應以集團輸送為原則,並應由臺 灣行政公署派員前來參加登記及輸送工作,…29

從處理辦法要求各地政府對臺灣人視同日本軍人與平民嚴密管理、保護看 來,對臺灣人在戰後中國社會中遭到仇視的處境應有了解,不過無論軍民,都被 要求查明是否與日本人勾結,有傷害同胞行為者要「依法懲處」;對臺灣人的私 有產業則視同朝鮮人所有,預先假設臺灣人可能協力日本而接收,臺灣人必須證 明自己未曾擔任日軍特務、未憑藉日軍凌害中國人民或協助日軍而有其他罪行才 可能獲得發還(賴澤涵,1994:16-17),這些處理辦法就成為戰後當下臺灣人被 以漢奸嫌疑移送偵察,與接收單位以指控漢奸乘機勒索臺灣人,甚至必須付出全 部家當才僅以身免(吳濁流,1995:181;丘念臺,2002:233)的根源。

除了中國民間對日本的怨憤情緒、國民政府對臺灣人的有罪推定,法理上戰 爭期間屬於日本國籍的臺灣人被指控為漢奸的原因也可能來自於國民政府立法 的時間差距。1945 年 11 月 23 日,國民政府公佈了〈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確認 漢奸定義、30法律適用、自首與減刑條件、軍刑法管轄權等(張研、孫燕京,2009:

177-178),連同 1945 年 12 月 12 日修訂公佈,規範漢奸刑度的〈懲治漢奸條例〉

31成為戰後對漢奸審判與科刑的依據,然而兩條例皆未言及適用對象的國籍問 題,在針對「外國軍人或非軍人」的〈戰爭罪犯審判條例〉於 1946 年 10 月 24 日公佈之前(謝冠生,1971:117-121),將可疑的臺灣人視為漢奸似乎是行使司 法正義的必要條件。雖然司法院在 1946 年 1 月 25 日發佈的院解字 3078 號函中 明定:「凡臺人被迫應征、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者,應受國際法之裁 判,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32但對漢奸的監控早在〈處理漢奸案件條例〉與

31成為戰後對漢奸審判與科刑的依據,然而兩條例皆未言及適用對象的國籍問 題,在針對「外國軍人或非軍人」的〈戰爭罪犯審判條例〉於 1946 年 10 月 24 日公佈之前(謝冠生,1971:117-121),將可疑的臺灣人視為漢奸似乎是行使司 法正義的必要條件。雖然司法院在 1946 年 1 月 25 日發佈的院解字 3078 號函中 明定:「凡臺人被迫應征、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者,應受國際法之裁 判,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32但對漢奸的監控早在〈處理漢奸案件條例〉與